安化县国土局责任清单.doc
安化县国土资源局责任清单 一、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组织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 承担对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 况实施监督检查。 1 承担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 贯彻执行土地、矿产资源 的审核工作。 等自然资源和测绘管理的 承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国土资源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听证等工作。 承担推进国土资源依法行政工作。 承担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国土资 源政策调研和制度体系建设。 承担国有和集体建设用地利用管理政策的拟订 负责制定或拟订管理、保 和指导工作。 2 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矿产 承担耕地保护、基本农田保护、农用地用途管制、 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管 土地开发整理等相关政策的组织拟订和实施。 理的有关政策、技术标准、承担地籍管理政策和技术规范的组织拟订和实 规程、规范和办法,并组 施。 织实施。 承担矿产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地质灾害防治等 相关政策的组织拟订和实施。 承担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 划的组织拟订和实施。 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规划、 3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 参与城县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的审核。 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环境 指导、审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专项规 保护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 划的编制。 规划;参与城县总体规划 承担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环境保护总体规划、 和城镇规划的审核;指导、地质环境调查、区域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及地质 审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 遗迹保护等专项规划的组织拟订和实施。 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的编制。 承担国土资源规划编制、国土资源开发利用和土 地整理的技术性和辅助性、服务性工作。 4 监督检查国土资源各类规 承担国土规划与保护利用调查,提出国土资源政 划、计划的执行情况,开 策建议。 1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展卫片执法检查,查处土 参与对违反征地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地、矿产资源违法案件。 承担无证开采和越界开采、乱采滥挖矿产资源违 法行为的核实、移交、协查工作。 承担国土资源信访件的受理、答复及政策咨询, 参与重要信访件的受理、调查、处理、答复。 组织土地、矿产资源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越界开 采类矿产资源违法案件、重大违法案件及上级部 门交办的案件,指导、监督由各国土资源所承办 的违法案件的查处。 承担开展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承担对土地、矿产资源违法犯罪案件的调查、取 证和移送工作。 5 组织实施和指导农用地用 组织实施和指导农用地用途管制、 耕地保护工作。 途管制、耕地(基本农田) 组织实施和指导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工作。 保护工作。 根据建设项目计划安排,承担农用地转用年度计 划的拟订并组织实施。 6 根据建设项目计划安排, 指导全县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 拟订并组织实施农用地转 用年度计划;负责建设项 承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审批工作。 目用地预审;负责农用地 承担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补充 转用方案的审核、 报批 (备) 耕地、单独选址建设项目供地等方案的拟订、审 工作。 查、报批工作。 承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报部备案工作。 7 承担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等项目申报的初审、报批 负责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等 工作。 项目的审查、报批和项目 承担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等项目实施的业务指导 实施的指导工作;组织开 工作。 展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 承担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立项、验收的业务指 立项、验收的监督管理。 导、监督工作。 8 负责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 承担全县范围内国家建设征(拨)用地申请的受 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征 理,实施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征地工作。 地补偿费的落实和留用地 承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2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指标核拨等工作;负责征 承担批次用地中的《征地调查表》、《征地方案》 地房屋补偿方案的批准、 的组织、审核及批后的“二公告一登记”等具体 变更、终止等工作。 工作。 承担征地补偿费的落实和留用地指标核拨等工 作。 承担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的批准、变更、终止等工 作。 承担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基础信息和资源利用情 况动态数据收集和土地信息系统建设工作。 承担授权驻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 可和扩权强县下放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核、上报 及许可文书的制定、送达、归档工作。 9 负责对土地资产、土地县 承担进驻县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受理、网上运作, 场实施监督和管理,负责 开展“一站式”审批和审批项目的联审联办、联 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 合踏勘、联合验收工作。 作价出资、转让、抵押、 承担发布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 租赁供求信息, 交易、终止等的权属管理。 为土地使用权交易、洽谈等活动提供有关法律及 其他信息咨询。 受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等交易的申请,并负 责交易条件核验、交易鉴证、成交确认等具体工 作。 承担收集、汇总、储存、上报土地使用权交易信 息行情工作。 10 负责地价管理工作;组织 承担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登记等工作。 编制城乡土地基准地价。 承担城乡土地的基准地价的组织编制、更新等工 作。 承担土地收储和使用年度计划的拟订并组织实 施。 11 拟订并组织实施土地收储 承担土地收购储备的资金的管理、运用等工作。 和使用年度计划;负责土 承担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收购和储备土地的资 地使用权政府收购储备工 金测算平衡以及出让前的准备工作。 作,对储备土地进行监督 承担对企事业单位需盘活和调整的存量土地和 管理和利用。 其他增量土地适时进行收购储备。 承担适量储备土地,为增强政府对土地调控力度 3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服务。 承担由政府依法收回并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的 违法用地、闲置抛荒土地、带征土地及无主土地 (即无合法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的管理工作。 承担国有土地资产的清查、核定和处置工作。 12 组织实施国有土地资产的 承担公开出让项目供地方案的组件和报批工作。 清查、核定和处置工作, 组织协调国有土地使用权 承担土地使用权交易条件核验、交易鉴证、成交 的招标、拍卖、挂牌工作。确认等具体工作。 承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工作。 13 承担授权驻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 可和扩权强县下放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核、上报 负责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 及许可文书的制定、送达、归档工作。 用权使用、流转的审查、 承担进驻县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受理、网上运作, 报批工作。 开展“一站式”审批和审批项目的联审联办、联 合踏勘、联合验收工作。 承担授权驻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 可和扩权强县下放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核、上报 及许可文书的制定、送达、归档工作。 14 承担进驻县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受理、网上运作, 负责各类建设用地的审查、 开展“一站式”审批和审批项目的联审联办、联 报批和跟踪检查工作;负 合踏勘、联合验收工作。 责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 承担建设项目用地批后监管工作。 工作。 承担建设项目用地巡查,并对建设项目用地实施 监管。 承担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工作。 15 承担地籍调查、土地资源调查、年度变更调查、 组织开展地籍调查、土地 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等工作。 资源调查、年度变更调查、 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 参与土地后备资源调查。 责土地确权、土地定级、 承担土地确权、土地定级、土地登记发证等工作。 土地登记发证等工作;负 承担授权驻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 责各类土地登记信息的成 可和扩权强县下放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核、上报 果应用、共享和汇交管理, 及许可文书的制定、送达、归档工作。 4 备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承担进驻县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受理、网上运作, 开展“一站式”审批和审批项目的联审联办、联 合踏勘、联合验收工作。 备注 承担各类土地登记信息的成果应用、共享和汇交 管理,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16 负责矿业权的审查、审批、承担矿业权申请的核查,确定采矿范围,组织审 登记发证和日常监管工作; 批,发放采矿许可证。 负责管理矿业权出让县场, 承担矿业权许可后的日常监管工作。 组织实施和指导采矿权的 行政授予、招投标和拍卖 承担矿业权出让县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和指 导采矿权的行政授予、招投标和拍卖工作。 工作。 17 负责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 承担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 储量管理工作;组织矿产 资源开发利用年检、年报 组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检、年报和矿产督察工 作。 和矿产督察工作。 承担审查地质环境单位资质,监督审核变更情况。 18 组织审查单位资质,监督 依法征收和使用矿产资源补偿费,监督、验收矿 审核变更情况,组织验收 山生态环境治理项目。 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项目; 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对矿山 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对矿山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安全的监督检查。 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劳动安全、水土保持、环 境保护工作。 19 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易发区防治工 地质灾害易发区防治工作; 作。 组织勘查、监测和治理地 组织勘查、监测和治理地质灾害点。 质灾害点;负责建设用地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批 承担矿泉水开发利用、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 评估审批工作。 工作。 20 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 承担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资源保 质遗迹、矿业遗迹等资源 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保护工作。 承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21 组织开展水文地质、工程 承担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 地质、环境地质的勘查和 工作。 评价工作。 承担矿产资源储量和地质资料汇交工作。 5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承担国土资源出让金的收缴工作。 22 负责组织征收土地、土地 承担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工作。 开发正理项目资金、矿产 承担国土资源管理年度财政预算、决算的组织编 资源等规(税)费收入, 制和实施,规范、监督资金的使用。 规范、监督资金的使用。 承担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使用费的征收工 作。 承担本地区内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土地规划与地 类认定和批后监管工作。 承担本地区内农村村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 作。 23 指导、监督各乡镇街道的 承担本区域内的土地、矿产资源违法案件和信访 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 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设施农用地审批等工作。 牵头负责设施农用地的审批、发证等工作。 配合乡镇街道开展设施农用地批后监管等工作。 配合本地区内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工作。 24 指导、监督涉土涉矿中介 指导、监督涉土中介机构开展工作。 机构开展工作。 指导、监督涉矿中介机构开展工作。 承担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 25 26 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国土资 承担矿产资源权属纠纷调处工作。 源重大权属纠纷。 承担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和裁决工作。 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 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他事项。 6 备注 二、与相关职能部门边界职责 序 管理 相关 号 事项 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国 土 负责耕地(基本农田)的 资 源 数量管理 局 案例 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建立健全覆盖土地利用批、 供、用、补、查各环节的共 同监管责任。对未取得合法 负责耕地(基本农田)质 农 业 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发改 量建设、保护、监测和 局 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可行性研 管理 究报告审批手续或项目核准 手续,住建部门不得办理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 和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公安部门不得批准其购买、 使用爆破物品,电力部门不 《基本农田保护条 得供电,自来水公司不得供 县 水 例》(中华人民共 水,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 耕地 利、林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土地 (基本 业、环 1 257 号)、《湖南 使用证和采矿许可证,房产 农田) 境 保 省基本农田保护条 部门不得办理商品房预售许 保护 护、住 可证、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 例》第七条 建、公 和颁发房产证,安监部门不 作相互配合,共同做好 安、交 得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矿 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通、发 长安全资格证,工商部门不 改、安 得发放营业执照和办理相关 监 等 工商登记手续,煤冶部门不 相 关 得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煤 部门 矿矿长资格证,环保部门不 得办理排污许可证等证照金 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农业、 林业、水利、交通、公路等 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 规定停止相关行政许可和服 务。 7 负责编制农村土地综合 整治项目的产业发展规 县 财 划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实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由村 政局 施方案,指导做好建设 申请、乡镇申报。县领导小 项目的招投标等工作。 组办公室组织财政、发改、 负责全县农村土地综合 国土、农业、林业、水利等 整治项目的选址、立项、 相关部门论证,按照省、市 县 国 工程施工监管、项目区 国土资源、财政部 土 资 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和新 门下达的年度立项指南统一 源局 增耕地面积确认、项目 组织项目申报。国土资源部 报备、备案等工作。 门对申报项目进行踏勘、核 负责项目区耕地质量管 实、论证,并根据论证意见 理、加强土壤改良和后 纳入省、市、县级项目储备 《安化县进一步加 续培肥技术指导。监督 库,按照项目立项法定要求 土地整 县 农 强和规范农村土地 项目区耕作层剥离与再 和程序立项。乡镇人民政府 2 治项目 业局 综合整治工作实施 利用、标准农田建设等 作为业主单位,在项目完工 的管理 方案》(安政办发 工作,对项目建设前后 后,进行工程验收,验收合 [2014]34 号) 格的,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 耕地进行地力评价。 申请项目初验。县领导小组 负责指导项目区的农田 办公室组织财政、发改、国 水利、农村安全饮水工 土、农业、林业、水利等相 程建设等工作,参与整 县 水 关部门进行项目初验,初验 治项目中农田水利和农 利局 合格且完成土地利用现状变 村安全饮水工程的规划、 更调查、土地权属调整等相 设计审查等工作,负责 关工作后,出具初验报告, 实施过程中的技术指导。 向上级部门申请进行项目验 负责指导森林资源保护、 收。 开发、利用及林业重点 县 林 工程规划、项目区绿化 业局 等工作,负责林地开发 审核。 1、《湖南省土地市 某县属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 县 国 负责企业改制过程中土 场管理办法第十一 革工作经批准启动后,其原 国 有 企 土局 地资产出让、登记发证 条;2、《土地登记 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视同由市 业产权 办法》第三条; 政府予以收回。县国土资源 制 度 改 县 国 监督国有或者国有控股 3、《国务院办公 局依法办理原土地权属注销 3 革 中 土 资委 企业土地转让 厅关于规范国有土 登记手续后将原属改制企业 地 资 产 县 财 监督土地资产处置价款 地使用权出让收支 的土地资产在安化县国土资 处置 政局 收缴到位情况 管理的通知》(国 源交易中心公开出让。受让 办发〔2006〕100 人与出让人签订出让合同并 8 号) 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土地出让 价款后,凭市财政局出具的 土地价款收缴入库凭证和其 它法定税费的支付凭证向县 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土地登 记。县国土资源局依照《土 地登记办法》的规定对受让 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符 合登记条件的,依法报请县 人民政府登记,颁发土地权 利证书。县国资委依照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土地资 产处置的过程进行监督,发 现问题及时纠正,防止国有 资产流失。 县 国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 土 资 利用总体规划的制定、 源局 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 县 发 改委、 财政、 县国土资源局定期会同同级 城 乡 城乡规划、农业、林业、水 国 土 资 规划、 《湖南省土地利用 利等有关部门,对土地权属、 源 规 划 环保、 4 总体规划条例》第 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条件进 编 制 与 农业、按照各自职责编制相应 五条、第二十二条;行调查。调查结果作为评价 实施 林业、专项规划并负责与国土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情况 水利、资源相关规划的衔接 的依据之一。 海 洋 与 渔 业、交 通、旅 游 等 部门 国 土 资 县 国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监 《土地管理法》第 某开发公司(法人代表甲, 源 违 法 土局 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七十三条至第八十 党 员 )未 经 批 准非法 占用 5 案 件 查 县 公 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 三条;《矿产资源 15.4 亩耕地进行厂房建设。 处 法》第三十九条至 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作出行政 安局 责任 9 负责没收和处置非法占 第四十八条;《测 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退还 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 绘法》第四十条至 非法占用的 15.4 亩土地,没 县 财 物和其他设施,没收和 第五十三条 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筑 政局 处置涉矿案件的违法所 物,并处罚款 16 万元。财政 得 部门依法接收接收和处置没 收的非法占用土地上建筑物; 县 法 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 公安部门依法追究甲的刑事 院 定的依法强制执行 责任;纪检机关对甲作出党 县 纪 纪处分;如逾期未交罚款, 检 监 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党纪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察 机 政纪责任 关 县 国 负责本辖区内的地质遗 土局 迹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地质遗迹保护管 某地国土局拟定本辖区内地 地质遗 理规定》 (地质矿 质遗迹保护区发展规划,经 协助同级地质矿产行政 6 迹保护 产部令第 21 号)第 县环保局审查签署意见后, 管理 县 环 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 六条: 报人民政府批准。 保局 地质遗迹保护实施监督 管理。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 某地连降大雨,引发了山体 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 滑坡。接到灾情报告后,按 指导和监督。会同同级 照紧急信息报送程序,县国 建设、水利、交通等部 土局迅速将灾害情况向县应 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 急办报告,由县应急办逐级 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地 上报。县应急办、国土局牵 质灾害调查,加强对地 头,县民政、建设、水利、 县 国 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 交通、气象、安监等相关部 土 资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门参加,认真开展灾情调查, 地 质 灾 源局 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 核实险情的具体位置、规模、 方案,拟订本行政区域 7 害防治 潜在威胁、影响范围及诱发 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 管理 因素。做好险情监测,随时 《地质灾害防治条 预案,查明地质灾害发 掌握险情动态,定时将监测 例》第七条、第十 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 数据和变化情况上报县应急 条、第十一条、第 况,提出应急治理措施, 抢险指挥部,县应急抢险指 十八条、第三十一 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 挥部根据险情变化情况提出 条 情。 防范和治理对策。并根据灾 情危害程度和专家建议,决 县 交 交通、水务、住建等部 定启动县级突发地质灾害抢 通局、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责 险救援应急预案。由县公安、 水 利 任主体要求,负责按照 建设、水利、电力等部门和 局、住 工程建设监管程序对交 10 建 局 通、水务、建筑等工程 等 部 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门 实施监督管理,对本部 门职责范围内边坡工程 的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竣工验收、安全 维护和应急抢险进行监 督管理。 负责气象服务保障事项, 县 气 协助规划国土部门开展 象局 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 工作 应当及时设置避难场所 县 民 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妥 政、卫 善安排灾民生活,做好 生、食 医疗救护、卫生防疫、 品 药 药品供应、社会治安工 品 监 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 督 管 做好气象服务保障工作; 理、商 通信、航空、铁路、交 务、公 通部门应当保证地质灾 安 等 害应急的通信畅通和救 部门 灾物资、设备、药物、 食品的运送。 县 国 负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古 土 资 生物化石保护工作 源局 8 9 办事处组成的紧急抢险救灾 组开始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 由县民政、财政、商务、粮 食和办事处组成的物资、生 活保障组对紧急避险的群众 进行了妥善安置,并开展精 神安抚等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接获举报在某 地有一个非法买卖古生物化 石谋利的集团,立即通知市 公安局、市工商局以及海关 负责打击违法发掘、非 县 公 部门联合执法。市公安局、 法买卖、非法出境古生 安局 古生物 海关部门在海关查获大量古 物化石等违法犯罪行为 《古生物化石保护 化 石 保 县 工 负责查处非法买卖重点 生物化石,市工商局严密监 条例》第五条 护管理 商局 古生物化石行为 控古生物化石非法买卖行为。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海关 等部门对依法没收的古生物 县 海 负责依法做好古生物化 化石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事 部 石的出入境管理 并在结案后 30 个工作日内移 门 交给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河 道 采 县 水 负责组织编制河道采砂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 砂 监 督 利 行 规划、河道采砂防洪影 于印发《湖南省河 11 管理 政 主 响评价、统一发放河道 道采砂管理试行办 管 部 采砂许可证、组织河道 法》的通知(湘政 门 砂石开采权的有偿出让、 发[2014]19 号)第 河道采砂统一监督管理, 四条 牵头组织考核考评。 负责河砂资源地质调查 评价、资源储量管理、 县 国 资源权益价款评估,参 土 资 与编制河道采砂规划、 源局 河道砂石开采权的有偿 出让、河道采砂许可的 会签。 负责采砂船只、砂石运 县 交 输船只管理及其水上交 通 运 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输局 参与编制河道采砂规划、 河道采砂许可的会签。 负责水上治安管理工作, 县 公 依法打击河道采砂活动 安局 中的违法行为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事项监管 12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主要是检验一个地区在本年度 内对本辖区内土地矿产管理秩序的检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严 格按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政策界限和工作要求,具体组织实施。 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订以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乡镇人民政府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新增建设用地合法性; (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合法性; (三)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整改查处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听取汇报。听取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开展情况、 进展情况汇报。 (二)查阅台账。查阅相关工作台帐。 (三)实地检查。到违法项目整改现场检查是否整改到位;到 卫片执法发现的合法项目检查是否按照批准情况进行建设,是否 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等; (四)根据发现的线索,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出台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根 据方案要求组织开展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2、各乡镇人民政府严格按照要求及时报送本辖区工作进度、 存在困难及解决问题的经验办法。按照卫片执法报告制度要求, 13 及时将辖区内工作进展情况上报县国土资源局,上报数据时必须 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能报送。 3、县国土资源局开展内外业核查,统计各项数据,并对所 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4、由县委县政府督查室会同国土等部门对乡镇监督与检查, 并进行考评。 5、县委县政府督查室会同国土等部门将考评结果向县人民 政府报告,符合问责条件的,向组织部门、监察机关提出问责建 议。 五、监督检查措施 执法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 照、资料或者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二)责令被检查单位加大整改力度,直至达到整改验收标准, 切实履行法定义务; (三)督促被检查单位依法查处发现的违法问题,及时向县人 民政府报告,核实一宗,整改查处一宗; (四)指导被检查单位进一步完善本辖区的土地矿产资源管 理的政策和工作方式方法。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当年度部级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结果,辖区内违 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的比例超 5%、 10%、15%的分别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有关工作人员按省、益 阳市、安化县分级进行约谈和追究责任;超过 15%或虽未达到 15% 14 但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县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部 门对该乡镇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进行责任追究,责任追究参照 安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化县乡镇、村级违反国土资 源城乡建设房地产市场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政办发[2015]8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矿山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检查事项监管 为切实做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年检工作,加强对采矿权 人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日常监督管理,特制定以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凡持有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不含地热、矿泉水)。新设采 矿权在 7 月 1 日后投入生产的,可不参加本年度年检。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5 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年度开采设计实施情况。 2、采矿权人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依法采矿情况。 3、采矿许可证变更、延续及采矿权转让情况。 4、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及“三率”情况。 5、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和矿山自 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等法定费用缴纳情况。 6、矿产资源储量占用登记、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和采矿权界 桩、标识、标牌设立情况。 7、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义务情况,绿色 矿山建设情况。 8、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及产品流向情况(钨矿开采企业)。 9、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实施情况(获得国家节约与 综合利用专项资金支持的矿山企业)。 10、日常监管、检查和督察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违反矿 产资源法律法规受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履 行情况。 11、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二)监督检查指标 专项督查:年度检查,检查面 10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 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16 委托专业机构对矿山开发利用情况实施动态监测,每年不少 于 4 次,根据动态监测报告进行实地检查,检查率不低于 50%: 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1、现场检查矿山开发利用情况; 2、查阅相关的资料; 3、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意见,需要整改的问题,检查人 员现场出具整改通知书; 4、被检查单位整改完成后,将有关整改落实情况报县国土 资源局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接受任务:县国土资源局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完成本 年度矿山开发利用情况检查工作; (二)报送资料。通知采矿权人于在规定时间及要求报送材料 及电子报盘; (三)年检审查。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 辖区内采矿权人的实地检查,填写实地检查表,并结合实地检查 对采矿权人报送的年检资料进行审查,签署“合格”或“不合格” 的意见;发现问题的,责令采矿权人限期改正,有违法行为的, 依法予以查处。 (四)迎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对下级实施年检的采矿权人开 展抽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年检合格的。采矿权人持采矿许可证副本,到年检实施 机关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 17 (二)年检不合格的。年检实施机关发现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下发整改通知,责令采矿权人限期改正。在限期内 完成整改并通过复查验收的,确定为年检合格;在期限内未完成 整改或经复查仍不合格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并移交有处罚权 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1、故意逃避或拒绝年检的。 2、提交的年检资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或弄虚作假的。 3、未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延续、转让手续的或采矿 许可证过期的;抵押采矿权后不登记备案的。 4、未依法履行矿产资源储量占用登记手续、未按要求开展 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和不提交矿山储量年报的。 5、未设立采矿权标识牌,破坏或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 地面标志的。 6、未依法履行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 款(或出让所得)、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缴纳义务的。 7、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采取破坏 性的开采方法,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三率”指标达不到 规定标准的。 8、未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义 务的。 9、超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开采的(钨矿开采企业)。 10、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的。 11、应建设绿色矿山而未建设的。 18 12、受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处罚未履行到位的;对上一年度 年检和日常监督、检查、督察中发现问题整改不到位的。 13、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 为了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用地批后监管工作,特制定以下监管 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安化范围内取得土地并尚未完成土地复核验收的用地单 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9 1、供地项目审批完成后,用地单位是否按合同约定缴款时 间和金额缴纳出让金; 2、交地手续完成后,用地单位是否按要求悬挂《信息公示 牌》,是否按合同约定开工时间准时开工; 3、用地单位是否按合同约定竣工时间及时竣工; 4、对未按约定开工期限一年以上尚未开工的,是否判定为 闲置土地,对闲置土地是否已进行处置。 (二)监督检查指标 每一个项目在开工、竣工阶段巡查各一次。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 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供地完成后将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等信息录入监管系 统。 (二)根据批后监管系统提醒,督促用地单位及时缴费,按时 开竣工。 (三)各个用地项目对应的国土所实地巡查,定期更新批后监 管系统相应信息。 (四)对群众投诉、举报用地单位的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项目供地完成后,将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信息录入监 管系统,确保录入信息详尽、准确。 20 (二)系统根据监测时点(即合同约定缴款时间),提前 30 天 进入出让金缴纳提醒,根据用地单位实际缴费情况进行系统数据 更新,对未按时缴费的进行催缴。 (三)交地完成后进入信息公示巡查阶段,由国土所将《信息 公示牌》交给用地单位,提示用地单位在项目所在地醒目位置挂 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系统根据监测时点(即合同约定开工时间),提前 30 天 进入开工提醒,对实际开工情况进行拍照并填写跟踪管理卡,对 未按时开工的下发开工通知书。 (五)对已开工的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巡查,巡查的内容包 括是否停工、停工时间、开工面积、投资额度、是否改变用途、 是否已移位等信息。巡查人员需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巡查时间并上 传现场照片、跟踪管理卡。 (六)系统根据监测时点(即合同约定竣工时间),提前 30 天 进入竣工提醒,若经实地查看该项目此时已完工的,将项目实际 完工时间或通过规划竣工验收的时间录入系统,并上传现场照片、 跟踪管理卡;若此时项目尚未竣工的,发出《竣工建设提醒》, 提醒用地单位及时竣工并做好签收工作。 (七)若用地单位超过约定开工期限一年以上尚未开工的,系 统将判定项目闲置,定期进行查看监测,在经向国土所核实项目 现状确未动工后,移交执法大队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 程序进行调查处置,并在系统中进行闲置认定及处置方案录入。 五、监督检查措施 21 (一)按照国土资源部、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要求制定动态巡查 子系统工作流程,明确职责分工; (二)为提高用地单位用地意识,供地审批手续完成后对用地 单位进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的解释,提高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 开发利用土地的意识; (三)通过交叉巡查、不定期抽查等形式,杜绝欺骗行为。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截止日期将近,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发出《出让金 缴纳提醒通知单》,提醒用地单位按时缴纳出让金;对超期未缴 纳出让金的,向用地单位发出《出让金催缴通知单》,提醒相关 违约责任,并做好送达回执等证据保存工作。 (二)根据开工监测期间巡查结果项目尚未开工的,国土所在 约定开工期限次日对项目再次进行巡查,若仍未开工的,调查未 开工原因并在系统中进行开工违约认定。若认定为政府原因或不 可抗力的,督促用地单位及时办理开竣工延期手续,延期申请批 准后对合同信息进行变更;若认定为企业自身原因的,在认定违 约后及时通知执法大队进行正式调查,并发出《开工建设履约通 知单》。 (三)根据竣工监测期间巡查结果项目尚未竣工的,国土所在 约定竣工期限次日对项目再次进行巡查,若仍未竣工的,调查项 目未竣工原因并在系统中进行竣工违约认定。若认定为政府原因 或不可抗力的,督促用地单位及时办理竣工延期手续,延期申请 批准后在系统中对合同信息进行变更;若认定为企业自身原因的, 22 在认定违约后及时通知执法大队进行调查处置,并发出《竣工履 约通知》。 (四)若用地单位超过约定开工期限一年以上尚未开工的,系 统将判定项目闲置,定期进行查看监测,在经向国土所核实项目 现状确未动工后,移交执法大队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 程序进行调查处置,并在系统中进行闲置认定及处置方案录入。 (四)土地征收事项监管 为了规范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工作,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乡镇人民政府、被征地村村民委员会、县国土资源局征地部 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23 1、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是否符合规定。征地补偿标准是否符 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省政府公布的最低补偿标准;被征地农民社会 保障工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省政府规定,其他补偿安置政 策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省政府规定。 2、征地程序是否实施到位。征地程序是否按照“听证、公 告、确认”及“两公告一登记”规定实施;被征地村是否按规定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所在乡镇是否按规定进行征地情况调查、征 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协议签订等情况。 3、征地实施内容及补偿安置是否到位。征地范围面积是否 准确,权属调查确认是否清楚,征地要件是否齐全;征地补偿安 置是否到位,会同县监察、农业等部门检查征地补偿费收支情况, 有无拖欠、截留、挪用征地款等行为,是否设立征地补偿专户及 征地补偿费预缴情况等。 4、配合查处违法违规征地案件。 三、监督检查方式 根据县政府安排,由县监察、农业部门牵头,县国土资源局 参与检查,对因重大信访等引起的特殊事项单独进行重点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主要包括由县监察、农业、国土等部门联合进行专项检查, 采取听取工作汇报,抽查项目,要求查阅文件资料,核实重要线 索调查处理情况,实地走访被征地村和农户等。 五 、监督检查程序 24 1、县监察、农业、国土等部门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 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监督检查实施方案,并通知被检对象开展土 地征收实施情况检查; 2、县国土资源局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协助开展监督检查; 3、被检查对象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涉及的征地项目台账、文 件资料、工作情况汇报材料; 4、对核查发现有问题的,责令整改; 5、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发现被检查对象有违法征地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 并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视情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 处分; 2、对发生违法征地行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由有关部门 依法进行调查并作出行政处分; 3、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五)土地登记事项监管 为了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切实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特制定以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25 各类土地登记对象(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 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土地权利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土地权属来源是否完备,土地登记是否达到要求; 2、土地登记程序是否合法; 3、违法违规登记是否存在; 4、土地登记资料是否规范; 5、土地登记证书管理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每宗土地提交登记资料时当场检查; 2、每年组织 1-2 次案卷评查; 3、通过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监督; 4、根据公众投诉举报,开展个案重点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提交土地登记申请资料时,当场核对检查; 2、不定期进行土地登记事项专项检查; 3、对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监管过程中和土地督 察、土地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以及公众投诉举报中发现的违法违 规登记个案,经调查核实后依法处理; 4、通过土地权利证书管理系统对土地权利证书实行统一管 理,杜绝假证的流通。 五、监督检查程序 26 1、通过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土地权利证书管 理系统和土地登记专项检查以及公众投诉举报,发现土地登记中 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 2、登记机关调查核实; 3、对不规范的地方进行整改完善,对错误登记通过更正登 记等措施纠正。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发现被检查对象有涂画土地权利证书等情形且情节较轻 的,视情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2、对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土地登记;伪造、涂改土地证书等 情形的,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3、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六)采矿权许可事项监管 27 为了进一步规范矿山企业的采矿行为,切实做好采矿权年检 和日常监管工作,特制定以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年度开采设计实施情况。 (二)采矿权人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依法采矿情况。 (三)采矿许可证变更、延续及采矿权转让。 (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及“三率”情况。 (五)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和矿山自 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等法定费用缴纳情况。 (六)矿产资源储量占用登记、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和采矿权标 识牌设立情况。 (七)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义务情况,绿色 矿山建设情况。 (八)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实施情况(获得专项资金 支持的矿山企业)。 (九)日常监管、检查和督察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矿区界 桩、最低开采标高标牌、信息牌)。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受到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履行情况。 (十)有无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年检。每年一次实地检查,报送纸质及电子资料。 28 (二)日常监管。县国土资源局指派工作人员巡查不少于 12 次。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 督检查指标为准。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明确任务。根据年检信息报备管理系统提示,明确年检 任务、工作要求、工作标准。 (二)报送资料。县国土资源局通知采矿权人于次年的 1 月 31 日前按要求报送材料及电子报盘(采矿权人持有两个以上采矿许 可证的,按采矿许可证一证一报)。 (三)年检审查。县国土资源局在次年 3 月 31 日前对辖区内 采矿权进行实地检查(实地检查率不得低于 50%),填写实地检查 表,并结合实地检查对采矿权人报送的年检资料进行审查,应签 署“合格”或“不合格”的意见;发现问题的,应责令采矿权人 限期改正,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 (四)日常监管。县国土资源局指派工作人员对辖区内取得采 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每月巡查不少于一次。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主要包括要求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每年上报年 检电子报盘,对企业开展年度检查。 (二)每季度委托具有资质的地勘单位进行储量动态检测,防 止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 六、监督检查处理 29 (一)年检合格的。采矿权人持采矿许可证副本,到年检实施 机关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 (二)年检不合格的。年检实施机关发现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下发整改通知,责令采矿权人限期改正。在限期内 完成整改并通过复查验收的,确定为年检合格;在期限内未完成 整改或经复查仍不合格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并移交有处罚权 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1.故意逃避或拒绝年检的。 2.提交的年检资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或弄虚作假的。 3.未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延续、转让手续的或采矿许 可证过期的;抵押采矿权后不登记备案的。 4.未依法履行矿产资源储量占用登记手续、未按要求开展矿 山储量动态检测和不提交矿山储量年报的。 5.未设立采矿权标识牌,破坏或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地 面标志的。 6.未依法履行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 (或出让所得)、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缴纳义务的。 7.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采取破坏 性的开采方法,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三率”指标达不到 规定标准的。 8.未依法履行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义务的。 9.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的。 10.应建设绿色矿山而未建设的。 30 11.受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处罚未履行到位的;对上一年度 年检和日常监督、检查、督察中发现问题整改不到位的。 12.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31 (七)矿山闭坑事项监管 为了进一步规范矿山闭坑工作,预防关闭矿山事故发生,保 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以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闭坑矿山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按规定将地质、测量、采矿资料整理归档,并汇交 闭坑地质报告、关闭矿山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 2、是否完成有关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劳动安全、 水土保持的工作,或缴清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的相关费用。 3、闭坑后是否封堵到位,采矿权人在批准的开采范围内终 止一切采矿活动,关闭全部生产系统。 4、闭坑后是否依法申请注销。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实地检查,检查率为 100%。 2、专项检查,闭坑后会同相关部门专项检查一次。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 督检查指标为准。 四、监督检查程序 1、通知有关乡镇、国土资源所、矿山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工 作; 2、实地踏勘,查阅档案资料; 32 3、总结检查情况,对封堵不到位,采矿权人没有停止采矿 活动或关闭全部生产系统的矿山企业书面告知, 并责令限期整改; 4、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五、监督检查措施 现场踏勘、查阅档案资料,对闭坑矿山情况开展检查,对执 行未到位的矿山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并组织再次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未完成下列工作的矿山企业,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 仍达不到要求的矿山企业不予办理注销登记: 1、按规定将地质、测量、采矿资料整理归档,并汇交闭坑 地质报告、关闭矿山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 2、完成有关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劳动安全、水 土保持的工作,或缴清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的相关费用。 3、闭坑后封堵到位,采矿权人在批准的开采范围内终止一 切采矿活动,关闭全部生产系统。 (八)土地勘测定界事项监管 33 为促进我县涉及国土资源领域(以下简称涉土)中介服务业 的发展,规范社会中介行为,维护中介服务县场秩序,保障社会 中介机构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以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安化从事土地勘测定界业务的中介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从事土地勘测定界业务的中介人和中介机构是否拥有相 应资质,是否已在县国土资源局登记备案; 2、从事土地勘测定界业务的中介人和中介机构是否严格实 行执业信息公开制度; 3、核实是否有已列入警示名单或黑名单的中介人或中介结 构仍在从事相关业务工作; 4、从事土地勘测定界业务的中介人和中介机构是否按规范 与业主单位签订合同,并对业主单位进行满意度回访; 5、对土地勘测定界报告等进行抽查和“回头看”,严把质 量关。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检查:在土地预审工作中对勘测定界成果进行检查。 2、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 2 次,中介服务数量在 50 件以下 的,一件一考核,中介服务数量在 50 件以上的采取抽样方法, 但抽样不少于 50 件。 34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 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中介备案情况进行核查; (二)对委托合同的规范性和土地勘测定界报告的质量进行 审核; (三)由业主单位填写《业主单位测评表》,国土资源局填写 《管理单位考核表》,并进行表格回收和汇总; (四)对受理的业主单位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业主单位与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后,中介机构须在 2 个工作日内送到国土资源局进行备案; (二)根据合同信息核查该中介机构是否已备案,是否列入警 示名单或黑名单,是否及时完成中介服务; (三)回收《业主单位测评表》; (四)审查土地勘测定界报告; (五)年中和年末对勘测定界进行专项考核,填写《管理单位 考核表》。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于土地勘测定界的收费标准、服务承诺时间通过网站 进行公示; (二)对土地勘测定界中介工作是否及时进行监管,要求在规 定的时限内完成服务; 35 (三)通过考核确定各中介机构考核分,并初步确定警示名单 和黑名单,进行公示并报行政服务中心。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发现的从事土地勘测定界的中介人和中介机构未按照要 求进行备案登记的,不得在安化范围开展相关业务; 对未按要求在县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进行信息公示或公示信息 有误的,要求及时整改; 根据考核结果,对列入警示名单的中介机构加强日常监管, 不得进入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名录库,对进入黑名单的中介机 构实行即时退出制,三年内不得进入备案。 36 (九)对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事项受委托机关的监督 安化县人民政府委托各乡镇人民政府行使农村宅基地审批 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放权不放责”的要 求,为了加强对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行使该审批事项的情况实 施监督和纠错,安化县国土资源局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监督检 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主要对土地规划认定审核情况、宅基地审批要件情况、是否 符合审批政策等内容进行监管。宅基地审批是否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办法》、《安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安化县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 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是否存在未依法建立宅基地审批档案或者档案审批核心 要件缺失的行为; 2、是否存在不符合土地规划的范围内审批宅基地的行为; 3、是否存在宅基地审批人不符合审批条件而做出审批的行 为; 4、是否存在审批位置与建造位置不符合的情况而未纠正的 行为。 (二)监督检查指标 37 1、日常监督检查:国土资源局有关工作人员负责宅基地审 批土地规划意见的确认工作,宅基地审批土地规划确认率 100%。 2、宅基地审批书面检查:每季度集中检查不少于 1 次,每 次由国土资源局对辖区内上季度宅基地审批卷宗书面检查,检查 率 100%。 3、宅基地实地检查:每季度不少于 1 次,抽取不少于审批 量的 10%进行实地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属地监督管理:由各乡镇国土所负责对辖区内宅基地土 地规划确认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二)开展统一检查:每季组织开展宅基地审批检查,主要检 查宅基地审批户资格问题,宅基地审批书面要件是否符合问题, 宅基地审批程序是否到位问题,宅基地审批与建造位置是否同一 问题; (三)进行不定期抽查:由县国土资源局牵头组织,对各所辖 区宅基地审批行为进行不定期交叉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国土资源局通知辖区乡镇检查时间和检查案卷范围; (二)国土资源局相关工作人员持证进行检查,检查档案的完 整程度、审批的规范程度等; (三)检查后汇总发现的情况并及时反馈乡镇; (四)对发现严重问题的宅基地审批档案进行证据固定并依 法作出处理。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38 (一)对发现的情况进行现场反馈; (二)对发现的严重问题提交县农村建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记录在案并编发检查通报; (三)发现问题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四)发现宅基地未按照审批内容建设,产生违法用地行为的, 立案查处。 39 (十)土地开垦项目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垦项目的有效监管,特制定以下监管制 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乡镇人民政府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依法依规上报土地开垦项目,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 进行项目实施; 2.是否存在在地形坡度大于 25°的区域,自然保护区、退 耕还林区、退耕还草区,行洪河道、河流、湖泊、水库水面等禁 止区域开展土地开垦项目; 3、是否存在未按项目批准范围实施,是否存在破坏生态环 境和地质环境进行实施; 4.垦造新增耕地质量情况和后期管护是否到位,是否存在非 法占用、破坏农田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 1 次,每次巡查不少于 2 个乡镇(街 道)。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 2 次,检查面不少于 30%。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 1 次,检查面不少于 50%。 4、特殊重大事项单独检查(视情况)。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 督检查指标为准。 40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主要包括:1、联合各相关部门联合对单个项目的实地踏勘 和实施验收。对项目立地条件,项目完工情况进行实地勘察。 2、检查项目相关材料: ①立项档案资料是否完整,前后数据逻辑关系是否一致; ②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生态环境保护 等相关条件和要求,项目实施前坡度是否超过 25 度; ③项目区规划新增耕地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 ④项目涉及林地、园地、水域等地类的,是否已征得相关部门同 意; ⑤项目规划设计图是否符合要求。 3、对项目实施进行现场检查。监管人员根据项目实施进展 及时登记有关信息,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管,利用信息系统 全程跟踪项目实施过程,视情况赴实地督查指导,确保项目工程 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规划设计实施建设,并听取群众意见,对实施 过程中存在的侵害群众利益事件及时查处。 五、监督检查程序 1、通知监督对象; 2、督查对象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检查所需项目台账、报件资 料、工作情况汇报、审计报告、监理报告等材料; 3、国土资源局(或联合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实地项目踏勘, 实施检查和项目验收; 4、对核查发现有问题的,责令整改; 5、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41 日常工作中国土资源所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日常巡查,整理中心 进行专项检查,各部门进行全面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经检查发现问题的,责令整改,与年度乡镇专项考核挂钩, 按实际情况进行加减相应分值。问题严重的可依法交由有关部门 作出行政处理甚至司法处理等。 42 (十一)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有效监管,特制定以 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乡镇人民政府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整体项目批准后,是否按照批准方案规范实施;搬迁农户 安置补偿政策是否处理到位;拆旧区复垦面积、质量是否符合要 求;项目是否及时完成实施通过验收。 2、单个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是否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 的限制建设区或禁止建设区,规划用途为一般农田、新增一般农 田、林地、新增林地、园地、新增园地等非建设用地;是否符合 二次变更详查;是否属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范围或可调整区 域内。 3、项目实施有无损害群众利益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 1 次,每次巡查不少于 2 个乡镇。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 2 次,检查面不少于 30%。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 1 次,检查面不少于 50%。 4、特殊重大事项单独检查(视情况)。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 督检查指标为准。 四、监督检查措施 43 主要包括:1、是否按照规划要求开展项目实施,拆旧区复 垦和安置区建设是否按要求开展实施。 2、检查单个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相关材料: ①立项档案资料是否完整,前后数据逻辑关系是否一致; ②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在项目复垦区; ③项目区规划新增耕地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 ④项目规划设计图是否符合要求。 3、对项目实施进行现场检查。国土局整理中心工作人员根 据项目实施进展及时登记有关信息, 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管, 利用信息系统全程跟踪项目实施过程,视情况赴实地督查指导, 确保项目工程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规划设计实施建设,并听取群众 意见,对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侵害群众利益事件及时查处。 五、监督检查程序 1、监督对象按要求上报单个建设用地项目立项、验收资料、 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监理报告、审计报告等材料; 2、国土资源局联合各相关部门联合具体项目实地踏勘、实 施检查和项目验收; 3、对未按要求实施拆旧复垦和安置建设的责令整改,对不 符立项条件的单个项目不予立项、对实施中发现有问题的单个项 目责令整改,对不符合单个项目验收条件的不予验收通过; 4、将项目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日常工作中国土资源所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日常巡查,整理中心 进行专项检查,各部门进行全面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44 经检查发现问题的,责令整改,与年度乡镇专项考核挂钩, 按实际情况进行加减相应分值。问题严重的可依法交由有关部门 作出行政处理甚至司法处理等。 (十二)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收取使用事项监管 45 为了规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收取使用,确保采矿权人 在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及其在闭坑、停办、关闭矿山后为保护矿 山自然生态环境,防治地质灾害和水土流失、恢复植被等工作, 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凡持有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不含地热、矿泉水)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对采矿权人委托编制《治理方案》是否通过专家评审及 审查,核定治理方案中明确的治理经费概算; 2、是否签订《治理责任书》,并是否按照责任书的要求足 额缴纳治理备用金; 3、是否符合治理备用金返还条件;对是否合理使用进行监督 检查; (二)监督检查指标 专项督查:分半年度和年度检查,检查面 10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 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针对采矿权延续、变更、新设、转让、注销、吊销的不 同环节进行检查; (二)针对采矿人是否落实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作,是否按照 治理方案进行边开采边治理; 46 (三)申请返还部分的治理备用金的矿山,后续治理工作是否 跟进; (四)治理备用金实行专户管理,缴纳台账是否健全。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办公室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 专项检查及年检工作中核查各采矿人足额缴纳治理备用金情况; (二)发现被检查采矿人未及时或未足额缴纳治理备用金情 况的,发出书面催缴通知书。 (三)会同财政、环保、林业等相关部门对照《治理方案》组 织验收检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发现采矿人缴纳的治理备用金低于治理方案中明确的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经费概算,应责令采矿人按照规定 的程序补缴治理备用金; (二)对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治理备用金的矿山企业,不予通 过其矿产开发利用年检; (三)按《治理方案》验收合格的: 1、分期实施恢复治理的矿山企业,按治理面积占矿区范 围面积的比例退还治理备用金; 2、治理责任书确定期限内完成恢复治理的矿山企业,按交 工、竣工验收全额退还治理备用金。 (十三)规范案件查处 47 根据《国土资源部行政处罚办法》、《湖南省土地监察条例》 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案件查处规范: 一、制止程序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 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 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应当记载下列内容: (一)违法行为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违法事实和依据; (三)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 二、立案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 以立案: 1、有明确的行为人; 2、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 3、依照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4、属于本部门管辖; 5、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 立案。 三、报告程序 一般案件程序按本制度第(四)条查处流程执行。经审查确定 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由局政策法规科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48 备案报告,并于每年一月底、七月底前将每半年作出的重大行政 处罚决定目录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四、查处流程 立案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查 处: 1、调查取证。(1)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 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2)依法取得并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书证、物证、 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现 场勘测笔录、鉴定结论、认定结论等,作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 证据。(3)调查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书证、物证、 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的原件、原物、原始载体;收集、调取原 件、原物、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调取复印件、复制 件、节录本、照片、录像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 字记录。(4)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 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 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5)询问应当个别进行, 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 况等。(6)案件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提交调查报告。调 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以及法律依据、相 关证据、违法性质、违法情节、违法后果,并提出依法应当不予 行政处罚或者给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行政处罚的处理意见; 涉及需要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的,应当提出移送有权机 关的建议。 49 2、审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 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 准确;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 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3、决定。审理结束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 分别作出下列决定:(1)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 调查审理符合法定程序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情节轻微、 依法可以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成立 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涉及需要追究党纪、政纪或 者刑事责任的,移送有权机关。 4、告知。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 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 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 《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 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 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 工作日内提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适用《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5、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 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行政处 罚决定书》中应当包括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 50 证的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 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 有规定的除外。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可 以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作出,也可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单 独作出。 6、执行。(1)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 下措施: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向当 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向社会公开通报;停止 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 审批、 登记等手续。(2)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 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 取财产保全措施。(3)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自 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人批准,案件结案:(1)执行完毕的;(2)终结执行的;(3)已经依 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4)其他应当结案的情形。涉及需要 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的,应当在结案前移 送。 五、考核办法 51 将案件承办情况列入县国土资源局年度行政执法责任书内 容,考核结果作为所在执法机构目标责任制考核主要内容和执法 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对规范国土资源执法情况进行事中检 查,每半年对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进行评查;发生错案的,依照《安 化县国土资源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处理。 (十四)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 一、主要内容: 52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 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 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处罚种 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 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 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 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处罚罚款的裁量 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 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省国土资源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 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制订《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 办法》作为全省国土资源系统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 三、有关措施 (一)执法监察大队对本系统规范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并对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 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 调整和完善。 (二)执法监察大队可直接按照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规范国 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基准予以执行,也可以根据当地国 土资源行政处罚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 执行标准。对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 53 办法》中未列明的行政处罚事项,各地可以在权限内制定相关行 政处罚事项裁量执行标准。 (三)建立健全处罚裁量集体会审制度、处罚裁量说理制度、 处罚裁量监督制度、处罚裁量责任追究制度等配套制度。 四、公共服务事项 54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宣传党和国家有关地质灾害防治的 政策和法律法规;公布全县地质灾害 易发区;向全社会宣传防灾意识、落 “世界地球 实防灾责任和地质灾害治理等方面 日”活动 所做的工作。活动载体包括开设地质 灾害培训班,向村(居)委、学校等 人员较为密集区域发放防灾减灾的 宣传资料等。 地环股 7224701 2 开展土地资源国情国策、法律法规和 “全国土地 方针政策宣传服务活动,营造依法依 日”活动 规、节约集约管地用地的良好氛围。 法制办 7224701 3 对新出台的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规 章、 政策性文件及县政府的有关规定, 在媒体和局网站上发布,同时向各乡 国土资源政 政务服务股 镇街道、县级机关发送资料。土地登 信息中心 务信息发布 记、 土地调查等相关业务的政府信息, 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通过电子屏、 网站等媒介公开发布。 7224701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有效的保护和利用国 国土资源档 土资源档案,规范档案查阅实现档案 信息中心 案查询 信息资源共享,充分发挥国土资源档 案的作用,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服务。 7224701 5 设立国土资源国土微博、局长信箱、 投诉网站、信访咨询窗口、12336 违 法违规举报电话等渠道, 以保护耕地、 国土资源投 合理利用土地为出发点,收集和解决 执法大队 诉咨询 人民群众反映的国土资源问题,对国 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 处置。同时使政策被群众所掌握,力 求使矛盾、问题得到化解,接受监督。 7224701 6 阐明全县范围内工程建设区和规划 地质灾害评 区的地质环境条件基本特征;分析论 价 证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各种地质灾 害的危险性,进行现状评估、预测评 7224701 55 地环股 估和综合评估;提出防治地质灾害措 施与建议,并作出建设场地适宜性评 价结论。对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农村 村民建房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价,并 实行由政府买单。 7 地质灾害预 报预警 通过开展地质灾害数字电视预报预 警工作,与构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 系相结合,把数字电视预警预报橙色 短信、红色短信应急广播及短信游底 及地灾短信游底信息同步到相应区 域,给预报预警提供快速高效途径, 使灾害在第一时间得到处置。同时进 一步强化广大群众的防灾意识和提 高防灾知识水平,数字电视作为短信 预报预警的补充,具备收视广,效果 大等优点,使灾害点防治具有直观操 作性。 56 地环股 7224701

安化县国土局责任清单.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