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doc
QSF—2018—360019 琼科〔2018〕347 号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 《海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科技管理部门,省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海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279 号) ,我厅制定了《海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现印发 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2018 年 8 月 20 日 (此件主动公开) -1- -2- 海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四章 提名和受理 第五章 异议处理 第六章 评审 第七章 批准和授奖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海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海南省科学 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海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以下简称 奖励办法) ,制定《海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以下简 称本细则) 。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海南省科学技术奖的四个类别奖项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 -3- 作奖)的提名、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海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 发展战略和“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团结协作、联 合攻关、自主创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紧 密结合,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为推动我省科技 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更大动力。 第四条 海南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科学的评审制度,不受任何个人或者组 织的非法干涉。 省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 步等方面做出创造性突出贡献的个人或者组织,并对同一项目授 奖的个人、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第五条 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 宏观管理和监督指导。其组成人员人选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 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相关规则、 标准的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工作。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奖励办公室)设 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一节 省自然科学奖 -4- 第七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一)所称“前人尚未发 现或者尚未阐明” ,是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 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第八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二)所称“具有重大科学 价值” ,是指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 手段上有创新;对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经济建设和 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第九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三)所称“得到国内外科 学界公认” , 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 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三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 行所正面引用或者应用。 第十条 省自然科学奖候选项目的完成人员应当是相关科 学技术论著的主要作者(前五位) ,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 (二)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 学说; (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 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第十一条 省自然科学奖候选项目的完成单位应当是在基 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 该项自然科学发现或者科学理论的提出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 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5- 第十二条 省自然科学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项目所做出的 科学发现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对于原始性创新特别突出、具有特别重大科学价值、 在国内外自然科学界有重大影响的特别重大的科学发现,可以评 为特等奖。 (二)在科学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 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 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 设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三)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 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 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较 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四)在科学上取得较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 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 和引用,对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有一定推动作用,或者 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一定影响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十三条 省自然科学奖每个项目的授奖单位和授奖人数: 特等奖单位不超过 8 个,个人不超过 10 人;一等奖单位不超过 6 个,个人不超过 8 人;二等奖单位不超过 5 个,个人不超过 6 人; 三等奖单位不超过 4 个,个人不超过 5 人。 第二节 省技术发明奖 -6- 第十四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所称的“产品”包括各种 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 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和国家安全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 “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 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 省技术发明奖的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 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第十五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二款(一)所称“前人尚未发明 或者尚未公开” ,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 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其 他公众信息渠道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过。 第十六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二款(二)所称“具有先进性、 创造性、实用性和重大技术价值” ,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 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技术原理或者技术方法有创新, 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 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 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第十七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二款(三)所称“经实施,创造 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 , 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 并实施应用三年以上,取得良好的应用效果。 第十八条 省技术发明奖候选项目的完成人员应当是该项 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主要完成人。 -7- 第十九条 省技术发明奖候选项目的完成单位应当是在该项 技术发明研究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该项技术 发明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二十条 省技术发明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项目所做出的 技术发明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对原始性创新特别突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显著优于 国内外同类技术或者产品,并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或者生态环境 效益的技术发明,可以评为特等奖。 (二)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主要技 术上有重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 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并产生了显著的经济、社会或者生 态环境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三)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主要 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 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社会或 者生态环境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四)属国内外首创的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 上有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 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一定的经济、社会或者生态环 境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二十一条 省技术发明奖每个项目的授奖单位和授奖人数: 特等奖单位不超过 8 个,个人不超过 10 人;一等奖单位不超过 6 -8- 个,个人不超过 8 人;二等奖单位不超过 5 个,个人不超过 6 人; 三等奖单位不超过 4 个,个人不超过 5 人。 第三节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二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分技术开发类、 重大工程类、 转化推广类、软科学类、科学技术普及类和社会公益类等 6 个类 别项目,分别按各类别的评定标准进行评审。 第二十三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一)“技术创新性突 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 ,包括技术开发类、重大工程类项目。 “技术开发类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 成具有重大市场实用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 物品种及其应用的项目;“重大工程类项目” ,是指列入国家或者 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 术工程、企业技术创新工程等项目。 第二十四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二)“经转化推广应 用,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显著”,是指在大规模推广 应用、依法引进消化吸收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和实施高新技术产业 化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转 化推广项目。 第二十五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三)所称“在推动行 业科技进步、科学技术普及、改善民生等方面有重大贡献” ,包括 软科学研究、科学技术普及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 “软科学研究”,是指为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 -9- 有关战略、规划、政策、管理、体制改革研究,重大技术经济分 析、重大项目可行性论证,以及软科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研究等, 并取得一定的经济、社会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科学技术普及” , 是指在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 扬科学精神以及提高国民科学文化素质中发挥重要作用;“社会 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 ,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 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以及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 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 重大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第二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的完成人员应具 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或者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 创造性贡献; (四)在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研究中取得创新成果,并 被相关决策和管理部门采纳或者应用; (五)在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中,在选题内容或者表现形式、 创作手法上创新性突出,有示范带动作用。 第二十七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的完成单位应当 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 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 - 10 - 完成单位。 第二十八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应当总体符合下 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 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 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 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 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 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先进水平以上。 (二)经济、社会或者生态环境效益显著:所开发的项目经 过三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较好的经济、社会或者 生态环境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经 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的转化程度较高,具 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 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很大作用。 第二十九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项目进 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对原始性创新或者技术创新性特别突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显著优于国内外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社会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特别 显著,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特别明显的项目,可以评为特等奖。 (一)技术开发项目类 - 11 - 1.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 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 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强,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重大的经济、 社会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 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 领先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较大的 经济、社会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 整有很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 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 先进水平,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成果已转化并创造了一定的经 济、社会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 有一定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重大工程项目类 1.联合攻关,协作程度很高,在关键技术、技术集成和系 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 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取得重 大的经济、社会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对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 科技进步具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联合攻关,协作程度较高,在关键技术、技术集成和系 - 12 - 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 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项目的领先水平,取得 较大的经济、社会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对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 和科技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联合攻关,有一定的协作程度,在关键技术、技术集成 和系统管理方面有一定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 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 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 和科技进步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转化推广项目类 1.在转化推广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关键技术中的推广方 法、措施有很大创新,具有很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对提 高产业整体水平有很大促进,并在区域或者行业中有很大覆盖面, 取得重大的经济、社会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在转化推广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关键技术中的推广方 法、措施有大的改进和创新,具有较大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 对提高产业整体水平有较大作用,并在区域或者行业中有较大覆 盖面,取得较大的经济、社会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可以评为二 等奖。 3.在转化推广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关键技术中的推广方 法、措施有较大的改进和创新,具有一定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 力,对提高产业整体水平有一定作用,并在区域或者行业中有一 - 13 - 定覆盖面,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可以评 为三等奖。 (四)软科学项目类 1.项目研究在理论上有重大创新,方法上有重大突破,其 研究成果对行政决策已产生很大的作用,被社会承认并产生显著 的经济、社会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项目研究在理论上有较大创新,方法上有较大突破,其 研究成果对行政决策已产生较大的作用,被社会承认并产生较大 的经济、社会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项目研究在理论上有一定创新,方法上有一定突破,其 研究成果对行政决策已产生一定的作用,被社会承认并产生一定 的经济、社会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五)科学技术普及项目类 1.创作手法上有重大创新,在国内有重大影响,内容被广 泛认识和接受,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普作品创作的示范 带动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创作手法上有较大创新,在国内有重要影响,内容在较 大范围内被认识和接受,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普作品创 作的示范带动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创作手法上有一定创新,在国内有一定影响,内容在一 定范围内被认识和接受,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益,对科普作品创 作的示范带动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 14 - (六)社会公益项目类 1.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 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 先进水平,并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重大的社会或者生态环 境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 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 领先水平,并在行业较大范围内应用,取得较大的社会或者生态 环境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 奖。 3.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 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 品的先进水平,并在行业一定范围内应用,取得较好的社会或者 生态环境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 三等奖。 第三十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每个项目的授奖单位和授奖 人数:特等奖单位不超过 10 个,个人不超过 15 人;一等奖单位 不超过 8 个,个人不超过 10 人;二等奖单位不超过 6 个,个人 不超过 8 人;三等奖单位不超过 5 个,个人不超过 6 人。 第四节 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三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所称“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 是指在双边或者多边国际科技合作中对本省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 - 15 - 要贡献的外国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科技管理人员和科学技术 研究、开发、管理等组织。 第三十二条 被授予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外国人或者 外国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与本省的个人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 得重大科技成果,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取得了显 著的经济、社会或者生态环境效益。 (二)在向本省的个人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提出重要 科技发展建议与对策、培养科技人才或者管理人才等方面做出了 重要贡献,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取得显著的经济、 社会或者生态环境效益。 (三)在促进本省与国外科技交流与合作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推动了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或者生态环境 效益。 第三十三条 鼓励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参与本省科学技术 进步活动,与本省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开展人才、技术和项目交 流合作。 对符合条件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在项目提名、评审、授 予等方面,给予与本省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同等待遇。 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设等级,可空缺。 - 16 -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三十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专业评审组的评审结果; (二)对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监督 和指导; (三)负责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宏观管理,为完善省科学技 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解决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 题。 第三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 21—25 人(单 数) 。主任委员由省科学技术厅厅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 1 人。省 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由科技、教育、经济等领域的专家、学 者和行政部门领导组成。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实行聘任制,每 届任期 3 年,原则上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工作调整, 由其单位推荐新人选, 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六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专业(学科) 评审组,对候选项目、候选人(组织)进行初评,奖励办公室汇 总专业(学科)评审组的初评意见,提交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各专业(学科)评审组设组长 1 人,副组长 1 人,成员若干人。评审组成员由奖励办公室或者第三方评估机构 根据当年提名项目的具体情况,从专家库中抽取,且每年要进行 不低于 30%的比例轮换。 - 17 - 第三十八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专业(学科)评 审组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 技术内容和评审情况严格保密。 第四章 提名和受理 第三十九条 奖励办法第十四条所称“提名者”指提名单位 或者专家。 第四十条 奖励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所称“专家学者”指 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组织机构”指省政府直属机 构、直属事业单位、部门管理机构、中央驻琼单位及其他特定的 机关、企事业单位等。 第四十一条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每人每年度可提 名 1 名(项)所熟悉专业的省科学技术奖;中国科学院院士、中 国工程院院士每年度可 2 人以上共同提名 1 名(项)所熟悉专业 的省科学技术奖;正高级职称专家每年度可 5 人以上共同提名 1 名(项)所熟悉专业的省科学技术奖。每位专家每年度只能提名 1 名(项)省科学技术奖。 第四十二条 提名者必须按照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的 提名条件和程序进行提名,并征得项目候选单位和候选人的同意, 签署诚信承诺书,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在提名、 答辩和异议处理等工作中承担相应责任。 被提名项目的候选单位(候选人)应将项目的名称、项目简 - 18 - 介、知识产权、论文、主要完成单位与完成人员对项目的创造性 贡献等内容在本单位公示 7 个工作日,无异议或者异议解除后方 能提名。 第四十三条 申报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 术进步奖的候选项目,应当是本省单位或者个人为第一完成单位 或者第一完成人的研究开发成果。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其它列入公务员 法实施范围的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不得提名 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单位;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 人员不得提名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 成果转化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或者辅助性工作的人员,不得提 名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 第四十五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员 等方面争议并正处于诉讼、仲裁或者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程序中 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提名省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四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的项 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农药、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 等,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不得提名参加省科学技术奖的评 审。 第四十七条 同一技术内容不得在同一年度重复提名参加 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 第四十八条 同一技术内容的项目已获得国家或省部级奖 - 19 - 励的,不得再提名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第四十九条 涉及国防、国家安全不能公开的,不得提名参 加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第五十条 经评定未授奖的候选项目或者候选人,如果再次 以相关项目技术内容提名须隔一年进行。 第五十一条 提名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提名书及相 关材料。省奖励办公室负责对提名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不 符合规定的提名材料,不予受理。 第五十二条 省奖励办公室应当在其官方网站等媒体上公 示形式审查的结果,公示期为 7 个工作日。 第五十三条 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经奖励办公室形式 审查公示后要求退出评审的,由提名者以书面形式向奖励办公室 提出。经批准退出评审的,如再次以相关项目技术内容提名省科 学技术奖,须隔一年以上进行。 第五章 异议处理 第五十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对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候选项目及提名材料真 实性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省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不 予受理。 第五十五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 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 - 20 - 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 名及联系方式。以匿名方式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五十六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将异议材料直 接提交评审组织或者其委员;评审组织或者其委员收到异议材料 的,应当及时转交省奖励办公室,不得提交评审组织讨论和转发 其他委员。 第五十七条 省奖励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进行审 查,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异议,应予受理。 第五十八条 为维护异议者的合法权益,省奖励办公室、提 名者、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有关人员应当 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确实需要公开的,应当事前征求异议 者的意见。 第五十九条 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 先进性、实用性及提名材料真实性等内容的异议由省奖励办公室 负责协调,由提名者协助。提名者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 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情况报送省奖励办公室 审核。必要时,省奖励办公室可以组织奖励委员会委员和专家进 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由提名者负责协调, 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省奖励办公室审核。涉及跨部门的异议处 理,由省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提名者协助,其处理程序参 照前款规定办理。 - 21 - 提名者接到异议材料后,在异议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调 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该项目不提交评审。 第六十条 异议处理过程中,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 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候选人、候选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 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提出异议的单位、 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 异议自受理截止之日起 30 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本年 度评审;自异议受理截止之日起一年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下 一年度评审;自异议受理截止之日起一年后处理完毕的,可以重 新提名。 第六十一条 省奖励办公室应当向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 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决定, 并将决定意见通知异议方和提名者 。 第六章 评 审 第六十二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提名材料,由省奖励办公室 提交相应的专业(学科)评审组进行初评。 第六十三条 专业(学科)评审可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采 取定量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省奖励办公室负责制订省 科学技术奖的定量评价指标体系。 第六十四条 对通过初评且没有异议或者异议在规定时间 内处理完毕的候选项目或者候选人,提交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 - 22 - 进行审定。必要时,省奖励办公室可以组织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 会委员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第六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表决规则如下: (一)省科学技术奖专业(学科)评审组以会议方式进行评审, 以无记名限额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 (二)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各专业(学科)评 审组的评审结果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审定; (三)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及专业(学科)评审组的评审表 决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成员)参加,表决 结果有效; (四)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特 等奖、一等奖以及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应当由到会委员(成员)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二等奖、三等奖应当由到 会委员(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通过。 第六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被评审 的候选人、候选单位或者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 应当回避。 第六十七条 省奖励办公室应当在其官方网站等媒体上公 示通过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及项目, 公示期为 10 个工作日。 第六十八条 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和省科学技术 进步奖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当年提名项目总数的 43%。其中, - 23 - 特等奖项目不超过 2 项;一等奖不超过当年提名项目总数的 8%、 二等奖不超过当年提名项目总数的 15%、三等奖不超过当年提名 项目总数的 20%。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每年授奖项目数额不超 过 3 项。 第七章 第六十九条 批准和授奖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将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 会审定的获奖人选、项目及等级结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十条 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和省科学技术进步 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由省人 民政府颁发证书。 省科学技术奖是省政府授予个人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 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可能性的直接依据。 第七十一条 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和省科学技术进 步奖的奖金标准:特等奖 20 万元,一等奖 10 万元,二等奖 5 万 元,三等奖 3 万元。奖金标准调整,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 省财政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列入省级财政预算。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对省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宣传应当客观、准 确,不得以夸大、模糊宣传误导公众。获奖成果的应用不得损害 - 24 - 国家利益、社会安全和人民健康。对违反规定,产生严重后果的, 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七十三条 申报单位或者个人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 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将其纳入不 良信誉记录,向社会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5 年内不得申报省 科学技术奖。 获奖者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及其他科学技术成果, 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 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将其 纳入不良信誉记录,向社会公布,并自撤销奖励决定之日起,5 年内不得申报省科学技术奖。 第七十四条 提名者提供虚假证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省 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将其纳入不良信誉记录, 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提名资格。 第七十五条 参与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的评审专家存在 违反学术道德和评审纪律等行为,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将其违 法行为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第七十六条 参与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 审活动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 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5 -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细则由海南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七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 年 9 月发布的 《海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和 1999 年 5 月发布 的《海南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 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