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学术报告暂行管理办法.doc
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 学术报告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活跃学校学术氛围,加强学术交流工作,规 范学术报告(含讲座,下同)组织管理,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举办学术报告是学校开展学术活动的主要形式 之一,是提高师资学术水平和实施学生素质教育的有效途径, 全校教师和学生都应高度重视和积极参加。 第三条 学术报告按主办层次分为校级报告和系级报告; 按内容性质分为专业报告、学生素质教育报告。科技处是全 校各级各类学术报告的主管协调部门。 第四条 系、部是系级报告的主办单位和校级报告的承 办单位,其他有条件的部门也应积极承担学术报告任务。 第五条 学术报告的选题和内容应根据参加对象确定, 以教师为主要对象时,要尽量反映学科的前沿知识,以学生 为主要对象时,要考虑学生的接受能力。学术报告人主要由 本校副高职以上教师、博士、出国留学归国人员担任。外聘 报告人应是知名度较高的专家、学者(副高职以上职称), 学术报告的时间除考试时间外,每周均可安排。外来营利性 组织的公益讲座需直接与科技处联系,由科技处审核其讲座 内容。 第六条 组织学术报告的程序:每学年开学第一周,各 有关部门填报本部门本学年的校级和系级学术报告计划,经 科技处审批、协调汇总后,下发全校学术报告计划。报告前 一周主办或承办单位应填写学术报告申请表,送交学校科技 处审定。 第七条 学术报告的组织管理工作。由报告主办单位或 承办单位负责。 第八条 校内学术报告结束后,主办或承办单位应及时 填写学术报告反馈表送交科技处备案,按有关规定领取学术 报告相应的酬金。公益性和商业性讲座及产品说明会不付酬 金。境外专家、特聘社会知名人士和院士的报告酬金,经请 示主管校长酌定。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科技处负责 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