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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学院预算管理办法(修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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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院发〔2019〕98 号 关于印发《怀化学院预算管理办法(修订)》的 通 知 各单位: 《怀化学院预算管理办法(修订)》已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怀化学院 2019 年 12 月 11 日 怀化学院预算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了规范学校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 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学校 经济秩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湖南 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 实施意见》和《怀化学院“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等 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 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是学校年度内所要完成的事业计划和工 作任务的货币表现,是学校日常组织收入和控制支出的依据。 第三条 学校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学校所有收 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学校预算收入包括财政拨款预算收入、事业预算收入、上级补 助预算收入、附属单位上缴预算收入、经营预算收入、债务预算收 入、非同级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投资预算收入和其他预算收入。 学校预算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 属单位补助支出、投资支出、债务还本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四条 预算的编制、执行应当建立健全相互制约、相互协调 的机制。 第五条 学校依法实行预算信息公开制度,按照国务院和教育 部的信息公开要求,向社会公开相关预算信息。 学校党委会批准的预算、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及财务报表,应当 在批准后二十日内向教职工公开,对预算、决算中“三公”经费和 政府采购的安排等重要事项应做出说明。 第六条 预算年度自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第七条 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 第八条 预算管理职责 学校校长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方案;教 代会暨工代会审议学校预算方案及学校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党委 会批准。 第九条 计财处是学校预算的管理部门。其职责包括:负责制 定年度预算编制的基本要求和政策标准;负责审核汇总各单位提交 的预算申报资料及预算草案;负责汇总制定学校年度预算、决算草 案;负责拟定学校年度预算调整方案;负责对学校预算执行情况进 行监控、分析和监督检查;负责定期向财经领导小组、党委会报告 学校预算执行情况;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学校预算、决算等。 第十条 各单位是学校预算的执行主体,负责本单位预算编制、 执行及调整。其职责包括:负责本单位基础数据申报,根据本单位 的职责和学校年度工作计划编制预算草案,细化量化预算,提高预 算编制的科学性;严格执行学校下达的预算;提供学校预决算所需 要的信息和资料等。 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预算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 单位预算编制、执行及调整负责。各单位应安排一名预算管理员, 负责协助本单位领导编制、管理预算。 教务处是学校教学经费、教学仪器设备购置费及教学科研仪器 设备资产的归口管理单位。 图书馆是图书、文献资源采购等经费的归口管理单位。 科技与地方服务处是学校科研、 服务地方经费的归口管理单位。 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处是学科经费的归口管理单位。 后勤服务中心是学校后勤保障经费、行政设备购置费及房屋建 筑物、行政部门资产的归口管理单位。 基建处是学校基本建设、大型修缮、绿化工程经费的归口管理 单位。 以上五个部门,除了上述部门职责外,还应对全校各单位所申 报的属本部门归口管理的相关经费预算草案进行审核、汇总,并根 据学校下达的预算控制数进行细化,形成全校的教学、科研、学科、 设备购置、后勤保障、基本建设(含绿化)和图书资料经费预算, 并对本部门归口管理的经费负有监管责任。 招标与物资采购服务中心负责对学校预算中符合要求的项目 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三章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原则 预算的编制必须坚持“量入为出、讲求绩效、收支 平衡”的原则,既要考虑学校财力的可能,又要考虑学校事业发展 和建设的需要,量力而行,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二条 收入预算编制应当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既要与财 政政策相衔接,又要与学校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既要考虑经费来 源渠道的增加和收入的增长,又要评估各种收入实现的可能性。 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将所有收入全部列入预算,不得隐瞒、 少列。 第十三条 支出预算编制要坚持统筹兼顾、勤俭节约、讲求绩 效、保障重点的原则,在确保人员开支和正常运行开支的前提下, 优先合理安排教学、科研事业发展支出。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 应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 建立项目库,细化量化预算。实行项目预算与绩效目标相结合,做 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 第四章 第十五条 预算编制 年度预算编制。计财处根据上级文件精神,下达预 算通知,各单位按照通知要求,根据学校总体目标和本单位具体任 务,采用零基预算编制方法,编制本单位下一年度的经费需求数, 并将相应的文件依据、情况说明及论证材料提交计财处。 其中,教学经费、科研经费、大型修缮经费、设备采购经费、 图书资料经费等先由经费主管部门初审、汇总,再提交计财处审核、 汇总。 在此基础上,形成学校预算草案,提交学校教代会暨工代会审 查后由党委会批准,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依法公开。 各单位提交的年度部门预算须经本单位党政联系会议或班子 成员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六条 年度预算分为三个部分,即日常运行费、基本业务 费及专项业务经费。日常运行费是指办公费、交通费、邮电费、水 电费等保证基本运行的经费。基本业务费是指根据各单位的职责划 分应承担的业务工作及管理所发生的费用,重点控制咨询费、劳务 费、交通费、加班费等。专项业务经费是指根据上级部门和学校的 要求需在当年承担的专项业务工作而安排的经费。 第十七条 经费分配指标根据学校财力、人员、资产、业务性 质、定额标准等因素进行分配。 人员经费由计财处会同人事处等部门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和学 校内部工资及绩效分配方案拟定预算。 公用经费按学校当年的事业计划、学校财力以及各单位实际情 况进行分配。 教学经费按照部分包干、定额标准及专项控制相结合的方式分 配。定额标准以教师人数、学生人数、房屋占用面积、设备使用数 量、金额及使用年限等要素并参考上年实际使用数量确定。 零星维修费实行年初预算总额控制;大型修缮费以项目形式编 制详细方案安排预算。 第十八条 在预算批复后,原则上一次性下达到具体项目。对 于确需分阶段下达的项目经费,由学校统筹管理,分批次下达。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年中追加的专项资金由计财处 根据相关文件直接下达预算。 教学、科研、社会服务项目经费及创收收入分成等均通过预算 审批单方式下达预算。由项目负责人填报预算审批单,经主管部门、 计财处、分管业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校长审批同意后安排 预算。 第二十条 专项经费和业务经费,各单位在提交预算的同时应 制定绩效目标、实施计划、经费支出进度等工作方案。 第二十一条 完善跨年度项目预算安排,按“分年安排、滚动 管理”,加大部门结转结余资金清理收回范围,专项资金项目支出 结转使用年限为一年。 第二十二条 预留经费一般按照年初预算运行支出总额的 3% 预留,用于本年度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 的开支。 第五章 预算执行与调整 第二十三条 预算执行包括收入预算执行和支出预算执行。 各单位是预算执行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做到专款专 用,保障预算如期执行。年终,各单位须向计财处提交预算评估、 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报告。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积极组织收入,筹集资金,不得截留、 占用、挪用,少报、虚报收入。 应当上缴的收入,计财处应及时、足额上缴省财政。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必须按照支出预算执行,不得虚假列支。 应当对预算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 学校预算经党委批准后,除以下情况外,不得随 意调整。确需调整的,须说明调整的项目、理由和数额,并按预算 编制程序进行审批,再经党委会审定。 原则上不得调整增加各单位行政公用经费,调整经费严禁用于 “三公”经费。 在预算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进行预算调整: 1.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调整增加收入的; 2.因批准调整增加收入而调整增加支出的; 3.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大支出数额的; 4.经批准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 第二十七条 项目内预算调整,5 万以下,由使用单位或项目 负责人提出申请,由经费主管部门负责人、计财处负责人审批;5 万以上的除按以上程序外,还需经分管业务、财务校领导审批后予 以调整。专项资金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在预算执行中,由于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 必须及时增加预算支出的,应从预留经费中开支;预留经费不足支 出的,学校可以先安排支出,属于预算调整的,列入预算调整方案。 第七章 第二十九条 决算 预算年度终了,计财处须按省教育厅的要求编制 决算草案。决算草案必须符合财政法规,做到收支真实、数额准确、 内容完整、报送及时。决算草案应当与预算相对应,按预算数、调 整预算数、决算数分别列出。 第三十条 由计财处编制的决算草案,由学校教代会暨工代会 审查,报党委会审定批准。 第三十一条 学校财务决算经党委会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 备案。并由计财处提交工会在二十日内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第三十二条 资金的结转、结余按照省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八章 第三十三条 监督与责任 学校教代会暨工代会对学校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第三十四条 学校教代会暨工代会有权就预算、决算中的重大 事项或者特定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询问或质询,有关单位或 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受询问或受质询的有关 单位或个人必须及时给予答复。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对预算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我评估。 计财处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预算的编制、执行,向学校财经领导小 组和党委会报告预算编制、执行情况;负责对预算执行情况开展绩 效评价;负责并依法对有关预算事项进行公开和说明。 第三十六条 审计处根据需要对重大项目的预算编制进行初 步审核;依法依规对学校及各单位预算执行与决算情况行使审计、 监督,并向党委会报告和在适当范围内向教职工公开。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或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 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制度的行为,按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行文之日起施行,原《怀化学院预算管 理办法(修订)》(怀院发〔2015〕22 号)同时废止。 怀化学院办公室 2019 年 12 月11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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