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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任务分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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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 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任务分工 任务和内容 责任单位 (1)落实民办学校党建工作责任制,理顺党组织隶属关系,实现学校基层党组织和 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 党的工作全覆盖。发挥民办学校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 障厅,各市县政府 (一) 加强党对 民办学校 的领导 1.切实加 强民办学 校党的建 设 (2)加强民办学校共青团组织建设。 团省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县政府 (3)将民办学校党建工作列入学校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落实工作人员和经费。 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厅,各市县政府 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 (4)把民办学校党组织建设和活动开展情况、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作为民办学校注 障厅、省民政厅、省工商局, 册登记、年度检查的重要内容。 各市县政府 2.加强和 改进民办 学校思想 政治教育 工作 (5)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纳入民办学校发展规划,把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纳入人才队 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 伍建设规划,按国家及我省要求配齐工作人员。 障厅,各市县政府 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 (6)严格按国家要求选用思想政治课教材。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和 障厅,各市县政府 吸引力、感染力。创新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方式。 — 15 — 任务和内容 (二) 加快推进 民办学校 分类管理 (三) 加快现代 学校制度 建设 3.出台我 省民办学 校分类登 记办法 4.明确分 类登记过 渡期 5.鼓励现 有民办学 校加快分 类登记 6.完善学 校法人治 理 — 16 — (7)出台我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办法。 责任单位 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厅、省民政厅、省工商局、 省编办,各市县政府 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 (8)2017 年 9 月 1 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须在 5 年过渡期内(2017 年 9 月 1 日-2022 障厅、省民政厅、省工商局, 年 8 月 31 日)进行分类登记。确保平稳有序过渡。 各市县政府 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 (9)落实分类登记的税费支持政策。 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 县政府 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 (10)落实分类登记的土地出让金补缴支持政策。 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厅,各市县政府 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 (11)出台现有民办学校退出办法。 障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 省工商局,各市县政府 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 (12)民办学校要依法制定章程,按照章程管理学校。 障厅、省民政厅、省工商局, 各市县政府 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 (13)健全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制度。实行党组织与决策机构和行政机 障厅、省民政厅、省工商局, 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制度。 各市县政府 任务和内容 责任单位 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 (14)建立健全党组织与董(理)事会、监事会的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党组织与行 障厅、省民政厅、省工商局, 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 各市县政府 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 (15)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以及工会工作制度。 障厅、省总工会,各市县政府 7.健全资 (16)制定我省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办法。完善民办学校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预算 产管理制 报告报备制度。 度和规范 财务管理、(17)民办学校举办者应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学校应明确产权关系,按会计年 会计核算 度开展资产清查,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 省工商局,各市县政府 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厅、省财政厅,各市县政府 (18)民办学校办学条件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设置标准,在校生数要控制在审 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 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 障厅,各市县政府 8.保障依 法自主办 学 9.规范办 学行为 (19)民办学校在完成国家规定课程前提下,自主开展特色教育教学活动。 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厅,各市县政府 (20)依法保障民办学校招生自主权。 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厅,各市县政府 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 (21)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教育督导,完善民办学校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制度,依法 障厅、省民政厅、省工商局, 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各市县政府 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厅、省民政厅、省工商局, (22)建立民办学校信用档案制度、信息强制公开制度。 各市县政府 — 17 — 任务和内容 责任单位 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 (23)建立违规失信惩戒机制。规范民办学校招生行为。民办学校终止或举办者退 障厅、省民政厅、省工商局, 出办学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各市县政府 (24)民办学校必须与所聘教师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健全民办学校教师档案管理制度。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 育厅,各市县政府 (25)民办学校应保障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按规定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 和住房公积金。鼓励民办学校为教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育厅,各市县政府 10.依法 保障师生 权益 (26)落实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完善民办学校教师户籍迁移等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 方面的政策,探索建立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制度和交流制度。 安厅、省教育厅,各市县政府 (27)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享受奖助学政策。民办学校学生在评奖评 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 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医疗保险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 障厅、省财政厅,各市县政府 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 (28)民办学校应按规定做好学籍管理工作,向完成学业要求的学生颁发相应证书。 障厅,各市县政府 (29)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师生对学校办学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完善民办学校师 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 生争议处理机制。 障厅,各市县政府 (30)民办学校安全管理实行“谁举办、谁负责”和“一岗双责”的制度。民办学 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 校应按规定健全校园安全工作机构和管理制度。 障厅及相关厅局,各市县政府 11.落实 安全管理 责任 — 18 — (31)民办学校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工作机制。 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厅及相关厅局,各市县政府 (32)学校选址和校舍建筑、校园规划、应急避难场所设施等应符合相关规定。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消 防总队、省地震局、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 县政府 任务和内容 (33)民办学校要重视和加强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等重点安全工作。 12.引导 (34)支持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民办中小学校要坚持特色优质发展。鼓励职业 民办学校 院校差异化发展。鼓励发展应用技术类本科高等学校。充分发挥民办教育在完善终 特色发展 身教育体系、构建学习型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责任单位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公安消 防总队分别牵头负责,省教育 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及 相关厅局,各市县政府 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厅,各市县政府 (35)民办学校在学科建设、专业建设、科研项目、表彰奖励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学 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 13.培育 (四) 鼓励民办 学校特色 优质发展 校同等支持。 障厅、各市县政府 优质教育 (36)支持具有一定品牌影响力的民办学校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鼓励民办高 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 资源 校加强品牌专业建设。支持优质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发展。 障厅、各市县政府 (37)形成招生计划激励优质民办高校发展的机制。 省教育厅 (38)各市县政府要将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纳入整体规划,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 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 认定、职称评聘、培养培训、评优表彰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 14.加强 教师队伍 建设 障厅,各市县政府 (39)鼓励民办学校引进高层次人才,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享受当地公办学校同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 等的人才引进相关政策。 (40)将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纳入同系列、同要求、同待遇的培训计划, 民办学校要在学费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教师培训。 育厅,各市县政府 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厅,各市县政府 — 19 — 任务和内容 责任单位 (41)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 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 15.探索 营服务。 多元化主 (42)鼓励各种形式校企合作、校校合作和校政合作,鼓励公办与民办学校相互购 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 体合作办 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 学 (43)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学校办学。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举办混合所有制职业院 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 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 (五) 激发社会 力量办学 积极性 16.拓宽 筹资渠道 (45)鼓励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捐赠。 17.实行 分类收费 政策 18.放宽 办学准入 条件 (六) 完善扶持 政策 (44)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发适合民办学校特点的金融产品。 19.加大 财政扶持 力度 障厅、省财政厅,各市县政府 障厅、省财政厅,各市县政府 省政府金融办、省教育厅、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 厅,各市县政府 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地税 局,各市县政府 (46)民办幼儿园、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十三五”期间试点非营 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人力 利性民办中职、高职学校收费市场调节价。 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县政府 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县政府 (48)进一步清理涉及民办教育的行政许可事项。梳理民办学校准入条件和程序, 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厅、省民政厅、省工商局, 缩短审批和登记办理时限。制定准入负面清单。 各市县政府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 (49)省及市县政府要调整优化教育支出结构,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支持力度。 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县政府 (50)省及市县政府通过财政拨款、教育券、社会捐资等多元化渠道筹资设立民办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 教育发展基金。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一定补助。 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县政府 (47)物价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 (51)完善政府向民办学校购买义务教育服务的具体政策。 — 20 — 障厅、省财政厅,各市县政府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各市县 政府 任务和内容 责任单位 (52)政府对民办学校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贷款给予一定比例的贴息,对社会力量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各市县 承担基本建设任务并引进优质高等教育资源到我省办研究生院(研究院)的,给予 政府 一定比例的贷款贴息和租金补贴。 20.落实 税费优惠 政策 (53)落实民办学校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国税 局、省地税局,各市县政府 (54)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面向民办学校设立奖助学金。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县政府 (55)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继续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 省物价局,各市县政府 (56)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将民办学校建设用地纳入“多规合一” 、 省规划委、省国土资源厅分别 城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用地 牵头负责,各市县政府 政策,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国家相应的政策供给土地。 21.实行 差别化用 地政策和 建设政策 (七) 保障措施 22.强化 部门协调 机制 (57)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校舍及附属性设施建设在报建立项、规费减免等方面享受 公办学校同等政策。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 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政府 (58)鼓励利用闲置的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划拨或出让土地、建成校舍等,以合 作办学、公建民营、政府购买服务、混合所有制等多种方式支持举办优质特色民办 学校。 省国资委、省国土资源厅、省 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县政府 (59)各市县政府要将民办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事业整体规划。将民办教 育改革发展纳入我省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职责范围。将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 育作为考核市县政府改进公共服务方式的重要内容。 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县 政府 (60)各市县政府要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建立和完善民办学校办学风险预警、防范 和应急处置机制,对重大事件及时掌握、快速处置,维护正常办学秩序。 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厅、省公安厅及相关厅局, 各市县政府 — 21 — 任务和内容 23.提高 管理服务 水平 (61)转变政府职能,减少事前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大力推进管办评分离, 建立民办学校第三方质量认证和评估制度。支持民办教育第三方评估组织发展。完 善海南省民办教育协会。 (62)加强教育执法队伍建设,建立由审批机关牵头的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对违法 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 24.切实 加强宣传 引导 (63)大力开展民办教育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解读。开展优秀民办学校宣传展示活 动。对民办教育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举办者、管理人员、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进行表彰 奖励。 责任单位 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厅、省民政厅、省工商局、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各市县 政府 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厅、省民政厅、省工商局、 省公安厅及相关厅局,各市县 政府 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厅,各市县政府 注:排第一位的责任单位为牵头单位,省教育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别按各自管理职责分工负责。 —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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