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docx
•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 财税〔2018〕3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 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完善增值税制度,现将调整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通知 如下: 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 适用 17%和 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 16%、10%。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 11%扣除率的,扣除率 调整为 10%。 三、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 16%税率货物 的农产品,按照 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四、原适用 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 17%的出口货物, 出口退税率调整至 16%。原适用 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 11% 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 10%。 五、外贸企业 2018 年 7 月 31 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 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 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 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生产企 -1- 业 2018 年 7 月 31 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 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 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的时间,以 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调整跨境应税行为 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销售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以出口发票 的开具日期为准。 六、本通知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 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出口退税率不一致的, 以本通知为准。 七、各地要高度重视增值税税率调整工作,做好实施前 的各项准备以及实施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宣传解释等工作, 确保增值税税率调整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如遇问题,请及 时上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 年 4 月 4 日 转自国家税务总局 税收政策: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3377945/content.html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