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怀集县国资监管企业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规则》的通知.doc
关于印发《怀集县国资监管企业重大经营 风险事件报告工作规则》的通知 第一条为规范县属国资监管企业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 告工作,建立健全重大经营风险管控机制,及时采取应对措 施,有效防范和化解重大经营风险,根据《关于印发〈中央 企业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监 督规〔2021〕103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 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国资监管企业,是指由县公共资产 管理中心代表县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 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是指企业在生产 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已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 严重不良影响的各类生产经营管理风险事件,重点包括涉诉、 涉讼、担保代偿、突发事故毁损等。 第四条企业是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的责任主体, 负责建立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明确 责任分工、畅通报告渠道。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对重大经营 风险事件报告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企业监事会负责对重 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监督检查,县公共资产管理中心专 职监事应将监督检查结果列入当月监测报告并及时向县财 政局(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汇报。 第五条县财政局(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对企业重大 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及处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督促指导企业 建立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责任体系,做好重大经营风险事 件的研判报送、应对处置、跟踪监测、警示通报及问责整改 等工作,对于涉及违规经营投资的风险事件,按有关规定进 行责任追究。 第六条企业发生重大经营风险事件后应当快速反应、及 时报告,客观准确反映风险事件情况,确保县财政局(县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及企业能够及时研判、有效应对、稳妥 处置,并举一反三做好风险预警通报工作。 第七条 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风险情形之 一的,应当确定为重大经营风险事件并及时报告: 1.可能对企业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影响金额或者预计损失金额超过 50 万元(含 50 万 元); 2.可能导致企业生产经营条件和市场环境发生特别重 大变化,影响企业可持续发展; 3.因涉嫌严重违法违规被司法机关或县级以上监管机 构立案调查,或者受到重大刑事处罚、行政处罚; 4.受到其他国家、地区或者国际组织机构管制、制裁等, 对企业或者国家影响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5.企业资产负债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6、其他情形。 第八条 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按照事件发生的不同 阶段,分为首报、续报和终报三种方式。 第九条首报应当在事件发生后 2 个工作日内向县公共资 产管理中心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 现状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失或影响,向企业董事会及监管部门 报告情况,以及采取的紧急应对措施等情况。对于特别紧急 的重大经营风险事件,应当在第一时间内以适当便捷的方式 报告县公共资产管理中心。 第十条续报应当在事件发生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县公共资 产管理中心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发单位基本情况,事件 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发展趋势判断、风险应对处置方案、 面临问题和困难及建议等情况。 对于需要长期应对处置或整改落实的,应当纳入闭环管 理,跟踪监测事件处置进度,并定期报告重大经营风险事件 处置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终报应当在事件处置或整改工作结束后 10 个 工作日内向县公共资产管理中心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 基本情况、党委(党总支、支部)或董事会审议情况、已采 取的措施及结果、涉及的金额及造成的损失及影响、存在的 主要问题和困难及原因分析、问题整改情况等。涉及违规违 纪违法问题的应当一并报告问责情况。 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应当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并 加盖企业公章后报送县公共资产管理中心。 第十二条县财政局(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根据重大 经营风险事件报告质量评估情况,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反馈 企业。对于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存在质量问题的,要求企 业及时进行修改或重新编制报送。 第十三条企业在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及处置阶段,应 当视情向所属企业及时预警提示或通报重大风险事件情况, 做到重大风险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并认真总结经验教 训,不断完善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及应对处置工作。 第十四条县财政局(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对企业报 送的重大经营风险事件进行初步评估,按有关职能和工作分 工,由县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股与县公共资产管理中心牵头 受理,专职监事跟踪处置情况,相关股室做好配合指导工作, 加强重大经营风险管控和防范。对具有典型性、普遍性的重 大经营风险事件,深入分析原因、研究管理措施,视情及时 向企业预警提示或通报。 第十五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县财政局(县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局)将印发提示函、约谈或通报,情形严重的依 规追究责任: (一)严重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的; (二)对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敷衍应付,导致发 生重大资产损失或严重不良后果的; (三)重大经营风险事件应对处置不及时、措施不得力, 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严重不良后果的; (四)需要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企业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应当严格 落实国家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十七条 企业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维稳 事件等相关风险事件报告工作不适用本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