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瑶海区农林水务局公共服务清单指南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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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瑶海区农林水务局 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 2017 年 8 月 1. 动物诊疗许可证换发、补发服务指南 (依申请)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二条:动物诊疗许 可证载明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或者换发动物诊疗许可证, 并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动物诊疗机构变更 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 续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动物诊 疗机构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 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手续,申请换发动物诊疗许可证,并依法办 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第十四条: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得伪造、变 造、转让、出租、出借。 动物诊疗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向 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二、承办机构 瑶海区农林水务局畜牧水产科 三、服务对象 从事动物诊疗机构 四、申请条件 1.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安徽省农委 皖农牧函〔2013〕849 号文件规定:动物诊所使用面积 60 平方米 以上,动物医院使用面积 100 平方米以上。 2.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 易场所不少于 200 米; 3.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 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4.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 5.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 械设备; 6.具有 1 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7.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 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颅腔、胸 腔和腹腔手术的,除具备以上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手术台、X 光机或者 B 超等器械设备; (二)具有 3 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五、申报材料 1、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2、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 图; 3、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5、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设施设备清单; 7、管理制度文本; 8、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六、服务流程 提交申请材料→受理→材料审查→审核→发证 七、办理时限 20 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合肥市瑶海区卫生服务大厦 6 楼农林水务局(郎 溪路与长临路交口向东 200 米)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 8:00-12:00,下午 14:30-17:30 咨询方式:0551-64496332 十、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瑶海区农林水务局办公室 监督投诉电话:0551-64494758 2.动物诊疗违法行为举报电话公示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 一、办理依据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兽医主管部门应当 设立动物诊疗违法行为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示。 二、承办机构 瑶海区农林水务局畜牧水产科 三、服务对象 具有动物养殖的个人(公民) 、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将电话号码通过网站、公示栏、媒体等方式向社会进行公布。 六、服务时限 即时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合肥市瑶海区卫生服务大厦 6 楼农林水务局畜牧 水产科办公室(郎溪路与长临路交口向东 200 米)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 8:00-12:00,下午 14:30-17:30 咨询方式:0551-64496332 九、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瑶海区农林水务局办公室 监督投诉电话:0551-64494758 3. 老兽医身份和工龄认定核实转报及工龄补 助发放服务指南 (依申请) 一、办理依据 《关于为老兽医发放工龄补助的实施方案》(皖农办〔2014〕 95 号 ):人员身份和工龄的认定程序:(一)个人向乡镇认定 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原始材料。 (二)乡镇认定工作小 组进行初审核实,报县(市、区)老兽医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 小组审核。(三)县(市、区)老兽医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 组对个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原始材料进行审核。(四)审核结果 在乡(镇)、村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审核通过 的人员情况及依据。(五)审核后的发放名单报设区的市老兽医 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核定,并报省农业、财政、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备案。(六)县(市、区)根据批准备案的名 单发放工龄补助。 二、承办机构 瑶海区农林水务局畜牧水产科 三、服务对象 符合条件的农村老兽医 四、申请条件 1.现为安徽省户籍 2.1996 年 12 月 6 日前,曾经在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农牧部门 批准设立的公益性的基层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服务机构(系指县、 乡镇畜牧兽医站、家畜检疫站、品种改良站等机构)并有乡镇及 以上机构聘用的,在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服务岗位上直接从事兽医 工作满 1 年。 3.达到 60 周岁。到 2013 年 12 月 31 日已满 60 周岁的,从 2014 年 1 月 1 日起享受工龄补助;到 2013 年 12 月 31 日未满 60 周岁的,从达到 60 周岁次日起享受工龄补助。 4.达到领取年龄时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5.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辞退的农村老 兽医,不享受工龄补助。 6.符合身份认定条件的农村老兽医,工作满 1 年计算为 1 个 工龄(不满 1 年按 1 年计算)。按此方法计算,不满 1 年的部分 计算为 1 个工龄。 五、申报材料 1.身份证及复印件 2.户口本及复印件 3.近期 2 寸正面免冠照片(用于申请表) 4.能证明本人任老兽医身份和工龄的原始材料 六、服务流程 个人申请→受理登记→初审公示→审核公示→审批备案 七、办理时限 无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合肥市瑶海区卫生服务大厦 6 楼农林水务局畜牧 水产科办公室(郎溪路与长临路交口向东 200 米)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 8:00-12:00,下午 14:30-17:30 咨询方式:0551-64496332 十、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瑶海区农林水务局办公室 监督投诉电话:0551-64494758 4.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换发、补发 服务指南 (依申请) 一、办理依据 1.《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04 号)第 3 条“国务院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 工作。 ” 2.《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04 号)第 22 条“经营兽 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 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 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 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 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 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3.《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24 条“兽药经营企业按以 下规定申请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一)省级以上各部门所 属的兽药经营企业,由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所在省、自治区、 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审核批准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 ; (二)市(地) 、县(区)各部门所属的兽药经营企业,由其主 管部门审查同意,经所在地同级农业(畜牧)局审核批准发给 《兽药经营许可证》;(三)县以下(包括个体)兽药经营者, 经县农业(畜牧)局审核批准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 ;(四) 经营兽药进出口业务的企业,由国务院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 市对外经济贸易行政管理机关审查批准,经所在省、自治区、直 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审核批准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 。 兽药经营企业或个体兽药经营者持《兽药经营许可证》向当地工 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经核准后领取营业执照。受理审查、审 核的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全部申报材料后的一个月内 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二、承办机构 瑶海区农林水务局畜牧水产科 三、服务对象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 四、申请条件 1、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2、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3、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4、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五、申报材料 1、《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二份; 2、申请经营兽用生物制品企业工商部门预审核名称通知书; 3、申请人与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签订的非国家强制免疫 用生物制品销售代理合同(原件,需标明产品名称、规格、批准 文号等内容),并附生物制品生产企业许可证、GMP 证书、产品批 准文号复印件; 4、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主管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 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及从事采购、保管、销售、技术服务等工 作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技术职称、培训及劳动合同等证明 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经营场所、仓库及冷库、质量检验室等产权证明或租用 合同原件、复印件及实物照片; 6、设施、设备及仪器的名称、规格(型号) 、数量、购置时 间、生产厂家等情况,其中冷库、冰箱、冰柜等需提供购置发票 或承建合同原件、复印件及照片; 7、质量管理文件、档案,及出库入库、人员培训等相关记 录各一份(附光盘一份); 8、县级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书面审查意见或书 面检查验收意见(除申请表外其余材料一份)。 六、服务流程 提交申材料→受理→材料审查→审核→发证 七、办理时限 30 个工作日(不含检查组验收时间)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合肥市瑶海区卫生服务大厦 6 楼农林水务局畜牧 水产科办公室(郎溪路与长临路交口向东 200 米)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 8:00-12:00,下午 14:30-17:30 咨询方式:0551-64496332 十、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瑶海区农林水务局办公室 监督投诉电话:0551-64494758 5. 取水许可发放、注销及吊销情况公告 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 一、办理依据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第 460 号)第二十三条第三项:审批机关应当将发放取 水许可证的情况及时通知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 管部门,并定期对取水许可证的发放情况进行公告。 2.《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 2015 年第 47 号令)第三 十一条取水审批机关应当于每年的 1 月 31 日前向社会公告其上 一年度新发放取水许可证以及注销和吊销取水许可证的情况。 二、承办机构 合肥市瑶海区农林水务局水务科 三、服务对象 用水单位和个人 四、申请条件 用水单位和个人了解取水许可证发放情况 五、服务流程 区农林水务局向社会公告 六、服务时限 每年的 1 月 31 日前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合肥市瑶海区卫生服务大厦 6 楼农林水务局水务 科办公室(郎溪路与长临路交口向东 200 米)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 8:00-12:00,下午 1430-17:30 咨询方式:0551-64495358 九、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瑶海区农林水务局办公室 监督投诉电话:0551-64494758 6.水事违法案件投诉举报受理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 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 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 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二、承办机构 瑶海区农林水务局水务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请条件 根据群众举报或执法巡查发现的水事违法案件,开展执法检 查工作。 五、服务流程 1.发现违法:根据群众举报或执法巡查发现水事违法行为。 2.现场核查:现场核查违法行为是否属实以及违法性质,并 调查取证。 3.立案审查:对确定违法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依法予以查 处。 4.回复:回复举报人案件查处情况。 六、服务时限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回复。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合肥市瑶海区卫生服务大厦 6 楼农林水务局水务 科办公室(郎溪路与长临路交口向东 200 米)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 8:00-12:00,下午 14:30-17:30 咨询方式:0551-64495358 九、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瑶海区农林水务局办公室 监督投诉电话:0551-64494758 7.开展“世界水日” “中国水周” “安徽省 水法宣传月”活动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 一、办理依据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水利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七 个五年规划〉的通知》(办政法〔2016〕136 号):第二部分主要 任务中第八条,持续开展水利法治集中宣传活动。充分利用 12.4 国家宪法日、“世界水日” “中国水周”以及水法律法规颁布纪念 日,大力开展水利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宣传教育成效。 二、承办机构 瑶海区农林水务局水务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利用“3.22 世界水日”等集中宣传日深入基层广泛开展有针 对性的宣传活动,培养和提高公民的知法、守法、节水、护水意 识。 五、服务流程 1.印发方案:区农林水务局根据年度宣传计划,结合往年经 验,制定详细宣传方案。 2.开展宣传: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在广场、 学校、社区等开展丰富的宣传活动。 六、服务时限 全年定期开展宣传。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合肥市瑶海区卫生服务大厦 6 楼农林水务局水务 科办公室(郎溪路与长临路交口向东 200 米)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 8:00-12:00,下午 14:30-17:30 咨询方式:0551-64495358 九、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瑶海区农林水务局办公室 督投诉电话:0551-64494758 8.节约用水业务培训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节约用水管理 人员和用水单位的有关人员免费组织节约用水业务培训,开展技 术交流与合作,提高节约用水管理与服务水平。” 二、承办机构 瑶海区农林水务局水务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根据年度节水工作安排,定期开展节约用水业务培训工作。 五、服务流程 1.发布通知:根据年度节水工作安排,发布培训通知,明确 培训对象。 2.接受报名:接受节水用水管理人员和用水单位相关人员报 名。 3.开展培训:根据培训安排的培训内容,开展培训工作。 六、服务时限 根据培训安排决定,一般不少于 2 天。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合肥市瑶海区卫生服务大厦 6 楼农林水务局水务 科办公室(郎溪路与长临路交口向东 200 米)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 8:00-12:00,下午 14:30-17:30 咨询方式:0551-64495358 九、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瑶海区农林水务局办公室 监督投诉电话:0551-64494758 9.支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调解服务指南 (依申请)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六 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 当依照职责分工,支持有关调解组织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 依法开展工作。 ” 二、承办机构 瑶海区农林水务局农业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申请条件 1.申请人与纠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申请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五、申报材料 由申请人提供的书面申请文件 六、服务流程 1.接收:接收当事人的书面调解申请或口头申请。 2.调解:听取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以 及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3.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 书;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合肥市瑶海区卫生服务大厦 6 楼农林水务局农业 科办公室(郎溪路与长临路交口向东 200 米)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 8:00-12:00,下午 14:30-17:30 咨询方式:0551-64497852 十、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瑶海区农林水务局办公室 监督投诉电话:0551-64494758 10.组织参加农业展会服务指南 (依申请)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名优农产品绿色食品(上海)交易会组委会关于 印发第十六届安徽省名优农产品绿色食品(上海)交易会总体方 案的通知》(皖农展组〔2015〕1 号)第三条:参展单位及带队 参会人员报名。各参展合作社、家庭农场要按照报名表(电子版) 要以市为单位于 12 月 18 日前报省农委合作处。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2016 中国安徽(合肥) 农业产业化交易会总体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122 号) 十六、有关要求:注重节俭办会。按照中央“八项规定”要求, 厉行节约,杜绝形式主义,充分体现节俭、务实办会,最大程度 降低办会成本,逐步实行市场化运作,使本届农交会办出新意、 办出新风,办成明快、简朴、热烈的盛会。体现展会效能。要突 破传统的办展思维模式,创新工作手段,加快信息化在筹备工作 中的应用。创新展示展销方式,加大招商引资引企,强化要素对 接,保护知识产权,巩固和扩大交易会成果,确保本届交易会取 得明显实效。 二、承办机构 瑶海区农林水务局农业科 三、服务对象 以农业企业为主,包括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 四、申请条件 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市级以上示范合作社和市级 以上示范家庭农场。 五、申报材料 1.参展企业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进货凭证、 部级获奖证书以及“三品一标”认证证书复印件。 2.所有参展销售产品检测报告。重点展示和销售我市特色农 产品、有机食品、绿色食品和无公害农产品。 3.经销食品的企业及个人,还须持有县级以上卫生检疫合格 证或商品检疫证明及健康证(复印件)。 六、服务流程 1.按照企业自愿,向区农林水务局提出申请; 2.根据文件分配展位情况,由区农林水务局向市农委推荐。 七、办理时限 按文件通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合肥市瑶海区卫生服务大厦 6 楼农林水务局农业 科办公室(郎溪路与长临路交口向东 200 米)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 8:00-12:00,下午 14:30-17:30 咨询方式:0551-64497852 十、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瑶海区农林水务局办公室 监督投诉电话:0551-64494758 11.农村老拖拉机手身份和工龄认定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农村老拖拉机手身份和工龄认定及补助发放工作 实施细则》(皖农办〔2014〕124 号) 第九条:县(市、区)成立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 责审核。 第十条:乡镇(街道)成立认定工作小组,负责初审核实。 农村老拖拉机手应携带身份证及复印件、户口本及复印件、近期 二寸正面免冠照片(用于申请表)和能证明本人农村老拖拉机手 身份和工龄的原始材料,前往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认定工作 小组办公室填写申请表、承诺书。认定程序为:个人申请—受 理登记(乡镇)—初审公示(乡镇)——审核公示(县区)— 审批备案(市级),补助资金由县区级工龄补助办公室编制明细 表报送财政部门统一划拨到制定账户。 二、承办机构 瑶海区农林水务局农业科 三、服务对象 农村老拖拉机手 四、服务条件 获得镇级农村老拖拉机手身份和工龄认定领导小组初审合 格并上报。 五、服务流程 1.受理:区农林水务局接受镇级农村老拖拉机手身份和工龄 认定领导小组上报材料。 2.审核:区农林水务局对所辖镇(街、园)上报的人员进行 审核、公示。 3.报批:区农林水务局将审核通过、公示无异议人员行文报 市主管部门审批。 六、服务时限 20 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合肥市瑶海区卫生服务大厦 6 楼农林水务局农业 科办公室(郎溪路与长临路交口向东 200 米)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 8:00-12:00,下午 14:30-17:30 咨询方式:0551-64497852 九、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瑶海区农林水务局办公室 监督投诉电话:0551-64494758 12.农村老农民技术员身份和工龄认定 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农村老农民技术员身份和工龄认定及补助发放工作 实施细则》(皖农办[2014]128 号) 第十四条:审核公示。县工 龄补助办公室对各乡镇(街道)所报初审结果逐人进行审核,对 材料齐全的及时审核通过;对材料不全的,需进行调查核实;对 审核未通过的,要及时反馈乡镇(街道),做好解释工作。审核 通过的人员名单,要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 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附件 1-3)。县(市、区)工龄补助专 项工作领导小组将公示无异议的审核汇总表(附件 1-4),报设 区市农村老农民技术员工龄补助专项工作小组审批。 二、承办机构 瑶海区农林水务局农业科 三、服务对象 农村老农民技术员 四、服务条件 获得镇级农村老农民技术员身份和工龄认定领导小组初审 合格并上报。 五、服务流程 1.受理:区农林水务局接受镇级农村老农民技术员身份和工 龄认定领导小组上报材料。 2.审核:区农林水务局对所辖镇(街、园)上报的人员进行 审核、公示。 3.报批:区农林水务局将审核通过、公示无异议人员行文报 市主管部门审批。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合肥市瑶海区卫生服务大厦 6 楼农林水务局农业 科办公室(郎溪路与长临路交口向东 200 米)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 8:00-12:00,下午 14:30-17:30 咨询方式:0551-64497852 九、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瑶海区农林水务局办公室 监督投诉电话:0551-64494758 13. 合肥市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初审、 推荐上报服务指南 (依申请)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财政 厅安徽省林业厅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徽 省粮食局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安徽省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 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评 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农产办〔2015〕13 号)第八条: 各市、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评 选管理办法。 2.《关于印发合肥市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评定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合农〔2015〕152 号)第三条评定标准、 第四条申报及评定程序。各县(市、区、开发区)农业主管部门 对联合体申报进行初审,市农业主管部门组织评定、市农业产业 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审定、发文、颁发证书。 二、承办机构 瑶海区农林水务局农业科 三、服务对象 农业产业化联合体 四、申请条件 (一)联合体是农业产业化经营链条上紧密型新型农业经营 主体组织联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联合体有成员共同制定的联合体章程。 2.联合体有围绕主导产业的联合体建设方案。 3.联合体有文字契约。联合体内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 家庭农场各成员之间以文字契约建立紧密的产业、要素、利益联 接机制。 4.联合体内各主体之间有品牌化运营实际内容。通过专业化 分工、多元化联合、紧密型衔接、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实 现联合体内土地、资金、技术、人才和信息等要素的优化配置。 5.联合体有利益共享、风险分担机制。形成龙头企业、农民 合作社通过规模化的产品供销、作业服务等节本增效途径让利家 庭农场和专业大户的利益共享机制,以共同出资建立风险基金的 风险分担机制。 6.联合体有明显的经济效益。联合体内龙头企业、农民合作 社、家庭农场、专业农户总收入增加,生产总成本降低 10%以上, 种植亩产比分散经营农户高 10%以上,龙头企业收购原料溢价在 3 %以上。 7.联合体有明显的生态效益。积极推进“一控两减三基 本”,大力实施种养复合循环利用生产方式。 8.联合体有明显的社会效益。带动农户高于本县(市、区) 同行业传统农户收入 10%以上。带动新型职业农民认证比例和农 村耕地规模化经营比例逐年递增,“三品”认证个数和面积逐年 增加。 (二)示范联合体在具备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当具备以 下条件: 1.联合体组成 由市级或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牵头发起,至少有 1 个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和 5 个家庭农场共同发起。联合体内各主 体已在本市辖区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各相关生产技术、组织机构、 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未被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产业建设 (1)基地规模。种植业:粮油棉集中连片规模在 2000 亩 以上,设施蔬菜瓜果(不含园林水果)在 200 亩以上或露地蔬菜 (水生)在 1000 亩以上;畜牧业:生猪年出栏在 4000 头以上, 羊年出栏在 1000 头以上,奶牛年存栏 200 头以上,家禽年出栏 20 万羽以上;水产养殖业:规模养殖面积在 500 亩以上;经果林业: 葡萄、苗木花卉、茶叶等在 1000 亩以上;特种种养业在 500 亩 以上,种养结合的基地在 1000 亩以上;休闲生态农业基地 1000 亩以上。 (2)销售收入。农产品生产型龙头企业年销售收入达到 1000 万元、加工型企业年销售收入达到 2000 万元、流通型企业年交 易(经销)额达到 3 亿元。 (3)带动农户。龙头企业在产业化联合体中核心作用明显, 龙头企业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输入现代生产要素, 促进各类经营主体节本增效。建立较为紧密的利益分配机制,主 体成员人均纯收入高于本县(市、区)同行业传统农户收入 10% 以上或带动农户种养和就业人均年增收 500 元以上。 (4)基础设施。龙头企业有良好的加工设施、生产设施, 具备必要的厂房、仓储设施,农业生产或加工主要环节基本实现 机械化。 (5)品牌创建。开展品牌创建,主要产品具有一定的市场 知名度,食用农产品具备有效的“三品”认证证书或注册商标, 实现企业品牌共享共建。建有产品可追溯机制,产品优质、生态、 安全。 3.经营模式 (1)组织一体化。联合体主要采取“龙头企业+合作社+家 庭农场”的运作模式。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联合体的供销、种养 等专业化、社会化服务,发挥纽带作用。家庭农场积极承担土地 流转和标准化种养的任务,适度规模经营,发挥基础作用。 (2)生产订单化。龙头企业采取订单方式与合作社、家庭 农场之间形成紧密型利益关系。以消费需求为导向,产品基本上 实现订单化生产。 (3)技术标准化。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企业标准要求进行生产。龙头企业配有专门的技术人员,建有生 产、加工过程的生产记录档案,实行专业化生产。 (4)经营集约化。有稳定的销售渠道,发展电子商务和网 上营销,营销方式多元化;有先进高效的生产方式,土地产出率、 劳动生产率、资源利用率高,由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转化。 (5)服务全程化。统一供种、统一生产、统一技术、统一 服务、统一收购、统一品牌“产加销”一体化经营方式。联合体 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开展人才、技术和信息合作。 五、申报材料 (一)联合体申报表(见附件 1) (二)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工商登记证明 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合肥市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证明; (四)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家庭农场发展情况介绍; (五)龙头企业审计报告、合作社财务报表和家庭农场财务 报表或收支记录; (六)龙头企业与合作社、家庭农场签订的产销对接的订单 合同复印件;其他能证明企业与合作社、家庭农场利益联结的材 料。 (七)基地建设、基础设施、品牌建设及科技创新成果等证 明材料。 (八)联合体章程复印件、联合体建设方案。 (九)联合体组织机构及责任分工。 以上申报材料须一式一份。 六、服务流程 (一)申报。由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牵头企业向区农林水务局 提出申请。 (二)初审。区农林水务局对联合体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 审核,并组织人员进行实地初审。 (三)转报。初审通过后,区农林水务局正式行文推荐至市 农委。 七、办理时限 30 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合肥市瑶海区卫生服务大厦 6 楼农林水务局农业 科办公室(郎溪路与长临路交口向东 200 米)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 8:00-12:00,下午 14:30-17:30 咨询方式:0551-64497852 十、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瑶海区农林水务局办公室 监督投诉电话:0551-64494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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