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零星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模板(适用于:1、科研经费:5万≦合同金额<50万; 2、行政经费:2万≦合同金额<50万 ).doc
(工程名称) 施 工 合 同 甲 方: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 乙 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 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及有关事项协 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 2.工程地点: 。 3.工程内容: 。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 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一次验收达到施工验收合格标准。 四、合同金额与结算方式 合同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元),本合同金额 为暂定价,采用按实结算方式,最终以工程结算审核单位出具的审定金额为准。工程预算 书只作为合同价款的依据,不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五、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2)通用合同条款;(3)技术标准和要求; (4)图纸;(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6)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 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六、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 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 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七、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八、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九、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 457 号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签订。 十、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二、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正本壹份,副本壹份,承包人执正 本壹份,副本壹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地 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 457 号 址: 邮政编码: 116023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刘中民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大连市分行 开户银行: 青泥洼桥支行 账 号:3400200309014415739 账 号: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直接引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合同文件包括:本合同协议书;本合同专用条款;本合同通用条款;标准、 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报价单;双方有关工程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 同的组成部分。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市有关规定。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市有关规定。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详见设计图纸、设计变更等。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本合同协议书;本合同专用条款;本合同通用条款;标 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报价单;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 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10 交通运输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 承担。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负责本工程项目全部管理事宜。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1)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提供符合大连化物所档案主管部门要求的竣工 图及竣工资料。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三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后 15 日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及电子文档。 (2)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执行通用条款。 3.2 项目负责人 3.2.1 项目负责人: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负责处理工程现场各项管理事宜。 关于项目负责人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项目负责人每月不得以任何理由离开施 工现场超过四天。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全部工程。 3.5.4 供应商材料价款 关于供应商材料价款支付的约定:承包人如有拖欠供应商材料、设备款的情况,发包 人有权暂停支付承包人工程款或直接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符合设计及招标文件要求,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 价标准》。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承包人须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筑施工安全监测标准 JGJ59-2011》的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并在本项目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所在区域内禁止动火和吸烟,承包人应加 强管理,确保施工期间不发生火灾。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火灾,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承包人负责。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承包人负责。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文明施工、保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做到工完场清, 费用由承包人负责。交工之前清理完与现场无关的任何多余物品及其他垃圾等。承包人应 在施工前办理垃圾/渣土清理手续,并承担相应的费用,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 和罚款。 7. 工期和进度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设计方案)和工程进度计划的时间和要求:开工前 3 日提 供。因重大设计变更导致施工进度计划变更,承包人应在变更指令下达后 3 日内提供完整、 完善的施工进度计划。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签订材料、工程设备、周转材料等采 购合同,确定劳动力、材料、机械设备的进场安排。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工期顺延。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延期一天,承包人应 承担合同价款 0.1%的违约金,并承担工期延误所造成发包人的直接损失。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合同价款的 10%。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执行《通用条款》第 7.7 项 约定。 8. 材料与设备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负责保管并承担费用。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本工 程承包范围内的所有设备、材料、半成品的采购需按照承包人投标文件中主要材料的品牌 型号进行采购。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设计有关标准及规范要求,并提供 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材料的规格、数量、型号等,承包人对材料、设备的质量负责,并在 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代表工程师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由承包人承担。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由承包人承担。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由承包人承担。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由承包人承担本工程规定范围内的全部材料和设备检验费 用。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1)工程变更必须执行审批程序,未审批的设计变更工程结算时不予认可。工程洽 商记录应包括变更的原因、内容及所修改的施工图号、部位;原图做法或材质及变更后的 做法或材质,必要时可附图,附图应标明轴线、尺寸等。对于隐蔽工程或完成后不能显现 内容的,必须存留施工前、施工过程中的影像证明材料作为结算审核依据。工程洽商原则 上要求实施前完成办理,因特殊原因无法及时办理的,补办洽商不应超过7天。 (2)现场签证应包括发生原因、时间、部位、过程等的简单描述,注明工种、级别 和耗用工时,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和凭证。 (3)现场签证原则上要求实施完成后2日内办理完成,因特殊原因无法及时办理的, 补办签证不应超过7天。 12. 计量计价与支付 12.3 计量与计价 12.3.1 计量与计价原则 (1)依据 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现行的 2017 年辽宁省计 价依据相关定额中的消耗量及费用标准执行,最终以审计结算为准。 (2)承包人提出的材料价格不得高于施工期间《大连工程造价信息网》网刊发布的 材料价格及市场价格,结算参照施工期间《大连工程造价信息网》网刊发布的材料价格及 市场价格执行,最终以审计结算为准。 (3)费率不得高于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布的相应类别的工程费率标准,最终以审计结 算为准。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签订合同 20 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额的 30%作为预付款;工程完工后支付至合 同额的 6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完整的竣工材料,经工程结算审核后支付至结算审 定额的 97%;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工程结算审定额的 3%,待工程保修期满后一次性无息支付。 13. 验收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第 13.2.5 项约定。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执行《通用条款》第 13.2.5 项约 定。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承包人应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14 日内完成竣工退场。 14. 竣工结算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合同(复印件)一式一份;工程结算书 (原件)一式四份;工程变更单(原件)、工程签证单(原件)、工程洽商单(原件)均 一式四份(以上如有);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一式一份;竣工图纸一式一套;电子光 盘(将全部上报结算资料刻录)一式二张等。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24 个月。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扣留。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2)工程结算审定额3%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 /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 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 15.4.2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详见合同附件 3《工程质量保修 书》。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60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 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执行《通用条款》第 16.2.1 项。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执行《通用条款》第 16.2.3 项。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以国家有关部 门认可为准。 17.2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90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9. 争议解决 19.2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可向大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补充条款 20.1 本工程不允许挂靠、转包。如发现,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20.2 本工程由于工程变更等引起工程量变化,按实调整。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 签证须按专用条款 10.1 约定办理。施工依据为施工图纸、经签字盖章的工作联络单及现 场签证单,除此之外不允许擅自施工,否则可要求无偿修正。隐蔽工程须有影像资料及签 证。 20.3 承包人如有拖欠供应商材料、设备款的情况,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承包人工程款 或直接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 20.4 承包人施工范围内自行采购的所有材料、设备。其检测、检验费用均由承包人承 担。 20.5 承包人应遵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各项管理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 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或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及 发生的费用。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包括工人人身在内任何安全事故,均由承包人承 担全部赔偿责任,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承包人应自行对其自身的现场工作人员进行安 全教育。 20.6 因该项目处于科研院区和居民区,承包人应考虑因噪音扰民和施工作业时间受 限造成的效率降低风险,合理安排施工时间。 20.7 结算审核费收费标准: 审减率在 10%及以下的,结算审核费按审减额的 5%收费;审减率在 10%以上的,结算 审核费按以下两部分相加收费:审减率 10%以内的部分,结算审核费=送审额*10%*5%;审 减率 10%以外的部分,结算审核费=(审减额-送审额*10%)*7%。 结算审减率在 10%以下(含 10%)的,结算审核费全部由甲方承担;结算审减率在 10% 以上至 15%(含 15%)的,结算审核费由甲、乙双方各承担 50%;结算审减率在 15%以上的, 结算审核费全部由乙方承担。承包人上报的工程结算应符合现场实际情况,上报工程量应 与实际工程量相符,报价应符合市场价。 20.8 承包人应具备一定的资金垫付能力、施工管理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有义务发 现施工图纸问题与设计错误。对于常识性错误(如照明开关位置、门开启方向等)或各专 业安装位置冲突等,如承包人不能及时发现且纠正,应由承包人无偿更正修复,且不予以 签证。对工程质量或工程造价有较大影响的不符合规范的内容或设计失误等,施工前承包 人应提出合理化建议。对私自变更设计、材料设备品牌、规格等的施工内容,变更部分不 予以工程结算,同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无偿修正。 20.9 工程所需材料(产品)由承包人自行采购部分,承包人在采购前应当向发包人 书面报告所需采购的材料(产品)名称、数量、规格型号等内容,所有材料(产品)在进 场前应向发包人提交材料(产品)样品及合格证书、检验报告许可证等材料(产品)合格 证及合法采购证明,并应按照规定及发包人的要求进行必要的检验及试验,且符合国家有 关质量标准,经发包人书面认可并封样后方可用于本工程中,否则造成工程返工、材料 (产品)退货及其他一切责任及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且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追偿损 失。 20.10 本工程涉及到的交通、综合执法、环保、城建、环卫、劳动、消防、供电、防 雷、电梯、行吊等所有手续及相关事宜由承包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如因 相关手续不齐全造成政府主管部门的罚款等,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如损坏邻近建筑物、构 筑物、地上地下管网设施等责任及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负责配合处理 施工现场周围邻里关系,协调衔接与政府主管部门的工作关系,为本工程正常施工创造条 件。施工用电、用水承包人自行解决,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负责进行工程项目 的全部手续办理及验收。 20.11 承包人已认真考察了工地并充分了解了工地位置、周边情况、地质状况、道路、 储存空间、作业空间狭窄、起卸限制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工期、承包价款之情况,已充分 认识到各种不利因素。承包人确认本协议所约定的工期、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标准,已包 括上述因素等对工期、价款的影响。前述因素不予延长工期,不予增加费用。承包人已对 施工场地及周边现状情况勘察,发包人不会因现状因素调整工程造价,承包人应承担此种 风险。 20.12 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由于战争、水灾、台风和地震以及其它经双方同意属于不 可抗力的事故,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 故所影响的时间。如果不可抗力影响时间延续 120 天以上的,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 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20.13 廉政条款 (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给予发包人(大连化物所)任何人员任何形式的贿赂, 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索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同时有权解除本合 同而无须给予承包人任何补偿或赔偿。 (2)若发包人人员向承包人提出任何索贿要求,承包人须通知发包人。如果有确切 证据证明发包人人员存在索贿行为,发包人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20.14 保密条款 (1)承包人在项目履行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承担相应保密义务; (2)承包人应接受并配合发包人对本项目实施中的保密监督和调查; (3)承包人仅限于知悉本项目中所涉及的事项; (4)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对项目无关人员或第三方公开、宣传 项目相关的信息; (5)承包人应妥善保管项目的资料、图纸、介质等载体; (6)承包人因违反本保密条款或违反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发生的失、泄密,承包人应 承担相应的保密责任。 20.15 避免“黑白合同”要求 (1)合同双方确认,本协议书及本协议约定的其它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中的各项约定 都是通过法定形成的合法成果,不存在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条款,如果存在任何此类不一 致的条款,也不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双方不构成任何合同或法律约束力。 (2)本协议书及本协议书约定的其它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之外,合同双方不存在且 也不会签订任何背离本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合同。如果存在或签订背离本合同实 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合同,也不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双方不构成任何合 同或法律约束力。 20.16 工程保险: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工程质量责任险,以及本工程所需的一 切保险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的保险种类也由承包人负责进行保险。 20.17 未尽事宜,执行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财建[2004]369 号通知的规定以及工程 所在地有关建经政策规定或参照类似规定;无规定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达成的补充协议 一同作为本合同补充,其不得违背本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18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保证施工安全,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安全 事故,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如安全事故对发包人造成损害,承包人应全额赔偿,且发包 人有权对承包人进行处罚,赔偿和处罚款项可在工程款中扣除。承包人应重视防水施工质 量,如墙面、水池等部位发现漏水等质量问题,承包人应按质量保修条款无偿修复,且承 包人应接受相应惩罚,每漏水一处罚款 5 万元,罚款在工程质保金中扣除。 20.19 承包人应做好施工现场保护,如有损坏施工单位按原样恢复,费用由承包人承 担。承包人必须对已完工程进行妥善保护,避免损坏,对任何已完工程的损坏,发包人不 予验收,承包人承担所有损失。承包人应积极配合支持其他施工单位工作,做好现场文明 施工、安全生产总协调管理。如有争议,须接受发包人协调。承包人应保证施工现场清洁 符合有关规定,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现场至少提供一名专职卫生清洁 员。 20.20 工程档案的编制和竣工图的绘制由承包人按大连化物所报送的要求编制和管 理规定执行,做好施工全过程项目文件的形成、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施工(含竣工图) 档案按照科发办字[2015]176 号文件,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档 案建档规范》的通知归档范围收集,移交大连化物所。承包人应保证施工档案与施工进度 同步、匹配且满足发包人对施工档案提出的要求,否则发包人有权对工程进度款不予以支 付。工程结算审计完成后、支付剩余工程款前,承包人需将工程档案移交至发包人,项目 负责人与负责档案人员检查相关档案合格后方可支付剩余工程款。 20.21 本补充条款与上述合同正本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若存在内容矛盾,以本 补充条款的约定为准(违背本协议书真实意思的除外)。 以下无正文。 附件 1: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 商一致就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 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 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全部工作内容按照工 程保修要求执行。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3.装修工程为 2 5 年;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2 年;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2年 2 年;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 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 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 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 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 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不采用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 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地 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 457 号 址: 邮政编码: 116023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刘中民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大连市分行 开户银行: 青泥洼桥支行 账 号:3400200309014415739 账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