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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零 零 九 年 度 進 一 步 貿 易 開 放 措 施 的 摘 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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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 二零零九年度進一步開放措施 引言 內地與香港同意在《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 排》(《安排》)下制訂一系列的開放措施,涵蓋服務貿易以及其他合作領 域,詳情見下文。 背景 2. 內地與香港在二零零三年六月二十九日簽訂《安排》的主體部 分,並於二零零三年九月二十九日簽署六份附件。根據《安排》第三條, 雙方將通過不斷擴大相互之間的市場開放措施,增加和充實《安排》的內 容。為此,雙方先後於二零零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二零零五年十月十八 日、二零零六年六月二十七日、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九日及二零零八年七 月二十九日簽訂《安排》的五份補充協議。我們於二零零九年一月再次與 中央人民政府就《安排》的開放措施展開磋商。經過多輪討論,雙方於二 零零九年五月九日在香港簽署《安排》補充協議六。協議文本可參閱工業 貿 易 署 有 關 《 安 排 》 的 網 頁 [http://www.tid.gov.hk/tc_chi/cepa/legaltext/cepa_legaltext.html] 。 下 文 第 3 至 6 段撮述《安排》補充協議六的主要開放措施。 詳情 3. 《安排》補充協議六包括的市場開放措施共有 29 項,涵蓋 20 個 服務領域,包括 18 個屬於《安排》原有的服務領域和 2 個新增的服務領 域(見下文第 4(H)及(J)段)。因此,《安排》涵蓋的服務領域總數, 會由現時的 40 個增至 42 個。雙方亦同意加強金融合作及推動專業人員 資格互認。 - 2 - (A)進一步開放服務貿易 4. 一些特別值得注意的服務貿易優惠措施撮述如下: A. 銀行 —允許香港銀行在廣東省設立的分行,可在廣東省內 設立「異地支行」1; B. 證券服務 — 允許符合特定條件的香港證券公司與內地具備 設立子公司條件的證券公司,在廣東省設立合資證券投資 諮詢公司,專門從事證券投資諮詢業務,香港證券公司持 股比例最高可達到三分之一; C. 旅 遊 — (i) 經 營 赴 台 旅 遊 的 內 地 組 團 社 可 組 織 持 有 效 《 大 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及旅遊簽注的遊客以過境方式在 香港停留,以便利內地及香港旅遊業界推出“一程多站” 式 旅 遊 產 品 ; 以 及 (ii) 允 許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中 的 中 國 公 民 取得內地出境旅遊領隊證,並可受雇於內地具有出境旅遊 業務經營權的國際旅行社和獲准經營赴港澳團隊旅遊業務 的香港、澳門旅行社; D. 視聽服務 — (i)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以獨資形式提供 音像製品(包括後電影產品)的分銷服務;以及(ii) 允許國產 影片(包括合拍片)經國家廣電總局批准後,在香港進行後期 製作; E. 電信服務 —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銷售只能在香港 使用的固定/移動電話卡; 1 根據內地法規,商業銀行(包括外資銀行)可以在同一城市行政區劃內設立分行以下的營 業性支行(所謂“同城支行”),但如要跨區設立營業點,則需要在有關地區先行設立分 行。此開放措施可讓香港銀行在跨區擴充營業網點時,無須先設立分行,因此有助香港銀 行 能更 有效 地 擴展 跨 區 營 業 網 絡, 加強 對廣 東 省 客 戶 提 供銀 行 服 務 。 - 3 - F. 法律 — (i) 允許具有 5 年或以上執業經驗並通過內地司法 考試的香港法律執業者,按照內地相關規定,參加內地律 師協會組織的不少於 1 個月的集中培訓,經培訓考核合格 後,可申請在內地執業;以及(ii) 允許已在內地設立代表機 構的香港律師事務所,與成立時間滿 1 年或以上並至少有 1 名設立人具有 5 年或以上執業經驗的廣東省的內地律師 事務所聯營; G. 會議和展覽 — (i)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以跨境交付方式,在 北京市、天津市、重慶市、浙江省、江蘇省和福建省試點 舉辦展覽;以及(ii)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廣西、湖南、海 南、福建、江西、雲南、貴州和四川等省、自治區設立的 獨資、合資及合作企業,試點經營出國展覽業務,參展企 業為該省、自治區註冊企業(此措施是將 2007 年有關跨境 交付及 2008 年有關試點經營出國展覽業務的開放措施進一 步延伸至其他地點); H. 運 輸 服 務 — (i) 在 鐵 路 運 輸 下 , 允 許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深 圳市以獨資形式建設、運營和管理深圳市軌道交通 4 號綫 工程項目,這是一個新增的領域;以及(ii) 在海運服務下,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船務公司,為該香港 服務提供者租用的內地船舶經營香港至廣東省二類港口之 間的船舶運輸,提供包括攬貨、簽發提單、結算運費、簽 訂服務合同等日常業務服務; I. 印刷和出版服務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 合資或合作排校製作服務公司,從事圖書的校對、設計、 排版等印前工作;及 J. 《 中 國 – 巴 基 斯 坦 自 由 貿 易 區 服 務 貿 易 協 定 》 ( “ 《 協 定》”)的開放措施 —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 3 個領域 - 4 - 上 享 有 優 惠 市 場 准 入 待 遇 , 分 別 為 (i) 醫 療 及 牙 醫 服 務 2; (ii) 研究和開發服務;以及(iii) 房地產服務 2 。這些開放承 諾是內地根據於 2009 年 2 月簽訂的《協定》給予巴基斯 坦的優惠;現根據《安排》將同樣優惠給予香港,而研究 和開發服務下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企業, 提供自然科學和工程學的研究和實驗開發服務更是新增的 服務領域。 5. 此外,就加強金融合作方面,內地(i) 允許符合條件的經中國證監 會批准的內地證券公司根據相關要求在香港設立分支機構;以及(ii) 積極 研究在內地引入港股組合「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 6. 《安排》補充協議六的開放措施,共有 9 項是以廣東省為試點的 措施,涵蓋法律、會展、公用事業、電信、銀行、證券、海運及鐵路運輸 領域。有關的措施可促進粵港兩地的服務業合作,配合《珠江三角洲地區 改革發展規劃綱要》(《綱要》)中,支持珠三角與港澳地區在現代服務業 領域作深度合作的政策方向,有助推動整個區域的經濟發展。 7. 各項服務貿易市場開放措施會由二零零九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3。 8. 根據《安排》附件 4 第五條,凡屬《安排》涵蓋的服務領域,香 港對有關的內地服務及內地服務提供者不會再施加任何新限制措施。這項 承諾也適用於最新一輪的開放措施。 2 醫療及牙醫服務下的開放承諾是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的合資、合作醫療機構 的 外 資 股 比 不 超 過 7 0% ( 對 於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廣 東 省 設 立 合 資 、 合 作 門 診 部 , 則 按 照 《〈安排〉補充協議五》處理,即內地與香港雙方投資比例不作限制) 。房地產服務下的 開 放 承 諾是 允 許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以 獨資 形式 在 內 地 提 供 房地 產 項 目 服 務 。 3 建 築 領 域下 有 關港 藉 項 目 經 理 資質 認定 的措 施 , 則 自 協 議簽 署 日 起 生 效 。 - 5 - (B)專業人員資格的相互承認 根據《安排》第十五條,內地和香港承諾鼓勵互認專業人員資 9. 格,作為《安排》的服務貿易措施之一。就此,雙方同意開展以下的專業 人員資格互認工作: (i) 內地監理工程師與香港建造工程師、建築師;以及 (ii) 內地房地產經紀人與香港地產代理。 此外,雙方同意主管部門或行業機構,開展以下的專業人員的技 10. 術交流工作: (i) 兩地風景園林專業; (ii) 內地物業管理師與香港房屋經理學會會員;以及 (iii)印刷技能人員。 11. 同時,內地也允許 2009 年 3 月 31 日及之前成為香港會計師公會 正式會員的香港居民,在參加內地註冊稅務師資格考試時,可豁免“財務 與會計”科目。 評估 12. 補充協議六的各項開放措施,充分反映中央政府對特區的支持; 同時亦配合《綱要》中提倡兩地服務業合作的發展方向,有助支持香港在 金融服務、物流、旅遊等領域的發展,進一步鞏固香港作為國際金融、貿 易、航運、物流、高增值服務中心的地位。 13. 旅遊領域下允許內地前赴台灣的旅行團在行程中可停留香港,開 通了港台「一程多站」旅遊路線;配合早前宣佈容許內地旅行團乘坐以香 港作為母港的郵輪經香港赴台的措施,不僅豐富內地旅客的旅遊體驗,亦 讓香港充分把握兩岸三通帶來的機遇,有助促進零售、餐飲、酒店業等的 發展,對創造就業起了正面的作用。 - 6 - 14. 銀行領域下允許香港銀行在廣東省設立的分行,可在廣東省內設 立「異地支行」的措施,能讓香港銀行更有效地在廣東省擴充其營業網 絡,提升對廣東省企業( 包括港資企業) 的服務質素和效率。證券領域下允 許香港的證券公司參與內地證券市場的發展及研究在内地加入港股組合 「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亦可促進兩地證券業的合作交流。 15. 創意產業方面,視聽、文娛及印刷出版服務等領域下各項措施可 協助本地業界進一步拓展內地的市場,配合特區政府推動香港創意產業發 展的工作。 16. 整體而言,新措施能提升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的競爭優勢,不 單有助企業應對目前的金融危機,亦有利於推動兩地長遠的經濟發展。各 項鼓勵專業人員資格互認的措施,有助提升兩地業界的專業水平,同時亦 為業界開拓更大的發展空間。由於《安排》是一個開放及不斷發展的平 台,我們會繼續因應業界的意見,在適當時候與內地磋商進一步貿易開 放。 查詢 17. 如就有關《安排》方面的查詢,可透過以下聯絡方法向工業貿易 署的有關組別查詢: - 7 - 事項 一般查詢 聯絡方法 電話 2398 5667 傳真 3525 0988 電郵 cepa@tid.gov.hk 查詢原產地規則、原產地證 書及工廠登記 《安排》貨物貿易的一般查詢 電話 3403 6432 傳真 2787 6048 電郵 cepaco@tid.gov.hk 電話 2398 5676 傳真 2398 9973 電郵 ma_registry@tid.gov.hk 查詢《香港服務提供者證明書》 電話 3403 6428 傳真 3525 0988 電郵 hkss@tid.gov.hk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 二零零九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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