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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灾科技学院专任教师短期脱产进修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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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灾科技学院专任教师短期脱产进修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2008 年 12 月 13 日院务会原则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实践能力,实现教师 短期脱产进修的规范化管理,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师脱产进修要有明确的任务,坚持按需培训、专业对口、学用一 致、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各系部每学年根据本部门学科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情况,以解 决新专业和开新课的急需为重点,在保证教学、教研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下,选 派工作表现突出的专任教师到学科相同或相近的国内重点院校或知名生产、科研 单位进行短期脱产进修。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的脱产进修范围仅指岗位进修,即为适应现聘工作岗位 需要,提高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而进行的非学历教育。主要包括:单科课程进修、 社会实践锻炼、国内访问学者、高级研修班、国内短期进修班等形式。参加国内 学术会议和学历教育不在此范围。 第五条 教师短期脱产进修的时间原则上为 3—6 个月,主要安排在每学年 的春季学期。 第二章 申请脱产进修的条件 第六条 通过短期脱产进修,重点培养有一年以上教学工作经验、思想政治 表现好、安心教育教学工作、教学教研方面有发展前途的优秀中青年教师。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批准申请培训进修: (一)未列入学院或所在系部师资培训进修计划的; (二)申请培训进修的内容非学院师资队伍建设急需的; (三)申请培训进修的专业或方向与现聘工作岗位的职责和任务不一致的; (四)近三年年度考核等次有一次及以上未达到称职的; (五)近三年受过教学事故处理及其它党纪政纪处分的。 第三章 第八条 脱产进修人员选派程序 每学期期中,教务处发布下学期教师短期脱产进修的计划,做好 经费预算工作。 第九条 各系部根据教学需要,在每学期期中提出下一学期教师短期进修计 划,联系进修单位,推荐进修教师,组织填写《防灾科技学院教师进修申请表》 报教务处。 第十条 教务处会同人事处对进修申请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报主管院 长。 第十一条 经主管院长同意后,公布进修人员名单,教务处会同人事处下 达教师短期脱产进修任务书。 第四章 脱产进修管理 第十二条 参加进修的教师必须认真按照进修计划完成任务,达到预期目标。 第十三条 进修期间,教师应自觉遵守进修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将学习 情况、存在问题及时向所在系部和进修单位进行汇报,如进修计划变更,必须及 时向上述部门汇报并获得批准。 第十四条 进修期满,教师应向所在教研室、系部报送书面进修报告,所在 系部负责对教师进修情况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的,进修教师向人事处、教务处 和所在系部填报考核登记表。 第五章 脱产进修待遇 第十五条 按计划参加脱产进修的教师,学院按照入学通知书、培养协议书 或双方单位的商定标准支付学费。 第十六条 脱产进修教师进修期间按每周 8 学时的标准核发教学工作量津 贴(各类系数均按 1 计算)。 第十七条 教师在北京地区脱产进修需要通勤的,按每工作日往返一次报销 公共交通费,不再报销住宿费用。在北京地区以外脱产进修的,学习期间报销两 次从学院到培养地之间往返的硬座或硬卧车票。 脱产进修期间需要住宿的,由教师所在系部联系解决,住宿费用控制在每人 每月 500 元以内。 第二十条 进修期间的考察费、考察差旅费、资料费和教材费由个人负担。 第二十一条 教师脱产进修结束后应继续在学校工作,每继续工作满一年, 摊销学校承担的学费、交通费、住宿费总额的五分之一。双方聘用合同终止教师 不续签或以其他方式主动流动出学校时,教师应将尚未摊销的学费、交通费、住 宿费退回学校。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附 则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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