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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2-2023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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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 2022-2023 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根据《关于做好北京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京教财【2020】7 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转发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文件的通知》(京教函【2019】167 号)规定以及《教育部 2019 年工作要点》关于“实施学生资助数据库与扶贫、民政、残联 等部门数据库有效对接,全面推进困难学生精准资助”的部署要求,切实贯彻“应助尽助、 精准资助”等脱贫攻坚规划精神,现组织开展 2022-2023 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认定对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 习、生活基本支出且取得我校学籍的在校生。一般包括以下 16 类: 1.原建档立卡中脱贫家庭(特指外省市乡村部门认定,并在全国资助系统登记) ; 2.脱贫不稳定家庭(特指外省市乡村部门认定,并在全国资助系统登记) ; 3.边缘易致贫家庭(特指外省市乡村部门认定,并在全国资助系统登记) ; 4.城市低保(由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5.农村低保(由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6.北京领取困难补助金(特指北京市民政部门认定) ; 7.城市特困救助供养(民政部门核发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 8.农村特困救助供养(民政部门核发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 9.孤儿(民政部门核发的证件或户籍所在地出具的证明); 10.定期优抚补助(当地政府核发的优抚证); 11.残疾学生(由民政部门核发的残疾证) ; 12.残疾人子女(由民政部门核发的残疾证和户口本复印件); 13.烈士子女(烈士证明书和户口本复印件); 14.因公牺牲民警子女(因公牺牲证明和户口本复印件); 15.北京低收入家庭(特指北京市民政部门认定) ; 16.其他需要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工作安排 (一)提前告知(时间:8 月 20 日-9 月 3 日) 各系通过线上班会、微信、QQ、电话等途径方式,确保每名学生充分知晓认定工作事 项。2022 级新生困难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时间暂定于 9 月入学后。学生处及各系做好学生引 导工作,宣传讲明政策,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提供第一手支撑材料;强化学生 诚信意识和自律精神,在社会信用体系信息化的过程中,教育学生作为当代大学生要珍惜个 人诚信信用,切勿弄虚作假,避免因失信行为对今后的学习、工作及信用贷款等带来的不利 影响。 (二)个人申请以及材料准备(时间:8 月 20 日-9 月 15 日)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群体,需按要求于 9 月 15 日前(含 2022 级新生)提交对应的申请 材料至班主任处,及时进入认定程序申请资助,逾期或不提交申请将视为自动放弃。 材料准备: 1、认定对象中 1-15 类学生群体,即本人或家庭有政府部门颁发的扶贫类相关证件, 符合现行资助政策的学生,需于 9 月 15 日前按照要求提交如下材料: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必须为原件,涂改无效,签字部分手签;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评议表》必须为原件,涂改无效,签字部分手签; (3)所有相关证件的复印件。 2、认定对象中第 16 类学生群体,即无政府部门颁发的扶贫类相关证件,但有正当的 助学需求,申请进入困难生认定程序并愿意配合学校后续调查的学生,需提交如下材料: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必须为原件,涂改无效,签字部分手签;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评议表》必须为原件,涂改无效,签字部分手签; (3)可提供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及相关困难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证明:需写清家庭成员及子女就学情况、家庭收入来源、人均年收入 等情况。若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的临时性家庭困难需写明具体受损情况。 若家庭中有如下情况还需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A 残疾证明:家庭成员中非父母的其他残疾人员,可出具《残疾证》复印件; B 病例证明:家庭成员中如果有大病患者的,可出具病例卡复印件及近 6 个月医药费清 单复印件。大病的界定参照《重大病症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 C 离异证明:离异家庭学生,可出具父母离婚证复印件及离婚协议书复印件; D 亡故证明:父母一方或双方亡故的学生,可出具亡故一方的亡故证明。 (三)各系民主评议及初审(时间:9 月 15 日-9 月 23 日) 1、各系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教师代表、班委、学生代表担 任成员的认定工作评议小组,负责困难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 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 10%。评议小组 应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 认真进行评议,保证及时、有序地开展认定工作。同时,做好会议纪要(小组成员签字)材 料记录,存档备查。 2、各系应成立由系主任、辅导员、班主任、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认定工作组,对民主评议的结果进行初审,并在各系范围内公示 5 个工作日。 (四)学生工作处复审(时间:9 月 23 日-9 月 27 日) 学生工作处对各系提交的认定结果进行复审,并将工作开展的情况以及相关申请材料 上报至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五)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终审(时间:9 月 28 日-9 月 30 日)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学生工作处提交的认定结果和材料进行终审,确定最终认定结 果。各系根据最终认定结果统一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北京市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和全国学生资 助管理信息系统。 学生工作处 2022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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