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院台州重大新药研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中科院台州重大新药研发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加快中科院重大新药科技创新成果的引进、 消化(培育)和转化,集中力量解决我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中 的重大技术需求,为我市(生物医药)药物产业转型升级提供 引领和支撑,设立台州重大新药研发科技专项。为了充分发 挥重大专项对科技创新的带动和示范作用,提高科技经费的 使用效率,促进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台州重大新药研发专项按照“突出重点,有限 目标;集中投入,稳定支持;完善机制,滚动发展”的指导 方针,坚持产学研相结合,坚持计划引导与市场需求相结合, 坚持自主创新、集成创新与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相结合。 第三条 台州重大新药研发专项经费由市科技经费资金 支持和引导,并逐年增加投入,逐步加大企业投入,建立多渠 道、多层次的科技投入体系。(逐步建立以企业投入为主,多 渠道、多层次的科技投入体系。项目产业化后须归还市科技 经费拨付部分,还款资金滚动用于台州重大新药研发专项。) 第二章 第四条 支持范围与对象 台州重大新药研发专项重点支持中科院台州重 大新药研发协同创新中心成员中的台州市企业成员与中科院 研究机构成员洽谈成功的合作项目,主要包括采用绿色工艺 路线的生物技术药物、化学合成药物、中成药、先进医疗器 械、新型药用辅料等领域,用于重大疾病防治的生物技术药 物、化学药物、新型疫苗、诊断试剂等创新型药物品种。 第五条 台州重大新药研发专项坚持“有限目标,把握 重点,突出特色,鼓励创新,发展产业”的原则,以重大新 产品开发为龙头,以核心企业为载体,以重点技术领域、研 发中心、创新平台为支撑。 第六条 台州重大新药研发专项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台州市医药产业发展要求,中科院科研机构 已有一定技术基础并能够在台州市企业实现转移转化和规模 化生产的项目; (二)项目必须列入中科院“科技服务网络计划”(简 称 STS 计划),项目一般需完成实验室阶段研究工作,具备 集成研究与转化研究的技术基础; (三)项目实施后有望形成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力 的药物新品种,能在我市实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可形成自 主知识产权,并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项目申报承担单位由主持单位和合作单位组成, 项目主持单位必须是台州市企业,项目合作单位为中科院科 研机构;项目设管理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其中:项目管理 负责人由台州市企业管理人员担任,项目技术负责人由中科 院科研机构专家担任。 (五)项目承担单位(含主持单位和合作单位)必须为 项目实施提供相应的配套条件,包括实施项目所需的转化研 究和工程条件、工作场所、仪器设备、配套基础设施、办公 条件及行政管理等。 (六)项目实施期一般为 3 年。 第七条 台州重大新药研发专项项目的台州市承担单位 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一支稳定、高素质的研究团队; (二)有承担国家和省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的经历; (三)在相关领域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技术基础; (四)有配套资金的保障和良好的信誉。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 台州重大新药研发专项项目来源包括主动设计、 主动组织和自由申请三种方式。主动设计项目是指中科院台 州重大新药研发协同创新中心根据全市医药产业发展的需要, 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具有明确研究开发目标的项目;主 动组织项目是指中科院台州重大新药研发协同创新中心将相 关申请单位具有相近研究开发内容的项目集成起来,通过项 目联合体等形式组织实施的项目;自由申请项目是指市内企 事业单位等单位在与中科院相关院所达成合作意向后申报的 项目。 第九条 同一法人以及承担主要研究任务的同一技术负 责人,原则上不得重复申请台州重大新药研发专项;正在实 施台州重大新药研发专项项目、尚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者, 不得申请新的台州重大新药研发专项项目。 第十条 协同创新中心成员中的台州市企业成员向协同 创新中心申报项目。申请台州重大新药研发专项项目,需填 写《台州市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申请书》,编制项目可行性研 究报告和项目资金预算。申请单位须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负责。 第十一条 各区企业承担台州重大新药研发专项的,由 所在区科技局出具推荐意见及资金配套承诺。区科技局按市 科技资金在该项目中投入资金的 100%予以配套。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十二条 中科院台州重大新药研发协同创新中心项目 工作组会同有关单位和部门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按照“产 业需求牵引”的原则,每年确定项目重点支持的方向。项目 承担单位按照“产业需求牵引”的原则和重点支持方向,并 对其应用前景、关键技术成熟度、实施的可行性等内容做出 分析。 第十三条 协同创新中心同政府有关部门、技术和管理 专家对项目进行审核、评议和筛选并报市科技局审批。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根据重点支持方向,平衡项目资金, 确定立项项目。经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议确定立项的项目, 与市财政局共同报市政府批准下达执行。 第十五条 确定立项的项目,由协同创新中心组织项目 承担单位填写项目任务书并报主市科技局备案。 第五章 经费拨付及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台州重大新药研发专项项目经费由中科院 (院拨)经费(STS 计划支持)、市区二级科技经费、企业 自筹四部分组成,比例原则上应为 1:3:3:3。 第十七条 市区二级科技经费核拨周期为 3 年,对核定 的项目经费中由资金支持的部分,原则上按 3∶3∶4 的比例 安排年度支出预算。(市级科技经费先拨付到协同创新中心, 由协同创新中心与企业签订无息借款合同后拨付到企业。) 第十八条 协同创新中心会同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对项 目的实施进行跟踪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审核项目年度经费预算,提 出核拨项目经费建议,审查项目经费决算; (二)组织项目年度检查和结题验收; (三)聘请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作为项目监理,对重大 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每年对项目阶段进度进行评估,提出 后续工作意见。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其 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合同书,完成项 目合同书规定的目标任务; (二)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合同书的要求,落实 自筹经费、设施条件及相关人员,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三)科技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国家应用技术研究 开发经费的管理办法》及《台州市市级科技资金使用与管理 暂行办法》执行。接受项目管理部门对项目的检查、评估和 建议,每年报送项目进展及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四)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并加强知识产 权的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条 对于涉及多单位联合承担的项目,原则上由 项目第一承担单位牵头组织实施,其他承担单位协助。各承 担单位之间应有明晰的任务分工和实施目标,其项目经费的 使用安排应有相应的划分协议。上述有关资料应报送市科技 局备案,如有重大分歧意见应及时书面报告市科技局协调解 决。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中如有重大调整,项目承担单位 必须及时提出调整的申请报协同创新中心审批,调整后年度 分期拨款缓拨,待调整到位并经核实后予以拨付。调整批复 内容视同对合同内容的调整或补充,作为项目检查验收的依 据,未履行报批手续造成原合同任务无法完成的,后果由项 目承担单位自行负责。对检查中发现有问题的项目,市科技 局、财政局将视情况采取缓拨、减拨、停拨后续经费或中止 项目合同等措施予以纠正。 第二十二条 予以撤销: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一)经理论或实践证明,项目所选技术路线不合理或 已无实用价值,或国内已有相同或更高水平的科技成果并已 产业化; (二)项目知识产权不清晰,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侵 权行为,经调解无效; (三)与项目相配套的拨款、贷款、自筹资金、外汇和 辅助生产资料等条件不能及时落实; (四)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实施相关的基本建设、技术 改造、技术引进和国外合作发生变化而不落实; (五)承担项目的技术骨干配备发生重大变化,使研究 无法进行。 第二十三条 申请撤销的项目,其承担单位应对已开展 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的设备仪器、已取得的成果等进 行总结,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协同创新中心并到送到市科技 局备案。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结题验收 项目主持单位在项目执行期满 3 个月内向 协同创新中心提交项目验收申请、项目执行情况报告、项目 财务决算等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负责。 第二十五条 协同创新中心组织有关人员对项目执行情 况与结果进行综合评估和验收。对于执行情况好、通过验收 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在今后的项目评选中将得到优先安排。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应当包括财务验收,项目承担单 位应当提供项目财务决算资料。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经费 如有结余,应由协同创新中心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 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项目主持单位应将 该项目在协同创新中心定期举办的成果展示会展示,并做好 进一步规模化生产工作。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项目立项时与协同创 新中心签订的借款合同,根据项目产业化实施情况与协同创 新中心协商市科技经费支持部分的还款事宜,并报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审批。 第二十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能通过验收。 (一)执行情况差、未实现项目计划任务书规定的目标;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 需要复议和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应分别在接到通知的三 个月内和半年内,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相应改进后,再次提 出验收申请。若仍未通过验收或未按要求进行验收的,项目 承担单位及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再承担市科技局项目。 第七章 第三十条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办法由台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