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中共秀洲区委、秀洲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秀洲委发〔2019〕13号).doc
中共嘉兴市秀洲区委文件 秀洲委发〔2019〕13 号 ★ 中共秀洲区委 秀洲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秀洲国家高新区、 秀洲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区级机关各部门: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弘扬 “红船精神”,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省十四次党代会精神, 全面提升文化产业高水平发展,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 政府关于加快把文化产业打造成为万亿级产业的意见》(浙委发 〔2017〕36 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文 化浙江建设的意见》(浙委发〔2017〕48 号)、《中共嘉兴市委、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千亿级产业的若干政 策意见》(嘉委发〔2018〕22 号)精神,为扎实推进文化秀洲建 - 1 - 设,提高文化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着力解决我区文 化产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现状,大力提升区域文化软实力和竞争 力,进一步推进文化高地建设。现就加快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 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落实《秀洲区文化发展十三五规划》,力争每年全区文化 及相关产业增加值增速保持在 30%以上,增加值占全区 GDP 比重每 年新增 0.5 个百分点。以文化创意为核心,以结构调整和融合发展 为主线,重点发展文化制造业、文化旅游业、创意设计业三大优势 产业,强化发展文化创意设计业、文化影视业、文化信息业、文化 体育业四大潜力产业,培育扶持数字内容业等新兴产业。到“十三 五”末形成以秀湖创新圈、运河文化带、创意文化带为主线的“一 圈两带”文化产业空间发展格局。 二、加大财政税收支持力度 1. 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区级财政每年统筹安排文化 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1000 万元,采用项目补助、银行贷款贴息、政 府购买服务、政策奖励等方式,重点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并随着区 级财力增长而相应增加。 2. 落实文化企业发展税收政策。继续执行中央和省、市关于 支持文化单位转企改制和文化企业发展的扶持政策,确保文化企业 增值税、所得税、出口文化产品退税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文化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 策。 - 2 - 三、增强市场主体活力 3. 鼓励文化企业做大做强。鼓励引导有特色、成长性好的中 小微文化企业实现规(限)下转规(限)上,壮大文化企业发展群 体和规模总量。对于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规(限)上企业要求并 转为规(限)上企业的,给予 3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推行把优 势传统产业中创意设计部分从主业中剥离,在满足主业发展的同时 参与市场化竞争。对于剥离出来独立发展并形成纳税销售实绩的文 化企业主体,按照其实际经营业绩,最高给予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 励。实施文化企业经济贡献奖励,对于文化服务业企业年主营业务 收入首次突破 1000 万元的,给予 3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突破 2000 万元的,给予 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文化企业同时达到经济 贡献奖励和规(限)下转规(限)上标准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奖 励。 4. 对高成长型文化企业实施奖励。对区级新成立或新引进的 高成长型文化影视、设计服务、数字创意、版权交易、动漫游戏、 艺术品拍卖等文化企业,前三年内,可最高按当年销售额的 2%给 予一次性奖励;后两年内,可最高按当年销售额的 1%给予一次性 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5. 打造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各类文化产业发展平台打造文化 “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载体,推动建设一批集研发、生产、 技术、咨询、交易、展示、评估、物流、贸易等功能为一体的产业 公共服务平台。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文化产业园 区(基地、街区)的,分别给予园区(基地、街区)运营方 30 万 - 3 - 元、15 万元、8 万元、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评市级重点文化产 业园区的,给予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成功创建区级“创意村 落”的,经认定,给予 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加强区文化产业协会 建设,通过政府采购服务等形式充分发挥文化产业协会的桥梁纽带 作用。公益性项目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根据购买质量、数量 及成本、合理收益等因素,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确定采购对象、购 买价格(补助额度)等。 四、扶持重大项目发展 6. 支持文化产业重大项目建设。文化影视、设计服务、数字 创意、版权交易、动漫游戏、艺术品拍卖等高成长性文化企业实施 的文化产业项目、文化产业园区(平台)建设以及符合我区产业发 展方向的项目在完成后可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进行补助。 (1)项目补助:对符合我区文化产业项目,可采用项目补助 方式,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款)在 500 万(含)以上的, 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并经审计,分别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 (不含土地款)的 3% 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的补助, 同一企业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对国内外知名文化企业以 及行业带动能力强的重大投资项目,可按“一事一议”的方式另行 制定扶持政策。 (2)贷款贴息:文化产业项目、文化产业园区(平台)建设 等可采用贷款贴息资助方式。申报年度的前三年内批准立项项目, 已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且资金到位,按照该项目申报年度的上一年 度实际发生利息给予贴息。已享受市文化产业贷款贴息政策,且上 - 4 - 一年度实际发生利息超过 20 万元的,按 20%贴息;未享受市文化 产业贷款贴息政策, 上一年度实际发生利息总额不足 20 万元 (含 20 万元) 的按 80%贴息, 上一年度实际发生利息超过 20 万元的按 50%贴 息,最高贴息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贴息期最高不超过 3 年。对逾 期利息和罚息不予贴息。同一项目不可同时申请项目补助和贷款贴 息。 (3)对引进首次入驻我区的总部文化创意企业,投入运营满 一年,经审定,按综合性总部、地区总部及国内外行业 100 强,分 别给予招商机构 30 万元、15 万元、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单个 招商机构的奖励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7. 引进重大文化服务业企业。 对新引进的世界 500 强、 全国 500 强、民营 500 强、上市企业、独角兽企业等文化服务业企业,给予 以下支持: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按照 购置费用的 3%给予补贴,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按照前 两年各 30%、第三年 40%的比例分三年兑付;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 按照支付租金的 50%给予补助,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补 贴期为 3 年,补助按年兑付。 8. 鼓励发展总部经济。对新引进或新设立且认定为总部文化 服务业企业的,按实缴注册资本的 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奖励资金分两年按 60%、40%的比例拨付。新引进或新设立 的总部文化服务业企业自认定当年起, 入库税收年增长 10%以上的, 前两年给予税收区得部分80%的奖励, 后三年给予税收区得部分50% 的奖励;经认定的本地现有总部文化服务业企业,其入库税收年增 - 5 - 长 15%以上,按税收区得增量部分的 5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 不超过 500 万元;奖励资金的 30%须由文化服务业企业奖励给高级 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才。 五、支持金融服务创新发展 9. 鼓励文化企业多渠道融资。鼓励文化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 鼓励文化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和在场外市场挂牌,鼓励文化企业注册 地迁入和开展并购重组。具体参照《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 于印发<秀洲区推进经济转型升级加快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的通 知》(秀洲委办发〔2019〕77 号)中有关企业上市等相关条款执 行。 六、保障文化产业用地 10. 优先保障文化产业项目建设用地供给。在编制区域总体规 划和各镇总体规划时,应明确保障文化产业发展用地的措施,对列 入秀洲区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及区级以上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符合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在年度用地计划中应予以优先安排,优先保障 新增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土地供应。 11. 鼓励盘活存量用地。支持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办公 用房、老旧商业设施等存量房地资源转型兴办文化产业。对符合规 划要求,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办公用房、老旧商业等存量房 产改造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经营演艺、书画特色艺术品交易等文化 业态,且改造建筑面积达 1000 平方米以上的,按其改造实际投资 额给予 1-2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七、支持市场开发和开拓 - 6 - 12. 鼓励文化企业对外交流。鼓励文化企业开展国际合作与交 流,响应国家“一带一路”发展战略,对外开展推介、展示和交流, 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经区文产办批准实施,有国际影响力的交流 与合作成果的项目,并有经济效益,经审计评估予以最高不超过 1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企业参加境内外重点文化产业博览会,对 参展企业每个标准展位补助 5000 元-10000 元(同一博览会每家企 业最高补助 3 个标准摊位)。特装费给予 30%的补助,最高补助额 不超过 5 万元,已享受各级财政资助的不再予以补助。 13. 鼓励文化产品扩大出口。对企业出口我区文化产品和服务 的,根据出口产生的效益和产业带动的作用,按照不超过出口金 额 5%的额度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 15 万元。对获评国家级 文化产业重点出口项目的,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资金 10%的补 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对获评省级文化产业重点出口 项目的,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资金 5%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 不超过 30 万元。对首次获得国家、省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的,分别 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4. 培育文化产业特色展会。对由区级部门主办,符合我区文 化产业发展方向的文化产业特色展会,经认定审批后,视情予以办 展补助。积极鼓励立足我区优势产业开展专业展会活动,对列入我 区会展计划的国际级、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区级专业展会,经认 定,分别给予承办机构 1-1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组团本地企业 参加境内展览展会等且达到 10 家以上的,予以组织单位 5 万元的 奖励。 - 7 - 15. 推进大众文化消费。引进区外并在我区成功举办的省级、 国家级、国际性文化体育赛事,且具有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 经认定,按规模对引进方给予 5 万、10 万、2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16. 支持文化企业品牌建设。鼓励文化企业争先晋优,对首次 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重点(特色)文化企业的,分 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 被认定为省成长型文化企业、“文化+互联网”创新型企业等的, 给予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级文化企业 30 强、省级文 化企业 30 强、市服务业 20 强的文化企业、市服务业十佳创新文化 企业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的一次性奖 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品牌(名牌、商标、老字号、知名 商号等)的文化服务业企业,根据有关批文,分别给予 5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文化企业上述品牌总奖励不超过 50 万元。 八、实施文化产品奖励政策 17. 对原创作品获奖奖励。对在我区申报、我区企业为企业中 第一出品方投资出品的影视作品,获得国家“五个一”工程奖、电 影金鸡奖、电影百花奖、电影华表奖、电视剧飞天奖、电视金鹰奖 等国家级奖项的,给予 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省“五个一” 工程奖、电影凤凰奖、电视牡丹奖等省级奖项的,给予 10 万元的 一次性奖励。 对在我区申报、 我区企业为企业中第一出品方投资出品的戏剧、 动漫、网游作品,获得国家“五个一”工程奖、戏剧文华奖、动漫 - 8 - 美猴奖、越剧节大奖等国家级奖项的,给予 1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获得省级“五个一”工程奖、省戏剧节奖等省级奖项的,给予 5 万 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被评为省级、市级、区级文化精品工程的重点 项目或作品,分别给予 5 万元、3 万元、1 万元的奖励。 以上原创作品如果多次获奖的, 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 18. 对原创影视面市奖励。对在我区申报、我区企业为第一出 品方投资出品,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国内电影商业院线播出的 原创电影,在对每部作品给予最高 25 万元奖励的基础上,按票房 收入的 5‰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每部作品奖励总额不超过 50 万元。 对在我区申报、我区企业为企业中第一出品方投资出品,经国 家或省有关部门批准播出的原创电视剧,在中央电视台一套黄金时 间首播的,给予每部作品不超过 7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中央电 视台一套非黄金时间或其他频道播出的,给予每部作品不超过 2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省级卫视台播出的,给予每部作品不超过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在我区申报、我区企业为企业中第一出品方投资出品,经国 家有关部门批准播出的原创动画片,在中央电视台少儿频道黄金时 间首播的,给予每部作品不超过 7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中央电 视台少儿频道非黄金时间或其他频道播出的,给予每部作品不超过 2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省级卫视台播出的,给予每部作品不超 过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9. 对原创文化项目运营奖励。对在我区申报、经国家或省有 关部门批准、 长期在我区演出并取得良好效果的大型舞台商演项目, - 9 - 经审核评估后,给予每个项目不超过 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0. 对原创文化项目运营奖励。对在我区申报、我区企业为企 业中第一出品方投资出品,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且正式上线运营的 原创网络游戏,经审核评估后,给予每款不超过 10 万元的一次性 奖励。 九、实施文化人才激励政策 21. 鼓励引进顶尖、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对顶尖文化产业人才 领衔的团队项目采取“一事一议”,制定专门政策予以支持。鼓励 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对符合区文化创意产业重点领域的高层次 人才,按区有关人才政策予以奖励。 22. 培育本地基础性文化人才。鼓励文化企业与我市高等院校 设立创意设计、非遗、农民画等文化产业相关特色专业,加快文化 产业人才本地化培养力度。每增设一个特色专业给予 5-10 万元一 次性奖励。加快推动文化企业建设一批大学生就业实践基地,按实 绩给予每个基地不高于 3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3. 对文化产业优秀人才的奖励。鼓励各类孵化服务机构和企 业加快引育各类文化人才,建立“创意工作室”和各类文化名家工 作室,对新认定的区级“创意工作室”给予 2 万元奖励,连续运作 三年并被认定为区级“创意工作室”的给予 5 万元奖励。对获得市、 区命名的文化名家工作室,按照层次、效益分别给予 8 万元、5 万 元的奖励。开展区级文化产业人才评选活动,对获奖者给予 5 万元 的一次性个人奖励。 上述奖励不包括机关事业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 十、附则 - 10 - 本政策所指文化企业,是指主营业务符合 2018 年国家统计局 公布的文化产业范围内的企业,适用范围为秀洲区。 本意见所涉及扶持资金兑现按原渠道解决,如有调整的按调整 后的意见执行。 本意见中涉及文化企业可享受的项目补助和政策奖励扶持方 式中,因同一事项如有重复的,按照就高和不重复原则进行扶持。 本政策中的“入库税收”不包含个人所得税、免抵调增增值税、 契税。“区级所得”指区级财政留成部分,根据现行财政体制计算 得出。 本政策试行期两年。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对享受补助或奖励期限两年以上的企业,继续执行至期满。 原有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中共嘉兴市秀洲区委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 2019 年 6 月 4 日 - 11 - 抄送:区人大、区政协 中共嘉兴市秀洲区委办公室 - 12 - 2019 年 6 月 6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