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工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doc
徐州工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 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江苏省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及《徐 州工程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实施 细则。 第二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 19-25 人组成,每届任期 三年。成员由相关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二级学院院长及 教授代表组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 1 人,副主席 2-3 人,主席 由学校校长担任,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学校研究决定,报上级主 管部门备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学位评定的日常工 作,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处长兼任。 各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 5-9 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 分委员会设主席 1 人,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其他成员由相 关专业的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和管理人员担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名 单由各学院提出,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备案。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导下,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讨论并通过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相关文件及规定。 2.审议通过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3.做出撤消学士学位的决定。 4.研究和处理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存有争议的问题。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四条 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具备下列条件者,经校学 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授予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 (一)在校期间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纪律,品行端正,恪守学术 道德; (二) 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修满规定的学 分,经审核准予毕业; (三) 毕业资格审核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 2.0; (四) 学位外语水平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全国高等学校英语专业四级考试,或英语专 业八级考试成绩达到 40 分,或雅思成绩达到 6.0,或托福成绩达到 85 分;朝鲜语专业毕业生通过朝鲜语应用能力中级考试。 2.其他非艺术、体育类专业及“3+2”、专转本学生 CET-4 成绩 达到 360 分,或雅思成绩达到 5.5 分,或托福成绩达到 80 分,或国 际日语能力考试 N2,或大学俄语四级考试(大学日语四级考试、大 学法语四级考试、大学德语四级考试等)成绩达到 50 分。 3.艺术类专业学生 CET-4 成绩达到 330 分,或雅思 5.0,或托福 75,或其他语种四级考试成绩达到 45 分。 4.体育类专业、“3+4”、对口单招专业学生 CET-4 成绩达到 320 分,或雅思 5.0,或托福 75,或其他语种四级考试成绩达到 45 分。 5.学生在校期间参加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外语成绩达到报考学 科(专业)当年国家控制线。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达到第四条规定要求的; (二)在校所受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未被解除的; (三)在校期间曾因考试作弊而受过留校察看纪律处分者; (四)达到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但仍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 条件的; (五)因特殊原因,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认为不应授予 学士学位的。 第六条 因下列成绩原因未获学士学位者,在学校规定的最长 学习年限内,可回校申请重新学习相关课程,以及回校参加全国大学 生外语等级考试。 (一)因未修满规定学分而结业者; (二)毕业时平均学分绩点未达要求者; (三)毕(结)业时学位外语水平未达要求者。 经补修、重修后成绩达到要求,符合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 申请学士学位。 第七条 因受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未被解除而未获学 士学位的,毕(结)业后,所受处分已被解除(不包括因考试作弊受 纪律处分),且达到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可回 校申请学士学位。 第八条 因考试作弊受处分后,在校期间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 可向校学位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 1.考取硕士研究生或正式录用为国家公务员等; 2.平均学分绩点达到 3.5 以上; 3.获省级以上表彰(“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 “优秀团干部”等); 4.以个人或团体的主要成员参加经学校认定的大学生学科竞赛 获校级(不含校级)以上竞赛奖; 5.以徐州工程学院为署名单位,以第一作者发表的与专业相关的 论文被 SSCI、A&HCI、SCI、EI(核心版、JA)、ISTP、ISSHP 索引之 一检索,或在北大图书馆最新出版的《全国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中列出的核心刊物上发表(或 CSSCI 检索论文、CPCI 收录论文)与 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取得与专业相关的发明授权专利(署名前 两位)。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九条 毕业生向所在学院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学院学位评 定分委员会审核毕业学生的学位授予资格,梳理授予学士学位的审核 名单和特殊情况申请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及申请理由,并报校学位评定 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 的材料进行汇总、复核,并将结果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一条 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会议由校学位评定委员 会主席或委托副主席主持,会议出席人数必须达到委员总数的 2/3。 会议集中审议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的学士学位授 予名单,并逐条审议依据本实施细则第八条,或其它特殊情况申请学 士学位者的授予资格。经大会表决,同意票数超过实际到会委员人数 2/3 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二条 学士学位原则上每年 6 月、12 月各评定一次。获得学 士学位者,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学位证书日期按颁发日期填写。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毁坏后一律不予补发,只开具有效证明。 第十三条 在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如发现错授或舞弊等行为, 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予以复议,并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在本校学习 外国留学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另见《徐州工程学院外国留学生学士学位 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 位授予另见《徐州工程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学士学位授予实施 细则(试行)》。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自 2019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徐工院行教〔2014〕41 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学校授权教务处对本实施细则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