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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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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 文件 安 阳 市 教 育 局 安文广体旅〔2022〕42 号 安阳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 安阳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安阳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 监督管理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文广体旅局、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 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共河 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 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措施>的通知》文件 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双减”工作部署, 进一步规范我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根据《河南 — 1 — 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指南(试行)》规定,结 合我市实际,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市教育局制定了《安阳市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 安阳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 安阳市教育局 2022 年 9 月 26 日 — 2 — 安阳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 监督管理方案 根据中央、省、市有关“双减”工作部署,按照《河南省文 化和旅游厅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 训机构设置和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指南》) 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 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坚持公益属性,引导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培训,发展美 育教育,促进全市文化事业繁荣发展。 二、重点任务 (一)建立审核登记制度 1.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的 社会组织或自然人,并具备《指南》规定的相应条件。 2.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指南》的要求, 经所在地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前置审核同意, 颁发“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审核同意书”(以下 简称“办学审核同意书”) ,并向同级市场监管或民政部门申请登 记办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后,方可从事文化艺术 — 3 — 培训活动。 3.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从事学科类培训。 (二)规范审核登记程序 1.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由所在 县(市、区)文化和旅游、民政、市场监管等行政部门负责审核 登记。 2.“办学审核同意书”由省文化和旅游厅统一印制,市文化 广电体育旅游局负责申领和监管,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 管理部门按照统一下发的模板制作颁发并登记备案。所填写内容 应与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平台保持一致。编号由颁发县 (市、区)自行编号,一般为市+县简称各一个汉字+年份+四位 数序号,序号自“0001”开始接续排列,如“安文 20220001” 。 3.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市、区)域设立分支 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按照“一点一证”审核;跨县(市、区) 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 (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审核登记。 4.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范围为面向 6 岁以上的普 通小学、初中及高中阶段学生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 开展面向学龄前儿童的线上培训,不再新审核面向 3 至 6 岁学龄 前儿童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 5.培训机构审核登记时,应当在经营(业务)范围中明确培 训机构服务内容。培训机构变更登记事项的,须经主管部门同意 — 4 — 后办理变更手续。不再从事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业务的,应主动 提出注销申请,交还“办学审核同意书”,经属地文化和旅游行 政管理部门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 6.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年检和年 度报告公示工作,对年检和年报公示信息抽查检查发现培训机构 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办学,或不接受年检、不报送年 度报告的,要依法依规处理,直至吊销“办学审核同意书”,并 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全面加强日常监管 1.信息公开。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 度,在办学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办学审核同意书”、营业执照、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等相关证照;应在场所内明显位置公 示培训的教师、班次、内容、招生对象、收费标准、上课时间等。 2.合同规范。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使用教育部、市 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 本)》与培训对象监护人签订服务合同,严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条 款侵害消费者(培训对象)合法权益。 3.制度完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 制定并完善教学管理制度、安全(消防、疫情防控、防汛等)管理 制度、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资产 和财务管理制度、收费和退费管理制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 师培训和考核制度、课程备案和公示制度等规章制度。相关制度 — 5 — 应悬挂在机构的合适位置,各项工作应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进行落 实。 4.资金监管。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收费应落实河南省教 育厅等九部门印发的关于《河南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 暂行规定》要求,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全额纳入预收费监管,结合 实际采取银行托管、风险保证金的方式,对预收费进行风险管控。 风险保证金额度由属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确定,最低额度不得 低于培训机构收取的所有学员单个收费周期(3 个月)的费用总 和。采取银行托管方式的机构要与符合条件的银行签订托管协议 并报所在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开立预收 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培训收费专用账户)。采取风险保证金方 式的机构应开立风险保证金专用账户,足额存入风险保证金,作 为其履行培训服务承诺和退费的资金保证,不得用保证金进行融 资担保。 5.安全监管。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 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疫情防控、 消防、防汛、培训用房等方面的安全监管,要求其制定相应的应 急处置预案,并加强日常演练,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 一体安全防范体系,实现出入口、人员集中区及培训区视频监控 全覆盖,确保视频信息保存时间不少于 30 天。县(市、区) 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督促指导培训机构视频监控系统与 全市公共文化云视频监控平台实现实时对接。 — 6 — 6.平台监管。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指导 并督促培训机构在完成法人登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全国校外 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平台注册和相关资料填报,对存在拒不进驻 平台或平台资料填报不完善、课程不上架,预收费资金监管存在 问题的培训机构,下达停业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 注销其“办学审核同意书” 。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谁审批谁监管、 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要加强工作组织领导,结合辖区实际,摸清底数,厘清标准,分 清责任,细化完善工作措施和工作方案,积极预防和化解潜在风 险问题,确保培训机构审核登记、日常监管工作有序开展。 (二)强化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负责本辖区内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应结合辖区实际制定 工作细则,建立负面清单,推行白名单制度,并组织实施。负面 清单、白名单建立后应向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备案,备案后如 有变更,需及时报备。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将结合各县(市、 区)负面清单、白名单相关情况建立市级负面清单和白名单。 (三)落实备案制度 实行县、市、省逐级备案制度,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 — 7 — 行政部门每月 30 日前,向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报备审核登记 情况,包括通过审核的机构汇总名单以及审核的相关资料。市文 化广电体育旅游局将联合教育、市场监管、民政、住建、消防等 行业部门不定期对各县(市、区)已审核登记的文化艺术类校外 培训机构进行抽查,对审核登记不规范、不符合《指南》要求的 机构限期予以整改。 附件:1.安阳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备案流程 2.安阳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 3.安阳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明细表 4.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投资人、法定代表人或 者主要负责人声明 5.从业人员诚实守信和无犯罪记录承诺书 6.安阳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备案表 7.受理通知书 8.安阳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变更)实地 检查表 9.安阳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意见表 10.办结通知书 11.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审核同意书 12.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 8 — 附件 1 安阳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 审核备案流程 一、名称预审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至所在县(市、区)登记管 理部门办理名称预留名审核,名称一般表述为“安阳市**县(市、 区)**培训机构(培训中心)”,体现行政区域和培训门类。营利 性培训机构至市场监管部门办理,非营利性培训机构至民政部门 办理。 二、设立申请 举办者完成培训机构名称预留名审核后,至所在县(市、区) 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按 照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原件备查。 1.《安阳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附件 2); 2.举办者、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行政主要负责人身份证、 社会信用证明复印件;联合举办的培训机构,应提交签订的联合 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出资比例、各方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 方式复印件; 3.从业人员身份证和教师资格证或学历证明或中级及以上 — 9 — 职称或与教学、管理专业相符的职业能力证明复印件,劳动关系 证明;全体从业人员诚实守信和无犯罪记录承诺;填报《安阳市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明细表》(附件 3) ; 4.培训计划、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自编教材应建立内部管 理制度;填报《安阳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备案表》 (附件 6),培训材料报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5.培训机构章程和管理十项制度; 6.注册资金不少于 15 万元有效证明,银行托管或风险保证 金证明(新注册随后提供,已录平台培训机构按要求补齐资金) ; 7.场所、设施符合住建、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国 家相关规定标准,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消防行政许可(备案)相 关书面证明材料。自有场所的,提供产权证明材料;租赁场所的, 除提供产权证明材料外,还应当提供租赁期不少于 2 年的租赁合 同(协议) ; 8.培训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应当标明总面积、层高,实际 用于教学的区域、面积、场所安全出口,标明必备的设施设备和 器材资料等,采光符合国家标准; 9.提供视频监控全覆盖及接入安阳市公共文化云视频监控 平台材料;疫情防控、安全等应急处置方案及其他佐证材料。 三、受理审核 1.受理。举办者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县(市、区) 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向举办者出具《受理通知书》(附件 — 10 — 7)。 在 30 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核意见。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 定形式的,应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核。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申报 材料审核和办学现场审核,填写《安阳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 构设立(变更)实地检查表》 (附件 8),填写是否符合设置条件 的审核意见《安阳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意见表》(附 件 9),并进行内部存档。 3.公示。对拟同意设立的培训机构,在培训场所和县(市、 区)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官网(或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示 5 个工作日。 4.决定。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核意 见和公示情况,做出是否同意设立的决定。同意设立的,出具 《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审核同意书》(附件 11) 。 四、法定代表人登记 举办者需在 5 个工作日内,持所在县(市、区)文化和旅游 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 审核同意书》及其他法定登记材料,到相关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法 人登记手续。营利性培训机构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办理营业 执照;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到民政部门依法依规办理民办非企业法 人登记证。 五、资金监管及平台录入 举办者在完成法定代表人登记后 10 个工作日内,持《河南 — 11 — 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审核同意书》和营业执照或民办 非企业法人登记证,到托管银行签订委托监管协议,办理银行监 管账户,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全额纳入培训机构收费专用账户并 缴纳风险保证金,并在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注 册账号,录入培训机构相关信息,纳入平台监管。 六、备案办结 举办者在签订委托监管协议、资金纳入银行和平台监管后, 向所在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营业执照或民 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和委托监管协议复印件申请备案办结,文化 和旅游行政部门在监管平台上确认机构核验通过后,向举办者出 具《办结通知书》(附件 10),完成培训机构设立流程。 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完成审核备案后,将 《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审核同意书》和营业执照 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一式两份报安阳市文化广电体 育旅游局备案。安阳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负责向省文化和旅游 厅备案。 七、变更和注销 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地址、培训内容、培训 对象等事项变更,须提交申请,经审核部门同意后办理变更手续。 不再从事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业务的,应主动到审核部门提出注 销申请,经审核部门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 — 12 — 附件 2 机构名称 机构性质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手机号码 主要负责人 身份证号 手机号码 ( 营 利 /非 营 利 ) 教学用房 所在楼层 机构地址 从业人数 (人) 教学教研人数 (人) 场所面积 (平方米) 教学面积 (平方米) 年培训规模 (人) 教室数量 (间) 培训对象 □学龄前儿童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 办学投入(开办资金) 股东(法定代表人、自 然人) 投入方式 □高中生 注册资金: 万 出资额 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万元)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培训内容 联系人 姓名 电话 ( 办 公 /手 机 ) 邮箱 — 13 — 承诺:对本表填报内容和相关办学申报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并保证机构培训与 申报情况相符;如申请材料与实际培训项目、培训情况和培训行为不符,引起的一切 后果,愿承担全部责任,接受处罚。 法定代表人签字(签字): 机构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安阳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 附件 3 安阳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明细表 培训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机构负责人(签字): 日 序号 姓名 — 14 — 性别 工作岗位 学历、专业、 职称 年 身份证号码 常住地址 月 说明:此表填写的是一个培训机构的全部人员。 — 15 — 附件 4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投资人、法定代表人 或者主要负责人声明 申 请 设 立 ( 变 称: 更 ) 培 训 机 构 名 , 本人拟担任上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投资人 一、本人基本情况: 姓名: 号: ,性别: ,身份证 , 户籍所在地: , 联系电话: 码: , 手机号 , 现住址: 。 二、根据《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指南 (试行) 》规定,特声明如下: 本人没有犯罪记录,未参加任何非法组织。 本人已知悉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同意意见书的,由原发证机 关撤销。 — 16 — 本人对以上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声明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 5 从业人员诚实守信和无犯罪记录承诺书 本 人 , 身 份 证 号 码: ;现就职于 (申办单位名称),职务为 。 本人承诺:自觉遵守《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 标准和管理指南(试行) 》有关规定,爱国守法,恪守宪法原则,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义务。 本人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未被采取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等行政强制措施,非社会服刑人员。若有隐瞒,本人愿意承担一 切法律后果。 承诺人(签字及手印): 年 月 日 — 17 — 附件 6 安阳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备案表 培训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机构负责人(签字): 序号 培训材料名称 年 图书出版号 说明:1.此表填写的是一个教学点的培训材料; 2.自编培训材料应在“备注”栏注明。 附件 7 — 18 — 月 备注 日 安阳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 (变更)实地检查表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人 设立(变更) 地点 经营范围 所在楼层 联系人 联系电话 1.该场所位于 2.该场所所在建筑用途为 现 场 检 查 记 录 3.(□是□否)经营场所地理位置与申请的一致 4.(□是□否)申请人提供的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与实际情 况相符 5.(□是□否)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并 接入安阳市文化云监管平台 6.(□是□否)工业厂房、居民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 仓库、车库、夹层、违章建筑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 7.(□是□否)招收寄宿学生,提供或变相提供食宿服务 检 查 意 见 检查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 8 — 19 — 受理通知书(用户联)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申请设立河南省文化艺术类 校外培训机构事项,已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查,申请事项材料齐 全、符合规定形式,现予以受理。 本办件于 年 月 日受理,承诺办理时限 30 工作日, 应当于 年 月 日反馈办理意见。如因故出现延期的,需本 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方可。 行政管理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受理通知书(存档联)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申请设立河南省文化艺术类 校外培训机构事项,已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查,申请事项材料齐 全、符合规定形式,已予以受理。 本办件于 年 月 日受理,承诺办理时限 30 工作日, 应当于 年 月 日反馈办理意见。如因故出现延期的,需本 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方可。 申请人(单位): 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电话: 行政管理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 9 — 20 — 安阳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意见表 申请单位名称: 审核 人员 意见 县(市、 区)文化 广电和 旅游行 政主管 部门 审核 受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领导 审核 意见 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附件 10 — 21 — 办结通知书(用户联)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申请设立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 外培训机构事项。经审查,你的申请事项符合规定条件和标准, 我机关已在《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意见表》出具 审核结论。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将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送我机 关备案,该事项办结。 本机关联系电话: 行政管理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办结通知书(存档联)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申请设立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 外培训机构事项。经审查,你的申请事项符合规定条件和标准, 我机关已在《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意见表》出具 审核结论。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将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送我机 关备案,该事项办结。 本机关联系电话: 行政管理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22 — 附件 11 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审核同意书 机构名称 机构性质 法定代表人 手机号码 主要负责人 手机号码 机构地址 教学用房 所在楼层 从业人数 教学教研 人数 (营利/非营利) 场所面积 (平方米) 教学面积 (平方米) 注册资金 (万元) 年培训规模 (人) 培训对象 学 龄 前 儿 童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中 小 学 生 核 准 培 训 项 目  音乐  舞蹈 高 中 生 核准机关意见  美术 核准机关名称(盖章)  戏曲戏剧  曲艺  其它 年 月 日 — 23 — 附件 12 GF-2021-2604 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 (示范文本) (2021 年修订版) 制定部门:[教育部 市场监管总局] 使用说明 — 24 — 一、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供受培训者(学员)监护人与校 外培训机构之间签订培训合同时参照使用,双方当事人也可使用本 合同电子版在电子商务平台上签约。 二、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约之前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特 别是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 三、双方当事人应结合具体情况选定本合同文本的选择性条款 (在方框内打“√”,以示双方确认),空白行供双方当事人自行 约定或者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 增补或删除,但不得随意减轻或者免除依法应当由校外培训机构承 担的责任。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 意内容。 四、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五、本合同文本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由国家机构以外的法 人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线 上线下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培训机构(含面向 3 至 6 岁学龄前儿 童开展线下非学科类培训的培训机构)。合同签订前,学科类培训 机构应当出示办学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 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应当出示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 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 六、本合同适用受培训者(学员)一般为在校的中小学生(含 3 至 6 岁学龄前儿童)。 特别提示 — 25 — 一、仅持线上培训许可的培训机构不得开展线下培训,仅持 线下培训许可的培训机构不得开展线上培训,学科类培训机构未 经许可不得开展非学科类培训。 二、培训机构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收取费用,预收费须全部 进入培训机构收费专用账户,并根据属地监管部门要求,通过银 行托管或风险保证金方式全额纳入监管范围。 三、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依法实行政府 指导价管理,培训机构在政府制定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 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四、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接受培训方当地中小学校教学 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线下不得晚于 20:30,线上不得晚于 21:00,且不得留作业。线上培训机构每课时不超过 30 分钟, 课程间隔不少于 10 分钟。 五、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超标超前开展培训,严禁占用国家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培训。 六、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应符合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 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学生身心发展特点以及 教育教学规律,价值导向正确。 七、培训机构严禁提供境外教育课程;培训材料管理工作, 遵照《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 26 — 八、线上培训机构不得提供和传播“拍照搜题”等惰化学生 思维能力、影响学生独立思考、违背教育教学规律的不良学习方 法。 九、从事学科类培训的教学、教研人员必须具备相应教师资 格,并将教师资格信息在培训机构场所及网站显著位置公布;培 训机构聘请在境内的外籍人员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严禁聘请在 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 十、培训机构开展宣传活动须依法依规,不得随意夸大培训 效果、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制造家长焦虑,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主 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络平台等刊 登、播发校外培训广告,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 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 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 合同编号: — 27 — 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 (示范文本) 甲方(提供培训方): 机构名称(与民非登记证/营业执照或办学许可证一致): 办学地址: 审批机关: 登记注册机关: 办学审核同意书编号: 办学审核同意书有效期: 线上机构 ICP 备案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民非登记证/营业执照有效期: 联系人: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乙方(接受培训方监护人): 学员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就读学校: 就读年级: 联系电话: 监护人姓名: 联系电话: 与学员关系: 联系地址: 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28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 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遵 循教育规律和青少年健康成长规律,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培训服务 本培训项目属于(单选)☐线下学科类培训 ☐线上学科类培 训 ☐线下非学科类培训 ☐线上非学科类培训 (一)培训项目 课程名称: 班级编号: 课程顾问(经办人): 总课时数(节): 每次培训课时(节): 上课时间: 开课日期: 预计结课日期: (二)培训要求 1.培训方式: ☐一对一(或一对 )面授 ☐大班额面授课(标准: ☐小班额面授课(班级限额≤ 人-- 人) 人)☐其他方式: ☐最低开班人数,低于此人数可不开班;☐本班开班不受最低 人数限制 2.是否指定授课教学人员:☐否☐是 (指定教学人员姓 名: ,指定教学人员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更换); 否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或资质☐有 ☐没有 3.实际授课地点(线上培训机构无需填写): — 29 — 4.学员接送方式(线上培训机构无需填写): 第二条 培训收费 (一)收费标准(人民币) 培训费用合计: (大写) ☐课时费:共计 元( ☐培训资料费: 元 (小写)元,其中: 元/节) 培训资料包括: ☐其他费用: 名称: 金额: 元,收费依据: 名称: 金额: 元,收费依据: 名称: 金额: 元,收费依据: (二)付费方式(人民币) 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采取以下方式付款(单选): ☐ 年 月 ☐培训周期超过 日之前一次性付清培训费用 个☐月/☐课时的,☐培训费用金额超过 元的: 年 月 日之前支付培训费用的 %,计 元 年 月 日之前支付培训费用的 %,计 元 年 月 日之前支付剩余的 %,计 ☐其他 元 (说明) (三)付费渠道 乙方采取☐银行卡☐其他 甲方的培训费用收款专用账户信息如下: — 30 — 方式支付培训费用。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四)预收费监管方式 ☐银行托管 ☐风险保证金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有权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收取培训费 用。甲方收取培训费用后应当及时向乙方提供以培训机构名义开具 的正规发票等消费凭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甲方不得一次 性向乙方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 3 个月的费用;按课时收 费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 60 课时的费用且不超过 3 个 月。) (二)甲方应当向乙方明示培训机构有效证明文件、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收退费办法、培训范围、培训时间、教学人员资格和服 务承诺等内容,公开透明培训,接受社会监督,甲方不得在公示的 项目和标准外向乙方收取其他费用。 (三)甲方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适合其机构自身的培训 管理制度并在甲方培训场所醒目位置进行公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 遵照执行,以确保培训活动顺利进行。 (四)甲方开设培训项目须符合国家及培训场所所在地有关规 定。甲方须选用与其培训项目及培训计划相匹配的培训材料,培训 材料应当符合《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和当地 有关实施细则规定。 — 31 — (五)甲方保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配备与培训内容及 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和设施设备,配备充足的教学人、教研人员、 培训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助教、带班人员等辅助人员。同时, 根据《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加强对所 聘用人员的管理,确保不出现打骂、体罚、猥亵、虐待等损害学员 身心健康或合法权益的行为。 (六)甲方应做好消防、抗震、食品、公共卫生等安全管理, 配备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 制,防范各类安全责任事故发生。每次培训课程结束后,甲方应确 保学员被乙方安全接走,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甲方如使用校车接 送培训学员,须按《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管理,审批时须提供校车 使用许可。 (七)甲方若改变培训方式,须双方协商一致。 (八)甲方应当保护乙方个人信息,确保在收集、存储、使用、 加工、公开等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 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 (九)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约定的培训服务 转让给第三方,不得擅自将学员转交给第三方机构进行培训。 (十) 甲方应当设置处理合同和服务争议的内设部门或者专员, 甲方的客服电话为: 。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有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接受甲方培训服务的权利。 (二)乙方对培训过程以及培训人员的从业背景和执教信息享 — 32 — 有知情权。乙方可以通过公开课、学习报告等适当方式了解学员的 学习状况,甲方应当为乙方提供方便,接受乙方监督。 (三)乙方应当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培训费用。如甲方采用银 行托管方式进行预收费监管,乙方应在托管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对甲 方授课完成和资金拨付予以确认;超过规定时限未确认的,视为确 认同意。 (四)乙方及学员应当自觉遵守甲方的各项培训管理制度和课 堂纪律,不得妨碍其他学员的正常学习活动。乙方应当自觉遵守培 训场所的各种安全规定,不从事危害自身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 的不当行为。培训期间如因乙方或学员的原因造成甲方及甲方工作 人员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乙方应根据其过错依法承担相应的 损害赔偿责任。 (五)乙方及学员应当尊重甲方的知识产权,不得擅自对培训 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对于甲方拥有知识产权的培训材料、课件或 者课程视频,乙方及学员除在正常学习过程中合理使用外,不得私 自复制、散发、销售,不得通过互联网进行分享、扩散和传播。 (六)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课程转让给 第三方,或者将听课凭证转让、出借给他人使用,否则甲方有权拒 绝提供培训服务。 (七)如学员身体健康状况有特殊情形不再适合参与培训 的, 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按如下方式处理(单 选): ☐按照实际消耗课时结算培训费用 — 33 — ☐调整培训时间或内容 ☐其他 第五条 培训退费 (一)乙方在培训班正式开班前[ ]天或开班后[ ]☐天☐课时 前提出退学的,有权要求全额退费。 (二)由于乙方的原因申请提前退学的,双方一致同意按如下 方式办理退费(单选): ☐退还乙方未消耗课时所对应的培训费余额。 ☐参加课程培训未达[ ]%者,退还乙方未消耗课时所对应的 培训费余额;参加课程培训超过[ ]%者,退还乙方未消耗课时所 对应培训费余额的[ ]%。 ☐其他 。 (三)在办理退费时,对于已发放给乙方的培训资料的费用、 已转付给第三方并无法索回的代收代支费用以及已向银行 (第三方) 支付的合理手续费用等,由甲方出示相关证明材料后,经协商,由 乙方承担。 (四)乙方所报班次低于最低开班人数不能开班的,甲方应退 还乙方已缴付的全部费用。 (五)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退费申请后 (≤20)个工作 日内,将相应退费款项支付给乙方。 (六)退费方式:按乙方缴费原路径或双方协商一致路径退回。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场所、教师等培训条件的,或甲 — 34 — 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擅自变更培训方式或培训教师的,乙方有权 要求解除合同,要求甲方退还剩余培训费并支付剩余培训费[ ]% 金额的违约金。 (二)由于甲方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办学许可证过期, 被吊销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 单位登记证书),被责令停业整顿、撤销登记等原因,无法继续向 乙方提供培训服务的,乙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要求甲方退还剩余 培训费并支付剩余培训费[ ]%金额的违约金。 (三)甲方招生简章或者宣传材料中对培训师资和效果等所作 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培训合同的订立以及课程价格的确定 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相关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本合同, 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甲方所提供服务与上述相关说明和允诺不相 符的,乙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要求甲方退还剩余培训费并支付剩 余培训费[ ]%金额的违约金。 (四)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擅自将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转给 第三方或将学员转交给第三方机构进行培训的,乙方有权要求解除 合同,要求甲方退还剩余培训费并支付剩余培训费[ ]% 金额的违 约金。 (五)因甲方违约,双方就退费事宜书面达成一致后,甲方应 于 (≤20)个工作日内将各项相关费用支付给乙方,每逾期一 日应按逾期金额[ ]%的标准(不超过万分之六点五)向乙方支付违 约金。 (六)乙方逾期未支付培训费用的,甲方有权中止培训服务, — 35 — 经书面催告后仍不支付的,甲方有权终止培训服务,乙方须支付实 际已培训天数的课时费,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金额[ ]%的标准(不 超过万分之六点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七)由于乙方的原因,无法继续接受培训服务的,甲方不承 担违约责任。 (八)因战争、自然灾害、传染性疾病等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 法继续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 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双方一致同意按如下方式处理(单选): ☐按照实际消耗课时结算培训费用 ☐调整培训时间或内容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一方可以向行业协会申请调解,仍无法解决的,双方一致同意按如 下方式处理(单选): ☐依法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其他约定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下列条款进行约定。 1. 2. — 36 — 3. 第九条 生效方式 本合同自甲方盖章乙方签字或双方采用合法有效的电子签名 方式签署之日起生效。 合同正本连同补充条款共 页,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合同附件 1.甲方服务项目说明与教学安排; 2.…….; 3.…….。 甲方(盖章): 乙方(接受培训方监护人签字): 甲方代表(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安阳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办公室 年 月 日 2022 年 9 月 26 日印发 — 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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