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聚瑶海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docx
创聚瑶海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实施《创业 合肥行动方案》(合政〔2022〕206 号),围绕瑶海区“奋力打 造‘双示范’、早日建成‘千亿区’”目标,深入实施“产业 立区”主战略,全面塑造“创新创业”新优势,结合我区实 际,制定本政策。 一、加强政策支持引领企业集聚发展 (一)企业落地租购房奖励 1.支持重点企业落地。对新引进首年对我区贡献 50 万元以 上的企业(不含房地产项目企业),租赁自用办公用房时,自 落户当年起连续两年按实际自用办公用房租金的 50%给予每年 最高 50 万元租房补贴;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时,按实际自用办公 用房购房价格的 5%给予最高 100 万元购房补贴。不包括仓储物 流、加工服务、生活等附属和配套用房,租房补贴与购房补贴 不重复享受。(执行部门:区发改委、区科技局、区经信局、 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商务局、区文旅局、区卫健委、区数 据资源局等各行业主管部门) (二)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新设奖励 2.鼓励引进软件企业。对新引进的软件企业当年营业收入 1000 万元以上的,给予每平方米 200 元装修补贴,单个企业最 高 50 万元。其中新引进软件园的,前三年按照不超过 1000 平方 - 1 - 米办公用房租金的 100%给予补贴,第四年、第五年按照不超过 1000 平方米办公用房租金的 50%给予补贴。(执行部门:区经 信局) 3.鼓励引进元宇宙企业。对新引进的元宇宙总部企业、龙 头企业,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给予“一事一议”支持。对 新引进的人工智能、交互技术、物联网、智能终端等领域元宇 宙科技型企业且当年首次升规的,给予 20 万元奖励。新迁入企 业同等享受。(执行部门:区科技局、区投促中心) (三)金融机构新设奖励 4.鼓励金融机构落户。对新设立或迁入的经金融监管部门 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对企业高管人员(限 3 人)参照其个人所得税对我区贡献的 100%给予奖励。对新设立 或迁入的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支行或 科创金融专营机构,对企业高管人员(限 3 人)参照其个人所 得税对我区贡献的 100%给予奖励。(执行部门:区财政局) 5.鼓励基金集聚发展 (1)对 2023 年起注册落户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 实缴出资额 1 亿元以上的(扣除国有资本出资)公司制私募基 金,基金正式运行第一年给予该基金管理团队高管人员总额 15 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实缴出资额每增加 1 亿元再给予 10 万 元奖励。上述奖励在基金实缴到位当年先兑付 30%,在基金实 缴到位第二年再兑付 30%,在基金实缴到位第三年兑现余下 - 2 - 40%,合伙制私募基金按上述标准减半执行。(执行部门:区 财政局) (2)对 2023 年起注册落户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 自该基金实现净利润(或实际分红)起 5 年内,次年按照基金 当年度净利润(或实际分红)的 4%奖励该基金管理团队高管人 员。最高不超过该基金计算奖励金额当年对我区贡献。(执行 部门:区财政局) 6.鼓励基金投资瑶海企业。对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当 年投资我区企业且投资期限满 3 个月的(约定返投除外),给 予基金管理团队以下奖励:当年新增投资额 500 万元(含) -1000 万元的,按实际投资额 1%给予奖励;当年新增投资额 1000 万元(含)-5000 万元的,按实际投资额 1.5%给予奖励; 当年新增投资额 5000 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 2%给予奖 励。最高不超过企业(包括该基金和所投企业)当年对我区贡 献。(执行部门:区财政局) 7.鼓励基金合作运营。鼓励私募基金机构与国有资本合作 成立基金,对达到与我区约定返投任务后的增量返投的区级国 资收益部分,扣除对应成本后的 80%,奖励给基金管理团队。 最高不超过企业(包括该基金和所投企业)当年对我区贡献。 (执行部门:区财政局) (四)商贸服务业企业新设奖励 8.鼓励引进首店。对新引进国内外知名品牌开设“合肥首 - 3 - 店”“安徽首店”“全国首店”并纳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 每引进 1 个品牌给予运营管理团队 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奖 励,单个企业最高 100 万元。(执行部门:区商务局) 9.鼓励引进大型商超。对新开业大型商场和超市纳入统计 联网直报平台的,建筑面积 0.5 万㎡(含)-1 万㎡、1 万㎡ (含)-3 万㎡、3 万㎡以上的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 10 万元、 20 万元、30 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区商务局) 10.鼓励楼宇运营主体招商。鼓励商务楼宇吸引本楼宇主导 产业(本楼宇中企业占比最高的产业)企业入驻,商务楼宇每 自主新引进 1 家年度贡献达到 300 万元、600 万元、1000 万元以 上的企业,首年分别给予楼宇运营管理机构 10 万元、20 万元、 50 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区商务局) 11.鼓励引进文化企业 (1)鼓励全国文化企业 30 强(光明日报社和经济日报社 联合发布)、上市企业(沪、深交易所主板上市、北交所上市 或在美国、欧洲、香港等地上市企业)及独角兽企业在我区落 户优质文创项目,自落户起首个运营年度对我区贡献达到 100 万元以上且稳定运营的,给予 50 万元开办补贴。(执行部门: 区文旅局) (2)对当年新成立的文化影视、创意设计与服务、数字创 意、版权交易、动漫游戏、新闻出版、艺术品拍卖等文化企 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 1000 万元以上,首年按主营业务收 - 4 - 入的 2%给予最高 100 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区文旅局) 二、强化梯度发展助力企业做大做强 (五)鼓励企业上市挂牌 12.鼓励企业上市 (1)对在北交所上市的企业给予总量 300 万元奖励,分阶 段兑现:对完成股改并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给予 100 万元奖 励;对取得上市申报材料受理函给予 100 万元奖励;对成功上 市再给予 100 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区财政局) (2)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企业给予总量 500 万元奖励,分阶段兑现:对完成股改并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 给予 150 万元奖励;对取得上市申报材料受理函给予 150 万元奖 励;对成功上市再给予 200 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区财政 局) (3)对在主板上市的企业给予总量 700 万元奖励,分阶段 兑现:对完成股改并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给予 200 万元奖 励;对取得上市申报材料受理函给予 200 万元奖励;对成功上 市再给予 300 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区财政局) (4)对利用红筹和协议控制(VIE)等架构在境外交易所 首发上市融资的企业,获得省、市级奖励后,再给予 300 万元 奖励。(执行部门:区财政局) (5)对当年成功上市的企业,对企业高管人员(限 5 人) 参照其个人所得税对我区贡献的 100%给予奖励。(执行部门: 区财政局) - 5 - 13.支持企业挂牌融资 (1)对完成股改并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给 予 10 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区财政局) (2)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 100 万奖励。 对在“新三板”挂牌融资的企业,按首次股权融资额的 1%给予 奖励,单个企业最高 70 万元。(可与省、市政策重复享受) (执行部门:区财政局) (六)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14.鼓励新型政银担业务 (1)对申请新型政银担业务并获得市金融局统计口径内担 保机构担保的中小微企业,按担保费的 50%给予补贴,单个企 业最高 20 万元。(执行部门:区财政局) (2)对支持我区企业年度贷款发生额达到 6 亿元、10 亿元 的担保机构,分别给予核心团队 10 万元、20 万元奖励。(执行 部门:区财政局) 15.鼓励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支持企业以专利、商标质押贷 款方式融资,按贷款利息和评估费总额的 50%给予补贴,单个 企业最高 50 万元。(执行部门:区市监局、区财政局) 16.支持续贷过桥业务。设立续贷过桥资金 2000 万元,帮助 企业临时周转,降低企业贷款成本,全年周转次数达到 18 次以 上的,给予运营机构 5 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区财政局) (七)激励企业扩大规模 17.工业企业 - 6 - (1)对当年产值 3000 万元(含)-5000 万元且增速达 25% 以上、5000 万元(含)-1 亿元且增速达 20% 以上、1 亿元 (含)-2 亿元且增速达 15%以上、2 亿元以上且增速达 10%以上 的规上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 5 万元、10 万元、15 万、20 万元奖励。根据“规上工业亩均效益”评价结果,A、 B、C 类企业分别按照 100%、90%、70%的标准予以分档奖励, 未参与亩均制评价分档的工业企业按照 A 类企业标准予以奖 励。在此基础上,认定为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再增加 10%奖 励。(执行部门:区经信局、区发改委) (2)对首次纳入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库且当年产值保持正 增长的,给予企业管理团队 10 万元奖励,企业在次年申报政策 前,需保持产值持续稳定增长。新迁入企业同等享受。(执行 部门:区发改委) 18.建筑业企业 (1)对首次入统且当年建筑业产值 1 亿元以上的建筑业企 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 10 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区住建局) (2)对当年我区贡献达到 100 万元(含)-300 万元且较上 年增长 10%、20%、30%以上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 团队 5 万元、10 万元、15 万元奖励;对当年我区贡献达到 300 万元、500 万元、800 万元、1000 万元以上且保持正增长的,分 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 20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80 万元奖励。 其中,当年对我区贡献较上年同比增长 10%以上的,再给予企 - 7 - 业管理团队对我区贡献净增加增量 10%的奖励。 对当年建筑业总产值首次突破 10 亿元、20 亿元、30 亿元、 50 亿元、80 亿元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 5 万 元、10 万元、15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奖励;当年首次突破 80 亿元的建筑业企业,每增长 10 亿元给予企业管理团队 5 万元奖 励。(本条政策不重复享受)(执行部门:区住建局) 19.服务业企业 (1)对首次升规且当年营业收入增速达 10%以上的服务业 企业,首年给予企业管理团队 8 万元奖励,其中高技术服务业 企业、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按就高原则再增加 2 万元、1 万元 奖励;次年仍在一套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且营业收入达规上服 务业企业标准的再给予 2 万元奖励。新迁入企业同等享受。 (执行部门:区发改委、区科技局、区人社局、区文旅局) (2)对当年营业收入 1000 万元以上且增速达 10%以上的 规上服务业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营业收入总量万分之二的 奖励,其中:对营业收入首次达到 2000 万元(含)-5000 万元 且增速达 25%以上、5000 万元(含)-1 亿元且增速达 20%以 上、1 亿元(含)-5 亿元且增速达 15%以上、5 亿元以上且增速 达 12%以上的规上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 5 万 元、10 万元、15 万元、20 万元奖励,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在 此基础上再增加 10%奖励。 对当年营业收入连续 2 年超 2 亿元以上,且增速连续 2 年达 15%以上的规上服务业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 30 万元奖励。 - 8 - (执行部门:区发改委) 20.商贸业企业 (1)对首次纳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商贸流通(批零住餐 业)企业:当年销售额(营业额)和零售额正增长的,给予 5 万元奖励;当年批发业销售额 1 亿元以上且增速达 20%以上 的,给予企业管理团队 10 万元奖励;当年零售业零售额 1000 万 元(含)-5000 万元、5000 万元以上且增速达 20%以上的,分别 给予企业管理团队 10 万元、15 万元奖励;当年住宿、餐饮业营 业额 500 万元以上且增速达 20%以上的,给予企业管理团队 10 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区商务局) (2)对首次纳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商贸流通(批零住餐 业)且增速保持正增长的个体经营户,给予 1 万元奖励。(执 行部门:区商务局) (3)在专业市场、商业街区、商务楼宇、商业综合体、电 商园区内,由运营管理团队、行业协会、商会推荐每新增 5 家 首次纳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商贸流通企业或个体经营户,给 予 10 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执行部门:区商务局) (4)对限上商贸单位年度销售额首次达到 5 亿元、10 亿 元、20 亿元、30 亿元、50 亿元以上且达全区平均增速以上的, 分别给予管理团队 10 万元、20 万元、40 万元、50 万元、70 万 元奖励;对限上商贸单位年度零售额首次达到 2 亿元、5 亿元、 10 亿元、20 亿元、30 亿元、50 亿元以上且达全区平均增速以上 - 9 - 的,分别给予管理团队 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40 万元、60 万元、80 万元奖励;对当年销售额首次达到 100 亿元、200 亿元 以上且达全区平均增速以上的,分别给予管理团队 100 万元、 200 万元奖励;对当年零售额首次达到 100 亿元、200 亿元以上 且达全区平均增速以上的,分别给予管理团队 120 万元、220 万 元奖励;对限上住餐业营业收入(新增除外)较上年每净增 1000 万元,给予管理团队 2 万元奖励,最高 20 万元。 限上商贸单位为商贸业总部、区域性总部、连锁企业总部 的,在原有基础上再增加 5%奖励。(执行部门:区商务局) (5)对限上汽车经销企业和汽车销售网络平台企业,零售 额 3 亿元(含)-5 亿元且增速达 10%以上的,给予 10 万元奖 励;零售额 5 亿元以上且达全区平均增速以上的,给予 20 万元 奖励。对新能源汽车零售额 5000 万元以上且增速达 20%以上 的,给予 10 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区商务局) (6)对零售额首次达到 1 亿元以上且增速达 20%以上的限 上电子商务企业,给予 10 万元奖励。对限上企业通过直播电 商、社区营销等新零售方式在网络平台销售,当年网络销售额 达到 2000 万元、5000 万元、1 亿元以上且增速达 20%以上(限 上零售额保持正增长)的企业,分别给予 5 万元、10 万元、20 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区商务局) (7)支持限上商贸单位新开连锁直营门店,每新开一家给 予管理团队 3 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最高 30 万元。(执行部门: - 10 - 区商务局) (8)鼓励家政服务企业在我区注册设立总部,其社区直营 店达 5 家门店以上的,在我区每新增一家门店给予管理团队 3 万 元奖励,最高 30 万。对新认定的员工制家政企业,给予 5 万元 奖励。(执行部门:区商务局) (9)对新增服务外包企业纳入服务外包统计系统的,且执 行金额达 50 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管理团队 1 万元奖励。对商 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库服务外包企业执行金额 100 万美元、 500 万美元、1000 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管理团队 2 万 元、5 万元、10 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区商务局) 21.金融机构(含类金融机构)。当年对我区贡献达到 100 万元、300 万元、600 万元、1000 万元以上的金融机构,分别给 予运营团队 10 万元、30 万元、60 万元、100 万元奖励;对企业 高管人员(限 3 人)参照其个人所得税对我区贡献的 100%给予 奖励。(执行部门:区财政局) 22.大健康企业。当年对我区贡献达到 100 万元(含)-200 万元、200 万元(含)-400 万元、400 万元以上的大健康产业企 业(包括临床检验检测技术服务,健康体检,医疗器械,耗材 研发、生产和销售等企业),分别给予企业对我区贡献 30%、 40%、50%的专项运营奖励。(执行部门:区卫健委) 23.楼宇企业。对 2022 年起连续两年对我区贡献均达到 100 万元以上的商务楼宇内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 10 万元经营奖 - 11 - 励。(执行部门:区商务局、区财政局等各行业主管部门) (八)培育企业创新主体 24.培育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通过认定的“四上”企 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 零售和住宿餐饮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给予 25 万元奖 励,通过复审的给予 20 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认定的其他企业 给予 20 万元奖励,通过复审的给予 10 万元奖励。新迁入在有效 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视作首次认定。(执行部门:区科技 局) 25.培育专精特新企业。对首次认定的市级“专精特新”企 业给予 5 万元奖励,新迁入企业同等享受。(执行部门:区经 信局) 26.鼓励建筑业企业创新建设。承接的我区项目获得二星级 以上绿色建筑运行标识的,给予施工总承包企业该项目管理团 队 10 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区住建局) 三、夯实产业发展平台创优产业生态 (九)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孵化平台 27.鼓励孵化平台建设发展。对当年新认定的市级、省级、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按就高原则分别给予运营单位 30 万 元、50 万元、100 万元奖励;对当年新备案的市级、省级、国 家级众创空间,按就高原则分别给予运营单位 5 万元、10 万 元、20 万元奖励。当年认定为市级、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按 - 12 - 就高原则分别给予运营单位 10 万元、20 万元奖励。(执行部 门:区科技局) 28.鼓励提升专业孵化能力。经认定备案的市级以上科技企 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根据其在孵企业当年新申报并获得认定 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包括当年自市外引入有效期内的国 家高新技术企业),按每户 5 万元的标准给予运营单位最高 50 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区科技局) (十)培育国家级技术创新平台 29.鼓励“一室一中心”建设。对新获批的市级、省级、国 家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分别给予 20 万元、50 万元、 300 万元运行经费补贴。鼓励国家级科研机构、国家重点院校、 世界 500 强企业、海外知名研究机构和大学等来我区建立或联 合建立独立研发中心(机构)、重点实验室,对重大科技成果 转化项目,按照实际研发投入的 15%给予最高 100 万元补贴。 (执行部门:区科技局) 30.鼓励企业研发平台建设。对企业创成省级、国家级制造 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 10 万 元、20 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区经信局) (十一)支持产业协同发展平台 31.支持产业生态搭建 (1)鼓励探索建设元宇宙多场景应用。对我区产业园区、 文创园区、商业街区等打造元宇宙主题场景项目且标的总额 100 万元以上,经认定,按该项目实际投入费用(主要指应用人工 - 13 - 智能、区块链、云计算、扩展现实、边缘计算等元宇宙创新技 术部分)的 30%给予最高 100 万元补贴。(政府和国企投资项 目除外)(执行部门:区科技局) (2)鼓励企业技术集成研发和场景示范。对聚焦 5G/6G、 增强现实/虚拟现实/混合现实、数字孪生、人机交互、物联网、 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领域,获得市级、省级、国家级 应用试点(示范)且为主导单位的项目,分别给予该项目实际 投入费用的 50%最高 30 万元、70%最高 50 万元和 100%最高 100 万元奖励。经认定为市级 5G 典型应用场景的企业,给予 10 万 元奖励。(执行部门:区科技局、区经信局、区数据资源局) (3)支持 GLP(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机 构、GCP(国家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机构、合同 研发机构(CRO)、合同外包生产机构(CMO)、合同定制研发生产 机构(CDMO)等机构为区内企业提供服务,按年度合同履行金额 的 5%给予最高 50 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区卫健委) 32.促进文创产业集聚 (1)支持民间文化场馆建设,对社会资本新建(不含改扩 建)固定资产投资 500 万元以上的非国有博物馆、展览馆、文 化馆建设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3%给予最高 30 万元补 贴。(执行部门:区文旅局) (2)支持演艺类公司组织优秀编剧、舞美、音乐、服装、 灯光等主创人员创制原创舞台剧,当年商业演出 30 场以上的, 按照对我区贡献的 100%给予最高 20 万元奖励。(执行部门: - 14 - 区文旅局) (3)针对组织市外旅游团队来我区旅游的旅行社,该线路 需包含我区 1 个以上 A 级景区,且年度招徕人数超过 2000 人 的,按每人 10 元以内给予最高 6 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区文 旅局) 33.优化建筑市场环境 (1)鼓励社会投资项目业主单位优选合作伙伴,建筑业企 业承接的该项目当年对我区贡献 100 万元、200 万元、300 万元 以上的,分别给予业主单位管理团队 30 万元、70 万元、120 万 元奖励。(执行部门:区住建局) (2)鼓励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承接项目的专业工程分包给 具备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鼓励建筑业企业将其承 接项目的劳务作业分包给劳务企业,按照分包企业承接该项目 当年对我区贡献的 20%给予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管 理团队奖励。(执行部门:区住建局) 34.大力推进军民融合发展。对获得省国防和经济建设类支 持的项目,按照省级奖励资金的 5%给予最高 10 万元配套奖 励。对新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武器装备 科研生产许可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认证的企业,每获得一证 给予 10 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区发改委) (十二)打造多元化创业发展平台 35.鼓励提升现有特色商业街。对新获得市级、省级、国家 - 15 - 级商业街区称号的,分别给予运营管理团队 10 万元、20 万元、 30 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区商务局) 36.培育特色商务楼宇 (1)对年度贡献自政策发布起(不含房地产企业)首次达 到 1000 万元、3000 万元、5000 万元、1 亿元以上且保持正增长 的专业特色楼宇,分别给予 5 万元、15 万元、50 万元、100 万 元奖励。(执行部门:区商务局) (2)对楼宇运营管理机构自主进行楼宇公共区域内外部环 境改造提升且单次改造费用达到 10 万元、20 万元、50 万元以上 的,分别给予 2 万元、3 万元、8 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区商 务局) 37.提升服务业集聚区水平。各类投资主体投资建设的现代 服务业集聚区,凡当年园区内每新增 1 户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 且企业营收增幅达 15%(含)以上的,按照每户给予集聚区运 营管理单位 3 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执行部门:区 发改委) 四、激发创新活力提升企业发展能级 (十三)鼓励创新主体加大研发投入 38.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依法履行研发统计义务,年 度营业收入达到 2 亿元以上、研发费用较上年同比增长 15%以 上且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 5%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 - 16 - 照其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 10%给予最高 50 万元奖 励。(执行部门:区科技局) 39.鼓励企业和个人发明创造。对单位(研发团队、研发个 人)或个人当年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给予 0.15 万元奖 励。对当年发明专利获得授权 10 件以上、20 件以上、30 件以上 且维持有效期 5 年以上的单位,分别给予 5 万元、10 万元、15 万元奖励。对在我区维持十年有效的发明专利给予 0.8 万元奖 励;对当年通过 PCT 途径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 0.8 万元奖 励。(执行部门:区市监局) 40.鼓励知识产权创新发展。对当年通过国家知识产权贯标 认证的企事业单位给予 5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 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给予 10 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区市监 局) 41.鼓励企业加大医疗器械研发投入。对获得三类体外诊断 试剂产品注册证的企业,给予 20 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区卫 健委) (十四)鼓励创新成果就地转化 42.鼓励优秀成果落地。对当年参加市、省、国家创新创业 大赛获二等奖以上的团队携带获奖项目 6 个月之内在我区创办 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在实现销售收入后分别给予创 业企业 20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创业补贴。对省级、国家级科 技进步奖获奖团队携带获奖项目落户我区创业的,经认定后分 - 17 - 别给予 30 万元、50 万元项目资助。副高以下、副高、副高以上 职称、院士团队科研人员携各级立项项目落地转化的,经认定 后分别给予 5 万元、10 万元、20 万元、50 万元创业补贴。(执 行部门:区科技局) 43.鼓励技术合同登记。依据年度安徽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系统中的累计交易并实际支付额在 100 万元(含)-500 万元 的,按实际支付额的 10%给予最高 30 万元奖励。(执行部门: 区科技局) (十五)支持智能化改造升级 44.鼓励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建设。对新认定的市级“数 字化车间”“智能工厂”,分别给予企业 5 万元、10 万元奖 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分别 给予企业 10 万元、20 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区经信局) 45.培育数字化转型服务企业。鼓励企业、咨询服务机构等 主体在数字技术、产品、服务、基础设施、人才支撑等领域开 展数字化转型服务。对上述服务我区企业达到年度 10 家以上且 合同实际执行金额 1000 万以上的企业,给予服务企业管理团队 最高 30 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区数据资源局) (十六)鼓励国家和省市级奖项争取 46.鼓励科学技术进步。对新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 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 位,按照国家奖励额度的 100%给予配套奖励。对获得省自然科 - 18 - 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完 成单位,分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区科技 局) 47.支持工业互联网建设。对当年列入省级、国家级试点示 范或政策支持的工业互联网项目,分别给予 10 万元、20 万元奖 励;对工业企业应用省、市工业互联网平台,按当年购买平台 服务费用的 20%给予单个企业年服务费用最高 10 万元奖励。对 新获得省级、国家级“5G+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的企业分别 给予最高 10 万元、20 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区经信局) 48.支持工业企业转型发展 (1)当年新引入或新确定为市级品牌示范、安徽工业精品 的企业分别给予 10 万元、2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安徽省新产 品,每个给予 5 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最高 20 万元。(执行部 门:区经信局) (2)对新认定的市级、省级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分别给予 5 万元、1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省级小微企业创业示 范基地分别给予 5 万元、1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市级“平安 企业”给予 5 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区经信局) 49.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对获得市级、省级、国家级电子商 务示范园区、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管理团队 10 万元、30 万 元、50 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区商务局) 50. 鼓 励 老 字 号 企 业 传 承 发 展 。 对 新 认 定 的 “ 合 肥 老 字 - 19 - 号”“安徽老字号”“中华老字号”企业,分别给予管理团队 10 万元、15 万元、30 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区商务局) 51.支持建设旅游景区。新晋升为国家 3A 级、4A 级旅游景 区,分别给予最高 10 万元、40 万元奖励。由我区推荐,首次获 得市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特色文化街区等称号的企 业,分别给予最高 10 万元、20 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区文旅 局) 52.支持大数据企业认定。对首次认定的市级大数据企业, 给予 8 万元奖励;对复审认定的市级大数据企业,给予 5 万元奖 励。(执行部门:区数据资源局) (十七)加强标准化品牌质量体系建设 53.支持企业标准化建设 (1)对主持制定地方、行业、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企业 分别给予 2 万元、5 万元、20 万元、50 万元奖励。(执行部门: 区市监局、区住建局) (2)对二级医院升级三级医院标准的,给予医院 50 万元 奖励。(执行部门:区卫健委) (3)对建设符合“合肥市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示范项目 建设标准”的社区回收站,通过考核后每个给予 4 万元奖励。 (执行部门:区商务局) 54.支持企业品牌质量建设 (1)对当年获得省级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称号的企业(由安 徽省市场监管局认定),给予 5 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中国驰 - 20 - 名商标称号的企业(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认定),给予 20 万元 奖励。(执行部门:区市监局) (2)对当年荣获安徽省卓越绩效奖的企业给予 5 万元奖 励,荣获合肥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给予 10 万元奖励,荣获安徽 省政府质量奖企业给予 20 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区政府质量奖 银奖、金奖的组织,分别给予每家获奖组织 10 万元、30 万元奖 金。(执行部门:区市监局) (3)鼓励消费品生产企业主动履行召回义务,对主动实施 召回且在省级以上召回网站发布公告的,经核定货值金额后, 按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 10%的比例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最高 5 万 元。(执行部门:区市监局) (4)对开展专利维权的企业,诉讼、仲裁、行政处理程序 或专利无效程序已终结的案件,且获得胜诉的,按每个案件最 高 1 万元的标准给予诉讼费、代理费补贴,单个企业最高 5 万 元。(执行部门:区市监局) (5)保障粮油食品质量安全,对当年新认定的“放心粮 油”和“主食厨房”固定网点,按每个网点 1 万元的标准给予 最高 5 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区发改委) (6)支持粮食应急网点建设,对当年认定的区级粮食应急 供应网点,按每年每个网点 0.1 万元给予补贴。(执行部门:区 发改委) (十八)促进对外开放发展 55.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 - 21 - (1)对为我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报关报验、物流、退 税、结算、信保、融资等综合服务或提供代运营等专业服务的 跨境电商服务平台,服务我区企业年度在线交易额 1000 万美 元、3000 万美元、5000 万美元以上的,分别给予 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区商务局) (2)对开展跨境电商 9610、9710、1210、9810 等海关监 管代码向下业务的跨境电商企业,当年跨境电商交易额 20 万美 元(含)-50 万美元的,给予 3 万元支持。(执行部门:区商务 局) 56.鼓励进出口企业发展壮大 (1)对进出口增量 50 万美元以上的进出口企业,对其增 量部分按照 1 美元 0.02 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物流费用支持,单 个企业最高 30 万元。对当年进出口额 500 万美元、1000 万美 元、2000 万美元、5000 万美元以上且保持正增长的企业,分别 给予 5 万元、10 万元、15 万元、20 万元物流费用支持。(执行 部门:区商务局) (2)对进出口额 6500 万美元以下且当年发生出口实绩的 企业,当年参加线下境外展会、境外经贸对接活动、开展境外 产品认证或检验检测、开展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开展境外商标 注册、开展境外专利申请,原则上发生费用给予最高 70%补 贴,单个企业最高 10 万元。(执行部门:区商务局) 本条政策(1)(2)款重复享受。 五、实施“海聚英才”计划提供智力支撑 - 22 - 57.支持高层次人才(团队)创新创业。支持拥有科技成果 的“双一流”建设高校、中科院研究所、国字号科研院所的教 授、研究员、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在我区创办企业,依托“双 招双引”建立“一事一议”制度,单个创业团队最高可获得 1 亿元股权投资。推荐参加“科技、人才、资本”对接活动,引 导和鼓励各级各类政治荣誉和评优评先向符合条件的优秀人才 倾斜。(执行部门:区委组织部、区科技局、区人社局、区财 政局) 58.支持争创重点人才项目。对新入选“庐州创业英才”和 “庐州创新英才”等市级重点人才项目的个人或团队,给予 10 万元奖励;对新入选省“特支计划”等省级重点人才项目的个 人或团队,给予 15 万元奖励;对当年新培育获得安徽省政府特 殊津贴专家、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的人才,给予 15 万元奖励; 对新入选国家级重点人才项目的个人或团队,给予 20 万元奖 励。(执行部门:区委组织部、区住建局) 59.支持人才发展平台建设。对新设成立的省级博士后科研 工作站,给予 15 万元设站补贴,考核评估中获得首次优秀的再 给予 5 万元奖励。对新设成立的安徽省院士工作站并经省备案 认定通过的给予 30 万元设站补贴,绩效评价中获得首次优秀的 再给予 30 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区 科技局) 60.提供人才礼遇服务。高层次人才家庭(4 人)每年可免 费观看瑶海大剧院优秀剧目 4 场;每年向高层次人才赠送价值 - 23 - 1000 元的瑶海图书城购书礼券。为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团 队)提供推荐参加资本对接、招聘引才、培训进修、人才公 寓、子女入学等专项服务。(执行部门:区委组织部、区国资 公司) 六、附则 1.本政策扶持的对象,原则上为市场主体登记、纳税登 记、统计关系(以下简称“三个关系”)均在瑶海区且具有独 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符合各单项政策的其他机构、企业和 个人。 2.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原则上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省 级、市级政策由区级承接的,不重复享受区级同一类型政策奖 励。本政策中的“上台阶”类政策按照就高原则不累计奖励 (政策条款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政策所称的“以上”均包括 本数(本级)。 3.对企业的奖励资金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区级贡献。政策体 系中不受区级贡献限制、不受“三个关系”限制的条款说明: (1)加强政策支持引领企业集聚发展,第 10 条不受区级 贡献限制。 (2)强化梯度发展助力企业做大做强,第 14 条(2)款、 第 16 条不受区级贡献限制、不受“三个关系”限制;第 19 条 (1)款、第 20 条(1)(2)(8)款、第 20 条(3)款行业协 会、商会部分、第 24 条不受区级贡献限制。 (3)夯实产业发展平台创优产业生态,第 27 条新型研发 - 24 - 机构部分、第 31 条(1)款、第 32 条(1)款、第 36 条不受区 级贡献限制。 (4)激发创新活力提升企业发展能级,第 42 条、第 46 条、第 53 条(3)款、第 54 条(6)款、第 55 条、第 56 条不受 区级贡献限制。 4.对符合瑶海区产业发展方向,经济拉动性强、关联性大 的企业或项目,享受瑶海区参股基金扶持,实行“一事一 议”,享受以上扶持政策的企业和项目,原则上不重复享受本 政策。 5.本政策中楼宇指单体建筑纯办公面积在 5000 平方米以上 的商务楼宇(不含商业街、宾馆酒店、商场超市、专业市场、 公寓等面积),其他标准参照合肥市楼宇政策执行。本政策中 软件类企业认定标准,参照合肥市软件政策执行。本政策中人 才支持对象指成功申报合肥市 D 类及以上产业人才,或获得市 级及以上重点人才项目的产业人才(团队)。 6.申报主体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在申报、使用财 政扶持资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拒绝配合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 检查的,三年内取消其享受各项扶持政策的资格;情节严重 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7.在政策申报有效期内,企业存在在国家、省、市信用系 统内有失信行为记录证明的,所申报项目不予审核;企业在政 策申报有效期内完成信用修复的,可继续申报。 - 25 - 8.失信企业及房地产开发、国家产业发展目录限制和淘汰 类产业项目不在本政策支持范围之内。企业当年存在环保、安 全生产、规划、土地等重大问题的,发生重大刑事案件、劳资 纠纷等群体性事件并负主要责任的,取消本政策享受资格。 9.本政策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有效期 2 年,各政策 条款由政策执行部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政策执行部门另行 制定。 - 26 -

创聚瑶海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