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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烽县综合行政执法局2023年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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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烽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 年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共 363 项) (行政处罚 337 项、行政许可 13 项、行政强制 8 项、行政征收 3 项、行政检查 2 项)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 项依据 承 办 机 构 追责 对象 范围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 年修正)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 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 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1 行政许可 占用、挖掘城市道 路的许可 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 《中华人 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民共和国 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 行政许可 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意见。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 法》 第三十、 城市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 三十二、三 管理 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 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十四、三十 科(行 讼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 七、 三十八、 政审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 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 三十九、四 批科) 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十、 四十二、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 5 年内、大修的城市 四十四、六 加强监管。 道路竣工后 3 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 十一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第三十六条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 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 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在城市中设置户外 2 行政许可 设置户外广告审批 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形美观,并 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 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 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 关部门批准。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 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许可 法》 第三十、 城市 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三十二、三 管理 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 十四、三十 科(行 讼的权利。 七、 三十八、 政审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 三十九、四 批科) 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十、 四十二、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四十四、六 加强监管。 十一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 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671 号)第 101 条《城 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 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3 行政许可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 核准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 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 意见。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许可 法》 第三十、 城市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 三十二、三 管理科 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 20 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 十四、三十 (行 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建筑垃圾处 讼的权利。 七、 三十八、 政审 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 三十九、四 批科) 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十、 四十二、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四十四、六 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 加强监管。 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 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 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4 行政许可 城市建筑垃圾准运 许可 《贵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建筑垃圾处置依法实 行核准制度。核准的具体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章的 规定。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 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处置建筑垃圾,应 当向有管理权限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 后方可处置。 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三十二、三 管理 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 十四、三十 科(行 讼的权利。 七、 三十八、 政审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 三十九、四 批科) 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十、 四十二、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四十四、六 加强监管。 十一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 书面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不予核 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应当载明工程项目、建设及施工单位名 称、施工地址和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排放期限、运输 企 业以及消纳场名称等内容。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许可 法》 第三十、 城市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建筑垃圾消纳场和经 核准从事建筑垃圾处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建筑垃圾运输 单位。 5 行政许可 城市排水许可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 《中华人 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民共和国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建筑、餐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 行政许可 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 意见。 法》 第三十、 城市 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三十二、三 管理 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 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 十四、三十 科(行 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 讼的权利。 七、 三十八、 政审 项进行审查。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 三十九、四 批科) 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十、 四十二、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四十四、六 加强监管。 十一条。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 6 行政许可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 时占用城市道路的 审批 《中华人 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民共和国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 行政许可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 年修正)(国务院令第 198 号) 意见。 法》 第三十、 城市 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三十二、三 管理 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 十四、三十 科(行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 讼的权利。 七、 三十八、 政审 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 三十九、四 批科) 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十、 四十二、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四十四、六 加强监管。 十一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 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 7 行政许可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 掘城市道路审批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 年修正))第三十三条因工程 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 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 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8 行政许可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 设各种管线、杆线 等设施审批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许可 法》 第三十、 城市 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三十二、三 管理 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 十四、三十 科(行 讼的权利。 七、 三十八、 政审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 三十九、四 批科) 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十、 四十二、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四十四、六 加强监管。 十一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 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许可 法》 第三十、 城市 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 年修正)(国务院令第 198 号) 三十二、三 管理 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 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 十四、三十 科(行 讼的权利。 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七、 三十八、 政审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 三十九、四 批科) 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十、 四十二、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四十四、六 加强监管。 十一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 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 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9 行政许可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 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 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意见。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 第十八条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经营性清扫、收集、 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 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 运输、处理服务审 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 讼的权利。 批 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 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签订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 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作为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 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10 行政许可 因建设需要拆除环 境卫生设施方案批 准 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 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1 12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搭建非永久性设施 审批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 路行驶同意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许可 法》 第三十、 城市 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三十二、三 管理 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 十四、三十 科(行 讼的权利。 七、 三十八、 政审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 三十九、四 批科) 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十、 四十二、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四十四、六 加强监管。 十一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 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 街道两侧和公共场 地临时堆放物料、 行政许可 法》 第三十、 城市 三十二、三 管理科 十四、三十 (行 七、 三十八、 政审 三十九、四 批科) 十、 四十二、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四十四、六 加强监管。 十一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 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101 号)第二 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 《中华人 民共和国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管护单位 负责人、 科室负责 人、具体 承办人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许可 法》 第三十、 城市 单位法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101 号)第十 意见。 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三十二、三 管理 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 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 十四、三十 科(行 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 讼的权利。 七、 三十八、 政审 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 三十九、四 批科) 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十、 四十二、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四十四、六 加强监管。 十一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代表人、 分管领导、 管护单位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 年修正)(国务院令第 198 号)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 第二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 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 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 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意见。 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管护单位 负责人、 《中华人 城市 民共和国 管理 行政许可 科(行 法》 第三十、 政审 三十二、三 批科) 负责人、 科室负责 人、具体 承办人 制,但是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 十四、三十 讼的权利。 七、 三十八、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 三十九、四 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十、 四十二、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四十四、六 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科室负责 人、具体 承办人 十一条;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 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 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 用地手续。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 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 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贵州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使用性质;擅自改变的,必须限期归还,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 恢复城市绿地使用功能。 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须经城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 13 行政许可 修剪、移栽、砍伐 城市树木或临时占 用城市绿地的审批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许可 法》 第三十、 城市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 意见。 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三十二、三 管理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临时使用土地者应与有关土 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 十四、三十 科(行 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合同,按合同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 讼的权利。 七、 三十八、 政审 费,并按恢复绿地实际费用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绿化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 三十九、四 批科) 费;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被临时占用的绿地归还之日起 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十、 四十二、 40 个工作日内恢复绿地。对城市绿地及设施造成损坏的,应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四十四、六 担负赔偿责任。 加强监管。 十一条;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 修剪树木断根移植。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确需砍伐、修剪树木或断根移植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管护单位 负责人、 科室负责 人、具体 承办人 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 但单位附属绿地内的树木花草修剪除外。 第二十八条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化树木,未经批准禁止砍伐、移 植。确需砍伐、移植的树木,胸径在 20 厘米以下或同地点一 次性 20 株以下的,由县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 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一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超 过以上标准的,由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审查后报省城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许可证。 确需砍伐、移植乔木的,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制 定年度砍伐、移植总量计划指标,按规定报批。 14 行政处罚 对在城市主要道路 两侧和景观区域内 的建筑物、构筑物 临街的阳台和窗外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城市主要道 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外部的装修、改建,应 当符合国家和省的城市容貌标准。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顶部不得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中华人 息烽 民共和国 县城 行政处罚 市综 法》 第十七、 合行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堆放、吊挂有碍市 搭建房屋、堆放杂物,建筑物、构筑物临街的阳台和窗外不得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十八、二十 政执 人、窗口 容的物品的处罚 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清理或者拆除,处以 1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在城市 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二、 二十三、 法大 四十、四十 队 四、 五十五、 五十七、五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有碍市容的物品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十八、五十 九、六十、 六十一、六 十三、七十 二条。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 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中华人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民共和国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行政处罚 15 行政处罚 对在城市道路、广 场以及其他公共场 所设置的交通、通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在城市道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路、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通信、邮政、电力、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消防、供水、燃气等各类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城市容貌标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法》 第十七、 息烽 十八、二十 县城 二、 二十三、 市综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四十、四十 合行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 五十五、 政执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五十七、五 法大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十八、五十 队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九、六十、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六十一、六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信、邮政、电力、 消防、供水、燃气 等各类设施不符合 准,并保持整洁、完好。出现污损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 应当及时清洗、维修或者更换;不履行的,责令限期履行;逾 期不履行的,可以处以 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城市容貌标准出现 污损的处罚 在城市道路、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架空管线应当符合 省的城市容貌标准。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 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十三、七十 二条。 具体承办 人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对使用景观灯光设 施以强光直射居民 16 行政处罚 住宅,影响交通或 者消防通道畅通的 处罚 《中华人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城市主要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需设置景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观灯光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定设置,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息烽 十八、二十 县城 二、 二十三、 市综 并保持整洁、完好。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四十、四十 合行 景观灯光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设置景观灯光设施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 五十五、 政执 不得以强光直射居民住宅;不得影响交通或者消防通道畅通。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五十七、五 法大 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拆除,处以 200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十八、五十 队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九、六十、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六十一、六 十三、七十 二条。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 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户外广告 以及非广告的霓虹灯、标牌、电子显示牌、实物照景、宣传栏 对户外广告以及非 广告的霓虹灯、标 17 行政处罚 牌、电子显示牌、 实物照景、宣传栏 等户外(设施)、 不符合国家和省的 城市容貌标准、存 在安全隐患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中华人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民共和国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行政处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 第十七、 户外广告以及非广告的霓虹灯、标牌、电子显示牌、实物照景、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息烽 十八、二十 宣传栏等户外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设置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县城 二、 二十三、 进行整修或者拆除。不履行的,限期清理或者拆除,处以 500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市综 四十、四十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合行 四、 五十五、 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图案、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政执 五十七、五 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损的,应当及时修复。不履行的,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法大 十八、五十 责令限期履行,可以处以 5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队 九、六十、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未经城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六十一、六 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十三、七十 外广告,影响市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二条。 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 执行。 等户外设施,应当按照统一规划设置,并符合国家和省的城市 容貌标准。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拆 除,处以 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18 行政处罚 对乱贴、乱刻、乱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单位和个 人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和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刻 划、喷涂经营性招贴物和有碍市容的字、画。违反规定的,责 令限期清除,可以处以 1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选择适当场所设置公共信息栏,供市民发布 涂、乱挂有碍市容 个人信息,并负责管理和保洁。 市貌的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在城市 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 宣传品等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 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 处警告、罚款。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息烽 十八、二十 县城 二、 二十三、 市综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四十、四十 合行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 五十五、 政执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五十七、五 法大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十八、五十 队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九、六十、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六十一、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十三、七十 二条。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 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19 行政处罚 对城市公共绿地和 树木的垃圾杂物不 及时清除的处罚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城市公共 绿地和树木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安全,管理养护单位应当及 时清除垃圾杂物。不履行的,责令限期履行,可以处以 100 元 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息烽 十八、二十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县城 二、 二十三、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市综 四十、四十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合行 四、 五十五、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政执 五十七、五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法大 十八、五十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队 九、六十、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六十一、六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十三、七十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二条。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 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临街营业性餐饮 业、加工作坊、夜 20 行政处罚 市摊位经营者使用 燃煤炉具、造成污 损、堵塞排污管沟 的处罚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临街营业 性餐饮业、加工作坊和夜市摊位经营者不得使用燃煤炉具,不 得污损临街墙面和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公共设施,不得堵塞排污 管、沟。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 5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息烽 十八、二十 县城 二、 二十三、 市综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四十、四十 合行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 五十五、 政执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五十七、五 法大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十八、五十 队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九、六十、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六十一、六 十三、七十 二条。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 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1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在城市 道路两侧和公共场 地堆放材料、搭建 建筑物、构筑物或 者其他设施的处罚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单 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限期清理或者拆除,处以 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未经城 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 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 响市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 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 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息烽 十八、二十 县城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二、 二十三、 市综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四十、四十 合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四、 五十五、 政执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五十七、五 法大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十八、五十 队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九、六十、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六十一、六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十三、七十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二条。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 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22 行政处罚 对经依法批准,搭 建临时建筑物、构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因 建设等特殊需要,经依法批准,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 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其他设施的,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违反规定的,责令 的,未保持周围环 境卫生整洁,期满 限期改正,可以处以 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经依法批 准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期满后应当恢复 后未恢复原貌的处 罚 原貌,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临时建设工程造 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息烽 十八、二十 县城 二、 二十三、 市综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四十、四十 合行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 五十五、 政执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五十七、五 法大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十八、五十 队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九、六十、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六十一、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十三、七十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二条。 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23 行政处罚 对擅自占用人行天 桥,地下通道或擅 自占用城市道路及 其他设摊经营、兜 售物品的处罚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息烽 十八、二十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县城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单位和个 二、 二十三、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市综 人不得擅自在人行天桥、地下通道或者占用城市道路以及其他 四十、四十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合行 公共场地设摊经营、兜售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四、 五十五、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政执 可处以 2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罚款。 五十七、五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法大 十八、五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队 九、六十、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六十一、六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十三、七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二条。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 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24 行政处罚 对跨门面、占道经 营,占用城市道路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城市道 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超越 和公共场地从事加 建筑物、构筑物门窗和外墙占道经营;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和公 工承揽或者冲洗维 修车辆的处罚 共场地从事加工承揽或者冲洗、维修车辆。违反规定的,责令 限期改正,可以处以 5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息烽 十八、二十 县城 二、 二十三、 市综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四十、四十 合行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 五十五、 政执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五十七、五 法大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十八、五十 队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九、六十、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六十一、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十三、七十 二条。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 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施工运输车辆不 25 行政处罚 按规定路线行驶带 泥上路;运输车辆 未按规定封闭或未 采取覆盖措施造成 抛撒、遗漏未及时 清理的处罚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市区行 驶的车辆应当保持外观整洁。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施工运输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线路行驶,不得带泥上路。违反规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定的,可以处以 5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运输煤炭、砂石、渣土、泥浆、垃圾、粪便等的车辆应当封闭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或者采取覆盖措施。抛撒、遗漏的,应当立即清除;不清除的,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部门代为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清除,清除费用由责任者承担,处以 5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款。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息烽 十八、二十 县城 二、 二十三、 市综 四十、四十 合行 四、 五十五、 政执 五十七、五 法大 十八、五十 队 九、六十、 六十一、六 十三、七十 二条。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 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一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烟头、纸屑等各类废弃物;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26 行政处罚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息烽 十八、二十 县城 对随地吐痰、便溺, 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责令立即清除,可以处以 10 元以上 100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二、 二十三、 市综 乱扔果皮、烟头、 元以下罚款。《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四十、四十 合行 纸屑等各类废弃物 一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 五十五、 政执 的处罚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五十七、五 法大 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十八、五十 队 款。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九、六十、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六十一、六 十三、七十 二条。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 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7 行政处罚 对在建筑物、构筑 物或者车辆内向城 市街道抛掷废弃物 的处罚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项: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车辆内向城市街道抛掷废弃物;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责令立即清除,可以处以 10 元以上 100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元以下罚款。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息烽 十八、二十 县城 二、 二十三、 市综 四十、四十 合行 四、 五十五、 政执 五十七、五 法大 十八、五十 队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九、六十、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六十一、六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十三、七十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二条。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 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向城市道路、河 28 行政处罚 道、公共场地倾倒 垃圾、粪便、污水 等废弃物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息烽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 十八、二十 县城 三项:向城市道路、河道、公共场地倾倒垃圾、粪便、污水等 二、 二十三、 市综 废弃物。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四十、四十 合行 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部门代为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 五十五、 政执 清除,清除费用由责任者承担,对个人处以 50 元以上 500 元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五十七、五 法大 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 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十八、五十 队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九、六十、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六十一、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十三、七十 二条。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 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29 行政处罚 对在城市公共场地 放养犬类和其他畜 禽的处罚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禁止在 城市公共场地放养犬类和其他畜禽。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5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息烽 法》 第十七、 县城 十八、二十 市综 二、 二十三、 合行 四十、四十 政执 四、 五十五、 法大 五十七、五 队 十八、五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九、六十、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六十一、六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十三、七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二条。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 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在城市道路两侧 的施工工地未按照 规定设置圈围设施 30 行政处罚 和环卫设施,未硬 化出入口道路,施 工后未清除建筑垃 圾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息烽 十八、二十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城市道 县城 二、 二十三、 路两侧施工现场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圈围设施和临 市综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四十、四十 时环卫设施,硬化出入口道路,施工完毕应当清除建筑垃圾。 合行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 五十五、 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 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 政执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五十七、五 下罚款。 法大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十八、五十 队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九、六十、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六十一、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十三、七十 二条。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 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31 行政处罚 对在城市道路搅拌 砂浆或者将泥沙排 入下水道的处罚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禁止在 城市道路搅拌砂浆或者将泥沙排入下水道。违反规定的,责令 限期改正,可以处以 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息烽 法》 第十七、 县城 十八、二十 市综 二、 二十三、 合行 四十、四十 政执 四、 五十五、 法大 五十七、五 队 十八、五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九、六十、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六十一、六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十三、七十 二条。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 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车辆清洗 对车辆清洗站(点) 站(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设置,并保持周围环境 32 行政处罚 未设置泥沙过滤设 施、将泥沙排入城 整洁。 车辆清洗站(点)应当设置泥沙过滤设施,禁止将泥沙排入城 市排污系统的处罚 市排污系统。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以 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 民共和国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行政处罚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法》 第十七、 息烽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十八、二十 县城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二、 二十三、 市综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四十、四十 合行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 五十五、 政执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五十七、五 法大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十八、五十 队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九、六十、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六十一、六 十三、七十 二条。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 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33 行政处罚 对贮(化)粪池不 及时疏通清掏,粪 便外溢的;公厕不 保洁,未定期消毒 的处罚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公厕产权 人或者管理者应当负责公厕保洁工作,做到及时清掏、定期消 毒。不履行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 款。 贮(化)粪池应当及时疏通、清掏。粪便外溢时,城市市容和 环境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单位清除、疏通。所需费 用由责任者承担。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中华人 民共和国 息烽 行政处罚 县城 法》 第十七、 市综 十八、二十 合行 二、 二十三、 政执 四十、四十 法大 四、 五十五、 队 五十七、五 十八、五十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九、六十、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六十一、六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十三、七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二条。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 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 照城市市容和环境 34 行政处罚 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的时间、地点、方 式,倾倒和清运生 活垃圾的处罚 《中华人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民共和国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行政处罚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法》 第十七、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时 息烽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十八、二十 间、地点、方式,倾倒和清运生活垃圾。违反规定的,责令限 县城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二、 二十三、 期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以 10 元以上 1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 市综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四十、四十 可以处以 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合行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 五十五、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不按规 政执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五十七、五 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 法大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十八、五十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 队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九、六十、 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六十一、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十三、七十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二条。 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35 行政处罚 对建筑垃圾、废旧 家具、家电等废弃 物,未投放在指定 的收集场所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定是否立案。 建筑垃圾、废旧家具、家电等废弃物,应当投放在指定的收集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场所。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以 50 元以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上 5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以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罚款。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中华人 民共和国 息烽 行政处罚 县城 法》 第十七、 市综 十八、二十 合行 二、 二十三、 政执 四十、四十 法大 四、 五十五、 队 五十七、五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十八、五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九、六十、 六十一、六 十三、七十 二条。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 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对工业固体废弃物, 医疗废弃物及其他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工业固 有毒、有害废弃物 体废弃物、医疗废弃物及其他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当按照国 36 行政处罚 违反国家规定不单 家的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处置,禁止混入城市生活垃圾。违 独收集,运输处理, 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以 300 元以上 3000 混入城市垃圾的处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以 3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罚 《中华人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民共和国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行政处罚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法》 第十七、 单位法定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息烽 十八、二十 县城 二、 二十三、 市综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四十、四十 合行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 五十五、 政执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五十七、五 法大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十八、五十 队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九、六十、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六十一、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十三、七十 二条。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 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37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对生活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环境卫 垃圾做到日产日清, 生作业单位和个人从事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应当对生 集中收运未将垃圾 活垃圾做到日产日清,集中收运,将垃圾运往指定场所。违反 运往指定场所的处 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 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中华人 息烽 民共和国 县城 行政处罚 市综 法》 第十七、 合行 十八、二十 政执 二、 二十三、 法大 四十、四十 队 四、 五十五、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五十七、五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十八、五十 九、六十、 六十一、六 十三、七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二条。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 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对城市垃圾处理设 38 行政处罚 施的建设和管理不 符合建设标准的处 罚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城市垃圾 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建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责 令限期整改,可以处以 3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 民共和国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行政处罚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法》 第十七、 息烽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十八、二十 县城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二、 二十三、 市综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四十、四十 合行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 五十五、 政执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五十七、五 法大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十八、五十 队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九、六十、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六十一、六 十三、七十 二条。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 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39 行政处罚 对环境卫生设施产 权和管理单位未做 好城市环境卫生设 施的维修、保养工 作的,造成污损的 处罚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环境卫 生设施产权和管理单位应当做好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维修、保 养工作,保持其整洁、完好。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逾 期不整改的,可以处以 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中华人 息烽 民共和国 县城 行政处罚 市综 法》 第十七、 合行 十八、二十 政执 二、 二十三、 法大 四十、四十 队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四、 五十五、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五十七、五 十八、五十 九、六十、 六十一、六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十三、七十 二条。 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 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40 41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经依法批准, 单位和个人将城市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禁止毁 损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经依法批准,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城市环 环境卫生设施擅自 境卫生设施擅自停用、占用、拆除、移动或者改变用途。违反 停用、占用、拆除、 规定的,责令其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应当补建或者按 移动或者改变用途 照市场评估价格赔偿,可以处以市场评估价格 3 倍以上 5 倍以 的处罚 下罚款。 对建筑垃圾混入生 活垃圾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将建筑垃 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 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单位处 3000 元以下罚款;个人处 200 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民共和国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行政处罚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法》 第十七、 单位法定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息烽 十八、二十 县城 二、 二十三、 市综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四十、四十 合行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 五十五、 政执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五十七、五 法大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十八、五十 队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九、六十、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六十一、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十三、七十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 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二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中华人 息烽 民共和国 县城 行政处罚 市综 法》 第十七、 合行 十八、二十 政执 二、 二十三、 法大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四十、四十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队 四、 五十五、 五十七、五 十八、五十 九、六十、 具体承办 人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六十一、六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十三、七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二条。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 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将危险废 42 行政处罚 对将危险废物混入 建筑垃圾的处罚 物混入建筑垃圾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 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单位处 3000 元以下罚款;个人处 200 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民共和国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行政处罚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法》 第十七、 单位法定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息烽 十八、二十 县城 二、 二十三、 市综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四十、四十 合行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 五十五、 政执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五十七、五 法大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十八、五十 队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九、六十、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六十一、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十三、七十 二条。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 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43 行政处罚 对擅自设立弃置场 收纳建筑垃圾的处 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擅自设立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 定是否立案。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单位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处 3000 元以下罚款。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中华人 息烽 民共和国 县城 行政处罚 市综 法》 第十七、 合行 十八、二十 政执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 二十三、 法大 负责人、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四十、四十 队 四、 五十五、 五十七、五 十八、五十 具体承办 人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九、六十、 六十一、六 十三、七十 二条。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 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 44 行政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 纳场受纳工业垃圾、 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 生活垃圾和有毒有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 5000 元 害垃圾的处罚 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行政处罚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法》 第十七、 息烽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十八、二十 县城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二、 二十三、 市综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四十、四十 合行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 五十五、 政执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五十七、五 法大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十八、五十 队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九、六十、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 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45 行政处罚 《中华人 民共和国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施工单位未及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清运工程施工过程 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 定是否立案。 造成环境污染的处 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六十一、六 十三、七十 二条。 《中华人 息烽 民共和国 县城 行政处罚 市综 法》 第十七、 合行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罚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十八、二十 政执 人、窗口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二、 二十三、 法大 四十、四十 队 四、 五十五、 五十七、五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十八、五十 九、六十、 六十一、六 十三、七十 二条。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 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中华人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民共和国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将建筑 垃圾交给个人或者 46 行政处罚 未经核准从事建筑 垃圾运输的单位处 置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施工单位将建 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 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 予警告,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法》 第十七、 息烽 十八、二十 县城 二、 二十三、 市综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四十、四十 合行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 五十五、 政执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五十七、五 法大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十八、五十 队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九、六十、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六十一、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 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十三、七十 二条。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 单位在运输建筑垃 47 行政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 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 圾过程中沿途丢弃、 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 遗撒建筑垃圾的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罚 《中华人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息烽 十八、二十 县城 二、 二十三、 市综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四十、四十 合行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 五十五、 政执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五十七、五 法大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十八、五十 队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九、六十、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六十一、六 十三、七十 二条。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 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对涂改、倒卖、出 租、出借或者以其 48 行政处罚 他形式非法转让城 市建筑垃圾处置核 准文件的处罚 《中华人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民共和国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行政处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 第十七、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息烽 十八、二十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县城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涂改、倒卖、出租、 二、 二十三、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市综 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四十、四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合行 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 四、 五十五、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政执 告,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五十七、五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法大 十八、五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队 九、六十、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六十一、六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十三、七十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二条。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 执行。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49 行政处罚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 置建筑垃圾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未经核准擅自 处置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 5000 元以上 3 万 元以下罚款。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息烽 十八、二十 县城 二、 二十三、 市综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四十、四十 合行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 五十五、 政执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五十七、五 法大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十八、五十 队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九、六十、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六十一、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十三、七十 二条。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 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处置超出核准 50 行政处罚 对处置超出核准范 围的建筑垃圾处罚 范围的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 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息烽 十八、二十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县城 二、 二十三、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市综 四十、四十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合行 四、 五十五、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政执 五十七、五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法大 十八、五十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队 九、六十、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六十一、六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十三、七十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二条。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 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51 行政处罚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 随意倾倒、抛撒或 者堆放建筑垃圾的 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 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 5000 元以 处罚 上 5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200 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息烽 十八、二十 县城 二、 二十三、 市综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四十、四十 合行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 五十五、 政执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五十七、五 法大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十八、五十 队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九、六十、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六十一、六 十三、七十 二条。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 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52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城市生活 垃圾治理规划和环 境卫生设施标准配 套建设城市生活垃 圾收集设施的处罚 《中华人 民共和国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条: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 圾收集设施。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 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1 万元以下的 罚款。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息烽 十八、二十 县城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二、 二十三、 市综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四十、四十 合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四、 五十五、 政执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五十七、五 法大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十八、五十 队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九、六十、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六十一、六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十三、七十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二条。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具体承办 人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 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53 行政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 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对未经批准擅自关 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闭、闲置或者拆除 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 设施、场所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 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 施、场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 1 万元以上 10 万 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息烽 十八、二十 县城 二、 二十三、 市综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四十、四十 合行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 五十五、 政执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五十七、五 法大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十八、五十 队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九、六十、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六十一、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十三、七十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二条。 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 定是否立案。 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期改正,对单位处以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以上行为的,处以 200 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 对随意倾倒、抛洒、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 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垃圾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 的处罚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城市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 54 行政处罚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息烽 十八、二十 县城 二、 二十三、 市综 四十、四十 合行 四、 五十五、 政执 五十七、五 法大 十八、五十 队 九、六十、 六十一、六 十三、七十 二条。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 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未经批准从事城 市生活垃圾经营性 55 行政处罚 清扫、收集、运输 或者处置活动的处 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 3 万元的罚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款。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第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息烽 十八、二十 县城 二、 二十三、 市综 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四十、四十 合行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 五十五、 政执 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五十七、五 法大 第二十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十八、五十 队 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九、六十、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六十一、六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城市生 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十三、七十 二条。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 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56 行政处罚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 圾经营性清扫、收 集、运输的企业在 运输过程中沿途丢 弃、遗撒生活垃圾 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 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 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息烽 十八、二十 县城 二、 二十三、 市综 四十、四十 合行 四、 五十五、 政执 五十七、五 法大 十八、五十 队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九、六十、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六十一、六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十三、七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二条。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 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从事生活垃圾经 57 行政处罚 营性清扫、收集、 运输的企业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期改正,并可处以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置场所;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三)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境的干净整洁。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息烽 十八、二十 县城 二、 二十三、 市综 四十、四十 合行 四、 五十五、 政执 五十七、五 法大 十八、五十 队 九、六十、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六十一、六 十三、七十 二条。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 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58 行政处罚 对城市生活垃圾经 营性处置企业不履 行本办法第二十八 条规定义务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 定是否立案。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以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 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 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法》 第十七、 息烽 十八、二十 县城 二、 二十三、 市综 四十、四十 合行 四、 五十五、 政执 五十七、五 法大 十八、五十 队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三)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九、六十、 求接收生活垃圾;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六十一、六 (四)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十三、七十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设备运行良好;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五)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 (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 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门; (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 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 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 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二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59 行政处罚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息烽 十八、二十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 县城 二、 二十三、 圾经营性清扫、收 市综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并可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四十、四十 集、运输的企业, 合行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 五十五、 未经批准擅自停业、 政执 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五十七、五 歇业的处罚 法大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十八、五十 队 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九、六十、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六十一、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十三、七十 二条。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 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60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对不按当地规定时 《贵州省城镇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间、地点和其他要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求任意倾倒垃圾的; 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对个人处以 100 元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影响存放垃圾的垃 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 2000 元以下罚款。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圾箱、垃圾池、转 (一)不按当地规定时间、地点和其他要求任意倾倒垃圾的;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运站等环卫设施周 (二)影响存放垃圾的垃圾箱、垃圾池、转运站等环卫设施周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围环境整洁的处罚 围环境整洁的。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息烽 法》 第十七、 县城 十八、二十 市综 二、 二十三、 合行 四十、四十 政执 四、 五十五、 法大 五十七、五 队 十八、五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九、六十、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六十一、六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十三、七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二条。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 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对垃圾运输车在城 61 行政处罚 镇范围内不加封闭 致使沿途抛洒遗漏 垃圾的处罚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息烽 十八、二十 县城 二、 二十三、 市综 垃圾运输车在城镇范围内不加封闭致使沿途抛洒遗漏垃圾的,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四十、四十 合行 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 五十五、 政执 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处 5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五十七、五 法大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十八、五十 队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九、六十、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贵州省城镇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六十一、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十三、七十 二条。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 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62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对垃圾 进行清扫、收集、 运输、处理的处罚 《贵州省城镇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未按规定对垃圾进 行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 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 2000 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息烽 法》 第十七、 县城 十八、二十 市综 二、 二十三、 合行 四十、四十 政执 四、 五十五、 法大 五十七、五 队 十八、五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九、六十、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六十一、六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十三、七十 二条。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 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中华人 民共和国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 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 63 行政处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行政处罚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法》 第十七、 息烽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十八、二十 县城 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二、 二十三、 对《城市绿化条例》 市综 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四十、四十 第二十六条规定行 合行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 五十五、 为的处罚 政执 (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五十七、五 法大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十八、五十 队 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九、六十、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六十一、六 十三、七十 二条。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 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64 行政处罚 对未经同意擅自占 用城市绿化用地的 处罚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 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 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中华人 民共和国 息烽 行政处罚 县城 法》 第十七、 市综 十八、二十 合行 二、 二十三、 政执 四十、四十 法大 四、 五十五、 队 五十七、五 十八、五十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九、六十、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六十一、六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十三、七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二条。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 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65 行政处罚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 管理单位管理的商 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 业、服务摊点的处 罚 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 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民共和国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行政处罚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法》 第十七、 单位法定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息烽 十八、二十 县城 二、 二十三、 市综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四十、四十 合行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 五十五、 政执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五十七、五 法大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十八、五十 队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九、六十、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六十一、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十三、七十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二条。 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66 行政处罚 对擅自砍伐、修剪 树木断根移植的处 罚 《贵州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 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砍伐、移植或非正常修 剪树木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侵害,可 处 5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 责任。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修剪树木,断根移 植。确需砍伐、修剪树木或断根移植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 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但单位附属绿地内的树木花草修剪 除外。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中华人 民共和国 息烽 行政处罚 县城 法》 第十七、 市综 十八、二十 合行 二、 二十三、 政执 四十、四十 法大 四、 五十五、 队 五十七、五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第二十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化树木,未经批准禁止砍伐、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十八、五十 移植。确需砍伐、移植的树木,胸径在 20 厘米以下或同地点 一次性 20 株以下的,由县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 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一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超过以上标准的,由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审查后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九、六十、 六十一、六 十三、七十 二条。 省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许可证。确需砍伐、移植乔木的, 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制定年度砍伐、移植总量计 划指标,按规定报批。 确需砍伐移植树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合法的用地手续; 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有相应的绿化配套方案。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 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贵州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 条第一款规定,损伤、砍伐古树名木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 对损伤和砍伐城市 规划区内的古树、 67 行政处罚 珍贵稀有树木、具 有历史价值和纪念 意义的名木的处罚 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视情节处 5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的罚 款。 第二十九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古树、珍贵稀有树木、具有历史价 值和纪念意义的名木(以下简称古树名木),由城市绿化行政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中华人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民共和国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行政处罚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法》 第十七、 单位法定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息烽 十八、二十 县城 二、 二十三、 市综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四十、四十 主管部门挂牌建档、重点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损伤和砍 合行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 五十五、 伐。 政执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五十七、五 城市公共地段的古树名木, 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护; 法大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十八、五十 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养护; 队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九、六十、 单位附属绿地内或居民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地的单位或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六十一、六 个人负责养护。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和技术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十三、七十 指导。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二条。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 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68 行政处罚 对《贵州省城市绿 化管理办法》第三 十条规定行为的处 罚 《贵州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 规定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侵害, 采取补救措施,可处 1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 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地、 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剥、削树皮和挖树根; (二)利用树木搭棚、架设线路和拉直钢筋; (三)采摘花果、攀折树枝;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中华人 息烽 民共和国 县城 行政处罚 市综 法》 第十七、 合行 十八、二十 政执 二、 二十三、 法大 四十、四十 队 四、 五十五、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四)在树木上刻字、钉钉和拴系牲畜;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五十七、五 (五)损坏草坪、花坛、绿篱和园林设施; (六)在城市绿地内摆摊设点、倾倒废物、排放有毒有害污水、 放牧、割草、狩猎、打鸟、开山采石、取土、砌灶野炊、占地 葬坟、烧香烧纸;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十八、五十 九、六十、 六十一、六 十三、七十 (七)其他损害行为。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二条。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 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69 行政处罚 对在城市景观照明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在城市景观照 中有过度照明等超 能耗标准行为的处 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 1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 罚 罚款。 《中华人 民共和国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行政处罚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法》 第十七、 息烽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十八、二十 县城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二、 二十三、 市综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四十、四十 合行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 五十五、 政执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五十七、五 法大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十八、五十 队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九、六十、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六十一、六 十三、七十 二条。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 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70 行政处罚 对《城市照明管理 规定》第二十八条 规定行为的处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 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 处以 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 1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 施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中华人 息烽 民共和国 县城 行政处罚 市综 法》 第十七、 合行 十八、二十 政执 二、 二十三、 法大 四十、四十 队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四、 五十五、 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 性的废渣、废液;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五十七、五 十八、五十 九、六十、 六十一、六 用电源; (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 (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十三、七十 二条。 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 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贵州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特许经 营者在经营期间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借、出租、涂改、伪造特许经营许可证; (二)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或者以承包经营、挂靠等方式变 相转让特许经营权; (三)擅自将所经营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处置或者抵押; (四)未经授权或者超越特许经营协议约定范围,从事特许经 营; 71 行政处罚 对《贵州省市政公 用事业特许经营管 理条例》第二十六 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中华人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民共和国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行政处罚 (五)擅自调整市政公共产品、公共服务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法》 第十七、 (六)擅自停业、歇业; 息烽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十八、二十 (七)不按照有关标准、规范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县城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二、 二十三、 (八)不履行普遍服务义务或者不履行养护、维修和更新义务, 市综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四十、四十 危及公共利益或者公共安全; 合行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 五十五、 (九)其他违法或者违反特许经营协议的经营活动。 政执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五十七、五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特许经营者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行 法大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十八、五十 为的,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特 队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九、六十、 许经营权。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六十一、六 特许经营者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或者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十三、七十 第五项行为的,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二条。 正的,并处以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特许经营权。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 特许经营者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 执行。 的,处以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立即改正;拒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不改正的,撤销特许经营权。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对《城市道路管理 72 行政处罚 条例》(2019 年修 正)第三十九条规 定行为的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 年修正)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 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已 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 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 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中华人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息烽 十八、二十 县城 二、 二十三、 市综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四十、四十 合行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 五十五、 政执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五十七、五 法大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十八、五十 队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九、六十、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六十一、六 十三、七十 二条。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 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 年修正)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 对擅自使用未经验 73 行政处罚 收或者验收不合格 的城市道路的处罚 第十七条规定,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 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 并处工程造价 2%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 定的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 城市道路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城市道路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 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中华人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民共和国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行政处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 第十七、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息烽 十八、二十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县城 二、 二十三、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市综 四十、四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合行 四、 五十五、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政执 五十七、五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法大 十八、五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队 九、六十、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六十一、六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十三、七十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二条。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 执行。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对未定期对城市道 路进行养护、维修 或者未按照规定的 74 行政处罚 期限修复竣工,并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 年修正)第四十一条承担城市 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定期对城市道路 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 拒绝接受市政工程 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检查的处罚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息烽 十八、二十 县城 二、 二十三、 市综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四十、四十 合行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 五十五、 政执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五十七、五 法大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十八、五十 队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九、六十、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六十一、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十三、七十 二条。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 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 年修正)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 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 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 2 万元以 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 75 行政处罚 对《城市道路管理 条例》(2019 年修 正)第四十二条规 定情形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息烽 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十八、二十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县城 (二) 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二、 二十三、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市综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 四十、四十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合行 场的; 四、 五十五、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政执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 五十七、五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法大 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十八、五十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队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 九、六十、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准手续的; 六十一、六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十三、七十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 二条。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批手续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 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贵州省环境噪 76 行政处罚 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十五条规定行 为的处罚 《贵州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 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 严重的,处以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在中考、高考等国家统一组织的考试期间,县级人民 政府应当对在考场周围从事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 影响考试环境的活动,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并提前 7 日向社会公告。 在考场周围从事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考试环 境的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息烽 十八、二十 县城 二、 二十三、 市综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四十、四十 合行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 五十五、 政执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五十七、五 法大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十八、五十 队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九、六十、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六十一、六 十三、七十 二条。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 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77 行政处罚 对《贵州省环境噪 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十条规定行为 的处罚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贵州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 息烽 十八、二十 六条第一款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 县城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二、 二十三、 正的,对大音量音响、陀螺、响鞭先行登记保存,可处以 200 市综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四十、四十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 合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四、 五十五、 政执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禁止在 22 时至次日 8 时期间,在噪声敏感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五十七、五 建筑物集中区域及其附近的街道、广场、公园,使用大音量音 法大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十八、五十 响、抽打陀螺、甩响鞭等方式进行文化娱乐、体育健身活动。 队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九、六十、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六十一、六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十三、七十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二条。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 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 78 行政处罚 规定缴纳城市生活 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 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 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3 倍以下且不超过 3 万元的罚 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3 倍以下且不超过 1000 元的罚款。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息烽 十八、二十 县城 二、 二十三、 市综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四十、四十 合行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 五十五、 政执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五十七、五 法大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十八、五十 队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九、六十、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六十一、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十三、七十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二条。 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79 行政处罚 对城市生活垃圾处 置设施未经验收或 者验收不合格投入 使用的处罚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法》 第十七、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息烽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十八、二十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县城 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 二、 二十三、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市综 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四十、四十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合行 任。 四、 五十五、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政执 第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 五十七、五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法大 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 3 个月内,依法向 十八、五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队 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 九、六十、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六十一、六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十三、七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二条。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 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商业经营场所和 营业性文化娱乐场 80 行政处罚 所未按照规定配置 有效的噪声污染防 治设施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贵州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十三条规定, 未按照规定配置有效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 3 万元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商业经营场所和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安装使用产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生噪声的设备、设施的,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有效的噪声污染防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治设施,防止环境噪声污染。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息烽 十八、二十 县城 二、 二十三、 市综 四十、四十 合行 四、 五十五、 政执 五十七、五 法大 十八、五十 队 九、六十、 六十一、六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十三、七十 二条。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 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81 行政处罚 对违反《贵州省环 境噪声污染防治条 例》第四十八条规 定情形的处罚 《贵州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 改正的,对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器材先行登记保存,对个人 处以 5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 款。 第二十四条商业经营场所和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和 管理者,应当加强对经营活动中产生噪声的管理和控制,防止 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环境。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不得使用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器材或者 采用其他产生噪声、严重影响周围环境的方式招揽顾客。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息烽 十八、二十 县城 二、 二十三、 市综 四十、四十 合行 四、 五十五、 政执 五十七、五 法大 十八、五十 队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九、六十、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六十一、六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十三、七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二条。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 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根据《贵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城市道路、桥涵范 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挖掘道路、桥涵设施,修筑出入道口,设置路障; (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涵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堆放物 料、施工作业、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进行集市贸易;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桥涵上行驶履带车、铁轮车及超重、 超高、超长车辆; (四)机动车在非指定道路、桥涵上试刹车,在人行道上行驶, 车辆载物拖刮路面;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 4 千克/平方厘米(0.4 兆帕)以 上的煤气管道、10 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 线;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中华人 民共和国 (六)倾倒垃圾、排放污水、冲洗车辆; (七)擅自在道路、桥涵设施上设置广告或者其他悬挂物; 82 行政处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行政处罚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法》 第十七、 对擅自占用城市道 息烽 (八)焚烧杂物、晾晒碾打农作物、挖砂取土、拌和混凝土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十八、二十 路、桥涵摆摊设点、 县城 水泥砂浆、冲洗砂石等有损道路、桥涵设施的各种作业;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二、 二十三、 停放车辆、堆放杂 市综 (九)擅自挪动井盖等附属设施;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四十、四十 物、施工作业、搭 合行 (十)利用道路、桥涵设施进行围栏、吊装、牵引等施工作业;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 五十五、 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政执 (十一)损害、侵占道路、桥涵设施的其他行为。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五十七、五 进行集市交易的处 法大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十八、五十 罚 队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九、六十、 (一)未造成设施损毁的,责令改正,可以对责任者处以 50 元以上 100 元以下罚款;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六十一、六 (二)造成设施损坏,尚不影响使用的,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 失,对责任者处以 1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三)造成设施损毁,影响正常使用的,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 失,对责任者处以 1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十三、七十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 二条。 (四)违反本办法占、掘道路的,责令限期拆除、修复并赔偿 损失,并且按照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标准处以 5 倍至 10 倍的罚款。本条前款第四项所处的罚款,最高金额不得超 过 2 万元。 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桥涵, 违章使用其他市政设施,又不能当场处理的,市政设施行政主 管部门可以扣押工具。扣押工具,应当制作并且当场交付扣押 决定书和清单。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83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或者未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由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 按照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的规定进行 建设的处罚 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 价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 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 工程造价 10%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息烽 十八、二十 县城 二、 二十三、 市综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四十、四十 合行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 五十五、 政执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五十七、五 法大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十八、五十 队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九、六十、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六十一、六 十三、七十 二条。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 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 对未取得施工许可 84 行政处罚 证或未经批准擅自 施工的处罚 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 领取施工许可证。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 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 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中华人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民共和国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行政处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 第十七、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息烽 十八、二十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县城 二、 二十三、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市综 四十、四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合行 四、 五十五、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政执 五十七、五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法大 十八、五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队 九、六十、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六十一、六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十三、七十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二条。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 执行。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对发包单位将工程 85 行政处罚 发包给不具有相应 资质条件的承包单 位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 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 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 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第六十五条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 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 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息烽 十八、二十 县城 二、 二十三、 市综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四十、四十 合行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 五十五、 政执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五十七、五 法大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十八、五十 队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九、六十、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六十一、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十三、七十 二条。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 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86 行政处罚 对建筑施工企业转 让、出借资质证书 或者以其他方式允 许他人以本企业的 名义承揽工程的处 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 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 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 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 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 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 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 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 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息烽 十八、二十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县城 二、 二十三、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市综 四十、四十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合行 四、 五十五、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政执 五十七、五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法大 十八、五十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队 九、六十、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六十一、六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十三、七十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二条。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 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87 行政处罚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 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 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 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 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 业无效。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民共和国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采用欺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 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骗、贿赂等不正当 手段取得施工许可 证的处罚 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 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 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 《中华人 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 法》 第十七、 息烽 十八、二十 县城 二、 二十三、 市综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四十、四十 合行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 五十五、 政执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五十七、五 法大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十八、五十 队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九、六十、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六十一、六 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 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 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 30%。建设单位应当提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十三、七十 二条。 供本单位截止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能够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以及银行出具的到位资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 金证明, 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执行。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违反法律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法规规定,增设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 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8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隐瞒有 关情况或者提供虚 假材料申请施工许 可证及建设单位伪 造或者涂改施工许 可证的处罚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施工许可证不得伪造和 涂改。第十四条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 施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 1 万元 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中华人 息烽 民共和国 县城 行政处罚 市综 法》 第十七、 合行 十八、二十 政执 二、 二十三、 法大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四十、四十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队 四、 五十五、 五十七、五 十八、五十 九、六十、 具体承办 人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六十一、六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十三、七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二条。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 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89 行政处罚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 (试行)》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在实施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监督管理等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工作中发现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按照本办法进行认定,并依法予以行政处 定是否立案。 罚。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一)对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工单位的,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其改正,处以 50 万元以上 100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依据《建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定,责令其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0.5%以上 1%以下的罚款;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对违法发包、转包、 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者暂停资金拨付。 违法分包及挂靠等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依 违法行为的处罚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据《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二条规定,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0.5%以上 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三)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施工单位或个人,依据《建筑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对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 为,并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 执行。 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得的,予以没收。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单位和个人, 予以取缔,并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 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其他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按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十八、二十 息烽 县城 二、 二十三、 市综 四十、四十 合行 四、 五十五、 政执 五十七、五 法大 十八、五十 队 九、六十、 六十一、六 十三、七十 二条。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照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予以处罚。 (四)对认定有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 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依据《建筑法》第 六十六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责令 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的罚 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 质证书。 (五)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单位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 5%以上 10% 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对申请企业隐瞒有 关真实情况或者提 90 行政处罚 供虚假材料申请建 筑业企业资质的处 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 质,应当如实提交有关申请材料。资质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 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受理 手续。第三十五条申请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 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许可,并给予警 告,申请企业在 1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中华人 民共和国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行政处罚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法》 第十七、 息烽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十八、二十 县城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二、 二十三、 市综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四十、四十 合行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 五十五、 政执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五十七、五 法大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十八、五十 队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九、六十、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六十一、六 十三、七十 二条。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 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91 行政处罚 对企业以欺骗、贿 赂等不正当手段取 得建筑业企业资质 的处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企业以欺骗、贿赂等 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 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 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 3 万元的罚款;申请企业 3 年内不得 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中华人 民共和国 息烽 行政处罚 县城 法》 第十七、 市综 十八、二十 合行 二、 二十三、 政执 四十、四十 法大 四、 五十五、 队 五十七、五 十八、五十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九、六十、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六十一、六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十三、七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二条。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 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92 行政处罚 对企业违反《建筑 业企业资质管理规 定》第二十三条行 为之一的处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 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 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 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 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民共和国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行政处罚 (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六)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 (七)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 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中华人 法》 第十七、 息烽 十八、二十 县城 二、 二十三、 市综 四十、四十 合行 (八)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 五十五、 政执 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五十七、五 法大 (九)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十八、五十 队 (十)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九、六十、 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六十一、六 (十一)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十三、七十 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 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 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 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 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二条。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93 行政处罚 对企业未按照本规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企业在建筑业企业资质 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 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 1 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 定及时办理建筑业 企业资质证书变更 更手续。 第三十八条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手续的处罚 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 下的罚款。 《中华人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息烽 十八、二十 县城 二、 二十三、 市综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四十、四十 合行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 五十五、 政执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五十七、五 法大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十八、五十 队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九、六十、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六十一、六 十三、七十 二条。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 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 对企业在接受监督 检查时,不如实提 94 行政处罚 供有关材料,或者 拒绝、阻碍监督检 查的处罚 示证件,并要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企业保守商业秘密,不得索取或者 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企业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 拒绝或者阻挠。 监督检察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 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民共和国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行政处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 第十七、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息烽 十八、二十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县城 二、 二十三、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市综 四十、四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合行 四、 五十五、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政执 五十七、五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法大 十八、五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队 九、六十、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六十一、六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十三、七十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二条。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 执行。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对企业未按照本规 95 行政处罚 定要求提供企业信 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建 立、健全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 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资质、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 履约、社会投诉和违法行为等情况。 第四十条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 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息烽 十八、二十 县城 二、 二十三、 市综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四十、四十 合行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 五十五、 政执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五十七、五 法大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十八、五十 队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九、六十、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六十一、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十三、七十 二条。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 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对施工单位将劳务 96 行政处罚 作业分包的,未分 包给具有相应资质 等级的建筑劳务企 业的行政处罚 《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 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0.5%以上 1%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施工单位将劳务作业分包的应当分包给具 有资质等级的建筑劳务企业。第六十五条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 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 门依法予以处罚。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息烽 十八、二十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县城 二、 二十三、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市综 四十、四十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合行 四、 五十五、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政执 五十七、五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法大 十八、五十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队 九、六十、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六十一、六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十三、七十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二条。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 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违反《贵州省建 筑市场管理条例》 97 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第三 十条规定的行政处 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 定是否立案。 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对有形建筑市场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元以下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责令有形建筑市场停业整顿。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九条有形建筑市场不得有下列行为: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从事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活动;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一)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二)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三)发布虚假信息; 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四) (五)泄露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 (六)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有形建筑市场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参与评标、定标等活动; (二)向建设单位推荐投标人; (三)泄露招标投标活动的内幕信息; (四)履行服务职责中,遇到与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有利害关 系等应当回避情形不主动报告;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息烽 十八、二十 县城 二、 二十三、 市综 四十、四十 合行 四、 五十五、 政执 五十七、五 法大 十八、五十 队 九、六十、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六十一、六 十三、七十 二条。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 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 三条规定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给委托人或者 他人利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服务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98 行政处罚 对违反《贵州省建 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规定的 行政处罚 (一)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承接业务; (二)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服 务活动; (三)转让所承接的业务; (四)与发包人或者承包人串通,谋取非法利益; (五)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 (六)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鉴定、验收报告、证明文件及其 他文件;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息烽 十八、二十 县城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二、 二十三、 市综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四十、四十 合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四、 五十五、 政执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五十七、五 法大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十八、五十 队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九、六十、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六十一、六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十三、七十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二条。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 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99 行政处罚 对工程建设过程中 《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 使用国家和省明令 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相关责任方限期改正,并处 10 万元 淘汰或者禁止使用 的产品和技术的行 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工程建设过程中不得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 政处罚 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产品和技术。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息烽 十八、二十 县城 二、 二十三、 市综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四十、四十 合行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 五十五、 政执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五十七、五 法大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十八、五十 队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九、六十、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六十一、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十三、七十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二条。 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贵阳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承包工程单位应当自行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组织完成所承包的工程;对专业性较强的部分,按照有关规定, 定是否立案。 可分包给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100 行政处罚 对挂户、出卖户头、 禁止无证、越级、超范围挂户承包,禁止倒手转包建设工程和 倒手转包建设工程 出卖户头。 的;弄虚作假、偷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 工减料、篡改设计 主管部门限期改正,责令停止建设,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 的;在建筑经营活 工程造价 2%以下的罚款。罚款最高不得超过 20 万元。情节严 动中采取行贿索贿 重的,按资质管理权限报请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等 等不正当手段的行 级证书。 为的处罚 (一)挂户、出卖户头、倒手转包建设工程的; (二)弄虚作假、偷工减料、篡改设计的; (三)在建筑经营活动中采取行贿索贿等不正当手段的。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息烽 十八、二十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县城 二、 二十三、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市综 四十、四十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合行 四、 五十五、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政执 五十七、五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法大 十八、五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队 九、六十、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六十一、六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十三、七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二条。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 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01 行政处罚 对无资质等级证书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贵阳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 第八条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应当按照资质等级和规定的经营范围从事建筑经营活动。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或者超越资质等级 从事建筑经营中介 服务的处罚 禁止出卖、出租、转让、伪造、涂改资质等级证书。 第三十三条无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建筑经营 中介服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息烽 十八、二十 县城 二、 二十三、 市综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四十、四十 合行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 五十五、 政执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五十七、五 法大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十八、五十 队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九、六十、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六十一、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具体承办 人 十三、七十 二条。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 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102 行政处罚 《贵阳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第九条运输预拌混凝土应当采 取相应的防漏措施,不得沿途洒漏混凝土;预拌混凝土运输车 对违反《贵阳市预 辆应当在规定场地内冲洗,不得将冲洗的污水直接排入排水管 拌混凝土管理规定》 道或者城区河道内。 相关管理规定的处 第十条禁止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相互串通操纵预拌混凝土市 罚 场价格。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由城管、价格行 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息烽 十八、二十 县城 二、 二十三、 市综 四十、四十 合行 四、 五十五、 政执 五十七、五 法大 十八、五十 队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九、六十、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六十一、六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十三、七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二条。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 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对建设单位将建筑 103 行政处罚 工程肢解发包的处 罚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第七条建设 息烽 十八、二十 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县城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二、 二十三、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市综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四十、四十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 合行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 五十五、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0.5%以上 1%以下的罚款;对全 政执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五十七、五 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 法大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十八、五十 停资金拨付。 队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九、六十、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六十一、六 十三、七十 二条。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 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04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施工许可 证擅自开工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 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 手续。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 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 处工程合同价款 1%以上 2%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法》 第十七、 息烽 十八、二十 县城 二、 二十三、 市综 四十、四十 合行 四、 五十五、 政执 五十七、五 法大 十八、五十 队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九、六十、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六十一、六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十三、七十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二条。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 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 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 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 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 对迫使承包方以低 105 行政处罚 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息烽 令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八、二十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县城 二、 二十三、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市综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四十、四十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 合行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 五十五、 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政执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五十七、五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法大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十八、五十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队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九、六十、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六十一、六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十三、七十 配件和设备的;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二条。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 执行。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06 行政处罚 对任意压缩合理工 期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 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 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 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 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 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息烽 法》 第十七、 县城 十八、二十 市综 二、 二十三、 合行 四十、四十 政执 四、 五十五、 法大 五十七、五 队 十八、五十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九、六十、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六十一、六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十三、七十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 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 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二条。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 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 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 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 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 对明示或者暗示设 计单位或者施工单 107 行政处罚 位违反工程建设强 制性标准,降低工 程质量的处罚 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息烽 十八、二十 县城 二、 二十三、 市综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四十、四十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 合行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 五十五、 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政执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五十七、五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法大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十八、五十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队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九、六十、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六十一、六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十三、七十 配件和设备的;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二条。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 执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08 行政处罚 对施工图设计文件 未经审查或者审查 不合格,擅自施工 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 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 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 令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 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息烽 法》 第十七、 县城 十八、二十 市综 二、 二十三、 合行 四十、四十 政执 四、 五十五、 法大 五十七、五 队 十八、五十 九、六十、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六十一、六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 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 执行。 十三、七十 二条。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09 行政处罚 对建设项目必须实 行工程监理而未实 行工程监理的处罚 110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国家规定 办理工程监督手续 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 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 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 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中华人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民共和国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行政处罚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法》 第十七、 息烽 十八、二十 县城 二、 二十三、 市综 令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四十、四十 合行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 五十五、 政执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五十七、五 法大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十八、五十 队 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九、六十、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六十一、六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 执行。 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 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 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 手续。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责令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十三、七十 二条。 《中华人 息烽 民共和国 县城 行政处罚 市综 法》 第十七、 合行 十八、二十 政执 二、 二十三、 法大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四十、四十 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 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 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六十一、六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十三、七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二条。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队 四、 五十五、 五十七、五 十八、五十 九、六十、 具体承办 人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 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明示或者暗示施 工单位使用不合格 111 行政处罚 的建筑材料、建筑 构配件和设备的处 罚 112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国家规定 将竣工验收报告、 有关认可文件或者 准许使用文件报送 备案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民共和国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行政处罚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法》 第十七、 单位法定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 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中华人 息烽 十八、二十 县城 二、 二十三、 市综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四十、四十 合行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 五十五、 政执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五十七、五 法大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十八、五十 队 配件和设备的;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九、六十、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六十一、六 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十三、七十 二条。 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 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 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中华人 息烽 民共和国 县城 行政处罚 市综 法》 第十七、 合行 十八、二十 政执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 二十三、 法大 负责人、 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四十、四十 队 四、 五十五、 五十七、五 十八、五十 具体承办 人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 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 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九、六十、 六十一、六 十三、七十 二条。 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 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未组织竣工验收 113 行政处罚 或验收不合格,擅 自交付使用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 工验收。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行政处罚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法》 第十七、 息烽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十八、二十 县城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二、 二十三、 市综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四十、四十 合行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 五十五、 政执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五十七、五 法大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十八、五十 队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九、六十、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 114 行政处罚 对不合格的建设工 程按照合格工程验 收的处罚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 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 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六十一、六 十三、七十 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 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 责返修。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中华人 息烽 民共和国 县城 行政处罚 市综 法》 第十七、 合行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十八、二十 政执 人、窗口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二、 二十三、 法大 四十、四十 队 四、 五十五、 五十七、五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十八、五十 九、六十、 六十一、六 十三、七十 二条。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的企 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并取得资质证书 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承包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将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无资质证书或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 的企业。 对擅自超越资质证 115 116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书许可范围承包工 程的处罚 对建设工程竣工验 收后,建设单位未 向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其他有关部 门移交建设项目档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 第十七、 第二十五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方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有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息烽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 十八、二十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县城 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施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吊销资质 二、 二十三、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市综 证书、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并可处以装饰装修工程造价 3% 四十、四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合行 以下的罚款: 四、 五十五、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政执 (一) 未取得建筑装饰装修资质证书而进行建筑装饰装修设计、 五十七、五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法大 施工的; 十八、五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队 (二)擅自超越资质证书许可范围承包工程的; 九、六十、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三)未按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的; 六十一、六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四)拒绝接受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检查、验收的; 十三、七十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五)将不合格的材料、设备用于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 二条。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六)破坏环境、危及人身安全的;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七)出卖、转让、出借、涂改、复制、伪造资质证书的。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 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 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 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 案。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中华人 息烽 民共和国 县城 行政处罚 市综 法》 第十七、 合行 十八、二十 政执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案的处罚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 二十三、 法大 负责人、 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的,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四十、四十 队 四、 五十五、 五十七、五 十八、五十 具体承办 人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九、六十、 六十一、六 十三、七十 二条。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 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 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 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117 行政处罚 对勘察、设计、施 工、工程监理单位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 级承揽工程的处罚 118 行政处罚 对勘察、设计、施 工、工程监理单位 允许其他单位或者 个人以本单位名义 承揽工程的处罚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 第十七、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息烽 十八、二十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县城 二、 二十三、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市综 四十、四十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合行 四、 五十五、 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政执 五十七、五 监理酬金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法大 十八、五十 款 2%以上 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队 九、六十、 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六十一、六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十三、七十 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二条。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 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 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 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 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中华人 息烽 民共和国 县城 行政处罚 市综 法》 第十七、 合行 十八、二十 政执 二、 二十三、 法大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四十、四十 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对施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 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六十一、六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十三、七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二条。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责令改正,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队 四、 五十五、 五十七、五 十八、五十 九、六十、 具体承办 人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对承包单位将承包 119 行政处罚 的工程转包或者违 法分包的处罚 120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 工程发包给不具有 相应资质等级的单 位承包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 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费 25%以上 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0.5%以上 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 25%以上 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建 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中华人 息烽 民共和国 县城 行政处罚 市综 法》 第十七、 合行 十八、二十 政执 二、 二十三、 法大 四十、四十 队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 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 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 第十七、 息烽 十八、二十 县城 二、 二十三、 市综 四十、四十 合行 四、 五十五、 政执 五十七、五 法大 十八、五十 队 九、六十、 六十一、六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十三、七十 二条。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四、 五十五、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五十七、五 十八、五十 九、六十、 六十一、六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十三、七十 二条。 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对勘察单位未按照 121 行政处罚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准进行勘察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 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的;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法承担赔偿责任。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息烽 十八、二十 县城 二、 二十三、 市综 四十、四十 合行 四、 五十五、 政执 五十七、五 法大 十八、五十 队 九、六十、 六十一、六 十三、七十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二条。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22 行政处罚 对设计单位未根据 勘察成果文件进行 工程设计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 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 用年限。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中华人 息烽 民共和国 县城 行政处罚 市综 法》 第十七、 合行 十八、二十 政执 二、 二十三、 法大 四十、四十 队 四、 五十五、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五十七、五 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十八、五十 九、六十、 六十一、六 十三、七十 法承担赔偿责任。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二条。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123 行政处罚 对设计单位指定建 筑材料、建筑构配 件的生产厂、供应 商的处罚 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 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 第十七、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息烽 十八、二十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县城 二、 二十三、 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市综 四十、四十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合行 四、 五十五、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政执 五十七、五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法大 十八、五十 的;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队 九、六十、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六十一、六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十三、七十 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二条。 法承担赔偿责任。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24 行政处罚 对设计单位未按照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准进行设计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 量负责。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 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中华人 民共和国 息烽 行政处罚 县城 法》 第十七、 市综 十八、二十 合行 二、 二十三、 政执 四十、四十 法大 四、 五十五、 队 五十七、五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十八、五十 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九、六十、 六十一、六 十三、七十 二条。 法承担赔偿责任。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 中偷工减料的,使 用不合格的建筑材 料、建筑构配件和 125 行政处罚 设备的,或者有不 按照工程设计图纸 或者施工技术标准 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 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偷工减料。 法》 第十七、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息烽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 十八、二十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县城 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 二十三、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市综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 四十、四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合行 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 四、 五十五、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政执 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责令改正, 五十七、五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法大 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 十八、五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队 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 九、六十、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 六十一、六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资质证书。 十三、七十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二条。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26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未对建 筑材料、建筑构配 件、设备和商品混 凝土进行检验,或 者未对涉及结构安 全的试块、试件以 及有关材料取样检 测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 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 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 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中华人 民共和国 息烽 行政处罚 县城 法》 第十七、 市综 十八、二十 合行 二、 二十三、 政执 四十、四十 法大 四、 五十五、 队 五十七、五 十八、五十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九、六十、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六十一、六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十三、七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二条。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127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不履行 保修义务或者拖延 履行保修义务的处 罚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 第十七、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息烽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 十八、二十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县城 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 二、 二十三、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市综 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十、四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合行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 四、 五十五、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政执 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 五十七、五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法大 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十八、五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队 九、六十、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六十一、六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十三、七十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二条。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28 行政处罚 对于建设单位或者 施工单位串通,弄 虚作假、降低工程 质量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 定是否立案。 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量的;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照合格签字的。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息烽 法》 第十七、 县城 十八、二十 市综 二、 二十三、 合行 四十、四十 政执 四、 五十五、 法大 五十七、五 队 十八、五十 九、六十、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六十一、六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十三、七十 二条。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 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 对将不合格的建设 工程、建筑材料、 129 行政处罚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按照合格签字的处 罚 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 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 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 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 照合格签字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息烽 十八、二十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县城 二、 二十三、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市综 四十、四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合行 四、 五十五、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政执 五十七、五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法大 十八、五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队 九、六十、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六十一、六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十三、七十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二条。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30 行政处罚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 被监理工程的施工 承包单位以及建筑 材料、建筑构配件 和设备供应单位有 隶属关系或者其他 利害关系违法行为 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 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 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 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息烽 法》 第十七、 县城 十八、二十 市综 二、 二十三、 合行 四十、四十 政执 四、 五十五、 法大 五十七、五 队 十八、五十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九、六十、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六十一、六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十三、七十 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 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 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二条。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 者承重结构变动的 131 行政处罚 装修工程,没有设 计方案擅自施工的 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不得施工。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息烽 十八、二十 县城 二、 二十三、 市综 四十、四十 承重结构。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合行 四、 五十五、 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政执 五十七、五 处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法大 十八、五十 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 5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队 九、六十、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六十一、六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十三、七十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二条。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 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 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 132 行政处罚 对明示或者暗示设 计单位、施工单位 违反民用建筑节能 强制性标准进行设 计、施工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20 万元以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二)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三)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息烽 十八、二十 县城 二、 二十三、 市综 四十、四十 合行 四、 五十五、 政执 五十七、五 法大 十八、五十 队 九、六十、 六十一、六 十三、七十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四)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二条。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明示或者暗示施 工单位使用不符合 施工图设计文件要 133 行政处罚 求的墙体材料、保 温材料、门窗、采 暖制冷系统和照明 设备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20 万元以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二)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三)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四)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息烽 十八、二十 县城 二、 二十三、 市综 四十、四十 合行 四、 五十五、 政执 五十七、五 法大 十八、五十 队 九、六十、 六十一、六 十三、七十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二条。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34 行政处罚 对使用列入禁止使 用目录的技术、工 艺、材料和设备的 处罚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一条国家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 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 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国务院节能工作主管部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推广使用、限制 使用、禁止使用目录。 国家限制进口或者禁止进口能源消耗高的技术、材料和设备。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 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20 万元以 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 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 (二)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息烽 十八、二十 县城 二、 二十三、 市综 四十、四十 合行 四、 五十五、 政执 五十七、五 法大 十八、五十 队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九、六十、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六十一、六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十三、七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二条。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三)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四)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建设单位对不符 合民用建筑节能强 135 行政处罚 制性标准的民用建 筑项目出具竣工验 收合格报告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七条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对不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 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由县级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任。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息烽 十八、二十 县城 二、 二十三、 市综 四十、四十 合行 四、 五十五、 政执 五十七、五 法大 十八、五十 队 九、六十、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六十一、六 十三、七十 二条。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一条国家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 136 行政处罚 对设计单位未按照 民用建筑节能强制 性标准进行设计, 或者使用列入禁止 使用目录的技术、 工艺、材料和设备 的处罚 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 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国务院节能工作主管部 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推广使用、限制 使用、禁止使用目录。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息烽 十八、二十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县城 国家限制进口或者禁止进口能源消耗高的技术、材料和设备。 二、 二十三、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市综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 四十、四十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合行 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四、 五十五、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政执 五十七、五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法大 十八、五十 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队 材料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 九、六十、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正,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 六十一、六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 十三、七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条。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 137 行政处罚 民用建筑节能强制 性标准进行施工的 处罚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五条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 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进行设计、施工、监理。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 性标准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 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息烽 十八、二十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县城 二、 二十三、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市综 四十、四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合行 四、 五十五、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政执 五十七、五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法大 十八、五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队 九、六十、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六十一、六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十三、七十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二条。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 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 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对未对进入施工现 138 行政处罚 场的墙体材料、保 温材料、门窗、采 暖制冷系统和照明 设备进行查验的处 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息烽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十八、二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 县城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二、 二十三、 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 市综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四十、四十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 合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四、 五十五、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政执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五十七、五 (一)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 法大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十八、五十 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 队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九、六十、 (二)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六十一、六 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十三、七十 (三)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二条。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39 行政处罚 对使用不符合施工 图设计文件要求的 墙体材料、保温材 料、门窗、采暖制 冷系统和照明设备 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 定是否立案。 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施工图设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计文件要求。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 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二)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息烽 十八、二十 县城 二、 二十三、 市综 四十、四十 合行 四、 五十五、 政执 五十七、五 法大 十八、五十 队 九、六十、 六十一、六 十三、七十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二条。 (三)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五条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 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进行设计、施工、监理。 140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民用建筑 节能强制性标准实 施监理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改正的,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一)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二)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息烽 十八、二十 县城 二、 二十三、 市综 四十、四十 合行 四、 五十五、 政执 五十七、五 法大 十八、五十 队 九、六十、 六十一、六 十三、七十 二条。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 对墙体、屋面的保 温工程施工时,未 141 行政处罚 采取旁站、巡视和 平行检验等形式实 施监理的处罚 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 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工程 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 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 系统和照明设备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息烽 十八、二十 县城 二、 二十三、 市综 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四十、四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合行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四、 五十五、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政执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 五十七、五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法大 改正的,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 十八、五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队 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 九、六十、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十一、六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一)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十三、七十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二)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 二条。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 142 行政处罚 对未提供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作业环境 及安全施工措施所 需费用的处罚 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 用。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 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 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息烽 十八、二十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县城 二、 二十三、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市综 四十、四十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合行 四、 五十五、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政执 五十七、五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法大 十八、五十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队 九、六十、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六十一、六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十三、七十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二条。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对施工单位压缩合 143 行政处罚 同约定的工期的处 罚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息烽 十八、二十 县城 二、 二十三、 市综 四十、四十 合行 四、 五十五、 政执 五十七、五 法大 十八、五十 队 九、六十、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六十一、六 十三、七十 二条。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44 行政处罚 对将拆除工程发包 给不具有相应资质 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 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 15 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中华人 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息烽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十八、二十 县城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二、 二十三、 市综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四十、四十 合行 实施爆破作业的, 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四、 五十五、 政执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五十七、五 法大 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十八、五十 队 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九、六十、 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六十一、六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十三、七十 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二条。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45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法律、法 规和工程建设强制 性标准进行勘察、 设计的处罚 对采用新结构、新 材料、新工艺的建 设工程和特殊结构 146 行政处罚 的建设工程,设计 单位未在设计中提 出保障施工作业人 员安全和预防生产 安全事故的措施建 议的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 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 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 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 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 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 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息烽 十八、二十 县城 二、 二十三、 市综 四十、四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合行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 四、 五十五、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政执 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十七、五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法大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 十八、五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队 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九、六十、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十一、六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 十三、七十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计的; 二条。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 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 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中华人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 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 故提出指导意见。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息烽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十八、二十 县城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二、 二十三、 市综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四十、四十 合行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四、 五十五、 政执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五十七、五 法大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十八、五十 队 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九、六十、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六十一、六 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十三、七十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二条。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计的;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 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 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 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 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 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 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 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 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 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对未对施工组织设 147 行政处罚 计中的安全技术措 施或者专项施工方 案进行审查的处罚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 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 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 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 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 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148 行政处罚 对发现安全事故隐 患未及时要求施工 单位整改或者暂时 停止施工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息烽 十八、二十 县城 二、 二十三、 市综 四十、四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合行 四、 五十五、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政执 五十七、五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法大 十八、五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队 九、六十、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六十一、六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十三、七十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二条。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 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 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息烽 十八、二十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县城 二、 二十三、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市综 四十、四十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合行 四、 五十五、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政执 五十七、五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法大 十八、五十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队 九、六十、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六十一、六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十三、七十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二条。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 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 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 进行审查的;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 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 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 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 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 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 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 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 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 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 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对未依照法律法规 149 行政处罚 和工程建设强制性 标准实施监理的处 罚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 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 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 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 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 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150 行政处罚 对注册执业人员未 执行法律、法规和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准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息烽 十八、二十 县城 二、 二十三、 市综 四十、四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合行 四、 五十五、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政执 五十七、五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法大 十八、五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队 九、六十、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六十一、六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十三、七十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二条。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 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 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息烽 十八、二十 县城 故提出指导意见。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二、 二十三、 市综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四十、四十 合行 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四、 五十五、 政执 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五十七、五 法大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十八、五十 队 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九、六十、 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 3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六十一、六 销执业资格证书,5 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十三、七十 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二条。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51 行政处罚 对出租单位出租未 经安全性能检测或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者经检测不合格的 机械设备和施工机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 具及配件的处罚 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 整顿,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息烽 十八、二十 县城 二、 二十三、 市综 四十、四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合行 四、 五十五、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政执 五十七、五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法大 十八、五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队 九、六十、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六十一、六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十三、七十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二条。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定是否立案。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 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 术人员现场监督。 152 行政处罚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息烽 十八、二十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县城 二、 二十三、 对未编制拆装方案、 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市综 四十、四十 制定安全施工措施 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合行 四、 五十五、 的处罚 政执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五十七、五 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法大 十八、五十 责令限期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队 九、六十、 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六十一、六 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十三、七十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二条。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 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 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 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 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 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 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 153 行政处罚 对未由专业技术人 员现场监督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中华人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民共和国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行政处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 第十七、 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息烽 十八、二十 县城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二、 二十三、 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市综 四十、四十 责令限期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合行 四、 五十五、 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政执 五十七、五 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法大 十八、五十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队 九、六十、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六十一、六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十三、七十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二条。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 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 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 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54 行政处罚 对未向施工单位进 行安全使用说明, 办理移交手续的处 罚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定是否立案。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 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 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 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 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单位法定 代表人、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息烽 十八、二十 县城 二、 二十三、 市综 四十、四十 合行 四、 五十五、 政执 五十七、五 法大 十八、五十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 队 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九、六十、 责令限期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六十一、六 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十三、七十 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二条。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 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 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 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 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 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 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 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 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 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155 行政处罚 对未出具自检合格 证明或者出具虚假 证明的处罚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 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责令限期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 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 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 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十八、二十 二、 二十三、 息烽 县城 市综 合行 四、 五十五、 政执 五十七、五 法大 十八、五十 队 九、六十、 六十一、六 十三、七十 四十、四十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二条。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 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整体提升脚手架、 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模板等自升式架设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 设施安装、拆卸单 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 位未编制拆装方案、 术人员现场监督。 制定安全施工措施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 的;未向施工单位 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 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办理移交手续的行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 为的处罚 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 156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息烽 法》 第十七、 县城 十八、二十 市综 二、 二十三、 合行 四十、四十 政执 四、 五十五、 法大 五十七、五 队 十八、五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九、六十、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责令限期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六十一、六 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 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十三、七十 二条。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 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 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 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场监督的处罚 对施工单位的主要 负责人、项目负责 人、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作业人 员或者特种作业人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 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 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配备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158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中华人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民共和国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 法》 第十七、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息烽 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 十八、二十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县城 事责任: 二、 二十三、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市综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十、四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合行 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四、 五十五、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政执 的; 五十七、五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法大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 十八、五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队 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 九、六十、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六十一、六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 十三、七十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 二条。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 设备、材料的。 对未设立安全生产 157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员或者分部分项工 程施工时无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现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中华人 息烽 民共和国 县城 行政处罚 市综 法》 第十七、 合行 十八、二十 政执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员,未经安全教育 培训或者经考核不 合格即从事相关工 作的处罚 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二、 二十三、 法大 负责人、 四十、四十 队 四、 五十五、 五十七、五 十八、五十 具体承办 人 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的; 九、六十、 六十一、六 十三、七十 二条。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 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 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 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 设备、材料的。 对未在施工现场的 危险部位设置明显 的安全警示标志, 159 行政处罚 或者未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在施工现场 设置消防通道、消 防水源、配备消防 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 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 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 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 第十七、 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息烽 十八、二十 县城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二、 二十三、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市综 四十、四十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合行 四、 五十五、 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政执 五十七、五 事责任: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法大 十八、五十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队 九、六十、 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六十一、六 的;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十三、七十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二条。 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 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 设备、材料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 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 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 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 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 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160 行政处罚 对未向作业人员提 供安全防护用具和 安全防护服装的处 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中华人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民共和国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 第十七、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息烽 十八、二十 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县城 二、 二十三、 事责任: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市综 四十、四十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合行 四、 五十五、 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政执 五十七、五 的;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法大 十八、五十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队 九、六十、 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六十一、六 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十三、七十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二条。 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 设备、材料的。 161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在施 工起重机械和整体 提升脚手架、模板 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 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 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 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 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 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 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 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 30 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息烽 法》 第十七、 县城 十八、二十 市综 二、 二十三、 合行 四十、四十 政执 四、 五十五、 法大 五十七、五 队 十八、五十 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九、六十、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显著位置。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六十一、六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十三、七十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二条。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的;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 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 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 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 设备、材料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施 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162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事责任: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对使用国家明令淘 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的; 汰、禁止使用的危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及施工安全的工艺、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 设备、材料的处罚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设备、材料的。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息烽 十八、二十 县城 二、 二十三、 市综 四十、四十 合行 四、 五十五、 政执 五十七、五 法大 十八、五十 队 九、六十、 六十一、六 十三、七十 二条。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对挪用列入建设工 程概算的安全生产 163 行政处罚 作业环境及安全施 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 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 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 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 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 改正,处挪用费用 20%以上 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 民共和国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行政处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 第十七、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息烽 十八、二十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县城 二、 二十三、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市综 四十、四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合行 四、 五十五、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政执 五十七、五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法大 十八、五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队 九、六十、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六十一、六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十三、七十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二条。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64 行政处罚 对施工前未对有关 安全施工的技术要 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 定是否立案。 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字确认。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5 万元以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息烽 十八、二十 县城 二、 二十三、 市综 四十、四十 合行 四、 五十五、 政执 五十七、五 法大 十八、五十 队 九、六十、 六十一、六 十三、七十 二条。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 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 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 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 165 行政处罚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 对未根据不同施工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围挡。 阶段和周围环境及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季节、气候的变化,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5 万元以 在施工现场采取相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 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或者在城市市区内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的建设工程的施工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 现场未实行封闭围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 挡的处罚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 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 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 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 对在尚未竣工的建 行政处罚 筑物内设置员工集 体宿舍的处罚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息烽 十八、二十 县城 二、 二十三、 市综 四十、四十 合行 四、 五十五、 政执 五十七、五 法大 十八、五十 队 九、六十、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六十一、六 十三、七十 二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中华人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民共和国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行政处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 第十七、 息烽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十八、二十 县城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5 万元以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二、 二十三、 市综 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四十、四十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合行 四、 五十五、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政执 五十七、五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法大 十八、五十 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队 九、六十、 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六十一、六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十三、七十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二条。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 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166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167 行政处罚 对施工现场临时搭 建的建筑物不符合 安全使用要求的处 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 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 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 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 《中华人 民共和国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行政处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 第十七、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息烽 十八、二十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县城 二、 二十三、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市综 四十、四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合行 四、 五十五、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政执 五十七、五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法大 十八、五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队 九、六十、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六十一、六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十三、七十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二条。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 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 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 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第六十四条违反 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 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 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中华人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民共和国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行政处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 第十七、 围挡。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息烽 十八、二十 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5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县城 二、 二十三、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市综 四十、四十 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合行 四、 五十五、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政执 五十七、五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法大 十八、五十 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队 九、六十、 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六十一、六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十三、七十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二条。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 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 对未对因建设工程 168 行政处罚 施工可能造成损害 的毗邻建筑物、构 筑物和地下管线等 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的处罚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采购、租 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 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 169 行政处罚 对安全防护用具、 机械设备、施工机 具及配件在进入施 工现场前未经查验 或者查验不合格即 投入使用的处罚 对使用未经验收或 者验收不合格的施 170 行政处罚 工起重机械和整体 提升脚手架、模板 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 定是否立案。 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 30 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显著位置。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息烽 十八、二十 县城 二、 二十三、 市综 四十、四十 合行 四、 五十五、 政执 五十七、五 法大 十八、五十 队 九、六十、 六十一、六 十三、七十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二条。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息烽 十八、二十 县城 二、 二十三、 市综 四十、四十 合行 四、 五十五、 政执 五十七、五 法大 十八、五十 队 九、六十、 六十一、六 十三、七十 二条。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 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 对委托不具有相应 资质的单位承担施 工现场安装、拆卸 171 行政处罚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 体提升脚手架、模 板等自升式架设设 施的处罚 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 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 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 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 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第六十五条违反 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 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 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 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 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 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 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 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 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 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 对在施工组织设计 172 行政处罚 中未编制安全技术 措施、施工现场临 时用电方案或者专 项施工方案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息烽 十八、二十 县城 二、 二十三、 市综 四十、四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合行 四、 五十五、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政执 五十七、五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法大 十八、五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队 九、六十、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六十一、六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十三、七十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二条。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息烽 十八、二十 (二)土方开挖工程;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县城 二、 二十三、 (三)模板工程;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市综 四十、四十 (四)起重吊装工程;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合行 四、 五十五、 (五)脚手架工程;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政执 五十七、五 (六)拆除、爆破工程;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法大 十八、五十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队 九、六十、 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六十一、六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十三、七十 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二条。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第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 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 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 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 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 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 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 对施工单位的主要 173 行政处罚 负责人、项目负责 人未履行安全生产 管理职责的。作业 人员不服管理、违 反规章制度和操作 规程冒险作业的处 罚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 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定追究刑事责任。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刑事处罚的,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 年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息烽 十八、二十 县城 二、 二十三、 市综 四十、四十 合行 四、 五十五、 政执 五十七、五 法大 十八、五十 队 九、六十、 六十一、六 十三、七十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二条。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74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取得资 质证书后,降低安 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 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 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 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 程。第六十七条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 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 证书。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中华人 息烽 民共和国 县城 行政处罚 市综 法》 第十七、 合行 十八、二十 政执 二、 二十三、 法大 四十、四十 队 四、 五十五、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五十七、五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十八、五十 九、六十、 六十一、六 十三、七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二条。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175 行政处罚 对建筑施工企业对 建筑安全事故隐患 不采取措施予以消 除的,建筑施工企 业的管理人员违章 指挥、强令职工冒 险作业的行为的处 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 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 第十七、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息烽 十八、二十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第七十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县城 二、 二十三、 一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市综 四十、四十 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合行 四、 五十五、 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政执 五十七、五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法大 十八、五十 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队 九、六十、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六十一、六 任。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十三、七十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二条。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76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要求建 筑设计单位或者建 筑施工企业违反建 筑工程质量、安全 标准,降低工程质 量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 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 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 低工程质量。 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 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第七十二条建设单位 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 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 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中华人 民共和国 息烽 行政处罚 县城 法》 第十七、 市综 十八、二十 合行 二、 二十三、 政执 四十、四十 法大 四、 五十五、 队 五十七、五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十八、五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九、六十、 六十一、六 十三、七十 二条。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对建筑设计单位不 177 行政处罚 按照建筑工程质量、 安全标准进行设计 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三条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 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 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 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 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 第十七、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息烽 十八、二十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县城 二、 二十三、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市综 四十、四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合行 四、 五十五、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政执 五十七、五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法大 十八、五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队 九、六十、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六十一、六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十三、七十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二条。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78 行政处罚 对建筑施工企业未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 证擅自从事建筑施 工活动的处罚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条国家对建筑 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 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 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 等有关活动的企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 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 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中华人 民共和国 息烽 行政处罚 县城 法》 第十七、 市综 十八、二十 合行 二、 二十三、 政执 四十、四十 法大 四、 五十五、 队 五十七、五 十八、五十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法追究刑事责任。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九、六十、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六十一、六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十三、七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二条。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对安全生产许可证 有效期满未办理延 179 行政处罚 期手续,继续从事 建筑施工活动的处 罚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八条安全生产许 可证的有效期为 3 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企业应当于期满前 3 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许可证有效期延期 3 年。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安全生产许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息烽 十八、二十 县城 二、 二十三、 市综 四十、四十 合行 四、 五十五、 政执 五十七、五 法大 十八、五十 队 九、六十、 六十一、六 十三、七十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二条。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80 行政处罚 对建筑施工企业转 让安全生产许可证 的、冒用安全生产 许可证或者使用伪 造的安全生产许可 证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建筑施工 定是否立案。 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许可证。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受转让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息烽 法》 第十七、 县城 十八、二十 市综 二、 二十三、 合行 四十、四十 政执 四、 五十五、 法大 五十七、五 队 十八、五十 九、六十、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六十一、六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十三、七十 二条。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六条建筑施工企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 应当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181 行政处罚 对建筑施工企业隐 瞒有关情况或者提 (三)第四条规定的相关文件、材料。 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 供虚假材料申请安 全生产许可证的处 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第二十 七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 罚 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 可证,并给予警告,1 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的,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 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息烽 十八、二十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县城 二、 二十三、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市综 四十、四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合行 四、 五十五、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政执 五十七、五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法大 十八、五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队 九、六十、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六十一、六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十三、七十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二条。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82 行政处罚 对出租单位、自购 建筑起重机械的使 用单位未按照规定 办理备案、注销、 建立建筑起重机械 安全技术档案的处 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出租单位、自购建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 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定是否立案。 (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息烽 法》 第十七、 县城 十八、二十 市综 二、 二十三、 合行 四十、四十 政执 四、 五十五、 法大 五十七、五 队 十八、五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九、六十、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六十一、六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下罚款: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十三、七十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二条。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安装单位应当履 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 人签字; (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 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 援预案; 183 行政处罚 对安装单位、使用 单位、施工总承包 单位和监理单位未 履行安全职责的处 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管部门。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三)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四) 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五)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场监督检查;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第二十一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一)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三)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四)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 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息烽 十八、二十 县城 二、 二十三、 市综 四十、四十 合行 四、 五十五、 政执 五十七、五 法大 十八、五十 队 九、六十、 六十一、六 十三、七十 二条。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五)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 援预案; (六) 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 拆卸、使用情况; (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 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 处以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 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 (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 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依法发包给两 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 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 184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 规定协调组织制定 防止多台塔式起重 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建设单位 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 机相互碰撞的安全 整改。 措施的;接到监理 单位报告后,未责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 处以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 令安装单位、使用 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的处罚 工: (一)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 的安全措施的; (二)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 停工整改的。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 第十七、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息烽 十八、二十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县城 二、 二十三、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市综 四十、四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合行 四、 五十五、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政执 五十七、五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法大 十八、五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队 九、六十、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六十一、六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十三、七十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二条。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85 行政处罚 对“安管人员”涂 改、倒卖、出租、 出借或者以其他形 式非法转让安全生 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处罚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安管人员”不得涂改、倒 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书。 第二十八条“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 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中华人 息烽 民共和国 县城 行政处罚 市综 法》 第十七、 合行 十八、二十 政执 二、 二十三、 法大 四十、四十 队 四、 五十五、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五十七、五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十八、五十 九、六十、 六十一、六 十三、七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二条。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 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设置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 产投入,督促检查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 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对未按规定设立安 186 行政处罚 全生产管理机构的 处罚 第三十条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停业整顿,并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 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 全生产许可证: (一)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 (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四)“安管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 第十七、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息烽 十八、二十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县城 二、 二十三、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市综 四十、四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合行 四、 五十五、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政执 五十七、五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法大 十八、五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队 九、六十、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六十一、六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十三、七十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二条。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87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配备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的处罚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 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设置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 产投入,督促检查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 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十条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停业整顿,并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中华人 民共和国 息烽 行政处罚 县城 法》 第十七、 市综 十八、二十 合行 二、 二十三、 政执 四十、四十 法大 四、 五十五、 队 五十七、五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十八、五十 全生产许可证: (一)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 (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九、六十、 六十一、六 十三、七十 二条。 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四)“安管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和工程项目应当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和相关专业的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应 当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对危险性较大的分 部分项工程施工时 188 行政处罚 未安排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现场监 督的处罚 第三十条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停业整顿,并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 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 全生产许可证: (一)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 (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四)“安管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 第十七、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息烽 十八、二十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县城 二、 二十三、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市综 四十、四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合行 四、 五十五、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政执 五十七、五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法大 十八、五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队 九、六十、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六十一、六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十三、七十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二条。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89 行政处罚 对“安管人员”未 取得安全生产考核 合格证书的处罚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五条“安管人员”应当通过其受聘 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机关)申请安全生产考核, 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不得收费。 第三十条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停业整顿,并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 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 全生产许可证: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中华人 民共和国 息烽 行政处罚 县城 法》 第十七、 市综 十八、二十 合行 二、 二十三、 政执 四十、四十 法大 四、 五十五、 队 五十七、五 十八、五十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一)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九、六十、 (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四)“安管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六十一、六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十三、七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二条。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主要负责人应当与项目负责 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确定项目安全生产考核目标、奖惩措 施,以及企业为项目提供的安全管理和技术保障措施。 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企业应当与分包企业签订安全 190 191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对主要负责人、项 目负责人未按规定 履行安全生产管理 职责的,造成生产 安全事故或者其他 严重后果的处罚 对雇佣无建设工程 从业人员安全信息 卡的人员作业的处 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 第十七、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息烽 生产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 十八、二十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县城 第三十二条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 二、 二十三、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市综 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 四十、四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合行 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建筑施工企业停业整顿;造成生 四、 五十五、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政执 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五十七、五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法大 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 十八、五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队 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六十、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六十一、六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 十三、七十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 年内不得担任建 二条。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贵阳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实行建设工程 从业人员安全信息卡制度。凡在建设工程工地进行施工和现场 管理的人员,凭安全信息卡进入施工工地。 安全信息卡由施工单位持从业人员身份证明、健康情况以及安 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等有关资料,到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 在收到有关资料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办理安全信息卡不得向从业人员收取费用。 建设工程从业人员安全信息卡信息发生变更,施工单位应当向 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息烽 法》 第十七、 县城 十八、二十 市综 二、 二十三、 合行 四十、四十 政执 四、 五十五、 法大 五十七、五 队 十八、五十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九、六十、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192 行政处罚 对未设专人负责工 程项目安全档案管 理或者未及时将工 程安全生产监督检 查记录、安全管理 资料、竣工评价资 料等材料立卷归档 的处罚 未改正的,处以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六十一、六 (一)雇佣无建设工程从业人员安全信息卡的人员作业的; (二)未设专人负责工程项目安全档案管理或者未及时将工程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记录、安全管理资料、竣工评价资料等材料 立卷归档的;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三)房屋建筑工程基础完工前、主体进入三层作业前、主体 外粉作业前,未将自评检查材料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机构核查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贵阳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设专人负责工程项目安全档案管理,工程竣工后及时将安全生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产监督检查记录、安全管理资料、竣工自我评价资料立卷归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 的罚款: (一)雇佣无建设工程从业人员安全信息卡的人员作业的; (二)未设专人负责工程项目安全档案管理或者未及时将工程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记录、安全管理资料、竣工评价资料等材料 立卷归档的; (三)房屋建筑工程基础完工前、主体进入三层作业前、主体 外粉作业前,未将自评检查材料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机构核查的。 十三、七十 二条。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息烽 十八、二十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县城 二、 二十三、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市综 四十、四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合行 四、 五十五、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政执 五十七、五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法大 十八、五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队 九、六十、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六十一、六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十三、七十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二条。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93 行政处罚 对房屋建筑工程基 础完工前、主体进 入三层作业前、主 体外粉作业前,未 将自评检查材料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机构核查 的处罚 《贵阳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房屋建筑工程 基础完工前、主体进入三层作业前、主体外粉作业前,施工单 位应当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自评合格,并且将自评 检查材料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核查。 房屋建筑工程实行建设工程监理的,自评检查材料还应当附工 程监理单位的意见。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自评检查材料之 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以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息烽 法》 第十七、 县城 十八、二十 市综 二、 二十三、 合行 四十、四十 政执 四、 五十五、 法大 五十七、五 队 十八、五十 (一)雇佣无建设工程从业人员安全信息卡的人员作业的; (二)未设专人负责工程项目安全档案管理或者未及时将工程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九、六十、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六十一、六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记录、安全管理资料、竣工评价资料等材料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十三、七十 立卷归档的; (三)房屋建筑工程基础完工前、主体进入三层作业前、主体 外粉作业前,未将自评检查材料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机构核查的。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二条。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在未经竣工验收 194 行政处罚 的建筑物内设置员 工宿舍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贵阳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 法》 第十七、 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与作业区应当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 息烽 十八、二十 离;办公区、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 县城 二、 二十三、 禁止在未经竣工验收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第二十四条施 市综 四十、四十 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合行 四、 五十五、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且处以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政执 五十七、五 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法大 十八、五十 (一)在未经竣工验收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的;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队 九、六十、 (二)未及时整改安全生产隐患的。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六十一、六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十三、七十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二条。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95 行政处罚 对未及时整改安全 生产隐患的处罚 《贵阳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 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自检制度,按照规定对施工现场安 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发现隐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 改。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且处以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未经竣工验收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的; (二)未及时整改安全生产隐患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法》 第十七、 息烽 十八、二十 县城 二、 二十三、 市综 四十、四十 合行 四、 五十五、 政执 五十七、五 法大 十八、五十 队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九、六十、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六十一、六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十三、七十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二条。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施工单位未在施 196 行政处罚 工现场入口处设置 工程公示牌的处罚 《贵阳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建设工程施工 现场入口处应当设置工程公示牌,载明工程概况、管理人员名 单及监督电话、消防责任、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施工现场平 面图等内容。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工 程公示牌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的,处以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息烽 十八、二十 县城 二、 二十三、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市综 四十、四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合行 四、 五十五、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政执 五十七、五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法大 十八、五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队 九、六十、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六十一、六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十三、七十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二条。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贵阳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工程监理单位 应当将安全生产纳入监理规划,每个工程监理项目应当配备不 少于 1 名的安全监理员,并且建立项目安全监理过程档案。第 197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配备 安全监理员的处罚 二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且处以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监理员的; (二)未建立安全监理过程档案的; (三)未将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品和施 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 纳入监理范围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息烽 十八、二十 县城 二、 二十三、 市综 四十、四十 合行 四、 五十五、 政执 五十七、五 法大 十八、五十 队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九、六十、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六十一、六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十三、七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二条。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98 行政处罚 对未建立安全监理 过程档案的处罚 《贵阳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工程监理单位 应当将安全生产纳入监理规划,每个工程监理项目应当配备不 少于 1 名的安全监理员,并且建立项目安全监理过程档案。第 二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且处以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监理员的; (二)未建立安全监理过程档案的; (三)未将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品和施 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 纳入监理范围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息烽 十八、二十 县城 二、 二十三、 市综 四十、四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合行 四、 五十五、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政执 五十七、五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法大 十八、五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队 九、六十、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六十一、六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十三、七十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二条。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未将安全生产费 用使用、施工现场 199 行政处罚 的安全防护用品和 施工起重机械、整 体提升脚手架、模 板等自升式架设设 施的使用纳入监理 范围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息烽 十八、二十 纳入监理范围。第二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县城 二、 二十三、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市综 四十、四十 整顿,并且处以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合行 四、 五十五、 (一)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监理员的;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政执 五十七、五 (二)未建立安全监理过程档案的;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法大 十八、五十 (三)未将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品和施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队 九、六十、 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六十一、六 纳入监理范围的。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十三、七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二条。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贵阳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工程监理单 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和施工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贵阳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九条建设工程安全生 对工程监理单位对 200 行政处罚 施工现场使用的安 全防护用具未进行 监督检查的处罚 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施工现场使用的机械设备、安全防护用 具及其他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安全生产要 求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第二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 对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未进行监督检查,由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且 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息烽 十八、二十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县城 二、 二十三、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市综 四十、四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合行 四、 五十五、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政执 五十七、五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法大 十八、五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队 九、六十、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六十一、六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十三、七十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二条。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01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对建设 工地围场、堆放、 清除的文明施工行 为的处罚 《贵阳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 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 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息烽 十八、二十 县城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二、 二十三、 市综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四十、四十 合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四、 五十五、 政执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五十七、五 法大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十八、五十 队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九、六十、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六十一、六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十三、七十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二条。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违反建设工地文 202 行政处罚 明施工配套设施设 置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息烽 十八、二十 县城 《贵阳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 二、 二十三、 市综 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 四十、四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合行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处以500元以上1 四、 五十五、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政执 万元以下罚款。 五十七、五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法大 十八、五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队 九、六十、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六十一、六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十三、七十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二条。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03 行政处罚 对违反建设工地文 明施工环境卫生要 求的处罚 《贵阳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 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视 情节轻重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息烽 十八、二十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县城 二、 二十三、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市综 四十、四十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合行 四、 五十五、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政执 五十七、五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法大 十八、五十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队 九、六十、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六十一、六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十三、七十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二条。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对违反建设工地文 204 行政处罚 明施工管理制度、 措施的处罚 《贵阳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 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 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有安全隐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顿。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息烽 十八、二十 县城 二、 二十三、 市综 四十、四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合行 四、 五十五、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政执 五十七、五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法大 十八、五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队 九、六十、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六十一、六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十三、七十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二条。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205 行政处罚 对建设工程招投标 活动违法行为的处 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 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 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 务院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中华人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息烽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十八、二十 县城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二、 二十三、 市综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四十、四十 合行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四、 五十五、 政执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五十七、五 法大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十八、五十 队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九、六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六十一、六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十三、七十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二条。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 206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在招投标 活动中有限制或者 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行为的行政处罚 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 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 务院规定,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 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 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 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招标人 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 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项目信息;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 第十七、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息烽 十八、二十 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县城 二、 二十三、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市综 四十、四十 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合行 四、 五十五、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政执 五十七、五 标准;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法大 十八、五十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队 九、六十、 应商;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六十一、六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十三、七十 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二条。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招标人有下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 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 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 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 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 九条的规定处罚; 207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以不合理 的条件限制或者排 斥潜在投标人的, 对潜在投标人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 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 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 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中华人 息烽 民共和国 县城 行政处罚 市综 法》 第十七、 合行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歧视待遇的,强制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十八、二十 政执 人、窗口 要求投标人组成联 合体共同投标的, 或者限制投标人之 间竞争的行政处罚 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 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 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 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二、 二十三、 法大 四十、四十 队 四、 五十五、 五十七、五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 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 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十八、五十 九、六十、 六十一、六 十三、七十 二条。 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 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 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 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208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向他人透 露已获取招标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二十二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 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 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的潜在投标人的名 称、数量或者可能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 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 影响公平竞争的有 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 关招标投标的其他 情况的,或者泄露 标底的行政处罚 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中华人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民共和国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行政处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 第十七、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息烽 十八、二十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县城 二、 二十三、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市综 四十、四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合行 四、 五十五、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政执 五十七、五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法大 十八、五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队 九、六十、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六十一、六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十三、七十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二条。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对招标人与投标人 就投标价格、投标 209 行政处罚 方案等实质性内容 进行谈判的行政处 罚 《中华人 民共和国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行政处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 第十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四十三条在确定中标人前,招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息烽 十八、二十 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县城 二、 二十三、 判。第五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市综 四十、四十 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合行 四、 五十五、 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政执 五十七、五 法给予处分。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法大 十八、五十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队 九、六十、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六十一、六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十三、七十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二条。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 210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和中标人 不按照招标文件和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 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 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订立合同,合同的 主要条款与招标文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第 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 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 件、中标人的投标 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 文件的内容不一致, 之十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招标人和中 或者招标人、中标 人订立背离合同实 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行政处罚 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 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 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 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 5‰以上 10‰以下的 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中华人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民共和国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行政处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 第十七、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息烽 十八、二十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县城 二、 二十三、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市综 四十、四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合行 四、 五十五、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政执 五十七、五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法大 十八、五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队 九、六十、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六十一、六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十三、七十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二条。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四十八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 对中标人将中标项 目转让给他人的, 211 行政处罚 将中标项目肢解后 分别转让给他人等 行为的处罚 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 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第五十八条中 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 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 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 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 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 《中华人 民共和国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行政处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 第十七、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息烽 十八、二十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县城 二、 二十三、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市综 四十、四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合行 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 四、 五十五、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政执 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 五十七、五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法大 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 十八、五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队 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 九、六十、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 六十一、六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十三、七十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 二条。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业执照。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 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 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 中标。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212 行政处罚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对投标人相互串通 投标或者与招标人 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 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 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 串通投标的、以向 招标人或者评标委 员会成员行贿的手 位罚款数额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 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 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 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 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 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 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 第十七、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息烽 十八、二十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县城 二、 二十三、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市综 四十、四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合行 四、 五十五、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政执 五十七、五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法大 十八、五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队 九、六十、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六十一、六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十三、七十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二条。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 他联合行动。第六十七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 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 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 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 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 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 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 1 年至 2 年内参加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以行贿谋取中标; (二)3 年内 2 次以上串通投标; (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 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30 万元以上; (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3 年内 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 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对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 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 假,骗取中标。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 定是否立案。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对投标人以他人名 213 行政处罚 义投标或者以其他 方式弄虚作假,骗 取中标的处罚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 第十七、 数额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息烽 十八、二十 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县城 二、 二十三、 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市综 四十、四十 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合行 四、 五十五、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政执 五十七、五 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法大 十八、五十 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队 九、六十、 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六十一、六 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十三、七十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二条。 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 1 年至 3 年内参加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二)3 年内 2 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30 万元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以上; (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3 年内 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 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四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 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 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 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 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 其他情况。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 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 214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 法》 第十七、 息烽 收受投标人的财物 十八、二十 县城 或者其他好处的、 二、 二十三、 市综 向他人透露对投标 四十、四十 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合行 文件的评审和比较、 四、 五十五、 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政执 中标候选人的推荐 五十七、五 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法大 以及与评标有关的 十八、五十 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队 其他情况的处罚 九、六十、 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六十一、六 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评标委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十三、七十 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没收收受的财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二条。 处 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5 行政处罚 对建设工程招标代 理机构同时同一项 目的招标代理及投 标咨询服务等行为 的处罚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规定, 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息烽 十八、二十 县城 二、 二十三、 市综 四十、四十 合行 四、 五十五、 政执 五十七、五 法大 十八、五十 队 九、六十、 六十一、六 十三、七十 二条。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 对建设工程招标代 216 行政处罚 理机构泄露应当保 密的与招标投标活 动有关的等行为的 处罚 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 定。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 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 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 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有 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 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息烽 十八、二十 县城 二、 二十三、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市综 四十、四十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合行 四、 五十五、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令第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政执 五十七、五 11 号)第二十四条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被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法大 十八、五十 投诉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违法、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队 九、六十、 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应当建议其行政主管机关、纪检监察部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六十一、六 门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十三、七十 对招标代理机构有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直至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二条。 消招标代理资格;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九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条例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第十条规定,其招标代理无效,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其处以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贵阳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九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 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 对建设单位未将工 217 行政处罚 程验收情况向燃气 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 第十七、 息烽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十八、二十 使用。 县城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二、 二十三、 建设单位应当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市综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四十、四十 将工程验收情况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 6 个月内,向城 合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四、 五十五、 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 政执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五十七、五 法大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规定之一的,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十八、五十 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队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九、六十、 3 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六十一、六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十三、七十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二条。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218 行政处罚 对禁止擅自涂改、 覆盖、移动和拆除 燃气安全警示标志 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贵阳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 法》 第十七、 门应当会同规划、公安消防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 息烽 十八、二十 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 县城 二、 二十三、 燃气企业应当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燃气安全警 市综 四十、四十 示标志。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合行 四、 五十五、 禁止擅自涂改、覆盖、移动和拆除燃气安全警示标志。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政执 五十七、五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擅自涂改、覆盖、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法大 十八、五十 移动和拆除燃气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队 九、六十、 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 5000 元以下罚款。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六十一、六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十三、七十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二条。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贵阳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不 得从事下列活动: 219 行政处罚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 范围内,不得从事 的活动的处罚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进行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重压等作业;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堆放物品、种植深根植物; (四)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有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 下罚款;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息烽 十八、二十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县城 二、 二十三、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市综 四十、四十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合行 四、 五十五、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政执 五十七、五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法大 十八、五十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队 九、六十、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六十一、六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十三、七十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二条。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220 行政处罚 对建设工程施工范 围内有地下燃气管 道等燃气设施的施 工行为的处罚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贵阳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不得影响燃气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安全。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部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门、管道燃气企业查明建设工程范围内地下燃气管道的相关情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况。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管道燃气企业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息烽 十八、二十 县城 二、 二十三、 市综 四十、四十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道等燃气设施的,建设、施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合行 四、 五十五、 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通知燃气企业,商定并且采取保护措施后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政执 五十七、五 方可施工。在施工过程中,燃气企业应当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法大 十八、五十 现场指导。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队 九、六十、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六十一、六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十三、七十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二条。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221 行政处罚 对运营单位以及公 租房所有权人违规 的处罚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 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中华人 的维修养护,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 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财政预算安排解决;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 护费用由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承担。第三十四条公共 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并处以 3 万元以下罚款: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 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为行政机关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 条处理。 息烽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十八、二十 县城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二、 二十三、 市综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四十、四十 合行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四、 五十五、 政执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五十七、五 法大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十八、五十 队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九、六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六十一、六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十三、七十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二条。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222 223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对违规申请公租房 和廉租房的处罚 对违规使用公共租 赁住房的处罚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 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 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 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 布。第三十五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息烽 十八、二十 县城 二、 二十三、 市综 四十、四十 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合行 四、 五十五、 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廉租住房保障办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政执 五十七、五 法》第二十九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法大 十八、五十 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队 九、六十、 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第三十条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六十一、六 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十三、七十 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二条。 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前房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中华人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 的;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息烽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十八、二十 县城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二、 二十三、 市综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四十、四十 合行 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四、 五十五、 政执 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五十七、五 法大 十六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十八、五十 队 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九、六十、 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有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六十一、六 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3 倍以下但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十三、七十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二条。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的;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 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没收 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 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 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对违反《城市房地 224 行政处罚 产开发经营管理条 例》规定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中华人 民共和国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行政处罚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验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 第十七、 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息烽 十八、二十 发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并处 10 万元以上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县城 二、 二十三、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经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市综 四十、四十 条的规定处理。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合行 四、 五十五、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政执 五十七、五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法大 十八、五十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修,并处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队 九、六十、 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 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六十一、六 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十三、七十 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二条。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 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 1%以下的罚款。 225 行政处罚 对违反《商品房销 售管理办法》规定 的处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 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 5 万元以 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 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中华人 息烽 民共和国 县城 行政处罚 市综 法》 第十七、 合行 十八、二十 政执 二、 二十三、 法大 四十、四十 队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2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四、 五十五、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 下罚款。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五十七、五 十八、五十 九、六十、 六十一、六 (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 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 备案的; (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十三、七十 二条。 (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的;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 的;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人 (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 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第四十三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 商品房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第十一条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 对不按规定使用商 226 行政处罚 品房预售资金的处 罚 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第十 四条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 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 3 倍以下但不超过 3 万 元的罚款。 《中华人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民共和国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行政处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 第十七、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息烽 十八、二十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县城 二、 二十三、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市综 四十、四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合行 四、 五十五、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政执 五十七、五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法大 十八、五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队 九、六十、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六十一、六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十三、七十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二条。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在保证住宅专项维 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住宅专项 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 227 行政处罚 对业主大会违反规 定利用业主交存的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购买国债的处罚 《中华人 民共和国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行政处罚 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 第十七、 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息烽 十八、二十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县城 二、 二十三、 利用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市综 四十、四十 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合行 四、 五十五、 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政执 五十七、五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法大 十八、五十 利用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队 九、六十、 的,应当根据售房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六十一、六 意。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十三、七十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二条。 禁止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物业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物业管理企业取得资质证 书后,不得降低企业的资质条件,并应当接受资质审批部门的 监督检查。 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检查。 对违反《物业企业 行政处罚 资质管理办法》的 处罚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根据职权可以撤销资质证书: 法》 第十七、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息烽 十八、二十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县城 (一)审批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物业管理企 二、 二十三、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市综 业资质审批决定的; 四十、四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合行 四、 五十五、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政执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 五十七、五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法大 十八、五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队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 九、六十、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六十一、六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物业管理企业 十三、七十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条。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五)依法可以撤销审批的其他情形。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或者其上级主管部 228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 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229 行政处罚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开发建设单位违反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对违反《住宅专项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处以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的处罚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造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息烽 十八、二十 县城 二、 二十三、 市综 四十、四十 合行 四、 五十五、 政执 五十七、五 法大 十八、五十 队 九、六十、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六十一、六 十三、七十 二条。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房产测绘管理》第三条房产测绘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房产测量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对 其完成的房产测绘成果质量负责。房产测绘单位应当采用先进 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技术水平,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 230 行政处罚 对房产面积测算失 误,造成重大损失 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中华人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息烽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十八、二十 县城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二、 二十三、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和业务监督。第二十一条房产测 市综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四十、四十 绘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 合行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四、 五十五、 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 政执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五十七、五 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 法大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十八、五十 (一)在房主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有标准、规范和规定; 队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九、六十、 (二)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六十一、六 (三)房产面积测算失误的,造成重大损失的。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十三、七十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二条。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231 行政处罚 《中华人 民共和国 《房产测绘管理》第三条房产测绘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 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房产测量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对 法》 第十七、 其完成的房产测绘成果质量负责。房产测绘单位应当采用先进 息烽 十八、二十 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技术水平,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 县城 二、 二十三、 对在房产面积测算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和业务监督。第二十一条房产测 市综 四十、四十 中不执行国家标准、 绘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合行 四、 五十五、 规范和规定的处罚 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政执 五十七、五 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法大 十八、五十 (一)在房主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有标准、规范和规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队 九、六十、 (二)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六十一、六 (三)房产面积测算失误的,造成重大损失的。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十三、七十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二条。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232 行政处罚 对在房产面积中弄 虚作假、欺骗房屋 权利人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中华人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房产测绘管理》第四条房产测绘从业人员应当保证测绘成果 的完整、准确,不得违规测绘、弄虚作假,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二十一条房产测绘单位有下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一)在房主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有标准、规范和规定;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三)房产面积测算失误的,造成重大损失的。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息烽 十八、二十 县城 二、 二十三、 市综 四十、四十 合行 四、 五十五、 政执 五十七、五 法大 十八、五十 队 九、六十、 六十一、六 十三、七十 二条。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233 行政处罚 对擅自对外发布房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 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出售、出租 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应 当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以对外发 源信息的处罚 布相应的房源信息。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房地 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 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息烽 十八、二十 县城 二、 二十三、 市综 四十、四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合行 四、 五十五、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政执 五十七、五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法大 十八、五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队 九、六十、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六十一、六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十三、七十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二条。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约定由 房地产经纪机构代收代付交易资金的,应当通过房地产经纪机 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交易资 金。 234 行政处罚 对擅自划转客户交 易结算资金的处罚 交易资金的划转应当经过房地产交易资金支付方和房地产经 纪机构的签字和盖章。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房 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取消网上签 约资格,处以 3 万元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中华人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息烽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十八、二十 县城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二、 二十三、 市综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四十、四十 合行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四、 五十五、 政执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五十七、五 法大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十八、五十 队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九、六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六十一、六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十三、七十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二条。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235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 以个人名义承接房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房地产经纪业务应当由房地 产经纪机构统一承接,服务报酬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收取。 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名义承揽 业务。 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 费用。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 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 1 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 机构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一)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 地产经纪业务和收 费用的; 取费用的处罚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 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 托人同意的; (三)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 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 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 236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息烽 十八、二十 县城 二、 二十三、 市综 四十、四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合行 四、 五十五、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政执 五十七、五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法大 十八、五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队 九、六十、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六十一、六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十三、七十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二条。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 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 容、收费标准等情况,经委托人同意后,另行签订合同。第三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 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 1 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 1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提供代办贷款、代 办房地产登记等其 他服务,未向委托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一)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 费用的; 人说明服务内容、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 收费标准等情况, 并未经委托人同意 的处罚 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 托人同意的; (三)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 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 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 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息烽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十八、二十 县城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二、 二十三、 市综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四十、四十 合行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四、 五十五、 政执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五十七、五 法大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十八、五十 队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九、六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六十一、六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十三、七十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二条。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237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经纪服务 合同未由从事该业 务的一名房地产经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的房地 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并由从事该 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第 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 1 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一)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 费用的; 纪人或者两名房地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 产经纪人协理签名 的处罚 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 托人同意的; (三)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 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 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 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238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 签订房地产经纪服 务合同前,不向交 易当事人说明和书 面告知规定事项的 处罚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息烽 十八、二十 县城 二、 二十三、 市综 四十、四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合行 四、 五十五、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政执 五十七、五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法大 十八、五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队 九、六十、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六十一、六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十三、七十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二条。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 产经纪服务合同前,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和 房屋买卖合同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并书面告知下列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中华人 事项: (一)是否与委托房屋有利害关系; (二)应当由委托人协助的事宜、提供的资料;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息烽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十八、二十 县城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二、 二十三、 市综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四十、四十 合行 (六)经纪服务的内容及完成标准;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四、 五十五、 政执 (七)经纪服务收费标准和支付时间;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五十七、五 法大 (八)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十八、五十 队 房地产经纪机构根据交易当事人需要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以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九、六十、 外的其他服务的,应当事先经当事人书面同意并告知服务内容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六十一、六 及收费标准。书面告知材料应当经委托人签名(盖章)确认。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十三、七十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二条。 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 1 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三)委托房屋的市场参考价格; (四)房屋交易的一般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五)房屋交易涉及的税费;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一)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 费用的;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 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托人同意的; (三)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 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 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 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建立 业务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业务情况。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保存期不少于 5 年。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 未按照规定如实记 239 行政处罚 录业务情况或者保 存房地产经纪服务 合同的处罚 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 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 1 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 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一)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 费用的;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 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 托人同意的; (三)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 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 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 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240 行政处罚 对以隐瞒、欺诈、 胁迫、贿赂等不正 当手段招揽业务, 诱骗消费者交易或 者强制交易的处罚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 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 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 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 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四)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 取不正当利益;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 第十七、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息烽 十八、二十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县城 二、 二十三、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市综 四十、四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合行 四、 五十五、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政执 五十七、五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法大 十八、五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队 九、六十、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六十一、六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十三、七十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二条。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中华人 民共和国 息烽 行政处罚 县城 法》 第十七、 市综 十八、二十 合行 二、 二十三、 政执 四十、四十 法大 四、 五十五、 队 五十七、五 十八、五十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五)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九、六十、 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七)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 (八)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六十一、六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十三、七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二条。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 经纪服务;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项、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 以 1 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 3 万元罚款。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 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 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 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 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四)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 对泄露或者不当使 241 行政处罚 用委托人的个人信 息或者商业秘密, 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处罚 242 行政处罚 对为交易当事人规 避房屋交易税费等 非法目的,就同一 房屋签订不同交易 价款的合同提供便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 第十七、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息烽 取不正当利益; 十八、二十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县城 (五)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 二、 二十三、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市综 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四十、四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合行 (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四、 五十五、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政执 (七)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 五十七、五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法大 (八)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十八、五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队 (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 九、六十、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经纪服务; 六十一、六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三、七十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 二条。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项、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以 1 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 3 万元罚款。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 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 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中华人 息烽 民共和国 县城 行政处罚 市综 法》 第十七、 合行 十八、二十 政执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利的处罚 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 二十三、 法大 负责人、 (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 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四)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 取不正当利益;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四十、四十 队 四、 五十五、 五十七、五 十八、五十 具体承办 人 (五)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 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七)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 (八)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九、六十、 六十一、六 十三、七十 二条。 (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 经纪服务;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 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 项、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 以 1 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 3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万元罚款。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 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 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 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 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243 行政处罚 对改变房屋内部结 构分割出租的处罚 (四)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 取不正当利益; (五)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 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七)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 (八)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中华人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民共和国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行政处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 第十七、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息烽 十八、二十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县城 二、 二十三、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市综 四十、四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合行 四、 五十五、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政执 五十七、五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法大 十八、五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队 九、六十、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六十一、六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十三、七十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二条。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 经纪服务;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 37 条第三十七条违反 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 (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 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 1 万元罚款;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 3 万元罚款。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 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 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 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 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四)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 取不正当利益; 244 245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对侵占、挪用房地 产交易资金的处罚 对承购、承租自己 提供经纪服务的房 屋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中华人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民共和国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行政处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 第十七、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息烽 十八、二十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县城 (五)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 二、 二十三、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市综 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四十、四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合行 (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四、 五十五、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政执 (七)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 五十七、五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法大 (八)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十八、五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队 (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 九、六十、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经纪服务; 六十一、六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三、七十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 二条。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项、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以 1 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 3 万元罚款。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 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 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 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 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四)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 取不正当利益;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中华人 民共和国 息烽 行政处罚 县城 法》 第十七、 市综 十八、二十 合行 二、 二十三、 政执 四十、四十 法大 四、 五十五、 队 五十七、五 十八、五十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五)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九、六十、 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七)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 (八)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六十一、六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十三、七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二条。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 经纪服务;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项、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 以 1 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 3 万元罚款。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 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 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 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 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四)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 246 247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对为不符合交易条 件的保障性住房和 禁止交易的房屋提 供经纪服务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在物业 管理区域内不按照 规定配置必要的物 业管理用房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 第十七、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息烽 取不正当利益; 十八、二十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县城 (五)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 二、 二十三、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市综 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四十、四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合行 (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四、 五十五、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政执 (七)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 五十七、五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法大 (八)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十八、五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队 (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 九、六十、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经纪服务; 六十一、六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三、七十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 二条。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项、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以 1 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 3 万元罚款。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 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 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中华人 息烽 民共和国 县城 行政处罚 市综 法》 第十七、 合行 十八、二十 政执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得,并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 二十三、 法大 负责人、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四十、四十 队 四、 五十五、 五十七、五 十八、五十 具体承办 人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九、六十、 六十一、六 十三、七十 二条。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对出租房屋属于违 法建筑的;不符合 248 行政处罚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 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安全、防灾等工程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违反规定改变房屋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使用性质的;法律、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 法规规定禁止出租 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 的其他情形行为的 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 处罚 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 第十七、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息烽 十八、二十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县城 二、 二十三、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市综 四十、四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合行 四、 五十五、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政执 五十七、五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法大 十八、五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队 九、六十、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六十一、六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十三、七十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二条。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249 行政处罚 对房屋租赁当事人 未按照法律规定办 理房屋租赁手续的 行为的处罚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定是否立案。 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第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十九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 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中华人 息烽 民共和国 县城 行政处罚 市综 法》 第十七、 合行 十八、二十 政执 二、 二十三、 法大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 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四十、四十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队 四、 五十五、 五十七、五 十八、五十 九、六十、 具体承办 人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六十一、六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十三、七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二条。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 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 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50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物业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管理企业不移交有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关资料的处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 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 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251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缴纳或 挪用专项维修基金 的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住宅物业、住 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 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 第十七、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息烽 十八、二十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县城 二、 二十三、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市综 四十、四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合行 四、 五十五、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政执 五十七、五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法大 十八、五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队 九、六十、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六十一、六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十三、七十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二条。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中华人 息烽 民共和国 县城 行政处罚 市综 法》 第十七、 合行 十八、二十 政执 二、 二十三、 法大 四十、四十 队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四、 五十五、 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 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 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五十七、五 十八、五十 九、六十、 六十一、六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 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 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十三、七十 二条。 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52 行政处罚 对违法出租房屋行 为的处罚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 第十七、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息烽 十八、二十 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县城 二、 二十三、 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市综 四十、四十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合行 四、 五十五、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政执 五十七、五 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法大 十八、五十 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队 九、六十、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六十一、六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十三、七十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二条。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253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擅自预 售商品房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定是否立案。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程建设总投资的 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期;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中华人 息烽 民共和国 县城 行政处罚 市综 法》 第十七、 合行 十八、二十 政执 二、 二十三、 法大 四十、四十 队 四、 五十五、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五十七、五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十八、五十 九、六十、 六十一、六 十三、七十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二条。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对开发企业不按规 254 行政处罚 定使用商品房预售 款项的处罚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 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 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 3 倍以下但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 第十七、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息烽 十八、二十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县城 二、 二十三、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市综 四十、四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合行 四、 五十五、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政执 五十七、五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法大 十八、五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队 九、六十、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六十一、六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十三、七十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二条。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255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对开发企业隐瞒有 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 定是否立案。 关情况、提供虚假 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材料,或采用欺骗、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贿赂等取得商品房 第十五条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预售许可的处罚 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由房地产管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处 3 万元罚款。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中华人 民共和国 息烽 行政处罚 县城 法》 第十七、 市综 十八、二十 合行 二、 二十三、 政执 四十、四十 法大 四、 五十五、 队 五十七、五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十八、五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九、六十、 六十一、六 十三、七十 二条。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 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 256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房地产开 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发企业资质证书,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擅自销售商品房的 处罚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 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 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第三十七条未取得房地产开发 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 第十七、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息烽 十八、二十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县城 二、 二十三、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市综 四十、四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合行 四、 五十五、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政执 五十七、五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法大 十八、五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队 九、六十、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六十一、六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十三、七十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二条。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257 行政处罚 对在未解除商品房 买卖合同前,将作 为合同标的物的商 品房再行销售给他 人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未解除 定是否立案。 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1%以下的罚款。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九条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2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中华人 民共和国 息烽 行政处罚 县城 法》 第十七、 市综 十八、二十 合行 二、 二十三、 政执 四十、四十 法大 四、 五十五、 队 五十七、五 十八、五十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九、六十、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六十一、六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十三、七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二条。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对未按规定报送测 258 行政处罚 绘成果或者其他权 属登记资料的处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 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 60 日内,将需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产行政主管部门。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第四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下罚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息烽 十八、二十 县城 二、 二十三、 市综 四十、四十 合行 四、 五十五、 政执 五十七、五 法大 十八、五十 队 九、六十、 六十一、六 十三、七十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二条。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259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的现 售条件现售商品房 的处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 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 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 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 备案的; (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息烽 法》 第十七、 县城 十八、二十 市综 二、 二十三、 合行 四十、四十 政执 四、 五十五、 法大 五十七、五 队 十八、五十 (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九、六十、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六十一、六 的; (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 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十三、七十 二条。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 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 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对未按照规定在商 品房现售前将房地 产开发项目手册及 260 行政处罚 符合商品房现售条 件的有关证明文件 报送房地产开发主 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 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 备案的; (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的; (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 的; (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 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息烽 十八、二十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县城 二、 二十三、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市综 四十、四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合行 四、 五十五、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政执 五十七、五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法大 十八、五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队 九、六十、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六十一、六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十三、七十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二条。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261 行政处罚 对返本销售或者变 相返本销售商品房 的处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 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 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 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 备案的; (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息烽 法》 第十七、 县城 十八、二十 市综 二、 二十三、 合行 四十、四十 政执 四、 五十五、 法大 五十七、五 队 十八、五十 (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九、六十、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六十一、六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的;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十三、七十 (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 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二条。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 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 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 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 262 行政处罚 对采取售后包租或 者变相售后包租方 备案的; (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式销售未竣工商品 (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房的处罚 的; (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 的; (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 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息烽 十八、二十 县城 二、 二十三、 市综 四十、四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合行 四、 五十五、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政执 五十七、五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法大 十八、五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队 九、六十、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六十一、六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十三、七十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二条。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263 行政处罚 对分割拆零销售商 品住宅的处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 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 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 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 备案的; (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的;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法》 第十七、 息烽 十八、二十 县城 二、 二十三、 市综 四十、四十 合行 四、 五十五、 政执 五十七、五 法大 十八、五十 队 (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 的;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九、六十、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六十一、六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十三、七十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二条。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 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 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 264 行政处罚 对不符合商品房销 售条件,向买受人 收取预订款性质费 用的处罚 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 备案的; (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的; (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 的; (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 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265 行政处罚 对委托没有资格的 机构代理销售商品 房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息烽 十八、二十 县城 二、 二十三、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市综 四十、四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合行 四、 五十五、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政执 五十七、五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法大 十八、五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队 九、六十、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六十一、六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十三、七十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二条。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 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 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 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 备案的; (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的;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 的; (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息烽 十八、二十 县城 二、 二十三、 市综 四十、四十 合行 四、 五十五、 政执 五十七、五 法大 十八、五十 队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九、六十、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六十一、六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十三、七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二条。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代理销售不符合 266 行政处罚 销售条件的商品房 的处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如实向买受人介绍所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有 关情况。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 品房。第四十三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 件的商品房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 2 万元以 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息烽 十八、二十 县城 二、 二十三、 市综 四十、四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合行 四、 五十五、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政执 五十七、五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法大 十八、五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队 九、六十、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六十一、六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十三、七十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二条。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267 行政处罚 企业的处罚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企业。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息烽 十八、二十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县城 二、 二十三、 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市综 四十、四十 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合行 四、 五十五、 物业服务企业。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政执 五十七、五 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法大 十八、五十 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队 九、六十、 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六十一、六 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十三、七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二条。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 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 对住宅物业的建设 单位未通过招投标 的方式选聘物业服 务企业或者未经批 准,擅自采用协议 方式选聘物业服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对建设单位擅自处 分属于业主的物业 268 行政处罚 共用部位、公用设 施设备的所有权或 者使用权的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息烽 十八、二十 县城 二、 二十三、 市综 四十、四十 合行 四、 五十五、 政执 五十七、五 法大 十八、五十 队 九、六十、 六十一、六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十三、七十 二条。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 息烽 十八、二十 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 县城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二、 二十三、 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 市综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四十、四十 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 合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四、 五十五、 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 30%以上 50%以下的罚款。 政执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五十七、五 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 法大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十八、五十 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 队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九、六十、 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六十一、六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十三、七十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二条。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 269 行政处罚 对物业服务企业将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内的全部物业管理 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处罚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中华人 民共和国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270 行政处罚 对未经业主大会同 意,物业服务企业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 用房的用途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房的用途。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息烽 十八、二十 县城 二、 二十三、 市综 四十、四十 合行 四、 五十五、 政执 五十七、五 法大 十八、五十 队 九、六十、 六十一、六 十三、七十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二条。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 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71 行政处罚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 理区域内按照规划 建设的公共建筑和 共用设施用途的处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 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 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罚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 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 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 1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 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息烽 十八、二十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县城 二、 二十三、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市综 四十、四十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合行 四、 五十五、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政执 五十七、五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法大 十八、五十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队 九、六十、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六十一、六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十三、七十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二条。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的罚款。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272 行政处罚 对擅自占用、挖掘 物业管理区域内道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 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 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 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 的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 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 路、场地,损害业 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主共同利益的处罚 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 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 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 1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 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的罚款。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 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 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 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第 273 行政处罚 对擅自利用物业共 用部位、公用设施 设备进行经营的处 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息烽 十八、二十 县城 二、 二十三、 市综 四十、四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合行 四、 五十五、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政执 五十七、五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法大 十八、五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队 九、六十、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六十一、六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十三、七十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二条。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中华人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用设施用途的;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共同利益的;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 1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的罚款。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息烽 十八、二十 县城 二、 二十三、 市综 四十、四十 合行 四、 五十五、 政执 五十七、五 法大 十八、五十 队 九、六十、 六十一、六 十三、七十 二条。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申请核 定资质等级,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质审 批部门不予批准: (一)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 活动的; (二)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 他人的; (三)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四)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 (五)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 274 行政处罚 对物业服务企业超 越资质等级承接物 业管理业务的处罚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息烽 十八、二十 用设施用途的;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县城 二、 二十三、 (六)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市综 四十、四十 共同利益的;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合行 四、 五十五、 (七)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政执 五十七、五 (八)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照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法大 十八、五十 有关资料的;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队 九、六十、 (九)与物业管理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管理投标人相互串通,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六十一、六 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十三、七十 (十)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投诉较多,经查证属实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二条。 (十一)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十二)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十三)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 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275 行政处罚 对买受人未按规定 交存首期住宅专项 维修资金,开发建 设单位将房屋交付 买受人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开发建设单位违反 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以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 造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息烽 十八、二十 县城 二、 二十三、 市综 四十、四十 合行 四、 五十五、 政执 五十七、五 法大 十八、五十 队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九、六十、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六十一、六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十三、七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二条。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276 行政处罚 对开发建设单位未 按规定分摊维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公有住房售房单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同 级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按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交存住宅专项 更新和改造费用的 维修资金的; 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 (三)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息烽 十八、二十 县城 二、 二十三、 市综 四十、四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合行 四、 五十五、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政执 五十七、五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法大 十八、五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队 九、六十、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六十一、六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十三、七十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二条。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三条: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 定是否立案。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277 行政处罚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息烽 十八、二十 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县城 对建筑设计单位不 二、 二十三、 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市综 按照建筑工程质量、 四十、四十 第七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合行 安全标准进行设计 四、 五十五、 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政执 的处罚 五十七、五 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法大 十八、五十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队 九、六十、 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六十一、六 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十三、七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二条。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 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在建筑工程合同 中未取得建筑施工 278 行政处罚 企业资质或者超越 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企业的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的罚款,可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息烽 十八、二十 县城 二、 二十三、 市综 四十、四十 合行 四、 五十五、 政执 五十七、五 法大 十八、五十 队 九、六十、 六十一、六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十三、七十 二条。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 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79 行政处罚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 项目而不招标、将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 目化整为零或者以 其他任何方式规避 招标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 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 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 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息烽 十八、二十 县城 二、 二十三、 市综 四十、四十 合行 四、 五十五、 政执 五十七、五 法大 十八、五十 队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九、六十、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六十一、六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十三、七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二条。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 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对无资质等级证书 280 行政处罚 从事建筑经营活动 企业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息烽 十八、二十 县城 《贵阳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二、 二十三、 市综 无资质等级证书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四十、四十 合行 令停止建设,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工程造价 2%以下的罚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 五十五、 政执 款。罚款最高不得超过 20 万元。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五十七、五 法大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十八、五十 队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九、六十、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六十一、六 十三、七十 二条。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 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81 行政处罚 对预拌混凝土生产 经营企业拒绝建筑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监督的行政处罚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贵阳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第十七条:预拌混凝土生产经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营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六、七条规定或者违反第十四条规定拒绝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并处以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息烽 十八、二十 县城 二、 二十三、 市综 四十、四十 合行 四、 五十五、 政执 五十七、五 法大 十八、五十 队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九、六十、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六十一、六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十三、七十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二条。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 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 282 行政处罚 测机构超出资质范 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中华人 民共和国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检测机构违反本 行政处罚 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 法》 第十七、 息烽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 十八、二十 县城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 二、 二十三、 市综 活动的。(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四十、四十 合行 (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 五十五、 政执 (四) 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五十七、五 法大 (五)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六)未按照国家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十八、五十 队 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七)档案资料管理混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九、六十、 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八)转包检测业务的。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六十一、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十三、七十 二条。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 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283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检测机构违反本 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 对检测机构涂改、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 倒卖、出租、出借、 活动的。(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转让资质证书的行 (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政处罚 (四) 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五)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六)未按照国家 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七)档案资料管理混 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八)转包检测业务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息烽 法》 第十七、 县城 十八、二十 市综 二、 二十三、 合行 四十、四十 政执 四、 五十五、 法大 五十七、五 队 十八、五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九、六十、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六十一、六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十三、七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二条。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 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检测机构使用不 284 行政处罚 符合条件的检测人 员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检测机构违反本 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息烽 十八、二十 县城 二、 二十三、 市综 活动的。(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四十、四十 合行 (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 五十五、 政执 (四) 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五十七、五 法大 (五)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六)未按照国家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十八、五十 队 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七)档案资料管理混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九、六十、 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八)转包检测业务的。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六十一、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十三、七十 二条。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 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 定是否立案。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活动的。(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四) 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五)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六)未按照国家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七)档案资料管理混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八)转包检测业务的。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检测机构违反本 285 行政处罚 对检测机构未按规 定上报发现的违法 违规行为和检测不 合格事项的行政处 罚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息烽 法》 第十七、 县城 十八、二十 市综 二、 二十三、 合行 四十、四十 政执 四、 五十五、 法大 五十七、五 队 十八、五十 九、六十、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六十一、六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十三、七十 二条。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 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中华人 民共和国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检测机构违反本 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 对检测机构未按规 286 行政处罚 定在检测报告上签 字盖章的行政处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行政处罚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法》 第十七、 息烽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十八、二十 县城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二、 二十三、 市综 活动的。(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四十、四十 合行 (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 五十五、 政执 (四) 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五十七、五 法大 (五)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六)未按照国家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十八、五十 队 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七)档案资料管理混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九、六十、 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八)转包检测业务的。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六十一、六 十三、七十 二条。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 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287 行政处罚 对检测机构未按照 国家有关工程建设 强制性标准进行检 测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检测机构违反本 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 活动的。(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四) 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五)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六)未按照国家 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七)档案资料管理混 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八)转包检测业务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中华人 民共和国 息烽 行政处罚 县城 法》 第十七、 市综 十八、二十 合行 二、 二十三、 政执 四十、四十 法大 四、 五十五、 队 五十七、五 十八、五十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九、六十、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六十一、六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十三、七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二条。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 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对检测机构档案资 288 行政处罚 料管理混乱,造成 检测数据无法追溯 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检测机构违反本 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民共和国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行政处罚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法》 第十七、 单位法定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息烽 十八、二十 县城 二、 二十三、 市综 活动的。(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四十、四十 合行 (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 五十五、 政执 (四) 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五十七、五 法大 (五)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六)未按照国家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十八、五十 队 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七)档案资料管理混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九、六十、 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八)转包检测业务的。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六十一、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十三、七十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二条。 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289 行政处罚 对检测机构转包检 测业务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检测机构违反本 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 活动的。(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四) 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五)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六)未按照国家 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七)档案资料管理混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中华人 民共和国 息烽 行政处罚 县城 法》 第十七、 市综 十八、二十 合行 二、 二十三、 政执 四十、四十 法大 四、 五十五、 队 五十七、五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八)转包检测业务的。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十八、五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九、六十、 六十一、六 十三、七十 二条。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 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对检测机构伪造检 测数据,出具虚假 290 行政处罚 检测报告或者鉴定 结论违法行为的行 政处罚 《中华人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民共和国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行政处罚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法》 第十七、 单位法定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息烽 十八、二十 县城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检测机构伪造检测 二、 二十三、 市综 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四十、四十 合行 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 3 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 五十五、 政执 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五十七、五 法大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十八、五十 队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九、六十、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六十一、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十三、七十 二条。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 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291 行政处罚 对委托方委托未取 得相应资质的检测 机构进行检测的行 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 定是否立案。 部门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委托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二)明示或暗示检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三)弄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虚作假送检试样的。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中华人 息烽 民共和国 县城 行政处罚 市综 法》 第十七、 合行 十八、二十 政执 二、 二十三、 法大 四十、四十 队 四、 五十五、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五十七、五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十八、五十 九、六十、 六十一、六 十三、七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二条。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 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对委托方明示或暗 示检测机构出具虚 292 行政处罚 假检测报告,篡改 或伪造检测报告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 民共和国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行政处罚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法》 第十七、 息烽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十八、二十 县城 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二、 二十三、 市综 部门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委托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四十、四十 合行 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二)明示或暗示检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 五十五、 政执 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三)弄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五十七、五 法大 虚作假送检试样的。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十八、五十 队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九、六十、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六十一、六 十三、七十 二条。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 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293 行政处罚 对委托方弄虚作假 送检试样的行政处 罚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委托 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二)明示或暗示检 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三)弄 虚作假送检试样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中华人 息烽 民共和国 县城 行政处罚 市综 法》 第十七、 合行 十八、二十 政执 二、 二十三、 法大 四十、四十 队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四、 五十五、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五十七、五 十八、五十 九、六十、 六十一、六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十三、七十 二条。 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 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对建筑施工企业未 294 行政处罚 按规定开展“安管 人员”安全生产教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 育培训考核,或者 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 未按规定如实将考 核情况记入安全生 产教育培训档案的 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2 万元以下 的罚款。 行政处罚 295 行政处罚 对建筑施工企业 “安管人员”未按 规定办理证书变更 的行政处罚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安管人员”未按规定 办理证书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民共和国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行政处罚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法》 第十七、 单位法定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息烽 十八、二十 县城 二、 二十三、 市综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四十、四十 合行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 五十五、 政执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五十七、五 法大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十八、五十 队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九、六十、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六十一、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十三、七十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 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二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中华人 息烽 民共和国 县城 行政处罚 市综 法》 第十七、 合行 十八、二十 政执 二、 二十三、 法大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四十、四十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队 四、 五十五、 五十七、五 十八、五十 九、六十、 具体承办 人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六十一、六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十三、七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二条。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 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对建筑施工企业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296 行政处罚 员未按规定履行安 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民共和国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行政处罚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法》 第十七、 单位法定 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 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息烽 十八、二十 县城 二、 二十三、 市综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四十、四十 合行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 五十五、 政执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五十七、五 法大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十八、五十 队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九、六十、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六十一、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十三、七十 二条。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 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297 行政处罚 对违反《贵阳市建 设工地文明施工管 理规定》第六条、 第十一条、第十二 条的行政处罚 《贵阳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定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逾期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处以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定是否立案。 第六条:建设工地必须用硬质材料围场施工,围栏高度不低于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2 米。围栏进出口通道应设置大门,大门醒目处应悬挂标牌,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中华人 息烽 民共和国 县城 行政处罚 市综 法》 第十七、 合行 十八、二十 政执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经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 二十三、 法大 负责人、 理和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负责人、开工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批 准文号等,临主干道的大型建筑物还应悬挂建筑物透视图。第 九条: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平面图布置堆放建筑材料、设置施 工机械等,做到物料堆放整齐、道路畅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四十、四十 队 四、 五十五、 五十七、五 十八、五十 具体承办 人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应做好废弃钢筋、铅丝、水管、电线、碎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砖、灰砂、木材料头的清理。架料和模板(钢、木)拆除后,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应堆放整齐。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第十二条第一款: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必须将临时设施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全部拆除,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工程验收后 7 日内,应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按有关规定搞好周围环境。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九、六十、 六十一、六 十三、七十 二条。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 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中华人 民共和国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行政处罚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法》 第十七、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10 息烽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十八、二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县城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二、 二十三、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 市综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四十、四十 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 合行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 五十五、 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 政执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五十七、五 者个人参加投标;(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有 法大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十八、五十 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 队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九、六十、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六十一、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十三、七十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二条。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 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招标人有 对招标人依法应当 公开招标而采用邀 298 行政处罚 请招标、接受未通 过资格预审的单位 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299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超过规定 的比例收取投标保 证金、履约保证金 或者不按照规定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招标人超 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 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 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中华人 息烽 民共和国 县城 行政处罚 市综 法》 第十七、 合行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还投标保证金及银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同期存款利息的 行政处罚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十八、二十 政执 人、窗口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二、 二十三、 法大 四十、四十 队 四、 五十五、 五十七、五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十八、五十 九、六十、 六十一、六 十三、七十 二条。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 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中华人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民共和国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行政处罚 300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依法必须进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对招标人不按照规 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 或者确定、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定组建评标委员会, 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法》 第十七、 息烽 十八、二十 县城 二、 二十三、 市综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四十、四十 合行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 五十五、 政执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五十七、五 法大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十八、五十 队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九、六十、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六十一、六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或者确定、更换评 标委员会成员违反 招标投标法和本条 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 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例规定的行政处罚 新进行评审。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选取评标委员 会成员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 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十三、七十 二条。 具体承办 人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 对中标人无正当理 由不与招标人订立 合同,在签订合同 时向招标人提出附 301 行政处罚 加条件、不按照与 招标人订立的合同 履行义务、情节严 重的行为的行政处 罚 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 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 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 额 10‰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六十条: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 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 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 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标人 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 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 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因不可抗力不 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中华人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息烽 十八、二十 县城 二、 二十三、 市综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四十、四十 合行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 五十五、 政执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五十七、五 法大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十八、五十 队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九、六十、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六十一、六 十三、七十 二条。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 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302 行政处罚 对投标人出让或者 出租资格、资质证 书供他人投标的行 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出让或者 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民共和国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行政处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 第十七、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息烽 十八、二十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县城 二、 二十三、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市综 四十、四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合行 四、 五十五、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政执 五十七、五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法大 十八、五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队 九、六十、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六十一、六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十三、七十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二条。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 执行。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303 行政处罚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评标委员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二)擅离职守;(三)不按照招 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擅离职守等行为的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 行政处罚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七)暗示或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 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说明;(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息烽 十八、二十 县城 二、 二十三、 市综 四十、四十 合行 四、 五十五、 政执 五十七、五 法大 十八、五十 队 九、六十、 六十一、六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十三、七十 二条。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 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304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依法应当 公开招标而采用邀 请招标的行政处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四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二)招标文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规定;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息烽 十八、二十 县城 二、 二十三、 市综 四十、四十 合行 四、 五十五、 政执 五十七、五 法大 十八、五十 队 九、六十、 六十一、六 十三、七十 二条。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 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05 行政处罚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息烽 十八、二十 对招标投标活动中 县城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令第 二、 二十三、 投诉人故意捏造事 市综 11 号)第二十六条: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的,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四十、四十 实、伪造证明材料, 合行 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行政监督部门驳回投诉,并给予警告: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 五十五、 属于虚假恶意投诉 政执 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五十七、五 的行政处罚 法大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十八、五十 队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九、六十、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六十一、六 十三、七十 二条。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 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 306 行政处罚 及其经纪人员违规 提供公共租赁住房 出租、转租、出售 等经纪业务的行政 处罚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 息烽 十八、二十 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县城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二、 二十三、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依照《房地产经纪管 市综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四十、四十 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 合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四、 五十五、 (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 政执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五十七、五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 1 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 法大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十八、五十 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 3 万元以下罚款。 队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九、六十、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六十一、六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十三、七十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二条。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 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市、县人民政府及其 对未取得资格的家 307 行政处罚 庭购买经济适用住 房或参加集资合作 建房的行政处罚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纪违法行为 的查处。(一)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用地性 质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二)擅自提高 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销售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 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三)未取得资格的家庭购买经 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其所购买或集资建设的住 房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 作价收购;不能收购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成其补缴 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 房价格差,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息烽 十八、二十 县城 二、 二十三、 市综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四十、四十 合行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 五十五、 政执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五十七、五 法大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十八、五十 队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九、六十、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六十一、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十三、七十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二条。 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308 行政处罚 对燃气经营者未按 照燃气经营许可证 载明的经营类别和 经营区域从事经营 活动的处罚 《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在燃 气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类别和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3 万元以上 20 万 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 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息烽 十八、二十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县城 二、 二十三、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市综 四十、四十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合行 四、 五十五、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政执 五十七、五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法大 十八、五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队 九、六十、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六十一、六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十三、七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二条。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 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燃气经营者向用 309 行政处罚 气安全不符合国家 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供应燃气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 法》 第十七、 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 息烽 十八、二十 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 县城 二、 二十三、 燃气经营者不得向用气安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供 市综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四十、四十 应燃气。 合行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 五十五、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条规定的, 政执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五十七、五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处以 2 万元 法大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十八、五十 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 队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九、六十、 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六十一、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十三、七十 二条。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 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310 行政处罚 对燃气汽车加气站 向无使用登记证或 者与使用登记信息 不一致的车用气瓶 加气。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燃气汽车加气站不得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向无使用登记证或者与使用登记信息不一致的车用气瓶加气。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条规定的,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处以 2 万元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息烽 十八、二十 县城 二、 二十三、 市综 四十、四十 合行 四、 五十五、 政执 五十七、五 法大 十八、五十 队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九、六十、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六十一、六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十三、七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二条。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 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瓶装燃气经营者不得 有下列行为:(一)使用不合格的气瓶或者将不合格的气瓶提 供给用户;(二)未取得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充装许可,向 罐车和气瓶充装燃气;(三)向未设置信息化标签、不具有质 量安全追溯性的气瓶充装燃气;(四)向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 超过检验期限的气瓶充装燃气;(五)向无危险化学品运输资 对违反《贵州省城 311 行政处罚 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行为的处 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质的罐车充装燃气;(六)向罐车和气瓶充装不符合充装介质 息烽 十八、二十 要求的燃气;(七)用罐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八)用气 县城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二、 二十三、 瓶相互转充燃气;(九)向残液量超出国家规定的气瓶充装燃 市综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四十、四十 气;(十)充装误差超过国家规定;(十一)购销不合格的燃 合行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 五十五、 气;(十二)将充装后的气瓶交无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单位 政执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五十七、五 和个人运输;(十三)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其他行为。 法大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十八、五十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至第十二项 队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九、六十、 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六十一、六 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十三、七十 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二条。 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以 10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执行。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312 行政处罚 对个人和不符合国 家规定的企业承揽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 装、维修、擅自移 动燃气计量表和表 前燃气设施的处罚 《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禁止销售不符合国 家规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燃气安全设施、设备。禁止个人和不 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承揽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禁 止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过程中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表 前燃气设施。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三十 条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 10 万元以下罚 款,对个人可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法》 第十七、 息烽 十八、二十 县城 二、 二十三、 市综 四十、四十 合行 四、 五十五、 政执 五十七、五 法大 十八、五十 队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九、六十、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六十一、六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十三、七十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二条。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 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313 行政处罚 燃气用户违反安全 用气规则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燃气用户应当自觉遵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守安全用气规则,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横放、倒置、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加热气瓶,倾倒残液,用气瓶相互转充或者将气瓶改充其他介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质燃气;(二)故意损坏气瓶信息化标签、阀门或者改变气瓶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颜色;(三)对室内燃气设施进行包封和暗埋;(四)将装有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燃气设施的厨房改装为卧室、浴室和卫生间;(五)在装有燃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气设施的厨房、锅炉房内住人或堆放易燃、易爆化学品;(六)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盗用燃气;(七)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第四十五条: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息烽 十八、二十 县城 二、 二十三、 市综 四十、四十 合行 四、 五十五、 政执 五十七、五 法大 十八、五十 队 九、六十、 六十一、六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十三、七十 二条。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 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314 行政处罚 对破坏、毁坏或者 擅自迁移、改动公 共燃气设施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贵阳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毁坏或者擅自迁移、改动公共燃气设施。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破坏、毁坏或者擅自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迁移、改动公共燃气设施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正,恢复原状,对单位处以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个人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息烽 法》 第十七、 县城 十八、二十 市综 二、 二十三、 合行 四十、四十 政执 四、 五十五、 法大 五十七、五 队 十八、五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九、六十、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六十一、六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十三、七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二条。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 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 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第十八条: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 为:(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 位或者个人供气;(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 改燃气经营许可证;(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中华人 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四)向未取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民共和国 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五)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行政处罚 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 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七)擅自为非自有气 燃气经营者违反 315 行政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 例》第四十六条规 定的处罚 法》 第十七、 息烽 十八、二十 县城 瓶充装燃气;(八)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二、 二十三、 市综 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九)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四十、四十 合行 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第四十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 五十五、 政执 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五十七、五 法大 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十八、五十 队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九、六十、 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究刑事责任:(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六十一、六 十三、七十 二条。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 执行。 的燃气的;(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六)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七) 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 标准的燃气, 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316 行政处罚 燃气供气站(点) 违反《贵阳市燃气 管理条例》第二十 三条规定的处罚 《贵阳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 门负责本市燃气的管理工作,所属市燃气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 理与监督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燃气的管理工作。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中华人 息烽 民共和国 县城 行政处罚 市综 法》 第十七、 合行 十八、二十 政执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规划、国土、质监、安监、公安、交通运输、工商、价格、环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 二十三、 法大 负责人、 保、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根据职责做好燃气的管理工作。第 二十三条:燃气供气站(点)禁止下列行为:(一)超量存放 重瓶;(二)在重瓶存放间设置产生明火的设施和检修器具; (三)销售未加封口套的重瓶;(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四十、四十 队 四、 五十五、 五十七、五 十八、五十 具体承办 人 行为。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九、六十、 六十一、六 十三、七十 二条。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 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贵阳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 门负责本市燃气的管理工作,所属市燃气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 理与监督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负责本行政 使用未经安全培训 317 318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考核合格的人员作 业的处罚 未安装使用燃气泄 漏安全保护装置的 处罚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中华人 民共和国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行政处罚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法》 第十七、 区域内燃气的管理工作。 息烽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十八、二十 规划、国土、质监、安监、公安、交通运输、工商、价格、环 县城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二、 二十三、 保、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根据职责做好燃气的管理工作。第 市综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四十、四十 二十四条:下列人员应当经过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合行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 五十五、 (一)燃气企业、储配站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运行管理人 政执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五十七、五 员、安全管理人员;(二)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人员;(三) 法大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十八、五十 燃气供(加)气站(点)的管理、操作人员;(四)燃气非居 队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九、六十、 民用户的主要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六十一、六 第二十四条规定,使用未经安全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作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十三、七十 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二条。 下罚款。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 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贵阳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 门负责本市燃气的管理工作,所属市燃气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 理与监督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负责本行政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中华人 息烽 民共和国 县城 行政处罚 市综 法》 第十七、 合行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区域内燃气的管理工作。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十八、二十 政执 人、窗口 规划、国土、质监、安监、公安、交通运输、工商、价格、环 保、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根据职责做好燃气的管理工作。第 二十八条:燃气供(加)气站(点)应当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 全保护装置。在公共场所、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使用燃气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二、 二十三、 法大 四十、四十 队 四、 五十五、 五十七、五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的,应当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第四十四条:违反 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十八、五十 九、六十、 六十一、六 十三、七十 二条。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 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对燃气企业未做好 319 行政处罚 燃气设施安全检查 的处罚 《贵阳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 门负责本市燃气的管理工作,所属市燃气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中华人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民共和国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行政处罚 理与监督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燃气的管理工作。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法》 第十七、 息烽 十八、二十 县城 二、 二十三、 市综 规划、国土、质监、安监、公安、交通运输、工商、价格、环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四十、四十 合行 保、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根据职责做好燃气的管理工作。第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 五十五、 政执 十条:燃气企业应当加强燃气设施安全检查,对燃气储配站、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五十七、五 法大 燃气管道等设施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并且报燃气行政主管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十八、五十 队 部门备案。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九条、第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九、六十、 三十一条规定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六十一、六 期未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 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十三、七十 二条。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320 行政处罚 对燃气自管供气单 《贵阳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 门负责本市燃气的管理工作,所属市燃气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 理与监督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燃气的管理工作。 位未按规定持相关 资料向燃气行政主 规划、国土、质监、安监、公安、交通运输、工商、价格、环 保、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根据职责做好燃气的管理工作。第 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二十九条:燃气自管供气单位,应当加强燃气安全管理,按照 规定持相关资料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十五条:违反 本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之一的,由燃气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息烽 十八、二十 县城 二、 二十三、 市综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四十、四十 合行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 五十五、 政执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五十七、五 法大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十八、五十 队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九、六十、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六十一、六 十三、七十 二条。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 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中华人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民共和国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行政处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 第十七、 区、县(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负责本行政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息烽 十八、二十 区域内燃气的管理工作。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县城 二、 二十三、 规划、国土、质监、安监、公安、交通运输、工商、价格、环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市综 四十、四十 保、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根据职责做好燃气的管理工作。第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合行 四、 五十五、 三十一条:燃气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的燃气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政执 五十七、五 按照规定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且定期组织应急处置预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法大 十八、五十 案的演练。发生燃气事故时,燃气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置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队 九、六十、 预案,并且向有关部门报告。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六十一、六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十三、七十 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二条。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 执行。 《贵阳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 门负责本市燃气的管理工作,所属市燃气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 理与监督工作。 对燃气企业未制定 321 行政处罚 本企业的燃气事故 应急处置预案并按 照规定报燃气行政 主管部门备案的处 罚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 322 行政处罚 可证从事燃气经营 活动的处罚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的燃气管理工作。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气管理工作。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第十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企业的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5 万元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 执行。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息烽 十八、二十 县城 二、 二十三、 市综 四十、四十 合行 四、 五十五、 政执 五十七、五 法大 十八、五十 队 九、六十、 六十一、六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十三、七十 二条。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四条:国务院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 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323 行政处罚 对违反《危险性较 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安全管理规定》第 三十四条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息烽 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有下列 十八、二十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县城 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二十三、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市综 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30 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四十、四十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合行 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四、 五十五、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政执 (一)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 五十七、五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法大 证的; 十八、五十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队 (二)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 九、六十、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 六十一、六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三)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 十三、七十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施工方案的。 二条。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 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违反《危险性较 324 行政处罚 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安全管理规定》第 三十五条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四条:国务院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 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一) 项目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三)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四)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五)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息烽 十八、二十 县城 二、 二十三、 市综 四十、四十 合行 四、 五十五、 政执 五十七、五 法大 十八、五十 队 九、六十、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六十一、六 十三、七十 二条。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 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325 行政处罚 对违反《危险性较 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安全管理规定》第 三十六条的处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四条:国务院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 督。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 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 元 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本规定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的; (二)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要求其整改 或者停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未向建设单位和 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息烽 十八、二十 县城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二、 二十三、 市综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四十、四十 合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四、 五十五、 政执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五十七、五 法大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十八、五十 队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九、六十、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六十一、六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十三、七十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二条。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 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违反《贵阳市城 326 行政处罚 镇养犬规定》第十 条规定的处罚 《贵阳市城镇养犬规定》(2021 年 6 月 7 日) 第十条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携犬进入商场、饭 店、学校、医院、机关、车站、展览馆、影剧院、体育馆、航 空港以及管理单位禁止携犬进入的公共场所; (二)不携犬乘坐中、大型公共汽车; (三)不携犬践踩公共草地花圃; (四)制止犬吠干扰他人; (五)清除犬粪;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六)携犬出户采取拴犬绳等防止伤人的措施; (七)按期携犬进行检查、注射兽用狂犬疫苗;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息烽 十八、二十 县城 二、 二十三、 市综 (八)按照规定进行变更登记;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四十、四十 合行 (九)将犬牌悬挂于狗脖;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 五十五、 政执 (十)不遗弃所养的犬。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五十七、五 法大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十八、五十 队 (二)违反第三项规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九、六十、 不改正的,对养犬人处以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六十一、六 (四)违反第五项规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十三、七十 养犬人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养犬人处以 5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第十项规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 不改正的,对养犬人处以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对犬予 执行。 以处理。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贵阳市残疾人保障规定》(2021 年 6 月 7 日) 第二十条大中型公共场所的公共停车场和大型居住区的停车 327 行政处罚 对违反《贵阳市残 疾人保障规定》第 二十条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和不少于总停车位 2% 的比例,在方便下肢残疾人通行的区域设置无障碍停车位,不 足 1 个的应当设置 1 个,其他车辆不得占用。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未按照规定比例 设置无障碍停车位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不改正的,处以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二条。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息烽 十八、二十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县城 二、 二十三、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市综 四十、四十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合行 四、 五十五、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政执 五十七、五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法大 十八、五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队 九、六十、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六十一、六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十三、七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二条。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 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拒绝签订门前 328 行政处罚 “三包”责任书的 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息烽 十八、二十 县城 《贵阳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 二、 二十三、 市综 拒绝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予以警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四十、四十 合行 告,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 五十五、 政执 对个人处以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五十七、五 法大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十八、五十 队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九、六十、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六十一、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十三、七十 二条。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 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329 行政处罚 对不履行门前“三 包”责任的处罚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贵阳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正,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并可以媒体曝光等方式督促改正;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 3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人处 3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息烽 十八、二十 县城 二、 二十三、 市综 四十、四十 合行 四、 五十五、 政执 五十七、五 法大 十八、五十 队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九、六十、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六十一、六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十三、七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二条。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 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违反《贵阳市绿化 330 行政处罚 条例》第十六条规 定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息烽 十八、二十 县城 《贵阳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二、 二十三、 市综 由所在地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安排绿化资金并进行绿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四十、四十 合行 地建设。逾期仍未安排资金和进行绿地建设的,综合行政执法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 五十五、 政执 部门可以处以工程项目总投资金额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五十七、五 法大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十八、五十 队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九、六十、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六十一、六 十三、七十 二条。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 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331 行政处罚 违反《贵阳市绿化 条例》第二十四条 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贵阳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四条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 性行为外,林地、绿地内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铲土烧灰积肥;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二)焚纸烧香; (三)倾倒生活垃圾; (四)堆放物料; (五)就树盖房、搭棚、做架。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 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有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法》 第十七、 息烽 十八、二十 县城 二、 二十三、 市综 四十、四十 合行 四、 五十五、 政执 五十七、五 法大 十八、五十 队 以 5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罚款; (二)有第三项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 位处以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 200 元以下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九、六十、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六十一、六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十三、七十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罚款;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三)有第五项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拆 除,处以 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二条。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贵阳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擅自占用城镇绿地。因工 程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城镇绿地的,市辖各 区超过 50 平方米的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50 平方米以 332 行政处罚 违反《贵阳市绿化 条例》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息烽 十八、二十 县城 二、 二十三、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市综 四十、四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合行 用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恢复植被;被占用绿地有管理机构的, 四、 五十五、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政执 也可以委托其管理机构恢复植被,费用由占用单位或者个人承 五十七、五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法大 担。 十八、五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队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综合行政 九、六十、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执法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造成破坏的,可以并处占 六十一、六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用绿地市场价值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十三、七十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 二条。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下的由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县(市)范围内的,由所在 地县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镇绿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临时占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333 行政处罚 违反《贵阳市绿化 条例》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的处罚 《贵阳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规定,擅自砍伐城镇树木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补种砍伐株数 5 倍的树木,可以并处砍伐树木价值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移植城镇树木的,由综合行政执 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移植树木价值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 罚款。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息烽 十八、二十 县城 二、 二十三、 市综 四十、四十 合行 四、 五十五、 政执 五十七、五 法大 十八、五十 队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九、六十、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六十一、六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十三、七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二条。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在设有禁烟标识 334 行政处罚 的公共场所吸烟的 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21 年 6 月 7 日)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第二十七条在设有禁烟标识的公共场所吸烟的,由综合行政执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10 元以上 50 元以下罚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款。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敦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息烽 十八、二十 县城 二、 二十三、 市综 四十、四十 合行 四、 五十五、 政执 五十七、五 法大 十八、五十 队 九、六十、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六十一、六 十三、七十 二条。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335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21 年 6 月 7 日)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对垃圾不实行袋装、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 不按照规定地点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改正,对个人处以 10 元以上 1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 100 中堆放或将建筑垃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一)生活垃圾不装入袋内的; 处罚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二)生活垃圾不按照规定地点集中堆放的;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三)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息烽 十八、二十 县城 二、 二十三、 市综 四十、四十 合行 四、 五十五、 政执 五十七、五 法大 十八、五十 队 九、六十、 六十一、六 十三、七十 二条。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敦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 《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二款的规定,占用道路(含人行道)、居民住宅小区或者公共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场所搭设灵棚,抛撒纸钱或者其他杂物污染环境、影响市容,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或者办理丧事妨碍他人工作和生活的,由综合行政执法、生态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对违反《贵阳市殡 336 行政处罚 葬管理办法》第三 十五条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息烽 十八、二十 环境、公安、民政、民族宗教等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县城 二、 二十三、 予以处罚,并且不得享受本市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减免。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市综 四十、四十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城市主要道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合行 四、 五十五、 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外部的装修、改建,应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政执 五十七、五 当符合国家和省的城市容貌标准。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法大 十八、五十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顶部不得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队 九、六十、 搭建房屋、堆放杂物,建筑物、构筑物临街的阳台和窗外不得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六十一、六 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十三、七十 限期清理或者拆除,处以 1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 二条。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贵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2021 年 6 月 7 日)第十九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一)将占道许可证悬挂在占道范围内的醒目处;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37 行政处罚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息烽 十八、二十 对违反《贵阳市市 县城 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二、 二十三、 政设施管理办法》 市综 (二)施工现场应当悬挂挖掘许可证,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四十、四十 法第十九条第一项、 合行 围设施,文明施工;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四、 五十五、 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政执 (六)施工完毕,及时清运施工作业弃置的物料和垃圾等,保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五十七、五 第六项规定的处罚。 法大 持市容整洁,并在 48 小时内通知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检查验收。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十八、五十 队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九、六十、 二项、第六项规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六十一、六 期不改的,处以 2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十三、七十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二条。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 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贵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2021 年 6 月 7 日)第十九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将占道许可证悬挂在占道范围内的醒目处; (二)按照批 准的期限、范围和用途占用,不得转让、出租; (三)建筑施 工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文明施工,并且按照规定修筑临时围栏; (四)占用期满及时清除占道物资,恢复城市道路原状,并且在 对违反《贵阳市市 政设施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第二项、 338 行政处罚 第三项、第四项, 48 小时内通知市政设施管理部门验收。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 列规定: (一)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和期限挖掘; (三)横向挖掘城市道路铺设地下管线的,应当顶管施工;不能 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顶管施工的,应当按照路宽分半施工,保证车辆通行; 第三项,第二十九 第二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整修、迁移专用下水道, 条第二项规定的处 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罚。 (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将新建下水道接入其他单位专用下 水道和处理设施的,应当与产权单位协商,并且报市政设施管 理部门审查同意。确因城市建设需要,产权单位应当服从市政 设施管理部门安排;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息烽 十八、二十 县城 二、 二十三、 市综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四十、四十 合行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 五十五、 政执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五十七、五 法大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十八、五十 队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九、六十、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六十一、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十三、七十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二条。 四项,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 执行。 处以 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贵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2021 年 6 月 7 日)第二十三 条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五)不得回填混入垃圾的泥土及其他杂物,回填砂石料应当 夯实,保证工程质量; 对违反《贵阳市市 339 行政处罚 政设施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第五项 和第二十九条第一 项、第三项规定的 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息烽 第二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整修、迁移专用下水道,必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十八、二十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县城 须遵守下列规定: 二、 二十三、 市综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需使用城市公用排水管渠,新增排水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四十、四十 的,应当向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申请,并提供有关设计文件、施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合行 四、 五十五、 工图纸、排水的水量、水质、废水治理等资料,经审查同意后,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政执 五十七、五 法大 按照批准位置和技术要求与城市公用排水管渠相接,由市政设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十八、五十 施管理部门验收,其工程费用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队 九、六十、 (三)在雨污分流系统上接入排水管道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六十一、六 得造成雨污混流。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十三、七十 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和第二十九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二条。 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处以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 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贵阳市市政设 340 行政处罚 施管理办法》第三 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贵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2021 年 6 月 7 日)第三十八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条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一)未造成设施损毁的,责令改正,可以对责任者处以 50 元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以上 100 元以下罚款; (二)造成设施损坏,尚不影响使用的,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对责任者处以 1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三)造成设施损毁,影响正常使用的,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对责任者处以 1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四)违反本办法占、掘道路的,责令限期拆除、修复并赔偿损 失,并且按照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标准处以 5 倍至 10 倍的罚款。 本条前款第四项所处的罚款,最高金额不得超过 2 万元。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息烽 十八、二十 县城 二、 二十三、 市综 四十、四十 合行 四、 五十五、 政执 五十七、五 法大 十八、五十 队 九、六十、 六十一、六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十三、七十 二条。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 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 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341 行政强制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 向城市道路、河道、 向城市道路、河道、公共场地倾倒垃圾、粪便、污水等废弃物。 政强制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公共场地倾倒垃圾、 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市容和环境卫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 粪便、污水等废弃 生行政部门代为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清除,清除费用由 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 物的强制执行 责任者承担,对个人处以 5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 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处以 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妥善 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 息烽 法》第三十 县城 五、 三十六、 市综 三十七、三 合行 十八、三十 政执 九、四十、 法大 四十一、四 队 十三、四十 四条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 依法强制拆除未按 照统一规划设置或 342 行政强制 存在安全隐患的户 外广告以及非广告 的霓虹灯、标牌、 电子显示牌、实物 照景、宣传栏等户 外设施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户外广告以 及非广告的霓虹灯、标牌、电子显示牌、实物照明、宣传栏等 户外设施,应当按照统一规划设置,并符合国家和省的城市容 貌标准。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拆除,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 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 政强制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中华人 民共和国 息烽 县城 市综 行政强制 法》 第十八、 处以 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 合行 二十四、二 户外广告以及非广告的霓虹灯、标牌、电子显示牌、实物照明、 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 政执 十六、三十 宣传栏等户外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设置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 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法大 一、 三十二、 进行整修或者拆除。不履行的,限期清理或者拆除,处以 500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妥善 队 三十三条。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保管有关财物。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343 行政强制 在城市建筑物、构 筑物和其他设施上 悬挂、张贴公益性 宣传品,逾期不清 除的代履行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在城市建筑 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公益性宣传品,应当将活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 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 政强制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 动期限、活动范围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 在期满前清除。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 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 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委托有关单位或者 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个人进行清除,清除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妥善 保管有关财物。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 息烽 县城 市综 法》 第十八、 合行 二十四、二 政执 十六、三十 法大 一、 三十二、 队 三十三条。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344 行政强制 依法强制清除或者 拆除擅自在城市道 路两侧和公共场地 堆放物料、搭建建 筑物、构筑物或者 其他设施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 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 《中华人 息烽 民共和国 县城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单位和个人 行政强制 政强制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市综 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 法》 第十八、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 合行 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 二十四、二 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 政执 清理或者拆除,处以 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十六、三十 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法大 一、 三十二、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妥善 队 三十三条。 保管有关财物。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345 行政强制 依法要求当事人排 除妨碍、恢复城市 市容原状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 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运输煤炭、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 砂石、渣土、泥浆、垃圾、粪便等的车辆应当封闭或者采取覆 政强制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盖措施。抛撒、遗漏的,应当立即清除;不清除的,由市容和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清除, 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 清除费用由责任者承担,处以 5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 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妥善 保管有关财物。 《中华人 息烽 民共和国 县城 行政强制 市综 法》 第十八、 合行 二十四、二 政执 十六、三十 法大 一、 三十二、 队 三十三条。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下列 346 行政强制 影响环境卫生的行 为,逾期不清除的 代履行 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烟头、纸屑等各类废弃物; (二)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车辆内向城市街道抛掷废弃物; (三)向城市道路、河道、公共场地倾倒垃圾、粪便、污水等 废弃物。 违反前款第一、二项规定的,责令立即清除,可以处以 10 元 以上 100 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 期不清除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委托有关单 位或者个人进行清除,清除费用由责任者承担,对个人处以 5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 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 罚款。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 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 政强制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 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 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妥善 保管有关财物。 347 行政强制 对逾期不缴纳生活 垃圾处理费的单位 或个人加处滞纳金 垃圾处理实行收费制度。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生 活垃圾处理费;逾期不缴纳的,按照每日1‰加收滞纳金,可 以处以 5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 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城市生活 《中华人 息烽 民共和国 县城 行政强制 市综 法》 第十八、 合行 二十四、二 政执 十六、三十 法大 一、 三十二、 队 三十三条。 息烽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 县城 政强制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市综 法》 第十八、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 合行 二十四、二 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 政执 十六、三十 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法大 一、 三十二、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妥善 队 三十三条。 保管有关财物。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348 行政强制 对不履行城乡规划 主管部门责令停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 68 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 或拆除的决定采取 的强制措施 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 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设施。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 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 《中华人 息烽 民共和国 县城 行政强制 政强制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市综 法》 第十八、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 合行 二十四、二 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 政执 十六、三十 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法大 一、 三十二、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妥善 队 三十三条。 保管有关财物。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349 行政征收 建筑垃圾处置费的 征收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 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起始责任:公告征收的对象、方式、范围等应当公示的内 《贵州省 容,并予以解释。 城市市容 2.审核责任: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和环境卫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征收决定。 生管理条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例》第四十 城市 管理 科(行 政审 批科)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加强监管。 四、 四十五、 负责人、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四十六。 具体承办 人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 年修正)第三十七条占用或者 350 行政征收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 费用行政征收 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 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 复费。 城市道路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拟订, 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核定;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费 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 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 部门备案。收费依据:黔城城通发〔1994〕092 号 1.起始责任:公告征收的对象、方式、范围等应当公示的内 容,并予以解释。 《城市道 2.审核责任: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路管理条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征收决定。 例》(2019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年修正)第 加强监管。 三十七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城市 管理 科(行 政审 批科) 1.起始责任:公告征收的对象、方式、范围等应当公示的内 351 行政征收 城市垃圾处置费的 征收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条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 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 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352 353 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容,并予以解释。 《城市生 2.审核责任: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活垃圾管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征收决定。 理办法》第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四条 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 性清扫、收集、运 输、处置企业执业 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 年建设部令第 157 号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发布)第二十九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 收集、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情况的行政监督检 查 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 并跟踪监测。 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派驻监督员。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餐厨废弃物产生 《贵阳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试行)》(2021 年 7 月 23 日) 单位和收集、运输、 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 处置服务经营者执 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 行《贵阳市餐厨废 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二)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 弃物管理办法(试 处置服务经营者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通报餐 行)》的情况的行 厨废弃物处理情况。 政检查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城市 管理 科(行 政审 批科)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城市生 活垃圾管 理办法》 环境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2007 年 建设部令 第 157 号 卫生 管理 中心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发布)第二 十九条 《贵阳市 餐厨废弃 物管理办 法(试 行)》 (2021 年 7 月 23 日) 第二十七 条第二项 具体承办 人 单位法定 环境 卫生 管理 中心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354 行政处罚 对违反《贵州省固 体物污染环境防治 条例》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未分 类投放生活垃圾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 民共和国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行政处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贵州省固体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法》 第十七、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息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投放生活垃圾。已经 十八、二十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县城 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按规定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 二、 二十三、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市综 处理。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四十、四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合行 《贵州省固体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 四、 五十五、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 政执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 五十七、五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法大 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 十八、五十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队 以 2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 九、六十、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六十一、六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十三、七十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 二条。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7.执行责任:敦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355 行政处罚 《中华人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民共和国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行政处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对违反《贵州省固 《贵州省固体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法》 第十七、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息烽 体物污染环境防治 生活垃圾运输专用车应当密闭、整洁、完好,在运输过程中, 十八、二十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县城 条例》第三十一条 禁止随意倾倒、丢弃、堆放、抛撒、遗漏生活垃圾及滴漏渗滤 二、 二十三、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市综 第二款规定,随意 液。 四十、四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合行 倾倒、丢弃、堆放、 《贵州省固体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 四、 五十五、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 政执 抛撒、遗漏生活垃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随意倾倒、丢弃、堆放、抛撒、遗撒 五十七、五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法大 圾及滴漏污水的行 生活垃圾及滴漏污水的,对单位处以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 十八、五十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队 政处罚 罚款;对个人处以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 九、六十、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六十一、六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十三、七十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 二条。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敦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对违反《贵州省固 体物污染环境防治 条例》第三十五条 第三款规定,未按 356 行政处罚 照规定集中收集、 定点堆放、清运或 者利用处置家庭装 饰装修建筑垃圾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 民共和国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行政处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贵州省固体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 法》 第十七、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息烽 家庭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集中收集、定点堆放、清运 十八、二十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县城 或者利用处置。 二、 二十三、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市综 《贵州省固体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 四十、四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合行 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规定集中收集、定点堆放、清 四、 五十五、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 政执 运或者利用处置家庭装饰装修建筑垃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五十七、五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法大 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200 元以上 500 十八、五十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队 元以下罚款。 九、六十、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六十一、六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十三、七十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 二条。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7.执行责任:敦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对违反《贵州省固 体物污染环境防治 条例》第三十六条 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将厨余垃圾随 357 行政处罚 意倾倒、堆放和排 入雨水管道、污水 排水管道、河道、 公共厕所,混入其 他生活垃圾收集设 施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民共和国 《贵州省固体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行政处罚 厨余垃圾应当按照规定收集、运输和处置,产生、收集厨余垃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 第十七、 圾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息烽 十八、二十 备相应资质条件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第二款规定:禁止将厨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县城 二、 二十三、 余垃圾随意倾倒、堆放和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河道、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市综 四十、四十 公共厕所。禁止将厨余垃圾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合行 四、 五十五、 《贵州省固体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 政执 五十七、五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将厨余垃圾随意倾倒、堆放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法大 十八、五十 和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混入其他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队 九、六十、 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六十一、六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十三、七十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 二条。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敦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贵阳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生活垃圾按照 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的标准分类。国家 358 行政处罚 对违反《贵阳市城 镇生活垃圾分类管 理条例》第二十条 规定的行政处罚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中华人 民共和国 对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调整的,从其规定。单位、家庭和个人应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行政处罚 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一)可回收物,投放至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 第十七、 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收集站(点),或者交由再生资源回收站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息烽 十八、二十 (点)、回收经营者等回收;(二)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县城 二、 二十三、 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由有害垃圾回收站(点)回收;(三)厨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市综 四十、四十 余垃圾,滤出水分后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或者直接投放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合行 四、 五十五、 到就地处理场所;(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 政执 五十七、五 单位、家庭和个人产生的废旧家具等大件生活垃圾,可以预约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法大 十八、五十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等上门回收,或者投放至单位或者住宅区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队 九、六十、 的指定地点。禁止将不同种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投放。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六十一、六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个人未在指定地点分类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十三、七十 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 二条。 处以 5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罚款。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7.执行责任:敦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违反《贵阳市城 镇生活垃圾分类管 359 行政处罚 理条例》第二十三 条、第二十七条第 一款至第三款规定 的行政处罚 《贵阳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管理责任人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合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理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并加强维护管理,保持收集容器完 定是否立案。 好、整洁;(二)明确管理范围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岗位责任;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三)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并在其管理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范围的显著位置公示,分类收集、分类贮存生活垃圾;(四)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和翻拣、混合已分类生活垃圾的行为予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以劝告,劝告无效的,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卫生主管部门处理;(五)建立管理台账,如实记录管理范围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内产生生活垃圾的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六)法律、法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规的其他规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可回收物,由管理责任人与收集、运输服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 务企业或者单位约定收集、运输。第二款:集中收集的有害垃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圾,由管理责任人交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单位按照规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定收集、贮存、运输。第三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由管理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责任人每日定时交收集、运输服务企业或者单位收集、运输。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至第三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 款规定,管理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 7.执行责任:敦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未进行维护管理导致收集容器不能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正常使用或者不整洁的;(二)未明确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岗位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的;(三)未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并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息烽 十八、二十 县城 二、 二十三、 市综 四十、四十 合行 四、 五十五、 政执 五十七、五 法大 十八、五十 队 九、六十、 六十一、六 十三、七十 二条。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未进行公示,未分类收集或者未分类贮存生活垃圾的;(四) 未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或者翻拣、混合已分类生活垃圾的行 为予以劝告的;(五)未建立管理台账,或者未如实记录其管 理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种类、数量或者去向情况的;(六) 未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交由相关收集、运输服务企业或者单位 收集或者运输的。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处以 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行为之一,处以 1000 元 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六项规定行为之一, 处以 3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贵阳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从事城市生 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城市生活 360 行政处罚 对违反《贵阳市城 镇生活垃圾分类管 理条例》第二十五 条、第二十七条第 四款、第三十条规 定的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许可。 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运输。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的企业,应当依法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许可。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第三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十条规定,未经依法许可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或者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处理服务活动,或者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或者混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合运输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5000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 第十七、 息烽 十八、二十 县城 二、 二十三、 市综 四十、四十 合行 四、 五十五、 政执 五十七、五 法大 十八、五十 队 九、六十、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六十一、六 十三、七十 二条。 7.执行责任:敦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361 行政处罚 对违反《贵阳市城 镇生活垃圾分类管 理条例》第二十六 条、第二十八条规 定的行政处罚 《贵阳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收集、运输 服务企业和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服务区域生活垃圾的类别、数量,配备具有分类收 集、密闭运输功能的作业车辆,按照规定喷涂标志、配备作业 人员;(二)向社会公布服务电话和收集时间;(三)按照规 定的时间、频次、路线和作业技术规程,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 运输到指定处理场所;(四)运输过程中不得随意倾倒、丢弃、 堆放、抛撒、遗漏生活垃圾和滴漏渗滤液,并保持车辆外观整 洁;(五)收集、运输作业完成后,及时对收集、运输设施、 场地和周边环境进行清理、保洁;(六)建立管理台账,每日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息烽 法》 第十七、 县城 十八、二十 市综 二、 二十三、 合行 四十、四十 政执 四、 五十五、 法大 五十七、五 队 十八、五十 如实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七)法 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九、六十、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 六十一、六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第二十八条收集、运输服务企业或者单位发现交收运的生活垃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十三、七十 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 应当要求管理责任人按照规定重新分拣; 管理责任人不重新分拣的,收集、运输服务企业或者单位应当 拒绝收集、运输,并报告有管理权限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处理。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 二条。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收集、 运输服务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一)未按照规定配备具有分 类收集或者密闭运输功能的作业车辆,车辆未喷涂相应标志, 或者未配备相应作业人员的;(二)未向社会公布服务电话或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敦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者收集时间的;(三)未按照规定的时间、频次、路线或者作 业技术规程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或者运输到指定处理场所的; (四)运输过程中未保持车辆外观整洁的;(五)收集或者运 输作业完成后未对收集、运输设施、场地或者周边环境进行清 理、保洁的;(六)未建立管理台账,或者未每日如实记录生 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或者去向情况的;(七)发现交收运 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未要求管理责任人重新分拣,管 理责任人不重新分拣收集或者运输,或者未按规定报告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七项规定行为之一,处以 2 万元以 上 3 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二项规定行为,处以 1000 元以 上 3000 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规定行为,处以 5000 元以 上 1 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第六项规定行为之一,处 以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贵阳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处理服务企 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配置相应处理设施及其管理操作 人员,保证设施正常运行;(二)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生活垃圾;(三)按照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处理生活垃圾;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四)按照规定对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渣、粉尘等进行处理,防止二次污染;(五)按照要求定期进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62 行政处罚 对违反《贵阳市城 镇生活垃圾分类管 理条例》第三十二 条、第三十三条规 定的行政处罚 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检测评价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的性能和环保指标,并将监测情况和检测评价结果报所在地县 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六)建立管理台账,每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 第十七、 息烽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十八、二十 县城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二、 二十三、 市综 日如实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处理方式等情况;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四十、四十 合行 (七)保证处理场所环境整洁;(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四、 五十五、 政执 第三十三条处理服务企业发现运送处理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 五十七、五 法大 类标准的,应当要求收集、运输服务企业或者单位按照规定重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十八、五十 队 新分拣;不重新分拣的,应当拒绝接收处理,并报告有管理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九、六十、 限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处理。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六十一、六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处理服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十三、七十 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 二条。 并可处以罚款:(一)未配置相应处理设施或者管理操作人员,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或者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二)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或者 7.执行责任:敦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要求接收生活垃圾的;(三)未按照规定或者技术标准、规范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处理生活垃圾的;(四)未按照规定处理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或者粉尘的;(五)未按照要求定期 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未检测评价生活垃圾处理 设施的性能或者环保指标,或者未按照规定报告监测情况或者 检测评价结果的;(六)未建立管理台账,或者未每日如实记 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或者处理方式的;(七)发现运 送处理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未要求收集、运输服务企 业或者单位按照规定重新分拣,不重新分拣接收处理,或者未 按照规定报告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行为之一,处以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六项、第七 项规定行为之一,处以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贵阳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收 集、运输、处理服务企业和单位应当配备数据信息收集、传输 对违反《贵阳市城 镇生活垃圾分类管 363 行政处罚 理条例》第三十八 条第三款规定的行 政处罚 设施设备,并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的数据信息汇 聚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平台。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 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收集、运输、处理服务企业或者单 位未配备数据信息收集传输设施设备的,处以 3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二)未将数据信息汇聚到生活垃圾分类 管理信息平台的,对收集、运输、处理服务企业或者单位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 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 第十七、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息烽 十八、二十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县城 二、 二十三、 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市综 四十、四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合行 四、 五十五、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 政执 五十七、五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法大 十八、五十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 队 九、六十、 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六十一、六 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十三、七十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 二条。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敦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 人、窗口 负责人、 具体承办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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