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文库 - 千万精品文档,你想要的都能搜到,下载即用。

乌拉特中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5.10(1).docx

※ Tiredness (疲惫)3 页 14.345 KB下载文档
乌拉特中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5.10(1).docx乌拉特中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5.10(1).docx乌拉特中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5.10(1).docx
当前文档共3页 3.99
下载后继续阅读

乌拉特中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5.10(1).docx

乌拉特中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 管理,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 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再转让环节征收的 调节金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依法登 记并在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中确定为工业、商服等经 营性用途的集体建设用地。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调节金,是指按照建立同权同价、 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的目标, 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及再转让环节,对土地增值收益 收取的资金。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是指集体经营性建 设用地入市环节入市收入扣除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支出后 的净收益,以及再转让环节的再转让收入扣除取得成本和土 地开发支出后的净收益。取得成本及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土地 补偿、人员安置、拆迁补偿、土地整理、土地规费等。补偿 安置费用按照乌中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有关政策 核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时,取得成本及土地开发支 出须由苏木镇政府提供第三方审计报告,并交农牧和科技局 备案。 第五条 调节金的征收主体为乌拉特中旗人民政府,委 托财政局会同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征收。 第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 股)等方式取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时,应缴 纳调节金。 第七条 入市后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 人,以出售、交换、赠与、出租、作价出资(入股)或其他 视同转让等方式取得再转让收益时,也应缴纳调节金。 第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 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的,按以下办法征收调节金。 (一)以出让、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入市的,按土地 用途分类设定调节金。以工业类用途出让的,按其土地增值 收益的 25%进行征收;以商服类用途出让的,按其土地增值 收益的 30%进行征收。 (二)以出租方式入市的,在取得租金收入时,工业类 用地按照收入的 25%进行征收,商服类用地按照收入的 30% 进行征收。 第九条 入市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再转让的,调节金 参照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增值税标准征收。 第十条 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发 生出让、出租和作价出资(入股)等交易行为及依法取得的 使用权再转让的,交易双方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各项税费。 第十一条 调节金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资金全额缴 入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调节金缴纳时间和收缴方式。 (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出让、出租等有偿使用方 式入市的,调节金由财政局会同自然资源局在成交价款中按 对应征收标准进行代扣代缴。 (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 使用方式入市的,调节金由集体经济组织在签订合同后 10 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缴纳调节金。 (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再转让的,由转让方在签订 合同后 10 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缴纳调节金。 第十三条 调节金主要统筹用于城镇和农村基础设施建 设、农村生态补偿、农民保障等。 第十四条 财政局会同自然资源局代扣代缴调节金的, 因土地使用者不按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产生的违约金, 按成交土地对应的调节金征收标准征收违约金。调节金缴纳 义务人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调节金的,按日加收调节金金 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随同调节金一并缴入地方国库。 第十五条 对伪造、变造合同或串通订立虚假合同以及 采取违规篡改历史成本、虚列扣除项目等其他不正当手段逃 避缴纳调节金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财政 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 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 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旗人民政府正式印发之日起执行。 施行期间,如上级出台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