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山区生猪规模养殖场建设管理办法.doc
赫山区生猪规模养殖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促进我区以生猪为主体的畜禽养殖业健康和 可持续发展,保护并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畜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 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合理 布局、生态养殖、防治结合、保护环境”的原则,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存栏 50 头以上的新、扩、改建 生猪养殖场(小区) 。 第二章 第三条 建设要求 生猪养殖场选址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及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城镇总体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规划。 (二)不影响周边群众正常生产、生活,不影响村镇容 貌。 (三)禁止在禁养区和限养区新、扩、改建生猪养殖场。 禁养区包括: 1.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 2.依法划定的各类风景名胜区的核心区、旅游区、旅游 规划区。 3.益阳城市总体规划和乡镇整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 区域。 4.龙岭工业园、乡镇、街道工业功能区(集中区) 。 5.资江、志溪河、兰溪河、新河沿岸陆域及小I型以上 水库周边 500 米内的区域。 6.来仪湖国家湿地公园保育区(白萍湖、鹿角湖、东湖) 和恢复重建区(窑头湖)周边 500 米内的区域。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限养区包括: 1. 主要交通道路(319 国道、308 省道、城际干道、境内 所有县道、长益高速公路、绕城高速、长石铁路、洛湛铁路) 两侧各 100 米范围内的区域。 2.学校、医疗卫生服务区及周边 500 米范围内的区域。 3.风景名胜区核心区以外范围,风景名胜区、旅游区、 旅游规划区沿线 500 米范围内的区域。 适养区包括: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第四条 在适养区内新、扩、改建养猪场(小区) ,必须 落实动物防疫措施,做到生活区、管理区、生产区分离,建 设必要的防疫消毒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第五条 在适养区内新、扩、改建养猪场(小区) ,必须 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合 理确定养殖规模。污染防治设施要与养殖场(小区)同时设 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做到雨污分流,干湿分离,保证 养殖业废弃物达标排放、零污染。 具体标准如下: 生猪养殖业环境准入指标 指 标 名 称 数 值 起始养殖规模(头)(存栏量) ≥50 最大养殖规模 [头/(亩·年)] (存栏量) 工艺与装备 园地 ≤7.5 旱地 ≤6.5 水田 ≤5 储液池贮存能力(月) ≥3 固废综合利用率(%) 100 废水综合利用率或达标率(%) 100 资源利用指标 废水产生量 污染物控制指标 固废收集率(%) 第六条 冬季 ≤0.8 夏季 ≤1.0 全年 ≥85 [m3/(百头·天)] 申建程序: 1.申请。业主新、扩、改建生猪规模养殖场(小区)应 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区直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逐级 审查批准。其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养殖规模、地理位置、周边 环境、占地面积、栏舍面积和技术力量等,由所在村村民委 员会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 5 个工作 日内会同国土、规划部门实地查勘确定选址是否符合规划, 并提交乡镇(街道)规划委员会审查。审查通过的,由乡镇 (街道)规划委员会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区畜牧水产局接到符合选址规定的申请后 5 个工作 日内实地查勘,指导防疫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布局。 4.赫山环保分局接到区畜牧水产局作出的防疫及污染 防治设施建设意见的申请后,及时进行申请登记,并在申请 书上签署是否同意环评的意见,同时跟进环评、“三同时” 的监督管理。 5.赫山环保分局同意环评后,申请人报告乡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及国土部门放样建设。生猪规模养殖场建 成后凭环保部门的验收批复后方可投产。 审批流程图 业主提出 书面申请 投 产 所在村村民 委员会初审 乡镇(街道)会 同国土、 规划部 门实地查勘 畜牧部门进 行实地查勘 环保部门 报告乡镇(街 道)及国土部 门放样建设 环保部门组 织进行环评 开展验收 第三章 第七条 定处理。 责任追究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 1.在适养区内,对未批先建的,一律停止建设,按本办 法规定申报审批,在获得批准后方可继续建设,如未获批准, 则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无条件自行拆除。 拒不自行拆除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强制 拆除。 2.对在禁养区和限养区内新建生猪养殖场的,由赫山环 保分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 3 万元 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 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生猪养殖场的由赫山环保分局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 报区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拆除关闭工作由赫 山环保分局会同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 3.对生猪养殖场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进行的,由 赫山环保分局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 续的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未按要求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自行建设的配套设 施不合格、与养殖规模不匹配,也未委托他人对生猪养殖废 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即投入生产、使用的养殖场, 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赫山环保分 局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 停止生产,由赫山环保分局会同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强制关停。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规划、国土、 畜牧、环保等部门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追究纪律和法 律责任。 第四章 第九条 附 则 牛、羊、鸡、鸭等畜禽养殖场(小区),按照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规定(30 只蛋鸡、60 只肉鸡、0.1 头奶牛、0.2 头肉牛、1 头羊相当 于 1 头猪),换算成生猪单位养殖量后,参照本准入管理办 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区畜牧水产局负责解

赫山区生猪规模养殖场建设管理办法.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