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裁决职权梳理情况公告.doc
乌海市海勃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裁决职权梳理情况公告 乌海市海勃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裁决职权梳理情况的公告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及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现将本局 行政裁决职权目录公告如下: 行政裁决事项 序 号 行政裁决名称 依据 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县 1 对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 裁检定 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 和仲裁检定,并可根据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 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指定有关计量 救济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计量纠纷当 乌海市海勃湾区市 事人对仲裁检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仲裁检定通知书之日起 15 场监督管理局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诉。上一级人民政府计 量行政部门进行的仲裁检定为终局仲裁检定。” 检定机构进行仲裁检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两个以上企 业向同一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符合规定的企业 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 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由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两个以上企业向不同登 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 照受理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受理的,应当由 2 对企业名称争议的裁决 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该登记主管机关 报共同的上级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 第二十五条 两个以上的企业因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 近似而发生争议时,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注册在先原 则处理。中国企业的企业名称与外国(地区)企业 的企业名称在中国境内发生争议并向登记主管机关 申请裁决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我国缔结 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的原则或者本规定处理。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乌海市海勃湾区市 场监督管理局 对登记主管机关根据 本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之 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复议。上级登记主管 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 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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