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文库 - 千万精品文档,你想要的都能搜到,下载即用。

济任政办发〔2022〕7号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任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docx

Vide 空欢喜35 页 58.301 KB下载文档
济任政办发〔2022〕7号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任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docx济任政办发〔2022〕7号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任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docx济任政办发〔2022〕7号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任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docx济任政办发〔2022〕7号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任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docx济任政办发〔2022〕7号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任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docx济任政办发〔2022〕7号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任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docx
当前文档共35页 2.88
下载后继续阅读

济任政办发〔2022〕7号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任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docx

济任政办发〔2022〕7 号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济宁市任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 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运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 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济宁市任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已经区政府 —1— 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12 月 1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宁市任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建立健全应 对突发较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 提高应急救助能力,高效有序处置自然灾害,最大程度保障人民 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2—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山东省 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山东省社会 救助暂行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自然 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济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济宁市 任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范围内发生的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 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 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的应急救助工作。 当相邻县(市、区)发生自然灾害并对我区造成较大影响时, 按照本预案开展相应等级的区级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或区委、区政府决定的突发应急救 助事项,根据需要参照本预案开展区级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救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 一,统筹抵御各种自然灾害。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受灾人员基本 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 —3— 持党的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 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灾害防范、救援 0、 救助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应急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减灾委员会 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为全区自然灾害救 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全区的自然灾害 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 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区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区应 急管理局,承担区减灾委日常工作。 由区委、区政府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 追责的应急管理责任制要求统一组织开展的抢险救援救灾工作, 按有关规定执行。 2.2 专家委员会 区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全区减灾救灾重要决策、规划 和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灾后救助、灾情评估、恢复重建等工作 提供政策咨询、工作建议和技术支持。 3 灾害救助准备 —4— 区水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单位)应及时 向区减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救援职责的区减灾委成员单位通 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区自然资源局根据需要及时提供相关 地理信息数据。区减灾委办公室会同区水务局、区应急管理局、 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综合行 政执法局等部门根据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镇(街道) 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 估,当灾情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 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可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 施: 3.1 发出预警预报 向可能受到影响的镇(街道)发出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 应急准备工作要求。 3.2 加强应急值守 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 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应对措施。 3.3 做好应急准备 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商务局做好救灾物资调 —5— 拨准备,紧急情况下可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等部门(单位) 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有关镇(街道)做好 部分群众迁移安置的准备工作。 3.4 派出工作组 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3.5 发布预警信息 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相关预警信息。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区应急管理局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 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 分析上报和部门间信息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 初报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各镇(街道)在灾害发生后立即将本 辖区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政府和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区 应急管理局在灾害发生后 2 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区政府和市 应急管理局报告。 —6— 对造成行政区域内 3 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社会关注度高、 群众反映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 发性自然灾害,区应急管理局应立即核实并在 1 小时内及时报告 本级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和省应急管理厅。严禁迟报、瞒报、谎 报和漏报。 4.1.2 续报 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执行灾情 24 小时零报告制度,各镇 (街道)每天 14 时前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灾情,区应急管理局 每天 15 时前向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灾情。灾情发生重大 变化时,各镇(街道)应立即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区应急管理 局应立即向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重大紧急情况可直接电 话上报。 4.1.3 核报 灾情稳定后,各镇(街道)应在 3 日内核定灾情数据上报区 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应在 2 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上报 市应急管理局。 4.1.4 干旱灾害情况报告 对干旱灾害,区应急管理局和各镇(街道)应在旱情初显、 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 每 10 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7— 4.1.5 区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区减灾委或区应急 管理局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 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 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要主动通过新闻媒体或重点新闻网站、 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渠道准确发布信 息。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 执行。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 应分为Ⅰ、Ⅰ、Ⅰ、IV 四级。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区或经济欠发达、救助能力 特别薄弱的镇(街道)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镇(街道)经 济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社会关注度较高,或 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作出批示的可据实调整响应启动标准。 5.1Ⅰ级响应 —8— 5.1.1 启动条件 本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 动Ⅰ级响应。 (1)死亡 10 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 5 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0.3 间或 0.1 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 数占全区农业人口 15%以上。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 动标准,向区减灾委报告,区减灾委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并提出 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区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区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全区抗灾救灾工作,组织开展 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道)开展自然 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政府或区减灾委组织会商,区减灾委成员单位、专 —9— 家委员会及受灾镇(街道)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灾害救助工作 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区政府或区减灾委向灾区派出工作组,慰问受灾群众, 核查灾情,指导镇(街道)开展救灾工作;必要时与镇(街道) 联合成立现场指挥部。 (3)区减灾委进入应急状态,有关成员单位实行 24 小时值 班。区减灾委向灾区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 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评估。区减灾委办公室按规定及时统计上报灾 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 灾情并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 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等有关工作,及时做好灾 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减灾委办公 室通报有关情况,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现场工作组开展工作。 (4)根据受灾镇(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 况,区应急管理局联合区财政局向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申请 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 急管理局协调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商务局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 资,视情向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请求支援,指导、监督 镇(街道)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等工作;区交通运 输局协同做好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受灾人员转移等运输保障工 — 10 — 作。 (5)区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开展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和 应急救助工作。公安机关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控, 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协同做好有关救灾工作。武警 等有关部门根据区有关部门和受灾镇(街道)请求,组织协调武 警、民兵等参加救灾工作,必要时协助区政府做好救灾物资运送、 接卸、发放等工作。消防等救援力量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6)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市场 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单位)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必要时请 求市级部门对口支援。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国网任城供电公司、 市中供电中心做好电力保障工作。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协调救 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各通讯运营企 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建 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鉴定和加固等等工作。 区水务局组织开展灾区水利设施工程的鉴定、评估和除险加固工 作,指导做好灾区农村应急供水工作。区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开 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进行灾区社会心理影 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区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直 属分局、任城公路局组织开展灾区公路的抢通保通和运输保障工 作。区自然资源局提供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灾区现场影像获取和 — 11 — 应急测绘保障等工作,开展灾情监测并及时提供预警信息。区科 学技术局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区生态 环境分局组织开展因灾害导致的环境监测等工作。对接市气象局 提供灾区实时天气预报。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震情监测、烈度 评定等工作,参与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对灾区抗震救灾工作提供 技术支持。 (7)区委宣传部要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 者、企业单位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视情向社会发布接 收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区慈善总会、区红 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9)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根据区政府关于灾害评估的有 关部署,在市减灾委或市应急局指导下,组织受灾镇(街道)和 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 结果报送市减灾委,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Ⅰ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 12 — 本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 动Ⅰ级响应。 (1)死亡 5 人以上,10 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 1 万人以上,5 万人 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0.2 万间或 700 户以上、0.3 万间 或 0.1 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 数占全区农业人口 10%以上、15%以下。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 动标准,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区减灾委决定 启动Ⅰ级响应。 5.2.3 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 灾镇(街道)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 情采取以下措施: — 13 — (1)区减灾委组织会商,区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 及受灾镇(街道)参加,分析研判灾情,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 支持措施。 (2)区减灾委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 指导镇(街道)开展救灾工作;必要时可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3)区减灾委进入应急状态,有关成员单位实行 24 小时值 班制度。区减灾委向灾区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进行实时灾情、灾 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评估。区减灾委办公室按规定及时统计上 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 发布灾情并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 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等有关工作,及时做 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减灾委 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现场工作组开展工作。 (4)根据受灾镇(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 况,区应急管理局联合区财政局向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申请 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 急管理局协调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商务局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 资,指导、监督镇(街道)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 放。区交通运输、公路等部门(单位)协同做好救援人员、救灾 物资、受灾人员转移等运输保障工作。 — 14 — (5)区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开展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和 应急救助工作。公安机关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控, 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协同做好有关救灾工作。武警 等有关部门根据区有关部门和受灾镇(街道)请求,组织协调武 警、民兵等参加救灾工作,必要时协助区政府做好救灾物资运送、 接卸、发放等工作。消防等救援力量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6)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市场 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单位)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必要时请 求市级部门对口支援。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国网任城供电公司、 市中供电中心做好电力保障工作。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协调救 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各通讯运营企 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建 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鉴定和加固等等工作。 区水务局组织开展灾区水利设施工程的鉴定、评估和除险加固工 作,指导做好灾区应急供水工作。区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开展医 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进行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 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区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直属分 局、任城公路局组织开展灾区公路的抢通保通和运输保障工作。 区自然资源局提供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灾区现场影像获取和应急 测绘保障等工作,开展灾情监测并及时提供预警信息。区科学技 — 15 — 术局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区生态环境 分局组织开展因灾害导致的环境监测等工作。对接市气象局提供 灾区实时天气预报。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震情监测、烈度评定 等工作,参与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对灾区抗震救灾工作提供技术 支持。 (7)区委宣传部要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 者、企业单位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视情向社会发布接 收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区慈善总会、区红 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9)灾情稳定后,区政府组织受灾镇(街道)和区减灾委 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 市减灾委,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3Ⅰ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本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 动Ⅰ级响应。 (1)死亡 3 人以上,5 人以下; — 16 —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 0.5 万人以上,1 万人 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0.1 万间或 0.05 万户以上、0.2 万 间或 0.07 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 数占全区农业人口 5%以上、10%以下。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 动标准,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区减灾委决定 启动Ⅰ级响应。 5.3.3 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 灾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 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组织会商,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 的救灾支持措施。 (2)区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 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镇(街道)开展救灾工作。 — 17 — (3)区减灾委办公室按规定及时统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 情况,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 作情况,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抗灾救灾工作的支持措施。 (4)根据受灾镇(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 况,区应急管理局联合区财政局向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申请 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 急管理局协调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商务局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 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区 交通运输局协同做好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受灾人员转移等运输 保障工作。 (5)区卫生健康局指导受灾区县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 和心理援助工作。 (6)区委宣传部要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7)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 者、企业单位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其他成员 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8)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指导受灾镇(街道) 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4IV 级响应 — 18 — 5.4.1 启动条件 本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 动 IV 级响应。 (1)死亡 1 人以上,3 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 0.3 万人以上,0.5 万 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500 间或 300 户以上、1000 间或 500 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 数占全区农业人口 3%以上、5%以下。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 动标准,由区减灾委办公室决定启动 IV 级响应。 5.4.3 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 灾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 取以下措施: — 19 — (1)区减灾委视情组织会商,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 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区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 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镇(街道)开展救灾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按规定及时统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 情况,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 作情况,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抗灾救灾工作的支持措施。 (4)根据受灾镇(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 况,区应急管理局联合区财政局,必要时向市应急管理局、市财 政局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 金。区应急管理局协调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商务局紧急调拨生活 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镇(街道)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 款物的发放。区交通运输局协同做好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受灾 人员转移等运输保障工作。区卫生健康局指导受灾镇(街道)做 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5)区委宣传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6)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响应终止 — 20 —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启动 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启动Ⅰ级及以上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 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受灾镇(街道)评估灾区过渡性生 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区应急管理局联合区财政局根据救灾需求及时申请上 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尽快拨付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区 应急管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商务局根据镇(街道)申请, 及时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区应急管理 局指导受灾镇(街道)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和物资 发放等工作。 6.1.3 区应急管理局监督检查灾情生活过渡性救助政策和措 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单 位)要加强对资金和物资的分配、调运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应组织进 行绩效评估。 6.1.4 动员和鼓励社会各界开展社会救助。鼓励区工会、共 — 21 — 青团、妇联和红十字会及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捐 赠、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区政府和各镇(街 道)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各镇(街道)于每年 9 月中下旬开 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会同镇(街道)开展受灾群 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 6.2.2 区应急局会同镇(街道)应当在每年 9 月底前统计、 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 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区政 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6.2.3 根据受灾镇(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 况,区应急管理局联合区财政局向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申请 冬春救助资金,及时下拨冬春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 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 区应急管理局通过组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 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 家评估全区冬春期间救助工作的绩效。区财政局、区税务局等有 — 22 — 关部门(单位)落实好自然灾害救助的减免政策,区发展和改革 局保障灾区的粮食供应。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1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采取 自建和援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等通过 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 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尊重群众意愿, 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 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 安全。 6.3.2 区减灾委办公室根据镇(街道)倒损住房核定情况, 视情组织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开展因灾倒 损住房综合评估。 6.3.3 区应急管理局收到受灾镇(街道)因灾倒损住房恢复 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后,根据因灾倒损住房综合评估情况,结合 各镇(街道)灾害重建工作开展情况,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商区 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区级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必要时,区应急管理 局联合区财政局按有关规定程序向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申请 上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 — 23 — 6.3.4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区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倒损住 房恢复重建及补助资金管理工作情况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 果报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6.3.5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 持、质量监督和工程验收等工作。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 重建规划、选址和制定优惠政策等工作,支持做好倒损住房重建 工作。 7 保障措施 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应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 预案规定,协同做好应对自然灾害的资金、队伍、物资、通信、 电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等保障工作,保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的顺利进行。 7.1 资金保障 区政府和各镇(街道)按照现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 则,分级负担,多渠道筹措,做好应对自然灾害相关资金保障工 作。 — 24 — 7.1.1 区政府应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常态救灾和 非常态救灾相统一”的重要论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济宁市自 然灾害救助办法》等规定,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 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济发〔2018〕40 号),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自 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区级财政部门预 算,建立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 7.1.2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在自然灾害发生后应当简 化财政资金的审批和划拨程序,保证应急处置所需资金。 7.1.3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不足时,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 应通过动支预备费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根据有关规定和补助 标准,全额保障受灾人员生活救助需要。 7.1.4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地方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 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5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进行捐赠和援助。 7.1.6 充分发挥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及其他商业保险的救助作 用,鼓励保险公司建立自然灾害理赔绿色通道,提升服务水平, — 25 — 缩短理赔时效。 7.2 物资保障 7.2.1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区级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 用决策,组织编制区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和品种目录,会同区发 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 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建立健全救灾物资调拨机制。区发展和改 革局和区商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区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 日常管理,根据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运,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 储备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政府实物、商业、生产能力等储备方式, 建立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保障救灾应急所需物资供给。 区发展和改革局应按照区级规划建设功能完善、符合标准的 救灾物资储备库,逐步建立区、镇(街道)、村居(社区)三级 救灾物资保障体系,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更新、调拨和紧 急配送体系。自然灾害多发、易发的镇(街道)、村居(社区) 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 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基层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基层 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加强与储备物资管理等部门的协同 联动和资源共享,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 要。 — 26 — 7.2.2 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 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7.2.3 健全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管理标准、制度,规范救灾 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 7.2.4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区政府 依法实施应急征用,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 人。财产被征用或者被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当时当地 的市场价格给予补偿。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并监督区电信、移动、联通公 司保障灾情传送网络、通信畅通,新闻出版广电、网络管理部门 应组织、协调新闻媒体为应急救助提供信息播报,并依法实施监 督。 7.3.2 加强灾情管理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国家、省、市、 区灾情管理、应急资源、应急物资物流管理、应急管理大数据指 挥等平台(系统),逐步涉灾部门的物资储备、装备设置、运力 保障、应急救助(救援)队伍、灾害信息员队伍等纳入信息平台 管理,加强灾情和资源数据共享,提高快速反应能力,为灾时指 挥调度提供信息化支撑。 — 27 — 7.4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建区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根据 需要及时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卫生应急工作。区卫 生健康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受灾镇(街道) 申请,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血液、药品、器械等医疗卫生物资。 必要时,动员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7.5 交通运输保障和治安维护 7.5.1 区交通运输局、市中公安分局、任城公安分局、市公 路局直属分局、任城公路局等部门(单位)应当确保救灾人员和 受到灾害危害的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优先运输。交通设施 受损时,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镇(街道)应当迅速组织力 量进行抢修。区政府应急指挥机构要按照紧急情况下社会交通运 输工具征用程序的规定,征用必要的交通工具,确保抢险救灾物 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7.5.2 根据应急救灾(救助)需要,市中公安分局、任城公 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单位)应对进出灾区的道路及相 关通道实施交通管制、抢通保通等相应交通管理和保障措施,开 设救灾(救助)应急“绿色通道”,保证救灾(救助)工作顺利开 展。 — 28 — 7.5.3 公安机关、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 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工作。视情制定灾区应急状况下维护社会治安、 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 法采取管制措施,有效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灾区相关单位和 个人必须积极主动配合做好灾区社会治安维护工作。 7.6 装备和设施保障 7.6.1 区政府要为有关部门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 装备。各镇(街道)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救灾设备和装备。 区政府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 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7.6.2 区政府要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 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 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镇(街道)应规划建设专 用应急避难场所。 7.6.3 区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保障灾区用电、 用油、用水等基本需要。 7.6.4 加强基层应急队伍装备建设,区政府和各镇(街道) 应为救灾(救助)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鼓励支持 为救灾(救助)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高抢险救灾队伍 — 29 — 战斗力。 7.7 人力资源保障 7.7.1 加快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救助)队伍建设和灾情 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 相关社会组织、志愿者队伍、社会工作者等社会力量,鼓励和引 导其在救灾救助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7.2 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房 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 农村、商务、卫生健康、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及时开展灾情会 商、赴灾区现场评估、灾害救助、心理抚慰、医疗救助等业务咨 询工作。 7.7.3 加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覆盖区、镇(街 道)、村居(社区)的三级灾害信息员队伍。建立健全分级培训 制度,强化业务培训,加强灾情管理,及时规范报送灾情信息。 7.7.4 建立应急演练制度。区政府和各镇(街道)每年汛期 前应组织开展多层次、多灾种应急联合演练活动。 7.8 社会动员保障 7.8.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 — 30 — 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需求引导、款 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8.2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 支援机制。 7.8.3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村(居)委员会、企 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社会工作者在灾害救助工作中的 作用。 7.9 科技保障 7.9.1 建立健全应急管理部门与自然资源等部门间协作共享 机制,逐步建立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 7.9.2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 政执法、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方 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普查,编 制全区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9.3 支持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 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 研究。 7.9.4 建立健全全区应急广播体系,加强突发自然灾害预警 — 31 — 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9.5 科学技术部门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 用于灾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 7.10 宣传教育 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和各镇(街道)负责组织开展防灾减 灾宣传活动。要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 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 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 日”等活动,加强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范意识和科学自救、互 救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8 监督管理 8.1 预案演练 区减灾委办公室协同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 织演练。 加强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演练,检验 并提高自然灾害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救助能力。 8.2 教育培训 — 32 — 区减灾委办公室负责制定预案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开展应对 自然灾害的业务培训。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要建立健全自然灾 害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组织开展对灾害管理人员、专业应急救援 队伍、社会组织、志愿者、社会工作者等的专业培训,针对不同 对象确定教育培训内容、考核标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和 处置能力。 8.3 考核奖惩 区减灾委办公室会同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适时组织对本 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各镇(街道)和有关单位对自然灾 害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对在自然灾害应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 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自然灾害 重要情况或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等对有关单位或者责任人给予处罚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制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 — 33 — 施后区应急管理局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 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后报区政府审批。 各镇(街道)、管委会的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应根据 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9.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9.3 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办公 室关于印发济宁市任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济任 政办发〔2014〕57 号)同时废止。 — 34 —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监委, 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12 月 1 日印发 — 35 —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