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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菏泽市定陶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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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定政办字〔2022〕30号附件1 菏泽市定陶区危险化学品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危险目标的确定 1.5 事故分级 1.6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组织体系 2.2 机构组成及其职责 3 监测与预警 3.1 信息监测 3.2 预警 3.3 预警级别及发布 4 应急响应 录 4.1 分级响应 4.2 响应程序 4.3 安全防护 4.4 社会力量动员与救援物资征用 4.5 事故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4.6 信息发布 4.7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社会救助 5.3 保险理赔 5.4 总结与评估 5.5 事故调查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队伍保障 6.3 装备保障 6.4 物资保障 6.5 经费保障 6.6 医疗卫生保障 6.7 交通运输保障 6.8 治安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 7.2 培训 7.3 演练 7.4 奖惩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8.2 预案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完善应急救 援体系,增强事故预防和处置能力,迅速有效控制事故危害,最 大限度地降低和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民生命、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产安全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 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 急预案》、《山东省危险化学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案》、《菏泽市定陶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 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在菏泽市定陶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 使用危险化学品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 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预案。 1.4 危险目标的确定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可能造成的后果,危险化 学品事故主要分为三类:火灾事故、爆炸事故和易燃、易爆或有 毒物质泄漏事故。危险化学品大多都是具有易燃、易爆、易挥发、 易扩散流淌、易产生静电、易受热膨胀及有毒等特性,存在火灾 爆炸、中毒窒息等事故风险。危险化学品主要有原油、天然气、 乙烯、丙烯、乙炔、石油气、汽油、光气及光气化产品、氨、氯、 苯、甲苯、二甲苯等。 1.5 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一般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 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 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 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 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 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述分级中,“以上”均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6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 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救援工作的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 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 产损失和公共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菏泽市定陶区危险化学品生产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 作,指导、协调全区危险化学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实行各级政府行政负责人责任制,全面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 领导和指挥,相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各自职责,专家提供技术 服务与支持。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尊重科学,充分发挥专家作用,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装 备、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不断完善应急救援工作,严格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与平时预防相结合。 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原则,重点做好常态下的安全风险评 估、物资和经费储备、队伍建设、预案演练及事故灾难的预测、 预警和预报工作。 (6)公开透明,正确引导。统一发布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 事故应急救援信息和处置工作情况,及时、准确、客观宣传报道, 控制舆情,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组织体系 菏泽市定陶区政府成立菏泽市定陶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 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部下设办公室。 2.2 机构组成及其职责 2.2.1 指挥部 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成员组成。总指挥由区政府分 管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由区应急局、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区消 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总工会、区 发改局、区财政局、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工 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健局、区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 定陶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气象局、区 供电公司、事故发生地的镇(街道办事处)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指挥部可根据应急救援实际需要决定增减成员单位。 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现 场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 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 挥部的统一指挥。指挥部具体职责: (1)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2)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危险化学品 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救援。 (3)确定总体事故救援决策行动方案,下达救援指令,并 根据情况变化,实施调动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处置。 2.2.2 指挥部办公室 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担(兼)任, 成员由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人员组成。指挥部可根据应急救援实 际需要决定增减成员单位。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应急救援组织协调、 对外信息发布以及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2.3 指挥部工作组 (1)治安警戒组:由市公安局定陶分局牵头,负责事故现 场交通管制、治安秩序维护和实施现场勘查,协助做好伤亡人员 身份认定等工作。 (2)抢险救援组。由区应急局统筹,按照区政府联调联战 机制规定,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综合救援队伍组织指挥各类应急 救援力量实施救援,跨区域应急救援力量调动由上级应急管理部 门和消防救援队伍组织实施。实施救援时,应加强对事故区域周 边重点对象的安全保护。 (3)技术保障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定 陶分局、区卫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 区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主要负责组织专家 对应急救援及现场处置进行专业技术指导;分析事故信息和灾害 情况;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服务;提出救援的技术措施, 为指挥部决策提出科学的意见和建议;提出控制和防止事故扩大 的措施;组织指导事发地环境质量应急监测,分析研判现场污染 状况及变化趋势,指导因事故次生、衍生的环境污染处置;公布 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信息;组织提供与应急救援有关的气象保障 服务。 (4)医疗救治组。由区卫健局牵头,以区卫生健康行政部 门为主,当地医疗机构参加,负责组织医疗专家及卫生应急队伍 对伤病员进行紧急医学救援,并可根据救治工作需求,及时调动 非事发地医疗救治力量进行支援。 (5)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门牵头,负责协调有关部 门及时组织新闻发布,加强舆论引导;积极做好媒体记者的登记 接待和服务引导工作。 (6)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镇街牵头,市公安局定陶分局、 区交通运输局、区应急局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抢救物资及装备 供应、公路保通修护、组织运送撤离人员及物资等后勤保障工作。 事发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工作人员和被疏散人员的食 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7)善后工作组。由区政府牵头,区人社局及有关保险机 构参加,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支付 工作。 3 监测与预警 3.1 信息监测 应急管理部门应通过危险化学品企业监控信息平台,掌握辖 区内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分布等实时监控预警的基本状况, 建立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基本情况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指挥部各 成员单位要建立危险源的常规数据监控和信息分析,研究制定应 对方案,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采取相应措施预防事故发生。指挥 部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事故信息监测、报告工作,建 立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采取相应措施预防事故发生。 3.2 预警 3.2.1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对收集到的本行政区域内或可能对 本行政区域造成重大影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预测信息进行可靠 性分析,根据预警级别及时向属地政府、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相 关部门报告。 3.2.2 当地负有接处警职能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接处警 工作,及时分析判断事故危害、影响及发展情况,并向本级政府、 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当地政府或省指挥部适时发布预警信息。 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广播、电视、报 刊、通信、信息网络或其他方式进行。 3.3 预警级别及发布 3.3.1 预警级别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 围,依据本预案规定的事故分级,危险化学品事故预警级别分为 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 色表示。 3.3.2 预警发布和解除 (1)红色预警:提请省政府发布和解除。 (2)橙色预警:提请省政府发布和解除或提请省政府授权 市政府发布和解除。 (3)黄色预警:由市级政府发布和解除。 (4)蓝色预警:由区政府发布和解除。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 事故报告 (1)事故现场人员报告程序: ——事故发生后, 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事发地县区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 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2)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负责人报告程序: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负责人应于半小时内报告当地县区级 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3)县区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报告程序: ——分别向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有关部门和本级政府报告。 ——通知同级公安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和人 民检察院。 ——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 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半小时。 ——发生较大以上等级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和事发地县区 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于 1 小时内以快报形式报省级应急管理部 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对可能上升为重特大级别事故的,事发地政府和省有关 部门要在事发后半个小时内将初步情况电话报市应急局;事发后 1 小时内,必须书面报告初步核实的概况。 (4)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及时补报。 (5)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 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 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初步估计的直 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等。 (6)应急救援报警电话:119,110;省应急厅值班室:0531 -51787800/51787801(传真);市政府办公室值班电话: 0530-5310610;市应急管理局值班电话:0530-5310886(5310713 夜间);区政府办公室值班电话:0530-2213800;区应急管理局: 0530-2118963;山东省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中心(山东省危险化 学品登记中心):0531-81792139。 4.1.2 分级响应 (1)一般事故(IV 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县区政府(管 委会)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协同处 置;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配合事发地县区政府(管委会) 做好相关工作。 (2)较大事故(Ⅲ级)应急响应:根据事发地县区政府(管 委会)报告的事故应急情况,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指挥 部批准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确需启动应急预案的,立即按本预 案组成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并赶赴现场 实施指挥,组织调动事故单位、事发地县区政府(管委会)以及 市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协同处置。 (3)重大事故(II 级)和特别重大危化品事故(I 级)应急 响应:逐级报告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批准成 立的指挥部,由省指挥部启动并组织实施《山东省重特大危险化 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在启动上一级预案响应时, 本级预案中涉及的有关人员及设施仍处于待命状态,随时接受上 级指挥部的指令,落实救援任务。 4.2 响应程序 4.2.1 基本应急 (1)本预案应急响应启动后,指挥部办公室立即通知指挥 部成员单位、相关专家、各专业(部门)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开展 应急救援工作。 (2)指挥部办公室调度有关情况,为指挥部制定救援实施 方案提供基础信息及相关资料。 (3)指挥部负责制定救援实施方案,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 下达救援命令和调用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并根据需要和救援工 作进展情况,及时修订救援方案。各有关成员单位、市消防救援 支队、有关专家、专业(部门)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实施方案,按 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开展救援工作。 (4)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 遇险人员;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采取必要措施,防止 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现场人员应在保证人身安 全的前提下积极开展自救和互救。 (5)事故单位负责人迅速启动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立即组织企业专业救援队伍、兼职救援人员或通知签订救援协议 的救援队伍进行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 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在切实保障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 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6)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及时疏散、撤离可能受到事故 波及的人员。 (7)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实施交通管制,开通应急特 别通道,确保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尽快到达事故现场。 4.2.2 扩大应急 当事态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时,当地救援力量不足 或事态严重时,指挥部应及时向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领导小组提出增援请求。 4.3 安全防护 4.3.1 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及应急救援人员的职 责分工,进行事故现场环境检测,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和专 业通讯工具,切实保证救援人员的人身安全。 (1)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不进入污染区域 的应急人员一般配备过滤式防毒面罩、防护服、防毒手套、防毒 靴等。 (2)工程抢险及其他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应配备密闭 式防毒面具、防酸碱型防护服、空气呼吸器和实时检测设备等。 (3)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企业专职消防队伍的各级 指挥员、战斗员、驾驶员等应急人员必须按照各类灾害事故处置 规程和相应防护等级要求,佩戴齐全个人防护装备,落实安全检 查。未落实个人防护安全检查前,不得进入存在爆炸、燃烧、毒 害、腐蚀、污染等危险的事故区域。 (4)救援结束后,做好现场人员、设备、设施和场所等可 能接触到毒害、腐蚀、污染等危险物品的洗消工作。 4.3.2 群众的安全防护 (1)根据不同危险化学品特性特点,组织和指导群众就地 取材,采用简易有效的自我防护措施。 (2)根据实际情况实施避险疏散。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 时,选择安全的撤离路线,到达安全区域后,应尽快去除受污染 的衣物,防止继发性伤害。 (3)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实施医疗 救治、疾病预防和控制。 4.4 社会力量动员与救援物资征用 当发生危险化学品重大火灾、爆炸、易燃易爆或剧毒物品泄 漏等事故灾难时,如现场救援队伍的人力和物力不足,由事发地 政府依据有关法律,开展社会力量动员和救援物资征用。 4.5 事故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4.5.1 指挥部应成立由危险化学品、环境保护、气象等专家 组成的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检测、分析和评估 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 4.5.2 环境监测机构负责对水源、大气、土壤等样品实行就 地分析处理,及时检测毒物的种类和浓度,并计算扩散范围等应 急救援所需的各种数据,以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并对事故造成的 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4.6 信息发布 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的信息综合工作,根据事件类型和影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统一、 准确、及时发布有关事态发展和应急救援等情况信息。 4.7 应急结束 现场险情得以控制,应急处置工作完成,事故伤亡情况已核 实清楚,被困人员被解救,伤亡人员得到妥善处置,生态环境等 有关部门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置,直至符 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总指 挥批准,由指挥部宣布解除应急状态,并向有关新闻单位发布信 息,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1.1 善后处置工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救援工作临时征用 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物资,应当及时返还,造成损坏 或无法返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作出其他处理。 5.1.2 相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要妥善处理事故伤亡人员及 其家属的安置、救济、补偿和工伤认定。 5.1.3 参加救援的部门、单位应认真核对参加应急救援的人 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材,核算救援发生的费用,整理保存救援 记录、图纸等资料,分别撰写救援报告上报指挥部办公室。 5.1.4 做好污染物的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 5.1.5 尽快恢复正常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灾 和受影响人员,确保社会稳定。 5.2 社会救助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政府负责对困难家庭的救助 和社会各界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等。 5.3 保险理赔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保险监管机构要督促有关承保单位快速勘察并及时理赔。 5.4 总结与评估 指挥部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的记录、方案、文件等 资料,对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决策、指挥和后勤保障等全过程 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形成总结评估报告。 5.5 事故调查 按照事故调查的权限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照规定程序对事故 进行调查,调查组应向同级政府提交书面调查报告。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成员单位要指定负责日常联络的工作人员,充分利用有线、 无线通讯设备和互联网等手段,切实保障通讯畅通。指挥部各成 员单位实行 24 小时应急值守,随时接收、处理事故报告信息。 6.2 队伍保障 我区消防救援队伍和鲁西南应急救援中心(省级危险化学品 应急救援中心)是事故应急救援的主要力量,我区辖区内骨干救 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是事故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没有条 件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企业,要建立兼职救援队伍,或与就 近的专业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 6.3 装备保障 区消防救援队伍、鲁西南应急救援中心、专业(部门)救援 队伍应按标准配齐应急救援装备和防护装备。危险化学品从业单 位应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配备必 要的灭火、排水、通风以及危险物品稀释、掩埋、收集等应急救 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6.4 物资保障 指挥部建立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储备与技 术储备相结合的物资保障体系,完善重要物资储备、调拨和紧急 配送体系。区政府应鼓励和引导村居、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家庭储 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指挥部成员单位、区域性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中心、专业救 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按照职责分工,配备足够的应急救 援物资、救援器材并保持完好。区 119 指挥中心负责统一调动灭 火等专用车辆;区卫健局负责协调解决现场医疗救护车辆、医务 人员及应急药品器械。区消防救援大队应根据危化品事故特点, 合理配备配置防护器材;市生态环境局定陶分局等有关部门应根 据任务需要,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现场抢救专用防护器材由事 故单位、区消防救援大队及大型企业救援队伍自备。事发地县区 政府负责抢险人员生活保障。 6.5 经费保障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做好必要的应急救援资金储备,应急 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确实无力承担 的,由事发地政府协调解决。 6.6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医疗卫生队伍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 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6.7 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制定本系统的运输保 障预案,在开展应急救援时开通应急特别通道,确保救援队伍尽 快赶赴事故现场,实施救援。 6.8 治安保障 由事发地政府组织事故现场安全警戒和治安、交通,加强对 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点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及 时疏散群众,维护现场治安、交通秩序。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 各级政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和危险化学品从业 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工作的宣传教育力度,广泛宣传事故应急救 援预案、应急救援常识,普及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知 识,增强应急救援人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与应急 处置能力。新闻媒体应无偿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预防与 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7.2 培训 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区消防救援大队、鲁西南应急救援中心、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等应急救援队伍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岗前 和常规性技能培训、战备训练,确保救援队伍的战斗力。 7.3 演练 7.3.1 由区应急局牵头,组织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至少每两年 开展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7.3.2 区域性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要定期组织不 同类型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7.3.3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事故风险特点, 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演练结束后,演练单位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撰写应急预案 演练评估报告,客观评价演练效果,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 案提出修订意见,并将演练评估报告上报主管部门和属地应急管 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应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急救援演练进 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发现其他 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7.4 奖惩 7.4.1 对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 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7.4.2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 失的,根据情节轻重,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所在单位给 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8.1.1 区政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 和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响应预案,预案的制定要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8.1.2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职能发生 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不足时,由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单 位及时修订。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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