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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化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权责清单2021(22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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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化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权责清单2021(22项).doc

安化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一、行政给付类(16 项) 序 号 职权名称 职权 类型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 第十章第六十条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 第 608 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 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 第三章第一节第十八条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 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 12 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 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 就业。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第 608 号) 第十九条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 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查意见。 第三章第一节第十八条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 12 年的士官退 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 退役士兵自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 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 主就业一次 行政 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法定告知 1 第十九条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 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 性经济补助 给付 (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金的给付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 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 第二十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 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开展定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 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 第二十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 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 置措施。 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 第二节第二十九条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 第二节第二十九条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 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 履行的其他责任。 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即 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即可按当地标准享 可按当地标准享受经济补助)。 受经济补助)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十章第六十条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 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以及属于烈士子女和因战致残被评定 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由安置地的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 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第六十一条士官退出 现役,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办法 退役士兵待 2 安排工作期 行政 间生活费的 给付 给付 安置。士官退出现役,服现役满十二年的,由安置地的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 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 【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 第 608 号) 第三十五条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 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第 608 号)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第三十五条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 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查意见。 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 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法定告知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 (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 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开展定 人部发〔2018〕27 号) 2018 年 8 月 1 日后退出现役符合政府安排 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 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安 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置措施。 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年度最低工作标准逐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 月发放生活补助。 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 号) 履行的其他责任。 2018 年 8 月 1 日后退出现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 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年 度最低工作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补助。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规范性文件】《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 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 号) 部分农村籍 3 退役士兵老 行政 年生活补助 给付 的发放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 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 号) 从 2011 年 8 月 1 日起,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 补助。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本 地实际,周密制定实施方案,切实加大工作力度,保障工作 经费,确保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 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 号) 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规范性文件】《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 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查意见。 的通知》(民办发〔2011〕11 号)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 从 2011 年 8 月 1 日起,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 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法定告知 发放老年生活补助。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按 (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照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周密制定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 实施方案,切实加大工作力度,保障工作经费, 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开展定 确保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 置措施。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 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 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查意见。 在乡复员军 第 602 号) 602 号) 行政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 4 人定期生活 第四十四条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 第四十四条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 给付 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法定告知 补助 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 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 (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生活条件。 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 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开展定 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 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 履行的其他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 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查意见。 退出现役的 分散安置的 5 一级至四级 残疾军人护 理费的给付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 行政 第 602 号) 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法定告知 给付 第三十条第二款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 (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 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开展定 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 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 履行的其他责任。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 第 602 号) 第三十条第二款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 给。 【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 601 号) 第十二条 烈士遗属除享受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烈士褒扬 金外,属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 还享受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以及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 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 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烈士本人 40 个月工资的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不属于前款规 第 602 号)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定范围的烈士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 第十三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 烈士遗属、 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查意见。 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 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 因公牺牲军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 均可支配收入的 20 倍加 40 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 事务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烈士和因 人遗属、病 行政 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法定告知 6 军官工资。 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 故军人遗属 给付 (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 配收入的 20 倍加本人 40 个月的工资;病故的, 一次性抚恤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 第 602 号) 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 金的给付 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开展定 第十三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 倍加本人 40 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 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 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 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 置措施。 抚恤金,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 工资标准计算。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 可支配收入的 20 倍加本人 40 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 履行的其他责任。 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 倍加本人 40 个月的工 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 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 601 号)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 (一)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 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烈士的子女未满 18 周岁,或者已满 18 周岁但因残疾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 602 号) (三)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 18 周岁,或者已满 18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 第十六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 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由其户口所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恤金: 烈士遗属、 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 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查意见。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 因公牺牲军 证,凭证领取定期抚恤金。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 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 人遗属、病 行政 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法定告知 7 生活水平的; 故军人遗属 给付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 (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二)子女未满 18 周岁或者已满 18 周岁但因 定期抚恤金 第 602 号)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 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的给付 第十六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 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开展定 (三)兄弟姐妹未满 18 周岁或者已满 18 周岁 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 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 置措施。 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 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 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 (二)子女未满 18 周岁或者已满 18 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 履行的其他责任。 取证》。 无生活费来源的; 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 18 周岁或者已满 18 周岁但因上学无生 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 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 恤金领取证》。 1.【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 601 号) 第十一条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 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30 倍。战时,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 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 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烈士褒扬金由颁发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 第 602 号)第十二条 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 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发给烈 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查意见。 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 18 周岁的兄弟姐妹和 士遗属烈士褒扬金。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 已满 18 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3.《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烈士褒扬金 行政 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法定告知 8 2.【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 总政治部关于贯彻实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 的给付 给付 (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令第 602 号)第十二条 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的,依 具体问题的意见》民发〔2012〕83 号 六、烈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 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发给烈士遗属烈士褒扬金。 士褒扬金由颁发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 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开展定 3.《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 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部门垫支。 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 贯彻实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民发 中央财政每年根据上年度烈士评定备案工作的 置措施。 〔2012〕83 号 六、烈士褒扬金由颁发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 情况,及时审核下达烈士褒扬金。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 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部门垫支。中 履行的其他责任。 央财政每年根据上年度烈士评定备案工作的情况,及时审核 下达烈士褒扬金。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 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 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查意见。 装警察部队、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 第 602 号)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 军队离休、 第 602 号)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 行政 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法定告知 9 退休干部和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队。 给付 (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退休士官的 第五十二条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抚恤优待,依 第五十二条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 抚恤优待的 照本条例有关现役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执行。 抚恤优待,依照本条例有关现役军人抚恤优待 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开展定 给付 的规定执行 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 中国人民武 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 履行的其他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 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 退出现役的 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查意见。 602 号) 602 号) 残疾军人病 行政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 10 第二十八条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 第二十八条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 故丧葬补助 给付 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法定告知 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 12 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 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 12 个月 费的给付 (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助费。 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 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开展定 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 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 履行的其他责任。 1.《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补 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7〕99 号)五、调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 1、《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补助标准的通知》 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和给参战退役人员发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 (民发〔2007〕99 号)五、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和给 放生活补助所需中央财政负担的经费,由中央 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参战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所需中央财政负担的经费,由中 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各级民政、财政部门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结合地方 要结合地方的资金安排,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查意见。 建国后参战 的资金安排,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 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金发放到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 和参加核试 把抚恤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优抚对象手中。 行政 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法定告知 11 验军队退役 2、《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 2、《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 给付 (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人员补助金 关于做好部分原 8023 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 障部、卫生部关于做好部分原 8023 部队及其他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 的给付 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07〕100 号)二、对不符合评 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 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开展定 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 (民发〔2007〕100 号)二、对不符合评残和 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 农村和城镇无工作的原 8023 部队人员,每人每月 100 元。三、 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 置措施。 对其他参加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比照原 8023 部队退役人 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的原 8023 部队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 员进行体检,并按照规定落实相关政策待遇。 员,每人每月 100 元。三、对其他参加核试验 履行的其他责任。 的军队退役人员,比照原 8023 部队退役人员进 行体检,并按照规定落实相关政策待遇。 1、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 的通知》(民发〔2012〕27 号)中“根据中央领导同志有关 批示精神,经研究决定,从 2011 年 7 月 1 日起,给部分烈士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 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下同)发放定期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 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 生活补助。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部分烈士子女是指 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民办发〔2012〕3 号)中“根据民政部、财 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 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 部分烈士 (含错杀后 12 抚恤金待遇且年满 60 周岁的烈士子女。” 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查意见。 的通知》(民发〔2012〕27 号,以下简称《通 2、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 知》)规定,自 2011 年 7 月 1 日起,给部分烈 被平反人员)行政 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 号)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法定告知 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 子女认定及 给付 中“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 (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下同)每人每月发放 130 元的定期生活补助。 生活补助给 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 号,以下简称《通知》)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 为确保政策顺利贯彻落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 付 规定,自 2011 年 7 月 1 日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 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开展定 见。一、适用对象的界定:政策实施对象的人 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下同)每人每月发放 130 元的定期 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 员范围为,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 生活补助。为确保政策顺利贯彻落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置措施。 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 一、适用对象的界定: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居住在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 60 周岁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 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 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 待遇且年满 60 周岁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 (以下简称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 履行的其他责任。 员(以下简称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 会令第 602 号) 第三十四条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 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 列账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国务院 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央军事委员会令第 602 号) 第三十四条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 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 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具体办法 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国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 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 应当告知理由。 务院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 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 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 同意的审查意见。 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 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同意或者不 优抚对象医 行政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 13 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 同意的决定,法定告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 疗保障 给付 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 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 知理由)。 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 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烈士遗属、因 制和管理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 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 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 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 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 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 中央财政对抚恤优待对象人数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责任。 给予补助。残疾军人、复员军人、 用于帮助解决抚恤优待对象的医疗费用困难问题。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烈士遗属、 【民政部文件】民发〔2007〕101 号《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法》。 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或需补充提供 的相关材料目录。 【规章】《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 50 号)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提出审查意见。 第二十二条伤残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第二个月起, 3.决定责任:对资料齐全符合支付 伤残人员抚 行政 由发给其伤残证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抚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 50 号)第二 14 条件的,作出支付决定。对不符合 恤待遇发放 给付 恤。伤残人员抚恤关系转移的,其当年的抚恤金由部队或者 十二条 支付条件的,解释其原因。 迁出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发给,从第二年起由迁入地民政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资金管理 按当地标准发给。 使用情况的追踪,组织开展评估工 作。 20.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 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查意见。 15 义务兵家庭 行政 优待金给付 给付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三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 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 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法定告知 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 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开展定 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 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三条“义务兵服 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 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 生活水平。 履行的其他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 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查意见。 根据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人事 根据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人事部、总政治部、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 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94]财社字第 19 号文 牺牲、病故 总后勤部[94]财社字第 19 号文件和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 行政 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法定告知 件和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2004] 16 后 6 个月工 部、总后勤部[2004]政干字第 286 号规定,军队离退休干部 给付 (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政干字第 286 号规定,军队离退休干部去世后, 资给付 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给其遗属继续发 6 个月的军队离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 从去世的下月起,给其遗属继续发 6 个月的军 退休干部生前离退休费。 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开展定 队离退休干部生前离退休费。 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 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 履行的其他责任。 二、行政确认类(1 项) (一)民政部《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 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第一条一款, (一)民政部《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 对部分参战退役人员进行核查认定、数据统计, 做好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 政策的实施意见》第一条一款,对部分参战退役人员进行核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 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发放工作。对原 8023 部 查认定、数据统计,做好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 队退役人员中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 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发放工作。对原 8023 部队退役 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 人员中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发放生活补助;对 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发放生 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查意见。 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进行核查认定, 活补助;对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进行核查认定,组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 组织体检、数据统计,落实相关抚恤补助待遇。 各类优抚补 行政 织体检、数据统计,落实相关抚恤补助待遇。(二)民政部 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法定告知 1 (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 助对象认定 确认 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 (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 政策措施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 第一条规定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1954 1954 年 11 月 1 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开展定 年 11 月 1 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 实施前入伍,年龄在 60 周岁以上(含 60 周岁),未享受到 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 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 60 周岁以上(含 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三)民政部财政部 置措施。 60 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 《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规定,从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 籍退役士兵。(三)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 2011 年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 履行的其他责任。 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规定, 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四)《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从 2011 年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 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四)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三、公共服务类(5 项)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事 委员会令〔2011〕第 608 号)第五条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 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 士兵安置工作。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 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三十三条 安置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进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 业。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人数和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 符合安排工 作条件退役 1 士兵、复员 干部和伤病 残士兵接收 下达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对安排 退役士兵工作任务较重的县(市),可以由上一级人民政府 公共 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 。第九条 退役士兵所在部 服务 队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士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2011〕第 50 号)第六十一条 士官退出现役,服现役不 满十二年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办法安置。 士官退 出现役,服现役满十二年的,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 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至第四款的规定办理。 士官服现役满三 十年或者年满五十五周岁的,作退休安置。 士官在服现役 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丧失工作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安置。 。第五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以扶持就业为 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 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士兵退出现役安置制度。 第五十五条 现役军人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是正在普通高等 学校就学的学生,服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出现 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 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 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 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义务兵和服现役 不满十二年的士官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或者职工的,服役期间保留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退 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 义务兵和士官服现役期间,入 伍前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保留。 十条 。第六 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由安置 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 以发给经济补助。 义务兵退出现役,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经考试 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 业。退出现役义务兵就业享受国家扶持优惠政策。 义务兵 退出现役,可以免试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普通高等 学校以及接受成人教育的,享受加分以及其他优惠政策;在 国家规定的年限内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或者进入中等职业学校 学习的,享受国家发给的助学金。 义务兵退出现役,报考公 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 作经历,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或者聘用。 服现役期间 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以及 属于烈士子女和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义 务兵退出现役,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 补助费;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至第四 款规定办理。 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退役金 的标准。退出现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共同负担。 。 1.《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 号) 一、提高思想认识, 建立教育培训制度 (一)充分认识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 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 能培训,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 求、加快培养现代化建设人才的迫切需要,是新形势下促进 军政军民团结、服务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是 利国利军利民的大事,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 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军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退 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这项 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双拥模范城 退役士兵职 2 业教育和技 能培训 (县)考评内容,建立完善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制 公共 服务 度。 (二)组织引导退役士兵免费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坚持以促进就业为目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中等职业教 育和技能培训为主体、以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 等教育为补充,本着退役士兵自愿参加、自选专业、免费培 训的原则,以省或市(地)为单位统一组织实施,力求通过 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使大多数退役士兵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或职业资格证书。2010 年及以后退出现役的自主就业退役士 兵,在退出现役 1 年内可以选择免费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 训,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 2 年,最短不少于 3 个月;退役士 兵退出现役 1 年以上的,参加职业培训按《国务院关于加强 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 号)规定的 政策执行。教育培训任务由师资力量强、实训设施好、教学 质量高的各级各类教育培训院校和机构承担。 (三)合理安排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职 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由各级财政负担,列入退役士兵安置 科目,主要用于教育培训所需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 生活补助费等,视教育培训成效和实现就业情况分段直接拨 付教育培训机构。中央财政根据地方财政状况、教育培训绩 效等因素予以专项补助,并向经济欠发达地区、兵员较多地 区倾斜。 2. 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军区关于印发《湖南省退役士兵职业 教育和技能培训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12〕17 号) 第 十条规定: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 1 年以内可以选择参加一次 免费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退役士兵退出现役 1 年以上参加 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1.《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 53 号) 第二章第九条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做好以下服务保障工作: (一)按时发放军休干部离退休费和津贴补贴;(二)按规 定落实军休干部医疗、交通、探亲等待遇,帮助符合条件的 军休干部落实优抚待遇;(三)协调做好军休干部的医疗保 障工作,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医疗保健知识普及活动,引导 军休干部科学保健、健康养生;(四)组织开展适宜军休干 部的文化体育活动,引导和鼓励军休干部参与社会文化活动; (五)定期了解军休干部情况和需求,提供必要的关心照顾; (六)协助办理军休干部去世后的丧葬事宜,按照政策规定 落实遗属待遇。第十条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工 作,开展学习宣传活动,提高军休干部遵纪守法和遵守服务 3 军队离退休 公共 干部服务 管理机构规章制度的自觉性。 服务 第十一条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军休干部开展文明创建活 动,引导军休干部保持和发扬优良传统,发挥政治优势和专 业特长,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2.《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工作指引》的通知(民 发〔2015〕102 号) 第十九条 及时传达贯彻军休干部生活 待遇有关文件,准确测算、按时发放军休干部基本离退休费 和津贴补贴。 第二十条 按规定落实军休干部交通、探亲、住 院伙食补助等待遇,帮助符合条件的军休干部落实相关优抚 待遇。第二十一条 宣传国家、地方政府的社会优抚和惠老政 策,及时协助符合条件的军休干部办理老年优待证、乘车证 等事宜。 第二十二条 定期了解军休干部生活情况,对他们 反映的生活待遇方面问题,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及时答复。 第二十三条 协助办理军休干部去世后的丧葬事宜,按照政策 规定落实遗属待遇。 3.《湖南省地方标准军休工作规范》 第二条 加强沟通协调, 及时将军休工作重大事项向同级民政部门党组(党委)和当 地党委、政府请示汇报,争取重视和支持;与涉及军休工作 的各部门保持密切往来,建立齐抓共管机制,实现情况、信 息互通,协调解决工作中的疑难问题。第三条 工作有计划, 有措施;工作人员职责明确;各项规章制度健全,运行规范、 有序,上请下达及时,上报各类统计数据、文字材料及时、 准确、规范。第四条 全面了解和掌握所辖军休服务管理机 构情况,加强业务指导,及时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检查督 促军休干部“两项待遇”落实。第五条 军休经费筹措到位,拨 付及时,监管有力,不出现违纪违规问题。 第六条 加强军休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不断提高工作人员业 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工作人员爱岗敬业,作风过硬,遵纪守 法、廉洁自律。第七条 突出加强军体服务管理工作,按照省 厅要求,积极组织指导辖区内军休所(军休服务站、中心) 创建星级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进一步加强规范化建设, 不断推动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科学发展。第八条 积极做 好日常军休信访接待工作,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及时、 妥善处置突发事件,确保军休系统安全、稳定。第九条 认 真开展政治理论学习和形势教育,积极开展争先创优活动, 创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廉洁型、和谐型”军休行政 管理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 〔2019〕711 号)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 府信息。第十九条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 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 (省政府令〔2009〕245 号)第二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的统一指导、协调、监督 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在上级主管 4 政府信息公 公共 开 服务 部门的领导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 息公开工作;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 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第 六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条例规定,界定主 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范围,编制、公布并及时更新政府信 息公开目录和指南。第十三条第四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利 用宣传栏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第三十六条村(居)民委员会 协助有关行政机关通过村务公开栏、会议、广播等形式公开 下列政府信息:(二)最低生活保障金、合作医疗补助费、农 民种粮补贴、救灾救济资金等费用发放情况;(七)其他应当 公开的政府信息。 困难退役军 5 人军属帮扶 援助 1.《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公共 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 号) 全文。2.《湖南省人 服务 民政府湖南省军区关于印发<湖南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 能培训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12〕17 号)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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