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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号++一小决定(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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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益赫政通〔2018〕24 号 赫山一小棚户区改造项目已纳入我区 2018 年棚户区改造计 划。为确保该项目顺利实施,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 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 590 号)、 《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 令第 268 号)、《益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市政府令〔2013〕第 1 号)等相关规定,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赫 山一小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建(构)筑物予 以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赫山一小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征收范围:赫山一小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国有土 地上所有建(构)筑物(具体范围以项目规划批准用地红线图为 准)。 三、征收部门:益阳市赫山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 作办公室。 四、征收实施单位:赫山街道办事处。 五、征收实施时间: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 六、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政策和标准:国务院令第 590 号、省 -1- 政府令第 268 号、市政府令〔2013〕第 1 号和《赫山一小棚户区 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详见附 件)。 七、房屋征收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改建、临时搭建房屋(包括构筑物及其 他附属物)和装饰装修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在房屋和土地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四)其他以非法牟取增加补偿费用为目的的行为。 八、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 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被征收房屋,积极做 好搬迁工作。 九、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 60 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 6 个月内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赫山一小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与补偿方案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2018 年 8 月 20 日 -2- 附件 赫山一小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赫山一小棚户区改造项目已纳入我区 2018 年棚户区改造计 划。为确保该项目顺利实施,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 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 590 号)、 《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 令第 268 号)、《益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市政府令〔2013〕第 1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 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赫山一小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所有建 (构) 筑物(具体范围以项目规划批准用地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时间与签约期限 征收时间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签约期限为征收决定发布之 日起 90 日内,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三、征收补偿原则和程序 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补偿 公开的原则,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征收补偿实施程序: -3- (一)调查登记。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组 织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建设年份、 建筑结构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 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1.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用途、面积、结构等,以房屋权属证 书和房屋登记簿为准。 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 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被征 收房屋已改变用途的,以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 2.对未经登记和房屋产权不明确的建筑,将组织有关部门进 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二)选定评估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 选定。本《方案》公布后,房屋征收部门以公告的形式告知被征 收人在 7 日之内协商产生评估机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向被征收 人推荐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供被征收人选择。协商不成的,由被 征收人代表和社会公众代表以公开抽签方式确定,并由公证部门 对抽签过程与结果进行现场公证。 (三)组织评估。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主体、装饰 装修、附属设施逐户进行勘查评估,并出具《房地产评估报告 书》,依法公布评估结果。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 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原房地产评估 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4- (四)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房屋 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方案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 付期限等事项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予 以配合。征收与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被征收人将房屋产权证、土 地使用证等有关资料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五)搬迁交房,费用结算。房屋征收部门按协议对被征收 人予以补偿,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交房 并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合格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发放补助、 奖励资金,被征收人在指定的商业银行统一开户,由房屋征收部 门采取银行转帐的支付方式,支付给被征收人。 四、补偿标准(单位自管公房补偿、奖励) 征收国有单位自管公房,只对国有单位自管公房所有权人进 行货币补偿。国有单位自管公房所有权人应做好补偿安置工作。 国有单位自管公房居住人由房屋管理单位或其上级管理部门确 定。有下列情形者,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1.国有单位自管公房租赁给他人生产或经营的,给予被征收 房屋的装饰装修费、按期签订协议与按期搬迁奖和搬迁费补偿。 有合同约定的按约定补偿,合同约定的补偿金额超过上述规定补 偿金额的,按上述规定的补偿项目金额计算。 2.国有单位自管公房居住人,给予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费、 按期签订协议与按期搬迁奖、搬迁费。 -5- 本款所称国有单位自管公房居住人,是指居住人(含配偶、 父母或子女)是本单位职工,其住房是由本单位分配给其居住的 人员。国有单位自管公房居住人将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出租或转让 的,不属于本款所规定的范围。 五、其他规定 1.本方案所指的被征收人为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 未进行房屋产权登记的,以认定的所有权人为被征收人。 2.其他权利人(包括担保权利人、用益物权人等)的权利, 可以与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但在主张权利的过程中不得影响本方 案的实施。 3.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 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 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房屋拆除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 对被征收房屋作出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和证据保全。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 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4.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的, 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 迁的, 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 5.在征收过程中,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房屋 征收与补偿工作,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从本方案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征收范围内的房 屋和土地上,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扩建、改建、临时搭建房屋(包括构筑物及其 他附属物)和装饰装修房屋的行为;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在房屋和土地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4)其他以非法牟取增加补偿费用为目的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的,不予补偿。 7.本方案未尽事宜,由区征补办负责处理。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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