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落实工业用地供应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docx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落 实工业用地供应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自然资发〔2023〕2 号 各盟市自然资源局: 为贯彻中央和自治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土地要素 保障,落实自然资源部工业用地供应政策,促进实体经济 平稳增长,构建更加完善的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根据 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 际, 我厅制定了《关于落实工业用地供应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的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3 年 1 月 10 日 关于落实工业用地供应政策支持实体经济 发展的实施细则 一、实行多元化供地方式 工业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以及弹 性出让的方式使用土地。 (一)采取长期租赁的,实行挂牌方式。在 20 天公告 期结束后,只有一个申请人且符合竞买资格和竞得条件的, 直接确定其为竞得人,不再进行挂牌竞价;申请人多于一个 的,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规定》 (国土资源部令第 39 号)挂牌竞价程序确定竞得人。 (二)采取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租赁和出让一并进 行招标拍卖挂牌,参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确定竞得人, 签订国有建设用地租赁合同。 (三)采取弹性年期出让的,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部门规章和操作规范实施。 二、提升供地服务水平 (一)各地区应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情况、各类开发 区产业发展需求和土地供应计划,编制土地储备计划,提升 储备土地一级开发水平,做好工业用地土地储备工作。 (二)在确保土地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前提下,推进工 业用地带条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租赁),设定条件参考 《内蒙古自治区办公厅关于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改 革的指导意见(试行) 》 (内政办发﹝2022﹝27 号)中“标准地” 控制性指标体系执行。 (三)持续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采取长 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标准地”的,供应 地块纳入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占比统计范畴。 (四)完善出让公告公开内容。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 门应将产业准入要求与土地用途、规划条件、节约集约要 求等一并纳入供地公告,对后期监管有转让(含分割转让) 、 转租或股权转让限制要求的,也应一并向社会公开。先租后 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的还应在公告中明确租赁期限、租赁 转出让的条件,以及租赁阶段解除合同时地 上建筑物和其 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五)支持各地结合实际推广“用地清单制”。土地出 让前开展必要的区域评估及现状普查,形成包括规划条件、 建筑节能、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及文物保护、危化品安全、交 通等的用地清单,出让(出租)后一并交付土地受让人(承 租人)。 (六)对于工业用地带条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租赁) 的,需与自然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租赁合同);与政府或指定部门(机构)签订投资建设合 同,投资建设合同中应明确控制性指标、竣工验收、达产复核、 违约责任等事项。 三、规范开展不动产登记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按照合同约定依法缴纳土 地租金或全部土地出让金及税费后,可申请办理不动产首次 登记。 (二)以租赁方式供应的,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 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或根 据合同约定,可将依法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 租或抵押。 四、明晰土地使用年期 (一)长期租赁期限一般不低于 5 年,不超过 20 年。 以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的,租赁期一般不超过 5 年, 鼓 励在出让阶段实行弹性年期。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及弹 性出让的年期不得超过 50 年。 (二)长期租赁方式供应的,在最高出让年期内,租赁 期届满,在满足合同约定续租条件的情况下,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人申请续租应予以批准,续期租金应在初期合同中 约定。 (三)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出让年期届满,符合法定及 合同约定续期条件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 ,应 予以批准。 (四)采取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的,在合同约 定的租赁期满前 6 个月,市、县人民政府或各类园区管委会 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土地出让时约定的产业项目投资建 设条件进行考核。承租方投资产业用地项目达到约定条件的, 申请出让的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租让结合方 式中,申请继续租赁的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 同。 五、加强供后履约监管 (一)严格用途转变。受让人(承租人)应严格按照合 同约定的规划条件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如申请改变土 地用途或用地内部结构调整,经依法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二)因不可抗力、政府原因导致租赁不能转为出让条 件的以及考核不合格的,承租人可在合同约定期限前 30 日 向出租人提出延期申请, 经出租人同意后相关期限可以顺延, 但顺延期限不得超过 1 年。顺延后仍达不到租赁转出让条件 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三)加强土地供后监管。各地应持续强化对用地企业 项目建设竣工的履约评估、投产复核及后续监管。市、县自 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对土地用途、规划条 件、节约集约要求等加强履约监管;由签订投资建 设合同 的政府或指定部门(机构)按照“谁提出、谁履责、谁监管” 的原则,组织相关部门对纳入投资建设合同中的产业准入要 求等进行监管,建立监管信息共享机制,推动形成监管合力。 国家和自治区文件中明确允许其他产业用地实行多元 化供应的,可参照本细则执行。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 效期 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