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 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doc
内蒙古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 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以下简称 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确保 全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 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 号)、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 办法>的通知》(财农〔2022〕1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项目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根据国发〔2006〕 17 号文件规定筹集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中,分配自治区 的项目资金(不含每年按照国家核定的农村移民人数和规定的扶持 标准的资金),以及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 金。 第三条 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 扶持相关政策规定,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 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项目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管理。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审核项目资金分配方案、 下达资金、监督检查、组织全区开展预算绩效管理,指导盟(市) 财政部门加强项目资金管理等工作。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提出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对 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盟(市)水利水电工程移 民行政管理机构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实施工作等。 盟(市)财政部门负责根据同级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 构提出的项目投资计划,及时拨付资金、会同当地水利水电工程移 民行政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开展预算绩效评价工作,并指导旗(县、 区、市)财政部门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做好资金监管工作。 盟(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按照批复的大中 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和项目资金支出范围,组织编制项目年度 计划,做好项目选定、资金分配、组织实施、检查验收、绩效管理 和信息公开等工作,并指导旗(县、区、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 政管理机构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备案。同时建立健全项目库,加强项目审查、筛选和监督实 施,督促旗(县、区、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提前做 好项目前期工作,加快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进度。 第五条 项目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一)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及经济社会发展, 具体包括: 1.农业生产设施建设; 2.交通、供电、供水、通信和社会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 3.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4.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 5.移民能够直接受益的生产开发项目; 6.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 (三)自治区按照从严从紧原则,可在项目资金中按照不超过 上年度全区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来源总额的 1.5%列支大中型水库移民 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监测评估费用。 项目资金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包括各种奖励津贴 和福利补助等)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和办公设备购置、 楼堂管所建设、偿还债务等支出。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项支出列 2082202“基础 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及 2136601“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跨 省际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第(二)、(三)项支出列 2082299“其他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支出”。 第七条 项目资金除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有关部 署开展的重点任务可采取定额补助外,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分配 因素及权重如下: 1.经核定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人数(权重 50%) 。以自治区核 定各盟(市)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人数为依据。 2.对全区统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贡献情况(权重 30%) 。以盟(市)征缴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为依据。 3.水库移民突出问题(权重 10%)。巩固拓展水库移民脱分贫攻 坚成果,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以自治区移民管理机构根据库区 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研究确定的水库移民生产生活方 面需解决的突出问题为依据。 4.项目资金绩效(权重 10%)。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移民管 理机构组织开展的相关绩效评价结果为依据。 项目资金分配结合项目建设情况、预算执行率等进行综合平衡, 体现结果导向。 第八条 自治区财政在收到中央财政提前下达的下一年度补助 资金预算指标后,应于 30 日内提前下达各盟(市)。在规定时间内 将项目资金正式预算下达各盟(市)财政部门。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应当 加强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提高 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应当 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坚持专款专用,确保资金 使用安全规范。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结转结余资金, 按照财政部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对于结转结 余资金规模较大的旗(县、区、市),视情况相应扣减或暂停安排资 金。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 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全面落实财政预算信息公 开有关要求。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及 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接受上级财政、审计、监察、移民行政管理机 构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 由阻挠或逃避。对经财政、审计、监察、移民管理机构等发现存在 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作出处罚决定的旗(县、区、市) ,视情况减少 或取消下年度资金分配资格。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使用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截留、挤占、挪用 等财政违法行为的。对相关单位及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 算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法 律责任。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等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资金分配、使用过程中,存在违反规 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 法违纪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 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 《违反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 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 理。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实施期限至 2026 年,到期前,依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 限。《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 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财建规〔2019〕16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