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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2016年修改意见稿)2016-09-2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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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2016 年修改意见稿) 为大力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参照《上 海市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沪财教[2016]1 号)和《普通高等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 号)的文件精神, 特制 定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2016 年)。 一、申报对象 凡取得正式学籍、已注册的全日制在读且在规定学制年限内的博、硕 士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 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 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少数民族高层 次骨干人才计划中非在职研究生具有申请资格。 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资格;由于因私 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未在校学习的,在此期间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 家奖学金参评资格;延期毕业研究生及录取类别为计划内定向、单位委托 培养的研究生不参与国家奖学金评审。 已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者,若再次申报,必须以上次获奖后取得的 成果参评,参评成果不允许重复使用。 二、奖励标准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由中央财政出资,用于奖励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中 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 3 万元; 1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 2 万元。 三、申请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类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在读期间(与申 请奖项层次对应),在本学科或本领域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一 篇;或科研成果被证明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或在市级及以上 各类竞赛中获奖(论文录用通知书、专利受理通知书不得作为参评成果); 5、申报国家奖学金的各类成果,申报人第一署名单位应为上海师范 大学,署名原则上为第一作者或学生第一作者。 6、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在社会实践、志愿者服务和团学工作中表现 突出的研究生。 7、新入学研究生在本科或硕士阶段取得突出成绩,必要时需经过专 家评审答辩等形式的考察,符合条件的新入学研究生可以获得国家奖学金。 四、出现以下情况的研究生,不得参加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 审: 1)上一学年内出现过成绩不及格者; 2)受到各类处分及学术研究中有弄虚作假者; 3) 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五、评审组织 2 学校建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组织机制。校级层面设立研究生国家 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研究生院(部)、财务处等相关职能 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 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研究生工作部统一保存本校的国家奖学 金评审资料。 各研究生培养学院(单位)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 位评定委员会分会成员、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 员、学生代表任委员组成,负责本学院(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 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六、评审原则 学校各级评审小组成员在评审工作中,须坚持平等原则、回避原则、 公正原则和保密原则,杜绝弄虚作假。 七、评审程序及办法 1、各研究生培养学院(单位)应围绕研究生教育要求,根据《上海师 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2016 年) 》意见及本学院(单位) 实际情况,制定本学院(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具体评审办法,报学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备案,并向本学院(单位)全体研究生公布。 2、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须由本人向培养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 员会提出申请,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表格,并提交科研成果、获奖 证书等佐证材料以及专家推荐信等材料(原件由学院审核,复印件上交研 究生院)。 博士生需要提交 2 封同行专家推荐信(其中一封由校外高校专家撰 3 写);硕士研究生需提交 1 封同行专家推荐信。撰写推荐信的专家必须具 有正高职称,对申请者的研究领域要有较深入的了解。 3、各学院(单位)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 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 核实申请者填报信息的真实性, 评审过 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学院(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在确 定学院(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学院(单位)内进行不少于 5 个 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学校本年度下达的名单等额向学校报送 名单。 4、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各学院(单位)汇总材料 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5、学院(单位)公示期内有异议者,可向各学院(单位)公示阶段 向所在学院(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 答复。如对学院(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 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八、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 审领导小组。本实施细则自 2013 级研究生开始执行。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院(部) 2016 年 9 月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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