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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广西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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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差旅费管理办法(2019 年修订)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加强和规范学院国内差旅费管理,严格执行《党 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 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院属各部门。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学院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南宁市以外 地区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 通费。到南宁市所属县视作出差,到南宁市所属城区及其乡镇不 视作出差。 第四条 学院教职工出差必须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办理出差 审批手续,应当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 控制差旅费支出总额,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 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 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严禁通过旅游公司等中介机构安排 出差事宜。各类旅行社开具的发票不得作为学习、培训、考察、 调研等活动的报销凭据。 第二章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学院教职工因公到常驻地以外 地区出差乘坐火车、汽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 1 - 第六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 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择乘坐经济便捷的交 通工具。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具体标准见下 表: 级别 火车(含高铁、 轮船(不 动车、全列软席 包 括 旅 交通工具 列车) 其他交通工 飞机 游船) 具(不包括 出租小汽车) 火车软席(软座、 (一)厅局级及 相当职务人员 软卧),高铁/动 车一等座,全列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软席列车一等 软座 火车硬席(硬座、 硬卧),高铁/动 (二)其余人员 车二等座,全列 软席列车二等 软座 (一)学院领导出差,因工作需要,正职院领导随行人员不 超过 2 人、副职院领导随行人员 1 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二)学院领导、正高职称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可乘坐飞机。 - 2 - 学院中层、副高职称人员出差经学院总会计师(分管财务院领导) 批准可乘坐飞机。其余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乘坐飞机的,经批 准后可乘坐飞机,机票票价应为 5 折以下或低于当天火车(含高 铁、动车)票价,需提供火车票与拟购买飞机票的价格对比。飞 机票按文件规定途径购买(详见政府采购机票简要说明)。 (四)乘坐火车超六小时方可购硬卧,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 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以及出 差人员赴机场、火车站等发生的大巴、地铁等交通费用,可以凭 据报销。 第九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 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乘坐飞机应购买航空意外险,凭据报销。 交通意外险只报销一次,出差往返在交通意外保险期限内的,不 重复购买。 第三章 第十条 住宿费 住宿费是指学院教职工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 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住宿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具体标准 详见附表。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 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住宿费开具普通增值 税发票,必须标明数量、单价),不能在旅游景区内住宿。院领 导、部门正职、副高职称以上人员可在标准限额内住单间,其余 - 3 - 同性别人员应两人同住标间,超出限额部分由出差人员自行承担。 第四章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出差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 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 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五条 教职工区外出差依照自治区相关文件规定的分 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区内出差伙食补助费执行统一标准, 按每人/天 100 元包干使用。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 用餐,并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的,报销时按规定标准给予伙食 补助,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伙食费由接待方提供的,学 院不再给予伙食补助。 教职工外出参加会议或培训,会议、培训期间统一交纳给主 办方相关费用,费用中包含食宿的,不再发放会议、培训期间伙 食补助费。若会议、培训主办方不提供伙食费并出具证明材料的, 经部门领导、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按规定标准给予伙食补助。 因飞机延误而造成跨天到达目的地的,需提供延误班机的航 空公司开具的相关证明方可按规定标准给予伙食补助。 第五章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用。 - 4 - 市内交通费 市内交通费是指学院教职工因公出差期间发生 第十八条 教职工出差市内交通费依照自治区相关文件规 定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天 80 元包干使用。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因公出差由单位派车的,不再另行补助 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条 外出参加会议、培训,往返会议、培训地点途中 自然天数,市内交通费每人/天按规定标准 80 元包干使用,会议、 培训期间不补助交通费。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报销管理 差旅费报销时依据学院出差审批制度,填报 《广西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出差申请单》。出差人员应严格按 规定开支差旅费。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 特殊情况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出差往返机场、火车站等发生的大巴、地铁等交通费用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按 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出差返回后应当及时(1 个月内)办理 报销手续。为推进预算执行进度,逢 3 月、6 月、9 月、11 月、 12 月出差返回的,应当月报账,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 内报账的,由经办人书面说明情况并经部门领导、总会计师(分 管财务院领导)审批后方可报账。 - 5 - 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文件、交通行程发票、住宿 费发票等凭证。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应连同当次 差旅费同时报销,事后不予补报。 出差途中各段行程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应与出差事项一致,保 持连续、完整,否则须提供有效出行证明以及情况说明,经所在 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原则上不得报销住宿费以 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因特殊情况没有住 宾馆或住在没有办法提供住宿发票的边远地区,出差人员应提出 书面情况说明,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经分管院领导批准 后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出差当天往返的,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出差人员因特殊情况(因私绕道等个人原因除外),如乘坐 火车出差等,当天不能到达出差目的地,且在交通工具上连续 乘坐过夜的,按规定给予伙食补助费,不予报销市内交通费。 学院派车出差的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三条 乘坐顺风车、使用私家车及其他方式出差等, 不得在差旅费中报销私家车过路费、燃油费。无城市间交通费凭 据的,凭出差审批单、住宿票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补 助按标准计算,出差当天往返无住宿费发票的,可凭出差审批单 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四条 - 6 - 出差人员出差因私绕道的,如省亲办事等,绕 附件 1: 国内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单位:元/间·天 序号 地区 (城市) 淡旺季浮动标准建议 住宿标准 部级 司局级 其他人 旺季期 间 旺季上浮价 部级 司局级 其他人 道和探望期间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绕道交 通费,以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为核定依据,绕道交通费少于直线 交通费的,按实际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出差人员未能按《出差申请单》申请差期时间出差,提前出 发或延期回来应提供书面报告说明情况并经部门领导、分管院领 导批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7 年 4 月印发的 《广西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桂水电院财 〔2017〕2 号)同时废止。 - 7 - 上浮比 例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石家 庄) 山西省 (太原) 内蒙古 (呼和 浩特) 辽宁省 (沈阳) 大连市 吉林省 (长春) 黑龙江 省(哈尔 滨) 上海市 江苏省 (南京) 浙江省 (杭州) 宁波市 安徽省 (合肥) 福建省 (福州) 厦门市 江西省 (南昌) 山东省 (济南) 青岛市 河南省 (郑州) 湖北省 (武汉) 湖南省 (长沙) 广东省 (广州) - 8 - 1100 800 650 480 员 500 380 800 450 350 800 480 350 800 460 350 800 480 350 800 490 350 800 450 350 800 450 350 1100 600 500 900 490 380 900 500 400 800 450 350 800 460 350 900 480 380 900 500 400 800 470 350 800 480 380 800 490 380 900 480 380 800 480 350 800 450 350 900 550 450 员 7-9 月 960 590 420 20% 7-9 月 960 540 420 20% 7-9 月 960 590 450 20%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深圳市 广 西 (南宁) 海南省 (海口) 重庆市 四川省 (成都) 贵州省 (贵阳) 云南省 (昆明) 西 藏 (拉萨) 陕西省 (西安) 甘肃省 (兰州) 青海省 (西宁) 宁 夏 (银川) 新 疆 (乌鲁 木齐) 900 550 450 800 470 350 800 500 350 800 480 370 900 470 370 800 470 370 900 480 380 800 500 350 800 460 350 800 470 350 800 500 350 800 470 350 800 480 350 11-2 月 1040 650 450 30% 6-9 月 1200 750 530 50% 6-9 月 1200 750 530 50% - 9 - 附件 2 : 区内差旅住宿费标准细化表 单位:元/间·天 地区 (城市)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 2 市本级 柳州 桂林 梧州 北海 防城港 钦州 贵港 玉林 贺州 百色 河池 来宾 崇左 县级 阳朔(桂林市) 其他县级 其中:广西特色旅游名县 (阳朔县除外) 10 住宿费限额标准(元/间·天) 省级 厅级 其他人员 800 800 800 800 800 800 800 800 800 800 800 800 800 470 470 470 470 470 470 470 470 470 470 470 470 470 330 330 330 330 330 330 330 330 330 330 330 330 330 800 700 470 400 700 400 旺季期间 淡旺季浮动标准建议 旺季上浮价 省级 厅级 其他人员 上浮比例 1-2,7-9 1040 610 430 30% 1-2,7-9 1040 610 430 30% 330 280 1-2,7-9 1040 610 430 30% 280 1-2,7-9 910 520 360 30%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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