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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新设专业合格评估工作方案(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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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 本科新设专业合格评估工作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高校本科新设专业(以下简称“新专业”) 的建设与管理,提升新专业的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 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 年)〉 〈普通高 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等文件的通知》精神,在新 设专业首届学生进入毕业当年时,高校主管部门应组织实施 专业评估。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 准》内涵,结合《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工 作的意见》和《本科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库》建设要求,特制 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新专业合格评估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教育规划纲要、全国 和全省教育大会、《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 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 本任务,坚持“以本为本” ,推进“四个回归”,强化对新专 业的管理与指导,推动新专业内涵建设,健全教学质量保障 体系,提高专业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为区域经济社会 发展需要培养高素质人才。 二、工作目标 新专业合格评估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 1 评建合,重在建设”的方针,加强对新专业的监管与指导, 确保新专业办学水平、培养质量达到合格底线。督促学校做 好专业建设与规划,完善人才培养方案,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加大教学投入,改善教学条件,推动专业内涵建设、特色发 展。 三、评估组织 为加强对新专业合格评估工作的领导与指导,省教育厅 成立新专业合格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和专家指导委员会。 领导小组负责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新专业合格评估工作 的监管与指导、评估结论审议等。领导小组工作由省教育厅 高教处统筹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新 专业合格评估的具体事务。办公室设在贵州师范大学教学质 量监测与评估中心。 专家指导委员会以教学指导委员会为基础组建,负责新 专业合格评估工作的研究、咨询、指导工作。专家指导委员 会秘书处设在贵州师范大学。 四、评估范围 全省普通高等本科院校(含独立学院),当年首次有毕 业生的新专业。参评专业名单见附件。 五、评估内容 新专业合格评估标准包括:专业建设、教学资源、教学 过程、课外培养及培养效果等 5 个一级指标,15 个二级指标, 2 29 个观测点(见附件)。 六、评估程序 新专业合格评估程序包括:专业自评、专家评估、结论 审议与发布及整改与复评等环节。 (一)专业自评。由各高校自行组织,按照评估标准对参 评专业进行全面自查、自建,形成新专业合格评估自评报告。 (二)专家评估。由省教育厅负责组织,采取网上和现场 相结合方式进行评审。现场评审主要听取学校新专业建设情 况汇报、查阅专业教学档案及相关资料、考察教学设施、观 摩课堂教学、走访在校师生等。专家组根据受评专业的自评 报告和现场评审情况,作出评估结论。 (三)结论发布。专家指导委员会对评估结论进行集体审 议,报领导小组审定后予以公布。 (四)整改与复评。学校根据专家指导委员会的评估结论 与意见,制订整改措施及参加复评。整改结果书面报专家指 导委员会。 七、评估时间 新专业合格评估时间原则上安排在每年 10-11 月进行。 八、评估结论 评估结论采用等级评定与写实性评价相结合办法给出 结论。 (一)评估结论按“合格” 、“基本合格” 、“不合格”三 个等级进行认定。 3 (二)评估结论认定采用逐项认定与综合评判相结合, 每项指标评判分为 A、B、C 三等。 A 表示合格,B 表示基本合格,C 表示不合格。A≥16 个 且 C 等于 O 为合格;A≥12 个且 C≤5 条为基本合格。若指标 中带*项超过 3 项不合格,评估总成绩认定为不合格。 (三)写实性评价主要从值得肯定、需要改进、必须整 改三个方面进行描述。 九、结论发布与运用 专家指导委员会对新专业合格评估结论进行集体审议, 审议结果无异议,报省教育厅领导小组审定后公开发布评估 结论。 (一)新专业合格评估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 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合格”视为通过,认定为达到新专业办学水平。 “基 本合格”和“不合格”专业,必须进行整改,整改满 1 年后, 参加第二年新专业合格评估。整改方式如下: 1.“基本合格”专业第二年可继续招生,但应相应减少 招生名额,同时参加第二年复评。复评成绩若为“合格” , 视为通过;若为“不合格”,第三年停止专业招生,待已有 学生毕业后,撤销专业设置;若为“基本合格”,第三年暂 停专业招生,继续整改 1 年,参加第三年复评,若复评成绩 仍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撤销专业设置。 2.“不合格”专业第二年暂停招生,继续整改,参加第 4 二年复评。复评成绩若为“合格” ,视为通过;若为“不合 格”,待已有学生毕业后,撤销专业设置;若为“基本合格”, 继续暂停该专业第三年招生,继续加强整改 1 年。第三年参 加复评,若复评成绩仍为“不合格”或“基本合格” ,撤销 专业设置。若该专业第三年不参加评估,直接认定为“不合 格”,撤销专业设置。 (二)学校在新专业合格评估中,若当年累计出现 3 个 以上“基本合格”或 1 个以上“不合格” ,教育厅暂停该校 新专业申报。 附件:贵州省普通本科院校新设专业合格评估指标体系(试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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