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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师范学院基建维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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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师院发〔2021〕55 号 长江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长江师范学院基建维修管理办法(修 订)》的通知 各职能部门、各教学院(部) 、科研机构、学术传播机构: 《长江师范学院基建维修管理办法(修订)》已经 2021 年第 10 次校长办公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长江师范学院 2021 年 6 月 9 日 - 1 - 长江师范学院基建维修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基建维修管理,确保工程项目质量,维护 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 施条例》《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重庆市工程建设工程项目招标 范围和规模标准》(渝办发〔2010〕12 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改委令〔2018〕第 16 号)《重庆市教 委、发改委、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市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 工作的通知》(渝教建〔2017〕3 号)《重庆市教委关于进一步严 格规范基本建设项目申报手续的补充通知》(渝教建〔2017〕4 号)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严格委直属公办高校基本建设工 作要求的通知》(渝教建发〔2019〕1 号)《长江师范学院合同管 理办法(试行)》 (长师院发〔2018〕82 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学 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基建维修,是指利用学校资金新建建筑 物、构筑物、设施、电力、绿化、地下管网等以及对建筑物、构 筑物、设施、绿化、地下管网等实施维修、拆除、改扩建、装修 等活动。 第三条 基建维修管理应严格遵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工作程 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 - 2 - 第四条 学校所有基建维修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基建维修项目分类 第五条 基建维修项目分为基本建设项目、专项维修项目、零 星维修项目和应急抢险救灾项目。 (一)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学校申请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立项、核准(备案)的新建工程项目。 (二)专项维修项目是指:单项投资概算在 10 万元(含)以 上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立项、核准(备案)实施的维修改造项 目。 (三)零星维修项目是指:单项投资概算在 10 万元以下(不 含)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立项、核准(备案)实施的小型保障 性项目。 (四)应急抢险救灾项目是指:学校区域内,因突发事件引 发、正在产生严重危害,必须迅速采取应对措施的工程项目,或 是因应对突发事件发生必须在短时间内完成的工程项目,包括建 设工程和其他处置措施。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划分 第六条 学校基建维修工作实行 “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 工负责、责任到人” 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校园建设处是基建维修管理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其 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地方基建维修管理法律法规,完善学校 - 3 - 基建维修管理制度; (二)负责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修编; (三)负责拟定学校基建维修“三年分期建设规划”和“年度 维修计划”; (四)负责全校所有基建维修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五)负责所有基建维修项目的论证、立项、方案设计、施工 图设计和经费概算编制工作; (六)负责由校园建设处实施项目的施工合同管理、施工管理、 认质核价、竣工验收和档案管理工作; (七)负责所实施项目的结算资料初审并配合审计部门完成结 算审计工作; (八)负责所实施项目质保期内的质保管理工作; (九)负责新建校舍产权证办理、资产移交和档案移交工作。 第八条 后勤管理处是零星维修项目以及涉及物业、学生宿舍 和能源等的专项维修项目的具体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一)负责学校年度维修项目的收集、汇总工作; (二)负责全校学生宿舍维修、园林绿化、化粪池清掏、门窗 维修、家具维修、消防疏散指示牌维修、节日灯饰工程、防雷检 测等与物业相关的项目的施工合同管理、施工管理、认质核价、 竣工验收和档案收集、整理、移交等工作;协助校园建设处做好 项目的论证、立项、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经费概算等工作; (三)负责全校水、电、气等能源类专项维修改造项目的施工 - 4 - 合同管理、施工管理、认质核价、竣工验收和档案收集、整理、 移交等工作;协助校园建设处做好项目的论证、立项、方案设计、 施工图设计、经费概算等工作; (四)负责零星维修项目的清单编制、合同签订、合同管理、 施工管理、认质核价、竣工验收和档案收集、整理、移交等工作; (五)负责所实施项目质保期内的质保管理工作; (六)负责实施项目的结算资料初审并配合审计部门完成结算 审计工作; (七)负责受理全校各类维修报件工作,并及时实施维修; (八)负责所有基建维修项目建设中所需水电搭接、计量和催 缴相关费用工作; (九)按照 “建、管”分离原则,负责基建维修项目交付使 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审计处是负责学校基建维修项目审计管理和审计监 督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的审计管理和审计监督工作; (二)负责基建维修项目跟踪审计、预结算审计等社会审计 机构的遴选和管理工作; (三)负责项目预算编制、清单编制(含零星维修项目清单 审核)和竣工结算审计工作; (四)参与招投标、认质核价、工程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 等工作; - 5 - (五)完成与基本建设相关的其他监督任务。 第十条 财务处是负责学校基建维修项目经费管理的职能部 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资金筹措与调度; (二)依据进度款支付资料、结算资料等支付工程款; (三)负责固定资产入帐; (四)参与招标、认质核价、工程收方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室是负责学校基建维修项目监督的职能 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对基建维修工作进行监督,接受群众举报, 查处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负责学校基建维修项目非工程 货物类采购、服务类项目采购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实施基建维修项目中所需非工程设施设备的 采购、安装、验收和资料归档工作。 (二)负责专项维修、零星维修和应急抢险救灾项目的地勘、 设计等服务招标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是基建维修项目申报和使用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提出基建维修项目的初步方案和相应的功能与技术 要求,参与设计、施工监督和接收管理。 第四章 立项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立项 (一)基建维修项目实行集中审批立项制。校园建设处负责每 - 6 - 年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编报《基本建设项目库》(附件 1)和《附 属工程项目库》(附件 2),项目上报前应由校园建设处会同有关 部门充分论证、提出概算,经院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定,报 上级主管部门立项、核准(备案)后实施。 (二)应急抢险救灾项目,由院长办公会批准立项实施。特别 危急的项目可先实施,后完善手续。 (三)新建校舍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环境评价,委托 第三方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核准申请报告》 。 (四)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投资概算、 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核准申请报告的编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 估、环境评价、过程审计和结算审计工作,应委托有资质的专业 机构承担。 第五章 设计管理 第十五条 工程设计是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 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经批准立项的项目,除无法或没有必要编制施工图的维修项目外, 均应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十六条 学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方案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 定通过后报涪陵区规划部门和重庆市教委备案;单体校舍设计方 案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通过后报涪陵区规划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施工图设计必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工程建设强 制性标准,严格遵循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 7 - 第十八条 施工图设计单位资质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建设行 政部门规定和要求。 第十九条 新建工程和重大改扩建项目应编制设计任务书,设 计任务书经院长办公会审定后实施。 第六章 招投标管理 第二十条 基本建设项目所有施工类和服务类项目招投标工 作,按国家法律法规、《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以及地方政府、重 庆市教委规定实施招投标。 第二十一条 专项维修项目、零星维修项目的施工招投标,按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和上级主管部门规定要求实施。 专项维修、零星维修和应急抢险救灾项目的地勘、设计等服 务招投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长江师范学院采购货物与服务 招投标管理办法》(长师院发〔2019〕34 号)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招投标,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特别危 急的项目可先实施,后完善相关手续。 第七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所有施工类项目、服务类项目,均应签订施工合 同或服务合同。 (一)合同签订、审批程序按《长江师范学院合同管理办法 (试行)》(长师院发〔2018〕82 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施工类合同中应包含工程名称、工程内容、承包范围、 施工工期、质量要求、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工程造价、结算方式、 - 8 - 付款办法、质量保证、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三)服务类合同应包含服务项目名称、服务内容、服务范围、 服务期限、质量要求、服务规范、技术标准、服务价款、付款办 法、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四)合同是规范甲乙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定文书,双方必须严 格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八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基建维修项目经审批立项后,纳入学校年度经费 预算安排。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增加工程概算,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增加工程概算未超出项目立项工程概算 10%(不含)的, 5 万元以下(不含)由校园建设处会同相关部门论证,分管基建 维修院领导审定,5 万元以上(含)10 万元以下(不含)的由院 长审定,10 万元以上(含)50 万元以下(不含)的由院长办公会 研究决定, 50 万元以上(含)的由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二)增加工程概算超出项目立项工程概算 10%以上(含) 的变更,报项目原立项审批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 基建维修项目的可研编制、地勘、设计、工程量 清单编制、审核、概算批复、工程规划、招标代理、监理、专家 评审、结算审计、管理费、不可预见费等费用列入基建维修项目 成本。 第二十六条 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结算款支付按学校有关规定 - 9 - 和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工程类项目按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 金。投标保证金不超过招标项目最高限价的 2%,履约保证金不超 过中标合同金额的 10%。 第二十八条 工程类项目结算后按规定应扣留工程质保金,质 保金按结算总金额的 3%扣留。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 退还。 第九章 施工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基建维修项目实行施工质量终身责任制。发生重 大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现场代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基建维修管理部门严格按《项目现场管理守则》的 规定,负责对基建维修项目施工、安全、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 进行管理;审计部门、财务部门和使用单位参与基建维修项目施 工管理和质量监督。 第三十一条 基本建设项目应委托监理机构全程参与现场施 工管理、安全管理、质量监控和进度管理。 第三十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由学校任命项目施工管理班子。项 目施工管理班子由项目行政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现场代表组成。 (一)项目行政负责人是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主要负责该项目管理的内外协调;负责安全、质量、投资、进度 - 10 - 监管;负责处理施工过程中有关重大问题。 (二)项目负责人是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对 工程质量终身负责。负责施工合同管理、施工各种手续管理、工 程变更管理、隐蔽工程管理、施工过程管理、材料管理;负责工 程监理履职管理;主持竣工验收与移交、档案管理、质量缺陷整 改等。 (三)技术负责人是工程技术、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直接责任 人。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范、技术标准、验 收标准;主持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审查、确认施工组织设计和 各种专项施工方案;主持工程变更(技术洽商)论证;主持工程 测量;主持基础、结构、单项工程、隐蔽工程验收;负责设计施 工图技术文件管理;审核竣工图和竣工资料等。 (四)现场代表是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具体责任人。负责 项目安全、质量、投资、进度现场管理;参与工程变更(技术洽 商)论证;负责工程测量;参与基础、结构、单项工程、隐蔽工 程验收;审核竣工图和竣工资料等。 第三十三条 专项维修项目和应急抢险救灾项目施工管理由 基建维修管理部门分管维修工作的负责人和维修管理人员负责。 (一)基建维修管理部门分管维修工作的负责人是工程质量 和施工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施工合同管理;负责施工中的变 更管理、隐蔽工程管理、施工过程管理、材料管理;主持验收与 移交;负责档案管理;负责质量缺陷整改等。 - 11 - (二)基建维修现场管理人员是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直接 责任人。具体负责项目安全、质量、投资、进度现场管理;负责 施工中的变更管理、隐蔽工程管理、施工过程管理、材料管理; 参与工程变更(技术洽商)论证;负责工程测量;参与隐蔽工程 验收;审核竣工图和竣工资料等。 第三十四条 零星维修项目,由后勤管理处组建施工管理班子, 并明确管理人员责任。 第三十五条 项目开工前,必须就方案设计(如有) 、施工设 计(如有)、施工和工艺要求等与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和图纸会 审。 第三十六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工程变更,按《长江师范学院 基建工程及维修项目设计变更论证管理办法》(长师院发〔2018〕 43 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验收管理 第三十七条 基建维修项目施工过程中的隐蔽工程和工程收 方,由基建维修管理部门组织审计部门、财务部门、监理单位(如 有)、跟踪审计单位(如有)进行验收。参与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在 隐蔽工程验收和工程收方表(附件 3、附件 4)上签证确认,相关 原始资料必须专人专管并及时归档。 第三十八条 工程项目竣工后,应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 收统一标准》等要求,根据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约定组织验收。 施工单位应先行自检合格后,再向学校提出验收申请(附件 5) 。 - 12 - 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基建维修管理部门应及时安排组织验收。 (一)基本建设项目预验收由监理总监主持,施工单位、学 校项目管理班子人员、设计、地勘、监理、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等 人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使用部门人员参加。竣工验收由项目负 责人主持,施工单位、学校项目管理班子人员、设计、地勘、监 理、跟踪审计单位(如有) 、政府质量监督部门、档案部门等人员 参加,必要时可邀请使用部门人员参加。 (二)专项维修项目、零星维修项目和应急抢险救灾项目验 收由基建维修管理部门、审计部门、财务部门、使用单位组成验 收小组,对施工质量和工程量等进行验收。 第三十九条 报建工程类项目由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出具质量 监督报告。 非报建工程类项目由基建维修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 报告,内容包括:工程建设概况(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工程概 算等),质量评定,存在的问题,处理意见和验收结论(附件 6) 。 第四十条 基建维修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基建维修管理部 门办理移交使用手续(附件 7) ,交由使用单位接管使用。 竣工验收时,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或瑕疵,基建维修管理部门 应督促施工单位返工、整改,整改合格后再行组织验收。 第十一章 审计管理 第四十一条 (一)建设项目实行过程审计,审计费用列入建设项目成本。 - 13 - 其中 1000 万元以上项目, 应实施全过程审计,1000 万元以下项目, 可实行阶段性审计或环节审计。过程审计工作可由审计处直接实 施或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 (二)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应以重庆市建设主管部门 颁布的计价定额、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信息价、市场价为依据 进行编制。 (三)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合同约 定的时间内向校园建设处或后勤管理处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经 校园建设处或后勤管理处审查并签署意见后送审计处,审计处按 规定组织实施工程结算审计。 (四)建设项目应按工程进度付款。结算审计完毕前,预付 工程款总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 80%(含增加工程款项) 。 (五)建设项目结算审计结果按规定程序审定。10 万元以下 (不含)由院长审批;10 万元以上(含)100 万元以下由学校院 长办公会审定;100 万元以上(含)由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十二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二条 工程档案是学校档案管理的重要内容,基建维修 管理部门应当专人负责收集、保管、整理和归档,也可委托专业 机构负责整理,确保工程档案资料真实、完整。 第四十三条 工程档案包括但不限于立项资料、报建手续、政 府批示、方案和施工设计资料(如有) 、招投标资料、施工合同、 施工记录、试验检验记录(如有) 、验收资料、竣工图(如有) 、 - 14 - 附件 1: 长江师范学院基本建设三年分期规划项目库 结算书、工程声像档案(如有) 、项目移交资料、审计报告等。 第十三章 廉政管理 第四十四条 基建维修项目建设前和建设过程中,应通过案例 分析、纪律讲座等多种形式,对基建管理队伍进行廉洁自律专题 教育。 第四十五条 基建维修项目开工前,基建维修管理部门应与施 工单位、监理单位、材料供应商等签订廉政责任书。 第四十六条 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贪污受贿和吃、拿、卡、 要行为当事人,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零星维修项目的具体管理规定由后勤管理处依 据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江师范学院基 建维修管理办法(修订)》 (长师院发〔2019〕141 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九条 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 本办法学校授权校园建设处负责解释。 - 15 - 学校名称(盖章): 项目名 称 建设规 模(平方 米) 总投资金额 (万元) 建设内容 填报人: 分管基建领导: 合计 年 联系电话: 行政主要领导: 年 年 资金来源(自有 是否符 资金/申请政府投 合总规 资/其他) 基建处负责人: 建设年 限 财务处负责人: 附件 2 长江师范学院××××年附属工程项目库 学校名称(盖章): - 16 - 项目名称 建设规模 (㎡) 建设 内容 投资金额 (万元) 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申请政府投资/其他) 建设 年限 装饰装修 房屋维修改造 道路管网改造 环境绿化景观 电力改造增容 体育设施改造 供水供气 不可预测的零星维修工 程 填报人: 联系电话(手机): 行政主要领导: 基建处负责人: 财务处负责人: 分管基建领导: 填表说明:附属工程包括装饰装修、房屋维修改造、道路管网改造、环境绿化景观、电力改造增 容、体育设施改造、供水供气以及不可预测的零星维修工程;表格中的“项目名称”按照附属工程 的类别进行填报,“建设内容”按照需要实施的具体建设内容进行填报。其中“房屋维修改造” 是指不改变原有房屋结构和功能的维修改造,对涉及房屋结构和功能的调整按新建(含改扩建) 项目处理。 附件 3 长江师范学院基建维修项目隐蔽工程验收表 编号: 验收时间: 年 月 日 - 17 -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分部工程、分项工程、验收批名称 隐 蔽 工 程 内 容 检查 结论 图纸编号 工 程 量 检查意见 □同意隐蔽 □不同意隐蔽,修改后进行复查 复查 结论 项目经理: 施工 单位 签章 技监员: 监理工程师: 现场管理员: 建设 单位 签章 监理 单位 签章 监督员: 附件 4 长江师范学院基建维修项目工程收方表 编号: 项目名称 验收时间 年〔 年 〕号 月 日 项目地点 - 18 - 施工单位 具体内容: 承包人 监理人 校 建 现场代表: 处 发 包 审 计 人 部门 财 务 部门 技术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附件 5 长江师范学院基建维修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建设单位 建筑面积 - 19 - 施工单位 开工日期 设计单位 完成日期 监理单位 合同工期 项 目 内 容 施 工 单 位 自 检 情 况 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 情况 竣工条件 具备情况 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主要材料和设备的进场验收 报告资料 施工安全评价 工程质量评定 整改问题执行情况 根据合同规定,我方已完成了设计和合同约定 工程的各项施工内容,经自检工 申请验收 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及设计要求,特申请办理工程竣工验 收手续。 施工单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意见: 建设单位现场管理员意见: - 20 - 附件 6 长江师范学院基建维修项目竣工验收表 编号: 年〔 〕号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项目概算 开工时间 竣工时间 验收时间 土建工程部分 水电工程部分 分部验收情况 装饰工程部分 其他工程部分 验收意见 质量评定 验收结论 □ 同意办理结算 □ 不同意办理结算 验收小组人员签名: - 21 - 附件 7 长江师范学院基建维修项目交付使用表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工 程 概 况 施工单位 使用单位 开工时间 竣工时间 工程质量评定 竣工验收时间 移交使用: 移交时间: 施工单位 移交人 建设部门 移交人 接收部门 接收人 年 月 日 备注: 注:此表一式三份,分别由交接单位和施工单位各持一份,施工单位的一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之一。 长江师范学院校长办公室 2021 年 6 月 10 日印 -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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