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财财发﹝2017﹞2号.doc
西财财发﹝2017﹞2 号 关于印发《西安财经学院 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 》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 《西安财经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经 2017 年 4 月 28 日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自 2017 年 5 月 1 日起施 行,请遵照执行。 西安财经学院 2017 年 5 月 4 日 抄送:校领导,档(2)。 西安财经学院 2017 年 5 月 5 日印发 《西安财经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加强和规范学 校差旅费管理,推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省财政厅《省级机 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陕财办行【2014】19 号)、省财政厅《陕 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机关差旅费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 通知》(陕财办行【2015】80 号)、省教育厅《关于转发省级 机关会议费、培训费和差旅费等三个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教财 办【2014】15 号)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出差人员临时到常住地以外地区(不含 西安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长 安区城区和西安咸阳国际机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 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严格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学校党政管理和教辅部门 的出差事项由本部门行政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签字;二级学院(教学部)的出差事项由本部门党政负责人共同 审批签字;学校管理项目的出差事项由校长审批签字;研究生因 业务出差事项由指导教师审批签字;科研项目组成人员的出差事 项由科研项目负责人审批签字。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 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 -1- 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四条 严格控制差旅费支出预算。学校各部门、科研项目 负责人在编制部门、项目差旅费预算时,应切实贯彻勤俭节约、 艰苦奋斗的精神,严格控制出差次数、人数和天数,节约并合理 安排差旅费预算。不准安排无目的差旅费预算,不准安排以旅游 为目的差旅费预算,不准安排无必要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差旅 费预算。 第五条 学校按照分地区、分市区、分级别、分项目和厉行 节约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省财政厅印发新的差旅费管 理办法适时进行调整。 第六条 出差人员根据出差地点、时间和标准,持有关领导 审批签字的文件、通知、信函、申请等,可以预借不能使用公务 卡支付的差旅费,出差结束后按规定及时办理差旅费报销和归还 借款(包括公务卡还款)手续。已借差旅费因故未出行的,应在 3 日内归还借款。 第二章 第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到常住地以外地 区出差乘坐火车、高铁、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2- 交通工具 级 别 火车 (含高铁、动车、 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火车软席(软座、软 厅局级及二、三级教授 卧), 人员 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火车软席(软座、软 正高职称人员 卧), 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 三等舱 凭据报销 三等舱 凭据报销 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火车硬席(硬座、硬 其他人员 卧), 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 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二)厅局级及二、三级教授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 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三)正高职称人员及其他人员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超出 规定等级的(除乘坐飞机票价不超过对应高铁票价或 3 倍火车硬 卧票价的),需经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未经批准的,分别按规 定等级的票价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四) 科研项目组成人员出差乘坐交通工具超出规定等级的, 需经项目负责人批准。 第九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 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 具。 第十条 乘坐火车软(硬)座,从当晚 8 时至次日晨 7 时乘车 6 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过 12 小时的,可以乘座同席软(硬)卧。 -3- 第十一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 据报销。 第十二条 乘坐飞机、高铁、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 人每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十三条 乘坐飞机出差当天往返的,可以凭据报销往返驻 地和机场乘坐大巴、地铁等交通工具(不含出租小汽车)费用并 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一般情况下不得自驾或租赁车辆出差。 因特殊原因,出差人员自带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经部门领 导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可以凭据报销汽油费和过桥过路费, 报销标准以不超过相应级别交通工具金额为限,市内交通费减半 补助。自驾出差由此引起的安全等问题,出差人员自行承担。 第三章 第十五条 住宿费 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 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赴外省出差,按照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 准执行(见附表一)。 出差人员赴省内出差,按照分市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 附表二)。 第十七条 厅局级及二、三级教授人员出差可入住单间或标 准间,其余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 -4- 为单数,其单个人员可选择单间或标准间住宿。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 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发票的,如住在 自己或亲友家里的以及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 由出差人员在出差审批单上说明情况并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可 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它实际发生 住宿而无合理原因,无法提供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得报销差旅 费。 第四章 第二十条 伙食补助费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出差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 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二十一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 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赴外省出差,按照分地区伙食补助费 标准执行(见附表一)。 出差人员赴省内出差,按照分市区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 附表二)。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 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5- 第二十四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 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五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赴 外省出差按每人每天 80 元标准包干使用,赴省内各市区出差按 每人每天 50 元标准包干使用。 第二十六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 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参加会议、培训、进修和外派的差旅费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到常住地以外地区参加会议,在途期 间和会议期间按差旅费规定报销。按照会议通知或会议主办单位 证明,凭据报销会务费及资料费。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到常住地以外地区参加培训,上级部 门有规定的,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报销差旅费。上级部门没有 规定的,时间在一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在途期间和培训期 间按差旅费规定报销;按照培训通知或培训单位证明,凭据报销 培训费及资料费。时间超过 1 个月的,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城 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差旅费规定 报销;按照培训通知或培训单位证明,凭据报销培训费及资料费。 培训期间,住宿费按差旅费规定凭据报销;每人每天伙食补助费 标准为:省外 20 元,省内 10 元;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到常住地以外地区进修或访学,首次 -6- 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 通费,按差旅费规定报销。进修或访学期间,住宿费按差旅费规 定凭据报销;每人每天伙食补助费标准为:省外 20 元,省内 10 元;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派出、临时借用到常住地以外的单位工 作及参加各种工作队,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报销差旅费。 上级主管部门没有规定的, 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城市间交通费、 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工作期 间,工作单位提供住宿的,不再报销住宿费;工作单位不提供住 宿的,按照差旅费规定凭据报销住宿费;每人每天伙食补助费标 准为:省外 30 元,省内 20 元;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到常住地以外的单位挂职锻炼,按照 上级有关规定报销差旅费。上级没有规定的,首次前往和期满返 回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差旅 费规定报销。工作期间,每人每天伙食补助费标准为:省外 30 元,省内 20 元;不报销住宿费、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第三十二条 学生差旅费 由本校学生组队,代表学校参加各项比(竞) 赛,往返城市间的交通费、住宿费按照其他人员级别的差旅费规 定报销。在途和比(竞)赛期间,每人每天伙食补助费标准为: 省外 30 元,省内 20 元;不报销市内交通费。 -7-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进行业务调研、社会调查、社 会实践、学术交流等活动,按照其他人员级别的差旅费规定报销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四条 根据教学计划进行实习活动,发生的学生实习 差旅费,执行学校学生实习经费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 学生作为科研项目组成人员出差,往返城市间 的交通费、住宿费按照其他人员级别的差旅费规定报销。出差期 间,每人每天伙食补助费标准为:省外 30 元,省内 20 元;市内 交通费报销标准为:省外 40 元,省内 25 元。 第八章 第三十六条 报销管理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 相关部门、项目承担,不得向校内其他部门转嫁。 第三十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 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 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 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 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8- 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三十八条 工作人员经学校领导批准,使用学校公务车辆 出差的,出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差旅费规定报销,不 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工作人员使用私车出差的,途 中的伙食补助费按规定标准报销。到达目的地后的住宿费、伙食 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按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三十九条 工作人员出差发生的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 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四十条 工作人员及学生出差结束后,应在 15 日之内填 写《西安财经学院差旅费报销凭证》,并附出差事项的审批、车 (船、机)票、住宿费发票等有关原始凭证,经批准出差事项的 有关人员审批签字后,到计划财务处办理差旅费报销手续。 第四十一条 计划财务处应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 未经批准的出差事项、无预算或超预算的差旅费以及出差期间超 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九章 附 第四十二条 则 工作人员出差、开会、培训、进修、访学、外 派期间,经学校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城市间交 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 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十三条 工作人员不慎丢失出差票据的,要写出详细情 -9- 况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计划财务处处长、主管财务校长审批 签字后才予以报销。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2010 年 7 月 20 日印发的《西安财经学院差 旅费管理办法》(西财院财字〔2010〕10 号)同时废止。 附件: 1.省级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及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2.省级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及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 10 - 附件 1 省级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及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金额单位:元/人·天 地区(城市) 淡旺季浮动标准建议 住宿费标准 厅局级 正高及其他人员 旺季期间 伙食补 旺季上浮价 上浮比 助费标 准 例 厅局级 正高及其他人员 北京市 650 500 100 天津市 480 380 100 河北(石家庄) 450 350 100 山西(太原) 480 350 100 内蒙古(呼和浩特) 460 350 100 辽宁(沈阳) 480 350 100 大连 490 350 吉林(长春) 450 350 黑龙江(哈尔滨) 450 350 上海 600 500 100 江苏(南京) 490 380 100 浙江(杭州) 500 400 100 宁波 450 350 100 安徽(合肥) 460 350 100 福建(福州) 480 380 100 厦门 500 400 100 江西(南昌) 470 350 100 山东(济南) 480 380 100 青岛 490 380 河南(郑州) 480 380 100 湖北(武汉) 480 350 100 湖南(长沙) 450 350 100 广东(广州) 550 450 100 深圳 550 450 100 广西(南宁) 470 350 100 海南(海口) 500 350 重庆 480 370 100 四川(成都) 470 370 100 贵州(贵阳) 470 370 100 云南(昆明) 480 380 100 西藏(拉萨) 500 350 陕西(西安) 460 350 100 甘肃(兰州) 470 350 100 青海(西宁) 500 350 宁夏(银川) 470 350 100 新疆(乌鲁木齐) 480 350 120 7-9 月 590 420 20% 100 100 7-9 月 7-9 月 11-2 月 6-9 月 6-9 月 450 590 650 750 750 420 450 450 530 530 20% 20% 30% 50% 50% 100 100 100 120 120 附件 2: 省级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及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金额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标准 序号 市区 伙食补助费标准 厅局级 正高职称及其他人员 1 西安市 460 350 100 2 咸阳市 320 260 80 3 铜川市 300 230 80 4 宝鸡市 320 260 80 5 渭南市 300 260 80 6 汉中市 300 230 80 7 商洛市 300 230 80 8 安康市 300 230 80 9 榆林市 350 300 90 10 延安市 350 300 90 11 杨凌区 320 260 80 12 韩城市 300 260 80 - 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