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解读(三) .doc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解读(三) 关于贯彻执 行新修订的条例 2016/11/16 来源:甘肃廉政网 责任编辑:张兰琴 1.条例第四章规定“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各级纪委应如何履 行监督执纪职责,贯彻执行好条例? 《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 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这是在全面从严治党条件下,对纪律检 查委员会职责的高度凝练和准确定位。2003 年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 条例(试行)》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条 例》将“专门”改为“专责”,虽是一字之差,实则反映了实践的发展和认 识的深化,体现了权力与责任的统一,凸显了政治责任和使命担当。监督执 纪问责相互联系、相互促进,形成了从发现问题到执行纪律再到责任追究的 完整链条,是做好纪律检查工作的“纲”。只有举起这个“纲”,履行好这 个“专责”,各级纪委才能真正成为党章党纪的维护者、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的捍卫者、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推进者。 日常监督要从严。监督是纪委的首要职责。《条例》围绕日常监督设计 制度,规定了纪委在党内监督中承担的 3 项具体任务,并对派驻监督、信访 举报受理、严把“党风廉洁意见回复”关等提出明确要求。在 3 项具体任务 中,首先明确了纪委的监督对象,即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党的工作 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共 4 类,既包括领导机关,也包括 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同时,把党章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 关于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的要求具体化,提出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 委领导的具体举措。比如,要求下级纪委至少每半年向上级纪委报告 1 次工 作,每年向上级纪委进行述职,等等。派驻机构是党组织设在被监督单位的 “哨兵”和“探头”,必须伸长耳朵、瞪大眼睛,时刻关注干部的思想、工 作、作风和生活情况,监督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 不断增强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真正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 势。信访举报是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结合的重要方式,要认真负责地处理信 访举报线索,对重要检举事项集体研究、分析研判,对典型性、普遍性问题 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置意见;对信访举报比较集中的地方和部门,督促查找原 因、认真整改。选对人、用好人关系党的事业成败,严把干部选拔任用“党 风廉洁意见回复”关是纪委的重要职责,要及时核查掌握的反映领导干部问 题线索,实事求是评价干部廉洁情况,防止“带病提拔”、“带病上岗”。 执行纪律要从严。执纪是纪委履职的重要手段。要把纪律挺在前面,以 纪律为尺子衡量党员干部的行为,有错即纠、违纪即查,维护党的肌体健康 和队伍纯洁。《条例》总结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新理念新实践,把监 督执纪“四种形态”写入条文,明确了执纪重点和方式方法。维护纪律贵在 日常,谈话提醒、约谈函询都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纪委要在实践第一种 形态即“红红脸、出出汗”上做足功课、下足功夫,发现违纪问题就及时批 评诫勉、督促纠正。这种警示和训诫,可以避免问题小变中、中变大、一变 多、个人问题变成全家问题,违纪问题最后演变成违法犯罪问题,实践证明 是行之有效的。执纪审查是纪委的重要职责,要体现审查的政治性,把维护 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坚决纠正和查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口是心非、阳奉阴违,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欺骗 组织、对抗组织等行为,这是拥护党的领导核心、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巩固 党的执政基础、实现党的正确领导的必然要求。要突出重点,把不收敛不收 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 的领导干部作为审查重点,三类情况同时具备的作为重中之重。要坚持惩前 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发挥思想教育功能,让审查对象重温党章,从理想信 念宗旨、党性原则、作风纪律上反省错误,真心悔过,回到正确的人生轨道 上来。 实施问责要从严。问责是监督执纪的保证,监督执纪的效果最终要靠问责来 强化。《条例》把责任作为贯穿始终的主线,要求以问责作为落实责任的保 障。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 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抓住主体责任,就 抓住了要害和关键。纪委在履行自身监督职责的同时,要拿起问责这个利器, 对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导致党内监督弱化,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问责。对纪 委、纪检组监督作用没有发挥,能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 处置的,也要严肃追究责任。 2.作为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中央纪委将采取什么措施,加强对条例贯彻 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好的制度不执行,就会形同虚设;好的制 度执行不到位,就是一纸空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 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是纪委的三项主要任务之一,《中国共产党党 内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也明确规定,各级纪委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 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 可以看出,加强对条例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是各级纪委的应尽之责。中 央纪委要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将督促条例的执行与廉洁自律准则、党内 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党纪处分条例、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衔接起来,加强 监督检查、严格执行纪律、强化责任追究,坚决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切实维 护党章党规党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一是强化日常监督。督促抓好条例的学习、教育和宣传,提高广大党员 领导干部贯彻落实的自觉性。督促各级党组织发挥巡视巡察、民主生活会、 党内谈话、干部考察考核、述责述廉、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领导干 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等党内监督制度作用,全面掌握条例贯彻执行情况, 坚决纠正不落实、落而不实的问题,尤其对整改情况要跟踪督办。在日常监 督检查中要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伸长耳朵、瞪大眼睛,抓早抓小,防微杜 渐。 二是开展专项检查。中央纪委将适时对条例贯彻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及时发现和督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重点了解党内监督中发现问题和线 索办理、整改落实、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看问题和线索有没有如实记录、 集中管理?有没有建立台账、 分类处置?有没有及时核实并交相应部门处理? 有没有制定整改方案?对发现的问题有没有做到条条整改、件件着落?存在 不存在打击报复监督者的情况?有没有保障监督对象的合法权益?各级纪委 也要组织开展相关检查,推动工作落实。专项检查后,要汇总有关情况,提 出下一步开展工作的意见建议,及时向党中央报告。 三是严格执纪问责。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纠错整改 不力,对发现的问题该整改不整改、该查处不查处甚至隐瞒包庇的,要依照 有关规定严肃执纪问责,灵活采取提醒谈话、诫勉谈话、约谈函询、组织处 理、纪律处分等方式妥当处置。对在问题和线索处置中通风报信、泄露秘密, 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搞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尤其要严肃处理,绝不姑 息。既要追究直接责任、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要追究领导责任、党组织 的责任。适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在党内进行通报,选择一些典 型案例点名道姓向全社会曝光,释放违纪必究、执纪必严的信号,形成有力 震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