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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建院发〔2019〕16号:关于印发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资金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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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文 件 苏建院发〔2019〕16 号 关于印发《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资金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将《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资金存放管 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2019 年 5 月 7 日 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资金存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资金存放管理,推进党风廉政建设,防 范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提高资金存放综合效益,根据《江苏省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实 施意见》(苏财库〔2017〕37 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资金是指学校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1 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资金存放管理包括单位活期资金存放 管理与定期资金存放管理。 第四条 资金存放应遵循依法合规、规范透明、安全优先、 科学评估、权责统一、廉洁有效的原则。 第五条 资金应存放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 农村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 策性银行。 第六条 学校新开立银行账户或变更银行账户开户银行,应 当严格执行《财政专户管理办法》 (财库【2013】46 号)等规定 履行报批手续。未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和人民银行核准,不得擅 自开设银行账户或变更银行账户开户银行。 第七条 学校不得采取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存放资金。 第八条 除国家政策已明确存放银行和涉密等有特殊存放管 理要求的资金外, 学校选择资金存放银行一般采取集体决策方式。 但将银行账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的,应当采取竞争 性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对学校主要领导、分管资金存放业务 的领导和财务处负责人实行利益回避制度,不得将资金存放在上 述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工作的银 行。 集体决策主要流程为:选择备选银行 3 家以上,组织专家对 资金存放备选银行进行综合评分,将评分过程和结果提交院长办 公会集体讨论,决定资金存放银行并形成会议纪要。 2 第九条 参与资金存放业务的银行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参与资金存放的银行应为与学校同城的银行业金融机 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异地银行不得参与。 (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 风险控制能力,近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未 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 (三)纳入监管评级的银行,银监部门年度监管评级 2 级以 上,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应达到 B 级及以上。 (四)财务稳健,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流动性覆盖率、 流动性比例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 第十条 参与集体决策评分的专家组由学校财务、审计、法 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纪委监察处负责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参与资金存放的银行机构须出具廉政承诺书,承 诺存放资金不纳入本银行经办营业机构或网点的业绩考核,不与 本银行职员个人任务考核和收入挂钩,不向相关人员或机构支付 任何费用。 在资金存放过程中,凡发现资金存放银行出现重大安全风险 事件、经营状况恶化影响资金安全、经核实资金存放银行未遵守 廉政承诺或者存在利益输送行为的,学校应当及时收回资金,并 撤销账户。 第十二条 学校财务处要结合账户审批、备案、年检等工作, 加强对资金存放的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工作人员在资金存放管理过程中,存在违纪 违规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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