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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选拔2017年度优秀中青年教师赴境外研修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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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江苏省高校优秀中青年教师和校长 境外研修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 要(2010-2020 年)》、《国务院关于印发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 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5〕64 号) 、《省政府 关于印发江苏高水平大学建设方案》(苏政发〔2016〕79 号), 做好高校优秀中青年教师和校长境外研修计划(以下简称境外研 修)实施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教育厅组织高校每年选派 350 名左右优秀中青 年教师和校长赴境外研修,造就一批通晓国际规则和具有国际竞 争力的优秀人才,提升高校人才培养质量和科技创新能力,为江 苏加快推进科教与人才强省战略、“两聚一高”新实践服务。 第三条 研修类别及期限。包括访问学者、团队研修(含高 水平大学科研团队、应用型高校教学团队、管理团队)、校长跟 岗研修三种形式。访问学者一般 12 个月(已有半年以上留学经 历人员再次派出可选择 6 个月) ,其他一般 6 个月。 第四条 访问学者研修方式主要为访问进修、合作研究等; - 1 - 高水平大学科研团队研修方式主要为合作研究、产品研发等;应 用型高校教学团队研修方式主要为课程学习、参与研究和设计等; 管理团队研修方式主要为访问进修、管理实践等;校长跟岗研修 方式主要为担任境外高校校长的助手、学习境外高校的先进管理 经验等。 第五条 境外研修实行“个人申请、学校推荐、专家评审、 择优录取、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原则。 第二章 第六条 申请条件 申请人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 纪守法,爱岗敬业,身心健康。 (二)本科院校申请人应具有博士学位,受聘副高及以上职 务者可放宽至硕士学位,具有 3 年及以上工作经历;高职高专院 校申请人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并受聘中级及以上职务,具有 5 年及以上工作经历;高水平大学科研团队研修带头人应受聘正 高职务;应用型高校教学团队成员应为应用型本科院校和高职高 专院校教师;管理团队成员应为担任高校部门负责人的“双肩挑” 人员;校长跟岗研修申请人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并受聘副高 及以上职务,为高校负责人或厅级干部后备人选。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 45 周岁,科研团队带头人、跟岗研 - 2 - 修校长年龄可放宽至 50 周岁。 (四)具有良好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教学、科研成果突出。 (五)研修目标明确,研修计划切实可行,应提供境外接受 单位的邀请函。 (六)科研团队带头人学术造诣高深,长期在科研、教学第 一线工作,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与管理领导能力;团队成员具有 长期合作关系,专业结构、年龄结构、职称结构合理;团队科研、 教学成绩突出,科研教学成果获得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奖励或具 有在研省部级及以上重大科研、教改项目;团队与境外接受单位 有一定的合作基础,在境外接受单位有条件进行科研攻关、合作 研究或产品研发。 (七)具有较好的外语基础,通过全国外语水平考试、或外 语本科及以上毕业、或近 10 年在同一语种国家学习工作一年及 以上。对申请到港澳台地区研修的,外语不作要求。 第七条 境外接受单位一般由申请人自行联系,其中应用型 高校教学团队、管理团队及校长跟岗研修境外接受单位可由省教 育厅委托相关机构联系。申请人的境外接受单位原则上为世界排 名前 200 强高校或世界顶级科学研究机构,研修的学科应排名世 界前列。高职高专院校申请人的境外接受单位可适当放宽,但必 须为国际知名本科院校或高水平专科院校。申请人境外邀请函, 应由导师本人、相关院系或研究机构出具。跟岗研修校长应由境 外高校负责人发出邀请。邀请函应明确研修起止时间及导师姓名、 - 3 - 从事专业、职称等。原则上具有副高职称申请人的导师应具有正 高职称。 第八条 获得过国家、省公费资助出境学习的人员,回校工 作满 3 年后方可申请。曾获得过本项目资助出境的人员、正在国 家和省公派留学资助期内的人员不予推荐。 第三章 第九条 选拔程序 省教育厅每年向高校下达年度境外研修申报指标。 高校符合条件的教师可向学校人事部门提出申请,学校根据学科 发展和师资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在完成申报人员出国(境)政 审和组织专家评审的基础上,确定向省教育厅推荐人选并进行公 示。公示结束无异议,正式上报材料。跟岗研修校长人选由学校 党委集体研究,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省委组织部或省委教育工委 同意后确定。 第十条 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各校推荐人选进行评审。评审 结果经省教育厅审议后进行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省教育厅正 式公布研修人员名单、时间和国别(地区),并报省外办,由省 外办对副厅级以下人员统一出具因公出国(境)任务批件。 第十一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录取国家和省人才工程 计划入选人员、“双一流”和江苏高水平大学建设四大专项(优势 学科、品牌专业、协同创新、特聘教授)、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学 - 4 - 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科研基地负责人 或学术骨干,以及节能环保、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 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新兴产业领域的学术带头人、 业务骨干和急需培养的人才。 第四章 第十二条 派出要求 研修人员出境前须与省教育厅、所在学校签订 《江苏省高校优秀中青年教师和校长境外研修协议书》(一式四 份),并在各设区市公证处办理公证。公证后的协议书(一份) 由学校于派出前报送省教育厅。 逾期未交视作自动放弃研修资格。 第十三条 经省外办统一出具因公出国(境)任务批件后, 研修人员持普通护照出国。签证由本人自行向研修目的国驻华使 领馆申请。副厅级及以上人员个案办理因公出国(境)任务批件 后持普通护照出国。赴港澳台地区研修人员须办理《往来港澳通 行证》或《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 第十四条 研修人员出境前,应向学校缴纳保证金 4 万元人 民币/人。研修人员按期回校后,学校应及时退还保证金。 第十五条 研修人员须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行前集训。赴港 澳台地区研修人员原则上于申请当年 12 月底前出境学习,其他 人员原则上于申请次年 3 月底前出国学习。 - 5 - 第五章 支持方式 省财政资助境外研修人员 12 个月 14 万元人民币 第十六条 /人, 6 个月 10 万元人民币/人。学校应在政策规定范围内,给 予适当的经费支持。省、校资助经费累计不超过 20 万元人民币/ 人。 第十七条 省财政资助经费主要用于支付研修人员在境外 学习期间的基本生活学习费用,包括注册费、学术活动补助费、 医疗保险费、书籍资料费、国际交通费等。有关标准按国家规定 执行。不足部分由所在学校承担。 研修人员获得有效签证或签注后,将相关申请拨款材料报送省教 育厅,省财政资助经费一次性划拨至所在学校或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八条 研修人员在境外研修期间,国家和省政策规定的 工资福利待遇保持不变。 第十九条 研修人员回校后申报晋升高一级职务,在现职务 任职年限的计算上不扣除境外研修时间。 第二十条 研修人员回校后申报科研项目、教学质量工程项 目、人才工程项目予以优先。 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研修人员引进境外先进教学资源, 为我省高校与境外优质高校建立合作、协作关系。 第二十二条 对研修人员在境外研修期间以及在回校后取 得的与研修资助有关的高水平科研、教学成果,由所在高校在论 - 6 - 著出版、论文发表、专利申请等方面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第二十三条 研修人员在境外研修资助下取得的成果,包括 发表论著和成果鉴定等,须标注“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江苏高校 境外研修计划资助”。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管理和考核 研修人员按因公出境人员管理,其派出、在境 外期间和回校事务等由所在学校负责管理。申请签证、申请外汇、 外汇核销等事宜均由学校负责落实。应用型高校教学团队、管理 团队及校长跟岗研修可由省教育厅委托相关机构负责境外研修 安排和日常管理。 第二十五条 研修人员出境前,所在学校应进行外事纪律、 保密纪律和人身安全教育。研修人员出境后应严格遵守国家的外 事、保密规定和纪律,遵守《江苏省高校优秀中青年教师和校长 境外研修协议书》有关约定,自觉接受驻外使领馆管理,并保持 与学校联系,每季度向学校至少汇报一次研修进展情况。研修人 员一般不得携配偶子女出境伴读。 研修人员在境外期间,如违反纪律,造成不良影响,所在学校和 省教育厅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研修人员应按期回校。因特殊情况须提前回校 的应报学校和省教育厅批准,并退还规定的资助经费(平均每月 - 7 - 资助经费×不足月数)。对在境外因主观原因无法继续研修而提前 回校的人员,将视情况追究责任,并追偿相应资助经费和违约金。 对特殊原因需要延期回国的,须凭境外接受高校的延期邀请以及 所在学校或境外机构延期期间的资助证明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 经学校批准后报省教育厅备案。副厅级及以上人员延期的,须征 得省委组织部同意,再次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延期只能申 请一次,时间不超过 6 个月,延长期一般不再享受省财政资助。 第二十七条 对未经学校和省教育厅同意,擅自变更研修国 家、地区或学校,擅自提前或逾期回校,在境外从事与研修计划 无关的活动而严重影响学习等违约行为,须偿还省财政和学校资 助的研修费用以及 30%的违约金。 第二十八条 研修人员回国后应向学校和省教育厅、出国 (境)任务审批部门提交研修总结以及《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并在学校公开汇报研修成果。校长项目研修人员须将研修总结抄 报省委组织部。对研修期间取得突出成绩的人员,予以表彰。 第二十九条 研修人员回本校至少工作五年。如违约须按比 例偿还省财政和学校资助的研修费用以及 30%的违约金。 第三十条 参加访问学者、教学科研团队研修人员回校三年 内应达到以下要求之一:1.开辟一个新的研究方向并取得一定 成果;2.发表论文被 SCI、EI 收录 2 篇以上;3.引进一本原版 教材并能使用双语教学,或开一门面向外国留学生的外文课; 4.开设一门反映学科(专业)前沿的新课。跟岗研修校长和管 - 8 - 理团队研修人员回校三年内应公开发表两篇以上管理类论文,实 施 1-2 项教育教学或学校管理改革项目,并取得较好成效。研修 人员回校满三年时,省教育厅将通过适当方式进行考核,对未能 达到上述考核要求的,将减少学校资助名额。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高校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共江苏省委省 委组织部、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外事办公室于 2011 年 4 月 20 日发布的《江苏省高校优秀中青年教师和校长境 外研修计划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抄送:教育部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江苏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7 年 2 月 17 日印发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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