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文库 - 千万精品文档,你想要的都能搜到,下载即用。

西财党发〔2017〕6号.doc

你还会回来吗╮17 页 80.5 KB下载文档
西财党发〔2017〕6号.doc西财党发〔2017〕6号.doc西财党发〔2017〕6号.doc西财党发〔2017〕6号.doc西财党发〔2017〕6号.doc西财党发〔2017〕6号.doc
当前文档共17页 2.88
下载后继续阅读

西财党发〔2017〕6号.doc

西财党发〔2017〕6 号 关于印发《西安财经学院领导干部鼓励激励 实施办法(试行) 》 《西安财经学院领导干部 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 》 《西安财经学院 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各部门: 《西安财经学院领导干部鼓励激励实施办法(试行) 》 《西安 财经学院领导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 《西安财经学院领 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 》已经学校 2017 年 1 月 5 日党 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立干部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三项机制,是学校 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五个扎实”要求、实现追赶超越发展的重要 举措,是激发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的制度安排,是当前和今后一 个时期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基本遵循。干部鼓励激励机制, 重点解决干部干事创业内动力不足的问题,让能干事、干成事的 干部得褒奖、获重用。干部容错纠错机制,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 记提出的“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鼓励探索、宽容失误,让敢 担当、敢创新的干部没顾虑、有舞台。干部能上能下机制,重点 解决干部干事创业外压力不够的问题,让不适应、不作为的干部 受惩戒、让位子。三项机制的建立和实施,充分体现了全面从严 治党要求,符合校情实际,顺应广大教职员工意愿,对于调动干 部干事创业积极性、保持追赶超越精气神,实现我校“追赶超越” 目标和促进“双一流”建设,走内涵式发展之路,创建特色鲜明 的高水平财经大学将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 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校党委。 中共西安财经学院委员会 2017 年 3 月 2 日 抄送:校党委委员,校领导,档(2)。 中共西安财经学院委员会 2017 年 3 月 2 日印发 -2- 西安财经学院领导干部鼓励激励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鼓励激励全校各级领导干部坚定信心、鼓足干劲、 勇于担当、奋发有为,努力营造全校上下想干事、能干事、干成 事的浓厚氛围,凝聚建设特色鲜明高水平财经大学的强大合力, 根据《陕西省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办法(试行)》《陕西省省属高校 领导干部鼓励激励实施办法(试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领导干部鼓励激励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注重实绩、综合评价,考用结合、奖优罚劣,分级管理、简便易 行的原则。 第二条 干部鼓励激励工作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主要依据, 充分运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民主测评结果和综合评价结果以 及获表彰奖励等情况。 第三条 干部鼓励激励包括评优评先、考核奖励和选拔重用。 第四条 评优评先 ⒈按 30%的比例,将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综合得分排名靠前的 单位,确定为优秀等次,以学校党委、行政名义行文公布并予以 表彰。 ⒉按照 13%的比例,将年度考核综合得分排名靠前的干部, 确定为优秀等次,以学校党委名义行文公布并予以表彰。 -3- ⒊以下情况,相关人员当年可直接确定为年度考核“优秀” 等次,不占其所在单位优秀等次指标: ⑴被授予省部级及以上集体荣誉奖励的单位主要负责人; ⑵被授予省部级及以上个人荣誉奖励的领导干部; ⑶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获得优秀等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 ⒋按照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在教学系列、教辅系列、管 理系列中比上一年度进位 30%的单位、部门,确定为“争先进位 最佳单位”;在教学系列、教辅系列、管理系列中比上一年度进 位 30%的干部,确定为“争先进位先进个人”。进位到学校年度 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不再授予此荣誉称号。 第五条 考核奖励 ⒈对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获得优秀等次的单位,按单位人数人 均 2000 元的额度发放奖金,奖金分配方案由受表彰单位自行制 定。 ⒉对获得“争先进位最佳单位”的,按单位人数人均 500 元 的额度发放奖金,奖金分配方案由受表彰单位自行制定。 ⒊对年度考核获得优秀等次的干部,一次性奖励本人岗位绩 效工资标准的 1 个月基础津贴。 ⒋对获得“争先进位先进个人”的干部,一次性奖励本人岗 位绩效工资标准的 1 个月业绩津贴。 ⒌连续 3 年考核优秀的干部,下一年度可享受本聘期职级上 -4- 一级的绩效工资待遇。 第六条 选拔重用 按照好干部标准,大力选拔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 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切实提高选人用人的科学性。 ⒈对连续三年获得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的单位,所在 单位主要负责人符合后备干部人选条件的,经校党委领导班子研 究后,可列入上一职级后备干部培养范围,提拔使用优先推荐。 ⒉对连续三年获得年度考核优秀的干部,符合后备干部人选 条件的,经校党委领导班子研究后,可列入上一职级后备干部培 养范围,提拔使用优先推荐。 ⒊一个聘期当中获得 2 次年度考核优秀或者校级及以上表彰 奖励的干部,具备干部选拔任用破格条件。在选派挂职、职务晋 升等方面予以倾斜。 第七条 领导干部鼓励激励工作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由党 委组织部、人事处组织实施。 第八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5- 西安财经学院领导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 为推进我校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财经大学进程,调动领导 干部恪尽职守、主动作为、善谋勇为、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努力 营造锐意改革、勇于创新、敢于担当、合理容错的良好环境,根 据《陕西省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办法(试行)》、《陕西省省属高校 领导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和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 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容错纠错是指对校属各单位、各级干部在履职担当、 改革创新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符合法 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 及时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二条 容错纠错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⒈把纪律挺在前面,依纪依法,坚守底线; ⒉坚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宽严相济; ⒊鼓励改革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误; ⒋注重抓早抓小,着眼预防,及时纠错; ⒌支持干事创业,勇于担当,激发活力。 第三条 容错纠错应当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坚持把严格管理 干部和热情关心干部结合起来,坚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 经验或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 -6- 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实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 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 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保护 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警醒违纪者。 第四条 建立合理容错机制。把支持改革发展与严格执纪相 结合,正确处理执行政策、严明纪律与调动和保护干部积极性的 关系,历史辩证地分析干事创业中的失误和偏差,综合考虑问题 发生的背景原因、动机目的、政策依据、情节轻重和性质后果等 方面因素,认真甄别、准确研判、妥善处置。 第五条 领导干部在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干事创业、履职担 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容错: ⒈在落实学校党政决策部署中,出现工作失误和偏差,但经 过民主决策程序,没有为个人、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且积极主 动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 ⒉在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 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⒊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 的因素,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⒋在推动重大项目和重点工作中,因维护全局利益,大胆履 职、大力推进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⒌因政策调整或学校党政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 -7- 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⒍在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因主动揽责 涉险、积极担当作为,出现一定失误或非议行为的; ⒎在化解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 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 ⒏工作中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 影响和损失的; ⒐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追究责任或从 轻追究责任的; ⒑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第六条 容错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⒈提出申请。相关单位或个人受到问责追责时,认为符合容 错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谁问责向谁申请的原则,在责任追究调 查阶段,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纪委、党委工作部门等组成的问 责小组(以下简称“问责小组”)提出申请。 ⒉审核受理。学校问责小组有关部门接到申请后,应进行认 真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应给予说明解释。责任追究实施后,容错申请不再受理。 ⒊调查核实。单位或领导干部个人提出的容错申请被受理后, 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受理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调查核实, 广泛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充分听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申诉意见, -8- 形成调查报告。对于不符合容错情形的应给予解释答复。 ⒋认定反馈。调查核实结束后,受理部门应当以事实为依据, 以纪律规定和法律法规为准绳,作出容错认定结论,经学校党委 审核后反馈给申请单位或个人。属于免责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 公开;属于减责的,应在处理意见中明确表述;对于不符合容错 情形的,不予免责或减责,但应当给予解释答复。 ⒌结果备案。学校问责小组组成部门对认定结果相互及时抄 送备案。 第七条 对容错的单位或个人,可在以下方面免责或减责: ⒈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和个人年度考核不受影响; ⒉干部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不受影响; ⒊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不受影响; ⒋个人评优评先不受影响。 对确需追责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减责,酌情从 轻、减轻处分或组织处理。有一定影响期的,影响期结束后提拔 任用不受影响。 第八条 健全纠错改正机制,对存在过错或失误的单位或个 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⒈抓早抓小,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对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 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 及时掌握动态,有针对性地教育引导,完善制度机制。对于反映 -9- 线索不具体的问题和轻微违纪但不够追究纪律责任的问题,可采 取谈话或函询的方式进行处置。 ⒉查找原因、纠正错误。采取提醒约谈、诫勉谈话、责令纠 错等方式督促有关单位或个人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及 时纠正偏差和失误,推动问题整改。 ⒊运用好“四种形态”,实施分类处置。通过批评教育、谈 话函询、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等方式,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帮 助绝大多数有问题的干部及时纠正错误。对认错态度好、主动挽 回损失和影响的,应当体现政策,予以免责,确需追究责任的, 从轻减轻处理。对认识不到位、措施不到位、纠错不到位的,应 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极少数心存侥幸、隐瞒问题、拒不改错、 对抗组织的,应当从严审查处理。 第九条 完善澄清保护机制,对所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 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⒈对查无实据或轻微违纪但不够追究纪律责任的信访问题, 可以通过谈心、召开会议和公告等适当方式,及时澄清事实,消 除负面影响。 ⒉对恶意中伤诬陷他人、干扰改革创新或持续无理上访造成 恶劣影响的,坚决查处,依纪依规追究责任并及时通报曝光。 ⒊核查有关问题时,全面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充分听取 被反映单位或个人的解释和说明,客观公正处理。 - 10 - 第十条 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确保容错纠错工作 取得实效。 ⒈学校党委承担容错纠错主体责任,将其作为推动工作的重 要举措,支持领导干部放手大胆工作。 ⒉学校纪委全面履行职责,严格执纪监督,把握政策界限, 通过合理容错、及时纠错、澄清保护,消除干部思想顾虑,鼓励 干部积极作为。 ⒊党委组织部应当加强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对符合容错 情形的领导干部要及时建议学校党委予以容错,客观评价、宽容 理解、大胆使用。 ⒋党委宣传部要统筹运用各类媒体资源,大力宣传支持保护 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政策措施,加强正面引导,营造容错纠错的 浓厚氛围。 第十一 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11 - 西安财经学院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解决干部队伍中 存在的不想为、不会为和不敢为问题,建立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 机制,加快推进特色鲜明的高水平财经大学建设,根据中央《推 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依照《陕西省推进省管 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办法(试行)》和《陕西省省属高校领导 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解决干部能下问题,建立健 全不适应学校事业发展,履职不力、担当不足、工作平庸,不适 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调整退出机制。对涉及追责和违纪的,按 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条 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权责一致、党政同责,依法治校、综合研判,于法周延、于事简 便的原则。 第三条 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既要严格执行干部到龄免职 (退休),聘期届满离任等制度规定,又要加大问责追究和调整 不适宜担当现职干部的工作力度。 第四条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主要通过问责处理、考核 调整、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调整不能正常履职干部、违纪 - 12 - 违规处理等 5 种方式进行。 第五条 领导干部能下,以平时表现、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 基本依据,突出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的评价,综合思想政治素质、 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党风廉政建设以及维护安 全稳定等方面工作不力的责任认定结果和干部自身存在突出问 题进行调整。 第六条 问责处理 加大领导干部问责力度。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上 级有关文件精神,具有《西安财经学院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科级 干部岗位责任追究实施办法》中责任追究的范围和内容规定的情 形,应当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第七条 考核调整 依据考核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⒈目标责任考核中,连续两年排在所属系列末位且有一次被 确定为较差等次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予以免职。 ⒉干部连续两年考核排名均在所属系列最后 5%的,调整工 作岗位。 ⒊干部连续三年考核排名均在所属系列最后 5%的,予以降 职。 ⒋连续两年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综合得分排名,在所属系 列退步 30%位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连续两年年度考核综合得分 - 13 - 排名在所属系列退步 30%位次的干部,予以降职。 5.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干部予 以免职。 第八条 不适宜担任现职调整 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诫勉没有改 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 ⒈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的基 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 持高度一致的; ⒉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 经不住考验的; ⒊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拒不 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搞无原则纠 纷的; ⒋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个人 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的; ⒌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 ⒍不敢担当、不负责任,为官不为、庸懒散拖,干部群众意 见较大的; ⒎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单位工作处于 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 - 14 - ⒏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 成不良影响的; ⒐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 (境)外,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 ⒑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第九条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应当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 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采取调离岗位、降职、免职等方式予以 调整。对非个人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予以妥善安排。 第十条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 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影响期满后, 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 的,可以提拔任职。 第十一条 无法正常履职调整 ⒈干部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 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职务调整后,工资、医疗等待遇不变。 其恢复健康后,参照原任职务层次作出安排。 ⒉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⒊由于身体健康、工作能力等原因,本人主动提出不再担任 现职的领导干部,按照有关程序及时调整。 第十二条 违纪违规处理 干部因违纪违规的,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予以免职。 - 15 - ⒈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纪律审查或司 法机关立案调查,不宜继续担任现职的,应当及时予以免职; ⒉违反党纪政纪情节较轻,纪检监察机关不予处分、免予处 分,受到党纪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受到行政警告、记过或记大 过处分,受到行政处罚、被免予追究刑事责任或免于刑事处罚的, 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因上述情形进行组织调整或问责追责, 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⒈报告。出现上述情形,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学校党委组织部或纪委监察处。 报告内容包括认定的过程、依据、结果和初步调整或问责追责建 议。 ⒉审核。组织部、纪委监察处对报告进一步核实、综合研判, 必要时经校党委同意,可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要注重 听取有关单位党委 (党总支)、分管领导和干部群众的意见,同 时听取干部本人的陈述意见。 ⒊报批。根据审核情况,组织部、纪委监察处明确调整或问 责追责意见,报学校党委审批。 ⒋决定。按照干部任免程序进行调整或问责追责。 ⒌谈话。对决定调整或问责追责的干部,应与其进行谈话, 告知理由,做好思想工作。 - 16 - ⒍备案。组织部和纪委监察处对调整或问责追责的干部建立 备案信息库,共享备案信息,并实行跟踪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17 -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