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大学涉税业务管理暂行规定.doc
东 华 大 学 东华财〔2014〕30 号 关于印发《东华大学涉税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学院、部、处、室,直属单位: 《东华大学涉税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经 2014 年第 20 次校长 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东华大学涉税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东华大学 2014 年 7 月 10 日 东华大学校长办公室 印发 —1— 附件: 东华大学涉税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涉税业务,建立良好的财务运行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国家主席令 2001 年第 49 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 587 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国家主席令 2011 年第 48 号) 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39 号)等部门规章,以及上海市的有关税收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合东华大学各部门及校内独立核算的非法 人二级单位的所有涉税业务。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校财务处是涉税业务的职能部门,负责学校本级及 校内独立核算的非法人二级单位的税务指导与管理,并设专门岗 位负责涉税业务的纳税申报及缴纳税款等工作。 第四条 财务处统一负责税务发票的管理工作,做好发票的 领用、保管工作。 第五条 财务人员应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国家、上海市有关 —2— 税收管理的政策法规,同时向全校教职工宣传税收政策,使有关 规定落到实处。既保证认真执行税收规定,又维护好学校和教职 工利益。 第六条 全校教职工应主动配合财务处做好涉税工作,依法 纳税。 第三章 涉税业务 第七条 个人从学校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 得税,由学校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应 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及税率标准遵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执行。由财 务处进行核算,并从工资薪酬收入中代扣,按照税法有关规定进 行申报并缴纳税款。 第八条 个人从学校取得的劳务收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由学校代扣代缴,劳务所得适用比例税率,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及税率标准遵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财务处按照税法有关 规定进行申报并缴纳税款。 第九条 学校各单位取得的经营类收入所需缴纳的营业税, 由财务处确认收入时计提,税率标准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财 务处按照税法有关规定进行申报并缴纳税款。 第十条 个人取得的“四技服务”等科研课题收入需要缴纳 增值税,由财务处在确认相关收入时计提,税率标准、增值税减 免遵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财务处按照税法有关规定进行申报并 —3— 缴纳税款。 第十一条 学校所需缴纳的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 (含地方教育费附加) 、河道管理费由财务处在确认相关收入时, 与营业税、增值税一并计提,计提标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财务处按照税法有关规定进行申报并缴纳税款。 第十二条 学校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所需缴纳的房产税, 由财务处在确认收入时计提,税率标准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财务处按照税法有关规定进行申报并缴纳税款。 第十三条 学校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需缴纳土地使用税, 财务处以税务机关核定的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作为计税依据,遵照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财务处每半年到税务机 关申报并一次性缴纳税款。 第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或个人在书立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时 所需缴纳的印花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和税额的确定,按照《印 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财务处定期到税务部门统一购买印花税 税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中未尽涉税业务以及税收减免等事宜,按 照国家及上海市的法律法规执行。因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修订、 废止等原因而造成本规定部分条款与现行税收政策相抵触的,按 新颁布的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监察处、审计处负责学校涉税业务的监督、检查 —4— 工作。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及个人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对违反国 家税收政策的单位及个人,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后勤集团中非法人单位的涉税业务参照本规定执 行;上海东华镜月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及后勤集团中的法人单位, 执行国家及上海市的税收政策。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解释权归校长 办公会议,由财务处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