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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流程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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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流程图 村(居)民委员会履行 困难群众主动发现报 告职责,帮助有困难的 家庭或个人申请社会 救助;协助乡镇(街道) 做好低保调查核实、公 示和民主评议、定期复 核等工作,无正当理由 不得拒绝、推诿。 乡镇(街道)应当对 提交材料进行审查, 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 材料不齐备的,应当 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 规定材料。可以通过 国家或省政务服务平 台、省社会救助家庭 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查 询获取的材料不要求 当事人提交。 乡镇(街道)对拟确认为 低保对象的,在申请家庭 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 公示期为 7 天。公示期满 无异议的,应当在 3 个工 作日内予以确认同意。对 公示有异议的,乡镇(街 道)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 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核 实,视情组织民主评议, 在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 核意见,并重新公示。对 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 确认同意,乡镇(街道) 应在作出决定 3 个工作日 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 明理由。 申请人提出申请 乡镇(街道) 受理 乡镇(街道) 审核 乡镇(街道) 公示确认 申请低保一般应以家庭 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 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 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 籍所在地乡镇(街道) 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 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低保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 低保申请家庭人口、收 入和财产状况的书面声 明;提供的信息材料真 实、完整、有效的承诺 书;低保申请家庭及其 法定赡养、抚养人家庭 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 书。 乡镇(街道)应当自受 理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 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 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 情况等予以调查核实, 并提出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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