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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17号++关于印发《赫山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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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DR-2017-00010 益赫政发〔2017〕17 号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赫山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龙岭工业集中区、衡龙新区管 委会,区直各单位,中央、省、市驻区各单位: 《赫山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2017 年 7 月 12 日 (此件主动公开) - 1 - 赫山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3、灾情信息管理 3.1 信息报告 3.2 信息发布 4、灾害预警响应 4.1 预警信息 4.2 启动条件 4.3 启动程序 4.4 预警响应措施 4.5 预警响应终止 5、区级应急响应 - 2 - 录 5.1 Ⅳ级响应 5.2 Ⅲ级响应 5.3 Ⅱ级响应 5.4 Ⅰ级响应 5.5 启动条件调整 5.6 响应终止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冬春救助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4 其他设施重建 7、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科技保障 - 3 - 7.8 宣传和培训 8、附则 8.1 预案演练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 4 - 赫山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 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 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湖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益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益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赫 山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的区级应急救助工 作。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 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 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 社会互助、群众自救的原则,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 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 5 -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区减灾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 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区人民政府设立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 由分管副区长任主任,区政府办协管副主任、区民政局局长和区 发改局、区财政局、区水务局分管副局长任副主任,区委宣传部、 区人武部、区农业局、区林业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 商务局、区卫计局、区工信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文体广 新局、区统计局、区安监局、区科协、区红十字会、区气象局、 赫山公安分局、赫山供电分公司、赫山环保分局、赫山质监分局、 赫山国土分局、赫山武警中队、交警三大队、赫山消防支队等单 位负责人为成员。 区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和办公室,区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区 民政局,由区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区减灾委 组织、领导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制定全区救灾工作方针、 政策和规划;协调开展重大减灾活动,指导乡镇(街道、园区) 开展减灾工作;统一调度全区自然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 保障资源;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灾情及救灾工作情 - 6 - 况;负责接待上级、国际、境外及其他区县市慰问团和核灾救灾 工作组;负责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工作。 2.2.2 区专家委员会 对全区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 建议,为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 见。 2.2.3 区减灾委办公室 承担区减灾委的日常工作;联络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准 备、指导参与救灾工作;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相关信息、 灾区需求和救灾工作情况,及时将灾情报告区人民政府和市民政 局,并向区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召开救灾会商会议,提出应对 方案;协调落实对灾区的支持和帮助措施;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赴 灾区联合工作组,协助、指导乡镇(街道、园区)开展抗灾救灾 工作;承办区减灾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2.2.4 区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区民政局 负责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织核查并会同宣传部 门统一发布灾情信息;管理、分配中央、省和市级救灾款物,并 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区减灾委办公室工作。 区发改局 安排重大防灾减灾救灾建设项目,协调落实项目 建设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 区财政局 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管。 - 7 - 区水务局(区防办) 掌握汛情、旱情、水旱灾情、水利工 程险情,组织、协调、统计、指导全区防汛抗旱工作,指导灾后 水利设施的修复。 区委宣传部 负责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组织协调新 闻媒体适时报道发布自然灾害预警及救助信息,及时向社会公众 发布救灾工作动态,做好有关灾害舆情应对处置工作,引导舆论 客观正面报道,将防灾减灾救灾有关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 区人武部 组织、协调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必 要时,协助区人民政府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区农业局 负责农业自然灾害情况的调查、统计,组织重大 农作物病虫草鼠害和动植物疫病的防控,帮助、指导农业防灾减 灾和灾后农业生产恢复。 区林业局 负责重大野生动物疫情、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 防治以及森林火灾的防范,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区住建局 负责将综合防灾减灾纳入城乡规划,组织制定灾 后恢复重建规划,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统计、安全鉴 定、修复、重建等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 组织协调抗灾、救灾人员和物资的运输,组 织转移灾民所需的车船交通工具,统计、抢修被毁公路、航道等 交通基础设施。 区商务局 - 8 - 负责组织和协调商业企业、物资储运销售单位参 加抢险救灾工作;组织跨地区的应急生活必需品供应。 区卫计局 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灾区的治病防病工 作,搞好灾区传染病疫情监测,做好灾区群众的心理辅导工作。 区工信局 负责协调灾区通信保障工作。 区教育局 帮助灾区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做好校舍损毁统计 和恢复重建指导工作。 区科技局 负责安排重大防灾减灾救灾科研项目,加强防灾 减灾救灾相关研究并提供科研产品。 区文体广新局 负责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损毁统计和 恢复工作。  区统计局 协助、指导分析灾害情况和制定统计标准工作。 区安监局 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应急救援协调、指 挥工作。 区科协 协调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的防灾减灾救灾科 技服务活动;组织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和各级科协,开展 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 区红十字会 依法开展救灾工作和社会募捐,通过中国红十 字总会向境外和国际社会发出救助呼吁;根据捐赠者意愿,接收、 管理、分发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各级红十字会及红十字救 援队参与救灾工作。 区气象局 负责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预报,做好防灾减 - 9 - 灾救灾气象保障服务工作。 赫山公安分局 指导、协助维护灾区治安秩序;加强安全防 范,保卫重点目标,打击违法犯罪;协助组织紧急疏散转移、解 救群众等工作。 赫山供电分公司 负责灾区电力设备设施的抢修、恢复,保 障灾区电力供应。 赫山环保分局 组织、 协调灾区环境污染情况的监测与评估。 赫山质监分局 负责提供救灾物资及捐赠物资的产品质量 检验技术服务,检测认定救灾物资报废标准,对本区企业生产的 救灾物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并依法组织查处假冒伪劣违法行为。 赫山国土分局 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统计、指 导和监督工作。 赫山武警中队 组织武警部队实施抗灾救灾,协助当地公安 部门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 的群众。 交警三大队 负责灾区的交通秩序维护,疏导交通。 赫山消防支队 负责组织指挥消防部队参加灾害救援和抢 险救灾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消防知识宣传及演练。 3、灾情信息管理 区民政部门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 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 - 10 - 3.1 信息报告 3.1.1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各乡镇(街道、园区)应在灾 害发生后 1 小时内将本级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民政部门报 告;区民政部门在接报灾情信息 1 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和市民政 局报告。 对于本行政区域内造成死亡(失踪)人口 1 人以上或房屋大 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损失严重的自然灾害,区民政部门应 在灾害发生后 1 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 3.1.2 一般及以上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灾区民政部门执行 灾情 24 小时零报告制度。 3.1.3 对干旱灾害,灾区民政部门应在旱情初现、群众生产 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 10 日续报一 次,直至灾情解除后,核实上报结果。 3.1.4 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区减灾委要定期或不定期组 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部门灾情数据要保持一致。 3.1.5 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要组织相关部门在 5 日内开展 灾情核查评估,进一步核定灾情数据,15 日内完成灾情核报。 3.2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 发布形式包括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 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 - 11 - 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区减灾委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 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 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 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灾害预警响应 4.1 预警信息 区直及驻区有关部门(单位)发布气象灾害、地震趋势、汛 情、旱情、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林业生物灾害预警信息时,应 及时通报区减灾委办公室。 4.2 启动条件 区直及驻区相关部门(单位)发布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出现 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 措施的情况。 4.3 启动程序 区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单位)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 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情况进行分析 评估,及时启动救灾预警响应,并向市民政局、区委、区政府报 告。 4.4 预警响应措施 - 12 - 预警响应启动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立即组织协调相关工作。 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向区减灾委领导、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并向 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各乡镇(街道、园区)发出灾害 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值班,根据有关部门(单位)发布的灾害监测预 警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通知有关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工作,启 动与交通运输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 情况下可提前调拨。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 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及时向市民政局、区委、区政府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 况。 (6)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4.5 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发展为灾害后,区减灾委办公室决定预警终 止响应。 5、区级应急响应 区减灾委设定Ⅳ、Ⅲ、Ⅱ、Ⅰ等四个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 响应等级。 - 13 - 5.1 Ⅳ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某一乡镇(街道、园区)或相邻几个乡镇(街道、园区)行 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的:死亡失踪 2 人以上 5 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 助 5000 人以上 1 万人以下;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 800 间以 上或 1000 间以下;旱灾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 助人数占农业人口 10%以上 15%以下(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 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 动标准,由区减灾委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视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 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区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 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 照有关规定会同新闻部门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 (4)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 - 14 - 区财政局、区民政局按照应急资金拨付程序及时下拨市级救灾资 金并监督使用。区减灾委办公室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 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卫计部门指 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5)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Ⅲ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某一乡镇(街道、园区)或相邻几个乡镇(街道、园区)行 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的:死亡失踪 5 人以上 7 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 助 1 万人以上 3 万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1000 间以上 3000 间以下;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 占农业人口 15%以上 20%以下。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 动标准,向区减灾委提出进入Ⅲ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决定启 动Ⅲ级应急响应。 5.2.3 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区减灾委立即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区委、区政 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争取市救灾主管部门给予支持。 - 15 - (2)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及受灾乡镇(街 道、园区)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 支持措施。 (3)派出由区民政局负责同志带队、有关部门单位参加的 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救灾工作。 (4)区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 规定会同宣传部门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5)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及时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申请 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 (6)区财政局、区民政局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 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民政局为灾区 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 放救灾款物;交通运输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保障工作。卫计部 门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区评估、核定 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根据需要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组 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8)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Ⅱ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某一乡镇(街道、园区)或相邻几个乡镇(街道、园区)行 - 16 - 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的:死亡失踪 7 人以上 10 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 救助 3 万人以上 10 万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3000 间以上 1 万间以下;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 数占农业人口 20%以上 30%以下。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 动标准,向区减灾委提出进入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区减灾委决定 启动Ⅱ级响应。 5.3.3 响应措施 由区减灾委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区减灾委立即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区委、区政 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争取市救灾主管部门的支持。 (2)区减灾委主持召开会商会,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 受灾乡镇(街道、园区)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 的救灾支持措施。 (3)区政府负责同志率有关部门单位人员赶赴灾区慰问受 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救灾工作。 (4)区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 和救灾工作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规定会同新闻部门发布灾情, 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灾害监测、 - 17 - 预警、预报和新闻宣传工作。 (5)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及时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申请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 (6)区财政局、区民政局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单位对 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民政局为 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 和发放救灾款物。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保障 工作。卫计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 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区民政局视情况开展救灾捐赠活动,适时向社会公布 灾情和灾区需求,主动接收并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公示其接收和 使用情况。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加救灾和伤员 救治工作。 (8)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 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根 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9)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Ⅰ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某一乡镇(街道、园区)或相邻几个乡镇(街道、园区)行 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 - 18 - 之一的:死亡失踪 10 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 10 万人以上;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1 万间以上;干旱灾害造成缺粮 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 30%以上。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 动标准,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决定启 动Ⅰ级应急响应。 5.4.3 响应措施 由区减灾委统一领导、组织自然灾害减灾救灾工作。 (1)区减灾委立即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区委、区政 府和市直有关部门,争取市救灾主管部门给予支持。 (2)区减灾委主持会商,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乡 镇(街道、园区)参加,对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3)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率有关部门人员赶赴灾区慰问受灾 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开展救灾工作。 (4)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灾情会商,按规定会同新闻部门 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做好灾 害监测、预警、预报和新闻宣传工作。 (5)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及时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申请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 (6)区财政局、区民政局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单位对 - 19 - 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民政局为 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 和发放救灾款物。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卫 计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 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赫山公安分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维护、交通疏导和协 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配合有关救灾工作。区人武部、赫山 武警中队根据有关部门单位和灾区乡镇(街道、园区)请求,组 织协调武警、民兵、预备役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灾区运送、装 卸、发放救灾物资。 (8)区发改局、区农业局、区商务局保障生活必需品市场 供应及价格稳定。区工信局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 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 应工作。区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和区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 鉴定等工作。赫山供电公司负责灾区电力抢修、恢复,保障灾区 电力供应。 (9)区民政局、区减灾委视情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适 时向社会发布灾情和灾区需求;主动接收并及时下拨社会各界捐 赠款物,公示其接收和使用情况。区红十字会、赫山区慈善总会 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加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10)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 - 20 - 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 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11)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1)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 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区域经 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 可酌情调整。 (2)区政府决定的其它事项。 5.6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按照 “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终止响应。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自然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单 位)、专家及灾区民政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 区民政局指导灾区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区财政局、区民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 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 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 21 -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灾区乡镇(街道、 园区)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区民政局组织各乡镇(街道、园区)民政部门,于每 年 9 月下旬开始调查受灾群众冬、春季生活困难情况;组织有关 专家赴灾区开展评估,核实情况。 6.2.2 区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 9 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 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 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 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 6.2.3 根据各乡镇(街道、园区)的请款报告,结合灾情评 估情况,区财政局、区民政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中央、 省和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冬、 春季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以受灾户自 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 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 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6.3.1 灾情稳定后,区民政部门和减灾委办公室立即组织灾 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区民政局和减灾委办公室将本 - 22 - 区因灾倒塌房屋情况报市民政局和市减灾委办公室。 区民政局、区减灾委办公室会同区级有关部门单位或专家赴 灾区开展因灾倒塌房屋等灾情评估,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报 区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 6.3.2 根据各乡镇(街道、园区)向区人民政府的申请,结 合评估小组的倒房情况评估结果,区财政局会同区民政局下拨中 央、省、市安排的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专项用于灾民倒 房恢复重建。 6.3.3 倒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区民政部门应采取实地调 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 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民政局。 6.3.4 区住建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 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 选址,依法依规制定出台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4 其他设施重建 发改、教育、财政、住建、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卫计、 文体广新、电力、通信、金融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做好 灾区教育、医疗、水利、电力、交通、通信、供排水、广播电视 等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7、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 23 - 区政府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 为主的原则,建立合理的救灾资金分担机制,并逐步加大救灾资 金投入。 7.1.1 各乡镇(街道、园区)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 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 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 区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单位灾情预测和上年 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 用于帮助解决遭受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 生活困难。 7.1.3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财政通过预备费保障受灾 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7.1.4 区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 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标准。 7.2 物资保障 7.2.1 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合理规划、建设各乡镇(街道、 园区)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 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体系。自然灾害多发、易发 地区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 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 - 24 - 7.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 备制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加强救灾物资储备能力建设, 建立生产厂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7.2.3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补偿 机制以及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情信息的传送畅通。 7.3.2 加强区、乡镇(街道、园区 )两级灾情管理信息系 统建设,确保区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7.3.3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产品共享 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 备和装备。乡镇(街道、园区)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 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各级减灾 委办公室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车辆、移动(卫星)电话、计算机、 摄(录)像机和全球卫星定位系统等设备和装备。 7.4.2 乡镇(街道、园区)应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 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自 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 25 -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各级各类自然灾害专业救援队伍和民政灾害管 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相关社会组 织和志愿者队伍,支持、鼓励、引导其在防灾减灾工作中发挥积 极作用。 7.5.2 组织有关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 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健全 各级灾害信息员队伍。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应设立专兼职灾 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 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 运行和监管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 分配、使用、公示、表彰等工作。 7.6.2 区民政局、区减灾委办公室应建立健全社会捐助接收 站(点),形成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 7.6.3 要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 口支援机制。 7.7 科技保障 7.7.1 建设区级救灾指挥中心,配备应急指挥中心大厅、影 像播放系统和专用机房,配置先进数据采集、传输、网络通讯等 - 26 - 软硬件设施,实现救灾应急信息的互联互通。 7.7.2 组织民政、国土资源、环保、交通运输、水务、农业、 卫计、安监、林业、气象、测绘地信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 研机构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赫山区自然灾害风险 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3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 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 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8 宣传和培训 组织开展全区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 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 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 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 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 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组织开展对各级各部门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 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附则 8.1 预案演练 区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 并定期组织演练。 - 27 -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区减灾委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 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区政府审批。各乡镇(街道、园区)的自然 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灾 应急预案。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区委,区人大,区政协。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28 - 2017 年 7 月 12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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