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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机关告知书(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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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行政机关告知书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 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 号) 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推行证明事 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29 号) 要求,就办理行政事项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有关内容 告知如下: (一)行政事项及证明事项名称 1.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给付 2.证明事项名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 残疾人(户口本、身份证、残疾证、银行卡)复印件。 (二)行政事项的法定依据 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5〕52 号文件全 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 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27 号 第三条.申请和发放程序(1)申请.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 补贴,需填写《山东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 并提交户口本、身份证、残疾人证复印件。 (三)证明事项证明的内容或者申请人需要具备的法定 条件 1.申请人为为具有济宁市任城区户籍且持有《中华人民 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无生活自理能力、残疾等级 为一、二级的残疾人。 (四)申请人承诺后免于提交以下材料: 1.户口本 2.身份证 3.残疾证 (五)承诺的内容与期限 1.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方式 办理申请事项,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在 3 日 内提交如下证明材料: 残疾人(户口本、身份证、残疾证、 银行卡) ; 2.申请人自愿作出符合条件的承诺的,向行政机关提交 签字(盖章)的承诺书(一式二份)。 (六)核查方式 行政机关在收到申请人生效承诺书后,当场或在 3 日 内采取 部门联合 方式对申请人承诺内容进行核查。 (七)申请人不实承诺、虚假承诺的法律后果 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事项时,发现申请人有不实承诺、 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终止办理、责令 限期整改、不予行政许可、撤销行政决定、给予行政处罚” 的决定, 1 年内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根据造成的社会影 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级,据实记入申请人诚信档案,共享至公 共信用信息平台,区分不同失信情形依法实施相应惩戒措施。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八)承诺书不公开 行 政 机 关( 盖 章 ): 经 办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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