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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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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清单 一、部 门 职 责 序号 1 2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组织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 贯彻执行有关 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人力资源和社 负责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 会保障方针政 策和法律法规, 组织调查研究工作,开展综合性政策研究 拟订全县人力 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普法宣传及法律、 资源和社会保 法规培训工作 障事业发展规 承担县本级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处罚 划和年度工作 听证等工作 计划并组织实 承担机关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的合法 施;对全县人 性审查和听证工作 力资源和社会 承担牵头办理其他部门法规性文件征求意 保障工作进行 见工作 综合管理、监 监督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组 督指导、协调 织开展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 服务 负责信访维稳工作 负责促进就业 工作。拟订全 县统筹城乡的 就业发展规划 和政策,完善 公共就业服务 体系;组织落 实就业援助制 度;组织落实 职业资格制度 相关政策,统 筹建立面向城 乡劳动者的职 业培训制度; 拟订促进城乡统筹就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 计划并组织实施 组织实施劳动者平等就业、流动就业、农村劳动 力转移就业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指导实 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对困难高校毕业生 发放一次性求职补贴 拟订促进特殊群体统筹就业和就业援助政策 参与拟订就业专项资金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 金使用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执行就业与失业管 理办法,指导建立就业与失业登记制度 贯彻执行失业保险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发 展规划,建立健全失业预警制度 承担县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工作 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规划并组织 实施,拟订高技能人才、实用人才培养和激 励措施 1 备注 序号 2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贯彻执行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相关行 业标准,组织实施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竞 赛,实施劳动预备制度 拟订县技工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发展规 划和管理规则,指导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 招生、教学和毕业生就业工作,会同有关部 门组织实施并监管技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 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核发《职业资格证 书》,指导、监督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技能 贯彻执行高校 培训机构的工作 毕业生就业政 综合管理全县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 策和高技能人 研究制定全县就业发展战略,编制并督促实 才、农村实用 施全县就业创业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人才培养与激 促进就业创业事业的协调发展 励政策;指导 乡镇人力资源 承担失业保险基金预决算编制、会计核算和 和社会保障工 统计工作 作;负责全县 承担失业保险征缴、稽核、待遇核定、发放, 就业、失业、 开具失业人员在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社会保险基金 和其他补助金的单证 预测预警和信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息引导,拟订 组织监测就业失业登记、 应对预案,实 失业保险待遇等全部就业扶持政策实施情 施预防、调节 况(包括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 和控制,保持 职业介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税收优 就业形势稳定 惠、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 和社会保险基 数据项的监测)。 金总体收支平 负责全县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工作,核发 衡。 《就业失业登记证》并进行失业统计。 备注 县就业服务管理局 县就业服务管理局 县就业服务管理局 县就业服务管理局 县就业服务管理局 负责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调查统计,建立 和完善全县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台账。 县就业服务管理局 负责全县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平台建 设,推动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职能 下移,负责乡镇业务指导和对接工作。 县就业服务管理局 对创业项目进行开发、收集和推介。 县就业服务管理局 2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负责小额担保贷款项目的申报推荐和评估审批。 县就业服务管理局 帮助自主创业人员协调落实各项税费等优惠政策 的减免,对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发放小额担保贷款。 县就业服务管理局 对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进行全面管理,对入驻企 业进行审核和政策扶持,对于孵化成功的企业及时 县就业服务管理局 转移,帮助新的创业者 2 负责开展区域间劳务合作和指导服务工作,协调各 单位开展劳务输出、劳务派遣 组织开展农民工技能培训;大学生、失业人员、退 役军人、农民工的创业培训等各项培训工作。 建立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学员档案,提供跟踪服务 和各项扶持工作。 县就业服务管理局 县就业服务管理局 县就业服务管理局 贯彻执行国家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城乡居民医疗 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 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政策。 拟定本县医疗、生育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其他补充医疗 保险规范性文件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受理用人单位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其他补充医疗 3 统筹建立覆盖 城乡的社会保 障体系;组织 实施城乡社会 保险及补充保 险保险政策和 标准;会同有 关部门拟订社 会保险及其补 充保险基金管 理和监督,编 制全县社会保 险基金总体预 决算草案 保险、登记、申报、征缴和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 政策、规划和标准。 负责离休干部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等特 殊人群医疗费用保障的管理服务。 承担本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其他 补充医疗保险经办业务。 承担本县城乡居民县外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其他补 充医疗保险经办业务。 负责对医疗、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零售药 店服务协议书的签订以及监督检查。 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拟定本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政策, 并组织实施。 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调整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城乡 居民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 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支付标准。 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的资格 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负责本县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 离退休干部医疗保障、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其他补 充保险的政策落实和监督检查。 3 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指导、监督、检查全县医疗、生育保险、城乡居民 医疗保险、其他补充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工作。 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负责依法稽查各类违反医疗保障制度的行为。 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 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所 统筹规划和指导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 养老保险业务工作,负责有关数据和各种报表的汇 总上报及信息处理工作 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所 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 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所 运营和管理工作及职业年金的征缴管理工作 3 统筹建立覆盖城 乡的社会保障体 系;组织实施城 乡社会保险及补 充保险保险政策 和标准;会同有 关部门拟订社会 保险及其补充保 险基金管理和监 督,编制全县社 会保险基金总体 预决算草案 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 的审查稽核、单位台帐和个人帐户的建立,工作异 动时基金的转移及其他有关手续 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所 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参保单位离退休人员基本 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正常调整及有关管理服务 工作 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所 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参保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 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所 发证工作 负责对本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工作的业务指 导 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所 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参保登记、管 理、转移等工作 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所 组织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人员保 险费征缴工作 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所 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保险费基金管理 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所 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稽核工作 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所 承担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资格 认证和养老金发放工作 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所 贯彻执行中央、省、市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县社会劳动保险所 负责全县城镇企业、私营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 位、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被征地农民、城镇务工 县社会劳动保险所 农民、社会从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 负责参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相关费用的支付 工作。 负责按政策发放参保人员的死亡抚恤金、丧葬费。 承担全县企业养老保险动态的调研、收集、综合和研 究工作。 4 县社会劳动保险所 县社会劳动保险所 县社会劳动保险所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负责县本级参保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审核,参 保职工个人账户的建立工作。 负责办理参保企业职工异动工作单位时基金的转移 和其他有关手续。 负责审核参保企业申报的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 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 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运营和管理工作。 负责破产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的清算和离退休人员的 接收、管理工作。 负责县本级参保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发证和年检年 审工作 统筹规划全县和指导乡镇人社服务中心企业职工基 本养老保险业务工作。 3 备注 县社会劳动保险所 县社会劳动保险所 县社会劳动保险所 县社会劳动保险所 县社会劳动保险所 县社会劳动保险所 县社会劳动保险所 统筹建立覆盖城 县社会劳动保险所 乡的社会保障体 负责县本级基本养老保险调剂金的上解工作。 系;组织实施城 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政策制度和社会保险经 县社会劳动保险所 乡社会保险及补 办机构的管理办法,对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实施监督。 充保险保险政策 和标准;会同有 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查 县社会劳动保险所 处违规行为。 关部门拟订社会 保险及其补充保 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工伤保险政策法规,参与拟 县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险基金管理和监 定全县工伤保险相关政策 督,编制全县社 会保险基金总体 预决算草案 负责征收工伤保险费,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收支 情况 县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负责按照规定核定和办理工伤保险待遇 县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负责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负责工伤 保险基金的预决算工作 县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负责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 费使用、工伤发生率和安全卫生状况等情况,按照 规定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率和浮动档次,确定用人 单位当年缴费费率 县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负责拟定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 构、定点零售药店订立和执行服务协议的工作规范 并组织实施 县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参与拟定工伤保险相关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 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康复性治疗目录、费用结算办 县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法并组织实施 负责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和信息系统管理 5 县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参与拟订全县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 管理县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经费 承担局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指导监督直属单 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内部审计工作 4 负责全县就业、 失业、社会保险 基金预测预警和 信息引导,拟订 应对预案,实施 预防、调节和控 制,保持就业形 势稳定和社会保 险基金总体收支 平衡 承担局机关政府采购及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工作,综合协调各项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 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政策制度和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的管理办法,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 督 指导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 建设和实施 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 查处违规行为 参与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工作 协助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 险业务的资格,并对其承办情况实施监督 承担企业年金基金合同备案工作 5 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奖金、津 负责全县机关、 贴补贴管理有关工作,承担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 事业单位工资收 作人员工资调整的审核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审核纳 入分配综合管理; 入县级财政统一发放工资范围的机关、事业单位及 贯彻执行机关、 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标准和离退休费。 事业单位人员工 资收入分配政策; 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人员、新进人员、大 建立机关、事业 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奖惩人员工资待遇的确定。 单位人员工资正 常增长和支付保 障机制;配合相 关部门审核纳入 县级财政统一发 放工资范围的同 级党政机关、事 业单位及 贯彻实施国家及省制定的特殊岗位津贴政策、工资 浮动和工资固定等政策。 负责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管理服务的 有关工作,贯彻实施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退职) 人员的离退休(退职)费、生活补贴的政策及标准, 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退休(退职)、离 退休费调整的审批工作。 6 备注 序号 5 主要职责 人员的工资、资 金、津补贴标准 和离退休费;拟 定机关、事业单 位人员福利和离 退休政策并组织 实施。 具体工作事项 贯彻实施机关、事业单位的福利政策,负责审批全 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疾病、工伤、生育停 工期间的待遇以及死亡抚恤、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组织实施休假制度。 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时间、工龄 更改、连续工龄、出生年月和退休年龄的认定。 负责县直机关福利费管理。 配合单位或部门参与拟订有关养老、医疗、生育、 工伤、失业保险待遇等政策。 组织实施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 3 至 5 级岗 位等级规范及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培训工作。负责工 勤技能 1 至 2 级岗位的申报工作。 负责管理全县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队伍建设 承担全县专业技术人才的管理服务工作 负责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综 合管理工作 6 综合管理全县专 业技术人员和专 业技术队伍建设 工作;综合管理 全县专业技术人 员和机关事业单 位工勤人员的培 训和继续教育工 作;负责专业技 术人员职称改革 工作;配合做好 高层次专业技术 人才选拔、培养 和引进工作 配合上级部门贯彻、检查、落实党的高级技术人才 政策 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改革工作,完善专业技术职 务聘任制度,建立专业技术资格制度 推行专业技术执业(职业)资格制度 负责组织全县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及指 导基层单位的聘任工作 检查指导全县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考核、业务档案 的建立及聘后管理 组织国家有关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及省组织的 水平考试的报考资格审查、考务指导、监督及考后 的验证工作 负责全县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有关工 作 负责全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承办县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管理、分发工作 负责协助科技扶贫、科技引智工作 7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负责全县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录用计划的申报工作,配合省市做好全县公务员、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 负责行政机关公 负责公务员调配、调任工作综合管理,办理全县公 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调配、调 任工作; 务员和参照公务 组织全县公务员培训工作; 员法管理单位工 作人员的综合管 组织实施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能力建 设和作风建设的政策; 理;会同有关部 承办县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的有关工作; 门落实全县军队 负责全县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 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奖惩管理工作,审核上报省市 表彰奖励和以县人民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的集体和 个人 转业干部安置工 作,负责自主择 7 业军队转业干部 管理服务工作; 负责全县事业单 贯彻执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政策规定和办 法,负责接收省市军转安置办确定的安置对象,介 绍至安置单位工作 位人事制度改革 负责协调和指导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 和人事管理工作; 工作 负责全县高校毕 组织实施全县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 政策 业生“三支一扶” 和见习基地工作, 指导、监督、承办全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 负责公务员信息 统计管理工作 承担全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奖惩、调配工作 负责全县“三支一扶”招募计划的申报工作 负责“三支一扶”人员的日常管理,对服务期满的 “三支一扶”人员进行考核,按照相关政策做好期 满就业服务工作 负责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 8 负责工伤事故调查和工伤认定申请材料的初审、报 负责县本级的工 批、送达工作 伤认定工伤工作; 指导、监督全县 指导组织工伤康复工作的开展 工伤保险经办机 负责对工伤医疗期、劳动能力、职业康复进行鉴定 构的业务工作 和管理 8 备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负责编制全县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承担劳动和社会保险统计工作 组织贯彻实施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 政策法规及改革方案; 指导执行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政策、管理办法、待遇项目 和给付标准,监督实施失业保险基金稽核规则; 指导、监督、检查全县失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 组织拟定全县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的管理办法, 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认定和年审; 负责对医疗保险特殊病种进行鉴定和管理,指导、 监督、检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工作。 9 统筹建立覆盖城 乡的社会保障体 系。拟订并组织 实施城乡社会保 险及其补充保险 政策和标准;贯 彻执行企业基本 养老保险政策; 执行劳动关系政 策,完善劳动关 系协调机制。 贯彻执行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制度和审批办法,负责全县企业职 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退休审批工作和提前退休特殊工种的 认定、管理工作和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审核工作 负责认定全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参加工作 时间、连续工龄、参保缴费时间、出生年月和退休年龄 负责全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离)休人员 基本养老金调整的审批工作 执行国家、省劳动关系政策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规 范,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加强对集体协 商过程的指导,督促企业和职工认真履行集体合同 指导全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 责集体合同的审核登记和劳动用工备案工作 指导企业职工劳动关系处理及实施企业经济性裁员政策 监督实施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探亲 假制度、职工福利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以及特殊 工种的劳动保护政策 监督实施最低工资标准 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的监督检查 参与劳动模范的评审 指导和协调国有改制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 指导社会中介组织制订地方性定员标准并审核发布; 综合协调全县外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 执行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及管理办法, 审核县属企 业的工资总额; 9 备注 序号 10 主要职责 统筹实施劳动、 人事争议调解仲 裁制度;执行劳 动关系政策,完 善劳动关系协调 机制;监督落实 消除非法使用童 工政策和女工、 未成年工的特殊 劳动保护政策; 组织实施劳动监 察,协调劳动者 维权工作,依法 查处重大案件。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指导全县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 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负责指导协调全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 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中长期规划 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承办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依法处理县劳动人 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 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协调处理县内重大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负责全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情况统计报表和综合分析工作 依托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完善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的办法, 有效调处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和集体停工事件 制定全县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参与处理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的突发事件,协调劳动 者维权工作 负责监督检查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 并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开展 专项检查治理欠薪问题,保障农民工工资基本发放到位 负责全县人力资源交流开发 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县劳动监察局 县劳动监察局 县劳动监察局 县劳动监察局 县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中心 负责流动人员、辞职、辞退人员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的人事代理 和学生档案托管、工龄认定、转正定级、职称申报、工资套改、 县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中心 退休审批、落户手续、党团组织挂靠等办理工作 负责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聘用手续的审批办理、聘用合同 11 县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中心 组织实施全县人 鉴证和档案管理工作 力资源市场发展 负责建立人力资源信息库,收集、发布人力资源供需信息, 规划和人力资源 并负责人力资源信息网的建设管理;负责全县人力资源信 县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中心 流动政策;指导 息数据的收集整理归类 建立统一规范的 负责开发建设人力资源市场,组织人力资源智力交流,负责人力 人力资源市场, 资源事务代理、劳务派遣、用人单位用工备案登记,为招聘提供 县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中心 促进人力资源合 洽谈场所和条件;为求职者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求职服务 理流动、有效配 对辖区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含辖区内职业介绍所)进行统 县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中心 置;负责全县人 一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人力资源招聘广告审批 力资源培训工作。 举办人力资源培训班,受托进行考试和人才素质测评 县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中心 负责两至三年中级技术人员的学历教育与管理和推荐 县人力资源培训考试中心 负责职业介绍 县人力资源培训考试中心 负责城乡劳动力技能等培训; 县人力资源培训考试中心 负责根据人力资源培训规划和考录计划具体承办有关培训 和考试工作 12 承办县人民政府 交办的其他事项 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10 县人力资源培训考试中心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 号 1 2 3 管理事项 统一发放工 资 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人民 警察死亡一 次性抚恤 优抚对象医 疗保障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县人社局 按照县编委办核定各单位的 编制数、职数,审核纳入统发 工资范围的人员和工资总额。 县财政局 按照县编委办提供的人员入 (出)编和在编人数以及核定 职数情况、县人社局提供的人 员名单和应发工资总额进行 资金审核、资金拨付和预算安 排。 县机构编制 委员会办公 室 负责审核纳入统发工资范围 的各单位的性质、编制、职数。 县人社局 拟订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 法 县民政局 会同人社、财政部门制定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 恤金政策;会同人社、财政部 门制定烈士抚恤金政策;负责 烈士备案工作;负责因公牺牲 的确认;指导及时足额发放烈 士褒扬金和一次性抚恤金;负 责国家烈士褒扬金的分配;指 导各地定期抚恤金发放。 县财政局 负责做好抚恤金的拨付。 县民政局 指导全县优抚对象身份认定、 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 医疗保障和城乡医疗救助范 围。 11 相关依据 案例 《安化县编委 关于安化县人 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主要职 责内设机构和 人员编制方案 的 批 复 》( 安 编发〔2011〕17 号) 某部门工作人 员工资的发放, 由县编委办审 核单位性质和 编制、职数; 县人社局据此 审核纳入统发 工资范围的人 员和工资总额; 县财政局进行 资金审核、资 金拨付和预算 安排。 《民政部、人 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部、财政 部关于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死 亡一次性抚恤 金发放有关问 题 的 通 知 》 ( 民 发 [2011]192 号) 《军人抚恤优 待 条 例 》( 国 务院、中央军 委令第 602 号) 民政部、财政 部、卫生部关 于印发《优抚 对象医疗保障 办法》的通知 (民发〔2007〕 101 号) 序 号 3 管理事项 优抚对象医 疗保障 相关部门 县财政局 合理安排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 县人社局 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 居民医疗保险,做好已参保优 抚对象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 县卫计委 县残联 4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军人抚恤优 待 条 例 》( 国 务院、中央军 委令第 602 号) 民政部、财政 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 部、卫生部关 医疗保障,组织医疗机构为优 于印发《优抚 抚对象提供优质医疗服务 对象医疗保障 办法》的通知 指导全县优抚对象身份认定、将 (民发〔2007〕 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医疗保 101 号) 障和城乡医疗救助范围 县财政局 负责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预决 算草案编制,审核汇总全县社 保基金预决算,负责本级社会 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核算和管 理,负责县本级社保基金的保 值增值;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 的收支和管理情况实施监督 县人社局 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和 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基 金收支管理 工作 12 各县(市、区) 级人社部门社 保经办机构编 制社保基金决 算草案,由县 (市、区)财 政、人社部门 《中华人民共 汇总审核,报 和国社会保险 市级财政、人 法 》, 财 政 部 社部门;市级 《社会保险基 财政、人社部 金财务制度》 门审核后,将 ( 财 社 字 全市汇总数据 [1999]60 号) , 报省级财政、 财政部《财政 人社部门审核, 专户管理办法》 省级财政、人 ( 财 库 社部门审核后, [2013]46 号) 将审核后电子 数据报送财政 部、人社部、 卫生部,根据 三部反馈情况, 将数据发回各 地。 序 号 5 6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县财政局 负责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预决 算草案编制,审核汇总全县社 保基金预决算,负责本级社会 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核算和管 理,负责县本级社保基金的保 值增值;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 的收支和管理情况实施监督。 县社会劳动 保险所 按照参保关系属地征收社会 保险费,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 收支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基 金收支管理 工作 征收外商投 资企业、私营 企业社会保 险费 县地税局 负责征收外商投资企业、私营 企业的社会保险费 13 相关依据 案例 县社会劳动保 险所编制社保 基金预决算草 案,由县财政、 人社、卫生部 门汇总审核, 报市级财政、 中华人民共和 人社、卫生部 国社会保险 门;市级财政、 法 》, 财 政 部 人社、卫生部 《社会保险基 门审核后,将 金财务制度》 全市汇总数据 ( 财 社 字 报省级财政、 [1999]60 号) , 人社、卫生部 财政部《财政 门审核,省级 专户管理办法》 财政、人社、 ( 财 库 卫生部门审核 [2013]46 号) 后将审核后的 全省电子数据 报送财政部、 人社部、卫生 部,根据三部 反馈情况,将 数据发回各地。 某私营企业在 安化注册后, 省地税局、省 应当在县社会 劳动保障厅、 保险经办机构 省财政厅、中 办理社会保险 国人民银行长 登记,按月(每 沙 中 心 支 行 月 终 了 后 10 《关于征收外 日内)向主管 商投资企业、 地方税务机关 私营企业社会 及社会保险经 保险费的通知》 办机构同时报 湘 地 税 发 送社会保险费 [2000]95 号 申报表,如实 结算缴纳应纳 费额。 序 号 7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县社会劳动 保险所 为参保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社会 保险登记,发放社会保险登记 证并进行管理。 《中华人民共 和国社会保险 法》 县就业局 推进跨地区劳务协作,开展有 组织的劳务输出工作。 开展劳务协 作,组织劳务 输出 县商务局 8 负责推进对外劳务合作平台, 监督对外劳务协作和输出工 作 县就业局 加强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 建设,组织建立、健全城乡统 一就业服务体系,对农民工开 展公共就业服务 县地税局 积极宣传落实农民工自主创 业政策措施,全面落实相关税 收优惠政策 人民银行安 化支行 指导、督促各机构对符合条件 的农民工和返乡创业农民工 提供贷款支持 开展农村劳 动力转移,促 进农民工创 业就业 14 《对外劳务合 作管理条例》 《劳务派遣暂 行规定》 案例 县商务局负责 对外劳务合作 平台的监管和 对外劳动力输 出,县就业局 负责本地区劳 动力输出和跨 地区劳务协作。 《安化县创建 省级创业型城 县就业局加大 市工作实施方 对农民工公共 案》 (安政发 就业服务,加 〔2012〕3 号) 强农民工职业 安化县人民政 技能培训,县 府办公室关于 地税局对农民 印发《安化县 工创业提供创 人力资源和社 业税收优惠政 会保障基层公 策,人民银行 共服务平台建 指导并督促各 设实施方案》 机构对创业农 的通知(安政 民工提供贷款 办发〔2013〕79 支持 号 序 号 9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县就业局 对小额担保贷款进行政策宣 传解释和指导,审查认定申请 对象资格。 县财政局 负责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 贴息资金及奖补资金的预算 管理。 人民银行安 化支行 对承办银行贯彻落实小额担 保贷款政策的情况进行督促 检查。 为创业者提 供小额担保 贷款服务 10 失业保险基 金收支管理 工作 县就业局 参照参保关系属地征收失业 保险费,负责对失业保险基金 收支管理,以及失业保险的征 缴、稽核、待遇核定、发放。 序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15 相关依据 案例 创业者申请小 额担保贷款需 经县就业培训 中心取得创业 合格证书,证 书取得后经由 县就业局提出 《安化县促进 申请,填报申 小额担保贷款 请表格,提交 实 施 办 法 》 资料,资料齐 (安就贷发 全后,由县人 〔2013〕1 号) 社局审核通过 后,移交经办 银行,由银行 进一步确定放 贷对象,提供 贷款。无息贷 款由县财政局 提供贴息。 《湖南省失业 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 由县失业保险 和国社会保险 站对失业保险 法》 基金进行预决 《社会保险基 算编制和会计 金财务制度》 核算,县财政 ( 财 社 字 局负责对失业 〔1999〕 60 号) 保险基金进行 财政部《财政 监督管理检查。 专户管理办法》 (财库〔2013〕 46 号) 相关依据 案例 号 县财政局 县就业局 县残疾人联 合会 11 开展创业就 业服务,提供 创业就业培 训 县民政局 团县委 县教育局 负责本级失业保险基金预决 算草案编制,审核汇总全县失 业保险基金预决算,负责本级 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核算 和管理,负责县本级失业保险 基金的保值增值;依法对失业 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实 施监督。 《关于进一步 落实创业就业优惠政策,组织 做好新形势下 县就业局就业培 就业困难人员进行再就业创 就业创业工作 训中心承担全县 业培训, 并提供就业创业服务。 的 意 见 》( 国 的创业培训和技 发〔2015〕23 能培训任务, 为就 号) 业困难人员如残 《湖南省按比 疾人以及包括青 高校毕 例安排残疾人 年创业者、 就 业 规 定 》 业生、退役军人、 为残疾人就业提供相关的技 (湖南省人民 返乡农民工等在 能培训, 帮助残疾人创业就业。 政府令第 273 内的所有人员提 号) 供就业创业培训。 《湖南省人民 县残联为保障残 为退役军人提供就业渠道和 政府办公厅关 疾人就业开展相 培训,帮助退役军人就业。 于进一步促进 对应的培训, 县民 高校毕业生为 政局为保障退役 重点的青年创 军人就业提供相 业就业的实施 应培训, 团县委鼓 指导青年创业就业,为有志青 意 见 》( 湘 政 励青年创业就业, 年提供创业政策扶持,并组织 办明电〔2014〕 并为其提供相应 相应培训。 89 号) 培训, 县教育局为 《湖南省退役 高校毕业生在校 士兵职业教育 期间进行创业就 共同促进 和技能培训办 业指导, 加强对职业学校创业培训的 法 》( 湘 政 发 全民创业就业。 17 号) 指导,把创业就业纳入日常教 〔2012〕 学计划,提高学生创业、就业 能力。 16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县本级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本级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药品监督管 理情况证明材料、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合格证明材料、相关历史 违规记录。 (二)定点医疗机构执行法律法规、医保政策以及履行医疗保 险服务协议情况。 (三)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平时检查、专项检查、抽查、网上监测、数据分析研判等 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与相关部门核实情况;进 行违规记录调查;实地核查;接受社会举报监督。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通过医保信息监管平台,加强数据分析研判,强化重点信 息监控; (二)建立健全定点医疗机构工作考核制度,将监管对象延伸到 医务人员; (三)对申报情况采取电话、现场等方式核实; (四)查阅定点医疗机构病历、处方、检查单、收费清单等医疗 17 文书; (五)与卫生、药监、物价等部门核实相关违规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核实; (二)对申请单位进行违规记录调查; (三)对执行医保政策、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实地现场核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定点医疗机构违规行为按《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 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 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湖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湘政发〔1999〕15 号)、《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 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劳社部发〔1999〕14 号) 、 《关 于印发<湖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 >的通知》(湘劳社发〔1999〕285 号) 、《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 办法》、《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暂 行)》、《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湘卫 合医发【2010】8 号)、《安化县医疗保险稽查审核实施办法(试 行)》(安医整发[2013]5 号)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18 (二)对医疗保险协议零售药店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本级医疗保险协议零售药店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药品监督部门颁发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师以上 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药品监督管理情况证明材料、价格主管 部门监督检查合格证明材料、相关历史违规记录。 (二)协议零售药店执行法律法规、医保政策以及执行医疗保险 服务协议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数据分析研判;与相关部门核实情况;进行违规记录调查;实 地核查;接受社会举报监督。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通过医保信息监管平台,加强数据分析研判,强化重点信 息监控; (二)对申报情况采取电话、现场等方式核实; (三)调阅相关记录; (四)与卫生、药监、物价等部门核实相关违规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核实; (二)对申请单位进行违规记录调查; (三)对执行医保政策、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实地现场核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19 对于不符合《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 定》(国发〔1998〕44 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建 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发〔1999〕 15 号)、《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6 号)、 《关于印发〈实行医疗保 险协议零售药店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9〕53 号)、《益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协议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相关 规定的申报单位,决定不签订协议;对已签订协议的单位,处罚款、 中止协议 6-12 个月、中止协议 3-5 年、永久退出协议零售药店。 20 (三)对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参保单位和个人是否按政策足额及时缴纳了参保基金 (二)参保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提供的资料信息是否真实、 有效,是否存在弄虚作假,套取、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数据分析研判;与相关部门核实情况;进行违规记录调查;实 地核查;接受社会举报监督。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查参保单位提交的参保材料,核查单位参保人员缴费基 数。 (二)对照医保办理流程,核实相对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 全,检查办理流程,内部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三)对住院补偿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查看参保和补偿等材料;接受投诉举报等 (二)主动或根据线索进行调查核实 (三)根据情节情况作出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做如下处理: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 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 21 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 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 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 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全国人大常委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 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 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 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取消或暂停相对单位或人员医保待遇,依据相关处分规定追究 责任,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 22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1 2 3 4 5 6 7 服务事项 主要工作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县医保中心 0737-7822121 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网点、自助终端或者 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所 0737-7822210 个人权益记录 电话、网站等方式向参 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保所 0737-7822147 管理 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 县社会劳动保险所 0737-7822139 提供查询服务、下载有 县工伤保险管理中心 0737-7822156 关表册、受理投诉。 失业保险站 0737-7822133 开展职业介绍服务、专 公共就业服务与 场招聘会、人才引进、 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中心 0737-7822917 人事档案管理 人员测评、人力资源培 训、人事档案管理等 为就业失业人员办理 就业政策咨询、就业失业登记证、指导 县就业局城乡就业股 就业失业登记、创业者申请小额担保 县小额担保贷款指导 0737-7822126 小额担保贷款 贷款并提供政策咨询, 中心 申请 指导乡镇人社服务中 心开展相对应工作。 为失业人员、 返乡农民工、 就业困难人员、 高校毕业 创业培训、农 生、失地农民、残疾人等 就业局培训股 0737-7822125 民工技能培训 提供免费的创业培训和 技能培训, 指导他们创业 就业。 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 训、项目推介、创业孵 化基地管理、小额担保 创业就业指导 县创业指导中心 0737-7822130 贷款、开业指导和跟踪 扶持等“一站式”创业 服务。 由省人社厅统一印制, 发放机关事业 免费发放。各单位结合 机关事业单位 单位工作人员 0737-7822913 本单位退休人员情况 工资福利股 退休证 申领。 受理有关劳动 接受劳动者提出的有 保障违法行为 关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劳动监察局 0737-7822110 的举报、投诉 的举报、投诉,按法律 23 8 规定对举报、投诉予以 登记并及时处理 在全市开展多形式、多 层次、全方位的以社会 保险法为主题的人社 法律法规宣传工作,进 人力资源社会 一步增强全市公务员、 保障法律法规 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 宣传 员、用人单位经营管理 人员和广大劳动者、创 业者等服务对象的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 意识 24 法规股 0737-7822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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