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文库 - 千万精品文档,你想要的都能搜到,下载即用。

4.菏泽市定陶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docx

_半城烟沙つ37 页 34.59 KB下载文档
4.菏泽市定陶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docx4.菏泽市定陶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docx4.菏泽市定陶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docx4.菏泽市定陶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docx4.菏泽市定陶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docx4.菏泽市定陶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docx
当前文档共37页 2.88
下载后继续阅读

4.菏泽市定陶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docx

菏定政办字〔2022〕30 号附件 4 菏泽市定陶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事故分级 1.5 适用范围 1.6 应急预案体系 1.7 安全生产风险现状及分析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2.2 各成员单位职责 2.3 现场指挥部 3 运行机制 3.1 预防、监测与预警 3.2 应急处置与救援 3.3 后期处置 4 应急保障 4.1 应急队伍保障 4.2 经费保障 4.3 物资保障 4.4 医疗保障 4.5 交通运输保障 4.6 治安保障 4.7 人员防护保障 4.8 通信和信息保障 4.9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4.10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4.11 其他应急保障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管理 5.2 应急演练 5.3 宣传教育 5.4 责任与奖惩 5.5 预案解释 5.6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高事故防范能 力,有序、高效地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预防和控制次 生、衍生灾害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 为平安定陶建设和高质量发展提供保障,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主席令〔2007〕第六十九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八十八号,202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2009〕第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1〕第八十一号修 订); (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令〔2007〕第 493 号); (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令〔2019〕第 708 号);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 号); (7)《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总局令〔2016〕第 88 号公布,根据应急管理部令 〔2019〕第 2 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8)《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9〕第 21 号); (9)《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7〕第 16 号); (10)《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 第 341 号令) (11)《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山东 省人民政府第 342 号令) (12)《菏泽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菏政发 〔2022〕13 号) (13)《菏泽市定陶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菏定政发 〔2022〕5 号) 1.3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科学施救 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地减少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 人员的安全防护,依靠科技手段,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装备、 设施,规范应急救援工作,提高应急救援效率。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推进安全管 理标准化,将安全生产管理贯穿于生产每个环节,防患于未然, 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区、镇(街道办事处)、有关职能 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分级负责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响 应和应急处置工作,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强 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 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要求,完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 施,提高预防和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规范化、制度化、专业化和 法制化水平。 (5)及时反应,协同应对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区、镇(街道办事处)按照事故级别 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确保应急救援工作及时有效。各应急 工作组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规范有序,协同做好应急救 援工作。加强与周边区级行政单位的沟通联络,提高区域应急合 作能力。 (6)公开透明,及时发布 遵循“及时准确、公开透明、有序开放、有效管理、正确引导” 的方针,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及时、真 实、准确、有效、主动地发布生产安全事故权威信息。 1.4 事故分级 1.4.1 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生产安全事故由 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 (1)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 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 1 亿元以 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2)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 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 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3)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 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 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4)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1.4.2 响应分级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 应级别原则上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1)Ⅰ级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Ⅰ级响应: ①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 100 人以上中毒(重伤), 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1 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 10 万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③超出山东省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④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 ⑤国务院领导同志认为需要国务院安委会响应的生产安全事 故。 (2)Ⅱ级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Ⅱ级响应: ①造成 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5000 万元以上、l 亿元 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②超出菏泽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③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的生产安全事故; ④山东省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3)Ⅲ级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Ⅲ级响应: ①造成 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10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②涉险 10 人以上,或造成 3 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或 需要紧急疏散人员 500 人以上,或对环境(生活水源、农田、河 流、水库、湖泊等)造成严重污染,或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 (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 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或存在较多衍生风险或可能引发 严重衍生风险,或短时间内难以排除险情的生产安全事故; ③超出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④发生跨区级行政区生产安全事故; ⑤菏泽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4)Ⅳ级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Ⅳ级响应: ①造成 3 人以下死亡, 或者 10 人以下中毒 (重伤), 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②区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本节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菏泽市定陶区辖区内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处置工作和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6 应急预案体系 菏泽市定陶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区级生产安全 事故应急预案、基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行动方案、企事业单位生 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三大类组成。 1.7 安全生产风险现状及分析 近三年我区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形势在 安全监管工作持续高压的情况下总体可控;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 数下降幅度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率同比有所下降。 事故地域分布情况:天中街道、滨河街道、仿山镇、马集镇、 杜堂镇、冉堌镇、黄店镇、张湾镇、半堤镇、孟海镇、南王店镇。 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其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根据我区实际, 可能在我区辖区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主要包括: (一)火灾安全事故;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 (三)建筑施工安全事故; (四)燃气安全事故; (五)交通运输安全事故; (六)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七)急性中毒安全事故; (八)校园安全事故: (九)公众集聚场所安全事故; (十)其他性质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生产经营安全事故; 事故和灾害类型分布情况:高处坠落、机械伤害、车辆伤害、 触电、物体打击、起重伤害、坍塌事故等。 定陶区根据辖区内工贸行业企业类型、规模、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管理水平等特点,采取了以下措施提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 平: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方案;通过多部门联合 执法的形式,加大执法力度。 道路交通领域主要从旅客运输、危险货物运输、泥头车、罐 式车等重型货车运输、校车运营等类型采取了运营车辆的执法检 查;开展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年度审验;车辆加装卫星定位监控系 统;定点设卡严查危险化学品车辆;开展“三小车辆”专项整治行 动;志愿者交通秩序劝导活动;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机制。 建筑领域主要从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水务工程施工、 公路工程施工、政府工程、高铁建设工程等方面采取了强化建设 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落实施工单位 的施工方案审核;加强危大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安全防护用 具到位、应急演练和安全培训到位。 校园安全领域主要从指导学校开展“平安校园”建设;督促学 校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和安全规章制度;加强安全工作检查指导; 定期组织学校保安人员常规培训;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 完善奖励机制,建立安全责任和事故责任追究机制; 编制学校 安全教育规划和实施计划;指导督促学校制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 预案和处置预案,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教育,定期指导学校开展 防震、防火、防汛、防踩踏等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指导组织学校 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落实学校全员安全责任制,定期组织安 全业务培训;负责本系统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防范化解涉 校矛盾风险,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相关职 责;指导学校防治校园欺凌和暴力,开展未成年学生防溺水安全 教育;负责学校安全生产、实验室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的综合监 督管理,查处相关安全事故等。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菏泽市定陶区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 是在区政府领导下指挥、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机构。 菏泽市定陶区各类突发事件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工作由区级专项 指挥机构负责(以下简称为“区级专项应急指挥部”)是全区突发 事件应急领导机构。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成立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 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的成立,有专项预案的按照专项应急 预案执行;无专项预案的,由区安委会指定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 部。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有关牵头部门(单位),作为专项 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 2.2 各成员单位职责 (1)区委宣传部:负责统筹指导牵头单位开展生产安全事 故应急救援的新闻发布工作,协调媒体开展报道,做好舆论引导 和舆情应对工作。 (2)区科技局:负责推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组织、指导 安全生产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加大对安全生产 科研项目的投入,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投入。 (3)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抢修无线电通信设施, 提供救援通信保障。 (4)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区政府根据区级救灾物资储备规 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区级救灾物资的收储、 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区指挥部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5)市公安局定陶分局:负责事故周边区域的公共安全管 理,协助开展安全疏散,维护社会安全秩序,协助化学品转移, 控制相关涉案人员,做好遇难者身份鉴定等工作。 (6)区民政局:负责协调做好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 (7)区司法局:负责协调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法 律支撑服务工作。 (8)区财政局:负责保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相关工作所需 经费。 (9)区人社局:负责协调与生产安全事故有关的工伤保险 工作。 (10)市生态环境局定陶分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的环 境监测;负责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参与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次 生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置。 (11)区住建局:负责统筹区住建局报建在建工程、协调市 住建局报建在建工程、协调街道备案小散工程、统筹既有房屋的 抢险和抢修救援力量参与事故应急救援,指导做好因生产安全事 故造成的建(构)筑物等工程受损的抢险救援工作。 (12)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 置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13)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因生产安全事故衍生的地质 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参与因地质灾害引发的生产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4)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根据各自的管辖范围,负责生产 安全事故周边道路交通管控,协助开展安全疏散。 (15)区水务局:负责协调供排水企业相关应急资源参与生 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做好生产安全事故中有关供水、排水 设施的抢险抢修工作,负责组织供水企业做好事故现场救援的供 水保障。 (16)区文旅局:负责职责内的单位和场所综合协调和管理 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对旅游景区内游乐场所生产安全事故处置, 指导、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游客的安全疏散工作。 (17)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调度全区医疗资源,做好生产安 全事故受伤人员的救治工作;按需开展现场救援区域的防疫消毒; 为受伤人员提供心理卫生咨询和帮助。 (18)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统筹、协调、指挥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整体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收集、汇总、报送工 作;依法组织指导或督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督促事故查处 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9)区商务局:负责参与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按分工协助落实相关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处置 和调查。 (20)区教体局:负责组织在校师生在生产安全事故时安全 疏散,妥善解决受灾学生的就学问题。按分工组织落实学校室内 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和维护。 (21)区审计局:在审计职责范围内对救灾物资和资金进行 审计监督。 (22)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参与燃气、市政公用行业等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建燃气专业应急队伍,负责职责范围内燃 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做好燃气应急物资的储备、维 护并及时更新,组织专业应急队伍培训、训练、演练,确保应急 抢险工作需要。 (23)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为事故现场涉及的特种设备 的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24)区人武部:负责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参与事故救援工 作。 (25)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组织 指挥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进行现场应急救援。 (26)区工会:依法参与事故调查处理,结合工会职责,依 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27)区供电局:负责组织管辖范围内受生产安全事故影响 的电力设备的停电、电网恢复及设备抢修工作,为事故应急救援 提供电力保障。 (28)区农业农村局(区畜牧服务中心、区农机服务中心、 区水产服务中心):负责涉及全区种植业、渔业、农垦、农业机 械化等相关农业产业事故处置、调查;对涉及畜禽养殖、屠宰环 节和饲料、兽药等畜牧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等出现的突 发事件进行牵头指导、落实。 (29)区气象局:负责提供突发事件发生时气象等天气信息, 并将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及时通报区防指办公室和相关应急指 挥部、各成员单位。 (30)各镇(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辖区 内应急队伍建设及应急物资、装备储备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应急 救援后勤保障、善后处置、事后恢复等工作;负责依法指挥、组 织、协调本辖区内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置工作。 (31)事故发生单位:事故发生时,事发单位应立即启动本 单位应急预案,按照规定向事发地的镇(街道办事处)、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区应急管理局上报事故信息,并及 时通报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按照现场抢险指挥机构 的要求,提供应急处置相关资料,参与事故抢险、救援和抢修等 工作。相关涉事周边单位应协同应对,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 事故危害。 (32)区移动公司、区联通公司、区电信公司:负责突发事 件前后的通讯保障。组织协调通信、信息网络安全等事故的应急 救援和通信保障工作。 (33)区安委会其他成员单位:按本部门工作职责承担相应 的应急处置工作。 2.3 现场指挥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下设综 合协调组、技术专家组、抢险救灾组、治安疏导组、医疗卫生组、 舆情应对组、军地联动组、后勤保障组、环境监测组、涉外联络 组、调查评估组、善后工作组共 12 个应急工作组。现场指挥部可 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增减应急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主要职责是统筹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现场 应急救援的综合协调工作;协助现场指挥官做好现场指挥部的开 设和撤离工作;负责应急指挥部指令的接收与转发,做好现场指 挥部会议管理工作,做好会议记录整理以及对外发布文件的草拟 工作;承担现场指挥部的值守工作,收集、汇总现场处置工作情 况,编辑应急救援大事记,编制信息简报并上报;负责调配全区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力量和资源,向应急指挥部请求应急支援;组 织做好现场处置工作的总结评估,提出应急预案修改建议;做好 应急救援工作文件、影像资料的搜集、整理、保管和归档等工作。 (2)技术专家组。主要职责是对事故发展趋势、救援方案、 处置方法等进行分析、研判,为应急抢险救援行动的决策、指挥 提供技术支持;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评估。 (3)抢险救灾组。主要职责是现场事态控制、消防救援, 组织抢修被损坏的公共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 施,开展工程抢险、加固和清理现场等工作,控制危险源,防止 次生、衍生事故发生;为事故调查提供有关资料。 (4)治安疏导组。主要职责是负责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划定 警戒区进行警戒,维持秩序,严禁无关人员及车辆进入;组织疏 散和撤离受灾人员;保障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 对重点区域实行交通引导和管制;保障救援车辆的顺利通行。 (5)医疗卫生组。主要职责是组织调配专业医疗救护机构、 医务人员、医疗设备及器械等资源和力量,做好对事故受伤人员 的救治和康复工作;做好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工作。 (6)舆情应对组。主要职责是组织有关单位起草新闻通稿、 组织新闻发布、开展舆情引导和舆情应对等工作。 (7)军地联动组。主要职责是做好武警、民兵、预备役参 与应急救援的联络协调工作;对参与应急救援部队慰问的组织工 作;参与应急救援活动的组织工作。 (8)后勤保障组。主要职责是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 需求,及时提供资金、物资、装备、食品、供电、供水、供气和 通讯等方面的后勤服务和资源保障。 (9)环境监测组。主要职责是对涉事区域进行环境监测工 作,提出控制污染扩散的建议,防止发生环境污染次生灾害。 (10)涉外联络组。主要负责生产安全事故涉及台港澳或外 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等相关事宜的协商处理。 (11)调查评估组。主要职责是根据具体事故性质及工作需 要,及时跟进事故调查及相关单位履职情况,评估损失并提出援 助和奖惩等方面的建议。 (12)善后处置组。主要职责是安置受灾人员生活、处理死 难人员善后事宜、接受和管理社会各界捐赠、赔付工伤保险、组 织灾后重建等。 3 运行机制 3.1 预防、监测与预警 3.1.1 预防 (1)本区城市规划和发展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土地、人口、 资源、环境、自然灾害和公共安全等因素,科学回避生产安全事 故风险,统筹安排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必需的基础设施、物资设备 和人力资源,实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同步实施, 努力提高城市的综合防灾减灾能力。 (2)本区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 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认真分析安全 风险大的行业领域和关键环节。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 建立、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双重预防机制,防范事故发 生,实现安全生产总体状况与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同步协调。 (3)本区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安全风险 辨识评估,落实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 生产规模和事故风险特点,建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制定相 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备案,并对生 产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 患,防止事故发生。 (4)本区城市生命线工程(对社会生活、生产有重大影响 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工程系统)、 重要防护单位、公共服务场所、居住小区、人员密集场所、应急 避难场所等应当科学选址、优化布局,增强防灾抗灾能力;严格 执行国家建设标准及技术规范,严把设计、施工、材料质量关, 确保工程质量。运营与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日常安全管理制 度。区政府、区有关部门(单位)和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安全 监督检查。 (5)本区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 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为交通 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 明使用方法,并在显著位置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持安 全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应当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 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3.1.2 监测 (1)区安委办统一协调各成员单位建立生产安全事故监测、 报告网络体系,加强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实现互联互 通和资源共享,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发布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信息, 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对重大安全隐患做到早发 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2)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安全生 产、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含陆、水、铁路)、消防、人员密 集场所、特种设备等的日常安全监管。 (3)区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重大危险源监 控方法与程序,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 3.1.3 预警 3.1.3.1 预警级别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 势,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对应一级(特别重 大)、二级(重大)、三级(较大)和四级(一般)生产安全事 故,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采用不同预防对策。 预警级别按照国家和山东省、菏泽市制定的具体划分标准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应急指挥部 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进行评估,预测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可能性的 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级别。 3.1.3.2 预警信息发布 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根据相关规定权限和程序,主要通过定 陶区人民政府在线网站进行发布。同时充分利用广播电台、电视 台、手机短信、移动互联网应用(手机客户端、微博、微信等)、 热线电话、户外 LED 显示屏、交通诱导屏、车载电视等通信手段 和传播媒介发布;对特殊人群以及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 取指定专人负责预警信息传递工作。 预警信息发布的内容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发生 的生产安全事故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 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 Ⅲ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由应急指挥部向上级应急 指挥机构提出发布建议,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根据上一级人民政 府授权发布。特殊情况下,上一级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发布的预 警信息,可不受预警级别限制。 Ⅳ级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予以发布, 特殊情况需报区政府审定的,及时报区政府相关领导签发。预警 信息发布同时通报区政府、市政府。 3.1.3.3 预警响应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分 级负责的原则,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1)公布信息接报和咨询电话,及时收集和上报有关信息, 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 及时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分析,研判事态的发展,是否启动应急响 应。 (2)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 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应急准备。 (3)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装备、设备和工具,准备应 急设施和室内外临时避险场所,确保其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4)加强事发区域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 安全保卫。确保交通、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 全运行。 (5)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生产安全事故危害的人员并予 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6)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生产安全事故危害的场所,控制 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7)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1.3.4 预警信息的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当事故扩大或可能发生的事故级别 预测会升级,预计现场应急救援力量无法有效消除事故险情,事 故等级将升级至较大级别甚至是重、特大级别时,应急指挥部办 公室应及时报告应急指挥部,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申请调整预警 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 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程序宣布解除预警信息,终止预警。 3.2 应急处置与救援 3.2.1 信息报告和共享 3.2.1.1 信息报告 (1)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应及时向所在镇(街 道办事处)和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2)区有关部门(单位)获悉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时,应按 照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要求的事故信息报告 时限和程序要求,由政府、相关部门按照程序逐级报告。 信息逐级上报时间,每一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 2 小时。 3.2.1.2 事故信息报告时限和程序 (1)当一般(Ⅳ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在事 故发生后立即向事发地的镇(街道办事处)和应急管理部门、负 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发地的镇(街道办事处) 通过电话向区总值班室报告事故简要情况。区总值班室及时将信 息报送市委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应急管理部门、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收到信息后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 时通知公安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并按照一般事故报送程序,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急管 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事故后续处置 情况应及时报告。 (2)当较大(Ⅲ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在事 故发生后立即向事发地的镇(街道办事处)和应急管理部门、负 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发地的镇(街道办事处) 通过电话向区总值班室报告事故简要情况。区总值班室及时将信 息报送市委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应急管理部门、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收到信息后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 时通知公安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并按照较大事故报送程序,逐级上报至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事故后续处置情况应 及时报告。 (3)发生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生产安全事故 时,事发单位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向事发地的镇(街道办事处)和 应急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发地 的街道办事处通过电话向区总值班室报告事故简要情况。区总值 班室及时将信息报送市委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应急管理部 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收到信息后立即报告本级 人民政府,同时通知公安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和 人民检察院,并按照重、特大事故报送程序,逐级上报至国务院 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事故后 续处置情况应及时报告。 3.2.1.3 事故信息报告的内容和要求 (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 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快报、直报的内容可以适当简化;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 的,可以先报事故总体情况。 3.2.1.4 应急值班 区应急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设 立专门的值班室和值班电话,实行 24 小时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 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及时上报事故情况。 3.2.2 先期处置 (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时,应当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 应,组织有关力量进行应急处置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 及应急响应启动情况报告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当事故影响可能超出本单位的范围时,要及时 将险情通报给周边单位和人员。 (2)事发地的镇(街道办事处)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等应当 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 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3)事发地的镇(街道办事处)和事发部门(单位)作为 生产安全事故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当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 工作人员营救遇险人员,搜寻、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 员;隔离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 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收集事故现场动态信息,向区应急指 挥部报告。 (4)区指挥部协助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先期处置工作。 3.2.3 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事故,根据事故的性质、 特点、危害程度,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事发地的街道办事处按照 分级响应的原则,申请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应急响应级别 分为Ⅰ级(一级)、Ⅱ级(二级)、Ⅲ级(三级)、Ⅳ级(四级)。 3.2.3.1 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时,采取以下措施: (1)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及时组织研判, 经确认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时,立即报应急指挥部申请启动Ⅳ级 应急响应。 (2)应急指挥部批准发布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命令,并根 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 (3)Ⅳ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通知相 关成员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到达事故现场,成立应急工作组,制 订应急救援方案,开展救援抢险、交通管制等应急处置工作。 (4)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做好现场人员 安全防护工作。 (5)其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 3.2.3.2 Ⅲ级、Ⅱ级和Ⅰ级应急响应 确认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应急响应工作分别由 上一级应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在Ⅳ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由应 急指挥部按照上一级应急机构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本区各方 面应急资源,配合上一级应急机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2.4 指挥协调 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时,应急指挥部行使指挥职能,指挥协调 应急处置行动。 启动Ⅲ级及以上级别应急响应时,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 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向上级应急指挥 机构移交指挥权,并密切配合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 作。 3.2.5 处置措施 现场指挥部应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研究分析,采取安全、 有效的应急救援行动,各应急工作组应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应急处置 现场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等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初步评估 事故后果和事态发展状况,迅速制订人员搜救、险情排除、危险 源控制、基础设施抢修等应急处置方案,合理调配专业人员、抢 险装备和应急物资,并根据需求及时调整和补充,采取紧急处置 措施。 (2)人员疏散 现场指挥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特点,明确疏散撤离的范围和 方式,事发地的镇(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公安、应急、 卫健、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事发地的镇(街道办 事处)做好人员疏散以及疏散集合点治安管理、物资保障、医疗 卫生、生态环境等工作。 (3)现场管制 公安部门按照职责在警戒隔离区边界设置警示标志,并设专 人负责警戒。对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严禁无关车 辆进入。清理主要交通干道,保证道路畅通。合理设置出入口, 除应急救援人员外,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事发地的镇(街道办事 处)做好配合工作。 (4)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的生产安全事故配戴相应的 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 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5)医疗卫生救援 卫健部门负责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并根 据需要,向上级卫健部门申请派出有关专家和专业防治队伍进行 指导和支援。 (6)救援暂停 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 全的紧急情况时,现场指挥部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 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停撤离应急救援人员。 3.2.6 响应升级 因生产安全事故次生或衍生出其它事故,已经采取的应急措 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先期牵头处置的应急指挥部、区有关部 门(单位)应及时报告区政府。 如果预计生产安全事故将要波及周边行政区域的,应以区政 府的名义,协调周边区域启动应急联动机制。 当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区自身控制能力,需 要提供援助和支持的,由区政府报请市政府协调相关资源和力量 参与事故处置。 3.2.7 社会动员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危险程度、影响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 和应对工作需要,区政府可发布社会动员令,具备应急救援资源 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力量, 协助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避险、自救互救、紧急救援、秩序维 护、后勤保障、恢复重建等工作。 3.2.8 信息发布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发布由应急指挥部提供新闻通稿,根据实 际情况开展新闻发布工作,必要时通过政府网站、政务微博等快 捷方式予以发布。区委宣传部负责新闻媒体的组织协调,正确引 导新闻舆论和舆情应对。 3.2.9 应急结束 当事故现场得以控制,遇险人员得到解救,事故伤亡情况已 核实清楚,环境监测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 除后,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处置情况及技术专家组评估建议, 报告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由现场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救援 队伍撤离现场。 应急结束后,应急指挥部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故处置的 各相关部门(单位),必要时还应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 结束信息。 3.3 后期处置 3.3.1 善后处置 事发地的镇(街道办事处)会同区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 织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 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 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 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3.3.2 社会救助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统筹生产安全事故社会救助工作,按照政 府救济和社会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会 同市有关部门(单位)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和发放, 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3.3.3 保险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为应急救援队伍正式人员购买人身 意外伤害保险。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投保安全生产 责任保险。 鼓励保险公司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针对不同群体和人员的 需求,开发保额适度、保障层次多样、服务便捷的险种,扩大灾 害保险的覆盖面和服务范围,增强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抵御事故的 能力,形成全社会共担风险机制。 鼓励从事高风险经营活动的企业购买财产保险,并为其员工 购买人身意外保险;鼓励保险行业开展事故风险管理研究,建立 事故信息数据库,形成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 3.3.4 调查评估 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分别由上一级政府组织事 故调查,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落实上级调查组提出 的改进建议,认真汲取事故教训。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后,必要时应急指挥部组织对生产安 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总结。 3.3.5 恢复重建 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 区政府应结合调查评估情况, 立即组织制订恢复与重建计划,及时恢复社会秩序,修复被破坏 的城市运行、生产经营等领域的基础设施。 4 应急保障 4.1 应急队伍保障 (1)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依托全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 建立各部门、镇(街道办事处)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承担生产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任务。 (2)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单 位)负责组建和管理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会同综合应急救 援队伍承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任务。 (3)军队和武警部队应急处置力量。驻定陶武警部队和民 兵、预备役部队是本区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的骨干和突击力量,依 法参与抗灾救灾、应对重特大事故灾难、防控重大疫情、维护社 会稳定等应急救援和处置任务。 (4)社会应急救援队伍。鼓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技能和 资质的社会团体、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等,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 安排下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应急救援知识的宣 传、教育和普及工作,以及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报告、抢险救援、 卫生防疫、群众安置、设施抢修和心理疏导等工作。 4.2 经费保障 区财政负责区政府预防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所需的经费。 4.3 物资保障 (1)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种类、频率和特点,按照实物储 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与技术储备相结合、政府采购与 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由各街道办事处、区有关部门(单位) 及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分区域、分部门合理储备应急物资。 (2)应急物资的储备使用按照“各级储备、应急共享、自救 互救、政府补助”的原则,建立应急物资共享平台。事故状态下有 关各方有义务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自身储备的应急物资。 (3)必要时,应急指挥部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单位 和个人征用应急处置与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和其他物资, 或要求相关企业组织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 (4)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 性自治组织和居民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鼓励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生产安全事故提供物资捐赠和支持。 4.4 医疗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建立和完善全区卫生应急预案体系、卫生应急 指挥体系和医疗卫生救援体系,针对生产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健 康危害,组建医疗专家队伍和应急医疗救援队伍,储备医疗救治 应急物资,开展医疗救援演练和公众自救、互救医疗常识宣传教 育。 4.5 交通运输保障 (1)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 保障紧急情况下的综合运输能力。必要时,组织紧急动员和协调 征用社会交通运输工具。 (2)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行机制,菏泽交警 支队定陶大队和事发地的镇(街道办事处)配合保障紧急情况下 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 (3)菏泽交警支队定陶大队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对生 产安全事故周边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对持有应急标志的应急车辆 优先通行。 (4)道路及交通设施被破坏或损毁时,区交通运输局、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应迅速组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尽快组织 抢修,保障交通线路顺畅。 4.6 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应制订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各项 方案,包括警力集结、布控、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维护生产 安全事故现场秩序及所在区域社会公共秩序,为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救援处置及抢险提供保障。 市公安局定陶分局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 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 护,控制事故肇事人员,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 4.7 人员防护保障 各镇(街道办事处)应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 各社区、村居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能够安全、有序 地转移或疏散到应急避难场所及其他安全地带。 在处置生产安全事故过程中,相关单位应充分考虑对人员造 成危害的可能性和所有危害种类,制订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应 急救援方案,配备先进适用、安全可靠的个体防护设备,采取必 要的防范措施,确保救援人员安全。 4.8 通信和信息保障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移动、网通、电信和其他通信运营企 业,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信号网络与应急通信设施相配 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处置通信畅通。 4.9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区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自身应急管理业务的需求,按照“平 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和器材,建立维护、 保养和调用等制度。 4.10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和检查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管理工 作;事故发生后,由区应急管理局统一协调使用室外应急避难场 所。 各镇(街道办事处)按要求在室外避难场所配置相关设施设 备,设置规范的标志牌,并储备必要的物资和制定应急预案。 4.11 其他应急保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其他保障由有关部门(单位) 按照《菏泽市定陶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确定的职责,依据 各部门(单位)的应急预案进行保障。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管理 (1)区安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 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区、镇(街道办事处)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 的管理工作,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编制、评 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 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 (2)区安委会成员单位编制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含 专项应急预案)应报区安委办备案。 5.2 应急演练 (1)区安委会统筹协调和检查指导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演练工作,负责规划、组织和实施跨区域、跨系统的区级综合应 急演练。 (2)区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本系统、本领域定期 开展综合应急演练或专项应急演练,加强对基层部门(单位)的 检查和指导。各镇(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应急演练的综合管 理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定期组织综合应急演练。本区各级党政机 关、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也应结合实际开展应急演练。 5.3 宣传教育 (1)区有关部门(单位)、镇(街道办事处)应当开展应 急法律法规、应急预案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民安全 与应急意识,提高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能力。充分利用广 播、电视、互联网以及安全实景模拟教育基地等多种载体,开展 应急宣传教育。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对、 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2)区安委会组织或督促开展面向领导干部、应急管理干 部、新闻发言人、基层干部的应急管理专题培训,提升其预防和 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3)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责任, 加强本系统、本领域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提高其应急救援 能力和安全防护技能。 (4)区文明办会同区民政局,组织协调区有关部门(单位) 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应急志愿者培训工作,使其掌握应急管 理法律法规和事故应急救援基本技能,提高现场组织、自救互救 以及配合综合救援队伍开展工作的能力。 5.4 责任与奖惩 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提请区委区政府对在生产安 全事故应急处置中做作出贡献的部门(单位)、个人(在编在职 人员除外)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拒报、迟报、 谎报、瞒报和漏报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 渎职行为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 罚;情节严重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5.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5.6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 2017 年 6 月 13 日印发的《定 陶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菏定政办发〔2017〕15 号) 同时废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