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国科学院院地合作专项项目管理办法.doc
附件 1 中国科学院文件 科发院地字〔2009〕262 号 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院地合作专项 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 为加快推进中国科学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与规模产业化, 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我院已在部分地区启动或即将启动一 批院地合作专项计划和工程项目。为规范专项项目管理工作, 现将《中国科学院院地合作专项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 1 中国科学院院地合作专项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加快推进中国科学院(以下简称中科院)科技成果转 移转化与规模产业化,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科院已在部分地区 启动或即将启动一批院地合作专项计划和工程项目(以下统称“专项 项目”)。为规范“专项项目”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项目”重点支持院属研究机构面向相关区域产业 结构调整和新兴产业发展需求,与企业联合开展集成研究与转移转化 研究,实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与规模产业化。 第三条 院属有关单位承担的资金来源中含有中科院院地合作 经费或由院地合作局批准立项的各类院地合作“专项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专项项目”的立项坚持“产业需求牵引”的原则,即不符 合相关区域产业发展需求的项目不予支持;研究所主动启动并参与相 关区域产业升级相关专项的项目优先支持。 第二章 第五条 立项审批 “专项项目”的申报条件 (一)符合相关区域的产业发展要求,对相关区域支柱产业或新 兴产业具有带动作用并可在区域内企业中转移转化的项目; (二)项目一般需完成实验室阶段研究工作,具备集成研究与转 化研究的技术基础; (三)项目实现转移转化后可形成自主知识产权; (四)项目申报必须由中科院属单位作主持单位,并与相关区域 相关企事业单位联合申请; 2 (五)项目承担单位(含主持单位和参加单位)必须为项目提供 相应的配套条件,包括实施项目所需的转化研究和工程条件、工作场 所、仪器设备、配套基础设施、办公条件及行政管理等。 (六)项目实施期一般为 3 年。 第六条 项目立项程序 项目立项工作分申报、考察评议和筛选、审批并签定任务书三个 阶段进行。 (一)院地合作局会同有关单位和部门在深入调研相关区域产业 的基础上,按照“产业需求牵引”的原则,每年确定“专项项目”重点支 持的领域。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产业需求牵引”的原则和重点支持领域选择 “专项项目”,并对其应用前景、关键技术成熟度、实施的可行性等内 容做出分析。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申请书中提供的全部内容负责。 (二)院属研究所向相关分院申报“专项项目”。相关分院会同当 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同行和管理专家对院属研究所申报的“专项项 目”进行审核、评议和筛选并报院地合作局审批。 (三)院地合作局和各相关分院根据重点支持领域分别建立项目 储备库。院地合作局局务会议审议相关分院筛选的“专项项目”的立项 程序,平衡项目资金,确定立项项目。 (四)经院地合作局局务会议确定立项的项目,相关分院组织项 目承担单位填写项目任务书并报院地合作局。项目任务书报主管院长 批准后立项。 第三章 第七条 过程管理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法 3 律、法规、规章和技术与管理标准等规定。项目主持单位定期向相关 分院汇报项目执行情况以及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接受相关分院和院 地合作局组织的项目检查与评估。 第八条 相关分院应及时、准确、全面掌握各“专项项目”进展情 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定期将项目进展情况以《情况通报》形式报 告院地合作局。 第九条 因项目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变动、市场变化、社会资源不 能按时按量匹配到位等因素,致使项目无法继续执行的,项目主持单 位应及时向相关分院报告。经协调,仍不能按项目任务书要求执行的, 由主持单位提出申请,经相关分院审核,报院地合作局审批后,予以 调整、中止或撤消。 “专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滚动支持。相关分院与院地 第十条 合作局组织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和预算执行情况检查,评估和检查结 果作为调整项目预算安排、或按进度拨款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中科院支持的经费核拨周期为 3 年,对核定的项目经 费中由中科院支持的部分,原则上按 3∶3∶4 的比例安排年度支出预算。 通过中期评估和检查的项目,院将安排第 3 年经费的年度支出预 算。对未通过中期评估和检查的项目,院不再安排第 3 年经费预算。 项目主持单位根据项目投资规模和实施需要,按 3∶3∶4 的比例申 请年度支出预算。院地合作局按程序编制年度支出预算报主管院长批 准。院计划财务局按程序向项目主持单位下达年度支出预算。 第四章 第十二条 结题验收 “专项项目”主持单位在项目执行期满 3 个月内向相关 分院提交项目验收申请、项目执行情况报告、项目财务决算等相关资 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4 第十三条 相关分院与院地合作局组织有关人员对项目执行情 况与结果进行综合评估和验收。对于执行情况好、通过验收的项目, 项目承担单位在今后的项目评选中将得到优先安排。 项目验收应当包括财务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提供项目财务决 算资料。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 务结账手续。项目经费如有结余,应由主管局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项目主持单位应将该项目在院 或当地政府主办的展会、交易会、对接会等活动中展示并进一步推广。 展示和进一步推广取得较好效益的项目,院将根据情况确定设立新的 “专项项目”给予进一步支持。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项目”,不能通过验收。 (一)执行情况差、未实现项目计划任务书规定的目标;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 第五章 第十六条 资金管理 “专项项目”资金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和 中科院有关财务制度,按照院项目经费使用范围、标准和批准的用途 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如项目执行单位弄虚作假,截留、挪用与挤占“专项 项目”经费,或发生重大违反法律法规与财务制度的行为,经核实后 院地合作局会同相关分院将作出终止项目执行的决定,并通过调整项 目主持单位次年度预算的方法,收回部分或全部中科院支持的项目经 费。 分院对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和管理的院拨专项经费情况进行监督 和检查,确保国家资金安全。 5 第六章 第十八条 产权管理 由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属国有资产, 由项目主持单位或按合作各方签署的有关合同行使所有权、使用权和 收益权。 第七章 第十九条 附 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院已颁布的《中国科学院 东北振兴科技行动计划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科技支黔工程”项目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国科学院与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科技合 作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中国科学院科技支甘工程项 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国科学院科技支青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科学院科技支新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国科学院三峡 创新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和《中国科学院广东新高地建设专项工程项 目管理办法》等相关项目管理办法停止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院地合作局负责解释。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