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理财产品说明书-珠联璧合鑫逸稳半年46期封闭式公募(2023年10月18日成立).docx
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本理财产品是 封闭式、固定收益类、公募、净值型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您(以下或称为“投资者”)的本金与收益可能会蒙受全部或部分损 失,在您选择购买本理财产品前,您应仔细阅读对应期次的《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说明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和《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以 下合称“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了解本理财产品信息及详细条款。 重要提示:南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南银理财”、“理财产品管理人”、“产品管理人”或“管理人”)作为本理财产品管理人将为投资者利益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职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理财产品资金,但不保证理财产品本金和收益,您可能因市场变动或多种风险因素而损失全部本金且无法取得任何收益。本理财产品的任何业绩比较基准、过往业绩 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您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南银理财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本理财产品最终收益率的实现将视市场情况等因素而定, 您应该充分认识本理财产品的投资风险,本着“充分了解风险,自主选择购买”的原则,谨慎决策,自主决定将合法所有的自有资金用于购买本理财产品。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 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不构成管理人对理财产品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须谨慎!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后,您应随时关注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本风险揭示书列示的风险指理财产品项下可能涉及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第一条 理财产品共性风险提示和管控措施 (一)政策风险:本理财产品是根据当前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政策设计的。理财产品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如遇到国家宏观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影响理财 产品的发行、管理、投资运作和清算分配等业务的正常进行,可能导致理财产品的收益降低或无法取得任何收益甚至本理财产品的本金遭受部分或全部损失,也可能导致本理财产品违反 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其他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而导致本理财产品被宣告无效、撤销、解除或提前终止等。 (二)信用风险:本理财产品收益来源于理财产品项下投资对象的回报。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资产,可能因债务人违约或者其他原因在投资期限届满时不能足额变现,由此可能导致 本理财产品的本金及收益遭受损失。如果发生投资对象信用违约事件的情况下,本理财产品收益将根据基于其偿还比率测算出的投资资产价格予以确定,同时,本理财产品将保留向发生 违约事件的发行主体或融资主体的追索权利,南银理财有权以理财产品管理人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若这些权利在未来得以实现,在扣除相关费用后, 将继续向投资者进行清偿。 (三)市场风险:理财产品面临的市场风险主要指因市场各种风险因子变动,使得理财产品配置资产的价格发生波动,导致理财产品本金或收益蒙受损失的风险。 理财产品投资不同类型的资产可能面临的市场风险包括但不限于:1.理财产品投资债券等固定收益率资产将面临利率、汇率变化等市场风险以及债券价格波动风险;2.理财产品投资 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将面临股票价格波动风险和股票发行人的经营风险、管理风险等风险;3.理财产品投资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可能面临衍生品公允价值变化风险等。 (四)流动性风险:从理财产品资产配置的角度,流动性风险主要是指因理财产品所配置资产缺乏流动性,使得理财期末或理财产品的开放期内(如有),无法以合理的价格及时将 资产变现或因资产变现而导致的额外资金成本增加,导致理财产品本金或收益蒙受损失的风险;从投资者自身的角度,流动性风险是指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的非开放日(如有)投资者不 得赎回,在开放日(如有)可能因发生理财产品说明书中约定的限制赎回情况,导致投资者在需要资金时无法随时变现,当市场上出现更高收益的产品时,将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因此丧失 其他投资机会。 (五)交易对手风险:理财产品面临的交易对手风险主要是指南银理财为理财产品配置资产的过程中,因交易对手交易失误、过错等原因,导致理财产品本金或收益蒙受损失的风险。 (六)利率、汇率及通货膨胀风险: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限内,金融市场利率、汇率的波动会直接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对于债券等资 产,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汇率等变化的影响,导致公允价值波动,从而导致产品单位净值下跌甚至本金损失的风险。同时,本理财产品存在实际收益率可能低于通货膨胀率,从而导 致投资者实际收益为负的风险。 (七)抵质押物变现风险:本理财产品部分投资资产项下可能设定抵质押等担保品,如发生该部分投资资产项下相应义务人违约等情形时,将会对抵质押物进行处置,如抵质押物等 不能变现或不能及时、足额变现或抵质押物的变现价值不足以覆盖该部分投资资产本金及投资收益,则可能影响投资者收益,发生本理财产品净值下跌甚至本金损失的情况。 (八)理财产品不成立风险:如果本理财产品募集期限届满,因募集规模低于理财说明书约定的规模下限(如有)或其它因素导致本理财产品不能成立的情形,经南银理财合理判断 难以按照对应期次《理财产品说明书》的规定向投资者提供本理财服务的,南银理财有权宣布(或通过销售机构通知)理财产品不成立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投资者将面临再投资风险。 (九)延期分配风险:如因理财产品投资的资产市场流动性不足或受限导致未能正常买卖结算,或投资资产正常到期,投资资产相关发行人或融资主体未能及时偿付本息,所投资工 具无法及时变现等原因造成不能按时支付理财产品本金和收益,则投资者面临理财产品期限延期、调整等风险。 (十)提前终止风险: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南银理财有权根据市场变化等情况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一旦理财产品被提前终止,投资者可能面临再投资风险、本金和收益蒙受损失 的风险。 (十一)信息传递风险:是指由于投资者未能及时主动了解产品信息,或由于通信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而导致投 资者无法及时做出合理决策,致使投资者蒙受损失的风险。 南银理财按照对应期次《理财产品说明书》有关条款的约定,发布当期理财产品的运作、到期清算或提前终止等信息公告或报告。投资者应根据《理财产品说明书》中约定的信息 披露渠道及时查询相关信息,以获知有关本理财产品相关信息,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信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 投资者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 投资者预留在南银理财或销售机构的有效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通知南银理财或销售机构。如投资者未及时告知南银理财或销售机构联系方式变更,造成南银理财或销售机构在 需要时无法联系投资者,并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二)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理财产品面临的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是指《理财产品说明书》规定的不可抗力或南银理财、销售机构、托管机构系统故障、通讯故障、投资 市场停止交易等意外事件的出现,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从而对理财产品的成立、发行、投资运作、资金返还、信息披露、公告通知等造成影响,甚至影响理财产品的受理、投 资、分配等事宜的正常进行,进而导致投资者蒙受本金和收益遭受损失的风险。因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导致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三)税收风险:南银理财暂不负责代扣代缴投资者购买本理财产品所得收益应缴纳的各项税款。若相关税收法规规定理财产品管理人应代扣代缴相关税款,南银理财有权依法履 行代扣代缴义务,则投资者面临其取得的收益扣减相应税费的风险。此外,税收法规的执行及修订可能对本理财产品投资运作等过程中需缴纳的相关税费产生影响,可能影响投资者收益, 甚至造成本理财产品单位净值下跌、本金损失的情况。 (十四)管理风险:在产品运作过程中,受产品管理人经验、技能、判断力、执行力等方面的限制,可能对产品的运作及管理造成一定影响,并因此影响投资者收益,甚至造成本理 财产品净值下跌、本金损失。 (十五)操作风险:若管理人、销售机构、托管机构由于内部作业、人员管理及系统操作不当或失误,处理事务不当等,可能导致本理财产品的本金及收益遭受损失。 (十六)代销风险:本理财产品通过代销机构销售时,认购/申购时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由代销机构从投资者账户扣收并划付管理人,赎回时理财本金和理财收益相应款项由 管理人按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划付至代销机构,并由代销机构向投资者支付。如果投资者在代销机构的资金账户余额不足,或代销机构未及时将投资者认购/申购资金划转至南银理财, 将导致投资者无法完成认购/申购,因此造成的损失南银理财不承担责任。在赎回和产品终止清算时,南银理财将投资者应得资金划转至代销机构指定账户后,由代销机构将相应应得资 金划转至投资者账户。若代销机构未及时进行划付,因此造成的损失南银理财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代销机构用于划付理财产品项下资金的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账户处于被挂 失、冻结、注销或其他非正常状态等原因而导致交易失败的,由代销机构与投资者依法协商解决。 (十七)未知价风险:净值型产品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产品认/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认/申购与赎回价格以“未知价原则”受理申请。“未知价原则”,即 理财产品申购申请和赎回申请提交时,适用的产品单位净值都是未知的,单位净值固定的产品除外。 (十八)关联交易风险:在合法合规且履行应履行的内、外部程序后,理财产品可能投资于管理人或托管机构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托管机构,同一 股东或托管机构控股的机构,或者与管理人或托管机构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机构发行或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关联交易,本理财产品也可能通过管理人的关联方进行销售。上述各方在 业务执行及实施上具有隔离机制,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且上述各方将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进行业务操作,但仍可能存在利益冲突。如果发生道德风险等情形 将对投资者权益产生不利影响。 第二条 本理财产品特定风险揭示 1.债券类资产投资风险 利率是影响债券类资产价格的重要因素,当利率上升时,债券类资产价格将下跌;当利率下降时,债券类资产的价格将上升。本理财产品投资于债券类资产,可能面临因市场利率 变化导致债券价格变化、或因债券发行人、担保人信用资质下降导致债券价格下降,或出现拒绝支付到期本息等违约行为,或因债券流通和转让较难等因素导致的投资本金及收益无法 及时实现的风险。 2.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风险 本理财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融资方/义务人由于还款履约能力发生变化等原因,可能无法偿还或存在逾期偿还相关融资本金利息,或无法履行相关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或者因融资方/义务人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申请提前/立即偿还款项或者融资方/义务人发生相关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或者由于市场、政策等不可控因素可能导致相关债权被宣布提前/ 立即到期,或者因发生相关合同约定的情形导致相关债权延期;或者因相关合同约定的原状分配发生后所分配的财产无法及时进行变现等原因造成无法按计划进行投资本金、收益分配, 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受到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因素影响时,可能影响投资者收益,甚至使产品本金遭受损失。 3.资产管理产品投资风险 本理财产品通过资产管理产品间接投资时,可能因资产管理产品的相关受托人/资产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或合同约定、未尽受托人/资产管理人职责或发生其他情形,造成本理财 产品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的财产损失,进而导致本理财产品收益下降甚至本金损失。资管管理产品可能出现因为某种原因而被提前终止的情况,由此可能会造成对本理财产品投资收 益的影响。因本理财产品的管理人无法对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进行投资决策,或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相关受托人/资产管理人不执行或不能及时、准确地执行本理财产品管理人的申 赎等申请,或未经本理财产品同意将本理财产品交付的资金运用于违反相关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等原因,导致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的财产损失等风险,进而导致 本理财产品收益下降甚至本金损失。 4.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无法投资的风险 若受到市场影响出现融资人临时变更融资要素(如取消该笔资产发行或改变资产的发行时间、资产收益等要素)导致本理财产品无法投资对应资产时,为最大程度保障投资者权益, 管理人有权采取如下措施: (1)若本理财产品在募集期,则管理人有权决定本理财产品提前结束募集,产品将不成立。此时销售机构将解除对投资者授权指定账户认购资金的冻结或返还认购资金,自投资者 认购至解除冻结资金或返还认购资金期间产品不计任何收益。 (2)若本理财产品已成立,则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自产品成立至提前终止日期间不计任何收益。 本理财产品类型:封闭式、固定收益类、公募、净值型。 本理财产品期限为 204 天(若本理财产品被提前终止或延期终止,以实际到期日计算持有天数)。 本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结果:根据管理人内部风险评级,该产品风险等级为中低风险。 管理人不承诺本金保障,产品收益随投资表现变动,产品存在较低的本金损失风险。 本风险等级为南银理财风险评级结果,该产品通过代理销售机构渠道销售的,理财产品评级应当以代理销售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您需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适合购买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要求的,经销售机构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体系评定为适合的个人和机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在首次通过销售机构购买理财产品时应根据销售机构的要求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最不利投资情形下的投资结果:若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理财产品,最不利情况下,投资组合内所有资产均发生以上所述的风险事件,且投资组合内所有资产均发生全额损失,则投 资者赎回或到期收到款项为 0,即投资者面临全部本金的损失。为保证当期理财投资者权益而产生的费用由当期理财产品承担。 示例:如投资者购买本理财产品,本金为 1 万元,在理财产品资产组合项下资产全部亏损的最不利情况下,理财产品 1 万元本金将全部损失。 上述风险客观存在,敬请投资者予以充分关注!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投资者购买本理财产品所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投资者资产损失的所有因素。投资者在购买本理 财产品前,应认真阅读并理解本风险揭示书及本理财产品《理财产品说明书》《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等理财产 品销售文件等相关销售文件的全部内容,并确信自身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购买本理财产品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投资者声明: 1.本投资者确认,本投资者购买本理财产品为本投资者真实的意思表示,并认为该理财产品完全适合本投资者的投资目标、投资预期以及风险承受能力, 本投资者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本投资者确认南银理财/销售机构相关业务人员对于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限制或排除本投资者权利、增加或加重本投资 者义务或责任以及有关免除或减轻南银理财责任或南银理财单方面拥有某些权利的条款已向本人予以说明,本投资者已完全理解并自愿接受。 2.本投资者确认,将向本理财产品销售机构真实提供信息,自主作出认购/申购/赎回等决定,自主承担投资风险。本投资者拒绝向销售机构提供或者未按 照要求提供信息的,销售机构有权告知本投资者相应的后果和责任,并有权拒绝向本投资者提供销售服务。 3.本投资者确认,投资本理财产品的资金非贷款、发行债券等募集的非自有资金。 4.本投资者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已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且该评估结果具有效力。本投资者的风险评级结果为 (低、 中低、中、中高、高)。如 果影响本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本投资者将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本投资者自行承担。(仅由个人投资者 亲自填写) 5.本投资者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本风险揭示书及对应期次《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等 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全部条款与内容,完全清楚理财产品购买流程、风险评估、产品评级含义、信息披露方式及渠道、南银理财及销售机构联系方式及投诉程 序等内容,充分了解履行上述文件的责任,具有识别及承担相关风险的能力,充分了解本理财产品的风险并愿意承担相关风险。 6.南银理财和销售机构已就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向本投资者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和解释,本投资者已充分认识理财产品的风险和收益,并在已充分了解各项文 件内容的基础上,完全由本投资者独立、自主、谨慎作出本次投资决策,并未依赖于南银理财和销售机构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之外的任何陈述、说明、文件或 承诺,南银理财和销售机构的义务和责任以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明确记载的书面内容为准。 7.如销售机构为管理人关联方的,本投资者认可此等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形的存在并自愿承担相关投资风险。 8.以下划线部分,请投资者抄录确认:“本人已经阅读风险揭示,愿意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抄录: 个人投资者 签名: 年 月 日 机构投资者 盖章(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电子渠道 如投资者通过电子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或官方网站等)购买本理财产品的,本 风 险 揭 示 书 以 数 据 电 文 形 式 订 立 , 投资者应在电子渠道仔细阅读风险揭示书的所有条款,对风险揭示书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应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同意接受 风险揭示书条款,投资者成功缴纳购买资金并经管理人系统确认购买份额后即视为投资者确认其符合本理财产品的风险等级并自愿承担投 资风险。电 子 渠 道 所 生 成 和 保 留 记 载 的 相 关 电 子 数 据 及 交 易 记 录 以 及 南 银 理 财 、销 售 机 构 、托 管 机 构 制 作 或 保 留 的 相 关 电 子 及纸质单据、凭证、记录等相关资料,构成有效证明投资者与南银理财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证据,投资者无条件 认可电子数据的有效性和证据效力。 理财产品说明书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第一条 产品基本要素 产品名称 南银理财珠联璧合鑫逸稳半年 46 期封闭式公募人民币理财产品 产品类型 封闭式、固定收益类、公募、净值型 募集方式 公开募集 理财产品代码 ZZ700322302162 产品登记编码 Z7003223000184(投资者可依据该编码在中国理财网 www.chinawealth.com.cn 查询理财产品相关信息) 内部销售代码 A 份额:Y70046 B 份额:Y71046 C 份额:Y72046 D 份额:Y73046 注:本产品不同份额针对不同的销售机构及客群进行销售,设置有 不同的销售费和管理费。 销售区域 全国 币种 人民币 产品规模 本理财产品规模上限为 50 亿元。理财产品管理人有权对上述规模上 限根据实际业务需求进行调整。 风险等级 根据理财产品管理人对理财产品的内部风险评估,本理财产品风险等 级为中低风险(本风险等级为管理人内部风险评估结果,仅供参考)。 代销机构应当设置科学合理的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的方式和方法,对理 财产品进行评级;该产品通过代销机构渠道销售的,理财产品评级应 当以代销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 发行对象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要求的,经销售机构的风险承受能力评 估体系评定为适合的个人和机构投资者。 A 份额:除 B、C、D 份额以外的所有客户(详见“销售机构”条款)。 B 份额: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除 C、D 份额以外的所有客户;温州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金/私行客户。白金 客户:零售金融资产 100 万以上客户,私行客户:零售金融资产 600 万以上客户)、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发客户)、云南红 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除 C 份额以外的客户)、中邮邮惠万家银行有 限责任公司。 C 份额: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客或新资金或代发客户;厦门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发客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零售渠道客户)。 D 份额: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待提升客户。 注:本产品不同份额针对不同的销售机构及客群进行销售,设置有 不同的销售费和管理费。 南京银行新客或新资金或代发客户:新客是指购买当月客户等级为 “未评级”的客户或 2023 年无理财交易的客户。新资金是指南京银 行金融资产余额较上月月日均增长 1 万元及以上的客户。代发是指近 90 天内有过代发记录的客户。 南京银行待提升客户:待提升客户是指 2023 年 3 月末较 2022 年 6 月 末理财余额下降 5 万及以上客户。 投资起点金额、递增金额 A 份额/B 份额/C 份额/D 份额: 个人投资者起点金额 1 元人民币,以 1 元的整数倍递增; 机构投资者起点金额 1 元人民币,以 1 元的整数倍递增; 后续在符合监管政策规定的条件下,理财产品管理人有权对上述投资 起点金额和递增金额进行调整,并在调整日前至少 3 个工作日进行信 息披露。 代销机构可根据其销售需要对投资起点金额、递增金额进行重新设定,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购买本理财产品的,以该代销机构最终披露的投 资起点金额、递增金额为准。 单一投资者持有比例上限 本理财产品单一投资者持有的份额(含已确认和待确认的份额)不得 超过本理财产品总份额的 50%,管理人有权拒绝导致投资者持有份额 突破前述 50%比例限制的认申购申请。 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 50%比例限制的,在单一投资者持 有比例降至 50%以下之前,管理人不再接受该投资者对本理财产品的 认申购申请。 募集期 2023 年 10 月 11 日 09:00—2023 年 10 月 17 日 17:00(管理人有权根 据市场变化情况缩短或延长募集期并提前成立或推迟成立,产品提前 或推迟成立时管理人将调整相关日期并进行信息披露)代销机构可根 据其销售需要在本募集期范围内对募集时间进行重新设定,投资者通 过代销机构购买本理财产品的,以该代销机构最终披露的募集时间为 准。 认购份额计算 认购份额=确认认购金额/1。(认购份额以去尾法保留两位小数) 认购确认日 同产品成立日 产品成立日 2023 年 10 月 18 日 产品存续期 2023 年 10 月 18 日—实际到期日(如名义到期日遇国家法定节假日, 管理人可结合国家法定节假日安排进行调整。同时管理人有权提前 终止本产品(提前终止情形详见本产品说明书其他说明事项第一 条)。若未出现以上情形,则实际到期日即为名义到期日,存续期限 204 天;若出现以上情形,则理财存续期限和实际到期日将相应调整,管 理人将至少提前 3 个工作日进行信息披露。) 名义到期日 2024 年 05 月 09 日 到期兑付金额计算 到期兑付金额=到期时持有份额×R。 R 为期末理财产品单位净值。 (已扣除相关费用,到期兑付金额以去尾法保留两位小数) 收益分配 当理财产品单位净值不低于 1 时,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 分配,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具体分配方案以信息披露为准(分配后 理财产品净值不低于 1)。 产品到期后,理财产品管理人和代销机构将根据理财资金所投资资产 实际运作情况向投资者分配到期款项。 资金到账日 分红资金(如有)、到期资金将于分红权益登记日(如有)、实际到期 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划入投资者授权指定账户,分红权益登记日(如 有)、实际到期日后至投资者收益划到投资者授权指定账户之前不计 任何收益。 分红权益登记日指管理人确认投资者所持份额是否享受本次分红的 日期。 投资范围 本理财产品募集的资金投资于以下金融资产和金融工具,包括但不限 于: 1.现金、银行存款、银行承兑汇票、同业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 债券回购、货币基金等货币市场工具; 2.国债、央票、企业债、金融债、政策性金融债、次级债、二级资本 债、永续债、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地方政府债、中期票据、 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公司债、可转债、可交债、非公开定向 债务融资工具(PPN)、公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3.信托贷款、收受益权、应收账款、债权融资类产品、同业借款、收 益凭证、债权投资计划和资产支持计划、信贷资产流转和收益权转让 产品、场内股票质押回购、场外股票质押融资等资产,以及符合监管 要求的其他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4.投资范围为上述资产的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符合本理财产品投资性质的其他 金融工具; 6.如存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投资的其他品种或法律法规 或监管政策出现调整,管理人在履行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规定的适当 程序后,有权调整以上品种。 投资比例 本理财产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为 100%,投资于非标准化 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50%。 注: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比例限制的,管理人将在流动 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 15 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 例调整至符合说明书约定的范围。如果法律法规或者监管机构变更投 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理财产品管理人在履行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 约定的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投资策略 本产品在严格控制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的 前提下,以自上而下的经济基本面分析为基础,合理筛选资产,力争 实现资产的稳健增长。 拟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 产 本理财产品拟投资以下备选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1.信托贷款:资产类型为信托公司设立的资金信托计划,底层资产为 蚂蚁智信(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作为综合服务顾问,具有专业资 质的金融机构向用户发放的消费授信付款资产,信用增进人为中国投 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增进人评级为 AAA(评级机构为中诚信 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 2.信托贷款:资产类型为信托公司设立的资金信托计划,底层资产为 深圳智领星辰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运营方,提供互联网信息和技术支持 能力,与具有合法资质的授信机构合作,为用户提供的在线消费金融 服务(抖音月付),用户在特定场景下购买商品或服务时,授信机构 依据授信额度向用户提供信用贷款。 3.资产支持计划优先级受益凭证:资产类型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 的资产支持计划,底层资产为蚂蚁智信(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作 为综合服务顾问,具有专业资质的金融机构向用户发放的消费授信付 款资产,资产支持计划项下优先级受益凭证信用等级为 AAA(评级机 构为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4.信托贷款:资产类型为信托公司设立的资金信托计划,底层资产为 浙江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贷款平台的运营方,由具有专业资质 的金融机构向用户发放的用于日常经营周转的贷款。 5.信托贷款:融资人为南京汤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无外部评级,担 保人为南京汤山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担保人评级为 AA+(评级机 构为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6.信托贷款:融资人为南京禄口空港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无外部 评级,担保人为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担保人评级为 AAA(评级机构为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7.同业借款,融资人为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融资人评级为 AAA(评级机构为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8.同业借款,融资人为河南九鼎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融资人评级 为 AAA(评级机构为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 9.同业借款,融资人为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融资人评级为 AAA (评级机构为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 10.同业借款,融资人为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融资人未评级。 11.同业借款,融资人为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融资人评级为 AAA (评级机构为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 12.同业借款,融资人为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融资人评级为 AAA (评级机构为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 以上资产剩余期限均不超过产品期限。 产品管理人将优先选择上述备选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中的一笔或者 多笔作为本理财产品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并在本理财产品 的定期报告中进行信息披露。 若受到市场影响出现融资人临时变更融资要素(如取消该笔资产发 行或改变资产的发行时间、资产收益等要素)导致本理财产品无法 投资对应资产时,为最大程度保障投资者权益,管理人有权采取如 下措施:1.若本理财产品在募集期,则管理人有权决定本理财产品 提前结束募集,产品将不成立。此时销售机构将解除对投资者授权 指定账户认购资金的冻结或返还认购资金,自投资者认购至解除冻 结资金或返还认购资金期间产品不计任何收益。2.若本理财产品已 成立,则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自产品成立至提前终止 日期间不计任何收益。 业绩比较基准 A 份额:业绩比较基准为年化 2.7%-3.5% 。 B 份额:业绩比较基准为年化 2.8%-3.6% 。 C 份额:业绩比较基准为年化 2.9%-3.7% 。 D 份额:业绩比较基准为年化 3.0%-3.8% 。 本产品不同份额针对不同的销售机构及客群进行销售,设置有不同的 销售费和管理费,导致业绩基准测算结果不同。 本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是管理人基于过往投资经验、对产品存续期 拟投资标的和相应投资市场波动的预判设定的投资目标。本理财产品 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为 100%,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的比例不高于 50%。结合债券市场和拟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 收益和波动水平预判,在本理财产品约定的投资策略基础上,管理人 设定了本理财产品投资周期内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理财产品为净值型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不是预期收益率,不 代表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不构成对产品收益的承诺。 产品费用 认/申购费:本理财产品暂不收取认/申购费。 赎回费:本理财产品暂不收取赎回费。 销售费:本理财产品按前一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收取销售费,按日 计提。 A 份额:销售费年化 0.2%。 B 份额:销售费年化 0.1%。 C 份额:销售费年化 0.1%。 D 份额:销售费年化 0%。 每日计提的销售费=前一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年化销售费率÷365 固定管理费:本理财产品按前一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收取固定管理 费,按日计提。 A 份额:固定管理费年化 0.25%。 B 份额:固定管理费年化 0.25%。 C 份额:固定管理费年化 0.15%。 D 份额:固定管理费年化 0.15%。 每日计提的固定管理费=前一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年化固定管理费 率÷365 托管费:本理财产品按前一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收取年化 0.02%的托 管费,按日计提。 每日计提的托管费=前一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年化托管费率÷365 业绩报酬: A 份额:到期兑付时,当期产品投资的实际资产组合收益(扣除销售 费、固定管理费、托管费等相关费用)在 2.7%(含)(年化,即产品 该份额对应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至 3.5%(不含)之间的部分,管 理人将按超过 2.7%部分的 20%收取业绩报酬;在 3.5%(含)(年化, 即产品该份额对应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以上的部分,管理人将按 超过 3.5%部分的 50%收取业绩报酬。 B 份额:到期兑付时,当期产品投资的实际资产组合收益(扣除销售 费、固定管理费、托管费等相关费用)在 2.8%(含)(年化,即产品 该份额对应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至 3.6%(不含)之间的部分,管 理人将按超过 2.8%部分的 20%收取业绩报酬;在 3.6%(含)(年化, 即产品该份额对应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以上的部分,管理人将按 超过 3.6%部分的 50%收取业绩报酬。 C 份额:到期兑付时,当期产品投资的实际资产组合收益(扣除销售 费、固定管理费、托管费等相关费用)在 2.9%(含)(年化,即产品 该份额对应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至 3.7%(不含)之间的部分,管 理人将按超过 2.9%部分的 20%收取业绩报酬;在 3.7%(含)(年化, 即产品该份额对应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以上的部分,管理人将按 超过 3.7%部分的 50%收取业绩报酬。 D 份额:到期兑付时,当期产品投资的实际资产组合收益(扣除销售 费、固定管理费、托管费等相关费用)在 3.0%(含)(年化,即产品 该份额对应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至 3.8%(不含)之间的部分,管 理人将按超过 3.0%部分的 20%收取业绩报酬;在 3.8%(含)(年化, 即产品该份额对应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以上的部分,管理人将按 超过 3.8%部分的 50%收取业绩报酬。 产品存续期内理财产品每个估值日将暂估业绩报酬,暂估的业绩报 酬仅用于理财产品会计核算,管理人将扣除暂估业绩报酬后的净值 按照说明书约定向投资者进行披露。理财产品实际的业绩报酬以产 品赎回确认或产品实际到期时计提核算的数值为准。暂估业绩报酬 不影响产品的实际收益。 其他费用:产品运作和清算中产生的其他资金汇划费、结算费、交 易手续费、注册登记费、信息披露费、账户服务费、审计费、律师 费、投后管理费、项目推荐费、财务顾问费和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 定的其他应由理财产品承担的费用等,按照实际发生时从理财产品 中列支。如发生以上费用,将通过本理财产品的定期报告等进行信 息披露。 注 : 1. 根 据 财 政 部 《 资 产 管 理 产 品 相 关 会 计 处 理 规 定 》( 财 会 〔2022〕14 号)“将当期发生的管理人报酬计入当期损益”的相关 规定,本理财产品将每日计提暂估的业绩报酬(如有)。 2.产品存续期的每个估值日,如果产品各份额当期起始日至估值日 (即本区间)的年化收益率大于当期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则相应计 提暂估业绩报酬,披露的各份额的单位净值为扣除暂估业绩报酬(如 有)之后的水平。 计算本区间业绩报酬的公式如下: A={B-C*D*(1+E*F/365)}*G。 其中:A 是产品该份额从当期起始日到估值日应计提的业绩报酬金额, B 是产品该份额估值日当日未扣除业绩报酬前的资产净值,C 是产品 该份额当期起始日的产品份额,D 是产品该份额当期起始日前一自然 日的单位净值,E 是产品该份额当期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F 是产品 该份额当期起始日(含)到估值日(含)的天数,G 是产品该份额当 期的业绩报酬计提比例。若本区间内产品该份额存在分红,则应当 将分红金额考虑在内;若业绩报酬分段计提,则将分段计提暂估的 业绩报酬,因此计提业绩报酬公式根据产品实际情况可能有微调。 风险事件说明 具体详见本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 理财产品管理人及管理人 职责 本理财产品管理人为南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南银理财系南京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全资控股的银行理财子公司。南银理财成立于 2020 年 8 月,专业从事理财产品发行、投资管理、理财顾问和咨询服务等业务, 注册资本金 20 亿元人民币。管理人主要职责如下: 1.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发行并管理 理财产品; 2.根据理财产品的投资组合、同类产品过往业绩和风险状况等因素, 对理财产品进行评级; 3.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与投资者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及时披露 理财产品相关信息; 4.按照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的投资范围和权限,负责理财产品资金 的运用和管理,向投资者进行收益分配; 5.审慎选择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切实履行对销售机构的管理责任; 6.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建立健全投资者权益保护管理体系; 7.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及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约定的 其他职责。 销售机构及销售机构职责 本理财产品销售机构为南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苏州农 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鲁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红塔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邮邮惠万家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石嘴 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丹阳农村商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高 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响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溧水农 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 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涟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兴化农村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 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宝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徐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江苏金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射阳农 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 苏句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人有权调整本理财产品的销售机构并进行信息披露。 销售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1.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开展理财产 品销售活动,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 2.对非机构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确保投资者风险承受能 力评估的客观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3.妥善保管投资者理财产品销售相关资料,保管年限不低于 20 年; 4.根据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等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识别客户身份; 5.建立健全投资者权益保护管理体系,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6.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及本理财产品管理人与销售机构 约定的其他职责。 托管人及托管人职责 本理财产品托管人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职责如下: 1.安全保管理财产品财产; 2.为每只理财产品开设独立的托管账户,不同托管账户中的资产应当 相互独立; 3.按照托管协议约定和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4.建立与管理人的对账机制,复核、审查理财产品资金头寸、资产账 目、资产净值、认购和赎回价格等数据,及时核查认购、赎回以及投 资资金的支付和到账情况; 5.监督理财产品投资运作,发现理财产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定或合同约定进行投资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管理人并报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6.办理与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披露理财 产品托管协议、对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理财产品财务会计报告 等出具意见,以及在公募理财产品半年度和年度报告中出具理财托管 机构报告等; 7.理财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 20 年 以上; 8.对理财产品投资信息和相关资料承担保密责任,除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定、审计要求或者合同约定外,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提供 相关信息和资料; 9.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及本理财产品相关托管协议中约 定的其他职责。 拟进行合作的理财投资合 作机构 本理财产品合作机构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 责任公司、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万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鑫 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述投资合作机构主要职责对应如下,具体职 责以管理人与投资合作机构签署的合同为准。 1.合作机构为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机构,主要承担资 产管理产品的管理人职责: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保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 2.合作机构为从事理财产品受托投资的机构,主要承担根据合同约定 进行受托资金的投资管理的职责: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省国 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方基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融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若上述合作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管理人将在本理财产品的定期报 告中进行信息披露。 上述投资合作机构简介: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8 年 04 月 09 日,注册资本金 2.38 亿元。 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 1992 年 06 月 01 日,注册资本 金 87.60 亿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3 年 06 月 12 日,注册资本金 1.3 亿元。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8 年 03 月 06 日,注册资本金 3.62 亿元。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8 年 12 月 22 日,注册资本金 1.5 亿元。 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 2005 年 05 月 27 日, 注册资本金 15 亿元。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2 年 08 月 23 日,注册资本金 3 亿 元。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3 年 07 月 16 日,注册资本金 12.98 亿元。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3 年 05 月 31 日,注册资本金 11.5 亿元。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3 年 08 月 29 日,注册资本金 17 亿 元。 其他说明事项 1.本理财产品为封闭式产品,在封闭期内不开放申购/赎回,投资者 应考虑产品期限并合理安排自身投资计划。如遇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 部分或全部提前偿付、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理财产品必须提前终止 等情形时,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本产品。 2.管理人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按照监管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 理财产品说明书第五条信息披露。 3.本理财产品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的业绩报酬、赎回费等的提取(如 有)可能造成本理财产品净值的下降。 4.本理财产品可能投资不存在活跃交易市场且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的资产,且计划投资前述资产的比例达到本理财产品净 资产 50%以上(“以上”含本数)。 税务处理 本理财产品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执行。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由管理 人作为增值税纳税人进行缴纳,税金由本理财产品承担。除法律法规 特别要求外,投资者应缴纳的税收由投资者负责,管理人不负责代扣 代缴。 特别说明:本理财产品无预期收益率,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第二条 名词释义 在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明确约定,下列用词将具有如下含义: (一)参与主体用语 1.南银理财/管理人/产品管理人/理财产品管理人:指南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2.销售机构:指本理财产品的销售机构,包括销售本公司发行理财产品的理财公司即南银理财,以及接受南银理财委托销售其发行理财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 (代销机构)。 3.托管人:指根据管理人委托,对理财产品财产进行托管的机构。 4.认购/申购人:指在募集期/开放期期间签署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并向理财产品管理人交付认购/申购资金的投资者。 5.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持有人:指其认购或申购申请,经过管理人确认认购或申购成功,从而持有理财产品份额的投资者。 6.投资者:指购买南银理财发行的相关理财产品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的个人或机构。 (二)法律文件用语 1.销售协议书:指本理财产品对应的《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2.产品说明书/本理财产品说明书:指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3.风险揭示书:指本理财产品对应的《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4.投资者权益须知:指本理财产品对应的《投资者权益须知》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5.投资协议书:指本理财产品对应的《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6.销售文件:指本理财产品对应的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销售协议书、投资协议书等。上述文件共同构成本理财产品完整且不可分割 的销售文件。 (三)期间与日期 1.募集期:指管理人确定的接受投资者认购本理财产品的起止期限。 2.开放期:指管理人确定的除募集期外接受投资者申购、赎回本理财产品的起止期限。 3.提前终止权行使日:指管理人行使提前终止权的日期,即本理财产品被提前终止、开始停止计算收益的日期。 4.延期终止日:指管理人根据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延长理财产品存续期后本理财产品的终止日,即本理财产品被延期终止、开始停止计算收益的日期。 5.认购、申购、赎回确认日:指投资者认购、申购、赎回理财产品最终确认日期。 6.认购、申购冷静期(私募产品适用):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理财产品管理人对私募理财产品投资者设定的自签署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或提交认购、申购 申请起的至少二十四小时的期间,在此期间内投资者有权解除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或撤销认购、申购申请。 7.产品存续期:指理财产品成立至终止的期间。 8.名义到期日:指在管理人未对本理财产品提前终止或延期终止的情况下本理财产品的到期日期。 9.到期日/终止日:指管理人实际开始停止计算本理财产品收益的日期。若本理财产品未提前终止或延期终止,则到期日/终止日即为名义到期日;若本理财 产品被提前终止,则到期日/终止日为提前终止权行使日;若本理财产品被延期终止,则到期日/终止日为延期终止日。 10.工作日: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包括周六、周日)外的日期。 11.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开盘交易日。 12.支付日:指根据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向销售文件约定的投资者授权指定账户划付理财产品资金之日。 13.赎回或到期清算分配资金到账日:指赎回或到期清算分配资金划入销售文件约定的投资者授权指定账户之日。 (四)理财产品用语 1.本理财产品/理财产品: 南银理财珠联璧合鑫逸稳半年 46 期封闭式公募人民币理财产品。 2.认购金额/申购金额/投资本金:指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理财产品的本金金额。为避免疑义,认购金额/申购金额/投资本金的称谓仅为方便计算理财产品投 资收益而创设的,并非对投资者投资本金不受损失的承诺。 3.投资收益:指投资者投资理财产品份额获得的投资收益,该收益为其获得分配的全部理财产品赎回资金或到期清算分配资金中扣除投资本金的部分。 4.理财产品份额/产品份额:指投资者持有本理财产品的单位数额。投资者基于其所持有的理财产品单位数额享有理财产品利益、承担理财产品风险。 5.产品资产净值=产品资产总值-产品负债总值。产品资产总值是指理财产品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产品负债总 值是指理财产品运作及融资时形成的负债价值总和,包括融资资金本息、应付各项费用(包括托管费、销售手续费、固定管理费、业绩报酬、其他费用等)、 应付税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等。 6.单位净值/产品每份额净值:指理财产品每单位份额的净值,即每 1 份理财产品份额以人民币计价的价格。产品份额净值=产品资产净值/产品总份额。投 资者按该份额净值进行理财产品认购、申购和赎回、获得到期/终止时分配。产品份额净值按去尾法保留 4 位小数。 7.理财产品估值/估值:指计算评估理财产品资产以确定理财产品份额单位净值的过程。 8.业绩比较基准:指管理人基于产品性质、投资策略、过往投资经验及对产品存续期投资市场波动的预判而对本理财产品所设定的投资目标,业绩比较基准 不代表本理财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不构成管理人对本理财产品收益的承诺。 9.认购:指投资者根据产品说明书约定在募集期内申请购买本理财产品的理财产品份额的行为。 10.申购、赎回申请:指在理财产品的开放期内,投资者向理财产品管理人提出申请对理财产品份额进行购买或卖出的行为。 11.提前终止/延期终止权:指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管理人单方面根据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提前终止/延期终止本理财产品的权利。 12.授权指定账户:指投资者用于支付理财产品的认购或申购资金,并用于接收理财产品分红或赎回或到期清算分配款项的银行账户。 13.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指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的理财产品。 14.权益类理财产品:指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的理财产品。 15.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指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 80%的理财产品。 16.混合类理财产品:指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均未达到 80%的理财产品。 17.公募理财产品:指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 18.私募理财产品:指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 (五)其他 1.不可抗力:指理财产品各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依相关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履行其全部或 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 自然灾害、地震、台风、海啸、洪水、火灾、停电、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 (2) 罢工、内战、战争、军事行动、任何种类的恐怖活动、暴动、公众示威或抗议; (3) 新的适用法律或国家政策的颁布或实施、对原适用法律或国家政策的修改; (4) 任何政府机关或其他机关的行为(不论是在法律上或是在事实上)、法律、法规、条例、规则、规定、裁决、命令或指令(包括国有化或对外限制、 外汇管制)、诉讼或威胁; (5) 中国境内或全球金融外汇市场发生致使甲方无法进行货币兑换、划转等的异常变化; (6) 因理财产品各方和/或其关联方运营网络系统遭受黑客攻击、电信部门技术调整或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理财产品各方和/或其关联方之服务、营业的中 断或者延迟。 2.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3.元:指人民币元。 4.适用法律:指在销售文件签署日和履行过程中,中国任何立法机构、政府部门、银行间交易商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基金业协会依法颁 布的,适用于本理财产品相关事宜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委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则、通知、须知、业务指南、指引或操作规程, 及其有效的修改、更新或补充。 第三条 情景示例 假设:投资者投资本理财产品 10 万元,成立日当日产品净值为 1.0000 元,折算份额 100,000 份。 情景示例一:产品实际到期日,扣除所有税费后(如有业绩报酬,已扣除)的期末产品每份额净值为 1.0300,则客户在资金到帐日收到到期款项为 103,000 元。 情景示例二:产品实际到期日,扣除所有税费后(如有业绩报酬,已扣除)的期末产品每份额净值为 0.9700,则客户在资金到帐日收到到期款项为 97,000 元。 以上数据为假设情形中的模拟数据,不代表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的是,上述收益率测算仅为情景示例,不代表未来业绩,也不成为确定本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以及实现本理财产品最终收益率的可靠依 据。本理财最终收益率实现将视市场情况等因素而定,投资者所能获得的理财分配金额以产品管理人按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计算并向投资者实际支付为准, 敬请投资者仔细判别。 风险提示:如出现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资产或资产组合项下义务人出现无法兑付本金等极端情况,产品运作到期后投资者可能无收益,并可能损失全部本金。 第四条 理财产品估值 (一)估值日 本理财产品每个工作日进行估值。 (二)估值对象 本理财产品所拥有的所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目的 客观、准确反映理财产品的价值。 (四)估值原则 理财产品应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符合会计准则和监管规定的范围内的可选择摊余成本法计量。 (五)估值方法 估值方法中列示的资产品种不代表管理人的实际投向,本理财产品拟投资范围以“投资范围”章节描述为准。 1.银行存款、回购等货币市场工具 以本金列示,按商定的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 2.债券类资产 本理财产品所投债券均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或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估值。 因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债券发行主体发生重大事件等,导致债券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或导致债券发行主体无法履行应尽的偿债义务等情况,经管理人合理判 断后,参考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数据等,对该债券的价值进行重估,并合理确定后续估值方法。若因其交易不活跃或未来现金流难以确认等客观原因,导 致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数据无法反映其公允价值的,经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采用其他合理的估值技术对其进行估值。对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 监管规定范围内的,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资产按摊余成本法估值,并按照会计准则采用合理减值计量模型或第三方减值计量结果进行预期信 用损失的减值计提。未上市债券(指买入的债券已起息但尚未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证券交易所市场上市的阶段)按其成本估值,应收利息按债券发行利率逐 日计提,计入理财产品的当日净值。如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显著偏离或有其他证据显示成本无法作为合理参考的,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估值方法。 3.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包括股票质押式回购、同业借款、应收账款、收受益权、收益凭证、各类资产支持计划等资产,以及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非标准化债权 类资产等。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根据具体资产合同约定要素,合理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对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监管规定范围内的,分类为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资产按摊余成本法估值,并按照会计准则采用合理减值计量模型或第三方减值计量结果进行预期信用损失的减值计提。 4.证券投资基金 非上市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以基金管理人出具的基金净资产管理估值报告或分红确认单为准。上市证券投资基金按所投资基金最近一个估值日的份额净值或收 盘价进行估值;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最近一个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 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5.股权类资产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发生影响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品种的现行价格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交易不活 跃股权和非上市股权存在公允价值的,按照公允价值估值,或采用估值技术确定估值,也可采用被委托机构提供的估值或计量报告。 6.资管计划、信托计划等资产 存在公允价值的,按照公允价值估值,或采用估值技术确定估值,也可采用被委托机构提供的估值或计量报告。 7.其他资产 存在公允价值的,按照公允价值估值,或采用估值技术确定估值,也可采用被委托机构提供的估值或计量报告。具体可参考《企业会计准则》以及相关监管 政策的规定。 8.如果管理人或托管人认为按以上规定的方法对产品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可提出异议,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变更公允价值的 确定方式,并从经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日起执行。 9.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或管理人最新的约定估值。 (六)估值错误及暂停估值 当资产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且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管理人应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理财产品投资所涉及的交易市场遇法 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理财产品管理人或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理财产品资产价值的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理财产品合 同认定其他情形的,理财产品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后可选择暂停估值。 第五条 信息披露 (一) 信息披露渠道 本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南银理财官网(www.nanyinwealth.com)、代销机构官网(详见投资者权益须知第八条)或短信等,投资者可通过上 述渠道查询产品相关信息。相关信息自信息披露之日即视为已送达投资者。如投资者因未适时查询等自身原因,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 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了解产品信息,并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因此产生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承担。 (二)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时间 1. 净值信息 管理人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至少按周向投资者披露净值。 2.产品发行公告 管理人将在本理财产品成立后 5 个工作日内披露产品发行公告。 3.定期报告 管理人将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个工作日内披露本理财产品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 告,如果本理财产品成立不足 90 个工作日或者剩余存续期不超过 90 个工作日的,管理人可以不编制产品当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 4.到期公告 管理人将在本理财产品终止后 5 个工作日内披露产品到期公告。 5.重大事项公告 管理人将在发生可能对本理财产品投资者或者理财产品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重大事项公告。 6.临时公告 理财产品在运作管理过程中,发生可能对理财产品持有人权益产生影响的事项时,管理人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临时信息披露。 7.关联交易信息披露 如本理财产品投资于管理人或托管机构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托管机构,同一股东或托管机构控股的机构,或者与管理人或 托管机构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机构发行或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理财产品投资目标、投资策略和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按照商业原则, 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并向投资者及时披露信息。 8.账单 公募理财产品的存续期内,投资者可每月查询其所持有的理财产品账单,账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持有的理财产品份额、认购金额、份额净值、份额累 计净值、资产净值、收益情况、投资者理财交易账户发生的交易明细记录等信息。 9.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 (1)若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甲方有权单方面对本理财产品的《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投 资者权益须知》《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等相关销售文件进行修订,并进行信息披露。投资者在此同意,修订后的销售文件对投资者具有法律约束力; (2)若因市场情况等发生变化或是出于维护本理财产品正常运营或管理的需要,或基于甲方合理认定的其他情形,甲方有权单方面对本理财产品的销售文 件进行修订,包括但不限于对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投资比例或已约定的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等进行调整,并进行信息披露。此种 情况下管理人可能开放赎回,具体以管理人届时信息披露的内容为准。投资者不同意信息披露内容的,可在信息披露中约定的时间内赎回本理财产品。若投资 者未在约定的时间内赎回全部份额或继续办理本理财产品说明书项下相关业务的,视同其接受调整内容、放弃赎回权并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 10.其他公告 理财产品在运作管理过程中,管理人根据实际运作情况发布的其他公告。 第六条 投资者保护提示 您如对销售机构产品推介和销售等服务有任何意见或建议,您可通过拨打销售机构客服电话进行咨询及反馈。 您如对理财产品设计、投资管理等事项有任何意见或建议,您可通过拨打管理人客服电话进行咨询及反馈。 销售机构及管理人的联系方式详见《投资者权益须知》第八条。 第七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的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方式按照销售协议书的相关约定执行。 第八条 重要提示 请您一定仔细阅读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了解理财产品具体情况,关注投资风险,自主决定是否投资。 投资者特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及销售机构有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遵循正当、必要的原则,收集、使用投资者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法律法规规定、 监管或有权机关要求、理财业务需要等采集、处理及使用投资者身份、持有理财产品、理财产品交易等信息,以及在办理与理财产品相关事项需要的情况下向 服务机构及其他管理人或销售机构认为必要的业务合作机构提供投资者相关信息。管理人及销售机构保证信息采集、处理及使用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本理财产品说明书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由管理人负责解释。若投资者对本理财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或异议,可与管理人或销售机构联系,管理人或销售 机构将及时接听、记录投资者的意见或建议,并与投资者协商共同解决。 风险提示: 本理财产品是封闭式、固定收益类、公募、净值型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您的本金与收益可能会蒙受重大损失,您应仔细阅读《理 财产品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说明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投资者权益须知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尊敬的投资者: 理 财 产 品 在 投 资 并 获 取 收 益 的 同 时 也 存 在 投 资 风 险 。为 了 方 便 您 办 理 南 银 理 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以 下 简 称“ 南 银 理 财 ”或“ 管 理 人 ” )理 财 业务,保护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请在投资本理财产品前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本理财产品指由南银理财作为管理人发行,并由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销售机构”)销售的理财产品。 第一条 理财产品购买流程说明 ( 一 )首 次 在 销 售 机 构 购 买 理 财 产 品 的 投 资 者 应 按 销 售 机 构 的 要 求 明 确 授 权 指 定 账 户 ,用 于 本 理 财 产 品 的 理 财 资 金 划 转 及 理 财 收 益 、到 期 清算分配资金的分配,提供并确认正确的联系方式。 ( 二 )在 销 售 机 构 购 买 理 财 产 品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应 按 销 售 机 构 的 要 求 进 行 投 资 者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评 估 ,并 确 认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等 级 不 低 于 本 理 财 产品风险等级。 (三)投资者应仔细阅读拟购买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以下简称“销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对应的:《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 《理财产品说明书》《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等,理解并确认理财产品条款及产品风险。 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提供的渠道自主决定是否购买理财产品,确定购买金额,完成交易申请,并在确认份额后进行查询。 通过代销机构购买理财产品的具体流程说明: 1、 理 财 签 约 ●机构投资者适用 投资者按照代销机构的要求进行理财签约。 ●个人投资者适用 首次购买理财的个人投资者须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详见第二条)和理财签约。 2、 理 财 产 品 认 /申 购 申 请 投 资 者 自 主 决 定 是 否 购 买 理 财 产 品 。 在 理 财 产 品 募 集 期 /开 放 期 销 售 时 段 内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在 代 销 机 构 营 业 网 点 或 电 子 渠 道 购 买 。 ( 1) 营 业 网 点 ●机构投资者适用 机 构 投 资 者 购 买 理 财 产 品 前 应 通 过 理 财 签 约 交 易 开 通 理 财 账 户 ,按 照 对 应 期 次 的《 理 财 产 品 说 明 书 》约 定 的 币 种 和 金 额 存 入 授 权 指 定 账 户 , 代 销 机 构 柜 面 服 务 人 员 通 过 柜 面 相 关 交 易 录 入 投 资 者 认 /申 购 信 息 , 完 成 认 /申 购 交 易 ; 完 成 认 /申 购 交 易 不 等 同 于 认 /申 购 成 功 , 认 /申 购 结 果 以 南银理财系统的确认结果为准。 ●个人投资者适用 如个人投资者选择在代销机构营业网点购买理财产品,流程如下: 理 财 产 品 推 荐 及 录 音 录 像( 以 下 简 称“ 双 录 ” ) 。代 销 机 构 理 财 产 品 销 售 人 员 根 据 投 资 者 的 风 险 评 估 结 果 ,向 投 资 者 推 荐 合 适 的 理 财 产 品 , 提 供 理 财 产 品 销 售 文 件 ,介 绍 产 品 相 关 条 款 及 风 险 揭 示 等 内 容 。投 资 者 应 仔 细 阅 读 拟 购 买 理 财 产 品 销 售 文 件 ,自 主 决 定 是 否 购 买 ,如 确 认 购 买 , 须 在 代 销 理 财 产 品 业 务 申 请 表 上 签 字 确 认 ,并 在《 理 财 产 品 风 险 揭 示 书 》上 亲 自 抄 录 风 险 揭 示 语 句 。代 销 机 构 理 财 产 品 销 售 人 员 须 在 销 售 专 区 对理财销售全过程进行双录。完成双录后,投资者须在代销机构的风险产品录音录像确认单上签字确认。 个 人 投 资 者 向 代 销 机 构 申 请 购 买 理 财 产 品 前 须 开 立 代 销 机 构 的 借 记 卡 、 通 过 理 财 签 约 交 易 开 通 理 财 账 户 , 在 理 财 产 品 认 购 期 /募 集 期 /开 放 期销售时段内,按照对应期次的《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币种和金额存入授权指定账户。 个 人 投 资 者 将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 已 签 字 确 认 的 理 财 认 /申 购 申 请 资 料 和 代 销 机 构 的 风 险 产 品 录 音 录 像 确 认 单 提 交 代 销 机 构 柜 面 服 务 人 员 进 行 购 买 操 作 , 代 销 机 构 柜 面 服 务 人 员 通 过 柜 面 相 关 交 易 录 入 投 资 者 认 /申 购 信 息 , 完 成 认 /申 购 交 易 。 ( 2) 电 子 渠 道 如 投 资 者 选 择 在 代 销 机 构 提 供 的 电 子 渠 道(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网 上 银 行 、手 机 银 行 或 监 管 机 构 认 可 的 其 他 销 售 渠 道 )购 买 理 财 产 品 ,投 资 者 需 通 过 相 关 电 子 渠 道 仔 细 阅 读 理 财 产 品 销 售 文 件 , 根 据 认 购 /申 购 流 程 逐 项 点 击 确 认 进 行 购 买 , 认 /申 购 结 果 以 在 该 等 电 子 渠 道 的 查 询 结 果 为 准 。 3、理 财 产 品 认 /申 购 申 请 撤 销 。投 资 者 在 理 财 产 品 认 购 期 /募 集 期 /开 放 期 /投 资 冷 静 期( 私 募 产 品 适 用 )内 ,可 以 撤 销 理 财 产 品 相 应 的 认 /申 购申请。 4、 理 财 产 品 提 前 终 止 、 赎 回 /到 期 兑 付 和 税 收 。 提 前 终 止 — 当 理 财 产 品 发 生 全 部 提 前 终 止 时 ,南 银 理 财 和 代 销 机 构 应 当 按 照 对 应 期 次 理 财 产 品 销 售 文 件 约 定 的 方 式 向 投 资 者 告 知 相 应 理 财 产品的提前终止事宜。 赎 回 /到 期 兑 付 — 南 银 理 财 和 代 销 机 构 应 当 按 照 对 应 期 次 的 理 财 产 品 销 售 文 件 的 相 关 约 定 , 将 赎 回 兑 付 款 项 划 入 销 售 文 件 约 定 的 投 资 者 授 权 指 定 账 户 。如 果 发 生 特 殊 情 形 ,造 成 本 理 财 产 品 的 投 资 资 产 无 法 及 时 、足 额 变 现 ,南 银 理 财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选 择 向 投 资 者 提 前 兑 付 、延 迟 兑付或者分次兑付,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向投资者披露兑付方案。 税收—以对应期次的《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税务处理方式为准,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则相应执行最新政策。 第二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流程说明 (一)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流程说明 1.个 人 投 资 者 首 次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购 买 理 财 产 品 时 应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的 要 求 进 行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评 估 。 2.个 人 投 资 者 超 过 一 年 未 进 行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评 估 或 发 生 可 能 影 响 自 身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情 况 的 ,再 次 购 买 理 财 产 品 时 ,应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的 要 求 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的重新评估;未进行持续风险评估的投资者不能再次购买理财产品。 3.个 人 投 资 者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评 估 流 程 ( 1) 个 人 投 资 者 在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评 估 ; ( 2) 填 写 销 售 机 构 个 人 投 资 者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测 试 问 卷 ; ( 3) 生 成 相 应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评 估 结 果 ; ( 4) 投 资 者 对 评 估 结 果 进 行 确 认 。 ● 特 别 提 示:如 个 人 投 资 者 发 生 可 能 影 响 其 自 身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的 情 况 , 再 次 购 买 理 财 产 品 时 应 当 主 动 要 求 销 售 机 构 对 其 进 行 风 险 承 受 能 力评估。 评级具体含义说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的含义如下: (一)低(一级):风险承受能力弱,以本金不受损失或保持资产流动性为主要目标,对投资收益要求不高,可承受极低的本金损失; (二)中低(二级):风险承受能力较弱,以获取相对稳定的收益为主要目标,愿意承受较低的本金损失; (三)中(三级):风险承受能力中等,以获取稳定收益为主要目标,愿意承受相应的本金损失; (四)中高(四级):风险承受能力较强,以获取较高投资回报为主要目标,愿意承担一定的本金损失; (五)高(五级):风险承受能力强,以获取高投资回报为主要目标,愿意承担较大的本金损失。 (二)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流程说明 机 构 投 资 者 请 根 据 自 身 的 财 务 状 况 、投 资 经 验 、投 资 目 标 、风 险 认 知 、风 险 判 断 及 其 他 因 素 综 合 考 量 理 财 产 品 的 投 资 风 险 及 自 身 的 风 险 承受能力。 第三条 理财产品风险等级说明 由 于 理 财 产 品 的 运 行 方 式 和 投 资 范 围 等 不 同 , 其 承 担 的 风 险 程 度 各 有 不 同 , 南 银 理 财 将 其 风 险 等 级 分 为 五 级 , 分 别 为:PR1 级 ( 低 风 险 )、 PR2 级 ( 中 低 风 险 ) 、 PR3 级 ( 中 等 风 险 ) 、 PR4 级 ( 中 高 风 险 ) 、 PR5 级 ( 高 风 险 ) 。 PR1 级 ( 低 风 险 ) : 管 理 人 不 承 诺 本 金 保 障 , 产 品 收 益 随 投 资 表 现 变 动 , 产 品 存 在 极 低 的 本 金 损 失 风 险 。 PR2 级 ( 中 低 风 险 ) : 管 理 人 不 承 诺 本 金 保 障 , 产 品 收 益 随 投 资 表 现 变 动 , 产 品 存 在 较 低 的 本 金 损 失 风 险 。 PR3 级 ( 中 等 风 险 ) : 管 理 人 不 承 诺 本 金 保 障 , 产 品 收 益 随 投 资 表 现 变 动 , 产 品 存 在 一 定 的 本 金 损 失 风 险 。 PR4 级 ( 中 高 风 险 ) : 管 理 人 不 承 诺 本 金 保 障 , 产 品 收 益 随 投 资 表 现 变 动 , 产 品 存 在 较 高 的 本 金 损 失 风 险 。 PR5 级 ( 高 风 险 ):管 理 人 不 承 诺 本 金 保 障 , 产 品 收 益 随 投 资 表 现 变 动 , 产 品 存 在 极 高 的 本 金 损 失 风 险 , 产 品 本 金 蒙 受 全 部 损 失 的 可 能 性 不容忽视。 本 风 险 等 级 为 南 银 理 财 风 险 评 级 结 果 ,该 产 品 通 过 代 理 销 售 机 构 渠 道 销 售 的 ,理 财 产 品 评 级 应 当 以 代 理 销 售 机 构 最 终 披 露 的 评 级 结 果 为 准 。 您需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代 理 销 售 机 构 在 开 展 代 理 销 售 业 务 前 应 对 理 财 产 品 进 行 尽 职 调 查 并 根 据 理 财 产 品 的 投 资 范 围 、投 资 资 产 、投 资 比 例 和 风 险 状 况 等 因 素 对 理 财产品进行风险等级评估,当南银理财对理财产品的风险等级评估结果与代理销售机构不一致时,代理销售机构应当采用较高风险等级评估 结果,按较高的风险等级评估结果向投资者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并推介理财产品,确保个人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不低于本理财产品风 险等级。 第四条 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适合购买的理财产品说明 南银理财理财产品风险等级 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 力 等级 低风险 (PR1) 中低风 险 (PR2) 中等风 险 (PR3) 中高风 险 (PR4) 高风险 (PR5) 高(五级) √ √ √ √ √ 中高(四级) √ √ √ √ × 中(三级) √ √ √ × × 中低(二级) √ √ × × × 低(一级) √ × × × × 备注:√代表可以购买;×代表不能购买。 第五条 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频率说明 南 银 理 财 按 照 对 应 期 次《 理 财 产 品 说 明 书 》约 定 的 方 式 、渠 道 和 频 率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投 资 者 应 密 切 关 注 与 本 理 财 产 品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以 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投 资 者 预 留 在 南 银 理 财 或 销 售 机 构 的 有 效 联 系 方 式 变 更 的 ,应 及 时 通 知 南 银 理 财 或 销 售 机 构 。如 投 资 者 未 及 时 告 知 南 银 理 财 或 销 售 机 构 联 系方式变更,造成南银理财或销售机构在需要时无法联系投资者,并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第六条 投资者信息保护 南 银 理 财 及 销 售 机 构 承 诺 依 法 履 行 投 资 者 信 息 保 密 义 务 ,防 范 投 资 者 信 息 被 不 当 采 集 、使 用 、传 输 和 泄 露 ,保 护 投 资 者 的 信 息 安 全 ,法 律 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情形除外。 第七条 投资者投诉的方式和程序 投 资 者 若 需 针 对 产 品 的 设 计 、成 立 、运 作 、到 期 清 算 或 提 前 终 止 等 事 项 进 行 投 诉 ,可 与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联 系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将 及 时 接听、记录投资者的意见或建议,并与投资者协商共同解决。 第八条 联系方式 在 购 买 本 理 财 产 品 前 ,请 投 资 者 确 保 完 全 明 白 本 理 财 产 品 的 性 质 、其 中 涉 及 的 风 险 以 及 投 资 者 的 自 身 情 况 。投 资 者 若 对 理 财 产 品 销 售 文 件 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向南银理财或销售机构各营业场所或营业网点咨询。联系方式分别如下: (一)南银理财联系方式 地 址 :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奥 体 大 街 68 号 国 际 研 发 总 部 园 2 栋 13、 14 楼 电 话 : 4001195302 (二)销售机构联系方式 官 方 网 站 : www.njcb.com.cn 全 国 统 一 客 服 热 线 : 95302 仔细阅读提示 请 投 资 者 务 必 仔 细 阅 读 本 理 财 产 品 销 售 文 件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本 理 财 产 品 对 应 的 《 理 财 产 品 销 售 协 议 书 》《 理 财 产 品 说 明 书 》《 理 财 产 品 风 险 揭 示 书 》《 投 资 者 权 益 须 知 》《 理 财 产 品 投 资 协 议 书 》 等 , 了 解 理 财 产 品 具 体 情 况 , 关 注 投 资 风 险 , 自 主 决 定 是 否 投 资 。 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 编制单位:南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版次号:2021 第 2 版 风险提示: 本理财产品是净值型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投资者的本金与收益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重大损失,投资者应仔细阅读本理 财产品销售协议书条款和对应期次的《理财产品说明书》《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充分认 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 经甲方(南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银理财”、“管理人”、“产品管理人”或“理财产品管理人”)与乙方(以下简称“投资者”)双方平等友好协商, 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就乙方购买甲方管理的理财产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1.名 词 释 义 本协议项下用词与对应期次的《理财产品说明书》中相关用词含义一致,本协议另有说明的除外。 2.销 售 机 构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理财产品的销售机构,负责本理财产品的销售。 3.甲 方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 ( 1) 甲 方 应 当 履 行 恪 尽 职 守 、 勤 勉 尽 责 、 诚 实 守 信 、 有 效 管 理 的 义 务 。 ( 2) 甲 方 应 当 按 照 理 财 产 品 销 售 文 件 的 约 定 向 投 资 者 分 配 收 益 。 ( 3) 甲 方 应 当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 理 财 产 品 销 售 文 件 的 约 定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 ( 4) 甲 方 应 当 确 保 理 财 业 务 与 其 他 业 务 相 分 离 , 理 财 产 品 之 间 相 分 离 , 理 财 业 务 操 作 与 其 他 业 务 操 作 相 分 离 。 ( 5) 甲 方 应 当 遵 守 市 场 交 易 和 公 平 交 易 原 则 , 不 得 在 理 财 产 品 之 间 、 理 财 产 品 投 资 者 之 间 或 者 理 财 产 品 投 资 者 与 其 他 市 场 主 体 之 间 进 行 利益输送。 ( 6) 甲 方 应 当 选 择 具 有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资 格 的 金 融 机 构 、 银 行 业 理 财 登 记 托 管 机 构 或 者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认 可 的 其 他 机 构托管理财产品。 ( 7) 在 本 协 议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和 权 限 内 , 甲 方 拥 有 管 理 和 运 用 理 财 资 金 的 权 利 , 并 有 权 按 照 对 应 期 次 《 理 财 产 品 说 明 书 》 的 约 定 收 取 相 应费用、业绩报酬。 ( 8) 由 于 投 资 管 理 或 者 获 取 投 资 标 的 的 需 要 , 甲 方 有 权 决 定 以 理 财 产 品 财 产 支 付 产 品 运 作 和 清 算 中 产 生 的 其 他 资 金 汇 划 费 、 结 算 费 、 交 易 手 续 费 、注 册 登 记 费 、信 息 披 露 费 、账 户 服 务 费 、审 计 费 、律 师 费 、投 后 管 理 费 、项 目 推 荐 费 、财 务 顾 问 费 和《 理 财 产 品 说 明 书 》约 定 的 其 他应由理财产品承担的费用等,在实际发生时列支。 ( 9) 甲 方 作 为 理 财 产 品 管 理 人 , 全 权 负 责 理 财 产 品 资 金 的 运 用 和 理 财 产 品 资 产 的 管 理 , 有 权 参 加 与 理 财 产 品 所 投 资 资 产 相 关 的 所 有 会 议 , 并 对 相 关 事 项 进 行 表 决;甲 方 应 代 表 乙 方 利 益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 部 门 相 关 规 定 对 理 财 产 品 投 资 产 生 的 风 险 资 产 进 行 多 种 方 式 的 处 置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转 让 、 重 组 、 债 转 股 、 资 产 证 券 化 、 催 收 、 抵 债 资 产 收 取 与 处 置 、 破 产 重 整 等;在 理 财 产 品 运 作 过 程 中 发 生 任 何 争 议 , 甲 方 以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代 表 理 财 产 品 进 行 维 权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提 起 诉 讼 /仲 裁 、 申 请 保 全 /执 行 等 , 由 此 产 生 的 费 用 由 理 财 产 品 承 担 , 在 实 际 发 生 时 列 支 。 ( 10) 甲 方 有 权 根 据 产 品 运 作 的 需 要 选 任 必 要 的 业 务 合 作 机 构 。 ( 11) 投资者特此同意并授权甲 方 及 销 售 机 构 有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遵循正当、必要的原则,收集、使用投资者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法律法 规规定、监管或有权机关要求、理财业务需要等采集、处理及使用投资者身份、持有理财产品、理财产品交易等信息,以及在办理与理财产品相关事项需要的 情况下向服务机构及其他管理人或销售机构认为必要的业务合作机构提供投资者相关信息。甲方及销售机构保证信息采集、处理及使用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 12) 甲 方 无 义 务 对 第 三 人 支 付 本 理 财 产 品 清 算 分 配 金 额 及 相 关 权 益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13) 甲 方 以 其 固 有 财 产 先 行 垫 付 因 处 理 本 理 财 产 品 相 关 事 务 所 支 出 的 理 财 产 品 费 用 及 税 费 的 , 对 理 财 产 品 资 金 享 有 优 先 受 偿 的 权 利 。 ( 14) 甲 方 有 权 根 据 本 理 财 产 品 销 售 文 件 的 约 定 提 前 终 止 或 延 长 本 理 财 产 品 的 存 续 期 限 。 ( 15) 甲 方 有 权 调 整 本 理 财 产 品 的 认 购 或 申 购 起 点 、 单 笔 认 购 或 申 购 上 限 等 要 素 。 ( 16) 甲 方 有 权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及 销 售 文 件 的 约 定 , 变 更 销 售 文 件 内 容 。 ( 17)如 由 于 乙 方 授 权 指 定 账 户 发 生 资 金 余 额 不 足 、挂 失 、换 卡 、长 期 不 动 户 等 特 殊 情 况 或 被 有 权 机 关 采 取 冻 结 、扣 划 等 强 制 措 施 或 出 现 其他异常情形,导致认购或申购不成功,以及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有权机关要求甲方或销售机构配合对乙方理财产品份额、理财账户、 授权指定账户进行查封、冻结或扣划的,甲方或销售机构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任何措施配合,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或部分终止理财交易、停 止向投资者支付投资本金及投资收益,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或销售机构有权将此损失及费用从乙方的授权指定账 户、理财本金及收益中扣除。 ( 18)销 售 机 构 为 甲 方 的 情 形 下 ,甲 方 按 照 理 财 产 品 说 明 书 约 定 向 乙 方 进 行 理 财 产 品 份 额 的 收 益 分 配 并 将 对 应 资 金 划 入 乙 方 授 权 指 定 账 户 后,即视为甲方已向乙方完成收益分配和资金的清算分配。销售机构非甲方的情形下,甲方按照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向乙方进行理财产品份 额的收益分配并将对应资金划入销售机构账户后,由销售机构向乙方授权指定账户划付对应资金。销售机构未及时足额划付资金,或销售机 构清算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或销售机构清算账户处于被挂失、冻结、注销或其他非正常状态等原因而导致交易失败,由销售机构 与投资者依法协商解决。 ( 19) 甲 方 或 销 售 机 构 发 现 或 有 合 理 理 由 怀 疑 乙 方 或 其 资 金 存 在 洗 钱 、 恐 怖 融 资 、 逃 税 等 嫌 疑 , 甲 方 有 权 提 前 终 止 本 协 议 。 ( 20) 甲 方 在 此 特 别 披 露:若 产 品 管 理 人 的 关 联 方 担 任 理 财 产 品 的 销 售 机 构 、 托 管 人 、 合 作 机 构 的 , 产 品 管 理 人 将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 要 求履行相应程序,乙方认购或申购理财产品即视为同意该等安排。 ( 21)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理 财 产 品 销 售 文 件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与 义 务 。 4.乙 方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 ( 1) 乙 方 应 当 保 证 其 理 财 资 金 为 合 法 拥 有 的 自 有 资 金 , 不 存 在 涉 嫌 洗 钱 、 恶 意 逃 避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等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 保 证 可 提 供 资 金 来 源 合法的证明文件,配合甲方或销售机构为识别合格投资者等目的进行的尽职调查。 ( 2) 乙 方 不 得 使 用 贷 款 、 发 行 债 券 等 方 式 筹 集 的 非 自 有 资 金 购 买 理 财 产 品 。 乙 方 将 其 自 有 资 金 用 作 本 理 财 产 品 销 售 协 议 书 条 款 项 下 理 财 交易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法院裁定或命令的要求。 ( 3) 乙 方 保 证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 有 完 全 适 当 的 资 格 与 能 力 订 立 并 履 行 本 协 议 。 ( 4) 乙 方 应 接 受 销 售 机 构 对 其 投 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进 行 的 测 评 。( 个 人 投 资 者 适 用 ) ( 5) 乙 方 是 一 家 按 照 中 国 法 律 正 式 注 册 并 有 效 存 续 的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具 有 拥 有 和 支 配 其 财 产 以 及 继 续 进 行 其 正 在 进 行 之 业 务 的 全 部 权 力 和 授 权 。( 机 构 投 资 者 适 用 ) ( 6) 乙 方 能 够 自 行 识 别 、 判 断 和 承 担 理 财 产 品 的 相 关 风 险 ; 不 存 在 法 律 法 规 、 有 权 机 关 或 主 管 机 关 禁 止 或 限 制 购 买 理 财 产 品 的 各 种 情 形 。 乙方按其投资金额在本理财协议中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和风险。 ( 7) 乙 方 保 证 , 乙 方 系 符 合 监 管 规 定 要 求 的 合 格 投 资 者 。( 私 募 产 品 投 资 者 适 用 ) ( 8) 乙 方 保 证 其 已 知 悉 甲 方 并 非 乙 方 的 投 资 顾 问 或 其 他 顾 问 , 乙 方 并 未 依 赖 于 甲 方 和 /或 甲 方 的 雇 员 、 代 理 人 或 关 联 机 构 对 其 所 作 的 任 何陈述(不论口头或书面)而决定投资于理财产品。 ( 9) 乙 方 保 证 签 署 和 履 行 理 财 产 品 销 售 文 件 系 其 真 实 意 思 表 示 , 其 有 权 利 签 署 本 协 议 和 履 行 本 协 议 所 述 的 义 务 , 并 已 为 此 采 取 一 切 所 需 的行为。 ( 10)乙 方 保 证 执 行 及 交 付 任 何 文 件 或 履 行 本 协 议 项 下 的 义 务 ,均 不 会 违 反 (i)任 何 适 用 法 律 、法 规 、法 令 或 法 律 限 制 ,任 何 法 院 或 其 他 政 府 机 关 所 作 出 的 适 用 于 乙 方 或 乙 方 任 何 资 产 的 指 令 或 判 决 ; (ii)对 乙 方 或 乙 方 任 何 资 产 有 约 束 力 的 任 何 协 议 条 款 或 其 他 法 律 文 件 。 乙 方 应 在 签 署本协议的同时按照对应期次的《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在授权指定账户存入足额的资金以确保账户余额大于或等于认购或申购金额。 ( 11)乙 方 应 按 要 求 确 定 授 权 指 定 账 户 ,用 于 本 理 财 产 品 的 理 财 资 金 划 转 及 理 财 收 益 、到 期 清 算 分 配 资 金 的 分 配 。本 协 议 终 止 前 ,乙 方 不 得将授权指定账户销户。若发生因乙方注销授权指定账户造成理财产品无法正常分配的,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 12) 本 协 议 终 止 前 , 乙 方 应 保 证 其 授 权 指 定 账 户 处 于 正 常 状 态 , 乙 方 授 权 指 定 账 户 发 生 资 金 余 额 不 足 、 挂 失 、 换 卡 、 长 期 不 动 户 等 特 殊情况或被有权机关采取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或出现其他异常情形,导致认购或申购不成功,以及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有权机关要求 甲方或销售机构配合对乙方理财产品份额、理财账户、授权指定账户进行查封、冻结或扣划的,乙方应配合甲方或销售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采 取的任何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或部分终止理财交易、停止向投资者支付投资本金及投资收益,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费用将由乙方承担, 甲方或销售机构有权将此损失及费用从乙方的授权指定账户、理财本金及收益中扣除。乙方无权要求甲方或销售机构对上述后果承担任何责 任。 ( 13)乙 方 应 确 保 其 提 供 的 所 有 资 料 真 实 、完 整 、合 法 、有 效 ,如 果 有 任 何 变 更 ,乙 方 应 及 时 通 知 甲 方 或 销 售 机 构 并 办 理 变 更 手 续 。如 因 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或销售机构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 14) 乙 方 承 诺 , 不 利 用 本 理 财 业 务 及 本 理 财 产 品 说 明 书 项 下 理 财 产 品 从 事 违 法 活 动 。 ( 15)乙 方 承 诺 ,未 经 产 品 管 理 人 同 意 ,乙 方 不 以 本 理 财 产 品 说 明 书 或 产 品 说 明 书 项 下 的 任 何 权 利 、利 益 、权 益 为 乙 方 和 任 何 第 三 人 的 债 务设定担保或其他权益。 ( 16) 乙 方 承 诺 , 未 经 产 品 管 理 人 同 意 , 乙 方 不 向 任 何 第 三 人 转 让 、 赠 与 本 理 财 产 品 说 明 书 或 本 理 财 产 品 说 明 书 项 下 的 任 何 权 利 、 义 务 、 利益、权益。 ( 17) 乙 方 保 证 遵 守 国 家 反 洗 钱 法 律 、 法 规 及 相 关 政 策 要 求 , 不 从 事 涉 及 洗 钱 、 恐 怖 融 资 、 逃 税 、 逃 废 债 务 、 套 取 现 金 等 违 法 违 规 活 动 , 积 极 配 合 甲 方 和 销 售 机 构 开 展 投 资 者 身 份 识 别 、交 易 记 录 保 存 、投 资 者 身 份 及 交 易 背 景 尽 职 调 查 、大 额 和 可 疑 交 易 报 告 等 各 项 反 洗 钱 、反 恐 怖 融 资 及 非 居 民 金 融 账 户 涉 税 信 息 尽 职 调 查 工 作 ,并 按 甲 方 和 销 售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乙 方 保 证 其 不 属 于 联 合 国 、欧 盟 或 美 国 等 制 裁 名 单,及中国政府部门或有权机关发布的涉恐及反洗钱相关风险名单;不位于被联合国、欧盟或美国等制裁的国家和地区。甲方或销售机构发 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乙方或其资金存在洗钱、恐怖融资、逃税等嫌疑,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 18)乙 方 已 充 分 知 悉 对 应 期 次 理 财 产 品 风 险 等 级( 该 产 品 通 过 代 理 销 售 机 构 渠 道 销 售 的 ,理 财 产 品 评 级 应 当 以 代 理 销 售 机 构 最 终 披 露 的 评 级 结 果 为 准 ), 自 愿 购 买 甲 方 管 理 的 本 理 财 产 品 , 接 受 甲 方 提 供 的 投 资 理 财 服 务 。 乙 方 已 仔 细 阅 读 本 理 财 产 品 《 风 险 揭 示 书 》, 已 充 分 知 悉 本理财产品风险等级,并确定以相应理财资金投资本理财产品,乙方承诺由此产生的相关风险由其自身承担。 ( 19)乙 方 对 因 购 买 、持 有 本 理 财 产 品 而 知 悉 的 甲 方 及 销 售 机 构 保 密 信 息 承 担 保 密 义 务 ,乙 方 承 诺 不 以 任 何 方 式 向 任 何 第 三 方 披 露 甲 方 的 保密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20)乙 方 承 诺 及 时 返 还 其 在 理 财 投 资 过 程 中 取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乙 方 在 此 授 权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可 直 接 从 乙 方 开 立 在 销 售 机 构 的 任 一 账 户 中直接扣收不当得利部分而无需另行征得乙方同意,乙方不提出任何异议。 ( 21)乙 方 通 过 电 子 渠 道 购 买 理 财 产 品 的 ,在 此 特 别 同 意 理 财 产 品 销 售 机 构 积 极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和 技 术 手 段 完 整 客 观 记 录 营 销 推 介 、产 品 风 险和关键信息提示、投资者确认和反馈等重点销售环节,确保能够满足回溯检查和核查取证的需要。 ( 22)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理 财 产 品 销 售 文 件 中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与 义 务 。 5.产 品 认 购 或 申 购 、 赎 回 ( 1) 理 财 产 品 认 购 或 申 购 : 参 照 《 投 资 者 权 益 须 知 》 约 定 。 ( 2) 理 财 产 品 认 购 或 申 购 撤 销 申 请 : 乙 方 在 理 财 产 品 募 集 期 或 开 放 期 或 投 资 冷 静 期 ( 私 募 产 品 适 用 ) 内 , 可 以 撤 销 理 财 产 品 相 应 的 认 购 或申购申请。 ( 3) 理 财 产 品 不 成 立 : 若 在 募 集 期 结 束 日 , 本 理 财 产 品 发 行 规 模 未 能 达 到 对 应 期 次 的 《 理 财 产 品 说 明 书 》 规 定 的 要 求 , 甲 方 有 权 决 定 本 理 财 产 品 不 成 立 ,甲 方 将 按 对 应 期 次 的《 理 财 产 品 说 明 书 》约 定 条 款 向 乙 方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销 售 机 构 及 时 解 除 对 乙 方 授 权 指 定 账 户 中 认 购 或 申 购资金的冻结或返还认购或申购资金。 ( 4) 理 财 产 品 投 资 品 种 、 投 资 起 点 金 额 、 收 益 支 付 方 式 : 参 照 对 应 期 次 的 《 理 财 产 品 说 明 书 》 中 的 约 定 。 ( 5) 理 财 产 品 赎 回 资 金 支 付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 甲 方 将 按 照 本 协 议 及 对 应 期 次 的 《 理 财 产 品 说 明 书 》 的 相 关 约 定 进 行 赎 回 资 金 划 付 。 如 果 发生特殊情形,造成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资产无法及时、足额变现,甲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向乙方提前支付、延迟支付或者分次支付,并 及时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向乙方披露支付方案。 6.产 品 的 终 止 若本理财产品未提前终止或延期终止,则到期日/终止日即为名义到期日;若本理财产品被提前终止,则到期日/终止日为提前终止权行使日;若本理财产品 被延期终止,则到期日/终止日为延期终止日。 ( 1) 理 财 产 品 提 前 终 止 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如发生以下事项时,南银理财可对本理财产品行使全部提前终止权: i. 如 因 本 理 财 产 品 资 产 运 作 模 式 、投 资 资 产 等 与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规 定 或 者 监 管 部 门 的 要 求 等 存 在 冲 突 导 致 理 财 产 品 必 须 提 前 终 止 的; ii.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监管规定、政策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理财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导致理财产品必须提前终止 的; iii.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理财产品必须提前终止的; iv. 遇有市场出现剧烈波动、异常风险事件等情形导致理财产品收益出现大幅波动或严重影响理财产品的资产安全; v. 因投资者理财资金被有权机关扣划等原因导致理财产品剩余资产无法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所投资市场要求或协议等相关法律文 件约定,或者继续存续无法实现投资目标; vi. 因管理人解散、破产、撤销、被取消业务资格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相应职责导致产品无法继续运作; vii. 理 财 产 品 所 投 资 资 产 部 分 或 全 部 提 前 偿 付 ; viii. 提 前 终 止 产 品 比 维 持 产 品 运 作 更 有 利 于 保 护 产 品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 ix. 南银理财合理认为应该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的其他情况。 南银理财如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应根据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的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 2) 理 财 产 品 的 延 期 终 止 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如发生以下事项时,南银理财有权推迟本理财产品终止日: i. 产品到期日遇非工作日,产品到期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ii. 因市场成交量不足、资产限制赎回、暂停交易、缺乏意愿交易对手等原因,导致产品所投资的资产无法及时全部变现; iii. 因资金在途等原因,导致未能及时收回资金; iv. 因 不 可 抗 力 等 原 因 , 导 致 管 理 人 无 法 及 时 收 回 资 金 及 /或 进 行 理 财 资 金 清 算 分 配 的 ; v. 理 财 产 品 资 产 涉 及 诉 讼 ( 或 仲 裁 ), 且 预 计 诉 讼 ( 或 仲 裁 ) 及 执 行 程 序 于 理 财 产 品 名 义 到 期 日 尚 未 终 结 ; vi. 其他管理人认为需要延期的情形; vii. 法 律 规 定 的 及 本 理 财 产 品 销 售 文 件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南银理财如推迟本理财产品到期日,应根据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的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本 理 财 产 品 不 因 投 资 者 丧 失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死 亡 、破 产 、解 散 等 情 形 而 终 止 。上 述 情 况 下 ,投 资 者 于 理 财 产 品 销 售 文 件 项 下 的 权 利 以 及 义 务由其法定继承人、承继人、继受人或者指定的受益人以及继任管理人等承担。甲方以及销售机构有权要求或配合投资者的法定继承人、承 继人、继受人或者指定受益人以及继任管理人等相关主体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7.产 品 资 产 的 清 算 自本理财产品终止日至投资者理财本金及收益到账日之间为本理财产品的清算期,清算期不计算利息或投资收益。甲方将根据对应期次 《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将理财产品清算变现,销售机构为甲方的情形下,甲方按照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向乙方进行理财产品份额的收益 分配并将对应资金划入乙方授权指定账户后,即视为甲方已向乙方完成收益分配和资金的清算分配;销售机构非甲方的情形下,甲方按照理 财产品说明书约定向乙方进行理财产品份额的收益分配并将对应资金划入销售机构账户后,由销售机构向乙方授权指定账户划付对应资金。 清 算 期 原 则 上 不 得 超 过 5 个 工 作 日 ,因 清 算 期 超 过 5 个 工 作 日 的 ,应 当 在 理 财 产 品 终 止 前 ,将 依 约 定 进 行 公 告 。因 本 理 财 产 品 的 投 资 资 产 无法及时、足额变现等原因,南银理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向投资者提前支付、延迟支付或者分次支付,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向乙 方披露支付方案。 8.特 别 提 示 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 ( 1) 若 因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规 定 发 生 变 化 , 甲 方 有 权 单 方 面 对 本 理 财 产 品 的 《 理 财 产 品 销 售 协 议 书 》《 理 财 产 品 说 明 书 》《 理 财 产 品 风 险 揭 示 书 》《 投 资 者 权 益 须 知 》《 理 财 产 品 投 资 协 议 书 》 等 相 关 销 售 文 件 进 行 修 订 , 并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 投 资 者 在 此 同 意 , 修 订 后 的 销 售 文 件 对 投资者具有法律约束力; ( 2) 若 因 市 场 情 况 等 发 生 变 化 或 是 出 于 维 护 本 理 财 产 品 正 常 运 营 或 管 理 的 需 要 , 或 基 于 甲 方 合 理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甲 方 有 权 单 方 面 对 本 理财产品的销售文件进行修订,包括但不限于对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投资比例或已约定的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 等进行调整,并进行信息披露。此种情况下管理人可能开放赎回,具体以管理人届时信息披露的内容为准。投资者不同意信息披露内容的, 可在信息披露中约定的时间内赎回本理财产品。若投资者未在约定的时间内赎回全部份额或继续办理本理财产品说明书项下相关业务的,视 同其接受调整内容、放弃赎回权并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 ( 3) 免 责 条 款 i. 不合法。如果因遵守任何适用法律、法规、条例、规则、规定、裁决、命令或指令(不论是现行或将来实施的)而使得甲方履行协 议 项 下 的 义 务 全 部 或 部 分 成 为 不 合 法 ,甲 方 有 权 在 任 何 时 间 向 乙 方 发 出 通 知 提 前 终 止 受 影 响 的 理 财 产 品 ,在 此 情 况 下 甲 方 无 需 对 乙 方因提前终止投资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ii. 不可抗力。如果甲方认为由于自然灾害、地震、台风、海啸、洪水、火灾、停电、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罢工、内战、战争、军事 行动、任何种类的恐怖活动、暴动、公众示威或抗议;新的适用法律或国家政策的颁布或实施、对原适用法律或国家政策的修改; 中 国 內 地 或 全 球 金 融 外 汇 市 场 发 生 致 使 甲 方 无 法 进 行 货 币 兑 换 、 划 转 等 的 异 常 变 化;任 何 政 府 机 关 或 其 他 机 关 的 行 为 ( 不 论 是 在 法 律 上 或 是 在 事 实 上 )、 法 律 、 法 规 、 条 例 、 规 则 、 规 定 、 裁 决 、 命 令 或 指 令 ( 包 括 国 有 化 或 对 外 限 制 、 外 汇 管 制 )、 诉 讼 或 威 胁;因 理 财 产 品 各 方 和 /或 其 关 联 方 运 营 网 络 系 统 遭 受 黑 客 攻 击 、 电 信 部 门 技 术 调 整 或 故 障 等 原 因 而 造 成 的 理 财 产 品 各 方 和 /或 其 关 联 方 之 服 务 、 营 业 的 中 断 或 者 延 迟 ;或 任 何 其 他 非 甲 方 所 能 控 制 的 情 况 或 原 因 , 导 致 甲 方 未 能 履 行 或 需 延 迟 履 行 协 议 项 下 或 与 理 财 产 品 相 关的支付义务,甲方无需对乙方承担任何责任。尤其是,当资金存放在任何销售机构、托管人或代理人处而他们因上述原因被禁止 向 甲 方 付 款 或 履 行 义 务 时 , 甲 方 亦 无 需 向 乙 方 负 责 。 如 果 在 一 个 支 付 日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 不 论 该 不 可 抗 力 是 否 持 续 整 个 当 日 ), 与 理 财 产 品 有 关 的 相 关 回 报 或 赎 回 金 额( 视 情 形 而 定 )的 支 付 将 由 甲 方 按 完 全 自 行 酌 情 决 定 顺 延 至 紧 临 的 下 一 个 不 存 在 不 可 抗 力 的 工 作 日。乙方将不会因此而收到额外的收益或者补偿。 iii. 如 乙 方 违 反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或 其 交 易 资 金 被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采 取 强 制 措 施 ,或 甲 方 发 现 或 有 合 理 理 由 怀 疑 乙 方 或 其 资 金 存 在 洗 钱 、恐 怖 融资、逃税等嫌疑,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违反本约定行为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乙方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任何损失。 iv. 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项下理财业务不受销售机构存款保险机制或其他保障机制保障。 ( 4) 赔 偿 及 责 任 限 制 由 于 本 协 议 一 方 当 事 人 的 过 错 , 造 成 本 协 议 不 能 履 行 或 不 能 完 全 履 行 的 , 由 有 过 错 的 一 方 承 担 违 约 责 任;如 双 方 同 时 负 有 过 错 , 则 应 由 双 方各自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双方承诺,如果任何一方在协议项下作出错误的陈述、保证或者违反任何陈述、保证或其他协议约定而导致另一方发生任何损失、责任、 支 出 或 者 被 提 出 主 张 、诉 讼 或 要 求 ,违 约 方 应 向 另 一 方 作 出 赔 偿 。本 条 所 述 的 赔 偿 并 不 排 除 违 约 方 依 据 相 关 法 律 或 协 议 约 定 而 应 承 担 的 任 何 其 他责任。特别地,尽管乙方可能给予相反的指示,如果甲方因需遵守适用法律、法规或规则(包括但不限于各种支付体系的规则和规定)或 遵守与其他银行、金融机构达成的业务交易协议而导致甲方延迟执行乙方指示或者未能执行乙方指示或使乙方产生任何责任、损失或支出, 甲方无需负责。 ( 5) 抵 销 i. 除享有法律规定的或其他的抵销权利外,甲方有权(但无义务)将乙方欠付甲方的任何债务(不论是否已经到期、无论是否因协议 而导致,也不论债务的结算货币、付款地或登记处)与甲方欠付乙方的任何债务(不论是否已经到期、无论是否因协议而导致,也 不论债务的结算货币、付款地或登记处)进行抵销,而无须事先书面通知乙方或任何其他人员。 ii. 为了对不同货币进行抵销,甲方可在有关日期以甲方所选择适用的市场汇率将乙方的债务予以兑换。如果债务尚未确定,则甲方可 估计该债务的数额后进行抵销,但甲方须在该债务得以确定时向乙方支付差额。 ( 6) 弃 权 如 乙 方 违 反 协 议 的 任 何 规 定 ,甲 方 的 任 何 作 为 或 不 作 为 、迟 延 或 弃 权 ,或 甲 方 给 予 的 其 他 放 任 或 宽 限 ,均 不 损 害 和 影 响 甲 方 按 协 议 可 享 有 的权利、权力或救济的进一步行使或以其他方式行使该等权利、权力或救济。 ( 7) 可 分 割 性 协议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方面的非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不影响协议的其他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强制执行。 ( 8) 税 收 条 款 以对应期次的《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税务处理方式为准,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则相应执行最新政策。 9.争 议 处 理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协 议 的 生 效 和 终 止 ( 1) 本 协 议 书 以 纸 质 书 面 形 式 订 立 的 情 况 下 , 乙 方 为 个 人 投 资 者 的 , 本 协 议 自 乙 方 签 名 、 成 功 缴 纳 购 买 资 金 并 经 甲 方 系 统 确 认 购 买 份 额 后 成 立 并 生 效;乙 方 为 机 构 投 资 者 的 , 本 协 议 自 乙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理 人 签 名 或 盖 章 并 加 盖 公 章 或 合 同 专 用 章 、 成 功 缴 纳 购 买 资 金 并 经 甲 方系统确认购买份额后成立并生效。 本 协 议 书 以 数 据 电 文 形 式 订 立 的 ,乙 方 应 在 电 子 渠 道 仔 细 阅 读 本 协 议 的 所 有 条 款 ,对 本 协 议 条 款 的 含 义 及 相 应 的 法 律 后 果 应 全 部 知 晓 并 充 分理解,同意接受本协议约束。本协议自乙方成功缴纳购买资金并经甲方系统确认购买份额后成立并生效。电子渠道所生成和保留记载的相 关 电 子 数 据 及 交 易 记 录 以 及 销 售 机 构 、 托 管 机 构 、 甲 方 制 作 或 保 留 的 相 关 电 子 及 纸 质 单 据 、 凭 证 、 记 录 等 相 关 资 料 ,构 成 有 效 证 明 甲 乙 双 方 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证据,乙方无条件认可电子数据的有效性和证据效力。 ( 2) 乙 方 在 办 理 理 财 产 品 的 购 买 、 赎 回 等 交 易 后 , 需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渠 道 查 询 相 关 交 易 的 确 认 情 况 , 最 终 以 甲 方 确 认 的 产 品 购 买 金 额、份额或赎回份额等作为《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生效或终止的依据。 ( 3) 如 乙 方 购 买 理 财 产 品 后 , 又 变 更 该 笔 认 /申 购 的 具 体 内 容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交 易 变 更 、 金 额 变 更 、 授 权 指 定 账 户 变 更 、 投 资 者 信 息 变 更 等 ), 则 以 双 方 最 近 一 次 交 易 达 成 的 交 易 内 容 为 准 。 11.乙 方 声 明 在 签 署 本 理 财 产 品 协 议 书 以 前 ,甲 方 或 销 售 机 构 已 根 据 本 理 财 产 品 协 议 书 及 有 关 交 易 文 件 的 条 款 就 乙 方 提 出 的 疑 问 向 乙 方 进 行 了 详 细 的 说 明 和 解 释 , 乙 方 已 认 真 阅 读 本 理 财 产 品 协 议 条 款 及 对 应 期 次 的 《 理 财 产 品 说 明 书 》 和 《 理 财 产 品 风 险 揭 示 书 》《 投 资 者 权 益 须 知 》《 理 财 产 品 投 资 协 议 书 》,其 愿 意 承 担 投 资 风 险 ,并 对 协 议 双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责 任 与 风 险 有 清 楚 和 准 确 的 认 知 且 对 有 关 条 款 不 存 在 任 何 疑 问 或 异 议 。乙 方充分认识到投资本期理财产品可能面临的风险,并自愿承担相关风险,特此确认。 乙 方 授 权 甲 方 、销 售 机 构 于 募 集 期 或 开 放 期 或 投 资 冷 静 期( 私 募 产 品 适 用 )结 束 后 从 乙 方 授 权 指 定 账 户 扣 划 相 应 的 认 购 或 申 购 资 金 。对 此 甲方、销售机构无需另行征得乙方同意或给予通知,无需在划款时以电话等方式与乙方进行最后确认。对于风险较高或投资者单笔购买金额 较大的理财产品,同样适用上述划款操作规则。 12.本 协 议 为 理 财 产 品 销 售 文 件 不 可 分 割 之 组 成 部 分 ,乙 方 签 署 本 协 议 视 为 同 时 同 意 并 确 认 了 对 应 期 次 的《 理 财 产 品 说 明 书 》《 理 财 产 品 风 险 揭 示 书 》《 投 资 者 权 益 须 知 》《 理 财 产 品 投 资 协 议 书 》 等 理 财 产 品 销 售 文 件 的 相 关 条 款 。 个人投资者(如适用): 机构投资者(如适用): 投资者:(签名) 投资者:(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南银理财理财产品销售文件(2021 第 2 版) 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 经南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甲方”或“理财产品管理人”)与投资者(下称“乙方”) 协商一致,就乙方购买的对应期次理财产品投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重要提示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理财产品面临的风险详见对应期次《理财产品风 险揭示书》和《理财产品说明书》的详细条款,乙方应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对应期次理财产品可 能发生的风险。 本协议为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乙方签署本协议(含电子渠道)视为已 详细阅读过本协议及完整理财产品完整销售文件并且充分理解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各项条款和 潜在风险,自愿购买本理财产品,同意、确认并遵守对应期次的《理财产品说明书》《理财产品 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及《投资者权益须知》等完整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的各项 条款。 二、双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当履行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有效管理的义务。 2.按照法律法规及对应期次《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投资范围和权限内,甲方拥有管理和 运用理财资金的权利。 3.甲方应当按照对应期次《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向乙方分配收益。 4.甲方有权按照对应期次《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收取相应费用。 5.由于投资管理或者获取投资标的的需要,甲方有权决定以理财产品财产支付产品运作和清 算中产生的其他资金汇划费、结算费、交易手续费、注册登记费、信息披露费、账户服务费、审 计费、律师费、投后管理费、项目推荐费、财务顾问费和《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其他应由理 财产品承担的费用等,在实际发生时列支。 6.甲方作为理财产品管理人,全权负责理财产品资金的运用和理财产品资产的管理,有权参 加与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相关的所有会议,并对相关事项进行表决;甲方应代表乙方利益,按照 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对理财产品投资产生的风险资产进行多种方式的处置,包括但不限 于转让、重组、债转股、资产证券化、催收、抵债资产收取与处置、破产重整等;在理财产品运 作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甲方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理财产品进行维权,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 仲裁、申请保全/执行等,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理财产品承担,在实际发生时列支。 7.甲方有权根据产品运作的需要选任必要的业务合作机构,并确定合作模式等相关内容。 南银理财理财产品销售文件(2021 第 2 版) 8.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 (1)若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甲方有权单方面对本理财产品的《理财产品 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理财产品投资协 议书》等相关销售文件进行修订,并进行信息披露。投资者在此同意,修订后的销售文件对投 资者具有法律约束力; (2)若因市场情况等发生变化或是出于维护本理财产品正常运营或管理的需要,或基于甲 方合理认定的其他情形,甲方有权单方面对本理财产品的销售文件进行修订,包括但不限于对 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投资比例或已约定的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等 进行调整,并进行信息披露。此种情况下管理人可能开放赎回,具体以管理人届时信息披露的 内容为准。投资者不同意信息披露内容的,可在信息披露中约定的时间内赎回本理财产品。若 投资者未在约定的时间内赎回全部份额或继续办理本理财产品说明书项下相关业务的,视同其 接受调整内容、放弃赎回权并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 9.投资者特此同意并授权甲方及销售机构有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遵循正当、必要的原则, 收集、使用投资者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监管或有权机关要求、理财业 务需要等采集、处理及使用投资者身份、持有理财产品、理财产品交易等信息,以及在办理与 理财产品相关事项需要的情况下向服务机构及其他管理人或销售机构认为必要的业务合作机构 提供投资者相关信息。甲方及销售机构保证信息采集、处理及使用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10.法律法规规定或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的其它权利及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保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完全适当的资格与能力订立并履行本协议。 2.乙方能够自行识别、判断和承担理财产品的相关风险;不存在法律法规、有权机关或主 管机关禁止或限制购买理财产品的各种情形。乙方按其购买金额在对应期次理财协议中享有相应 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和风险。 3.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管理的理财产品,接受甲方提供的投资理财服务。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市 场分析和预测(如有)仅供参考,乙方据此做出的任何决策均出于乙方自身的判断,甲方不承担 任何责任。 4.乙方已仔细阅读《投资者权益须知》《理财产品说明书》并清楚知晓其内容,接受并签署 《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和本协议。 5.乙方已充分知悉对应期次理财产品风险等级(该产品通过代理销售机构渠道销售的,理 财产品评级应当以代理销售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并确定以相应理财资金购买对应期 南银理财理财产品销售文件(2021 第 2 版) 次理财产品,乙方承诺由此产生的相关风险由其自身承担。 6.乙方应当保证其理财资金为合法拥有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方式筹集 的非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不存在涉嫌洗钱、恶意逃避税收征收管理等违法违规行为,保证 可提供资金来源合法的证明文件,配合甲方或销售机构为识别合格投资者等目的进行的尽职调 查。 7.乙方保证遵守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不从事涉及洗钱、恐怖融资、逃 税、逃废债务、套取现金等违法违规活动,积极配合甲方和销售机构开展投资者身份识别、交 易记录保存、投资者身份及交易背景尽职调查、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各项反洗钱、反恐怖融 资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工作,并按甲方和销售机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乙 方保证其不属于联合国、欧盟或美国等制裁名单,及中国政府部门或有权机关发布的涉恐及反 洗钱相关风险名单;不位于被联合国、欧盟或美国等制裁的国家和地区。甲方或销售机构发现 或有合理理由怀疑乙方或其资金存在洗钱、恐怖融资、逃税等嫌疑,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 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8.乙方应确保其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如果有任何变更,乙方应及时 通知甲方或销售机构并办理变更手续。如因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或销售机构并办理相应的变更 手续,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9.乙方通过电子渠道购买理财产品的,在此特别同意理财产品销售机构积极采取有效措施 和技术手段完整客观记录营销推介、产品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投资者确认和反馈等重点销售 环节,确保能够满足回溯检查和核查取证的需要。 10.乙方对因购买、持有本理财产品而知悉的甲方及销售机构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乙方 承诺不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甲方或销售机构的保密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1.法律法规规定或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的其它权利及义务。 三、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一)本协议书以纸质书面形式订立的情况下,乙方为个人投资者的,本协议自乙方签名、 成功缴纳购买资金并经甲方系统确认购买份额后成立并生效;乙方为机构投资者的,本协议自乙 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成功缴纳购买资金并经甲方系 统确认购买份额后成立并生效。 (二)本协议书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乙方应在电子渠道仔细阅读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对 本协议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应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同意接受本协议条款。本协议自乙 方成功缴纳购买资金并经甲方系统确认购买份额后成立并生效。 南银理财理财产品销售文件(2021 第 2 版) (三)乙方购买理财产品失败、甲方提前终止对应期次理财产品以及对应期次理财产品到期 并结清后,本协议自动终止。 四、不可抗力及其他免责条款 因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变化、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 力事件或系统故障、通讯故障、投资市场停止交易等意外事件,导致甲方无法或延后履行本协 议的有关义务,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应以适当的方式通知乙方,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 减少有关损失。由于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而导致的风 险,甲方不承担责任。 非因甲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投资者遗失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理财产品销售文件 被盗用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五、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活动而产生的一切争议,应首先本着诚实信用原 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本协议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为各项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地区)法律。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以《理财产品说明书》《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 及《投资者权益须知》等销售文件的内容为准。 请投资者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认真阅读以上条款,尤其是加粗的条款。如果投资者不同意 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以下无正文) 个人投资者(如适用): 机构投资者(如适用): 个人投资者: (签名或盖章) 机构投资者: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