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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台学院财务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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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台学院财务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财务行为, 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 建立健全学院内部财务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院各项 事业的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 488 号)、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 (财会[2012]21 号)、 《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厅直属事业单位和属院校财务管理 工作的通知》(黔教财[2016] 311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 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相关管理要求和学 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 政府及主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结合集团公司 管控要求,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学院发展需要和集团 管控的关系。 第三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院预算, 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院决算,真实反映学院财 务状况;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院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 规范校内经济秩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学院资产管理,真 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源。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1 第四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 务管理体制。学院在统一财经政策、统一预算管理的前提下,按 照事权和财权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五条 学院财务工作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 院董事会是学院财经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校长全面负责学院财 经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财经工作领导责任。 第六条 计划财务处是学院唯一的一级财务机构,是财会管 理的职能部门。 第七条 学院依照财务管理体制和财务工作量设置计划财 务处相应科室,并配备专职财会人员。 第八条 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 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等,遵 守职业道德。 第三章 第九条 预算管理 学院预算是指根据学院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 度财务收支计划。 第十条 学院预算编制应遵循“全面、真实”的原则,不编 制赤字预算。收入预算的编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非经 常性收入不作为预算收入的编制依据。 第十一条 预算一经集团董事会批准后,各部门应当严格执 行,不得突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预算,必须按学院规定的 程序进行调整。在预算执行中,各部门要加强预算资金管理,树 2 立资金使用过程中的效益观念,合理利用应付账款,提高资金周 转率。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定期向分管院领导书面汇报部门各项 专项业务经费及代管财政专项资金的执行情况,分析存在问题, 强化预算执行。 第四章 第十三条 收入管理 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 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四条 学院收入包括: (一) 财政补助收入: 即学院从财政部门获得的各类财政拨 款。 (二) 教育事业收入: 即学院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获得 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 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 业收入。 (三) 科研事业收入: 即学院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 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 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 (四) 上级补助收入: 即学院从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获得的划拨收入。 (五) 其他收入: 即学院除以上收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 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 3 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 应付及预收款项等。 第十五条 各部门在保质保量完成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凡是 有条件组织创收的,应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利 用学院现有的人才、技术、设备等条件,积极合理、合规地组织 创收,但事前须报计划财务处备案,并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 实施。各部门组织的创收均为学院收入,必须全额纳入学院财务 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学院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 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 第十七条 各部门严禁私设“小金库”,杜绝各种形式的公 款私存、私设账号和收入不入账的现象。严禁乱收滥用和私分, 一经查实,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支出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 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九条 学院支出包括: (一) 教育事业支出,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 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二)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 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条 4 学院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院预算,并建立 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学院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中国贵 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学院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 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第二十一条 经费支出严格按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的开支范 围执行。各专项业务资金的代管部门应牵头拟定专项业务经费的 管理办法,明确经费使用的去向及责任等。 第二十二条 学院从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 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代管部门应加强支出的管理,按批准的用 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经费支出的审批严格按照学院审批制度执行, 严格执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应加强支出管理,不得虚列虚报,应当 进行绩效支出评价,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资产管理 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 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 学院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七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 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学院现金、各种存款等货币资金,由计划财务处负责管理、 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办法。 5 存货是指学院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 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存货由各部门代 管。各部门应加强和完善本部门存货管理,做好出入库登记和备 查账簿登记,并定期进行清查。 学院各部门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 挂账; 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 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 1000 元以上(其中: 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 1500 元以上),并在使 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 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 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院设备管理处及各部门应当对固定资产定 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每年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 保证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照规定处 理。 第三十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交付 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 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三十一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 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 6 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学院各部门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 产应当合理计价,及时到计划财务处办理入账。转让无形资产, 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及学院有关规 定处理。学院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教育事业支出。 第三十二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院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 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学院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院正常运转和发展的 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上报集团审批。 学院不得使用集团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 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院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第三十三条 学院资产处置应当遵循权属清晰和公开、 公平、 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学院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 管理。 学院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集团有关规 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院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学院资产出租、 出借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院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 7 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学院 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 资产使用效率。 第七章 第三十六条 负债管理 负债是指学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 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三十七条 学院的负债包括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 代管款项等。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学院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 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 应缴款项包括学院收取的应当上缴中国贵州茅台酒厂 (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的资金,缴纳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 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学院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第三十八条 学院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 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八章 第三十九条 财务清算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学院发生划转、撒销、 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四十条 相关事项报请集团公司同意后按集团公司意见 进行清算。 第九章 8 财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按集团公司安排设财务总监,财务总监是集团 派驻学院的财务管理人员,主要负责学院的财务监督工作。 学院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 预 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二) 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 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四) 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五) 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六) 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四十二条 学院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 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四十三条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 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依规公开财务信息。 第四十四条 学院应当依法接受集团公司、教育部门、财政 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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