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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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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发[2020]49 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 的通知(附解读)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 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 2020 年 12 月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 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0]49 号 2020-6-22 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常见问答 青人社规[2020]5 号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 确“共享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 通知》(人社部发[2020]11 号),自 2020 年 2 月起阶段性减 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称三项社会 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轻了企业负担,有力支持了企业复工 复产。为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 难关,减轻企业和低收入参保人员今年的缴费负担,经国务 院同意,现就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 期限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 称省)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 延长执行到 2020 年 12 月底。各省(除湖北省外)对大型企业 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三项社会保险单 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廷长执行到 2020 年 6 月底。 湖北省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 分免征的政策,继续执行到 2020 年 6 月底。 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 缓缴社会保险费至 2020 年 12 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各省 2020 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 行 2019 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 定正常调整。 四、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 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 五、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 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 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 难的,可自愿暫缓缴费。2021 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 计算;对 2020 年未缴费月度,可于 2021 年底前进行补缴, 缴费基数在 2021 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 择。 六、各省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减免范围、减免时限和划型 标准执行,确保各项措施准确落实到位,不得突破本通知的 政策要求,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要统筹考虑今 年减免政策等因素,按程序调整 2020 年社保基金收支预算。 七、各省级政府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加快推进三项社 会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确保 2020 年底前实现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要加强资金调度,做好资金保 障工作,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各省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自本通知印发之日 起 10 日内出台,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 总局备案。要抓紧组织实施,进一步将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 险费等各项政策落细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税务总局将适时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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