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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呈报单位 双鸭山市尖山 区人民政府办 公室 双鸭山市尖山 区人民政府办 公室 职权类型 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职权名称 格式简 序号、《名称》(文号) 格式全 序号、《名称》(文号)内容 《黑龙江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暂 《黑龙江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 行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十号) 政府令第十号)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并统一安排本地区的 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全面或单项法规的执法监督 检查。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行政执 法部门负责组织本系统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应在年初制定出行政执法检 查工作方案。 各执法部门的检查方案应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各级 人民政府制定的检查方案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任务是: (一)检查行政执法部门或下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的各项法规是否得 到全面实施; 政府职能部门 (二)监督有关部门及时处理执法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工作的行政监 (三)纠正下级行政执法部门或人民政府处理不当的违法案件; 督检查 (四)审查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 文件或其他文件是否违背有关法规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以经常性的单位自查和群众监督为 主,并应不定期地开展全省或地区性的部门互查、系统联查、专题调 查及重点抽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是本级政府法制工作的办事机 构,承办执法监督检查的具体事务。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监察、审计部门依照有关法规的规 定,履行监督、监察职责。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应主动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 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并自觉接受人大代表的视 察和调查。 《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黑龙江省人 《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7 号令)第五章 监 民政府 7 号令) 督检查 政务公开的行 第三十三条上级政府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政府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政监督检查 的监督。 最高依据的来 源 承办机构 咨 046 046 省政府规章 双鸭山市尖山 区人民政府法 制办公室 046 046 046 046 省政府规章 双鸭山市尖山 区人民政府办 公室 046 046 本规定的组织实施部门应当按照上级政府机关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 地组织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十四条政府机关应当把政府信息公开纳入工作目标责任制,与经 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统一部署、统一落实、统一检查、 统一考核。 046 046 省人民政府的政务公开机构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的考核办法,定期 组织考评检查,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046 第三十五条政府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民主监督评议制 度,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并根据评议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工 作。 046 第三十六条政府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明确 政府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责任和责任追究办法。 第三十七条监督机关应当设立政府信息公开违法举报受理机构,并向 社会公布受理的方式。 046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政府机关未按规定履行主动公开义务或未 办理其信息公开申请的,可以向监督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 予以调查处理。 046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政府机关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组织实施部 门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或予以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046 (一)未履行主动公开义务、未及时更新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的; (二)对申请人隐瞒或不提供或不及时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和提 供错误的或不真实的政府信息的; (三)未按期编制或未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046 046 046 (四)未按本规定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影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的。 046 第三十九条政府机关违反本规定,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提供应当公开的 政府信息,或者利用政府信息谋取部门和个人非法利益的,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组织实施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 046 第四十条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违 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程序,造成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公民个人 利益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由组织实施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046 第四十一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政府机关违反本规定,侵犯其 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符 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赔偿。 双鸭山市尖山 区人民政府办 公室 行政监督检查 应急管理的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九号)第六章 法律责任规 政监督检查 九号) 定: 第六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 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 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 件的;(二)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 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三)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 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四)未按规定 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五)不服 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 的;(六)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 (七)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 (八)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或者对被征用财产的单 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第六十四条 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 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 046 法律 双鸭山市尖山 区人民政府办 公室 046 046 046 046 046 046 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 重突发事件的(二)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 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三)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 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四)突发 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 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 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 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 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 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 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十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 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双鸭山市尖山 区人民政府办 公室 行政监督检查 政府信息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 的行政监督检 492 号) 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 492 号)第四章 监督和保 障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 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 核、评议。 第三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 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 3 月 31 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三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 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 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046 046 046 046 4 行政法规 双鸭山市尖山 区人民政府办 公室 046 046 046 046 046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 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 讼。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 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 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 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 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双鸭山市尖山 区人民政府办 公室 行政复议 行政职能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499) 方面具体行政 行为不服的行 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499)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 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 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 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领导并 支持本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 行政复议事项,并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 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三条 行政复议机构除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 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转送有关行政复议申请; (二)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 (三)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 的履行; (四)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 案事项; (五)办理或者组织办理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 应诉事项; (六)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 046 046 046 046 046 法律 双鸭山市尖山 区人民政府法 制办公室 046 046 046 046 046 046 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第四条 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 的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取得相应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 法制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双鸭山市尖山 区发展和改革 局 行政许可 企业不使用政 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 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 号)《国务院 府性资金投资 发[2004]20 号)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 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 号)第二条第一款“改 建设的重大和 目录》(2004 年本) 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彻底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 限制类项目核 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 准 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 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 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 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 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 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 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 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各地区、各部门要 相应改进管理办法,规范管理行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下放给企业 的投资决策权利。”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 年本)简 要说明: (一)本目录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 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 (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 有关规定执行。 046 国务院规范性 文件 尖山区发展和 改革局 046 046 046 046 046 046 046 (四)本目录对政府核准权限作出了规定。其中: 1.目录规定“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国务院投 资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其中重要项目报国务院核准。 046 2.目录规定“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地方政 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省级政府可根据当地情 046 况和项目性质,具体划分各级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权限,但 目录明确规定“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其核准权限不得 下放。 046 3.根据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可对特大型 企业的投资决策权限特别授权。 046 (五)本目录为 2004 年本。根据情况变化,将适时调整。 046 一、农林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库:国际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 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需中央政府协调的国际河流、涉及跨省(区、市) 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046 046 046 二、能源 046 (一)电力。 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 25 万千瓦及以上 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核准。 046 抽水蓄能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046 火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燃煤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总装机容量 5 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 046 046 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330 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国务院投资主 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046 046 (二)煤炭。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 准,其余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炭液化:年产 50 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046 046 (三)石油、天然气。 046 原油:年产 100 万吨及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 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 资主管部门备案。 天然气;年产 20 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 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 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 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046 046 046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国家原油存储设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046 输油管网 (不舍油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 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046 输气管网 (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或年输气能力 5 046 亿立方米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 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046 (一)铁道。 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或 100 公里及以上项目由国务 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 门或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公路。 公路:国道主干线、西部开发公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 (区、市)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 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境、跨海湾、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项 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 准。 (三)水运。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 200 万吨及 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 部门核准。 046 046 046 046 046 046 集装箱专用码头;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046 内河航运: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 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046 (四)民航。 新建机场:由国务院核准。 046 扩建机场:总投资 10 亿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 准,其余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投资主管 部门核准。 046 扩建军民合用机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核 046 准。 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国际电信传输电路、国 际关口站、专用电信网的国际通信设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 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046 046 邮政:国际关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由国 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电子信息产品制造: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 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046 五、原材料 046 钢铁:已探明工业储量 5000 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和新 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轧钢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 他铁矿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有色: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和总投资 5 亿元及以上的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矿山开 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046 046 石化: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建乙烯及改扩建新增能 力超过年产 20 万吨乙烯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工原料:新建 PTA、PX、MDI、TDI 项目,以及 PTA、PX 改造能 力超过年产 10 万吨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046 046 化肥:年产 50 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 准,其他磷、钾矿肥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泥:除禁止类项目外,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046 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总投资 1 亿元及以上稀土深加工项 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 主管部门核准。 046 黄金:日采选矿石 500 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 准,其他采选矿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六、机械制造 046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定执行。 船舶:新建 10 万吨级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和民用船舶中、 低速柴油机生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轨道交通: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 统制造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046 046 七、轻工烟草 046 纸浆:年产 10 万吨及以上纸浆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年产 3.4(含)万吨——10(不含)万吨纸浆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 门核准,其他纸浆项目禁止建设。 046 变性燃料乙醇: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聚酯:日产 300 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046 制盐: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糖:日处理糖料 1500 吨及以上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 准,其他糖料项目禁止建设。 046 046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 门核准。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民用飞机(含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 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046 046 九、城建 046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由国务院核准。 城市供水:跨省(区、市)日调水 50 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 主管部门核准,其他城市供水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046 城市道路桥梁:跨越大江大河(通航段)、重要海湾的桥梁、隧道 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046 其他城建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046 十、社会事业 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 性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046 旅游: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 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 5000 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 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 046 3000 万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体育:Fl 赛车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娱乐:大型主题公园由国务院核准。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 046 046 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046 十一、金融 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046 十二、外商投资 046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1 亿美元及以上 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 5000 万美元及 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国 双鸭山市尖山 区发展和改革 局 行政许可 外商投资项目 一、《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核准 (2004 年国家发改委令第 22 号)二、《《国 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 [2004]20 号)三、《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 定》(国务院令第 346 号) 一、《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2004 年国家发改委令第 22 号)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 改革的决定》,为规范对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购并境内 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 4 国家部委规章 尖山区发展和 改革局 4 4 第二章 核准机关及权限 第三条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包括增资额, 下同)1 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 5000 万美元及 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其中总投 资 5 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 1 亿美元及以上的 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申请报告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第四条总投资 1 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 5000 万美 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中限制类项目由省 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此类项目的核准权不得下放。 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对上款所列项目的核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4 4 046 046 第三章 项目申请报告 第五条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方基本情况; (二)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 艺,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 (三)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 材料的消耗量; (四)环境影响评价; 046 046 046 046 046 046 (五)涉及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价格; (六)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 需要进口设备及金额。 第六条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的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一)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 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046 046 046 (二)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三)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046 (四)省级或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 书; (五)省级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六)省级或国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046 (七)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 认文件。 046 第四章 核准程序 第七条按核准权限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项目 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报告,经省级 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 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第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时,需要征求国务院行业主 管部门意见的,应向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征求意见函并附相关材 料。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 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意见。 第九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对 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重点问题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 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评估报 告。 046 046 046 046 第十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自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 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或向国务院报送审核意见。如 20 个工作日 内不能做出核准决定或报送审核意见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批 准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申请人。 046 前款规定的核准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 046 第十一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核准的项目向项目申请人出具书面核准文 件;对不予核准的项目,应以书面决定通知项目申请人,说明理由并 告知项目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046 第五章 核准条件及效力 第十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条件是: 046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 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规定;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规划和产业结构调 整政策的要求; 046 046 046 (三)符合公共利益和国家反垄断的有关规定; (四)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 046 (五)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艺标准的要求; 046 (六)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项目申请人凭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 用、城市规划、质量监管、安全生产、资源利用、企业设立(变 更)、资本项目管理、设备进口及适用税收政策等方面手续。 第十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核准文件应规定核准文件的有效期。 在有效期内,核准文件是项目申请人办理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相关手 续的依据;有效期满后,项目申请人办理上述相关手续时,应同时出 示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准予延续文件。 第十五条未经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土地、城市规划、质量监管、安 全生产监管、工商、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 续。 046 046 046 046 第十六条项目申请人以拆分项目或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 目核准文件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文件。 046 第十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对项目申请人执行项目情况和地方发展 改革部门核准外商投资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查实问题依法进 行处理。 第六章 变更及其核准 046 046 第十八条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需向 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变更: (一)建设地点发生变化; (二)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 046 046 (三)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 (四)总投资超过原核准投资额 20%及以上; 046 (五)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变更核准的程序比照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执行。 046 第七章 附则 046 第二十条为及时掌握核准项目信息,地方核准的总投资 3000 万美元以 上的外商投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核准之日起 20 个工作 日内,将项目核准文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一条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依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国务院令第 346 号)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046 046 第二十二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 祖国大陆举办的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 2004 年 10 月 9 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外商投资项 目审批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二、《《国 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 号)对于外商投资 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政府有 关部门要制定严格规范的核准制度,明确核准的范围、内容、申报程 序和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布,提高办事效率,增强透明度。三、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 346 号)第一条 为了指导外 046 046 046 商投资方向,使外商投资方向与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适 应,并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 规定和产业政策要求,制定本规定。 046 046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投资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的项目以及其 他形式的外商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外商投资项目)。 046 第三条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 势产业目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 易经济合作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根据 实际情况,需要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 资优势产业目录》进行部分调整时,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 展计划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修订并 公布。 046 046 046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 录》是指导审批外商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有关政策的依据。 046 第四条 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 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列入《外商投资产业 指导目录》。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为允 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不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 目录》。 第五条 046 046 046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一)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 工业的; (二)属于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提高企 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的; (三)适应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兴市场或者增加 产品国际竞争能力的; 046 046 046 046 046 046 (四)属于新技术、新设备,能够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综合利用资 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 (五)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的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046 046 046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一)技术水平落后的; 046 046 (二)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 (三)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 046 (四)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 046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 046 (一)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 046 (三)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 046 (四)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五)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可以对外商投资项目规定 046 046 046 “限于合资、合作”、“中方控股”或者“中方相对控股”。 限于合资、合作,是指仅允许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中 方控股,是指中方投资者在外商投资项目中的投资比例之和为 51%及 以上;中方相对控股,是指中方投资者在外商投资项目中的投资比例 之和大于任何一方外国 双鸭山市尖山 区发展和改革 局 行政许可 招标方案核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国办发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国办发[2000]34 号)第一章 总 则 [2000]34 号)二、《国务院办公厅引发国务 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 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 号) 招标投标活动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 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 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 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 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 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 有关部 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 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 或者以其他任 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 则。 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 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 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 标活动。 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 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 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 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章 招 标 046 法律 尖山区发展和 改革局 046 046 046 046 046 046 046 046 046 046 046 046 第八条 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 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 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 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 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 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 请招标。 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 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 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 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 监 督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 关服务的社会 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三)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 员会成员人选的 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第十四条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 格由国务院或 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 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 务院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 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 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六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 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 046 046 046 046 046 046 046 046 046 046 046 046 046 046 046 046 046 046 046 046 046 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 项。 第十七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 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 书。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 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 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 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 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 主要条款。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 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 出相应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 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 明。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 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 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 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的,应当在招 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 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 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 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 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 046 046 046 046 046 046 046 046 046 046 046 046 046 046 0469 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 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 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 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招标项目属 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 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 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 应当拒收。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 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 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 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 件中载明。 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 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 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 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 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 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 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招标 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 争。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 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 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 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 标。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 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046 046 046 046 046 046 046 046 046 4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4 第三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 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五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三十六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 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 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 其他主要内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 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 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 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 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 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 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 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 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 招标项目可以采 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 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 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 密。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 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 双鸭山市尖山 区工业和信息 化局 双鸭山市尖山 区工业和信息 化局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 不使用政府性 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06】17 号))工业经济运行与行业管 资金的工业改 ((黑政发【2006】17 号)) 理部门负责企业使用省内非政府性资金的工业改造投资项目的备案工 造项目备案 作。 《黑龙江省非政府性投资项目核准办法》 不使用政府性 (2005 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4 号) 资金工业改造 投资项目核准 046 046 046 046 046 4 省政府规章 《黑龙江省非政府性投资项目核准办法》(2005 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令第 4 号)本办法所称非政府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投资项目)是指符 省级(含中 合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录》规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 直)部门规范 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项目,包括企业投资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和 性文件 境外投资项目。 尖山区工信局 046 尖山区工信局 046 双鸭山市尖山 区监察局 双鸭山市尖山 区民政局 双鸭山市尖山 区民政局 双鸭山市尖山 区民政局 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监察局 行政给付 尖山区城市最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四条) 低生活保障审 批的给付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 街道办事处和人民政府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 作。 行政法规 行政给付 《双鸭山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双政发 尖山区低保廉 【2012】29 号) 租房补贴金申 请的给付 《双鸭山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双政发【2012】29 号)市、县发展改 革委、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物价、金融管理、税务、统计 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房保障相关工作,并做好协调配合工 作。 市政府规范性 文件 行政给付 《双鸭山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医疗 《双鸭山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双民发 尖山区低保二 救助工作的通知》(双民发【2013】55 号) 【2013】55 号)第一部分第二段 自 2013 年 10 月 1 日起,城乡医疗救 市政府规范性 次大病救助申 助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受理并填写意见— 文件 报的给付 —区民政部门审核——市民政局汇总。 《婚姻法》(第二章第八条) 双鸭山市尖山 区民政局 行政确认 结婚登记办理 的确认 双鸭山市尖山 区民政局 行政确认 离婚登记办理 《婚姻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 的确认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章第十七条) 双鸭山市尖山 区民政局 双鸭山市尖山 区民政局 行政确认 行政许可 补发婚姻登记 办理的确认 尖山区最低生 活保障中心 046 尖山区最低生 活保障中心 046 尖山区最低生 活保障中心 046 《婚姻法》(第二章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 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 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法律 尖山区婚姻登 记管理站 《婚姻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准予离婚。双方 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法律 尖山区婚姻登 记管理站 行政法规 尖山区婚姻登 记管理站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章第十七条)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 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 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 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 证、离婚证。 宗教活动场所 《《宗教事务条例》》((2004 年国务院令第 《《宗教事务条例》》((2004 年国务院令第 426 号))第十三条 筹备 的筹备设立及 426 号))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 登记审批 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对拟同意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 事务部门审批。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 事务部门的报告之日起 30 日内,对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 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 门审批;对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 决定。 046 046 046 046 行政法规 双鸭山市尖山 区民族宗教局 046 046 046 046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 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报 告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宗教团体在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 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第十四条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宗旨不违背本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二)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三)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 他人员; (四)有必要的资金; (五)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第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 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 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 所登记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八条) 双鸭山市尖山 区财政局 双鸭山市尖山 区财政局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会计从业资格 证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三十八条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担 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 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 年以上经历。 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会计代理记账 一、《黑龙江省会计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一、《黑龙江省会计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 审批 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27 构,应当向注册地财政部门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经审查批准后,方可 号。第三条) 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27 号。 第三条)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 法律 尖山区财政局 省政府规章 尖山区财政局 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由 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双鸭山市尖山 区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双鸭山市尖山 区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双鸭山市尖山 区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双鸭山市尖山 区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行政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 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 劳动监察的行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政监督检查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黑龙江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行政处罚 违法扣押劳动 者身份证或者 以其他名义向 劳动者收取财 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违法延长劳动 者工作时间的 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 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 2012 年 12 月 28 日通过,自 2013 第三十次会议于 2012 年 12 月 28 日通过,自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 201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 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 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423 令)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423 令)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 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423 号) 女职工和未成 年工特殊劳动 保护规定的处 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423 号)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 每人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一)安排女 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 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 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三)安排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 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四)安排怀孕 7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 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 90 天的; (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 1 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 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 法律 尖山区劳动保 障监察局 法律 尖山区劳动监 察局 行政法规 尖山区劳动监 察局 行政法规 尖山区劳动监 察局 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 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 从事的劳动的;(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及相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423 号) 关人无理抗 拒、阻挠劳动 保障监察:不 按照要求报送 书面材料,隐 瞒事实真相, 出具伪证或者 隐匿、毁灭证 据:不履行责 令整改行为或 拒不履行行政 处理决定:打 击报复举报 人、投诉人的 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423 号)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 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 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 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 处理决定的;(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违反前款规定,构 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违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反劳动合同法 ( 国务院令第 535 号) 有关建立职工 名册规定的处 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 535 号)第三十 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 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 对用人单位制 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 定违反法律法 八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 十九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 规规定的规章 行) 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 制度的处罚 偿责任。 双鸭山市尖山 区农业局 行政许可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中华人民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中 《水域滩涂养 共和国农业部令》) 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 年第 9 号 中央规范性文 殖发证登记办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已经 2010 年 5 月 6 日农业部第 6 次常 件 法》 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字 2010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 尖山区农业局 双鸭山市尖山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相应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 550 双鸭山市尖山 双鸭山市尖山 区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双鸭山市尖山 区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双鸭山市尖山 区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 550 号))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 行政法规 尖山区劳动监 察局 行政法规 尖山区劳动监 察局 法律 尖山区劳动监 察局 行政法规 区商务局 双鸭山市尖山 区商务局 双鸭山市尖山 区文化广电新 闻出版局 行政处罚 行政许可 的旅行社业务 号)) 经营许可,经 营国内旅游业 务、入境旅游 业务、出境旅 游业务行为的 处罚 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 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 10 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 得的,并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 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 (二)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 (三)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 对服务网点超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 550 号) 出设立社经营 范围招徕旅游 者、提供旅游 咨询服务,或 者旅行社的办 事处、联络 处、代表处等 从事旅行社业 务经营活动行 为的处罚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 550 号)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 10 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 的,并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 30 号)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的规 定,服务网点超出设立社经营范围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 或者旅行社的办事处、联络处、代表处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 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 罚。 举办体育竞赛 《黑龙江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2005 和体育表演及 年 6 月 24 日修订) 名称审批 《黑龙江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2005 年 6 月 24 日修订)第三条 体育经营活动的范围是: (一)体育竞赛、体育表演; (二)体育健身、体育康复、体育娱乐; (三)体育技术培训; (四)体育场馆和其他体育专营活动场所的经营活动; (五)体育彩票、体育赞助、体育广告; (六)体育信息咨询; (七)体育中介服务; (八)其他体育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申办国际性、全国性、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体育竞 赛、体育表演活动,组织者应当向当地体育主管部门申请,经省体育 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家体育主管部门备案。 申办本市(行署)或上级体育主管部门授权的体育竞赛、体 育表演活动,应当经市(行署)体育主管部门批准。 申办本县或上级体育主管部门授权的体育竞赛、体育表演活 动,应当经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 区商务局 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 双鸭山市尖山 区商务局 双鸭山市尖山 区文化广电新 闻出版局 申办涉外体育竞赛、体育表演活动的,应当经省体育主管部 门批准。 省体育主管部门所属单位,在本省申办体育竞赛、体育表演 活动的,应当经省体育主管部门批准。 《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 双鸭山市尖山 区文化广电新 闻出版局 双鸭山市尖山 区卫生局 双鸭山市尖山 区卫生局 行政许可 申请高危险体 育项目经营活 动审批 《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 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 员和救助人员; (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 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 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 门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 年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 年 10 月 18 日黑龙江省第九 10 月 18 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 2014 年 4 月 22 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 2014 年 4 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月 22 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第十三条 依法结婚 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 的夫妻,已生育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 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女,但生育间隔不得少于四年: (一)夫妻双方均为归为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 本省行政区域内定居 的; (二)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或者夫妻双方均为边境 地区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四)经市(行署)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病残儿鉴定组织鉴 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能够生育健康儿的; (五)特殊情况经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并报省人民政府备 案。符合前款第(四)项规定要求再生育的,不受生育间隔的限制。 符合前款第(四)项规定要求再生育的,不受生育间隔的限制。 行政法规 双鸭山市尖山 区文化广电新 闻出版局 行政许可 再生育审批 省人大法规 尖山区计生局 行政确认 计划生育家庭 《黑龙江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转发《人口计 《黑龙江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转发《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 国家部委规范 特别扶助、奖 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性文件 励扶助工作的 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的 (黑人口办发【2008】30 号)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尖山区计生局 确认 双鸭山市尖山 区卫生局 双鸭山市尖山 区卫生局 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处罚 通知》(黑人口办发【2008】30 号) (一)本人及配偶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二)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且 2001 年以前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 策和法规生育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 (三)本人或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1933 年 1 月 1 日后出生,且年满 60 周岁。 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1933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 49 周岁。(二)只生 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三)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 以上,含三级)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 扶助金。扶助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审核,以个人为单位确认。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计划生育监督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计划生育监督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 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卫监督发 (国卫监督发【2015】59 号)第三章 监督内容及方法 【2015】59 号) 第一节 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十一条 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主要内容包括: 对人口计划生 (一)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 育规划执行情 (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履职情况; 国务院规范性 况进行的行政 (三)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法定权利维护情况; 文件 监督检查 (四)法律法规中的具体监督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第三节 对打击“两非”行为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打击“两非”行为制度建设情况; (三)“两非”行为案件的查处情况,包括打击非法行医中涉及“两 非”的案件查处情况。 社会抚养费征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 年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 年 10 月 18 日黑龙江省第九 收的处罚 10 月 18 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 2014 年 4 月 22 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 2014 年 4 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月 22 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 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 条例规定生育的,城镇居民按下列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一)生育第一胎的,缴纳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二)生育第二胎的,缴纳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三)生育第三胎及其以上的,缴纳六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社会抚 养费。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农村居民按下列规定缴纳社会抚 养费: (一)生育第一胎的,缴纳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二)生育第二胎的,缴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省政府规章 尖山区计生局 尖山区计生局 (三)生育第三胎及其以上的,缴纳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社会抚养 费。 双鸭山市尖山 区卫生局 双鸭山市尖山 区卫生局 双鸭山市尖山 区卫生局 行政确认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中华人民共 核考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和国卫生部令第 52 号)第十三条 申请参加出师考核的师承人员,填写 52 号) 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申请表》, 传统医学师承 并经核准其指导老师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和确有专长人 后,向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国家部委规章 员医师资格考 第二十一条 申请确有专长考核的人员,填写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 核确认 式样的《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申请表》,并经所在地县级卫生 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 提出申请。 尖山区卫生局 行政许可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59 卫生部令(第 59 号)) 号))1、国家部委规范性文件、卫生部、《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59 号)) 第三条 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行政 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具体办法,并报卫生部备 权限内护士执 案。 国家部委规章 业注册 第十条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 5 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 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 30 日,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 注册。 第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 护士执业注册和延续注册。 第十六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项 目,应当办理变更注册。 尖山区卫生局 行政许可 权限内医疗机 一、《黑龙江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2009 一、《黑龙江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2009 年省政府令第 7 号)第七条 国家部委规章 构设置审批和 年省政府令第 7 号)二、《黑龙江省医疗机构 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下列审查权限报批: (一)不设床位的医疗机 执业登记 管理办法》(2009 年省政府令第 7 号)三、 构和一级医疗机构由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地)卫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 149 号) 生行政部门审核;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市(地)卫生行政部门 的批复对申请人做出是否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决定。 第 十二条 医疗机构在完成《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后,应当 向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证》。 第十四条 登记机关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在 尖山区卫生局 四十五日内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消 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审查合格 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 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申请人。 二、《黑龙江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2009 年省政府令第 7 号)第七条 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下列审查权限报批: (一)不设床位的医疗机 构和一级医疗机构由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地)卫 生行政部门审核;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市(地)卫生行政部门 的批复对申请人做出是否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决定。 第 十二条 医疗机构在完成《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后,应当 向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证》。 第十四条 登记机关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在 四十五日内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消 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审查合格 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 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申请人。 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 149 号)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 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二条 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 30 日 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 构批准书。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 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按照本条例 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 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 理。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 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 理。 双鸭山市尖山 区卫生局 行政许可 权限内医师执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 业注册 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 员会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 师工作。 第三十一条 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 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 况进行定期考核。 对医师的考核结果,考核机构应当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 法律 尖山区卫生局 备案。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 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 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对 考核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 师执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 医师考核工作。 双鸭山市尖山 区环境保护局 双鸭山市尖山 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 年 12 月 26 日通过)第十九 年 12 月 26 日通过)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 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 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 年 6 月 28 日通过) 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设。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 年 6 月 28 日通 (2002 年 10 月 28 日通过) 过)第七条在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02 年 10 月 28 日通过)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 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 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 建设项目环境 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 影响评价审批 书。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 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 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审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审批部门应当 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环境影响报告表之 日起三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 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建设项目竣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 年 4 月 24 日通过)第二十 环境保护验收 年 4 月 24 日通过)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六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题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 审批 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53 号)) 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 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 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二、《建设项目环境 法律 法律 尖山区环境保 护局 尖山区环境保 护局 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53 号))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后, 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 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 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 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 3 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 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 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 年 2 月 28 日修订)第二 年 2 月 28 日修订)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 十条 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 气污染防治法》(2000 年 4 月 29 日修订)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 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 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 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双鸭山市尖山 区环境保护局 双鸭山市尖山 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排污许可证核 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 年 4 月 29 日修订)第 十六条 国家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排放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 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 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 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排污许可证,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结合依法 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验收等情况颁发;现有排 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结合该单位近三年内大气 污染物排放量、总量控制和排放标准等情况颁发。 排污许可证应当载明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排放标准、排 放量、排放浓度、排污口设置、排放方式、监测方案、大气污染防治 工艺和设施、大气污染防治技术要求、应急措施等内容。 对擅自改变放 《黑龙江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2011 年 6 《黑龙江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2011 年 6 月 10 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 射性同位素和 月 10 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 射线装置的使 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用或贮存位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 置;对放射源 罚款: (一)擅自改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使用或者贮存位置 的安全防护未 的; (二)对放射源的安全防护未达到规定要求,存在安全隐患的; 达到规定要求 (三)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单位销售的废旧金属未经放射性检测 法律 法律 尖山区环境保 护局 尖山区环境保 护局 存在安全隐 患;生产、使 用放射性同位 素单位销售的 废旧金属未经 放射性检测或 检测不合格; 未按照规定对 进口、回收冶 炼废旧金属进 行监测或者在 监测中发现问 题未按照规定 报告的处罚 双鸭山市尖山 区环境保护局 双鸭山市尖山 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违法生产、销 售、使用、转 让、进口、贮 存放射性同位 素和射线装置 的处罚 或者检测不合格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进口、回收冶炼废旧金属进 行监测或者在监测中发现问题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由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 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3年6月28日通过)第 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3年6月28日 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 通过) 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 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 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 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违反辐射报告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 制度的处罚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3年6月28日通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3年6月2 过)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8日通过)二、《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 (经 2011 年 11 月 30 日国务院第 183 次常务 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环境监测结 会议通过,2011 年 12 月 20 日国务院令第 果的;二、《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经 2011 年 11 月 30 日国务 612 号公布)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 院第 183 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 年 12 月 20 日国务院令第 612 号公 办法》(国务院令第 408 号 2004 年 5 月 19 日 布)第四十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 国务院第 50 次常务会议通过 ) 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如实报告有关情况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 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 罚款。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408 号 法律 法律 尖山区环境保 护局 尖山区环境保 护局 2004 年 5 月 19 日国务院第 50 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 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 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双鸭山市尖山 区环境保护局 双鸭山市尖山 区环境保护局 双鸭山市尖山 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已由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 2008 年 2 月 28 日修订 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 2008 年 2 月 28 通过)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 日修订通过)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 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 违反规定安装 法》(2005 年国家环保总局令第 28 号,于 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 监测、自动监 2005 年 7 月 7 日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5 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 控设备的处罚 年第十次局务会议通过) 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2005 年国家环 保总局令第 28 号,于 2005 年 7 月 7 日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5 年第 十次局务会议通过)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现有排污单位未按规 定的期限完成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 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 尖山区环境保 护局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已由中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 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 2008 年 2 月 28 日修订通过) 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 2008 年 2 月 28 日修 第七十五条第二款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 违反规定设置 订通过) 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排污口或者私 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设暗管的处罚 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 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 令停产整顿。 法律 尖山区环境保 护局 行政处罚 未按照规定办 理危险化学品 生产使用环境 管理登记而从 事危险化学品 生产使用活动 的处罚 一、《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 行)》(2012 年环保部令第 22 号)二、《危 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经 2011 年 2 月 16 日国务院第 144 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一、《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2012 年环保部令第 22 号)第三十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而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活动 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 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 生产使用企业,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 理登记而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活动,或者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 告释放与转移信息或者环境风险防控管理计划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 罚。 危险化学品进出口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进出 口环境管理登记而从事危险化学品进出口活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 法律 尖山区环境保 护局 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 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三年内不 再受理其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申请。 对本条第三款规定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经 2011 年 2 月 16 日国务院第 144 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 令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 元以下的罚款: (一)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 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 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 (二)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 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 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三)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 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 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 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 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 1 年 的; (五)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 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六)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转 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 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 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 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 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别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罚。 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实施重点环 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向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报告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 处罚。 双鸭山市尖山 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 未采取有效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 年 4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 染防治、防护 年 4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 措施,向大气 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排放粉尘、恶 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 法律 尖山区环境保 护局 双鸭山市尖山 区环境保护局 双鸭山市尖山 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臭气体或者其 他含有有毒物 质气体,或运 输、装卸或者 贮存能够散发 有毒有害气体 或者粉尘物质 的;未经当地 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批 准,向大气排 放转炉气、电 石气、电炉法 黄磷尾气、有 机烃类尾气 的;城市饮食 服务业的经营 者未采取有效 污染防治措 施,致使排放 的油烟对附近 居民的居住环 境造成污染的 的处罚 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 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的; (二)未经当 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 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 (三)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 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 (四)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 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 未获得资质证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 书的单位从事 法》(已于 2011 年 12 月 30 日由环境保护部 环境污染治理 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设施运营活动 的、不按照资 质证书的规定 从事环境污染 治理设施运营 活动的处罚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已于 2011 年 12 月 30 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资 质证书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 护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出一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获 得资质证书的单位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环 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环境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已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 行政主管部门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1996年10月29 批准,擅自拆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1996年10 日通过)第十五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 法律 法律 尖山区环境保 护局 尖山区环境保 护局 除或者闲置环 月29日通过) 境噪声污染防 治设施,致使 环境噪声排放 超过规定标准 的处罚 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运行;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 的,必须向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批准。 第五十条 违法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 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行政处罚 未取得委托进 行机动车船排 气污染检测或 在检测中弄虚 作假的处罚 《未取得委托进行机动车船排气污染检测或 《未取得委托进行机动车船排气污染检测或在检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在检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00 年 4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 气污染防治法 》(2000 年 4 月 29 日第九届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已取得 通过) 公安机关资质认定的承担机动车年检的单位,按照规范对机动车排气 污染进行年度检测。 交通、渔政等有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委托已取 得有关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承担机动船舶年检的单位,按照规范对机 动船舶排气污染进行年度检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一 款或者第二款规定,未取得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渔政等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委 托进行机动车船排气污染检测的,或者在检测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渔政等依法行使监督 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承担机动车船年检的资 格。 法律 尖山区环境保 护局 双鸭山市尖山 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 未在含放射源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5 年国家环保总 设备的说明书 法》(2005 年国家环保总局令第 31 号) 局令第 31 号) 第四十五条 辐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有 中告知用户该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 设备含有放射 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 源及销售、使 款: (一)未在含放射源设备的说明书中告知用户该设备含有放射源 用放射源的单 的; (二)销售、使用放射源的单位未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 1 年内将 位未在本办法 其贮存的废旧放射源交回、返回或送交有关单位的。 实施之日起 1 年内将其贮存 的废旧放射源 交回、返回或 送交有关单位 的处罚 法律 尖山区环境保 护局 双鸭山市尖山 行政处罚 未制定或未及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 尖山区环境保 双鸭山市尖山 区环境保护局 区环境保护局 双鸭山市尖山 区环境保护局 双鸭山市尖山 区环境保护局 时启动环境应 治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4年12 急预案的处罚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4 月29日修订通过)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二、《中华人民共 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 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 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 识别标志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 次会议于 2008 年 2 月 28 日修订通过) 登记时弄虚作假的;(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 置设施、场所的;(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 (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 的;(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 转移危险废物的;(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 质的危险废物的;(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的;(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 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易、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十 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 其他环境污染的;(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 的;(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有前 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 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 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二、《中华人民 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 2008 年 2 月 28 日修订通过)第八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 (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 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向大气排放污 染物超过国家 和地方规定排 放标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 年 4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 年 4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 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 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限期治理的决定权限和违反限期治理要求的行政 处罚由国务院规定。 新建的所采煤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 年 4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 炭属于高硫 年 4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 护局 法律 法律 尖山区环境保 护局 尖山区环境保 护局 份、高灰份的 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煤矿,不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 建设配套的煤 炭洗选设施 的;排放含有 硫化物气体的 石油炼制、合 成氨生产、煤 气和燃煤焦化 以及有色金属 冶炼的企业, 不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建设配 套脱硫装置或 者未采取其他 脱硫措施的处 罚 双鸭山市尖山 区环境保护局 双鸭山市尖山 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限期建设配套设施,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新建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矿,不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的; (二)排放含有硫化物气体的 石油炼制、合成氨生产、煤气和燃煤焦化以及有色金属冶炼的企业, 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配套脱硫装置或者未采取其他脱硫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 年 4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 在城市集中供 年 4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 热管网覆盖地 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十八条规定,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燃煤供热锅炉的,由 区新建燃煤供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 热锅炉的处罚 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在人口集中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 年 4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 区和其他依法 年 4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 需要特殊保护 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的区域内,焚 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 烧沥青、油 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 毡、橡胶、塑 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 料、皮革、垃 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 圾以及其他产 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 生有毒有害烟 染的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尘和恶臭气体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的物质的;在 人口集中地 区、机场周 法律 法律 尖山区环境保 护局 尖山区环境保 护局 围、交通干线 附近以及 当地 人民政府划定 的区域内露天 焚烧秸秆、落 叶等产生烟尘 污染的物质的 处罚 双鸭山市尖山 区环境保护局 双鸭山市尖山 区环境保护局 双鸭山市尖山 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 在室外、野外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 年国务院令第 449 使用放射性同 例》(2005 年国务院令第 449 号 2014 年 7 月 号 2014 年 7 月 9 日修订)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 位素和射线装 9 日修订)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置的单位,未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按规定划出安 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室外、野外使用 全防护区域;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未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 未经批准擅自 安全防护区域和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在野 在野外进行放 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 射性同位素示 踪试验的处罚 行政法规 尖山区环境保 护局 行政处罚 在室外、野外 《黑龙江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2011 年 6 《黑龙江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2011 年 6 月 10 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 使用放射源和 月 10 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 射线装置未按 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 规定进行作 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作业,每日检查和记录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使用 业,未按照规 情况、安全防护情况,并每月向使用地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 定检查、记 告检查情况。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未按照规定作业 录、上报使用 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检查、记录、上报使用情况和安全防护情况的, 情况,贮存场 或者贮存场所无防盗、防射线泄漏等安全防护措施的,由县级以上环 所无防盗、放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3 射线泄漏等安 万元以下的罚款。 全措施的处罚 法律 尖山区环境保 护局 行政处罚 违反建设项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 年 6 月 28 日通过) 环境影响评价 (2003 年 6 月 28 日通过)二、《中华人民共 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 制度的处罚 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 年 4 月 24 日通过) 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建造、运行、生产 和使用等活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或者恢复原状,并处一万元以上二 十万元以下罚款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 年 4 月 24 法律 尖山区环境保 护局 日通过)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 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 年 6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双鸭山市尖山 区环境保护局 双鸭山市尖山 区环境保护局 双鸭山市尖山 区环境保护局 双鸭山市尖山 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 不实施强制性 清洁生产审核 或者在清洁生 产审核中弄虚 作假的,或者 实施强制性清 洁生产审核的 企业不报告或 者不如实报告 审核结果的处 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 年 6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四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 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 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 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 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 (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 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 将审核结果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 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接受公众监 督,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 款、第四款规定,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 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 报告审核结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 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 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 尖山区环境保 护局 行政处罚 《黑龙江省工业污染防治条例》(1996年 《黑龙江省工业污染防治条例》(1996年11月3日 黑龙江省第 对受处罚的工 11月3日 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三条 违反 业企业法定代 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本条例规定,工业企业受到处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同时 表人的处罚 对受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处以本人3至6个月工资额的罚款,并建议 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 尖山区环境保 护局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已由中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 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 2008 年 2 月 28 日修订通过) 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 2008 年 2 月 28 日修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 订通过)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 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 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 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 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法律 尖山区环境保 护局 行政处罚 对水污染防治 设施不正常运 行;污染物超 标或者超总量 排放的处罚 对违法向水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已由中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 或者利用渗 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 2008 年 2 月 28 日修订通过) 井、渗坑、裂 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 2008 年 2 月 28 日修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 法律 尖山区环境保 护局 隙或者溶洞排 订通过) 放、倾倒废 水、废渣、废 液等行为的处 罚 双鸭山市尖山 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 对造成大气、 水体、辐射、 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事故的处 罚 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 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 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向水体排放油 类、酸液、碱液的; (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 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 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 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 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 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 物质的废水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 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 (七)利用 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 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八)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 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 弃物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 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 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 年 4 月 29 日第九届全 (2000 年 4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一条 对违反本 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二、《中华人 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 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由中华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直接经济损 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失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情节较重的,对直 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4年12月29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 日修订通过)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 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导致公 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 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 2008 事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由中华人 年 2 月 28 日修订通过)四、《放射性同位素 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 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 年国务 4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 院令第 449 号 2014 年 7 月 9 日修订) 物污染环境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二 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 分之三十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重大事故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停业 或者关闭。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 法律 尖山区环境保 护局 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 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 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 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已由中 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 2008 年 2 月 28 日修订通过)第八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 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 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不 按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 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造成重大 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 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 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 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 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 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 故的,由渔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海 事管理机构进行处罚。四、《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 例》(2005 年国务院令第 449 号 2014 年 7 月 9 日修订)第六十一条 违 反本条例规定,造成辐射事故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5 万 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 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因辐射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双鸭山市尖山 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 对重点排污单 位不依法公开 或不如实公开 环境信息的处 罚 一、《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一、《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于 2014 年 12 月 15 日由环 (于 2014 年 12 月 15 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 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六条 重点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 议审议通过)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 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责令公开,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 2014 年 4 公告: (一)不公开或者不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 月 24 日修订通过) 息的; (二)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的; (三)不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时限公开环境信息的; (四)公 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 2014 年 4 月 24 日修订通过)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 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 法律 尖山区环境保 护局 罚款,并予以公告. 双鸭山市尖山 区环境保护局 双鸭山市尖山 区环境保护局 双鸭山市尖山 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 排污单位排放 《黑龙江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由 《黑龙江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由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 污染物的种 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 2008 年 12 月 19 日通过)第五十六条 类、数量、浓 第七次会议于 2008 年 12 月 19 日通过)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 度发生较大变 发生较大变化未及时报告的,由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 化未及时报告 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的处罚 法律 尖山区环境保 护局 行政处罚 危险废物经营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408 号 2004 年 5 月 19 单位未将危险 第 408 号 2004 年 5 月 19 日国务院第 50 次常 日国务院第 50 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 废物经营情况 务会议通过 ) 护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定期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 记录簿保存 10 况。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 年以上;以填 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 埋方式处置危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保存 10 年以上,以 险废物的经营 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情况记录簿应当永久保存。终止经营活 情况记录簿未 动的,应当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移交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永久保存;终 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存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 止经营活动 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的,未将危险 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 废物经营情况 许可证。 记录簿移交所 在地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 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存档管理 的处罚 法律 尖山区环境保 护局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生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2012 年环保部令第 22 产使用、进出 (2012 年环保部令第 22 号) 号)第三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出口企业,在办理危险化学 口企业,在办 品环境管理登记过程中未如实申报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 理危险化学品 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的,由县级以 环境管理登记 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已经 过程中未如实 取得生产使用登记证或者获得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的,撤销其生产使 申报有关情 用登记证或者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况,提供虚假 追究刑事责任。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未按照生产使用登记证的规 材料,或者以 定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活动,或者伪造、变造、转让生产使用登 欺骗、贿赂等 记证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 法律 尖山区环境保 护局 不正当手段办 理危险化学品 环境管理登记 的;危险化学 品生产使用企 业未按照生产 使用登记证的 规定从事危险 化学品生产使 用活动,或者 伪造、变造、 转让生产使用 登记证的处罚 双鸭山市尖山 区环境保护局 双鸭山市尖山 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由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 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3年6月28日通过)第 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3年6月28日 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通过)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构成 不按规定贮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造尾矿库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 存、处置废 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矿库,贮存、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尾 气、废液、尾 矿的; (二)向环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废气、废液的; (三)不按 矿等含放射性 照规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 物质的处罚 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的; (四)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 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的; (五)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 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 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 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不按规定报告 一、《黑龙江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2011 一、《黑龙江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2011 年 6 月 10 日黑龙江省第十 辐射事故的处 年 6 月 10 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一条 违反 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二、《中华 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 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由中华人民 位缓报、瞒报、谎报或者漏报辐射事故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 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管部门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 第三次会议于2003年6月28日通过) 射性污染防治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3年6月28日通过)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 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法律 法律 尖山区环境保 护局 尖山区环境保 护局 事责任: (三)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 染事故的. 双鸭山市尖山 区环境保护局 双鸭山市尖山 区环境保护局 一、《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 一、《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 年国务院令 条例》(2005 年国务院令第 449 号 2014 年 7 第 449 号 2014 年 7 月 9 日修订)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 月 9 日修订)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 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染防治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 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 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室外、野外使用放 3年6月28日通过) 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未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 全防护区域和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的;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 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 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 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放射性标志 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 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3年6月28 日通过)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 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的. 行政处罚 不按规定设置 放射性标识、 标志、中文警 示说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未到有审批权 《黑龙江省工业污染防治条例》(1993 年 11 的环境保护行 月 3 日通过) 政主管部门进 行申报登记; 拒绝领取排放 许可证或临时 排放许可证; 工业污染企业 未按时报告防 治污染设施运 行情况和排污 监测、计量结 果或在监测、 计量中弄虚作 假的处罚 《黑龙江省工业污染防治条例》(1993 年 11 月 3 日通过)第十三条 申 请工业立项的单位在申请立项的同时,必须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办理环境保护申报登计手续。 第二十三条 对工业企业实 行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本辖区 工业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对不超出污染物总量控制指 标的工业企业,颁发排放许可证。对超出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工业 企业,颁发临时排放许可证并限期削减排放量。 第二十六 在本省辖 区内销售环境保护设备和产品的单位,必须保证产品质量和技术指标 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并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可。 第三 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至一 万元罚款: (一)设立工业项目,未到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进行申报登记的; (二)拒绝领取排放许可证或临时排放许可证 的; (三)工业污染企业未按时报告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和排污监 测、计量结果或在监测、计量中弄虚作假的 法律 尖山区环境保 护局 法律 尖山区环境保 护局 双鸭山市尖山 区环境保护局 双鸭山市尖山 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不按照规定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 年 定水污染事故 2 月 28 日通过) 的应急方案 的、水污染事 故发生后,未 及时启动水污 染事故的应急 方案,采取有 关应急措施的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 年 2 月 28 日通过)第八十二 条第一项、第二项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 (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 有关应急措施的。 不按照国家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定申报登记工 法》(2004 年 12 月 29 日修订通过) 业固体废物, 或者在申报登 记时弄虚作假 的、对暂时不 利用或者不能 利用的工业固 体废物未建设 贮存的设施、 场所安全分类 存放,或者未 采取无害化处 置措施的、将 列入限期淘汰 名录被淘汰的 设备转让给他 人使用的;未 采取相应防范 措施,造成工 业固体废物扬 散、流失、渗 漏或者造成其 他环境污染 的,在运输过 程中沿途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 年 12 月 29 日修 订通过)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七、八项及第二款违反本法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按照国家 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 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 (三) 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七)未 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 他环境污染的; (八)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 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 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 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 法律 尖山区环境保 护局 尖山区环境保 护局 弃、遗撒工业 固体废物的处 罚 双鸭山市尖山 区环境保护局 双鸭山市尖山 区环境保护局 双鸭山市尖山 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 不设置危险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物识别标志 法》(2004 年 12 月 29 日修订通过) 的、不按照国 家规定申报登 记危险废物, 或者在申报登 记时弄虚作假 的、不按照国 家规定填写危 险废物转移联 单或者未经批 准擅自转移危 险废物的、将 危险废物混入 非危险废物中 贮存的、未采 取相应防范措 施,造成危险 废物扬散、流 失、渗漏或者 造成其他环境 污染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 年 12 月 29 日修 订通过)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六、七、十一项及第二款 违反 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处以罚款: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不按 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 危险废物的; (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 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 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 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 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 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不正常使用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 年 污染物处理设 2 月 28 日通过) 施,或者未经 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批准拆 除、闲置水污 染物处理设施 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 年 2 月 28 日通过)第七十三 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 倍以下的罚款。 从事畜禽规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养殖未按照国 法》(2004 年 12 月 29 日修订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 年 12 月 29 日修 订通过) 第七十一条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 行政处罚 法律 尖山区环境保 护局 法律 尖山区环境保 护局 法律 尖山区环境保 护局 双鸭山市尖山 区环境保护局 双鸭山市尖山 区环境保护局 双鸭山市尖山 区环境保护局 双鸭山市尖山 区环境保护局 家有关规定收 集、贮存、处 置畜禽粪便, 造成环境污染 的处罚 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建设项目的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 年 污染防治设施 2 月 28 日通过) 未建成、未经 验收或者验收 不合格,主体 工程即投入生 产或者使用的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 年 2 月 28 日通过)第七十一 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 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 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排放水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 年 超过国家或者 2 月 28 日通过) 地方规定的水 污染物排放标 准,或者超过 重点水污染物 排放总量控制 指标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 年 2 月 28 日通过)第七十四 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 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 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 关闭。 行政处罚 危险废物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者不处置其产 法》(2004 年 12 月 29 日修订通过) 生的危险废物 又不承担依法 应当承担的处 置费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 年 12 月 29 日修 订通过)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 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 三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无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或者不按照经 法》(2004 年 12 月 29 日通过) 营许可证规定 从事收集、贮 存、利用、处 置危险废物经 营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 年 12 月 29 日通 过)第七十七条,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 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 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法律 尖山区环境保 护局 法律 尖山区环境保 护局 法律 尖山区环境保 护局 法律 尖山区环境保 护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 年 2 月 28 日通过) 双鸭山市尖山 区环境保护局 双鸭山市尖山 区环境保护局 双鸭山市尖山 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 向水体排放油 类、酸液、碱 液的、向水体 排放剧毒废液 的、利用渗 井、渗坑、裂 隙或者溶洞排 放、倾倒含有 毒污染物的废 水、含病原体 的污水或者其 他废弃物的处 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 年 2 月 28 日通过)第七十六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 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 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 液的; (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 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 入地下的; (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 器的;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 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 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五)向水体排放、 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 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 (七)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 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 弃物的; (八)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 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有前款第三 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 一项、第四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 尖山区环境保 护局 行政处罚 造成固体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污染环境事故 法》(2004 年 12 月 29 日修订通过) 的、造成重大 损失的、造成 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重大事故 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 年 12 月 29 日修 订通过)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 但是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重大事故的,并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法律 尖山区环境保 护局 行政处罚 拒绝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的监 督检查;或者 在接受监督检 查时弄虚作假 的;或者被检 查时不如实反 映情况和提供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 年 6 月 28 日通过) (2003 年 6 月 28 日通过)二、《中华人民共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3 年 6 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月 29 日修正)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 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 声污染防治法》(1996 年 10 月 29 日通过) 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 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3 年 6 月 年 2 月 28 日修订)五、《放射性废物安全管 29 日修正)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理条例》(2011 年国务院令第 612 号)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现 法律 尖山区环境保 护局 双鸭山市尖山 区环境保护局 双鸭山市尖山 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必要资料的; 第一次约见不 到场被警告 后,第二次约 见无正当理由 仍不到场的处 罚。 场检查的,由执行现场检查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 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中华人民 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 年 10 月 29 日通过)第五十五条 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 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可 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污染防治法》(2008 年 2 月 28 日修订)第七十条 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 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 年国务院令第 612 号)第四十 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 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监督检查部门 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 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排污单位不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 常使用大气污 年 4 月 29 日修订) 染物处理设施 的;未采取防 燃、防尘措 施、在人口集 中地区存放煤 炭、煤矸石、 煤渣、煤灰、 砂石、灰土等 物料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 年 4 月 29 日修订) 第四十 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 违法行,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排污 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四)未采取防 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 石、灰土等物料的。 违反建设项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 年 4 月 29 日修订)第 “三同时”制 (2000 年 4 月 29 日修订)二、《中华人民共 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 度的处罚 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 年 6 月 28 日 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的要求,投 通过)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 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 境防治法》(2013 年 6 月 29 日修正)四、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 年 下罚款。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 年 6 月 28 2 月 28 日修正)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 日通过)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 法律 法律 尖山区环境保 护局 尖山区环境保 护局 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 年 10 月 29 日通过) 射防护设施,或者防治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 或者使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3 年 6 月 29 日修 正)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 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 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 年 2 月 28 日修正)第七 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 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 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 防治法》(1996 年 10 月 29 日通过)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的 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 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 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 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双鸭山市尖山 区环境保护局 双鸭山市尖山 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一、《黑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一、《黑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04 年省政府令第 1 号) (2004 年省政府令第 1 号)二、《排污费征收 第二十七条排污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接到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书后逾 使用管理条例》(2003 年国务院令第 369 号) 期未足额缴纳排污费的,由县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应缴纳 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 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二十八条 排污者以欺骗手段 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的,县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排污费,并处以所骗取批准减 违反排污费征 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二、《排污 收管理规定的 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3 年国务院令第 369 号)第二十一条排污者 处罚 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 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 停产停业整顿。 第二十二条 排污者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 或者缓缴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依据职权责令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排污费,并处所骗取批准减缴、免 缴或者缓缴排污费数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排污申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3 年 6 月 29 日 登记的处罚 治法》(2013 年 6 月 29 日修正)二、《黑龙 修正)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 法律 法律 尖山区环境保 护局 尖山区环境保 护局 江省工业污染防治条例》(1996 年 11 月 3 日 通过)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 法》(2000 年 4 月 29 日修订)四、《中华人 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 年 10 月 29 日通过)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 防治法》(2008 年 8 月 28 日修订) 双鸭山市尖山 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 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 款: (一)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 时弄虚作假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黑龙江 省工业污染防治条例》(1996 年 11 月 3 日通过)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试 生产期间,拒绝报告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或报告时弄虚作 假的,由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至一万 元罚款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 年 4 月 29 日修 订)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 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 款: (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 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6 年 10 月 29 日通过)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报或者谎报 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五、《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 年 8 月 28 日修订)第七十二条 违反 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 放申报登记事项的。 逾期未完成限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3 年 6 月 29 日 期治理任务的 治法》(2013 年 6 月 29 日修正)二、《中华 修正)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由 处罚 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 年 4 月 24 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通过)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 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停业或者关 法》(2000 年 4 月 29 日修订)四、《中华人 闭。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 年 4 月 24 日通过)第 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 年 10 六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 月 29 日通过)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 防治法》(2008 年 2 月 28 日修订) 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 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中华人 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 年 4 月 29 日修订)第四十八条 违反 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 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限期治理的决定权限和违反限期治理 要求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 防治法》(1996 年 10 月 29 日通过)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的 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 法律 尖山区环境保 护局 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 或者责令停业、搬迁、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决定。责令停业、搬迁、关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 的权限决定。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 年 2 月 28 日修订)第七十四条第二款 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 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 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 闭。 双鸭山市尖山 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造 成污染物排放 的设施、设 备;扣押、查 封违法生产、 销售、使用、 进出口的消耗 臭氧层物质及 其生产设备、 设施、原料及 产品;查封或 者暂扣涉嫌违 反《医疗废物 管理条例》规 定的场所、设 备、运输工具 和物品的行政 强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 年 4 月 24 日修订)第十五 年 4 月 24 日修订)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 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 理条例》(2002 年 1 月 26 日国务院令第 344 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 号公布,2011 年 3 月 2 日国务院令第 591 号 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 修订)三、《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排放的设施、设备。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 年 1 月 (2010 年国务院令第 573 号,2010 年 3 月 24 26 日国务院令第 344 号公布,2011 年 3 月 2 日国务院令第 591 号修 日国务院第 104 次常务会议通过)四、《医疗 订)第七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 废物管理条例》(2003 年国务院令第 380 号 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 2011 年 1 月 8 日修订) 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 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 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 运输工具; (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 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应当出示执 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 拒绝、阻碍。三、《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10 年国务院令第 573 号,2010 年 3 月 24 日国务院第 104 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监督 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五)扣押、查封违法生产、销售、使 用、进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及其生产设备、设施、原料及产品。 四、《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 年国务院令第 380 号 2011 年 1 月 8 日修订)第三十九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 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四)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 本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法律 尖山区环境保 护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 治法》(2013 年 6 月 29 日修正)二、《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 年 2 月 28 日修订) 双鸭山市尖山 区环境保护局 双鸭山市尖山 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强制 行政征收 指定有污染治 理能力的单位 进行治污代履 行(代治理、 代为处置) 的 行政强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3 年 6 月 29 日 修正) 第五十五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 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 险废物的单位承担。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 年 2 月 28 日修订)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 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 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向水体排放油 类、酸液、碱液的; (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 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 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 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 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 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五)向 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 废水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 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 (七)利用渗井、渗 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 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八)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 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第 八十三条第一款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 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不按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 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 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 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 十以下的罚款。 排污费的征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 年 4 月 24 日修订) 第四十 年 4 月 24 日修订)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 三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 气污染防治法》(2000 年 4 月 29 日修订) 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 法律 法律 尖山区环境保 护局 尖山区环境保 护局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 年 4 月 29 日修订) 治法》(2004 年 12 月 29 日)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按照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征收排污费 的制度,根据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的经济、技术条件合理 制定排污费的征标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 年 12 月 29 日) 第五十六条 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规定的,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的具 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六、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 务院令 369 号,2002 年 1 月 30 日修订):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 自的职责,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双鸭山市尖山 区环境保护局 双鸭山市尖山 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确认 行政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 年 3 月 20 日中华人 (2000 年 3 月 2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84 号发布)第四条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 第 284 号发布) 业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提交 排放污染物申 国务院规范性 《排污申报登记表》。企业事业单位超过国家规定的或者地方规定的 报登记 文件 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在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时,还应 当写明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原因及限期治理措施。 对自然保护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 年 9 月 2 日国务院第 国务院规范性 管理的行政监 (1994 年 9 月 2 日国务院第 24 次常务会议讨 24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1994 年 10 月 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文件 督检查 论通过 1994 年 10 月 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 167 号发布)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 国务院令第 167 号发布)二、《中华人民共和 权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 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 年 9 月 2 日国务 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其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的管 院第 24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1994 年 10 月 理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 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67 号发布) 料。检查者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二、《黑龙江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审议通过,1996 年省政府令第 3 号):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 区内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有关自然保护区 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其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被检 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者应当为被检查 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 年 9 月 2 日国务院第 24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1994 年 10 月 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尖山区环境保 护局 尖山区环境保 护局 第 167 号发布)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 权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其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的管 理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 料。检查者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二、《黑龙江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审议通过,1996 年省政府令第 3 号):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 区内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有关自然保护区 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其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被检 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者应当为被检查 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双鸭山市尖山 区环境保护局 双鸭山市尖山 区环境保护局 双鸭山市尖山 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黑龙江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经 2001 年 污染源监督性 6 月 25 日经省人民政府第六十九次常务会议 监测和对污染 审议通过) 源监测设施运 行情况的行政 监督检查 《黑龙江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经 2001 年 6 月 25 日经省人民政府第 六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五条第一款 环境监测机构对被监测 单位的污染源进行监督性监测时,可以不通知被监测单位,但必须在 监测后将监测结果抄送被监测单位。第十六条第二款 环境监测机构应 当对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污染源监测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抽 测。被检查单位应当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由中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 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 2002 年 10 月 28 日通过)第二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 2002 年 10 月 28 日通 十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 建设项目投产 过) 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 后的跟踪的行 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属于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 政监督检查 技术服务的机构编制不实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三 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属于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对依 法不应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予以批准的,依照本法第三 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排污者的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由中华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场的行政监督 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 2014 年 4 月 24 日修订通过):)第 检查 会第八次会议于 2014 年 4 月 24 日修订通 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 过):) 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 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 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 省政府规章 尖山区环境保 护局 法律 尖山区环境保 护局 法律 尖山区环境保 护局 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环办 [2009]117 号) 双鸭山市尖山 区环境保护局 双鸭山市尖山 区环境保护局 双鸭山市尖山 区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 双鸭山市尖山 区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 双鸭山市尖山 区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 其他 环境违法案件 挂牌督办 其他 企业事业单位 和其他生产经 营者超过污染 物排放标准或 者超过重点污 染物排放总量 控制指标排放 污染物的限制 生产、停产整 治、限期治理 《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环办[2009]117 号)第二条 本 办法所称挂牌督办是指环境保护部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重 污染环境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环境违法案件办理提出明确要求,公 开督促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办理,并向社会公开办理结果,接受公众监 督的一种行政手段。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部实施的挂牌督 办。环境保护部商请监察机关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对涉及省级 以下(不含省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职责履行情况或其他问题联 合实施的挂牌督办,也适用本办法。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实施挂牌 督办,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家部委规范 性文件 尖山区环境保 护局 法律 尖山区环境保 护局 行政许可 从事危险化学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 年 5 月 21 日国家安全生产 品(乙种)经 年 5 月 21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55 号)第五条第四款。双安监发【2013】16 号文件 营的经销店的 55 号) 《关于下放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审批权限的通知》 经营许可的行 政许可 行政法规 尖山区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许可 烟花爆竹长期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 年 9 (临时)零售 月 16 日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65 号) 经销店经营许 可证的许可 行政法规 尖山区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 行为行政的处 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 《安全生产违法处罚办法》第九十一条至第一百一十一条 罚 法律 尖山区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已由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 2008 年 2 月 28 日修订 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 2008 年 2 月 28 通过) 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 日修订通过)二、《限期治理管理办法》(经 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2009 年 6 月 11 日环境保护部 2009 年第一次 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 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环保部第 6 号) 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二、《限期治理 管理办法》(经 2009 年 6 月 11 日环境保护部 2009 年第一次部务会议 审议通过,环保部第 6 号) 第四条第一款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限期治 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报环境保护 部备案。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 年 9 月 16 日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65 号)第五条第五款。双安监发【2013】16 号文件《关于下放危险化 学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审批权限的通知》 双鸭山市尖山 区审计局 双鸭山市尖山 区审计局 双鸭山市尖山 区审计局 双鸭山市尖山 区审计局 行政处罚 单位和个人违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法律.全国人大.《财政违 反财务管理规 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 定,私存私放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 财政资金或者 的。 其他公款行为 的处罚 法律 尖山区审计局 行政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法律.全国人大.《财政违 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 管理规定行为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对单位处 5000 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 单位和个人违 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反财务收入票 (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据管理规定行 (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为的处罚 (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法律 尖山区审计局 行政处罚 事业单位、社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五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五条) 法律.全国人大.《财政违 会团体、其他 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五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社会组织及其 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工作人员财政 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 违法行为的处 行为, 罚 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法律 尖山区审计局 法律 尖山区审计局 行政处罚 企业和个人不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 法律.全国人大.《财政 缴或者少缴财 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 政收入行为的 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 处罚 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 10%以上 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 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 理、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 双鸭山市尖山 区审计局 行政处罚 单位违反国家 有关投资建设 项目规定行为 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六条) 双鸭山市尖山 区审计局 双鸭山市尖山 区审计局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被审计单位 (除本级各部 门和下级政 府)违反国家 规定的财务收 支行为的处罚 拒绝或者拖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三条) 提供与审计事 项有关的资料 的,或者提供 的资料不真 实、不完整 的,或者拒 绝、阻碍检查 的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法律.全国人大.《财政违法 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 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 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 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 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四)虚列投资完成额; (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六条)法律.全国人大.1.《中华人 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六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 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 予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 范围内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违法取得的资产 作出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三条)法律.全国人大.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三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 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 实、不完整的, 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 警告;拒不改正的, 依法追究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 项有关的资料, 法律 尖山区审计局 法律 尖山区审计局 法律 尖山区审计局 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 机关责令改正, 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 5 万元 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2 万元以下的罚 款, 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 的建议;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双鸭山市尖山 区审计局 双鸭山市尖山 区审计局 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违反国家规定 的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行为 制止无效的行 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第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第四款)法律.全国人 款、第四款) 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第四款“……审计 机关对被 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 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 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 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 使用。 审计机关采取前两款规定的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 和生产经营活动。 转移、隐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 篡改、毁弃与 财政收支或者 财务收支有关 的资料,转 移、隐匿所持 有的违反国家 规定取得的资 产的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法律.全国人大.1《中华人民 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 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 移、 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 前款规定的行为, 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 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 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 结的, 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 簿、 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有权予以 法律 尖山区审计局 法律 尖山区审计局 制止, 责令交出、改正或者采取措施予以补救,并采取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 定的措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审计机关发现被审 计单位转移、 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的,有权予以制止, 或者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予以制止,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 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双鸭山市尖山 区审计局 双鸭山市尖山 区审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法律.全国人大. 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 计监督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下列违反国家规定取 得的资产: (一)弄虚作假骗取的财政拨款、银行贷款以及物资; (二)违反国家规定享受国家补贴、补助、贴息、免息、减税、 免税、退税等优惠政策取得的资产; (三)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收取的款项、实物; (四)违反国家规定处分国有资产取得的收益; (五)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其他资产。 审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可以通知对被审计单位资金拨付负有管 理职责或者对其资金使用负有监督职责的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 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 使用。 行政监督检查 查询被审计单 位在金融机构 账户和被审计 单位以个人名 义在金融机构 存款的行政监 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法律.全国人大. 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审计机关作出审 计决定后,送达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协助执 行的, 应当制发协助执行审计决定通知书。 被审计单位执 第四十四条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决定,并将应当缴纳的款项 行审计决定情 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国家有关规定缴入专门账户;依法没收的违法所 况的行政监督 得和罚款,全部缴入国库。 检查 被审计单位或者协助执行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自审计决定生效之 日起 30 日内,将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 第四十五条审计机关应当自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检查 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 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执行;仍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 尖山区审计局 法律 尖山区审计局 双鸭山市尖山 区审计局 双鸭山市尖山 区审计局 双鸭山市尖山 区审计局 双鸭山市尖山 区审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七条) 法律.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有权 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 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 计调查结果。 行政监督检查 国家财政收支 有关的特定事 项的行政监督 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社会保障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三条) 金、社会捐赠 资金以及其他 有关基金、奖 金的财务收支 的行政监督检 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三条)法律.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 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 金、 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五条)法律.全国人大.《中华人民 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 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 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 责任的履行情况, 进行审计监督。 法规.中央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 审计规定》 第五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经济责任履行 情况的行政监 督检查 国有金融机构 的资产、负 债、损益的行 政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 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 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审 计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 条例》第十九条) 法律.全国人大.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八 条第二款: 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 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审计法第二十一条所称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 融机构,包括: (一)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超过 50%的; (二)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在 51%以下,但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拥有实际控制权的。 法律 尖山区审计局 法律 尖山区审计局 法律 尖山区审计局 法律 尖山区审计局 审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企业、金融机构,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 比照审计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双鸭山市尖山 区审计局 行政监督检查 政府投资建设 项目预算执行 情况和决算的 行政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 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 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 施条例》第十九条) 双鸭山市尖山 区审计局 行政监督检查 国有企业的资 产、负债、损 益的行政监督 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九条) 双鸭山市尖山 区审计局 双鸭山市尖山 区审计局 行政监督检查 其他 内部审计工作 的行政监督检 查 就审计事项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一条 、 关问题向有关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进 行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法律.全国人大.1《中华人民 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 和决算, 进行审计监督。” 法律 尖山区审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法律.全国人大.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条 审 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 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一条 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 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审计法第二十一 条所称国有资本占 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包括: (一)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超过 50%的; (二)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在 50%以下,但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拥有实际控制权的。 审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企业、金融机构,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 比照审计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法律 尖山区审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九条)法律.全国人大.《中华人民 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九条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法律 尖山区审计局 法律 尖山区审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 条、第三十四条)法律.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一 条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报送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 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 告, 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 绝、拖延、谎报 第三十二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 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 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 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 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 明材料。 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 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 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 资产。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 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 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 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采 取该项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 年 9 月 5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 1996 年 7 月 5 日第 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 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的决定》修正。) 尖山区政府直 属事业机构 行政许可 出卖、转让、 不属于国家所 有的档案审批 尖山区政府直 行政处罚 对丢失、损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 年 9 月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 年 9 月 5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 1996 年 7 月 5 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国档案法〉的决定》修正。)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 年 9 月 5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第 十六条“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 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 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 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 以收购或者征购。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 或者出卖;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的,应当按照 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倒卖牟 利,严禁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人。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 办法》(1999 年 5 月 5 日国务院批准修订 1999 年 6 月 7 日国家档案局 第 5 号令重新发布):? 第十七条 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 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 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各级国家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出卖。向各级 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或者赠送的,必须报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向外国人和外国组 织出卖或者赠送。 法律 双鸭山市尖山 区档案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 年 9 月 5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法律 双鸭山市尖山 属事业机构 尖山区政府直 属事业机构 毁、涂改、伪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 1996 年 7 月 5 日第八届全 造档案的行为 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 1996 年 7 月 5 日第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的处罚 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 国档案法〉的决定》修正。)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 年 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9 月 5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的决定》修正。) 根据 1996 年 7 月 5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 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 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 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二、《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 (1999 年 8 月 11 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 会议通过 根据 2005 年 6 月 24 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的决定》 修正):?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 政管理部门根据档案的价值对单位处以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 收违法所得,并依法收缴或者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二)损毁、丢失国家所有或者列入国家监管范围档案的; …… (四)涂改、伪造档案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的个人,有关主管部门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 对擅自出卖或 者转让国家所 有档案行为的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 年 9 月 5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 1996 年 7 月 5 日第 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 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 年 9 月 5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 1996 年 7 月 5 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国档案法〉的决定》修正。)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 年 9 月 5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 1996 年 7 月 5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 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四条 区档案局 法律 双鸭山市尖山 区档案局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 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 的; …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 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 者赠送的档案。 二、《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1999 年 8 月 11 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5 年 6 月 24 日黑 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黑 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档案的价值对单位处 以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500 元以上 5 000 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收缴或者征 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五)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尖山区政府直 属事业机构 行政处罚 对明知所保存 的档案面临危 险而不采取措 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 年 9 月 5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 1996 年 7 月 5 日第 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 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 年 9 月 5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 1996 年 7 月 5 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国档案法〉的决定》修正。)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 年 9 月 5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 据 1996 年 7 月 5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 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 年 10 月 24 日国务院 批准 1990 年 11 月 19 日国家档案局令第 1 号发布,1999 年 5 月 5 日 国务院批准修订,1999 年 6 月 7 日国家档案局令第 5 号重新发布):? 法律 双鸭山市尖山 区档案局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五)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 三、《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1999 年 8 月 11 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5 年 6 月 24 日黑 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黑 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200 元以上 1 0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 2 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六)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 危险而不采取措施的。” 尖山区政府直 属事业机构 其他 对倒卖档案牟 利或者将档案 卖给、赠送给 外国人的行为 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 年 9 月 5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 1996 年 7 月 5 日第 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 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 年 9 月 5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 1996 年 7 月 5 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国档案法〉的决定》修正。)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 年 9 月 5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 1996 年 7 月 5 日第八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国档案法>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 (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 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 者赠送的档案。 二、《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1999 年 8 月 11 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5 年 6 月 24 日黑 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黑 法律 双鸭山市尖山 区档案局 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档案的价值对单位处 以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500 元以上 5 000 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收缴或者征 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六)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09 年主席第 33 号令)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 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 年国务院第 308 号令) 尖山区政府直 属事业机构 尖山区政府直 属事业机构 尖山区政府直 属事业机构 尖山区政府直 属事业机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09 年主席第 33 号令)2009 年 8 月 27 日施行。第三十三条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 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 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 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 年国务院第 308 号 令)2001 年 6 月 20 日施行。第三十五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 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 部门许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 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 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行政确认 母婴保健服务 人员技术考核 合格的确认 行政许可 《黑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 《黑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黑卫妇 施细则(试行)》(黑卫妇社发【2011】488 社发【2011】488 号)第十六条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实行托幼机 号) 构卫生 保健合格证制度。 凡开办托幼机构,应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 部门提出申 请,填写“黑龙江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服务申请表”,由 省级(含中 托幼机构卫生 县 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依据“托幼机构卫生保 健工 直)部门规范 保健合格证 作规范”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卫生评 价报告,合格 性文件 者颁发由省卫生厅统一印制的“黑龙江省托幼 机构卫生保健合格 证”。“黑龙江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 证”有效期三年,每年由签 发单位校验一次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 年 4 月 1 公共场所卫生 日国务院发布) 许可证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 年 4 月 1 日国务院发布)1987 年 4 月 1 日国务院发布: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 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 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餐饮服务许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 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二、《关于市食品药 号)2009 年 2 月 28 日通过: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 品监督管理局和各区卫生局餐饮监管责任事 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 法律 行政法规 法律 尖山区卫生监 督所 尖山区卫生监 督所 尖山区卫生监 督所 尖山区卫生监 督所 权的决定》》(双食药监发〔2013〕 2 号) 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质 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 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 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 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二、《关于市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局和各区卫生局餐饮监管责任事权的决定》》(双食药监发 〔2013〕 2 号)1、小学、幼儿园食堂及校外托餐机构由各区卫生局监 管。6、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尖山区 300 平方米及以上的餐馆和 饮品店、甜品店,其他由各区卫生局负责监管。 行政强制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 对发生危害健 年卫生部令第 80 号) 康事故的公共 场所的行政强 制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 年卫生部令第 80 号)第三 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 共场所,可以依法采取封闭场所、封存相关物品等临时控制措施。经 国家部委规章 检验,属于被污染的场所、物品,应当进行消毒或者销毁;对未被污 染的场所、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尖山区卫生监 督所 行政强制 查封或者暂扣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80 号) 涉嫌违反医疗 废物管理规定 的场所、设 备、运输工具 和物品的的行 政强制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80 号)2011 年 1 月 8 日修订。 第三十九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 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有关单位进行实地检查,了解 情况,现场监测,调查取证; (二)查阅或者复制医疗废物管理的有 关资料,采集样品; (三)责令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 法行为; (四)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 输工具和物品; (五)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行政法规 尖山区卫生监 督所 行政监督检查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34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34 号) 号)第七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 对预防接种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防接种的监 行政监督检查 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疫苗的质量和流 通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疫苗的质量和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行政法规 尖山区卫生监 督所 尖山区政府直 属事业机构 行政监督检查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149 号)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149 号)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 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 对医疗机构的 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国人民解放 行政监督检查 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 监督管理。 行政法规 尖山区卫生监 督所 尖山区政府直 行政监督检查 对医疗废物收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80 号)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80 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 行政法规 尖山区卫生监 尖山区政府直 属事业机构 尖山区政府直 属事业机构 尖山区政府直 属事业机构 属事业机构 尖山区政府直 属事业机构 尖山区政府直 属事业机构 尖山区政府直 属事业机构 集、运送、贮 存、处置活动 中的疾病防治 工作的行政监 督检查 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 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 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 督管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 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 置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 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档案,每半年向所在 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次。 督所 行政监督检查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 10 号、卫生部令第 1 号 10 号、卫生部令第 1 号发布) 发布)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卫生行政 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第六条 学校教学建筑、环境 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 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其选址、设计应 对学校卫生工 当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竣工验收 作的行政监督 应当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参加。第二十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 国家部委规章 检查 组织医疗单位和专业防治机构对学生进行健康检查、传染病防治和常 见病矫治,接受转诊治疗。第二十八条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 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其职责是:(一)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 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二)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 生活、劳动、环境、食品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卫生监 督;(三)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实行卫生监督。 尖山区卫生监 督所 行政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50 号) 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50 号) 第四十四条 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卫生保健和营养指 对学校传染病 导,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卫生部门应当做 防治工作的行 好对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 政监督检查 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加强对幼儿园、托儿所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尖山区卫生监 督所 行政监督检查 对学校传染病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 年 4 月 25 日国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 年 4 月 25 日国务院批准,1990 年 6 月 4 的行政监督检 务院批准,1990 年 6 月 4 日国家教育委员会 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 10 号、卫生部令第 1 号发布)第二十八条 县以 查 令第 10 号、卫生部令第 1 号发布) 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其职责是:(一)对 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二)对学校内 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食品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 病防治工作实行卫生监督;(三)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 健用品实行卫生监督。 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 尖山区卫生监 督所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 在本系统内对前款所列第(一)、(二)项职责行使学校卫生监督职 权。 尖山区政府直 属事业机构 尖山区政府直 属事业机构 尖山区政府直 属事业机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 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二、《中华人民 号)第四十二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 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 席令第 50 号) 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 告:(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 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 病扩散的场所。”“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 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传染病疫情发生现场调查 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本。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 合,不得拒绝、阻挠。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50 号)第四十四条 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对未成 年人进行卫生保健和营养指导,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疾病 预防工作。卫生部门应当做好对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国家免疫规划 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 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幼儿园、托儿所卫生保健的业务指 导和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对托幼机构调 查取证,查阅 或复制有关资 料的行政监督 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对托幼机构的 《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 27 号) 消毒管理制度 的行政监督检 查 行政监督检查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 76 号)第四条 县级 令第 76 号) 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 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 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 对托幼机构的 作。”“第八条 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 卫生保健工作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 国家部委规章 的行政监督检 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第十四条 托幼机构工 查 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 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 岗。托幼机构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 1 次健康检查;在岗人 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上岗工作。精 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 行政法规 《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 27 号)第十一条 托幼机构应当健全和 执行消毒管理制度,对室内空气、餐(饮)具、毛巾、玩具和其他幼儿 国家部委规章 活动的场所及接触的物品定期进行消毒。 尖山区卫生监 督所 尖山区卫生监 督所 尖山区卫生监 督所 尖山区政府直 属事业机构 尖山区政府直 属事业机构 尖山区政府直 属事业机构 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对疾病预防控 制机构及辖区 各医疗机构、 学校的行政监 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 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 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 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 部门应当及时向本行政区域内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通报传 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接到通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和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本单位的有关人员。”“第五十三条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一)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 进行监督检查;(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 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三)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 查;(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 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 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五)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 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六)对公共 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 查。” 行政法规 尖山区卫生监 督所 对被检查单位 调查取证、收 集相关证据的 行政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 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 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传染病疫情发生现场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 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本。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 挠。”“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 检查职责时,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 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 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 控制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 应当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 当解除控制措施。”“第五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 务时,应当不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填写卫生执法文书。卫生 执法文书经核对无误后,应当由卫生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 拒绝签名的,卫生执法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行政法规 尖山区卫生监 督所 定期对医疗卫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 376 号)第九条 县级以上 生机构和人员 376 号)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开展突发公共 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 卫生事件应急 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 演练的行政监 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 行政法规 尖山区卫生监 督所 督检查 尖山区政府直 属事业机构 尖山区政府直 属事业机构 尖山区政府直 属事业机构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 年国务院令第 424 号)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 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室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 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 于实验室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 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有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 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 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尖山区卫生监 督所 行政处罚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 年国务院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 年国务院令第 149 号)第四十五条 令第 149 号)二、《黑龙江省医疗机构管理办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 逾期不校验 法》(2009 年省政府令第 7 号) 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 《医疗机构执 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黑 业许可证》仍 龙江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2009 年省政府令第 7 号)第四十七条 违 从事诊疗活动 反本办法,不按规定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 的处罚 动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逾期不办 理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行政法规 尖山区卫生监 督所 行政处罚 已取得《餐饮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2010 年卫生部 服务许可证》 令第 70 号) 的餐饮服务提 供者不符合餐 饮经营要求的 处罚 国家部委规章 尖山区卫生监 督所 行政处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在不符合相应 (2004 年国务院令第 424 号) 生物安全要求 的实验室从事 病原微生物相 关实验室活动 的处罚 恤。”“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做好传染病预防和其他公共卫生工作,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县 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公众 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增强全社会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 识和应对能力。”“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 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系 统。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机构负责开 展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第 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医疗卫 生机构和人员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定期组 织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 术。”“第四十二条 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做到早发 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2010 年卫生部令第 70 号)第三十八条 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已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提供 者不符合餐饮经营要求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 再符合餐饮服务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 年 8 月 27 日修正)二、《护士条例》(2008 年国务院令第 517 号) 尖山区政府直 属事业机构 尖山区政府直 属事业机构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医务人员在执 业活动中违反 卫生行政规 章、制度或者 技术操作规范 等的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 年 8 月 27 日修正)第三十 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 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 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 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 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 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 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的;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 的;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之 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 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 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二)发 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 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二、《护士条例》(2008 年国务院令第 517 号)第三十一条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 重的,暂停其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 其护士执业证书: (一)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 (二)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 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 (三)泄露患者隐私 的; (四)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 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 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医师违规开具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5 药品处方、未 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5 号)二、《处方管理办 号)2009 年 8 月 27 日修正。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 取得处方权或 法》(2007 年卫生部令第 53 号) 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 被取消处方权 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 后开具药品处 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 方的处罚 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 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 事故的;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 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 法律 法律 尖山区卫生监 督所 尖山区卫生监 督所 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 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 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二、《处方管理办法》(2007 年 卫生部令第 53 号)第五十七条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执业 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 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 书: (一)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 (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 定的。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 年卫 生部令第 84 号) 尖山区政府直 属事业机构 尖山区政府直 属事业机构 尖山区政府直 属事业机构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医师违规开具 抗菌药物处 方、使用抗菌 药物的处罚 医疗卫生机构 发生医疗废物 流失、泄漏、 扩散时,未采 取紧急处理措 施和及时报告 的处罚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 年卫生部令第 84 号)第五十二 条 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 法》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 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 国家部委规章 后果的; (二)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抗菌药物的; (三)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的品种、品规,造成严重后 果的; (四)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乡村医生有 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乡村医师从业管理 条例》第三十八条有关规定处理。 一、《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 年国务院 一、《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 年国务院令第 380 号)2011 年 1 月 8 令第 380 号)二、《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 日修订。?第四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 法》(2004 年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 第 21 号) 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 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 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医疗 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04 年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21 号)第十一条 有《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医疗卫生机构发生 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医疗卫生机构 一、《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 年国务院 一、《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 年国务院令第 380 号)2011 年 1 月 8 阻碍卫生执 令第 380 号)二、《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 日修订。第五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 法,不配合执 法》(2004 年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 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 尖山区卫生监 督所 尖山区卫生监 督所 尖山区卫生监 督所 法部门检查、 第 21 号) 监测、调查取 证的处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 年国务院令第 380 号) 尖山区政府直 属事业机构 尖山区政府直 属事业机构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机构 违规贮存、运 送医疗废物的 处罚 医疗机构诊疗 活动超出登记 的诊疗科目范 围的处罚 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 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 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触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 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医 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04 年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21 号)第十二条 有《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医疗卫生机构、医 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 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 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 生机构的执业许可证件。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 年国务院令第 380 号)2011 年 1 月 8 日修 订。第四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 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 告,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 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 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 年国务院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 年国务院令第 149 号)第四十七条 令第 149 号)二、《黑龙江省医疗机构管理办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 法》(2009 年省政府令第 7 号)三、《医疗机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 构管理条例实施细》(2012 年卫生部令第 89 3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号)四、《性病防治管理办法》(2012 年卫生 二、《黑龙江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2009 年省政府令第 7 号)第四十 部令第 89 号) 九条 除急诊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情节轻微的, 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 改正,直至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擅自开展计划生 育手术、接生和治疗性病业务的; (二)擅自开展胎儿性别鉴定或者 从事人工授精、器官移植的; (三)配备药品种类超过规定带药范围 的。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2012 年卫生部令第 89 号)1994 年卫生部令第 35 号。第八十条 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 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超出登记的诊 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 尖山区卫生监 督所 尖山区卫生监 督所 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 (二)给患者造成伤 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证》: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 上: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 定的其它情形。四、《性病防治管理办法》(2012 年卫生部令第 89 号)第四十八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超出诊疗科目登记范围开 展性病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 规定进行处理。 尖山区政府直 属事业机构 行政处罚 医疗机构未依 法承担传染病 防治法定义务 的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 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二、《突发公共 号)2013 年 6 月 29 日修正。第六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 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 年国务院令第 376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 号)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 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 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6 年卫生部令第 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 37 号) 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 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 (二)未按照规 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三)发现传染 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 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 (四)未按照规 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 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 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 (六)在医疗救 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七)故意泄露传染病病 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 信息、资料的。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 年国务院 令第 376 号)2011 年 1 月 8 日修正。第五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 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 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 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二)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 控制措施的;(三)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 (四)拒绝接诊病人的(五)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 的。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2006 年卫生部令第 37 号)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法律 尖山区卫生监 督所 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 严重的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降级、撤职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 其它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建 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的;(二)未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传染病 疫情报告管理工作;(三)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 者、疑似病人的。 尖山区政府直 属事业机构 行政处罚 医疗机构未按 照有关规定报 告疫情或者隐 瞒、谎报、缓 报传染病疫情 或者泄露性病 患者涉及个人 隐私的有关信 息、资料的处 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17 共和国主席令第 17 号) 号)2013 年 6 月 29 日修正。第六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 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 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 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 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 (二) 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三)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 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 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 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 的; (六)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 (七)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 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06 年卫生部、国 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26 号) 尖山区政府直 属事业机构 尖山区政府直 属事业机构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机构违反 规定发布医疗 广告的处罚 法律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06 年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26 号)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县级以上地 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 节严重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 国家部委规章 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 构执业许可证》。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医疗广告的, 按非法行医处罚。 医疗机构出具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 年国务院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 年国务院令第 149 号) 第四十九条 虚假证明文件 令第 149 号)二、《黑龙江省医疗机构管理办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的处罚 法》(2009 年省政府令第 7 号)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 1000 元以 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 尖山区卫生监 督所 尖山区卫生监 督所 尖山区卫生监 督所 二、《黑龙江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2009 年省政府令第 7 号)第五十 一条 违反本办法,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由县级以上卫 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给病人精神造成 伤害的、造成延误诊治的、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 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并处以 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尖山区政府直 属事业机构 尖山区政府直 属事业机构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未在明显位置 标示生物危险 标识和生物安 全实验室级别 标志;未向原 批准部门报告 实验室活动结 果以及工作情 况;未依照规定 制定实验室感 染应急处置预 案并备案等行 为的处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004 年国务院令第 424 号) 未依照规定建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 年 立并保存疫苗 国务院令第 434 号) 接受或者购进 记录,未在其 接种场所公示 第一类疫苗的 品种和接种方 法的,医疗卫 生人员在接种 前未按照本条 例规定告知、 询问受种者或 者其监护人有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 年国务院令第 424 号) 第六十条 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 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 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 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一)未按照规定在明显位 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 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 (二)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室活动结 果以及工作情况的; (三)未按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 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 (四)新建、 改建或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 或者兽医部门备案的; (五)未按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 员进入实验室的; (六)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 规范和操作规程的; (七)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 (八)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 年国务院令第 434 号)第五十 七条 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对 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责令暂停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的执业活 动: (一)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疫苗接受或者购进记 录的; (二)未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 种方法的; (三)医疗卫生人员在接种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告知、 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的; (四)实施预防接种的医疗卫 生人员未依照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的; (五)未依照规定对接种 疫苗的情况进行登记并报告的。 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 尖山区卫生监 督所 尖山区卫生监 督所 关情况,实施 预防接种的医 疗卫生人员未 依照规定填写 并保存接种记 录,未依照规 定对接种疫苗 的情况进行登 记并报告的处 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 年 6 月 29 日修正) 尖山区政府直 属事业机构 行政处罚 未依法严格管 理传染病病原 样本、菌种毒 种、检测样品 及血液制品的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 年 6 月 29 日修正) 第七十四 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可以依 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 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 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 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 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 法律 尖山区卫生监 督所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 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 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 尖山区政府直 属事业机构 行政处罚 未取得母婴保 健技术服务资 质的机构和人 员违规开展母 婴保健技术服 务的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 法》(2001 年国务院令第 308 号)二、《黑龙 江省母婴保健条例 》(2005 年 6 月 24 日修 正)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 年国务院令第 308 号)第四十条 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 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 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 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 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 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黑龙江 省母婴保健条例 》(2005 年 6 月 24 日修正)第四十五条 未取得母 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其出具 行政法规 尖山区卫生监 督所 的有关医学证明无效,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 动,没收违法所得及药械;并处以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对单 位主要负责人处以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者家庭接生员 技术合格证书,擅自从事母婴保健技术工作或者从事家庭接生的,其 出具的有关医学证明无效,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 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及药械,并处以 1000 元以上 5000 以下罚款。 尖山区政府直 属事业机构 尖山区政府直 属事业机构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未取得放射诊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 年卫生部令第 疗许可、未办 46 号) 理诊疗科目登 记或未按规定 进行校验、擅 自变更放射诊 疗项目或超出 范围从事放射 诊疗工作的处 罚 未取得《医疗 机构执业许可 证》擅自执业 的处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 年卫生部令第 46 号)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 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 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 3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 工作的; (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 国家部委规章 (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 疗工作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5 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5 号)二、《医疗机构管理 号)2009 年 8 月 27 日修正。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 条例》(1994 年国务院令第 149 号)三、《黑 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 龙江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2009 年省政府 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 令第 7 号)四、《性病防治管理办法》(2012 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 年卫生部令第 89 号)五、《医疗机构管理条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 年国务 例实施细则》(1994 年卫生部令第 35 号) 院令第 149 号)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 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 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黑龙江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2009 年省政府令第 7 号)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 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 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 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 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因擅自执业曾 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人员 法律 尖山区卫生监 督所 尖山区卫生监 督所 的; (三)擅自执业时间超过三个月以上的; (四)为内部职工服 务的医疗机构未按规定进行变更登记向社会开放的; (五)医疗机构 未经变更登记擅自改变执业登记事项的; (六)流动行医、集市摆摊 行医和持假执照行医的。四、《性病防治管理办法》(2012 年卫生部 令第 89 号)第四十七条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性病 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五、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 年卫生部令第 35 号)第七十七 条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 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 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 个月以上: (四)给患者造成伤害: (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 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尖山区政府直 属事业机构 尖山区政府直 属事业机构 尖山区政府直 属事业机构 《黑龙江省预防和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 《黑龙江省预防和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规定》(2007 年黑龙江省 规定》(2007 年黑龙江省政府令第 3 号) 政府令第 3 号)第十一条 除教学、科研机构因教学、科研需要外,购 买、使用超声诊断仪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 许可证》; (二)诊疗科目设有医学超声诊断专业; (三)超声诊 断人员应当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乡(镇)可以由执业助理医师担任。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避孕节育超声检查需要购买超声诊断仪 的,按照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违反本条第一 款(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 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 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行政处罚 未取得《医疗 机构执业许可 证》、诊疗科 目未设有医学 超声诊断专业 购买使用超声 诊断仪的处罚 省政府规章 尖山区卫生监 督所 行政处罚 《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2012 年 10 月 19 《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2012 年 10 月 19 日通过)2012 年 10 月 19 未经许可擅自 日通过) 日通过。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校外托餐服 省政府规范性 从事校外托餐 务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 文件 服务的处罚 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尖山区卫生监 督所 行政处罚 未经许可从事 食品、食品添 加剂生产经营 活动的,未经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9 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9 号)二、《国务院关于加 号)2009 年 2 月 28 日通过。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 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 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 务院令第 503 号)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 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 法律 尖山区卫生监 督所 许可从事餐饮 督管理办法》(2010 年卫生部令第 71 号) 服务活动的, 四、《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2012 年 10 擅自改变餐饮 月 19 日通过) 经营地址、许 可类别、备注 项目,《餐饮 服务许可证》 超过有效期 的,使用转 让、涂改、出 借、倒卖、出 租的《餐饮服 务许可证》, 或者使用其他 形式非法取得 的《餐饮服务 许可证》的处 罚 尖山区政府直 属事业机构 行政处罚 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 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 款。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 务院令第 503 号)2007 年 7 月 25 日通过,第三条 生产经营者应当对 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 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 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 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 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 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 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 5000 元的,并处 5 万元罚款;货值金额 5000 元以上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0 万元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 的,并处货值金额 10 倍以上 20 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 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 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办法》(2010 年卫生部令第 71 号)第三十七条 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 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予以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查处: (一)擅自改变餐饮服务经营地址、许可类别、备注项目的; (二)《餐 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仍从事餐饮服务的; (三)使用经转让、 涂改、出借、倒卖、出租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或者使用以其他形 式非法取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四、《黑龙江省 食品安全条例》(2012 年 10 月 19 日通过)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 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 和属于生产许可管理范畴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 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 品相关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 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 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并处货值金额五 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未经批准擅自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5 号)2009 开办医疗机构 和国主席令第 5 号) 年 8 月 27 日修正。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 行医或者非医 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 师行医的处罚 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 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 法律 尖山区卫生监 督所 追究刑事责任。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 年 国务院令第 442 号) 尖山区政府直 属事业机构 行政处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 年国务院令第 442 号)第七十 三条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本条 例的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临床应用 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由其所在医疗机 构取消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由 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 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或者未使用专用处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造 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 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 品处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暂停其执业活 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对麻醉药品和第一 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核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 业证书。 行政法规 尖山区卫生监 督所 违反护士配备 标准、使用不 具备资质人员 从事诊疗技术 规范规定的护 理活动的处罚 《护士条例》(2008 年国务院令第 517 号)第二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 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 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 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执业活动;国家举办的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 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 (二)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 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 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行政法规 尖山区卫生监 督所 使用未取得抗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 年卫 菌药物处方权 生部令第 84 号) 的医师或者使 用被取消抗菌 药物处方权的 医师开具抗菌 药物处方;未 对抗菌药物处 方、医嘱实施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 年卫生部令第 84 号)第五十条 国家部委规章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给予警告,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给予处分: (一)使用 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 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二)未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适宜性审 核,情节严重的; (三)非药学部门从事抗菌药物购销、调剂活动 的; (四)将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情况与个人或者科室经济利益 挂钩的; (五)在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违规开具、调 剂、核对麻醉 药品和精神药 品处方,未按 照临床应用指 导原则使用麻 醉药品和精神 药品的处罚 《护士条例》(2008 年国务院令第 517 号) 尖山区政府直 属事业机构 尖山区政府直 属事业机构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尖山区卫生监 督所 适宜性审核, 情节严重;非 药学部门从事 抗菌药物购 销、调剂活 动;将抗菌药 物购销、临床 应用情况与个 人或者科室经 济利益挂钩; 在抗菌药物购 销、临床应用 中牟取不正当 利益的处罚 尖山区政府直 属事业机构 尖山区政府直 属事业机构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使用未取得处 《处方管理办法》(2007 年卫生部令第 53 方权的人员、 号) 被取消处方权 的医师开具处 方,使用未取 得麻醉药品和 第一类精神药 品处方资格的 医师开具麻醉 药品和第一类 精神药品处 方,使用未取 得药学专业技 术职务任职资 格的人员从事 处方调剂的处 罚 使用非卫生技 术人员从事医 疗卫生技术工 作的处罚 《处方管理办法》(2007 年卫生部令第 53 号)第五十四条 医疗机构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 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5000 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使用未取 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 (二)使用未取 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 精神药品处方的; (三)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 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 年国务院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 年国务院令第 149 号)第四十八条 令第 149 号)二、《黑龙江省医疗机构管理办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 法》(2009 年省政府令第 7 号)三、《医疗机 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 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 年卫生部令第 处以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35 号) 证》。二、《黑龙江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2009 年省政府令第 7 号) 国家部委规章 行政法规 尖山区卫生监 督所 尖山区卫生监 督所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及未 按规定办理外聘手续的离退休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 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 罚款。 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诊疗活动的,按使 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 年卫生部令第 35 号)第八十一条 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 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 可证》: (一)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二)任用 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 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 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尖山区政府直 属事业机构 行政处罚 用非食品原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9 号)第八 制作加工食品 和国主席令第 9 号) 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 或者添加食品 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 添加剂以外的 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 化学物质和其 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 他可能危害人 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体健康的物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 质,或者用回 学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收食品作为原 (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 料制作加工食 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 品、经营腐败 品; 变质、油脂酸 (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 败、霉变生 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虫、污秽不 (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 洁、混有异 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物、掺假掺杂 (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 或者感官性状 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 异常的食品的 的制品; 处罚 (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 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 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 (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 法律 尖山区卫生监 督所 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尖山区政府直 属事业机构 尖山区政府直 属事业机构 尖山区政府直 属事业机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9 号)2009 和国主席令第 9 号) 年 2 月 28 日通过。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 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 食品生产经营 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 者经营不符合 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 食品安全标准 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经营被包装材 食品的处罚 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 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 品添加剂; (三)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 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法律 尖山区卫生监 督所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八 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 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 品进行检验; (二)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三)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 (四)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 (五)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六)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 功能; (七)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 品的工作 法律 尖山区卫生监 督所 行政处罚 食品生产经营 人员未取得健 康合格证明从 事餐饮服务活 动的处罚 生产经营致病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9 性微生物、农 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9 号)二、《黑龙江省食品 号)2009 年 2 月 28 日通过。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 药残留、兽药 安全条例》(2012 年 10 月 19 日通过) 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 残留、重金 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 属、污染物质 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以及其他危害 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 人体健康的物 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 质含量超过食 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 法律 尖山区卫生监 督所 品安全标准限 量的食品的处 罚 尖山区政府直 属事业机构 行政处罚 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 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 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 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 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 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 (六)经营未经动物卫 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 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生 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九)利用 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 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 (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 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 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二、《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2012 年 10 月 19 日通过)第十八条 禁止下列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一)将工业盐、 工业碱等非食用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作为食品和食品 生产原料销售,或者用其处理食品;(二)以有毒有害的动植物和微生 物作为原料加工制作食品;(三)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作为原料加工制 作食品;(四)以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禽、畜的油脂或者废弃食用 油脂作为原料加工制作食用油脂以及以此类油脂作为原料加工制作食 品;(五)使用食品添加剂超过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范围和用量;(六)生 产经营本省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的食品;(七)生产经营不符合 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的其他行为。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 第十八条除第四项以外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 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 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 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2012 年 10 月 19 《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2012 年 10 月 19 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 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黑龙江省人大.《黑龙江 食品生产经营 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省食品安全条例》(2012 年 10 月 19 日通过): 第八十七条 违反 者未将有关许 本条例规定,未将有关许可证件悬挂或者摆放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 可证件悬挂的 置的,食品生产企业、小作坊或者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未在生产经营场 处罚 所门前显著位置悬挂牌匾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省人大法规 尖山区卫生监 督所 尖山区政府直 属事业机构 行政处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拒绝接受有关 (2004 年国务院令第 424) 高致病性病原 微生物扩散的 调查取证、采 集样品等活动 或者拒绝采取 有关预防、控 制措施的处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 年国务院令第 424)第 六十六条 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 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 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 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 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实验室 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 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 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八 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 未经许可从事 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 餐饮服务活动 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 的处罚 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 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 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行政法规 尖山区卫生监 督所 法律 尖山区卫生监 督所 行政处罚 疾控机构未按 照规定将第一 类疫苗分发下 级、建立并保 存疫苗购进、 分发、供应记 录的处罚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 年国务院令第 434 号)第五十 六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 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 (一)未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接种单位、乡级医疗卫生机构的; (二)设区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直接向接 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的; (三)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购进、分发、供应记录的。 乡级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承担预防接 种工作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依照前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行政法规 尖山区卫生监 督所 尖山区政府直 属事业机构 行政处罚 《预防用生物制品生产供应管理办法》(国务 《预防用生物制品生产供应管理办法》(国务院批准,1991 年卫生部令 非法经营、出 院批准,1991 年卫生部令第 17 号) 第 17 号)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非法经营、出售预 售用于预防传 防用生物制品的单位和个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 染病菌苗、疫 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并通报批评;对主管人 苗等生物制品 员和直接责任者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根据情节,可给予行政处 的处罚 分。 行政法规 尖山区卫生监 督所 尖山区政府直 行政处罚 发生麻醉药品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 年 行政法规 尖山区卫生监 尖山区政府直 属事业机构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 年 国务院令第 434 号) 尖山区政府直 属事业机构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 年国务院令第 442 号)第八十 属事业机构 尖山区政府直 属事业机构 尖山区政府直 属事业机构 和精神药品被 国务院令第 442 号) 盗、被抢、丢 失案件的单 位,未按规定 采取必要的控 制措施或者报 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对逾期不校验 《医疗机构执 业许可证》仍 从事诊疗活动 的处罚 条 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本 条例的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 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 警告;情节严重的,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上级主管部 门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149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149 号)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 号)二、《黑龙江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黑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 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7 号)三、《医疗机构管 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 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 35 号) 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黑龙江省 医疗机构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7 号)第四十七条 违反 本办法,不按规定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 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逾期不办理 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 细则》(卫生部令第 35 号)第七十八条 对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 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的,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在限 期内仍不办理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对医疗卫生机 《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构违反《护士 517 号) 条例》规定的 处罚 《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517 号) 第二十八条 医 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 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 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 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执业活动; 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 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 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 (二)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 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 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第二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 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的; (二)对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 督所 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 尖山区卫生监 督所 尖山区卫生监 督所 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 (三)未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或者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 措施、医疗保健措施的; (四)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 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 的。 第三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一)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 受培训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 尖山区政府直 属事业机构 行政处罚 对医疗废物贮 存地点、设施 或者设备不符 合卫生要求的 处罚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 36 号)第四十条 医 令第 36 号) 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 予警告,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 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使用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不符合要求的。 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 [1987]24 号)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 80 号) 尖山区政府直 属事业机构 尖山区政府直 属事业机构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依法取得 公共场所卫生 许可证擅自营 业的处罚 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 号)第十四条 凡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 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一)卫 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 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 80 号)第三十五条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 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营业曾 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的; (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 的。 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 政部门予以注销。 对未建立、健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 年国务院令第 全医疗废物管 380 号 2011 年 1 月 8 日修订) 理制度,未设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 年国务院令第 380 号 2011 年 1 月 8 日修 订)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 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国家部委规章 尖山区卫生监 督所 行政法规 尖山区卫生监 督所 行政法规 尖山区卫生监 督所 尖山区政府直 属事业机构 尖山区政府直 属事业机构 尖山区政府直 属事业机构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置监控部门或 者专(兼)职 人员;未进行 相关法律和专 业技术、安全 防护以及紧急 处理等知识的 培训等违法行 为的处罚 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 告;逾期不改正的,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 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 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 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三)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 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四) 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五)对使用后的医 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六)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 (七)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 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 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 [1987]24 号)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对未按照规定 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 80 号) 对顾客用品用 具进行清洗、 消毒、保洁, 或者重复使用 一次性用品用 具的处罚 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 号)第十四条 凡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 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一)卫生质 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二、《公共场所卫生 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 80 号)第三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 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 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行政法规 尖山区卫生监 督所 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 [1987]24 号)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对未按照规定 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 80 号) 对公共场所的 空气、微小气 候、水质、采 光、照明、噪 声、顾客用品 用具等进行卫 生检测的处罚 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 号)第十四条 凡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 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一)卫生质 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二、《公共场所卫生管 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 80 号)第三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 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 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行政法规 尖山区卫生监 督所 对未按照《托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 儿所幼儿园卫 部、教育部令第 76 号)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 76 号)第十 国家部委规章 九条 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尖山区卫生监 督所 尖山区政府直 属事业机构 尖山区政府直 属事业机构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生保健工作规 范》开展保健 活动的处罚 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 法给予行政处罚:(一)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 保健人员的;(二)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 人员的;(三)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四)招收未经健 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五)未严格按照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卫生行政 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将其作为 托幼机构分级定类管理和质量评估的依据。” 对卫生质量不 《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 符合国家卫生 [1987]24 号) 标准和要求, 而继续营业 的; 未获得 “健康合格 证”,而从事 直接为顾客服 务的; 拒绝卫 生监督的; 未 取得“卫生许 可证”,擅自 营业的处罚 《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 号)第十四条 凡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 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一) 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二)未获得 “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三)拒绝卫生监督 的;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罚款一律上交国 库。 对违反《学校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委令第 10 卫生工作条 号、卫生部令第 1 号) 例》行为的处 罚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委令第 10 号、卫生部令第 1 号)照明等 国家部委规章 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学校应当 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寄宿制学校应当为学生提 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 生标准的饮用水。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应当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运 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当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防 止发生伤害事故。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 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 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 年龄,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劳动,并对参加劳动的学生,进行安全教 育,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普通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 动,不得让学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从事不安全工种的作业,不得 让学生参加夜班劳动。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 业中学、职业中学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保健待遇。学校应当定期对他们进行体格检 行政法规 尖山区卫生监 督所 尖山区卫生监 督所 查,加强卫生防护。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 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进。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 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 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 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会同工商行政部门没收其不符合国家 有关卫生标准的物品,并处以非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由卫生行 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 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尖山区政府直 属事业机构 尖山区政府直 属事业机构 行政处罚 对托幼机构未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中华人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 取得《医疗机 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 76 号)第二十条 托幼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 构执业许可 第 76 号) 业许可证》擅自设立卫生室,进行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 证》擅自设立 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卫生室的处罚 行政法规 尖山区卫生监 督所 行政处罚 对擅自设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2003 年国 医医疗机构、 务院令第 374 号) 擅自开展中医 医疗服务、非 法从事中医诊 疗活动的处罚 行政法规 尖山区卫生监 督所 行政法规 尖山区卫生监 督所 行政法规 尖山区卫生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2003 年国务院令第 374 号)第三十三 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未按照规定通过执业医师或者 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许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给予处罚。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34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34 号) 号)第五十七条 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 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对负有责任的医疗 卫生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执业活动: (一)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疫苗接收或者购进记录 的; (二)未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 的; (三)医疗卫生人员在接种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 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的; (四)实施预防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未依照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 的; (五)未依照规定对接种疫苗的情况进行登记并报告的。 尖山区政府直 属事业机构 行政处罚 对接种单位违 反《疫苗流通 和预防接种管 理条例》规定 的处罚 尖山区政府直 行政处罚 对疾病预防控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34 属事业机构 尖山区政府直 属事业机构 尖山区政府直 属事业机构 尖山区政府直 属事业机构 制机构违反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34 号) 《疫苗流通和 预防接种管理 条例》规定的 处罚 号)第五十六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 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 (一)未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接种单位、乡级医疗卫生机构的; (二)设区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直接向接 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的; (三)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购进、分发、供应记录的。 乡级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承担预防接 种工作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依照前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督所 行政处罚 对疾病预防控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34 制机构、接种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34 号) 号)第六十四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 单位未在规定 批发企业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的,由药品监督管理 的冷藏条件下 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所储存、运输的疫苗予以销毁;疾病预 储存、运输疫 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拒不改正的,由卫生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 苗的,由药品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 监督管理部门 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卫生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 责令改正后,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吊销接种 疾病预防控制 单位的接种资格;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拒不改正的,由药品 机构、接种单 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 位拒不改正的 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疫苗生产资格、疫苗经营资格。 处罚 行政法规 尖山区卫生监 督所 行政处罚 对公共场所未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 80 号)第三十七条 按照规定公示 令第 80 号)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 公共场所卫生 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 许可证、卫生 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 检测结果和卫 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八) 生信誉度等级 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 的处罚 级的; 国家部委规章 尖山区卫生监 督所 行政处罚 对公共场所未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 80 号)第三十七条 按照规定办理 令第 80 号)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 公共场所卫生 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 许可证复核手 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 续的处罚 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九) 国家部委规章 尖山区卫生监 督所 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 尖山区政府直 属事业机构 尖山区政府直 属事业机构 尖山区政府直 属事业机构 行政处罚 对公共场所经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 80 号)第三十七条 营者未按照规 令第 80 号)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 定组织从业人 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 员进行相关卫 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 生法律知识和 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二) 公共场所卫生 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知识培训,或 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 者安排未经相 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关卫生法律知 识和公共场所 卫生知识培训 考核的从业人 员上岗的处罚 国家部委规章 尖山区卫生监 督所 行政处罚 对公共场所经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 80 号)第三十七条 营者未按照规 令第 80 号)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 定索取公共卫 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 生用品检验合 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 格证明和其他 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五)未 相关资料的处 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罚 国家部委规章 尖山区卫生监 督所 行政处罚 对公共场所经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 80 号)第三十七条 营者未按照规 令第 80 号)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 定设置与其经 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 营规模、项目 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 相适应的清 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三) 洗、消毒、保 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 洁、盥洗等设 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 施设备和公共 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卫生间,或者 擅自停止使 用、拆除上述 设施设备,或 者挪作他用的 处罚 国家部委规章 尖山区卫生监 督所 尖山区政府直 属事业机构 尖山区政府直 属事业机构 尖山区政府直 属事业机构 行政处罚 对公共场所经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 80 号)第三十七条 营者未按照规 令第 80 号)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 定配备预防控 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 制鼠、蚊、 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 蝇、蟑螂和其 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四)未 他病媒生物的 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 设施设备以及 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 废弃物存放专 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 用设施设备, 施设备的; 或者擅自停止 使用、拆除预 防控制鼠、 蚊、蝇、蟑螂 和其他病媒生 物的设施设备 以及废弃物存 放专用设施设 备的处罚 国家部委规章 尖山区卫生监 督所 行政处罚 对公共场所经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 80 号)第三十七条 营者未按照规 令第 80 号)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 定建立卫生管 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 理制度、设立 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 卫生管理部门 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 或者配备专 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 (兼)职卫生 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管理人员,或 者未建立卫生 管理档案的处 罚 国家部委规章 尖山区卫生监 督所 行政处罚 对公共场所经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 80 号)第三十七条 营者未按照规 令第 80 号)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 定对公共场所 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 新建、改建、 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 扩建项目办理 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六)未 预防性卫生审 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 查手续的处罚 的; 国家部委规章 尖山区卫生监 督所 尖山区政府直 属事业机构 尖山区政府直 属事业机构 尖山区政府直 属事业机构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对公共场所经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 80 号)第三十九条 营者对发生的 令第 80 号) 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 危害健康事故 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 未立即采取处 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 置措施,导致 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危害扩大,或 者隐瞒、缓 报、谎报的处 罚 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 [1987]24 号)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对公共场所经 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 80 号) 营者安排未获 得有效健康合 格证明的从业 人员从事直接 为顾客服务工 作的处罚 从事母婴保健 工作的人员出 具有关虚假医 学证明或者进 行胎儿性别鉴 定的处罚 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 号)第十四条 凡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 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一)卫 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二)未获 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三)拒绝卫生监 督的;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二、《公共场 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 80 号)第三十八条 公共场所 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 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 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 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主席令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主席令第 33 号)第三十七条 从 第 33 号)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 实施办法》(2001 年国务院令第 308 号)三、 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 《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2005 年 6 月 24 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二、《中华人民共和国 日修正)四、《黑龙江省预防和控制出生人口 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 年国务院令第 308 号)第四十一条 从事 性别比失衡规定》(2007 年黑龙江省政府令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 第 3 号) 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 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一)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卫生行政 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医疗、保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两次以上的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并由原发证机关 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三、《黑龙江 省母婴保健条例》(2005 年 6 月 24 日修正)第四十七条 从事婚前医学 检查时,少检、漏检、不检、不进行健康教育、擅自增加检查项目及 国家部委规章 尖山区卫生监 督所 行政法规 尖山区卫生监 督所 法律 尖山区卫生监 督所 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处以 500 元以上 3000 元以 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 书;对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处以 500 元 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擅自做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 保健机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卫生 行政部门吊销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四、《黑 龙江省预防和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规定》(2007 年黑龙江省政府 令第 3 号)第七条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 法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 止妊娠手术。 禁止在医学检查中有告知或者暗示等传递胎儿性别信息 的行为。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 鉴定胎儿性别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 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 收违法所得,并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 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以 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 证书 尖山区政府直 属事业机构 行政处罚 从不具备疫苗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 年 经营资格的单 国务院令第 434 号) 位或者个人购 进第二类疫苗 的、接种疫苗 未遵守预防接 种工作规范、 免疫程序、疫 苗指导原则、 接种方案的、 发现预防接种 异常反应或者 疑似预防接种 异常反应,未 依照规定及时 处理或者报告 的、擅自进行 群体性预防接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 年国务院令第 434 号)第七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 作。 第五十八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 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 撤职、开除的处分,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 执业证书: (一)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 二类疫苗的; (二)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 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的; (三)发现预防接种异常 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未依照规定及时处理或者报告的; (四)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 行政法规 尖山区卫生监 督所 种的处罚 尖山区政府直 属事业机构 尖山区政府直 属事业机构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出卖、转让、 出借《医疗机 构执业许可 证》的处罚 餐饮服务提供 者未建立食 品、食品原 料、食品添加 剂和食品相关 产品的采购查 验和索证索票 制度的处罚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 年国务院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 年国务院令第 149 号)一、《医疗机 令第 149 号)二、《黑龙江省医疗机构管理办 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149 号) 法》(2009 年省政府令第 7 号)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 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 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黑龙江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2009 年省政府令第 7 号)第四十 八条 违反本办法,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 上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 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将医疗场所出租或 承包给医疗机构以外的医务人员或非卫生技术人员经营的; (二)出 卖、出借、转让本医疗机构的医疗文书、单据及冒用其他医疗机构医 疗文书、单据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9 号) 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9 号)二、《餐饮服务食品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 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0 年卫生部令第 71 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 号) 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 品进行检验; (二)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 制度; (三)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 (四)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 (五) 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六)生产的食品、食品 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七)安排患 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0 年卫生部令第 71 号) 第十二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 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 餐饮服务提供者从食品生产 单位、批发市场等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 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从固定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采购的,应当 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 等;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经营商户等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采 购清单。 餐饮服务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 相关产品的采购记录制度。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 行政法规 法律 尖山区卫生监 督所 尖山区卫生监 督所 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 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产 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有序整理采购记录及相关资料,妥善保存 备查。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 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 (三)、(四)、(八)、(九)项的有关规定,按照《食品安全 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尖山区政府直 属事业机构 尖山区政府直 属事业机构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餐饮服务提供 者不符合贮存 食品原料的场 所、设备应当 保持清洁,禁 止存放有毒、 有害物品及个 人生活物品, 应当分类、分 架、隔墙、离 地存放食品原 料,并定期检 查、处理变质 或者超过保质 期限的食品要 求的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9 号) 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9 号)二、《餐饮服务食品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 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0 年卫生部令第 71 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 号) 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 品进行检验; (二)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 制度; (三)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 (四)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 (五) 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六)生产的食品、食品 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七)安排患 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0 年卫生部令第 71 号) 第十六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 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餐饮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二)贮存食品原料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禁止存放有毒、有 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食品原 料,并定期检查、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第四十条 违 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 (二)、(三)、(四)、(八)、(九)项的有关规定,按照《食 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餐饮服务提供 者不符合应当 定期维护食品 加工、贮存、 陈列、消毒、 保洁、保温、 冷藏、冷冻等 设备与设施, 校验计量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9 号) 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9 号)二、《餐饮服务食品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 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0 年卫生部令第 71 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 号) 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 品进行检验; (二)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 制度; (三)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 (四)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 (五) 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六)生产的食品、食品 法律 法律 尖山区卫生监 督所 尖山区卫生监 督所 具,及时清理 清洗,确保正 常运转和使用 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餐饮服务提供 者不符合应当 保持食品加工 经营场所的内 外环境整洁, 消除老鼠、蟑 螂、苍蝇和其 他有害昆虫及 其孳生条件要 求的处罚 尖山区政府直 属事业机构 尖山区政府直 尖山区政府直 属事业机构 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七)安排患 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0 年卫生部令第 71 号) 第十六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 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餐饮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四)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 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校验计量器具,及时清理清洗,确保正常运 转和使用;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 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三)、(四)、(八)、(九)项 的有关规定,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9 号) 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9 号)二、《餐饮服务食品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 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0 年卫生部令第 71 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 号) 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 品进行检验; (二)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 制度; (三)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 (四)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 (五) 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六)生产的食品、食品 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七)安排患 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0 年卫生部令第 71 号) 第十六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 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餐饮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三)应当保持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内外环境整洁,消除老鼠、蟑 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 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 (三)、(四)、(八)、(九)项的有关规定,按照《食品安全 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法律 尖山区卫生监 督所 行政处罚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 年 4 月 25 日国 未经卫生行政 务院批准 1990 年 6 月 4 日国家教育委员会 许可新建、改 令第 10 号、卫生部令第 1 号发布) 建、扩建校舍 的处罚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 年 4 月 25 日国务院批准 1990 年 6 月 4 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 10 号、卫生部令第 1 号发布) 第三十二条 违 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新建、改建、扩 建校舍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 停止施工或者限期改建。 行政法规 尖山区卫生监 督所 行政处罚 教学建筑、环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 10 号)第 行政法规 尖山区卫生监 属事业机构 尖山区政府直 属事业机构 尖山区政府直 属事业机构 境噪声、室内 教育委员会令第 10 号) 微小气候、采 光、照明等环 境质量以及黑 板、课桌椅的 设置不符合国 家有关标准; 学校未按照规 定设置厕所和 洗手设施;学 校体育场地和 器材不符合卫 生和安全要求 的处罚 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卫 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 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督所 行政处罚 拒绝或者妨碍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 10 号)第 学校卫生监督 教育委员会令第 10 号) 三十六条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 员依照本条例 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 实施卫生监督 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 的处罚 款。 行政处罚 《消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消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27 号)) 第四十五 (第 27 号)) 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000 元以下罚 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 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 对医疗机构违 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 反《消毒管理 罚。第四十七条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三十 国家部委规章 办法》规定的 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 处罚 5000 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八条 消毒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的,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20000 元 以下的罚款: (一)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二)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消毒服务业务的。 行政法规 尖山区卫生监 督所 尖山区卫生监 督所 《乡村医生从业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乡村医生从业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86 号)《 乡村医生从业 386 号) 人员管理条例》2003 年 8 月 5 日国务院第 386 号公布。第三十八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 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 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 的; 尖山区政府直 属事业机构 尖山区政府直 属事业机构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乡村医生违反 《乡村医生从 业人员管理条 例》的处罚 (二)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 (三)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 行政法规 尖山区卫生监 督所 (四)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 第四十一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由发证部门收 缴乡村医生执业证书;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 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 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 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 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黑龙江省乡村医生管理规定》 乡村医生违反 《黑龙江省乡村医生管理规定》(黑龙江省人 《黑龙江省乡村医生管理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15 号) 《黑 《黑龙江省乡 民政府令第 15 号) 龙江省乡村医生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乡村医生在执 村医生管理规 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定》的处罚 责令暂停 3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注销《乡村医 生执业证书》。 (一)不在注册地点执业的; (二)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不执行技术操作规范,造成 严重后果的; (三)不承担预防保健和其他公共卫生工作的; (四)不负责任延误危急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未按规定使用医疗器械的; 省政府规章 尖山区卫生监 督所 (六)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和 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处方用药目录之外药品的; (七)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的; (八)不按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文件,或者伪造卫生统计信息资料报 表的; (九)隐瞒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不按规定报告的; (十)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八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中发生医疗事故的,依照法律或者有关 规定处理。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乡村医生资格行医、未经注册行医或者超越范围 行医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并处以 5000 元以上 5 万 元以下的罚款;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注销其执业资格 双鸭山市尖山 区教育局 行政许可 《黑龙江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及审批管 《黑龙江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及审批管理办法》(黑教联【2011】 学前教育机构 省级(含中 理办法》(黑教联【2011】65 号) 65 号)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是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和 登记注册及审 直)部门规范 审批机关,负责审查辖区内学前教育机构的办园资质、颁发办园许可 批 性文件 证。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 双鸭山市尖山 区司法局 其他 法律援助的审 批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 1、《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公民对下列 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 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 出补充规定。 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 咨询。 2、《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八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 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 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 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 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 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行政法规 尖山区教育局 尖山区司法局 双鸭山市尖山 区司法局 双鸭山市尖山 区司法局 双鸭山市尖山 区司法局 双鸭山市尖山 区司法局 双鸭山市尖山 区建设局 行政处罚 法律服务机构 《法律援助条例》(2003 年国务院令第 385 无故拒绝提供 号) 法律援助或者 阻碍法律服务 人员履行法律 援助义务的处 罚 《法律援助条例》(2003 年国务院令第 385 号)第二十七条 律师事务 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 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 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 《黑龙江省法律援助办法》(2001 年省政府 令第 16 号) 《黑龙江省法律援助办法》(2001 年省政府令第 16 号)《黑龙江省法 律援助办法》(2001 年省政府令第 16 号):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 当事人以欺骗方式获得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终止法律援 助,当事人应当返还已实施法律援助过程中的全部费用,并由司法行 政部门对当事人处以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 对出具虚假证明 的直接责任人,由司法行政部门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 予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 当事人以欺骗 方式获得法律 援助的处罚 行政奖励 在法律援助工 《法律援助条例》(2003 年国务院令第 385 作中作出突出 号) 贡献的组织和 个人表彰、奖 励 行政奖励 对有突出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 的人民调解委 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六 员会和人民调 第十六次会议) 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 解员的表彰奖 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 励 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行政许可 《法律援助条例》(2003 年国务院令第 385 号)第九条:“对在法律援 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有关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 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行政法规 双鸭山市尖山 区法律援助中 心 省政府规章 双鸭山市尖山 区法律援助中 心 行政法规 双鸭山市尖山 区法律援助中 心 法律 双鸭山市尖山 区司法局 关于廉租住房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令第 162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令第 162 号,2007 年 9 月 26 日建设部第 国务院规范性 的申请审核 号,2007 年 9 月 26 日建设部第 139 次常务会 139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文件 议讨论通过) 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令第 162 号,2007 年 9 月 26 日建设部第 139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七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就申 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 尖山区建设局 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 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15 日内,就 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 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15 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 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 部门;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 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 15 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 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 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 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 障)主管部门申诉。 双鸭山市尖山 区建设局 双鸭山市尖山 区建设局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1984 年 《《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1984 年 10 月 6 日黑龙江省第六届 10 月 6 日黑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河道 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关于修改〈黑龙江 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1984 年 10 省河道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月 6 日黑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关 于修改〈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实施防汛安排 第二十一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行政公署应设立防汛指挥部,其日 常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防汛组织,做好 汛期的防洪工作。 规划辖区内绿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 100 号令,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 100 号令,1992 年 8 月 1 日。)) 化用地并组织 1992 年 8 月 1 日。)) 一、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 100 号令,1992 年 8 月 1 日。) 实施绿化 第七条 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化工 作,其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国 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作。地方绿化管理体制,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城市人民政 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 作。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 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省人大法规 尖山区建设局 国务院规范性 文件 尖山区建设局 二、黑龙江省《城市绿化条例》((修正)1997 年 12 月 31 日黑龙江 省人民政府发布第 26 号令修正 ) 第五条:城市规 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 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化规划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经批准后, 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不得改做 他用,特殊情况,确需改做他用的,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应当 在相应位置补足绿化用地面积。” 双鸭山市尖山 区建设局 双鸭山市尖山 区建设局 双鸭山市尖山 区建设局 行政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建设 (住房保障)主 管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廉 租住房保障管 理工作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令第 162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令第 162 号,2007 年 9 月 26 日建设部第 号,2007 年 9 月 26 日建设部第 139 次常务会 139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议讨论通过) 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令第 162 号,2007 年 9 月 26 日建设部第 139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国务院规范性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全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县级 文件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 房保障管理工作。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确 定的实施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价格)、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 金融管理、税务、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 关工作。 尖山区建设局 行政处罚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令第 162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令第 162 号,2007 年 9 月 26 日建设部第 号,2007 年 9 月 26 日建设部第 139 次常务会 139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议讨论通过) 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廉租住房转 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令第 162 借、转租或者 号,2007 年 9 月 26 日建设部第 139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国务院规范性 改变用途的相 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 文件 关的处罚 转租或者改变用途。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 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二)无正当理由累计 6 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尖山区建设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批准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 年 6 月 4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 年 6 月 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规范性 的位置、面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98 号发布 令第 198 号发布 根据 2011 年 1 月 8 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 文件 积、期限挖掘 根据 2011 年 1 月 8 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 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 年 6 月 4 日 尖山区建设局 城市道路的处 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98 号发布 根据 2011 年 1 月 8 日《国务 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 2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 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 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 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 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的 双鸭山市尖山 区建设局 行政处罚 双鸭山市尖山 行政处罚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令第 162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令第 162 号,2007 年 9 月 26 日建设部第 号,2007 年 9 月 26 日建设部第 139 次常务会 139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议讨论通过) ) 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 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令第 162 未按照合同约 国务院规范性 号,2007 年 9 月 26 日建设部第 139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定退回廉租住 文件 第二十六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房的处罚 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 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 庭拒绝接受前款规定的处理方式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 具体实施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对廉租住房用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令第 162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令第 162 号,2007 年 9 月 26 日建设部第 国务院规范性 尖山区建设局 尖山区建设局 区建设局 双鸭山市尖山 区建设局 双鸭山市尖山 区建设局 户的审核的处 号,2007 年 9 月 26 日建设部第 139 次常务会 139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罚 议讨论通过) 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令第 162 号,2007 年 9 月 26 日建设部第 139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八条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 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 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 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 年国务院令第 393 年国务院令第 393 号)) 号))“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 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 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 对施工单位的 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 处罚 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三)在尚未竣工 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 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 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施工单位有前款 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 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对于防汛工作 《《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1984 年 《《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1984 年 10 月 6 日黑龙江省第六届 造成阻碍的处 10 月 6 日黑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河道 罚 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关于修改〈黑龙江 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1984 年 10 省河道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 月 6 日黑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关 于修改〈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 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限期清除障碍,可以并处警 告、五万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吊销准采证;对有关责任人 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 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的; (二) 文件 国务院规范性 文件 尖山区建设局 省人大法规 尖山区建设局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 或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三)在堤 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 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 (四) 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在河道管理 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的; (五)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 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砂石、淤泥或者爆破、钻探、挖筑鱼 塘的; (六)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设 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 (七)擅自砍伐护堤护 岸林木的; (八)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 理单位正常工作的。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 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一万 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 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二)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砂 石、取土、淘金等危害堤防安全活动的。 双鸭山市尖山 区建设局 双鸭山市尖山 区建设局 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93 号,2003 年 院令第 393 号,2003 年 11 月 12 日通过)) 11 月 12 日通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93 号,2003 年 11 月 12 日通过): 第四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 对建设工程施 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 工安全生产的 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 行政监督检查 督管理。” 第四十条:“国务院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 施监督管理。” 关于以欺骗等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令第 162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令第 162 号,2007 年 9 月 26 日建设部第 不正当手段, 号,2007 年 9 月 26 日建设部第 139 次常务会 139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取得审核同意 议讨论通过) 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或者获得廉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住房保障的行 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令第 162 政监督检查 号,2007 年 9 月 26 日建设部第 139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国务院规范性 文件 国务院规范性 文件 尖山区建设局 尖山区建设局 第三十条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 障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 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 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 以前房租。 双鸭山市尖山 区建设局 双鸭山市尖山 区建设局 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强制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令第 162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令第 162 号,2007 年 9 月 26 日建设部第 号,2007 年 9 月 26 日建设部第 139 次常务会 139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议讨论通过) 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令第 162 号,2007 年 9 月 26 日建设部第 139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关于廉租住房 第二十四条 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 国务院规范性 的年度审核的 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 文件 行政监督检查 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 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建设(住 房保障)主管部门。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 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 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 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市区市容环境 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 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双鸭山市人 卫生清扫保洁 生管理办法》(双鸭山市人民政府令第 2 号 民政府令第 2 号 1998-01-09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 的行政强制 1998-01-09 )二、《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城市 生管理办法》双鸭山市人民政府令第 2 号.1998-01-09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双鸭山市人民政 第二十四条:市区市容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分部 府令第 2 号 1998-01-09 ) 门负责制。市区主要街路(人行道)、广场,由各区市容环境卫生专业 队伍负责;市区内各类市场由主办单位负责;市区内铁路沿线及公路 (城市零公里以外)由铁路和交通部门负责。商业网点等按所分担的卫 生责任区自行负责;市区沿街主、支干道积雪的铲除、清运由门前 “三包”的单位负责;无单位的地段,由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 定单位负责;积雪清除,必须在降雪停止 24 小时内进行。 二、《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双鸭山市人 民政府令第 2 号 1998-01-09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 生管理办法》双鸭山市人民政府令第 2 号.1998-01-09 第二十四条:市区市容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分部 门负责制。市区主要街路(人行道)、广场,由各区市容环境卫生专业 队伍负责;市区内各类市场由主办单位负责;市区内铁路沿线及公路 市政府规章 尖山区建设局 尖山区建设局 (城市零公里以外)由铁路和交通部门负责。商业网点等按所分担的卫 生责任区自行负责;市区沿街主、支干道积雪的铲除、清运由门前 “三包”的单位负责;无单位的地段,由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 定单位负责;积雪清除,必须在降雪停止 24 小时内进行。 双鸭山市尖山 区建设局 行政监督检查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双鸭山市人民政 理办法》(双鸭山市人民政府令第 2 号.1998- 府令第 2 号.1998-01-09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 市容环境卫生 01-09 ) 理办法》双鸭山市人民政府令第 2 号,1998-01-09 工作实施的行 第三条:市建设局是我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设市容环 政监督检查 境卫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设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城市市容 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04 年国务院令第 415 号) 双鸭山市尖山 区统计局 行政处罚 对提供虚假或 者不完整的经 济普查资料的 的处罚 《统计调查整管理办法》(2007 年国家统计 局令第 11 号) 双鸭山市尖山 区统计局 行政处罚 伪造、变造或 者冒用统计调 查证的的处罚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04 年国务院令第 415 号)第三十六条 经济 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 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对负有 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 处分:(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 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 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 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统计调查整管理办法》(2007 年国家统计局令第 11 号)第十二条 任 何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由县级 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 正,予以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发生前款违法行为的,还可处以 1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发生前款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还 可处以违法所得 1 至 3 倍但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还 可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政府规章 尖山区建设局 行政法规 尖山区统计局 行政法规 尖山区统计局 法律 尖山区统计局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 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还可处以 1000 元以下 的罚款,或者提请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处理。 双鸭山市尖山 区统计局 行政处罚 对作为统计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转移、隐匿、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 查对象的国家 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 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第四 机关、企业事 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十二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业单位或者其 的) 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他组织迟报统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计资料,或者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 未按照国家有 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规定设置原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 始记录、统计 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台账的的处罚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04 年国务院令第 415 号) 双鸭山市尖山 区统计局 双鸭山市尖山 区统计局 双鸭山市尖山 区统计局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未按时提供与 经济普查有关 的资料,经催 报后仍未提供 的处罚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04 年国务院令第 415 号)第三十六条 经济 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 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对负有 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 处分:(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 的。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户有前款所 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 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转移、隐匿、 篡改、毁弃或 者拒绝提供原 始记录和凭 证、统计台 账、统计调查 表及其他相关 证明和资料的 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 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6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 次会议于2009年6月27日修订通过, 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 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公 行。)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 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 分:(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 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 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绝提供统计 资料或者经催 报后仍未按时 提供统计资料 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 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6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 次会议于2009年6月27日修订通过, 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 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公 行。)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 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 行政法规 尖山区统计局 法律 尖山区统计局 法律 尖山区统计局 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 分:(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 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双鸭山市尖山 区统计局 行政奖励 在完成规定的 统计调查任 务,保障统计 资料的准确 性、及时性方 面,做出显著 成绩的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中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53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53 号,自 2006 年 2 号,自 2006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 月 1 日起施行。) 府统计机构、各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照国家或者企业事业 组织的规定,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统计人员或者集体,定期评比,给 予奖励: (二)在完成规定的统计调查任务,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方 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奖励分为:通令嘉奖、记功、记大功、晋级、升职、授予荣誉称号,并 可以发给奖品、奖金。奖金按照国家或者企业事业组织的规定在有关 经费中开支。 行政法规 尖山区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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