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优秀创新团队评选表彰办法.doc
鲁办发[2007]17 号 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优秀创新团队评选 表彰办法》的通知 各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 部门,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优秀创新团队评选表彰办法》已经省委、 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 行。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 年 7 月 10 日 (此件发至市级) 1 山东省优秀创新团队评选表彰办法 为加强我省创新团队建设,更好地培养、吸引和 凝聚高层次创新型人才群体,切实增强我省自主创新能 力,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 才强省战略,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鲁发 [2004]10 号)和山东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 〈关于推进创新团队建设的意见〉的通知》(鲁人组发 [2006]4 号),制定本办法。 一、范围和数量 1、我省行政区划内各级各类高校、企业、科研院 所,以及其他经济社会组织中的创新人才群体均可参评。 2、山东省优秀创新团队每两年评选 1 次,每次评 选不超过 10 个。 二、基本条件 1、在我省的优势学科、特色学科、新兴学科、急 需培植发展学科,或属于重大、关键、共性技术创新领 域,对科学发展、经济增长、社会进步和国家安全有重 要战略意义的基础性、前瞻性研究,或围绕我省经济和 社会发展需求,能够产生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关键技 2 术创新和集成创新。 2、具有明确集中的研究方向,连续 3 年以上合作 攻关,专业结构和年龄结构合理,团结协作,勇于探索, 具有持续创新能力。 3、近 5 年内取得重大科技创新成果,具备下列条 件之一: (1)承担过 2 项以上国家“863”、“973”、科技 支撑计划重大项目,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科基 金重点项目、重大项目。 (2)以第一单位在《自然》、《科学》等国际权威 学术刊物发表 1 篇以上,或在我国本行业领域权威学术 刊物发表 5 篇以上学术论文。 (3)获得过国家自然科学奖或国家技术发明奖、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社会科学类最高层次奖,以 及省科学技术一等奖、社会科学类最高层次奖。 (4)取得 5 项以上授权发明专利并通过科技成果 转化创造了巨大的经济社会效益。 4、一般应以国家或省部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 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人 文社科研究基地、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等创新 载体和科研基地为依托,依托单位有强有力的科技投入 3 支持,保证创新团队具有完善的硬件设施、工作氛围和 环境条件。 5、学术技术带头人一般应为在研发、教学一线工 作的两院院士、国家“863”、“973”计划首席科学家 或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百千万人才、长江学者、泰 山学者等国家或省重大人才计划入选者、国家或省重大 科研攻关项目主持人或首席科学家, 具有高尚道德品质、 创新性思维和高深学术技术造诣,具有较好的组织协调 能力,在创新团队中发挥核心凝聚作用。团队核心成员 一般应在 5 人以上,并应获得博士学位或具有相当副教 授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 三、申报与评审 1、符合条件的创新人才群体向各市党委组织部、 省直各部门、单位申报,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可按 行业经省有关部门、或按地域经市级有关部门审核后, 报省委组织部、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省有关部门可以向省委组织部、省人才工作领 导小组办公室直接推荐候选单位。 3、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进行评审、考察、公 示,报省政府命名表彰。 四、表彰奖励 4 1、山东省优秀创新团队由省政府颁发证书;山东 省优秀创新团队成员由省委组织部、省人才工作领导小 组办公室颁发证书。 2、对山东省优秀创新团队记集体一等功。 3、支持山东省优秀创新团队组成人员积极参加国 际学术活动,5 年内每年选拔资助 10 人左右到国外著 名大学、研究机构访问交流或进修深造。 4、“山东省优秀创新团队”称号作为对山东省高 校、企业、科研院所科技创新能力和学术水平进行评价 的重要依据,作为科技立项、项目评估、科技奖励评审、 科技支撑平台认定的重要条件。获得“山东省优秀创新 团队”称号的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查确认,可以直接认 定为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研究基地、企业 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特色产业基地、高新技 术企业等。 5、优先支持山东省优秀创新团队参与承担国家和 省重大计划、创新工程和重点科研基地建设,承担国家 和省重大科技项目。 6、5 年内,对山东省优秀创新团队组成人员每年 进行一次健康查体。创新团队组成人员除法定休假及省 里统一选拔组织的休假外,每年可享受 20 天的带薪休 5 假。 五、附则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本办法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主题词:人才工作 创新团队 评选表彰 办法 通知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2007 年 7 月 11 日印发 (共印 780 份)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