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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西安财经学院研究生国际合作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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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财经学院研究生国际合作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 西财研学发[2017]8 号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了加快国际化人才培养进程,扩大在学研究生的学术视野, 提高科学研究水平和培养质量,根据国家留学基金委《国家公派出国留学 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 》(教外留〔2007〕46 号)的有关规定,结合 我校实际特制订此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研究生国家公派出国联合培养、国家公派 出国攻读硕士学位和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学校资助进行联合培养、参加 学术会议、自费出国留学等情况。 第二章 第三条 项目形式 项目形式 (一)国家公派出国联合培养研究生 国家公派联合培养研究生(以下简称:公派联培生)是指受国家留学 基金委资助到国外进行联合培养、科研合作,且毕业时申请我校硕士学位 的研究生。 (二)国家公派出国攻读硕士学位 国家公派出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公派硕士生)是指国 家留学基金委资助到国外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其选拔与管理,严格按 照教育部、国家留学基金委有关文件执行。 (三)学校资助出国交流学习项目 1 学校资助出国交流学习的研究生(以下简称:交流生),是指学校与 国(境)外大学建立的合作项目。学校资助出国交流学习是指不获得对方 学校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交流项目。 第三章 第四条 选拔与管理 基本条件 (一)学籍在校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含学术学位研究生、专业学位 研究生)。 (二)学习成绩优良,具备良好的外语沟通交流能力。 (三)身心健康,能够圆满完成交流学习期间的学习任务。 (四)申请国家留学基金委公派研究生项目的硕士研究生应符合公派 联培生的选派、申请、选拔办法。 第五条 学籍管理 (一)公派联培生 1.公派联培生在留学期间原则上不得变更留学身份、留学国家、留学 院校和留学期限。若确有不可抗力导致的特殊情况,应提前三个月申请, 经学校及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后方可执行。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延期不归的, 按《西安财经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处理。 2.公派联培生毕业时应满足我校关于硕士学位学术成果的规定和要 求。毕业时可申请我校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2 3.公派联培生在外学习期间所获得的学术成果须署名西安财经学院。 在外期间要定期向我校导师汇报学习进展,保持与本校导师和培养院系的 联系。 4.公派联培生出国联培期间,停发国内助学金,待其在规定时间内到 研究生处办理报到手续后,恢复国家助学金。 (二)公派出国攻读学位 1.公派硕士生在出国须得到导师同意,并办理休学手续。 2.硕士一年级的同学申请公派硕士生经国家审批后,学校保留招收该 生导师当年度的培养费。 3.公派硕士生在公派期间的档案可由我校统一保存管理或寄回学生 原籍所在地,对于超过规定留学期限未归的,按相关档案管理规定办理。 (三)学校资助出国交流学习项目 1.学校资助出国交流的硕士研究生出国交流期限为 3—6 个月。 2.学校资助出国交流的硕士研究生在出国期间的时间,计入其在我校 在读时间。 3.学校资助出国交流的硕士研究生在外学习期间所获得的学术学术 成果须署名西安财经学院,在外期间要定期向我校导师汇报学习进展,保 持与本校导师和培养院系的联系。 4.学校资助出国交流的硕士研究生,学校暂停发放国家助学金和学业 奖学金,待其在按期回国到研究生处办理报到手续后,予以补发。 (四)国际学术交流项目 3 赴国外出席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的研究生,在外期限一般不 超过三个月,时间计入其在我校在读时间。 (五)自费出国攻读硕士 自费出国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出国前必须办理休学手续。需要申 请我校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学习期限不能超出《西安财经学院研究生 学籍管理》规定的期限。 第四章 第六条 课程修读及认定 课程修读 1.国家公派、学校资助出国交流的硕士研究生,其所修课程按照交换 协议予以转换和承认。 2.学生申请赴国外学校交流学习之前,应根据学校培养方案,选择外 方提供的交流学习课程。在交流学习期间,除修读选定的课程外,还可根 据自己的学习状况,修读其他课程。 3.出国交流学习学生修读课程的成绩单,应于学习结束后由国际合作 与交流处认定,并将成绩单加盖公章后交研究生处存档。 4.受出国交流的硕士研究生原则上不得转换学科专业。 第五章 第七条 日常管理 学生管理 1.出国交流学习的研究生的日常管理由相关二级学院会同研究生处 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共同管理。 4 2.学生在交流学习期间必须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遵守外方学校的校 纪校规,服从对方学校的管理。若出现违反所在国法律法规导致的后果, 责任由研究生本人承担。 3.交流学习期满应按时回国,不得擅自终止、延长交流期限或转往其 他地区或国家,交流期满三个月内无故不按时回校办理手续者,按自动退 学处理。 4.因故必须中断交流学习计划的,必须向双方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 后方可提前归校。 5.交流学习期间,应注意人身安全,并购买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等,如因未购买保险产生的费用和损失有研究生本人负责。 6.交流学习期间,研究生应恪守学术道德规范,遵守中国和所在国知 识产权的相关法律法规,如出现学术不端行为,由研究生本人承担由此引 起的相关后果。 第六章 第八条 申请程序 申请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硕士研究生,愿赴国外学习交流的,应 填写《西安财经学院研究生出访申请表》,向相关二级学院提出申请,按 照“个人申请,学院(所)推荐,专家评审,择优选拔”的方式进行。 (二)学院推荐。相关二级学院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考察,签署推荐意 见后交研究生处。 5 (三)审核批准。研究生处对学院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决定是否予以 批准。 (四)国际与合作交流处对出国学习交流的研究生统一进行出国前的 思想教育和培训,组织学习相关政策和管理规定,指导和帮助其办理出国 手续。 6 附件 1 西安财经学院研究生出国(境)审批表 西财外出研学(201 姓名 性别 所在学院 专业 学号 身份证号 经费来源 硕/博士 生 政治 面貌 全称: 电话: Email: 传真: 往返旅费: 在外费用: 学校项目: 其他事由: □ 国家公派 □ 就读学位 □ 双学位 □ 短期学习 □ 交换生 □ 合作研究 □ 短期访学 □ 实习培训 (如参加国际会议,请注明无“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问题, □ 文化交流 □ 参加会议 否则不予受理) □ 外派志愿者 □ 旅游探亲 出 访 事 由 号 出访 起止日期 出访国家/地区 邀请单位 ) 本人电话及邮箱: 辅导员姓名及电话: 紧急联系人电话: 导师姓名及电话(研究生): 以下栏目由各审批单位填写 辅导员 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导师意见 (研究生) 签字: 所在学院意见 日 负责人: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科研处意见 国际处意见 注:1. 该表需填写一式三份,研究生处保留一份,国际处和所在院系各保留一份; 7 月 (公章) 年 月 日 研究生处意见 2. 若使用科研经费出访,需经科研处审批。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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