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检疫技术规定.docx
中国科学院西双版纳热带植物园 植物检疫技术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了防止危险性植物病虫的传播蔓延,确保版纳植物园物种保存 和苗木繁殖安全,使检疫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参照一九九二年五月十三日农业 部修订发布的《植物检疫条例》和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六日林业部发布的《植物 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中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版纳植物园引种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引种审批及 疫情监测。 第二章 第三条 国外引种检疫审批 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和其它植物繁殖材料时,引种前应按照《植 物检疫条例》规定在对外签订贸易合同、协议前 30 天,向森检机构提出申请, 填写“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 第四条 取得审批单引种后,将审批单中提出的检疫要求列入贸易合同或 协议中。引进时,需取得输出国植物检疫证书,证明符合我国检疫要求。 第五条 种苗引进后,必须进入版纳植物园苗圃的隔离温室进行隔离试种。 园林园艺中心应保证隔离苗圃的下述设施条件和措施: (一)有防虫网和病害隔离带; (二)周围一定距离内(按不同引种植物而定)不得种植同一科、属植物; (三)灌溉及排水条件应符合检疫和除治要求; (四)有完善的管理措施并配备病虫防治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 引进的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在隔离试种期间,植保人员应 对其进行调查、观察和检疫,指导、监督相关人员对发现的检疫对象和其它危险 性病、虫进行处理。各组应加强对引进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的繁殖、 试验、分发和生产管理,配合植保人员做好病虫害监测工作,发现检疫对象和其 它危险性病、虫时,应首先查明情况,防止扩散蔓延,并及时书面报告园林园艺 中心主任;发生重大疫情时,通过分管园领导向省森检机构和国家林业局报告。 西热植园办发字〔2005〕15 号 第七条 引进的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经隔离试种及调查、检疫,确 认无检疫对象和其它危险性病、虫危害后,方可在苗圃分散种植、繁育和分发。 隔离试种期限为:一年生植物不少于一个生长周期,多年生植物不得少于两年。 第三章 第八条 检疫方法 用肉眼或借助放大镜直观检查采摘下的种子(果实)表面有无病 害症状、虫体或危害特征(斑点、虫孔、虫粪等),初步确定病虫种类及数量。 第九条 室内检疫检验 (一)害虫检疫检验 1.对混杂在种子间的害虫,用回旋筛检验。对隐藏在种子内的害虫,可采 用剖粒、比重、染色或软X射线透视、药物染色等进行检查。 2.对隐蔽在叶部或干、茎部的害虫,用刀、锯或其他工具剖开被害部位或 可疑部位进行检查。剖开时应注意保持虫体完整。 3.借助于解剖镜、显微镜等仪器设备,参照已定名的昆虫标本、有关图谱、 资料等进行识别鉴定。 4.对一时鉴定不出的害虫,采取人工饲养方法,养至成虫期鉴定,或结合 观察各虫态特征及其生物学特性,做出准确鉴定。必要时可送请园外有关专家鉴 定。 (二)病害检疫检验 1.病原真菌检疫检验 (1)采集一定数量症状典型的病害和寄主标本。 (2)用徒手切片或石蜡切片等方法,借助显微镜观察病原真菌形态特征。 (3)用组织分离法或孢子稀释法分离致病真菌。必要时,进行生理生化测 定及病原接种,进行识别鉴定。 (4)记载病原真菌特点、培养性状。 2.病原细菌检疫检验 (1)观察寄主症状是否具典型细菌性病害的溢菌现象、是否有菌浓,并用 显微镜检查病组织,观察病健交界处是否有大量细菌游出,初步确定是否为细菌 病害。 (2)采用稀释分离法从病组织中分离培养病原细菌,并通过稀释或划线法 获得纯培养菌株。 (3)用柯克氏法则进一步鉴定病原细菌的致病性,利用植物过敏反应快速 筛选致病性细菌。 (4)从接种植物病组织中再分离获得细菌,并与原来病株上分离获得的细 菌比较。 (5)根据细菌形态、大小特征、菌株生理生化特点、致病性等确定其种类。 3.寄生线虫检疫检验 (1)直接采取新鲜病变的组织、器官或根围土壤。 (2)采用贝尔曼法或浅盘法分离线虫;如果是非转移型线虫,可直接用手 剥离。 (3)分离后直接检查。需保存或用显微镜观察的线虫用固定液固定。 4.病毒检疫检验 (1)通过田间调查、症状观察、初步确定是否为病毒病害。 (2)采集病毒样品,并用摩擦接种观察接种后症状表现及变化是否与感病 植物一致。 (3)用电镜观察病毒形态和进行细胞病理解剖或用血清学、聚合酶链式反 应等技术进行鉴定。 第十条 检疫处理 (一)对发现有检疫对象和其它危险性病、虫的植物,应监督、指导生产 相关人员进行除害处理。 (二)对新发生检疫对象和其它危险性病、虫的,必须采取措施彻底扑灭, 并通过园领导依法向省林业主管部门报告疫情。 第四章 第十一条 检疫样品和档案管理 样品管理 (一)样品是确定一批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是否带有危险性病、虫 的重要依据,由园林园艺中心植保人员进行严格管理。 (二)在检疫过程中发现检疫对象和其它危险性病、虫的,必须保存样品, 保存期至少3个月。对不易长期保存的样品,可根据具体情况缩短时间。 (三)样品要制成标本保存。标本要注明寄主、引种地和发现时间;不易 制成标本的被害状况及现场,可摄制照片、录像片等存档备查。 (四)样品要由植保人员专人负责管理,保存期间要注意防潮、防虫、以 免受损变质。 (五)根据样品种类登记造册,列明种苗名称、数量、取样时间、存放起 止日期、检疫结果和最后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的各种检疫记录、检疫单证,需建 立档案,以备检查、查询及研究之用。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园林园艺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